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第一條 本契約文件及效力:……二、定義及解釋:……(五)規範,指列入契約之工程規範及規定,含施工規範、施工安全、衛生、環保、交通維持 手冊、技術規範及工程施工期間依契約約定提出之任何規範與書面規定。…………七、本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 另有約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送達,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為之。……十、甲方應提供 份 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第一條 本契約文件及效力: …… 二、定義及解釋: …… (五)規範,指列入契約之工程規範及規定,含施工規範、施工安全、衛生、環保、交通維持手冊、技術規範及工程施工期間依契約約定提出之任何規範與書面規定。 …… …… 七、本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約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 (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送達,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為之。 …… 十、甲方應提供 份 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未載明者,為 1 份)設計圖說及規範之影本予乙方,乙方得視履約之需要自費影印使用。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如無甲方之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提供上開文件,供與契約無關之第三人使用。 十一、乙方應提供 份 P.S.由甲方於招標時 載明(未載明者,為 1 份),依契約約定製作之文件影本予甲方,甲方得視履約之需要自 | 第一條 本契約文件及效力: …… 二、定義及解釋: …… (五)規範,指列入契約之工程規範及規定,含施工規範、施工安全、衛生、環保、交通維持手冊、技術規範及工程施工期間依契約規定提出之任何規範與書面規定。 …… …… 七、本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 (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送達,得以面交簽收、郵寄或傳真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為之。 …… 十、甲方應提供 份 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未載明者,為 1 份)設計圖說及規範之影本予乙方,乙方得視履約之需要自費影印使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如無甲方之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提供上開文件,供與契約無關之第三人使用。 十一、乙方應提供 份 P.S.由甲方於招標時 載明(未載明者,為 1 份),依契約規定製作之文件影本予甲方,甲方得視履約之需要自 | 1. 第 1 條第 2 款第 5 目,酌修文字。 2. 第 1 條第 7 款,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下稱工程會範本)第 1條第 5 款第 3 目,有關書面送達之定義,增列電子資料傳輸方式。 3. 第 1 條第 10 款,酌修文字 4. 第 1 條第 11 款,酌修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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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影印使用。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如無乙方之書面同意,甲方不得提供上開文件,供與契約無關之第三人使用。 …… | 費影印使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如無乙方之書面同意,甲方不得提供上開文件,供與契約無關之第三人使用。 …… | |
第二條 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 六、乙方依契約提供環保、節能、省水或綠建材等綠色產品,應至環境部設置之「民間企業及團體綠色採購申報平臺」申報。 …… | 第二條 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 六、乙方依契約提供環保、節能、省水或綠建材等綠色產品,應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設置之 「民間企業及團體綠色採購申報平臺」申報。 …… | 第 2 條第 6 款,環保署於 112 年 8 月 22 日升格為環境部,配合修正組織名稱。 |
第四條 本契約價金之調整: …… 三、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本契約預定效用, 經甲方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 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一) 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單價 %P.S.由甲方視需要於招標時載 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8 條第 2 項規定) 與不符數量之乘積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 %P.S.由甲方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未填時為 20%)之違約金。但其屬尺寸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 尺寸之比率計算之;屬工料不符規定者, | 第四條 本契約價金之調整: …… 三、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本契約預定效用, 經甲方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 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一) 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單價 %(由甲方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 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8 條第 2 項規定) 與不符數量之乘積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 %(由甲方視需要於招標 時載明;未填時為 20%)之違約金。但其屬尺寸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尺寸之比率計算之;屬工料不符規定者,減價 | 1. 第 4 條第 3 款第 1 目,勘誤應備註之文字樣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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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價金額得按工料差額計算之;非屬尺寸、工料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重量、權重等差異之比率計算之。 …… …… 八、本契約約定乙方履約標的應經第三人檢驗者,除另有規定外,其檢驗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九、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乙方,致增加乙方履約成本者,乙方為完成契約標的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甲方負擔。但屬第 13 條第 10 款情形、乙方逾期履約,或發生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事故所致損失(害)之自負額部分,由乙方負擔: …… (七) 因甲方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八) 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情形。 | 金額得按工料差額計算之;非屬尺寸、工料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重量、權重等差異之比率計算之。 …… …… 八、本契約規定乙方履約標的應經第三人檢驗者,除另有規定外,其檢驗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九、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乙方,致增加乙方履約成本者,乙方為完成契約標的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甲方負擔。但屬第 13 條第 10 款情形、乙方逾期履約,或發生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事故所致損失(害)之自負額部分,由乙方負擔: …… (七) 因甲方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八) 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情形。 | 2. 第 4 條第 8 款,酌修文字。 3. 第 4 條第 9 款第 7 目,酌修文字。 |
第五條 本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一)預付款: …… 5 乙方未依契約約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就預付款還款保證尚未遞減之部分加計年息 %(如未填寫,則依甲方撥付預 | 第五條 本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一)預付款: …… 5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就預付款還款保證尚未遞減之部分加計年息 %(如未填寫,則依甲方撥付預 | 1. 第 5 條第 1 款第 1 目之 5,依據工程會範本(111.04.29 版)第 14 條第 7 款修正。該會修正理由如下:就預付款尚未遞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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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當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年期郵政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之利息(於非可歸責乙方之事由之 情形,免加計利息),隨時要求返還或折抵甲方尚待支付乙方之價金。 (二)估驗款: …… 4 (1)監造單位在接獲乙方申請估驗之文件後7 工作天內完成審查並送達甲方。 …… 4 (1)監造單位在接獲乙方申請估驗文件後7 工作天內完成審查並送達專案管理單位。 …… …… 8 進場材料,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以實際施工進度需要進場者為限,並 | 付款當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年期郵政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之利息,隨時要求返還或折抵甲方尚待支付乙方之價金。 (二)估驗款: …… 4 (1)監造單位在接獲乙方申請估驗之文件後7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並送達甲方。 …… 4 審核期限及程序: (1)監造單位在接獲乙方申請估驗文件後7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並送達專案管理單位。 …… …… 8 進場材料,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以實際施工進度需要進場者為限,並 | 部分加計利息要求返還,其加計利息部分宜以可歸責乙方之事由為限,爰酌修文字避免誤解。 2. 第 5 條第 1 款第 2 目之 4 之 (1),依據「新北市政府公共工程估驗計價標準作業流程說明」,酌修文字。 3. 第 5 條第 1 款第 2 目之 8,酌修文字。 |
P.S.未提供估驗款者,應刪除 | ||
本目之約定,但應保留目次及標題,並 | ||
於冒號後方加註「無」字樣。 |
P.S.未提供估驗款者,應刪除 | ||
本目之規定,但應保留目次及標題,並 | ||
於冒號後方加註「無」字樣。 |
審核期限及程序: | P.S.本工程如有 | |
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辦理估驗計價審 | ||
定作業者,請刪除。 |
審核期限及程序: | P.S.本工程如有 | |
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辦理估驗計價審 | ||
定作業者,請刪除。 |
審核期限及程序: | P.S.本工程如未 | |
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辦理估驗計價審 | ||
定作業者,請刪除。 |
P.S.本工程如未 | ||
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辦理估驗計價審 | ||
定作業者,請刪除。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以下列方式估驗計價: | P.S.依個案 | 以下列方式估驗計價: | P.S.依個案 | 4. 第 5 條第 1 款第 5 目之 1,依據工程會範本(111.12.22 版)第 5 條第 1 款第 5 目之(1)修正。該會修正理由摘要如下:配合逾期違約金總額(預設值)之降低,並參考工程會 110 年 11月 23 日「研商逾期違約金總額上限及履約進度落後管理機制」會議發言意見,修正巨額工程甲方得暫停估驗計價之預設值比率,以促使乙方積極履約。 5. 第 5 條第 1 款第 6 目之 2,依據工程會範本(112.7.7 版)第 5 條第 1 款第 6 目之(2)修正。該會修正理由如下:依據工程會 112 年 4 月 6 日工程企字第 1120100177 號函釋,載明因基 | ||
情形不採用者,請刪除 | 情形不採用者,請刪除 | |||||
…… …… (五)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本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未填時, 巨額之工程為 10,未達巨額之工程為 20)以上,且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但xxx提報趕工計畫經甲方核可並據以實施後,其進度落後情形經甲方認定已按趕工計畫改善者,甲方得恢復核發估驗計價款;如因乙方實施趕工計畫,造成甲方管理費用等之增加,該費用由乙方負擔。 …… (六)物價指數調整: …… 2 物價指數基期更換時,換基當月起實際施作之數量,自動適用新基期指數核算工程調整款,原依舊基期指數結清之工程款不予追溯核算。每月公布之物價指數修正時,處理原則亦同。換基前施作之數量,如因 | …… …… (五)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本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未填時為 20),且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但xxx提報趕工計畫經甲方核可並據以實施後,其進度落後情形經甲方認定已按趕工計畫改善者,甲方得恢復核發估驗計價款;如因乙方實施趕工計畫,造成甲方管理費用等之增加,該費用由乙方負擔。 …… (六)物價指數調整: …… 2 物價指數基期更換時,換基當月起實際施作之數量,自動適用新基期指數核算工程調整款,原依舊基期指數結清之工程款不予追溯核算。每月公布之物價指數修正時,處理原則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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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期更換,無法取得換基前之指數 | …… | 期更換,無法取得舊基期之指數資料時,換基前施作之數量,依新基期指數核算工程調整款。 6. 刪除第 5 條第 1 款第 6 目之 4,依據工程會範本(111.1.4 版)刪除之第 5 條第 1 款第 6 目之 (4)。該會刪除理由如下:實務執行上,發生甲方偶有誤解「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為乙方投標應出具之文件;或有乙方於投標時,自願出具該聲明書後,於履約期間因物價大幅上漲,又請求回復物調。致生履約爭議,影響公共工程之推動。此外,不再使用該聲明書,有利於乙方投標時以相同之基準報價,更為公平合理,並可避免爭議,工程會業於 110 年 12 月 3 0 日停止適用該聲明書範本,爰予刪除。 7. 第 5 條第 1 款第 7 目之 3,依工程會 97 年 7 月 1 日發布之 「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 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 |
