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
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議定協議書
緣國立嘉義大學(即計畫執行機構,以下簡稱甲方)與□□□公司(即合作企業,以下簡稱乙方)雙方為落實學術界先導性與實用性技術及知識應用研究,整合運用研發資源,發揮大專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發能量,結合民間企業需求,並鼓勵企業積極參與學術界應用研究,培植企業研發潛力與人才,增進產品附加價值及管理服務績效,擬向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提出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之補助申請。
依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議定原則」(以下簡稱國科會授權議定原則),計畫執行機構應與合作企業依國科會授權議定原則先行議定先期技術移轉授權事項。今甲乙雙方了解並確認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原則如下,本意見之合致將於計畫核定後另行簽訂正式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任一方均應受本議定協議書之約束簽署正式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
一、 當事人
1. 計畫執行機構:國立嘉義大學
2. 計畫主持人:
3. 合作企業:
二、 技術來源: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三、 授權標的:(請敘明本研究計畫預定產出之研發成果)
四、 授權範圍:(請敘明授權標的在授權地區內實施之具體方式及其產品。)
五、 議定事項
計畫主持人茲就本研究計畫預定產出之研發成果,議定如下,並同意於計畫核定後明訂於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內:
序號 | 項目 | 合作企業代表應就下列事 項依序勾選 | |
1 | 授權方式:非專屬授權 | □同意 | □不同意 (擬取得專屬授權者,應經計畫執行機構核准並函送國科會同意 備查) |
2 | 授權期間: 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者至多 7 年 應用型產學合作計畫者至多 3 年 | □同意 | □不同意 |
3 | 授權地區:授權在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或使用 | □同意 | □不同意 擬境外實施區域: |
(境外製造或實施者:應符合相關規定,經由計畫執行機構核准,並 函送國科會同意備查) | |||
4 | 保密責任:合作企業應就本計畫相關機密資訊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保密責任,非經他方同意不得揭露。並應要求合作企業員工及相關人員遵守。保密義務不因與合約期滿、終止或解除而受影響 | □同意 | □不同意 |
5 | 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之額度及付款方式:多年期之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可採分年付清,或一年期之開發型、應用型產學合作計畫採一次付清方式,但計畫執行期間應給付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應於國科會核定計畫及補助經費撥款前,撥付給計畫執行機構。開發型計畫在本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期間,各家合作企業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總和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 15%,應用型計畫各家合作企業之先期技術移轉授 權金總和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 8% | □同意 | □不同意 |
6 | 違約終止、解除或退出:若研發成果不符預期,合作企業違約終止或解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不退還,合作企業中途退出者亦同 | □同意 | □不同意 |
序號 | 項目 | 合作企業代表應就下列事 項依序勾選 | |
7 | 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權益分配: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十條規定分配授權收入 | □同意 | □不同意 |
8 | 先期技轉合約所授權之技術,其智慧財產權歸屬計畫執行機構所有 | □同意 | □不同意 |
9 | 如約定限制研發成果授權第三人,其期間或條件約定之限制授權,不 得有礙國內相關產業發展或嚴重妨礙研發成果之利用 | □同意 | □不同意 |
10 | 研發成果如申請專利,由計畫執行機構取得申請權及專利權,合作企 業應予配合並協助提供相關文件 | □同意 | □不同意 |
11 | 合作企業因先期技轉合約取得之權利義務,非經國科會或計畫執行機 構書面同意,不得讓與或轉授權予任何第三人。如有違反者,計畫執行機構及主持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先期技轉合約 | □同意 | □不同意 |
12 | 合作企業應擔保其實施研發成果不侵害他人權益且不會造成國科 會、計畫執行機構及主持人任何損害,如致國科會、計畫執行機構及主持人遭第三人請求或被訴時,在國科會、計畫執行機構及主持人不負擔舉證責任之前提下,應由合作企業負擔全部責任,並補償國科會、計畫執行機構及主持人支出之全部費用(含律師費) | □同意 | □不同意 |
13 | 合作企業知第三人侵害研發成果時,應立即通知計畫執行機構、主持人,並全力協助計畫執行機構、主持人採取適當行動維護各方權益 | □同意 | □不同意 |
14 | 如約定合作企業利用研發成果自行研發所產出之衍生技術歸屬於合作企業,合作企業應通知計畫執行機構及主持人,並依互惠原則同意國科會、計畫執行機構及主持人無償使用該衍生技術,並得約定計畫 執行機構及主持人對該衍生技術負保密義務 | □同意 | □不同意 |
15 | 合作企業實施研發成果製造銷售產品,應遵守相關法令並依授權地區之有關法律為適當之標示 | □同意 | □不同意 |
16 | 計畫執行機構、計畫主持人及合作企業運用研發成果時,未獲得國科會書面同意前,不得引用國科會名稱、會徽或其他表徵;亦不得以其 他任何方式表示國科會與合作企業之產品或服務有任何關連 | □同意 | □不同意 |
17 | 合作企業於一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未有效運用研發成果,或實施研發成果違反環境保護、公共安全及衛生法令,或國科會為增加 國家重大利益或維護國家安全認定有必要時,得終止先期技轉合約 | □同意 | □不同意 |
18 | 計畫執行機構取得研發成果之比例及授權研發成果之收入,以不低於國科會補助經費占總經費之比例為原則 | □同意 | □不同意 |
序號 | 項目 | 合作企業代表應就下列事 項依序勾選 | |
19 | 國科會通知計畫執行機構所為之改善須合作企業配合者,合作企業應配合之 | □同意 | □不同意 |
20 | 違約處理:合作企業若違反先期技轉合約之任何條款,計畫執行機構及主持人得不經催告逕行通知終止或解除合約,並請求損害賠償,且 不退還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及其他違約處理方式 | □同意 | □不同意 |
21 | 合約期限:同授權期限。期滿前合作企業得以書面徵得計畫執行機 構、主持人同意展延,授權期間與條件另議 | □同意 | □不同意 |
合作企業全稱:
公司統編:
代表人: (親簽)
職稱:
計畫主持人: (親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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