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泉州银行公务超能卡领用合约
泉州银行 (下称“甲方”)与泉州银行公务超能卡(下称“超能卡”)申领人(下称“乙方”)就申领使用超能卡达成如下合约,本合约与《泉州银行公务卡章程》不同的部分,以本合约为准:
名词定义
1. 记账日:是指甲方将超能卡交易记入超能卡账户的日
期。
2. 到期还款日:是指甲方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
限届满日。
3. 预借现金:是指乙方使用超能卡在银行柜台、ATM 机或以其他经甲方认可的交易方式提取现金或进行转账的超能卡交易行为。
4. 信用额度: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的最高限额。
第一条 申请及清偿责任
(一)乙方应提供本人亲笔填写并签名的个人申请表及甲方要求的真实、有效证件等相关资料,甲方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审核审批超能卡。
(二)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为正确、完整、真实、合法且有效的。乙方授权并配合甲方在审核公务卡申请、额度调整及贷后管理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的征信机构查询收集乙方的有关信息材料,并同意甲方保留相关资料。甲方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所提交的个人资料,且无论是否批核公务卡是否终止,有关资料均不予退回。
(三)甲方按乙方确定的通信地址寄送出超能卡之当日,即履行完发卡义务。乙方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否则,因此发生遗失、被窃的风险,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收到超能卡后,应立即在超能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本人签名,并在使用超能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熟记并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收到的超能卡具有芯片电子现金业务功能. 乙方可自行决定是否圈定电子现金余额,电子现金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 1000 元。
(五)超能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
(六)超能卡清偿责任为个人承担还款责任,乙方就超能卡对账单中的全部应缴账款和相关债务负完全清偿责任。甲方在超能卡的审批审核中对乙方信用额度的授予主要参考乙方资信状况。
第二条 使用
(一)超能卡只限乙方作为个人消费用途使用。
(二)超能卡只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乙方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超能卡,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超能卡,并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三)乙方应在安全的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超能卡进行消费,乙方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四)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乙方对此均予以认同。
(五)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应承担因芯片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
(六)依照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在甲方认可的交易类型下,经乙方出示超能卡或提供卡号并经商户验证后,乙方可通过非现场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离线 POS 、邮件、电话、传真、互联网等途径进行超能卡交易,乙方认同甲方可凭借密码、电话、传真确认、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
他身份验证方式确认超能卡交易系乙方本人所为。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或未使用密码为由拒绝付款。
(七)xxx发生调动、离职、退休等不再适用超能卡之变动,则须按照超能卡相关业务操作要求,将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视情况决定采取注销或收回超能卡或其他操作手续。
第三条 信用额度
(一)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超能卡信用额度的调整要求,并且保证提供的所有信用额度调整所需的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同意甲方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等情况,并由甲方保留相关资料。
(二)对乙方提出的调整超能卡信用额度的申请,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自行决定是否调整或/并如何调整,且乙方需对调整后的信用额度所发生的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
第四条 还款收费(具体费用见收费标准表)
(一)甲方核准发给乙方超能卡后,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交纳相关费用,收费标准按照附件中《泉州银行超能卡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二)乙方透支本金归还期限最长为 36 个月,具体期
限以实际审批为准。
(三)乙方在透支本金未到期时,应还款金额是指消费或取现产生的手续费;透支本金到期时,应还款金额是指到期的消费或取现金额及消费或取现时产生的手续费之和。
(四)持超能卡无论消费、转账和取现均按照实际使用天数收取手续费最高为每日万分之五。
(五)乙方因超能卡遗失或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新卡时须交纳工本费、挂失手续费、加急费,收费标准按照《泉州银行超能卡收费标准》(见附件)规定执行。
(六)甲方对乙方超能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乙方可以将溢缴款 用于冲抵下期的消费款及手续费,亦可自行取回超能卡内全部或部分溢缴款。
(七)超能卡可在国内及国外有银联标识自助机具或特约商户的 POS 机上使用,在境内外交易皆以人民币结算。
第五条 超能卡的对账和还款
(一)乙方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文书送达地址或电话变更、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并按甲方规定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超能卡设有每月固定的记账日,若乙方应付账款于当期记账日(含)前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甲方应及时向
乙方按照约定的方式提供当期对账单。乙方应核实对账单内容,并可在记账日起六十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同其已收到对账单并认可全部交易,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否认交易款项。
(三)乙方有权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但应充分说明理由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或在记账日起六十天内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签账单或退款单,若该交易确属乙方所为,乙方应按规定支付调阅签账单手续费。
(四)乙方有权向甲方索取最近三个月的对账单,但需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
(五)乙方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其还款顺序为费用(手续费、年费等)、透支取现款、消费透支款,甲方有权根据情况单方变更上述顺序。
(六)乙方每期应还款金额包括当期应还手续费、透支取现款及消费金额等。
(七)甲方有权在乙方用卡期间,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的征信机构查询收集乙方的有关信息材料,用于业务办理、超能卡审批、额度调整、贷后管理及争议处理。
(八)乙方若出现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如被司法机关拘留、刑事审判等,不管还款期限是否届满,甲方有权以乙方在甲方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的存款以及其他抵押物、质押物用来清偿。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
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采取上述措施,且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九)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到期透支款项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催收、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乙方催收欠款。若乙方经甲方催收仍未能清偿其欠款,甲方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行使质权;从乙方在泉州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直至偿清其欠款;将乙方违约信息公布在泉州银行网站(xxx.xxxxxxxx.xxx,下同)等措施。甲方因向乙方催收欠款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催收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超能卡的有效期
(一)超能卡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标示在卡片正面,如乙方到期不再用卡的,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否则甲方将在卡片到期前一个月为乙方提供自动换卡服务,并记收相应费用。
(二)乙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超能卡,需偿还全部透支金额及有关费用后将卡交还甲方,并申请办理销户手续。甲方受理乙方的销户申请四十五天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乙方申请销户之日起继续承担该四十五天内超能卡账户所发生的一切透支款项及相应费用的清偿责任。
(三)乙方违反《泉州银行公务卡章程》、本合约及其他用卡规定或与甲方发生纠纷,甲方有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的权利,并可授权所属机构收回超能卡,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和相关费用的责任。
(四)超能卡所有权属甲方,甲方具有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管控因素,暂时停止或收回乙方使用超能卡的权利。
第七条
(一)乙方确认申请表上签署的住宅地址或单位地址为甲方邮寄送达与公务超能卡相关的催收函、通知书等文书及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含一审、二审、申请再审、执行等程序)或仲裁机构审理涉及公务超能卡纠纷的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地址。
(二)如乙方上述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第一时间地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未及时通知的,甲方、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按未通知前的联系方法送达文件、通讯和通知,在本条第三款约定的期间内视为送达,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三)任何文件、通讯和通知按照申请表约定的住宅或者单位地址发送,即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如信函或快件,则为文书寄出后 5 个工作日或退回之
日;
2.如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八条 其他
(一)超能卡如遗失、被窃或遭乙方以外的他人非法占用,乙方应及时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甲方在核对相关资料后,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挂失处理以协助防范。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生效。凡挂失生效前发生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应妥善保管与超能卡相关的所有密码,对于乙方因密码保管不善所招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合约的解释
本合约解释权属于甲方。本合约所依据的《泉州银行公务卡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乙方。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乙方如不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可以按照本合约约定在三十天内申请注销超能卡。
第十条 合约的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本合约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未尽
事宜依据上述有关法规、《泉州银行公务卡章程》、金融惯例及甲方业务规定办理。
附件:泉州银行公务超能卡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