資料者,依新基期指數核算工程調 | ||
整款。 | ||
…… | ||
(刪除) | 4 乙方於投標時提出「投標標價不適 | |
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 ||
聲明書」者,履約期間不論營建物價 | ||
各種指數漲跌變動情形之大小,乙 | ||
方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 | ||
數調整條款。指數上漲時不依物價 | ||
指數調整金額;指數下跌時,甲方亦 | ||
不依物價指數扣減其物價調整金 | ||
額;行政院如有訂頒物價指數調整 | ||
措施,亦不適用。 | ||
(七)本契約價金依下列物價指數漲跌幅方 | (七)本契約價金依下列物價指數漲跌幅方 | |
式計算物價調整款: | 式計算物價調整款: | |
…… | …… | |
3 依本目之 4 調整工程款時,每期估 | 3 依本目之 4 調整工程款時,每期估 | |
驗計價金額均以下列公式計算調整 | 驗計價金額均以下列公式計算調整 | |
金額(計算至元,元以下 4 捨 5 入): | 金額(計算至元,元以下 4 捨 5 入): | |
…… | ……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E=已付預付款之最高額占契約總價之百分比(係定值,與是否隨估驗計價逐期扣回無關)。 …… …… 7 逐月就已施作部分按 月(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當月、前 1 月或前 2月;未載明者為當月)指數計算物價調整款;但雙方得就部分交貨期較 長之項目,或訂料及施工時間間隔較久之項目,於訂料前約定,以訂料時或施工前一定月份(不逾訂料前)之指數,計算物價調整款。但逾履約期限(含分期施作期限)之部分則依下列方式調整指數: (1)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以實際施作當月指數與本契約約定履約期限當月指數二者較低者為調整依據。 …… …… (九)乙方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約定外,以契約立約人乙方所蓋之章為準。 (十)乙方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採購法規定僱用身 | E=已付預付款之最高額占契約總價 | 原則計算範例」,明確定義 E= |
之百分比。 | 已付預付款之最高額占契約總 | |
…… | 價百分比(係定值,與是否隨估 | |
…… | 驗計價逐期扣回無關),爰增列 | |
相關文字。 | ||
7 逐月就已施作部分按 月(由甲 | 8. 第 5 條第 1 款第 7 目之 7,依 | |
方於招標時載明當月、前 1 月或前 2 | 據工程會範本(111.12.22 版) | |
月;未載明者為當月)指數計算物價 | 第 5 條第 1 款第 7 目之(4)修 | |
調整款。但逾履約期限(含分期xx | x。該會修正理由如下:增訂契 | |
期限)之部分則依下列方式調整指 | 約雙方得依交貨期較長或材料 | |
數: | 訂購至實際施工所需時間不同 | |
之特性,另行協議以訂料月份 | ||
或實際施工前一定月份之指數 | ||
計算物調款,惟不得早於訂料 | ||
月份。 | ||
(1)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以實際施作 | 9. 第 5 條第 1 款第 7 目之 7 之 | |
當月指數與本契約規定履約期 | (1),酌修文字。 | |
限當月指數二者較低者為調整 | ||
依據。 | ||
…… | ||
…… | ||
(九)乙方計價領款之印鑑,除另有約定外,以 | 10. 第 5 條第 1 款第 9 目,經濟部 | |
契約立約人乙方蓋之章為準。 | 商業司已無印鑑登記制度,爰 | |
修正印鑑之有關規定。 | ||
(十)乙方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 | 11. 第 5 條第 1 款第 10 目,查行 | |
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採購法規定僱用身 | 政院 113 年 5 月 3 日臺院原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僱用不足者,應依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甲方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之乙方資料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形,甲方不另辦理查核。 | 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僱用不足者,應依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甲方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之乙方資料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形,甲方不另辦理查核。其契約總價 在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者,乙方應依「新北市保障原住民族就業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辦理。 (十一)本契約價金總額,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為完成本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交通運輸、水、電、油料、燃料及施工所必須之費用。 (十二)如甲方對工程之任何部分需要辦理量測或計量時,得通知乙方指派適合之工程人員到場協同辦理,並將量測或計量結果作成紀錄。除非契約另有規定,量測或計量結果應記錄淨值。如乙方未能指派適合之工程人員到場時,不影響甲方辦理量測或計量之進行及其結果。 …… | 字第 113007055A 號函告「新北市保障原住民族就業自治條例」第 4 條第 3 項、第 5 條、第 6 條第 3 項後段及第 1 0 條條文自 113年5月3 日起無效,並經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113 年 6 月 12 日第 11310 60534 號簽奉本府核准刪除本目後段有關「新北市保障原住民族就業自治條例」第 5 條 規定辦理之約定。 |
(十一)本契約價金總額,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為完成本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交通運輸、水、電、油料、燃料及施工所必須之費用。 (十二)如甲方對工程之任何部分需要辦理量測或計量時,得通知乙方指派適合之工程人員到場協同辦理,並將量測或計量結果作成紀錄。除非契約另有約定,量測或計量結果應記錄淨值。如乙方未能指派適合之工程人員到場時,不影響甲方辦理量測或計量之進行及其結果。 …… | 12. 第 5 條第 1 款第 11 目,酌修文字。 13. 第 5 條第 1 款第 12 目,酌修文字。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三、乙方履約有逾期懲罰性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本契約約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 …… | …… 三、乙方履約有逾期懲罰性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本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 …… | 14. 第 5 條第 3 款,酌修文字。 |
第七條 履約期限與計算: …… 四、履約期限延期: (一)履約期限內,除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乙方),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日內(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甲方,並 於 日內(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甲方,並同時申請展延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懲罰性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 9 因甲方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 | 第七條 履約期限與計算: …… 四、履約期限延期: (一)履約期限內,除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乙方),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日內(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甲方,並 於 日內(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甲方,並同時申請展延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懲罰性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 9 因甲方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 | 第 7 條第 4 款第 1 目之 9,酌修文字。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第八條 材料機具及設備 一、本契約所需工程材料、機具、設備、工作場地設備等,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概由乙方自備。 …… 八、本契約如涉及瀝青混凝土之施工,乙方應於 瀝青混凝土材料相關施工項目「施工前」,併材料送審程序檢附本工程瀝青混凝土供料廠商之「基北北桃道路共好計畫」(1)初階認證證書(2)進階認證證書 P.S.由甲方招標時擇一載明(未選擇時為(1))送甲方核定。但遇 有緊急情事須立即施工並經甲方同意者,不 | 第八條 材料機具及設備 一、本契約所需工程材料、機具、設備、工作場地設備等,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概由乙方自備。 …… (新增) | 1. 第 8 條第 1 款,酌修文字。 2. 增訂第 8 條第 8 款,依據本府 113 年 5 月 2 日新北府工養字第 1134702175 號公告及本府養護工程處 113 年 5 月 1 日第 1134702175 號簽奉本府核准,為配合本府簽署「基北北桃道路共好計畫合作備忘錄」,瀝青混凝土供料廠商須取得「基北北桃道路共好計畫」之認證證書,方可做為瀝青混凝材料之分包廠商,爰予增訂。 | |||
在此限。P | .S.瀝青混凝土工項之預算金額達 | ||||
查核金額 5 分之 1,或大於本工程預算 50% | |||||
者,建議取得「進階」認證;其餘由甲方評 | |||||
估後取得「初階」證書即可。 | |||||
第九條 施工管理 …… 三、適用營造業法之廠商應依營造業法規定設置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該等人員並應依營造業法規定回訓、加入公會。工地施工期間工地主任應專駐於工地,且不得兼任工地其他職務。應設置技術士之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技術士種類及人數,依第 9 條之 2 第 5 款辦理。 …… | 第九條 施工管理 …… 三、適用營造業法之廠商應依營造業法規定設置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依營造業法第 31 條第 5 項規定,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工地施工期間工地主任應專駐於工地,且不得兼任工地其他職務。應設置技術士之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技術士種類及人數,依第 9 條之 2 第 5 款辦理。 …… | 1. 第 9 條第 3 款,依據工程會範本(111.12.22 版)第 9 條第 3款修正。該會修正理由如下:適用營造業法之廠商應依該法設置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其回訓、加入公會,應符合該法之規定,為避免契約與法規發生不一致之情形,爰酌修文字。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二十五、乙方使用於本工程之預拌混凝土,原則 應由合格預拌混凝土廠供應。依個案特殊需求需設置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者,應評估設置之必要性,並經上級機關同意後,始得允許乙方依相關法規設置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評估項目包括但不限於工地附近 20公里運距內有無足夠合法預拌混凝土廠,或其產品能否滿足工程之需求。設置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者,其處理方式如下: …… | 二十五、乙方使用於本工程之預拌混凝土,應以 領有「工廠登記證」之預拌混凝土廠供應。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甲方同意,並依工程會訂頒「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設置及拆除管理要點」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一)公共工程性質特殊並經上級機關同意者 (二)工地附近 20 公里運距內無足夠合法預拌 混凝土廠或其產品無法滿足工程之需求者。其處理方式如下: …… 二十六、本工程如有使用預拌混凝土者,其預拌混凝土廠或「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之品質控管方式,應依工程會所訂「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完整版)第 1.5.2 款「拌合廠規模、設備及品質控制等資料」辦理。 二十七、為防範入侵紅火蟻藉由帶土花卉、種苗、草皮、栽培介質及土方工程(出、入)傳播,乙方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頒訂之「營建基地紅火蟻偵察、防治及植栽與土石方移動管制標準作業程序」、「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作業要點」、「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及內政部營建署頒訂之「領得建造(雜項)執照建築基地入侵紅火蟻監測及防治標準作業流程」等有關規定辦理。 二十八、乙方應配合甲方依工程會函頒「公共工 | 2. 第 9 條第 25 款,依據工程會範本(112.7.7 版)第 9 條第 22 款修正。該會修正理由如下:依 112 年 5 月 19 日修正之「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設置及拆除管理要點」第 3 點修正。 |
二十六、本工程如有使用預拌混凝土者,其預拌混凝土廠或「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之品質控管方式,應依工程會所訂「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完整版)第 1.5.2 款「拌和廠規模、設備及品質控制等資料」辦理。 二十七、為防範入侵紅火蟻藉由帶土花卉、種苗、草皮、栽培介質及土方工程(出、入)傳播,乙方應依農業部頒訂之「營建基地紅火蟻偵察、防治及植栽與土石方移動管制標準作業程序」、「花卉與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作業要點」、「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及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頒訂之「領得建造 (雜項)執照建築基地入侵紅火蟻監測及防治標準作業流程」等有關規定辦理。 二十八、乙方應配合甲方依工程會函頒「公共工 | 3. 第 9 條第 26 款,依規範名稱修正文字。 4. 第 9 條第 27 款,因組織升格,配合修正組織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為農業部、內政部營建署修正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另依要點名稱修正文字。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程汛期工地防災減災作業要點」對於汛期及颱風豪雨之前、中及後等三階段擬定相關防汛措施。 …… (二)颱風豪雨: 1乙方各級施工人員隨時注意颱風、豪雨等氣象訊息,並於颱風、豪雨來襲前確實作好以下現場防災工作,並填報於汛期工地防災減災自主檢查表確認。 (1)施工圍籬、支撐架、施工架、防護網、告示牌等臨時構造物應加強牢固;如係設於人口密集地區經評估無法確保設施安全時,應事先予以拆除,以預防坍塌及墜落情事發生。 …… …… 三十、非建築工程如涉及剩餘土石方(或泥漿)處理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應在開工前,依據「營建剩餘土石處理方案」及「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併同施工計畫,提出棄運計畫,棄運計畫依次目規 定敘明其處理方式、處理地點運輸路線 | 程汛期工地防災減災作業要點」對於汛期及颱風豪雨之前、中及後等三階段擬定相關防汛措施。 …… (二)颱風豪雨: 1乙方各級施工人員隨時注意颱風、豪雨等氣象訊息,並於颱風、豪雨來襲前確實作好以下現場防災工作,並填報於汛期工地防災減災自主檢查表確認。 (1)施工圍籬、支撐架、鷹架、防護網、告示牌等臨時構造物應加強牢固;如係設於人口密集地區經評估無法確保設施安全時,應事先予以拆除,以預防坍塌及墜落情事發生。 …… …… 三十、非建築工程如涉及剩餘土石方(或泥漿)處理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開工前,依據「營建剩餘土石處理方案」及「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併同施工計畫,提出棄運計畫,棄運計畫依次目規 定敘明其處理方式、處理地點運輸路線 | 5. 第 9 條第 28 款第 2 目之 1,酌修文字。 6. 第 9 條第 30 款第 1 目、第 2 目 及第 3 目,酌修文字。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等相關資料,送請甲方備查,據以執行並隨時接受甲方查核。其改變者,亦同。 (二)乙方依上目約定時間內提送剩餘土石方 (或泥漿)處理計畫書,甲方將於 30 日內核定剩餘土石方(或泥漿)處理計畫書。 (三)剩餘土石方(或泥漿)處理計畫書應載明下列各項:…… …… 三十一、建築工程如涉及剩餘土石方(或泥漿)處理,應依下列事項辦理:P.S.非建築工程請將此款刪除 (一)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依據「營建剩餘土石處理方案」、「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申請備查標準作業程序」,併同施工計畫,提出棄運計畫,棄運計畫依規定敘明其處理方式、處理地點運輸路線等相關資料,送請甲方備查,據以執行並隨時接受甲方查核。其改變者,亦同。 …… …… | 等相關資料,送請甲方備查,據以執行並隨時接受甲方查核。其改變者,亦同。 (二)乙方依上目規定時間內提送剩餘土石方 (或泥漿)處理計劃書,甲方將於 30 日內核定剩餘土石方(或泥漿)處理計劃書。 (三)剩餘土石方(或泥漿)處理計劃書應載明下列各項:…… …… 三十一、建築工程如涉及剩餘土石方(或泥漿)處理,應依下列事項辦理:P.S.非建築工程請將此款刪除 (一)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乙方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依據「營建剩餘土石處理方案」、「新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申請備查標準作業程序」,併同施工計畫,提出棄運計畫,棄運計畫依規定敘明其處理方式、處理地點運輸路線等相關資料,送請甲方備查,據以執行並隨時接受甲方查核。其改變者,亦同 …… …… | 7. 第 9 條第 31 款第 1 目,酌修文字。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三十五、乙方因工程所必須,而有對「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所保護之樹木從事修剪、遷植、砍伐等有礙樹木生長之行為時,應依該自治條例之規定,檢附計畫報請新北市政府農業局核准後始得辦理,所涉費用未包含於第 3 條附件第 1 款所載契約價金者,依第 4 條第 4 款辦理。乙方未依規定報經核准擅自施作,除應即通知新北市政府農業局依該自治條例處置(罰)外,並應通知乙方限期改正、改善或補救,逾期未改善(正)或補救且其情節重大,或經新北市政府農業局依該自治條例連續處罰達 次(未填時為 4)者,得要求乙方全部或部分停工,並得依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3 款「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啟動相關程序。 | 三十五、乙方因工程所必須,而有對「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所保護之樹木從事修剪、遷植、砍伐等有礙樹木生長之行為時,應依該自治條例之規定,檢附計畫報請新北市政府農業局核准後始得辦理,所涉費用未包含於第 3 條附件第 1 款所載契約價金者,依第 4 條第 4 款辦理。乙方未依規定報經核准擅自施作,除應即通知新北市政府農業局依該自治條例處置(罰)外,並應通知乙方限期改正、改善或補救,逾期未改善(正)或補救且其情節重大,或經新北市政府農業局依該自治條例連續處罰達 次(未填時為 4)者,得要求乙方全部或部分停工,並得認屬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3 款「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之情形。 | 8. 第 9 條第 35 款,查 108 年 5 月 22 日修訂之政府採購法第 101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廠商停權事由,機關尚須踐行該條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相關程序後,方能認定,爰酌修文字以資明確。 |
第九條之一 工作安全與衛生(契約雙方應依下列約定辦理) …… 二、本契約履約期間,乙方應遵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 | 第九條之一 工作安全與衛生(契約雙方應依下列約定辦理) …… 二、本契約履約期間,乙方應遵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 | 1.第 9 條之 1 第 2 款,依法規名稱修正文字。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則等有關規定確實辦理,並隨時注意工地安 | 則等有關規定確實辦理,並隨時注意工地安 | |
全及災害之防範。如因乙方疏忽或過失而發 | 全及災害之防範。如因乙方疏忽或過失而發 | |
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負一切責任。 | 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負一切責任。 | |
三、凡工程施工場所,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施工 | 三、凡工程施工場所,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施工 | 2.第 9 條之 1 第 3 款,依據工程 |
基地四周設置圍牆(籬),施工架外部應加防 | 基地四周設置圍牆(籬),鷹架外部應加防護 | 會範本(112.7.7 版)附錄 1 第 2 |
護網圍護,以防止物料向下飛散或墜落,並 | 網圍護,以防止物料向下飛散或墜落,並應 | 點酌修文字。 |
應設置行人安全走廊及消防設備。如有地下 | 設置行人安全走廊及消防設備。如有地下室 | |
室平面配置圖者,應置於明顯處,供公安意 | 平面配置圖者,應置於明顯處,供公安意外 | |
外發生時參考,讓救援工作能更順利進行。 | 發生時參考,讓救援工作能更順利進行。 | |
…… | …… | |
七、乙方應辦理之提升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 七、乙方應辦理之提升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 |
…… | …… | |
(三)管理: | (三)管理: | |
…… | …… | |
6 於乙方施工日誌填報出工人數,記載當 | 6 於乙方施工日誌填報出工人數,記載當 | 3.第 9 條之 1 第 7 款第 3 目之 6, |
日發生之職業傷病及虛驚事故資料。 | 日發生之職業傷病及虛驚事故資料,並 | 依據工程會範本(111.4.29 版) |
…… | 依法投保勞工保險。 | 附錄 1 之 6.3.6 修正。該會修 |
…… | …… | 正理由如下:工程會範本第 13 |
…… | 條第 10 款(本府範本第 13 條第 | |
12 款)已載明乙方應為其員工 | ||
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 | ||
保險等,無須重複約定,爰刪除 | ||
部分文字。 | ||
十五、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乙方應依「新北市 | 十五、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乙方應依「新北市 | 4.第 9 條之 1 第 15 款,依據 111 |
政府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獎 | 政府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獎 | 年 8 月 30 日修正之「新北市政 |
勵作業要點」第2 點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 勵作業要點」第2 點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 府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二)工程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ㄧ,經新北 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廢止認證標章,應自得重新申請之日起 3 個月內再次取得認證標章: …… 3 經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輔導查核發現,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第 27條所定之承攬管理義務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 條之投保義務,合計 達 3 項以上。 …… (四)本款第 2 目之 3 所稱之承攬管理及投保義務,其項目及內容如下: …… 5 辦理保險:指乙方及下級承攬人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為所僱勞工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非屬強制投保者,得由雇主為其加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含有傷害、失能及死亡保障之商業保險。 | …… | 管理及獎勵作業要點」第 2 點, |
(二)工程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ㄧ,經新北 | 修正部分文字。 | |
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廢止認證標章,應自 | ||
得重新申請之日起 3 個月內再次取得認 | ||
證標章: | ||
…… | ||
3 經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輔導查核發 | ||
現,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第 27 | ||
條所定之承攬管理義務或勞工保險條例 | ||
第 6 條之投保義務,合計達 3 項以上。 | ||
…… | ||
(四)本款第 2 目之 3 所稱之承攬管理及投保 | ||
義務,其項目及內容如下: | ||
…… | ||
5 辦理保險:指乙方及下級承攬人依勞工 | ||
保險條例規定為所僱勞工投保勞工保 | ||
險;屬免投保勞工保險者,得以投保營造 | ||
綜合保險附加雇主意外責任險或雇主意 | ||
外責任險等商業保險代之。 | ||
第九條之二 工地管理 …… 二、工地負責人應符合下列學經歷之一: …… (七) 依營造業法取得工地主任資格者。 | 第九條之二 工地管理 …… 二、工地負責人應符合下列學經歷之一: …… (七) 本案如適用營造業法,且已取得工地主 | 1. 第 9 條之 2 第 2 款第 7 目,依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 任資格者。 | 營造業法取得工地主任資格者,不論該案廠商資格是否適用營造業法,均可做為工地負責人,酌修文字以資明確。 2. 第 9 條之 2 第 6 款第 1 目: (1) 第 1 目之 2:依據工程會範本(111.4.29 版)附錄 2 之 2.1.2 修正。該會修正理由如下:災保法定於 111 年 5月 1 日施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脫離勞工保險單獨開辦,爰予修正。 (2) 第 1 目之 5:依據工程會範本(112.7.7 版及 111.4.7 版)附錄 2 之 2.1.5 修正,該會修正理由如下:載明未通過機關適任性查核之人員,不得進場。 3. 第 9 條之 2 第 6 款第 2 目,依據工程會範本(112.7.7 版及 111.4.29 版)附錄 2 之 2.2 修正。該會修正理由如下:同說明 2.(1)。 |
…… | ||
六、人員及機具管制: | 六、人員及機具管制: | |
(一) 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應設 | (一) 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應設 | |
管制人員,嚴禁以下人員及機具進入工 | 管制人員,嚴禁以下人員及機具進入工 | |
地: | 地: | |
1 非法外籍勞工。 | 1非法外籍勞工。 | |
2 未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 | 2未投保勞工保險之勞工(應依本款第 2 目 | |
勞工(應依本款第 2 目辦理報備)。 | 辦理報備)。 | |
…… | …… | |
5 涉關鍵基礎設施或甲方指定之設施,未 | (新增) | |
通過甲方要求適任性查核之人員。 | …… | |
…… | …… | |
…… | ||
(二) 工程開工前,乙方向甲方報備工作場所 | (二) 工程開工前,乙方向甲方報備工作場所 | |
人員名單(含分包廠商員工),並提報該 | 人員名單(含分包廠商員工),並提報該 | |
等人員之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 等人員之勞工保險資料(依第 13 條第 12 | |
資料(依第 13 條第 12 款得以其他商業保 | 款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者,提報該等 | |
險代之者,提報該等人員之商業保險資 | 人員之商業保險資料)及依職業安全衛 | |
料)及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應完成之安 | 生法規應完成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紀錄 | |
全衛生教育訓練紀錄送甲方備查,方可 | 送甲方備查,方可使勞工進場施工;人員 | |
使勞工進場施工;人員異動時,亦同。 | 異動時,亦同。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三) 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指派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或專人於每日施工前辦理下列事項,並記載於施工日誌及回報監造單位: …… 2 檢查工作場所新進勞工是否提報本款第 2 目約定之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紀錄。 ……。 …… 別約定辦理: 1 乙方及分包廠商之履約人員於進場或參與 工作前,應配合甲方之要求辦理適任性查核,經甲方審核同意者,始得進場或參與工作。屬臨時性進場者(例如送貨或預拌混凝土車司機及其隨車人員)得免辦理查核,但應接受甲方或監造單位人員全程陪同或監督管理。 2 乙方及分包廠商之履約人員執行工作, 應接受甲方或監造單位人員全程陪同或監督管理。 | (三) 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指派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或專人於每日施工前辦理下列事項,並記載於施工日誌及回報監造單位: …… 2 檢查工作場所新進勞工是否提報本款第 2 目約定之勞工保險資料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紀錄。 …… …… (新增) | 4. 第 9 條之 2 第 6 款第 3 目之 2,依據工程會範本(111.4.29 版)附錄 2 之 2.3.2 修正,該會修正理由如下:同說明 2.(1)。 5. 增訂第9 條之2第6 款第6 目,依據工程會範本(112.7.7 版及 111.4.7 版)附錄 2 之 2.7 增訂。該會修正理由如下:為加強關鍵基礎設施(或甲方指定之設施)乙方履約人員管理,載明該等人員應於進場或參與工作前,甲方對進場或參與工作人員辦理適任性查核,乙方須依約配合。經甲方審查同意者,始得進場或參與工作。至於適任性查核內容,由甲方依個案特性通知乙方配合辦理。(例如涉及國家機密之關鍵基礎資通建設,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4 條第2 項所定之查核事項; 或工作場所是否位於核心區、 |
(六) 本採購案履約標的涉關鍵基礎設施(或 | ||
甲方指定之設施)為: | P.S.由甲 | |
方於招標時載明設施名稱 | (未載明者,本 | |
案無本目之適用),應依下列人員管制特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七、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 …… (二) 本契約履約期限間,乙方應隨時清除工地內暨工地週邊道路一切廢料、垃圾、非必要或檢驗不合格之材料、施工架、工具及其他設備,以確保工地安全及工作地區環境之整潔,其所需費用概由乙方負責。 …… 八、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 …… (六) 施工期間,乙方應負起施工地區及受施工影響地區之安全維護責任。如施工期間,於前開地區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如下列者,得依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3 款「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啟 動相關程序,依「新北市施工期間使用道路交通維持計畫送審範圍」之審查層級為級距,甲方並得依有關規定處置: 1 第三層:死亡人數 1 人以上、重傷人數 1 人以上或輕重傷人數 3 人以上。 2 第二層:死亡人數 1 人以上、重傷人數 | 七、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 …… (二) 本契約履約期限間,乙方應隨時清除工地內暨工地週邊道路一切廢料、垃圾、非必要或檢驗不合格之材料、鷹架、工具及其他設備,以確保工地安全及工作地區環境之整潔,其所需費用概由乙方負責。 …… 八、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 …… (六) 施工期間,乙方應負起施工地區及受施工影響地區之安全維護責任。如施工期間,於前開地區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如下列者,得視為屬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項第 3 款「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之 情形,依「新北市施工期間使用道路交通維持計畫送審範圍」之審查層級為級距,甲方並得依有關規定處置: 1 第三層:死亡人數 1 人以上、重傷人數 1 人以上或輕重傷人數 3 人以上。 2 第二層:死亡人數 1 人以上、重傷人數 | 工作內容是否涉及機敏事項等)。另考量屬臨時性進場人員之特性,另訂管理機制;履約人員執行工作,應由甲方或監造單位人員全程陪同或監督管理。 6. 第 9 條之 2 第 7 款第 2 目,依據工程會範本(112.7.7 版)附錄 2 第 3.2 點酌修文字。 7. 第 9 條之 2 第 8 款第 6 目,修正理由同第 9 條第 35 款。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1 人以上或輕重傷人數 4 人以上。 3 第一層:死亡人數 1 人以上、重傷人數 1 人以上或輕重傷人數 5 人以上。 …… …… 十一、本工程若有需要以卡車運送土方、砂石、廢棄物,或其他建材時,乙方及其分包廠商皆不得使用拼裝車輛、違約棄置或有超載等行車之行為,並應督促該等卡車駕駛人員依照有關道路交通規定辦理,否則甲方得比照有關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辦理,且乙方應負違約責任。違反上開情節,經甲方或監造單位累積查獲 次者(未填時,採購金額 1,000 萬元以下者,為 3 次;採購金額逾 1,000 萬元,未達 5,000 萬元者,為 4 次;採購金額逾 5,000 萬元者,為 5 次),得依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3 款「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啟動相關程序。 …… 十三、本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應設置工程告示牌;本工程屬查核金額以上新建、特殊或具紀念性質之工程,乙方應設置竣工銘牌,並依下 | 1 人以上或輕重傷人數 4 人以上。 3 第一層:死亡人數 1 人以上、重傷人數 1 人以上或輕重傷人數 5 人以上。 …… …… 十一、本工程若有需要以卡車運送土方、砂石、廢棄物,或其他建材時,乙方及其分包廠商皆不得使用拼裝車輛、違約棄置或有超載等行車之行為,並應督促該等卡車駕駛人員依照有關道路交通規定辦理,否則甲方得比照有關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辦理,且乙方應負違約責任。違反上開情節,經甲方或監造單位查獲 次者(註:採購金額 1,000 萬 元以下者,累積查獲 3 次;採購金額逾 1,000 萬元,未達 5,000 萬元者,累積查獲 4 次; 採購金額逾 5,000 萬元者,累積查獲 5 次), 得視為屬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3 款「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之情形,甲方並得 依有關規定處置。 …… 十三、本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應設置工程告示牌;本工程屬查核金額以上新建、特殊或具紀念性質之工程,乙方應設置竣工銘牌,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 8. 第 9 條第 11 款: (1) 依本範本體例,修正本款廠商違約經甲方或監造單位累積查獲次數之預設值表示方式。 (2) 本款啟動採購法第 101 條相關程序之內容,修正理由同第 9 條第 35 款。 9. 第 9 條之 2 第 13 款,依據工程會 112 年 7 月 17 日工程管字第 1120300153 號函修正「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第3 點,增訂機密工程之排除規定。 | |||||
列 | 約 | 定辦理: | P.S.本工程如涉有其他法令規 | ||||
定之機密資訊,並業經甲方之上級機關同意 | |||||||
免設置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則刪除本款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四) 一般公共工程告示牌之基本內容為工程名稱、主辦機關、設計單位、監造單位、施工廠商、工程概要、工地主任(負責人)姓名與電話、專任工程人員姓名與電話、施工起迄時間、經費及來源(包含中央政府機關補助計畫及經費)、全民督工電話 (0800009609)及網址等相關通報專線 (29695122)及重要公告事項等;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增列品質管理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姓名、電話及工程透視圖或平面位置圖等;巨額以上之工程應再增列工程效益等。(如附表一及附圖一至三) (五) 建築物公共工程之工程告示牌基本內容為工程名稱、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工程概要、施工起迄時間、工地主任(負責人) 姓名與電話、專任工程人員姓名與電話、經費及來源(包含中央政府機關補助計畫及經費)、重要公告事項、建築地址或地號、建造執照、全民督工電話及網址等相關通報專線;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增列品質管理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姓名與電話及工程透視圖或平面位置圖等;巨額以上之工 程應再增列工程效益等。(如附表一及附 | (四) 一般公共工程告示牌之基本內容為工程名稱、主辦機關、設計單位、監造單位、施工廠商、工程概要、工地主任(負責人)姓名與電話、專任工程人員姓名與電話、施工起迄時間、經費來源(包含中央政府機 關 補 助 經 費 )、 全 民 督 工 電 話 (0800009609)及網址等相關檢舉電話 (29695122)及重要公告事項等;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增列品質管理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姓名、電話及工程透視圖或平面位置圖等;巨額以上之工程應再增列工程效益等。(如附表一及附圖一至三) (五) 建築物公共工程之工程告示牌基本內容為工程名稱、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工程概要、施工起迄時間、工地主任(負責人) 姓名與電話、專任工程人員姓名與電話、經費來源(包含中央政府機關補助經費)、重要公告事項、建築地址或地號、建造執照、全民督工電話及網址等相關通報專線;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增列品質管理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姓名與電話及工程透視圖或平面位置圖等;巨額以上之工程應再增列 工程效益等。(如附表一及附圖六至八) | 10. 第 9 條之 2 第 13 款第 4 目,依據工程會 112 年 7 月 17 日工程管字第 1120300153 號函修正「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第 8 點,「經費來源」修正為「經費及來源」,其中來源如包含中央政府機關補助案件,應載明補助計畫。 11. 第 9 條之 2 第 13 款第 5 目,修正理由同說明 8。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圖六至八) (六) 工程告示牌之經費及來源以契約金額填 列,在建工程如有契約價金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填列。 (七) 竣工銘牌之基本內容為工程計畫或工程名稱、主辦機關、設計單位、監造單位、施工廠商、竣工日期、工程建造金額及經費來源(包含中央政府機關補助經費)等。 (八) 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之內容應正確,字體清晰,如有破損或老舊應即時更新;工程告示牌內容如有變動時,應即時修正,並將變動原因摘要公告。 (九) 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費用如未單列估價項目者,乙方應將該等設置費用列入包商雜項費用中予以估價及支付。 …… 十六、懲罰性違約金 (一) 工地主任違反第 9 條第 3 款約定者,每日處以乙方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元 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新臺幣 2,500 元)。 (二) 其他: 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未載明者無)。 (三) 上開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一併納入「承攬廠商品質管制規定」第 17 點第 11 款 | (新增) (六) 竣工銘牌之基本內容為工程計畫或工程名稱、主辦機關、設計單位、監造單位、施工廠商、竣工日期、工程建造金額及經費來源(包含中央政府機關補助經費)等。 (七) 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之內容應正確,字體清晰,如有破損或老舊應即時更新;工程告示牌內容如有變動時,應即時修正,並將變動原因摘要公告。 (八) 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費用如未單列估價項目者,乙方應將該等設置費用列入包商雜項費用中予以估價及支付。 …… 十六、懲罰性違約金 (一) 工地主任違反第 9 條第 3 款不得兼職約定者,每日處以乙方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元 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未載明者,為新臺幣 2,500 元)。 (二) 其他: 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未載明者無)。 (三) 上開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一併納入「承攬廠商品質管制規定」第 17 點第 11 款 | 12. 增訂第 9 條之 2 第 13 款第 6 目: (1) 依據工程會 112 年 7 月 17 日工程管字第 1120300153號函修正「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第8點 第 3 項修正,該要點修正理由:過往曾有機關詢問工程告示牌經費之定義,為利機關填列一致,爰定明經費以契約金額填列,如契約價金變更,則以變更後契約金額填列。 (2) 原第 6 目至第 8 目移列第 7 目至第 9 目。 13. 第 9 條之 2 第 16 款第 1 目,依據工程會範本(110.7.1版)附錄 2 之 10.1 修正,該會修正理由如下:依審計部 110年 6 月 11 日台審部五字第 11000584901 號函之建議修正,將工地主任未依營造業法第 31 條規定回訓及加入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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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載上限計算。 | 所載上限計算。 | 會,納入本點之處罰範圍。 |
第十一條 工程品管 …… 三、乙方在施工中,對於施工品質應依照施工有關規範,嚴予控制,隱蔽部分之施工項目,應事先通知監造單位派員現場監督進行,若未通知者,乙方應配合甲方或監造單位之要求,拆除檢測並無償依本契約約定復原。 …… 五、工程查驗: …… (二) 監造單位如發現乙方工作品質不符合本契約約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乙方逾期未辦妥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工,至乙方辦妥並經監造單位審查及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復工。乙方同意不得為此要求延展工期或補償。如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上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之缺失,而乙方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該查核小組同意延長改善期限者,甲方得通知乙方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人員。 …… | 第十一條 工程品管 …… 三、乙方在施工中,對於施工品質應依照施工有關規範,嚴予控制,隱蔽部分之施工項目,應事先通知監造單位派員現場監督進行,若未通知者,乙方應配合甲方或監造單位之要求,拆除檢測並無償依本契約規定復原。 …… 五、工程查驗: …… (二) 監造單位如發現乙方工作品質不符合本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乙方逾期未辦妥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工,至乙方辦妥並經監造單位審查及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復工。乙方同意不得為此要求延展工期或補償。如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上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之缺失,而乙方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該查核小組同意延長改善期限者,甲方得通知乙方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人員。 …… | 1. 第 11 條第 3 款,酌修文字。 2. 第 11 條第 5 款第 2 目,酌修文字。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六、乙方應免費提供甲方依本契約辦理查驗、測試、檢驗、初驗及驗收所必須之儀器、機具、設備、人工、資料及費用。但本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本契約約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本契約約定者,由乙方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符合者,由甲方負擔費用。 七、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本契約約定者,甲方得予拒絕收受履約標的,並得限期改善,乙方應免費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乙方逾期未改善者,除本契約約定外,亦得予以暫停估驗。 …… 九、乙方履約品質有瑕疵時,除依契約約定予以處置外,其缺失情節有違反營造業法第 61 條、第 62 條;技師法第 41 條;建築師法第 46 條;採購法第 101 條至第 103 條等規定,甲方得依規定追究責任。 …… | …… 六、乙方應免費提供甲方依本契約辦理查驗、測試、檢驗、初驗及驗收所必須之儀器、機具、設備、人工、資料及費用。但本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本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本契約規定者,由乙方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符合者,由甲方負擔費用。 七、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本契約規定者,甲方得予拒絕收受履約標的,並得限期改善,乙方應免費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乙方逾期未改善者,除本契約規定外,亦得予以暫停估驗。 …… 九、乙方履約品質有瑕疵時,除依契約規定予以處置外,其缺失情節有違反營造業法第 61 條、第 62 條;技師法第 41 條;建築師法第 46 條;採購法第 101 條至第 103 條等規定,甲方得依規定追究責任。 …… | 3. 第 11 條第 6 款,酌修文字。 4. 第 11 條第 7 款,酌修文字。 5. 第 11 條第 9 款,酌修文字。 |
第十三條 保險 …… 三、乙方依第 1 款辦理之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其內容如下: (一) 承保範圍:乙方及其分包廠商(再分包亦 同)之人員(包括但不限於派遣人員)在 | 第十三條 保險 …… 三、乙方依第 1 款辦理之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其內容如下: (一) 承保範圍:乙方及其分包廠商(再分包亦 同)之人員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 | 1.第 13 條第 3 款第 1 目,依據工程會範本(112.7.7 版及 111.1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其雇主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 …… (六) 附加條款如下,但其內容不得限縮本契約對保險之要求 P.S.由甲方視工程性質,於招標時載明: (未載明時為 1、3) …… (刪除) 3 定作人通知附加條款。 4 上下班途中附加條款。 5 其他_____。 …… | 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乙方負責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 …… (六) 附加條款如下,但其內容不得限縮本契約對保險之要求 P.S.由甲方視工程性質,於招標時載明: (未載明時為 1、4) …… 3 擴大受僱人定義附加條款。 4 定作人通知附加條款。 5 上下班途中附加條款。 6 其他_____。 …… | 2.22 版)第 13 條第 3 款第 1 目修正。該會修正理由摘要如下: (1)實務上,施工廠商有向派遣公司要求提供派遣人員,並指揮監督其施工之可能,爰予修正。 (2)原條文未規範分包廠商及再分包廠商雇主負賠償責任之情形,爰予修正。 2.修正第 13 條第 3 款第 6 目: (1) 刪除第 6 目之 3,依據工程會範本(112.7.7 版)第13 條第 3 款第 6 目第 3 選項修正。該會刪除理由如下:第 1 目已載明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應包括派遣人員,廠商投保之保險須符合該約定;又實務執行上,常發生廠商投保專案類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機關人員要求必須附加擴大受僱人定義條款之誤解,爰予刪除。 (2) 原第 6 目之 4 至 6 移列至第 6 目之 3 至 5。 (3) 配合上述修正,調整本目預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五、工程決標後,乙方應立即向保險公司投保本契約約定之保險,並於本契約約定第 1 次估 驗計價前,將保險單正本 1 份及繳費收據副 本 1 份送交甲方收執。保險費於甲方收執保險單,並查核保險內容無誤後,於估驗計價時,按契約約定額度,一次給付。…… …… 十二、乙方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乙方並應為其屬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 險及保護法所定應參加或得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對象之員工投保;其員工非屬前開對象者,始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 | 五、工程決標後,乙方應立即向保險公司投保本契約約定之保險,並於本契約規定第 1 次估 驗計價前,將保險單正本 1 份及繳費收據副 本 1 份送交甲方收執。保險費於甲方收執保險單,並查核保險內容無誤後,於估驗計價時,按契約規定額度,一次給付。…… …… 十二、乙方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乙方並應為其屬勞工保險條例所定應參加或得參加勞工保險(含僅參加職業災 害保險)對象之員工投保;其員工非屬前開對象者,始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 | 設值為 1、3。 3.第 13 條第 5 款,酌修文字。 4.第 13 條第 12 款,依據工程會 範本(111.4.29 版)第 13 條第 1 0 款修正。該會修正理由如下:因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定於 111 年 5 月 1 日施行, 並參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11 年 3 月 7 日保納新字第 111600 51190 號函建議修正。 |
第十四條 保證金: …… 二、履約、差額保證金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時,其有效期至少為契約約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之次日再加 日(未填時為 90 日)。但乙方以銀行開立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有效期未能立即涵蓋上述有效期,須先以較短有效期繳納者,其有 | 第十四條 保證金: …… 二、履約、差額保證金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時,其有效期至少為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之次日再加 日(未填時為 90 日)。但乙方以銀行開立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有效期未能立即涵蓋上述有效期,須先以較短有效期繳納者,其有效 | 1.第 14 條第 2 款,酌修文字。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效期每次至少 年(由甲方於招標時自行填列,未填列者,為 3 年,末次之有效期得少於 3 年)。乙方應於有效期屆滿前 日(由甲方於招標時自行填列,未填列者,為 30 日)辦理完成繳交符合契約約定額度之保證金。 三、優良廠商: (一) 乙方如屬下列情形者,檢附有效期間之相關獎勵文件者,得減半繳納(1)履約保證金(2)保固保證金(未選擇時為(1)及(2))。 1 經採購法主管機關、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法令所適用之廠商,依其所定獎勵措施、獎勵期間及政府採購契約履約成果評定為優良廠商,且於指定之資料庫公告者。 2 經新北市政府比照本目之 1 規定,評為新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優質獎之得獎廠商者。 3 經新北市政府比照本目之 1 規定,評為新北市工安獎優良公共工程特優獎之得獎廠商者。 …… 四、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 …… (四) 契約價金總額於履約期間增減累計金額達(1)原訂契約價金總額之 20%起;(2)新 | 期每次至少 年(由甲方於招標時自行填列,未填列者,為 3 年,末次之有效期得少於 3 年)。乙方應於有效期屆滿前 日(由甲方於招標時自行填列,未填列者,為 30 日)辦理完成繳交符合契約約定額度之保證金。 三、優良廠商: (一) 乙方如屬下列情形者,檢附有效期間之相關獎勵文件者,得減半繳納(1)履約保證金(2)保固保證金(未選擇時為(1)及(2))。 1 經主管機關、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法令所適用之廠商,依其所定獎勵措施、獎勵期間及政府採購契約履約成果評定為優良廠商,且於指定之資料庫公告者。 2 經新北市政府比照本目之 1 規定,屬新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優質獎之得獎廠商者。 3 經新北市政府比照本目之 1 規定,屬新北市工安獎優良公共工程特優獎之得獎廠商者。 …… 四、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 …… (四) 契約價金總額於履約期間增減累計金額達(1)原訂契約價金總額之 20%起;(2)新 | 2.第 14 條第 3 款第 1 目之 1 至 3,酌修文字以資明確。 3.第 14 條第 4 款第 4 目,酌修文字。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臺幣 100 萬元以上 | P.S.由甲方於招標時 | 臺幣 100 萬元以上 P.S.由甲方於招標時 載明(未選擇時為(1)),履約保證金之金額應依契約價金總額增減比率調整之,由機關通知廠商補足或退還。 (五) 於履約過程中,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施工查核結果列為丙等、發生重大勞安或環保事故之情形,甲方得不按原定進度發還履約保證金,至上開情形改善處理完成為止,並於改善處理完成後 30 日內一次發還上開延後發還之履約保證金。已發生扣抵履約保證金之情形者(例如第 5 條第 3 款),發還扣抵後之金額。 …… 九、乙方未依本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有無法於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履約之虞,或甲方無法於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該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乙方未依甲方之通知予以延長者,甲方將於有效期屆滿前就該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之金額請求給付並暫予保管。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其須返還而有費用或匯率損失者,亦同。 …… | 4.第 14 條第 4 款第 5 目,酌修文字。 5.第 14 條第 9 款,酌修文字。 6.第 14 條第 11 款,尚無明訂共 | |
載明(未選擇時為(1)),履約保證金之金額應依契約價金總額增減比率調整之,由甲方通知乙方補足或退還。 (五) 於履約過程中,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施工查核結果列為丙等、發生重大職安或環保事故之情形,甲方得不按原定進度發還履約保證金,至上開情形改善處理完成為止,並於改善處理完成後 30 日內一次發還上開延後發還之履約保證金。已發生扣抵履約保證金之情形者(例如第 5 條第 3 款),發還扣抵後之金額。 …… 九、乙方未依本契約約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有無法於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履約之虞,或甲方無法於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該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乙方未依甲方之通知予以延長者,甲方將於有效期屆滿前就該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之金額請求給付並暫予保管。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其須返還而有費用或匯率損失者,亦同。 …… 十一、連帶保證廠商: | ||||
十一、連帶保證廠商:P | .S.屬共同投標者,建議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 (六) 乙方無法履行本契約之約定或違約時,甲方得依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或依本契約約定通知連帶保證廠商接辦,乙方放棄對本契約應得之權利外,其尚未領取之估驗款、全部工程保留款、履約、差額保證金、連帶保證廠商代辦未完工程之工程款債權及各項扣罰款,均即轉讓予連帶保證廠商承受。 …… (十一)連帶保證廠商經甲方通知代乙方履行義 務者,有關乙方之一切權利,包括尚待履約部分之本契約價金,一併移轉由該保證廠商概括承受,本契約並繼續有效。乙方之保證金及已履約而尚未支付之本契約價金,如無不支付或不發還之情形,得依原契約約定支付或發還乙方。 …… 十二、保固保證金: (一) 乙方應於驗收合格後繳納保固保證金,其額度為結算總價 3%(其中結構物部分,所占保固保證金比例為 %;非結構物部分,所占保固保證金比例為___%)。 | 刪除本款之約定,但應保留款次編號,並於 | 同投標廠商與連帶保證廠商兩者不可並存,為利機關彈性使用,故刪除備註文字。 7.第 14 條第 11 款第 6 目,酌修文字。 . 8.第 14 條第 11 款第 11 目,酌修文字。 9.第 14 條第 12 款第 1 目,為利機關了解不同保固期之標的所占保固保證金比例之估算方式,故酌修備註文字。 | ||||
後方加註「(刪除)」字樣。 | ||||||
…… (六) 乙方無法履行本契約之規定或違約時,甲方得依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或依本契約規定通知連帶保證廠商接辦,乙方放棄對本契約應得之權利外,其尚未領取之估驗款、全部工程保留款、履約、差額保證金、連帶保證廠商代辦未完工程之工程款債權及各項扣罰款,均即轉讓予連帶保證廠商承受。 …… (十一)連帶保證廠商經甲方通知代乙方履行義 務者,有關乙方之一切權利,包括尚待履約部分之本契約價金,一併移轉由該保證廠商概括承受,本契約並繼續有效。乙方之保證金及已履約而尚未支付之本契約價金,如無不支付或不發還之情形,得依原契約規定支付或發還乙方。 …… 十二、保固保證金: (一) 乙方應於驗收合格後繳納保固保證金,其額度為結算總價 3%(其中結構物部分,所占保固保證金比例為 %;非結構物部分,所占保固保證金比例為___%)。 | ||||||
P.S.請配合第 16 條第 1 款第 2 目,由甲 | P.S.請配合第 16 條第 1 款第 2 目,由甲 |
修正內容
方於招標時依結構物、非結構物所占預算金額比例載明,如保固期限只有 1 種,請將(……)刪除。
……
現行內容 說明
方於招標時載明,如保固期限只有 1 種,請將(……)刪除。
……
十三、乙方所繳納之履約、差額及保固保證金(含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發還之情形如下:
……
(六) 未依契約約定期限或甲方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
(八) 未依契約約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
十四、前款不予發還之保證金,於依契約約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
第十五條 工程查驗、初驗、驗收、結算及點交:
……
二、工程查驗:
……
(二) 查驗或驗收人對隱蔽部分拆驗或化驗者,其拆除、修復或化驗所生費用,拆驗
十三、乙方所繳納之履約、差額及保固保證金(含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發還之情形如下:
……
(六) 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甲方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
(八) 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
十四、前款不予發還之保證金,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
第十五條 工程查驗、初驗、驗收、結算及點交:
……
二、工程查驗:
……
(二) 查驗或驗收人對隱蔽部分拆驗或化驗者,其拆除、修復或化驗所生費用,拆驗
10.第 14 條第 13 款第 6 目,酌修文字。
11.第 14 條第 13 款第 8 目,酌修文字。
12.第 14 條第 14 款,酌修文字。
1.第 15 條第 2 款第 2 目,酌修文字。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或化驗結果與本契約約定不符者,該費用由乙方負擔;與約定相符者,該費用由甲方負擔。本契約約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亦同。 (三) 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本契約約定者,甲方得予拒絕,乙方應於限期內免費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甲方得重行查驗、測試或檢驗。 …… 三、工程部分完工後,如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就辦理部分驗收者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可採部分驗收方式者,優先採部分驗收;因時程或個案特性,採部分驗收有困難者,可採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分段查驗之事項與範圍,應確認查驗之標的符合契約約定,並由參與查驗人員作成書面紀錄。供甲方先行使用部分之操作維護所需費用,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由甲方負擔。 四、乙方應將履約期間所損壞或遷移之甲方設施或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並填具竣工報告,經甲方確認竣工後,始得辦理初驗或驗收。乙方應將現場堆置之施工機具、器材、 廢棄物及非本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 | 或化驗結果與本契約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乙方負擔;與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甲方負擔。本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亦同。 (三) 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本契約規定者,甲方得予拒絕,乙方應於限期內免費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甲方得重行查驗、測試或檢驗。 …… 三、工程部分完工後,如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就辦理部分驗收者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可採部分驗收方式者,優先採部分驗收;因時程或個案特性,採部分驗收有困難者,可採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分段查驗之事項與範圍,應確認查驗之標的符合契約規定,並由參與查驗人員作成書面紀錄。供甲方先行使用部分之操作維護所需費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由甲方負擔。 四、乙方應將履約期間所損壞或遷移之甲方設施或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並填具竣工報告,經甲方確認竣工後,始得辦理初驗或驗收。乙方應將現場堆置之施工機具、器材、 廢棄物及非本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 | 2.第 15 條第 2 款第 3 目,酌修文字。 3.第 15 條第 3 款,酌修文字。 4.第 15 條第 4 款,酌修文字。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清除,方可認定驗收合格。乙方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甲方及監造單位,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該通知須檢附工程竣工圖表。甲方於收到該通知將會立即會同監造單位及乙方,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乙方未依甲方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甲方持有設計圖電子檔者,乙方依其提送竣工圖期程,需使用該電子檔者,應適時向甲方申請提供該電子檔;甲方如遲未提供,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以應及時提出工程竣工圖之需。 五、初驗與驗收: (一) 本工程契約金額達 元者(未填者為 500 萬),甲方應辦本工程之初驗;其餘得免辦理初驗手續。需辦初驗者,監造單位應於竣工後 7 日內,將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本契約約定之其他相關資料送請甲方審核。甲方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 日(本日期未填時為 30 日,每日皆計入,以下同)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二) 應辦初驗者,甲方同意於初驗合格後 日(本日期未填時本契約總價(單價決標時為預算金額)未滿新臺幣 250 萬之 工程為 20 日;在新臺幣 250 萬以上之工 | 清除,方可認定驗收合格。乙方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甲方及監造單位,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該通知須檢附工程竣工圖表。甲方於收到該通知將會立即會同監造單位及乙方,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乙方未依甲方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甲方持有設計圖電子檔者,乙方依其提送竣工圖期程,需使用該電子檔者,應適時向甲方申請提供該電子檔;甲方如屬未提供,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以應及時提出工程竣工圖之需。 五、初驗與驗收: (一) 本工程契約金額達 元者(未填者為 500 萬),甲方應辦本工程之初驗;其餘得免辦理初驗手續。需辦初驗者,監造單位應於竣工後 7 日內,將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本契約規定之其他相關資料送請甲方審核。甲方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 日(本日期未填時為 30 日,每日皆計入,以下同)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二) 應辦初驗者,甲方同意於於初驗合格後 日(本日期未填時本契約總價(單價決標時為預算金額)未滿新臺幣 250 萬之 工程為 20 日;在新臺幣 250 萬以上之工 | 5.第 15 條第 5 款第 1 目,酌修文字。 6.第 15 條第 5 款第 2 目,刪除贅字。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程該日期為甲方另行通知 20 至 45 日之日期)內派員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乙方未依甲方通知派代表參加初驗或驗收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例如營造業法第 41 條),不影響初驗或驗收之進行及其結果。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延誤辦理初驗或驗收,該延誤期間不計逾期違約金;乙方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甲方負擔。 …… …… 十一、乙方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應符合本契約約定,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且為新品。 …… 十三、乙方履行本契約涉及工程會訂定之「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所載加減分事項者,應配合甲方要求提供相關履約事 證,甲方應將乙方履約相關事實登錄於工程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並於驗收完成後據以辦理計分作業。乙方提供事證未完整者,甲方仍得本於事實予以登錄。 | 程該日期為甲方另行通知 20 至 45 日之日期)內派員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乙方未依甲方通知派代表參加初驗或驗收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例如營造業法第 41 條),不影響初驗或驗收之進行及其結果。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延誤辦理初驗或驗收,該延誤期間不計逾期違約金;乙方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甲方負擔。 …… …… 十一、乙方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應符合本契約規定,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且為新品。 …… 十三、乙方履行本契約涉及工程會訂定之「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所載加減分事項者,應即主動通知甲方,甲方應將相關事實登錄於工程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並於驗收完成後據以辦理計分作業。乙方未主動通知甲方者,甲方仍得本於事實予以登錄。 | 7.第 15 條第 11 款,酌修文字。 8.第 15 條第 13 款,依據工程會 範本(111.4.29 版)第 15 條第 1 4 款修正。該會修正理由如下:載明乙方應配合甲方需求提供相關履約事證,以利甲方於標案管理系統登錄及辦理計分作業,爰予修正。 |
第十六條 保固: 一、保固期之認定: (一) 起算日: 1 全部完工辦理驗收者,自驗收結果符合 | 第十六條 保固: 一、保固期之認定: (一) 起算日: 1 全部完工辦理驗收者,自驗收結果符合 | 1.第 16 條第 1 款第 1 目,酌修文字。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契約約定之日起算。 2 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辦理部分驗收者,自部分驗收結果符合契約約定之日起算。 3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逾第 15 條第 5 款第 1 目至第 3 目約定之期限遲未能完成驗收者,自契約標的足資認定符合契約約定之日起算。 …… 二、本條所稱瑕疵,包括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本契約約定等。但屬第 17 條 第 5 款所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 | 契約規定之日起算。 2 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辦理部分驗收者,自部分驗收結果符合契約規定之日起算。 3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逾第 15 條第 5 款第 1 目至第 3 目規定之期限遲未能完成驗收者,自契約標的足資認定符合契約規定之日起算。 …… 二、本條所稱瑕疵,包括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本契約規定等。但屬第 17 條 第 5 款所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 | 2.第 16 條第 2 款,酌修文字。 |
第十七條 遲延履約 一、逾期懲罰性違約金,以日曆天為單位,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本契約價金總額(本契約第 3 條附件第 1 款金額)1計算逾期懲罰性違約金,所有日數(含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前未可得知之放假日)均應納入。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逾期違約金應計算至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止。本契約 如屬開口契約者,本款所稱本契約價金總額為該次通知辦理內容之契約價金總額。 …… (三) 未完成履約/初驗或驗收有瑕疵之部分 | 第十七條 遲延履約 一、逾期懲罰性違約金,以日曆天為單位,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本契約價金總額(本契約第 3 條附件第 1 款金額)1計算逾期懲罰性違約金,所有日數(含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前未可得知之放假日)均應納入。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逾期違約金應計算至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止。 …… | 1.第 17 條第 1 款,增訂開口契約之計罰方式,參考工程會「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113. 4.30 版)第 17 條第 1 款第 1 目,以該次通知辦理內容之契約價金總額為母數計算,以避免逾期懲罰性違約金每日以契約價金總額為母數計算有過高之不合理情形。 |
(三) 未完成履約/初驗或驗收有瑕疵之部分 | 2.第 17 條第 1 款第 3 目,依據工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不影響其他已完成且無瑕疵部分之使用者(不以甲方已有使用事實為限,亦即甲 方可得使用之狀態),按未完成履約/初驗或驗收有瑕疵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_(未載明者,為 3)計算逾期違約金,其數額以本款前段「每日依本契約價金總額」計算之數額為上限。 …… 四、逾期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懲罰性違約金),以本契約價金總額之 計入第 18 條第 11 款之賠償責任上限金額內。本契約如屬開口契約者,本款所稱本契 約價金總額為(1)該次通知辦理內容(2)累計履約期限內所有通知辦理內容(未選擇時為 (2))之契約價金總額。 | 不影響其他已完成且無瑕疵部分之使用者(不以甲方已有使用事實為限),按未完成履約/初驗或驗收有瑕疵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_(未載明者,為 3)計算逾期違約金,其數額以本款前段「每日依本契約價金總額」計算之數額為上限。 …… 四、逾期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懲罰性違約金),以本契約價金總額之 %(不高於 20,未載明者,為 20)為上限,且不計入第 18 條第 11 款之賠償責任上限金額內。 | 程會範本(111.4.29 版)第17 條第 1 款第 3 目修正。該會修正理由如下:關於未完成或有瑕疵部分不影響已完成且無瑕疵部分使用之定義,實務上仍有部分甲方或乙方未能瞭解,爰予補充說明,以避免雙方產生契約條文認知之歧異。 3.第 17 條第 4 款: (1) 依據工程會範本(112.7.7版及 111.12.22 版)第 17 條 第 4 款修正。該會修正理由如下:修正載明逾期違約金上限比率原則為 10%,如基於個案特殊需求(例如可能受關聯契約求償之考量),方得另為載明其他比率,但仍不得逾 20%。 (2) 為避免開口契約之逾期懲罰性違約金總額上限過高,爰參考工程會「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113.4.3 0 版)第 17 條第 4 款,就開 口契約增列 2 種計算方式;另為避免發生廠商選擇支 付違約金而未履行分案工 |
10% | P.S.如甲方基於個案特殊需要,得於招 | |
標時另為載明,但不 | 高於 20% | 為上限,且不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程之情形,故預設值為(2) 之選項。 | ||
第十八條 權利及責任 …… 六、乙方依本契約約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七、乙方未依本契約約定完工,肇致本契約另增加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用或其他規費稅捐等,概由乙方負責。 …… 十四、乙方接受甲方或甲方委託之機構之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前,應先確認該人員係有權代表人,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未違反本契約約定。乙方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本契約約定之指示,不得用以拘束甲方或減少、變更乙方應負之本契約責任,甲方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何責任。 …… | 第十八條 權利及責任 …… 六、乙方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七、乙方未依本契約規定完工,肇致本契約另增加之空氣污染防治費用或其他規費稅捐等,概由乙方負責。 …… 十四、乙方接受甲方或甲方委託之機構之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前,應先確認該人員係有權代表人,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未違反本契約規定。乙方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本契約規定之指示,不得用以拘束甲方或減少、變更乙方應負之本契約責任,甲方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何責任。 …… | 1.第 18 條第 6 款,酌修文字。 2.第 18 條第 7 款,酌修文字。 3.第 18 條第 14 款,酌修文字。 |
第二十條 本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 (五)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 | 第二十條 本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 (五)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 | 1.第 20 條第 1 款第 5 目第 1 選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限, 有下列情形者 | P.S.由 | 甲方於招標時 | 限, 有下列情形者(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_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以上,且日數達 10 日以上。百分比之計算方式如下: …… (十一)乙方未依本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日起 10 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正者。 …… …… 十、因可歸責於甲方之情形,甲方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停工): …… (三) 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個月者(本期日由甲方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履約期間逾 1 年者,為 6 個月;未達 1 年者為 4 個月),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本契約,並得向甲方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因可 | 項,依據工程會範本(111.12.2 2 版)第 21 條第 1 款第 5 目第 1 選項修正。該會修正理由如下:配合第 17 條第 4 款逾期違約金 總額(預設值)之降低,並參考 1 10 年 11 月 23 日「研商逾期違約金總額上限及履約進度落後管理機制」會議發言意見,修正巨額工程實際進度落後預定進度達 10%(招標時未載明之預設值)以上,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以促使廠商積極履約。 2.第 20 條第 1 款第 11 目,酌修文字。 3.第 20 條第 10 款第 3 目,依據 工程會範本(111.4.29 版)第 21 條第 10 款第 3 目修正。該會修正理由如下:酌修文字以資明確。 | |
勾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時載明(未載明者 未達巨額之工程為 20%)以上,且日數達 10 日以上。百分比之計算方式如下: …… (十一)乙方未依本契約約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日起 10 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正者。 …… …… 十、因可歸責於甲方之情形,甲方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停工): …… (三) 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個月者(本期日由甲方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履約期間 1 年以上者為 6 個月;未達 1 年 者為 4 個月),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本契約,並得向甲方請求 賠償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因 |
P.S. | 由甲方於招標 | |
,巨額之工程為 10%,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可歸責於甲方之情形無法開工者,亦同。 …… 十九、本案如係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1條規定辦理之採購,且乙方係依據該規定而得標之廠商,乙方於履約期間因變更負責人或因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退出或加入致未符合原住民廠商資格者,甲方應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 | 歸責於甲方之情形無法開工者,亦同。 …… 十九、本案如係依據保障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第 11 條規定辦理之採購,且乙方係依據該規定而得標之廠商,乙方於履約期間因變更負責人或因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退出或加入致未符合原住民廠商資格者,甲方應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 | 4.第 20 條第 19 款,勘誤法規名稱。 |
第二十一條 爭議處理 一、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本契約約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 (六) 甲方成立爭議處理小組協調爭議。 (七) 依本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 | 第二十一條 爭議處理 一、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 (六) (七)依本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 | 1.第 21 條第 1 款,酌修文字。 2.第 21 條第 1 款第 6 目,依據工程會範本(111.12.22 版)第 22 條第 1 款第 6 目修正。該會修正理由如下:修正載明由甲方成立爭議處理小組協調爭議。另甲方依政府採購法第 11 條之 1 規定成立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雖可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惟其委員組成為本機 關或其他機關人員,與爭議處 |
契約雙方經以書面合意 | 成立爭議處理小 |
組協調爭議。 | P.S.甲方得參採工程會「工 |
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22 條第 3 款約定,由 | |
雙方協議成立爭議處理小組之有關事 | |
項。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三、依第 1 款第 6 目成立爭議處理小組者,機制 如下: (一) 爭議處理小組於爭議發生時成立,得為常設性,或於爭議作成決議後解散。 (二) 爭議處理小組由甲方首長或其指定之甲 方內部人員擔任召集委員,另由甲方聘 (派)2 位以上之公正人士擔任委員(包 括甲方人員及外聘人士),共 3 人以上(應為奇數)組成。乙方得推薦公正人士作為甲方聘任委員之參考。 (三) 當事人之一方得就爭議事項,以書面通知爭議處理小組召集委員,請求小組協 調及作成決議,並將繕本送達他方。該書面通知應包括爭議標的、爭議事實及參考資料、建議解決方案。他方應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 14 日內向召集委員提出書面回應及建議解決方案,並將繕本送達他方。 (四) 爭議處理小組會議: 1 召集委員應於收受協調請求之次日起 30 日內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獨立、公正處理爭議,並保守秘密。 2 會議應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並得 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甲方主(會)計 | (新增) | 理小組有別,併予敘明。 3.增訂第 21 條第 3 款,依據工程會範本(111.12.22 版)第 22 條增訂修正。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及政風單位或其他必要人員列席,會議之過程應作成書面紀錄。 3 小組應於收受協調請求之次日起 90 日內 作成合理之決議,並以書面通知雙方。 (五) 爭議處理小組外聘委員應迴避之事由, 參照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13條規定。委員因迴避或其他事由出缺者,依第 2 目辦理。 (六) 爭議處理小組就爭議所為之決議,除任 一方於收受決議後 14 日內以書面向他方表示異議外,視為雙方同意該決議,而有契約之效力。惟涉及改變契約內容者,雙方應先辦理契約變更。如有爭議,得再循爭議處理程序辦理。 (七) 爭議事項經一方請求協調,爭議處理小 組未能依第 4 目或當事人協議之期限召開會議或作成決議,或任一方於收受決議後 14 日內以書面表示異議者,協調不成立,雙方得依第 1 款所定其他方式辦理。 (八) 爭議處理小組運作所需經費,除雙方另 有協議外,由甲方負擔。 (九) 本款所定期限及其他必要事項,得由雙 方另行協議。 四、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新 | (新增) | 4.增訂第 21 條第 4 款: (1) 依據採購契約要項第 71 點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27 樓;電話: (02)29603456 轉 4246。 五、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 六、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七、乙方與本國分包廠商間之爭議,除經本國分包廠商同意外,應約定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設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民事法院、仲裁機構或爭議處理機構解決爭議。乙方並應要求分包廠商與再分包之本國廠商之契約訂立前開約定。 | 三、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 四、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五、乙方與本國分包廠商間之爭議,除經本國分包廠商同意外,應約定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設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民事法院、仲裁機構或爭議處理機構解決爭議。乙方並應要求分包廠商與再分包之本國廠商之契約訂立前開約定。 | 規定,增訂契約應訂明之事項(調解及申訴之機關、地址及電話)。 (2) 原第 3 款至第 5 款,移列至第 5 款至第 7 款。 |
第二十二條 其他 …… 六、本工程若涉及開挖工程,乙方應先行瞭解該開挖工程是否位於捷運管制區域內,如為管制區域內,則應主動接洽該管捷運主管單位,並將施工計畫書送該管捷運主管單位審查;另於開工前邀集該管捷運主管單位及營運機構進行會勘,以確認雙方應配合事項,復於開工後依該管捷運主管單位之需求佈設相關監測設施,並定期提送相關監測資料予該管捷運主管單位,以達共同維護捷運設施安全之目的。若該工程施作期間對捷運設施造成損害時,應儘速搶修以維護捷運設施之正常運作,搶修期間應主動聯繫該管捷運主管單位及營運機構進行後續之改善作業直至結案 | 第二十二條 其他 …… 六、本工程若涉及開挖工程,乙方應先行瞭解該開挖工程是否位於捷運管制區域內,如為管制區域內,則應主動接洽臺北市政府捷運主管單位,並將施工計畫書送捷運主管單位審查;另於開工前邀集捷運主管單位及臺北捷 運公司營運機構進行會勘,以確認雙方應配合事項,復於開工後依捷運主管單位之需求佈設相關監測設施,並定期提送相關監測資料予臺北市政府捷運主管單位,以達共同維護捷運設施安全之目的。若該工程施作期間對捷運設施造成損害時,應儘速搶修以維護捷運設施之正常運作,搶修期間應主動聯繫臺北市政府捷運主管單位及臺北捷運公司營 | 1. 第 22 條第 6 款,本府已設有新北市政府捷運主管單位並成立新北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爰予修正。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止。上述所發生之所有費用,乙方應於投標前納入成本之考量。 …… 十、乙方內部揭弊者保護制度及甲方處理方式: (一) 乙方人員(包括勞工及其主管)針對本採 購案發現其雇主、所屬員工或甲方人員 (包括代理或代表甲方處理採購事務之 廠商)涉有違反採購法、本契約或其他影響公共安全或品質者,具名揭弊者,乙方應保障揭弊人員之權益,不得因該揭弊行為而為不利措施(包括但不限解僱、資遣、降調、不利之考績、懲處、懲罰、減薪、罰款〈薪〉、剝奪或減少獎金、退休 〈職〉金、剝奪與陞遷有關之教育或訓練 機會、福利、工作地點、職務內容或其他工作條件、管理措施之不利變更、非依法令規定揭露揭弊者之身分)。但若發生違法或違約之行為(例如無故曠職、洩漏公司機密等),不在此限。 (二) 乙方人員之揭弊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仍得受前目之保護: 1 所揭露之內容無法證實。但明顯虛偽不 實或揭弊行為經以誣告、偽證罪緩起訴或判決有罪者,不在此限。 2 所揭露之內容業經他人檢舉或受理揭弊 | 運機構進行後續之改善作業直至結案止。上述所發生之所有費用,乙方應於投標前納入成本之考量。 …… (新增) | 2. 增訂第 22 條第 10 款,依據工程會範本(112.11.15 版)第 23條第 9 款增訂。該會增訂理由如下:明定乙方應建立內部揭弊者保護制度,不得對揭弊者為不利措施;惟為避免非揭弊行為亦受保護之不合理情形,乙方人員有違法或違約之行為(例如無故曠職、洩漏公司機密等),非屬前述不得為「不利措施」之情形。復為避免乙方人員對甲方人員(包括代理或代表甲方處理採購事務之廠商)揭弊,致遭受不利處分情形,爰乙方人員除對其雇主、所屬員工揭弊受保護外,對甲方人員揭弊亦納入保護範圍。另甲方於接獲揭弊內容後,應積極釐清揭弊事由,立即啟動調查;除經調查後有具體事證,依契約及法律為必要處置外,乙方及甲方仍應依契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機關已知悉。但案件已公開或揭弊者明 知已有他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三) 乙方內部訂有禁止所屬員工揭弊條款 者,該約定於本採購案無效。 (四) 為兼顧公益及採購效率,甲方於接獲揭 弊內容後,應積極釐清揭弊事由,立即啟動調查;除經調查後有具體事證,依契約及法律為必要處置外,乙方及甲方仍應依契約約定正常履約及估驗。 十一、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 十二、經雙方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契約正本 2 份,甲、乙方各執 1 份,並由雙方各依印花稅法之規定繳納印花稅。副本 份(未填時為 6 份),由甲、乙雙方及相關機關(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 十、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 十一、經雙方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契約正本 2 份,甲、乙方各執 1 份,並由雙方各依印花稅法之規定繳納印花稅。副本 份(未填時為 6 份),由甲、乙雙方及相關機關(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 約約定正常履約及估驗。以兼顧公益及採購效率,避免影響正當事務進行。 3. 原第 22 條第 10 款至第 11 款移列第 11 款至第 12 款。 | ||||
工程契約第三條附件(價金之給付辦理方式) | P.S. | 工程契約第三條附件(價金之給付辦理方式) | P.S. | 1.第 3 條附件第 3 款至第 5 款,依據工程會範本(111.4.29 版)第 3 條第 2 款及第 3 款修正。該會修正理由如下:酌修文字以資明確。 | ||
總包價法、總價承攬專用,其他類型者,應將本附 | 總包價法、總價承攬專用,其他類型者,應將本附 | |||||
件刪除 | 件刪除 | |||||
…… 三、本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本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逾 3%時,其逾 3%之部分,依原契約單價以契約變更增減本契約價金。未逾 3%者,本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四、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本契約所定數量 | …… 三、本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本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 3%以上時,其逾 3%之部分,依原契約單價以契約變更增減本契約價金。未達 3%者,本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四、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本契約所定數量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若曾經契約變更,則為變更後之數量總和)增加逾 30%時,其逾 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五、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本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逾 30%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六、本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乙方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依法令應以甲方名義申請之許可或執照,由乙方備具文件代為申請者,其需繳納之規費(含空氣污染防制費)不含於契約價金,由乙方代為繳納後甲方覈實支付,支付及審核程序準用第 5 條第 1 款第 3 目及第 4 目;但已明列項目而含於契約價金者,不在此限。 …… | (若曾經契約變更,則為變更後之數量總和)增加達 30%以上時,其逾 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五、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本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 30%以上,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六、本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乙方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依法令應以甲方名義申請之許可或執照,由乙方備具文件代為申請者,其需繳納之規費(含空氣污染防制費)不含於契約價金,由乙方代為繳納後甲方覈實支付,但已明列項目而含於契約價金者,不在此限。 …… | 2.第 3 條附件第 6 款,依據工程會範本(111.4.29 版)第 3 條第 4 款修正。該會修正理由如下:應以甲方名義申請之許可或執照,本得由甲方自行申請。契約既約定由乙方代甲方申請及繳納規費,甲方應於乙方完成繳納並提出申請後儘速辦理支付事宜,方屬合理,爰修正載明付款期限。 | ||||
工程契約第三條附件(價金之給付辦理方式) | P.S. | 工程契約第三條附件(價金之給付辦理方式) | P.S. | 1.第 3 條附件第 4 款至第 6 款,依據工程會範本(111.4.29 版)第 3 條第 2 款及第 3 款修正。該會 | ||
部分總包價法、總價承攬;部分單價計算法、按實 | 部分總包價法、總價承攬;部分單價計算法、按實 | |||||
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專用,其他類型 | 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專用,其他類型 | |||||
者,應將本附件刪除 | 者,應將本附件刪除 | |||||
…… 四、屬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之部分,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本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逾 3%時,其逾 3%之部分,依原契約單價以契約 | …… 四、屬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之部分,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本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 3%以上時,其逾 3%之部分,依原契約單價以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變更增減本契約價金。未逾 3%者,本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五、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 (若曾經契約變更,則為變更後之數量總和)增加逾 30%時,其逾 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六、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如較本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逾 30%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 八、本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乙方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依法令應以甲方名義申請之許可或執照,由乙方備具文件代為申請者,其需繳納之規費(含空氣污染防制費)不含於契約價金,由乙方代為繳納後甲方覈實支付,支付及審核程序準用第 5 條第 1 款第 3 目及第 4 目;但已明列項目而含於契約價金者,不在此限。 | 契約變更增減本契約價金。未達 3%者,本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五、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 (若曾經契約變更,則為變更後之數量總和)增加達 30%以上時,其逾 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六、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如較本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 30%以上,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 八、本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乙方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依法令應以甲方名義申請之許可或執照,由乙方備具文件代為申請者,其需繳納之規費(含空氣污染防制費)不含於契約價金,由乙方代為繳納後甲方覈實支付,但已明列項目而含於契約價金者,不在此限。 | 修正理由如下:酌修文字以資明確。 2.第 3 條附件第 8 款,依據工程會範本(111.4.29 版)第 3 條第 4款修正。該會修正理由如下:應以甲方名義申請之許可或執照,本得由甲方自行申請。契約既約定由乙方代甲方申請及繳納規費,甲方應於乙方完成繳納並提出申請後儘速辦理支付事宜,方屬合理,爰修正載明付款期限。 | ||||
工程契約第三條附件(價金之給付辦理方式) | P.S. | 工程契約第三條附件(價金之給付辦理方式) | P.S. | |||
單價計算法、按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 | 單價計算法、按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 | |||||
算專用,其他類型者,應將本附件刪除 | 算專用,其他類型者,應將本附件刪除 | |||||
…… | ……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三、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本契約所定數量 (若曾經契約變更,則為變更後之數量總和)增加逾 30%時,其逾 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P.S.惟本案如屬開口契約者,請將本款刪除。 | 三、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本契約所定數量 (若曾經契約變更,則為變更後之數量總和)增加達 30%以上時,其逾 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P.S.惟本案如屬開口契約者,請將本款刪除。 四、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本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 30%以上,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P.S.惟本案如屬開口契約者,請將本款刪除。 …… 六、本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乙方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依法令應以甲方名義申請之許可或執照,由乙方備具文件代為申請者,其需繳納之規費(含空氣污染防制費)不含於契約價金,由乙方代為繳納後甲方覈實支付,但已明列項目而含於契約價金者,不在此限。 | 1.第 3 條附件第 3 款及第 4 款,依據工程會範本(111.4.29 版)第 3 條第 2 款及第 3 款修正。該會修正理由如下:酌修文字以資明確。 |
四、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本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逾 30%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P.S.惟本案如屬開口契約者,請將本款刪除。 …… 六、本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乙方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依法令應以甲方名義申請之許可或執照,由乙方備具文件代為申請者,其需繳納之規費(含空氣污染防制費)不含於契約價金,由乙方代為繳納後甲方覈實支付,支付及審核程序準用第 5 條第 1 款第 3 目及第 4 目;但已明列項目而含於契約價金者,不在此限。 | 2.第 3 條附件第 6 款,依據工程會範本(111.4.29 版)第 3 條第 4 款修正。該會修正理由如下:應以甲方名義申請之許可或執照,本得由甲方自行申請。契約既約定由乙方代甲方申請及繳納規費,甲方應於乙方完成繳納並提出申請後儘速辦理支付事宜,方屬合理,爰修正載明付款期限。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附圖一:巨額工程告示牌,依據工程會 112 年 7 月 17 日工程管字第 1120300153 號函修正「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修正說明:修正經費來源(Budgetary S ources)為契約經費及來源(Con tract Price and Sources),如為中央補助案件,應載明補助計畫;新增重要公告事項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管制編號、公害檢舉陳情專線及中、英文對照。另,現已無使用下載使用全民督工 APP 通報程式,爰予以刪除。 | ||
附圖二: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工程告示牌,修正理由同上。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附圖三: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告示牌,修正理由同上。 | ||
附圖四:柔性說明告示牌示意圖,酌修文字。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附表一:工程告示牌內容,依據工程會 112 年 7 月 17 日工程管字第 1120300153 號函修正「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修正說明:修正項次 16 經費來源(Budge tary Sources)內容為契約經費及來源(Contract Price and So urces)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附圖六:巨額工程告示牌(建築物),依據工程會 112 年 7 月 17 日 工程管字第 1120300153 號函修正 「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修正說明:修正經費來源(B udgetary Sources)為契約經費及來源(Contract Price and So urces),如為中央補助案件,應載明補助計畫;新增重要公告事項中、英文對照。另,現已無使用下載使用全民督工APP 通報程式, 爰予以刪除。 | ||
附圖七: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工程告示牌(建築物),修正理由同上。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附圖八: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告示牌(建築物),修正理由同上。 | ||
附表四工程開(施)工前階段第 10 項「辦理工程保險」,依工程會 1 11 年 9 月 22 日工程管字第 11103 01004 號函修正,甲方權責由「核定」修正為「備查」;監造單位權責由「審查」修正為「核定」。 | ||
附表六工程開(施)工前階段第 10項「辦理工程保險」,修正理由如同附表四之修正說明。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工程契約第 9 條附件 3「新北市政府土木工程剩餘土石方(或泥漿)運送處理證明憑證」,因組織調整,配合修正組織名稱。營建署修正為國土管理署。 | ||
工程契約第九條附件六 汛期工地防災減災自主檢查表 …… | 工程契約第九條附件六 汛期工地防災減災自主檢查表 …… | 工程契約第 9 條附件 6「汛期工地防災減災自主檢查表」: 1. 「工地臨時構造物」檢查標準內容,酌修文字。 2. 依據工程會「公共工程汛期工地防災減災作業要點」附錄之 「汛期工地防災減災自主檢查表(參考格式及範例)」修正本表簽名欄位之人員;另無須設置工地主任之工程案件者,增列由工地負責人簽認。 3. 備註第 1 點:因應行政院組織 調整,修正機關名稱。 |
檢查項目 | 檢查標準 |
…… | |
工地臨時 | 施工圍籬、支撐架、施工架、防護網、告示牌等臨 |
構造物 | 時構造物應加強牢固;如係設於人口密集地區經評 |
估無法確保設施安全時,應事先予以拆除,以預防 | |
坍塌及墜落情事發生。 | |
…… | |
備註: 一、本表廠商於汛期間:每月至少應檢查填寫1次;另中央氣象署對工地所在地區發布颱風警報或豪雨以上特報時,應迅即檢查填寫。 二、有關防汛風險資訊之相關網站,可利用內政部「TGOS 地理圖台」、水利署「防災資訊服務網」、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土 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資訊網」、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3D |
檢查項目 | 檢查標準 |
…… | |
工地臨時 | 施工圍籬、支撐架、鷹架、防護網、告示牌等臨時 |
構造物 | 構造物應加強牢固;如係設於人口密集地區經評估 |
無法確保設施安全時,應事先予以拆除,以預防坍 | |
塌及墜落情事發生。 | |
…… | |
備註: 一、本表廠商於汛期間:每月至少應檢查填寫1次;另中央氣象局對工地所在地區發布颱風警報或豪雨以上特報時,應迅即檢查填寫。 二、有關防汛風險資訊之相關網站,工程會「重點防汛工程執行 情形查詢系統」(http://cmdweb.pcc.gov.tw/pccms/pwrep ort/hydro_system.pasin)業整合內政部「TGOS 圖台」(ht |
修正內容
災害潛勢地圖網站」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雲 端系統」等系統查詢災害潛勢地理資訊、災後復建工程等大數據資料。
三、本表格式及範例係供參考,各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調整檢查表項目及內容。
檢查人員簽名: 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簽名:
交通維持及環境清潔補充規範
……
十四、承包商如未依本規定辦理者,則依下列各款處罰,有關記點部分,於本工程執行每滿 1
年各統計 1 次(如工期未滿 1 年者,於辦理結
算前,至少統計 1 次),以做為停權之依據:
……
(六)本工程執行每滿 1 周年累計記點 15 點以
上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3款「擅自減省供料,情節重大」啟動相關程 序。
現行內容
tp://tgos.nat.gov.tw)及「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議及執行 資訊系統」(http://recovery.pcc.gov.tw/TyphoonRecove ry/)大數據;另內政部「TGOS 圖台」、水利署「防災資訊服務網」、水土保持局「土石流防災資訊服務網」、國家災害科技防救中心(NCDR)「災害潛勢地圖網站」等亦提供相關資料查詢。
三、本表格式及範例係供參考,各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調整檢查表項目及內容。
品管人員簽名: 檢查人員簽名:
交通維持及環境清潔補充規範
……
十四、承包商如未依本規定辦理者,則依下列各款處罰,有關記點部分,於本工程執行每滿 1
年各統計 1 次(如工期未滿 1 年者,於辦理結
算前,至少統計 1 次),以做為停權之依據:
……
(六)本工程執行每滿 1 周年累計記點 15 點以
上者,則視為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
第 3 款「擅自減省供料情節重大」之情形, 而得依同法第 102 條、第 103 條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予以停止廠商參加政府採購案件之投標或作為分包廠商。
說明
4. 備註第 2 點:因應行政院組織調整及資訊網站名稱更動,且原工程會「重點防汛工程執行情形查詢系統」已併入「公共工程雲端系統」,爰參考工程會 113 年「因應颱風豪雨來襲抽查在建工程防颱防汛整備情形運作機制」第 4 點第 1 款第 1 目就有關汛期前機關可善用之大數據資料網站內容修正。
交通維持及環境清潔補充規範第 14 款第 6 目,修正理由同第 9 條第 35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