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方: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太光电信”或“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北与彩田路东联合广场 A 座 3608 室法定代表人:宋波
吸收合并协议之补充协议
x《吸收合并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3
年 8 月 26 日在深圳市签署:
合并方: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太光电信”或“公司”)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X 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
被合并方: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信息”)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 1355 号国际科技园 152A
法定代表人:x为
在本补充协议中,以上双方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鉴于:
1. 太光电信与神州信息已于 2013 年 8 月 1 日签署《吸收合并协议》,约定由太光电信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神州信息(以下简称“本次吸收合并”),同时,太光电信将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并购整合费用。
2. 根据《吸收合并协议》约定,本次吸收合并的交易价格暂以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3 年 7 月 17 日出具的中同华评报字(2013)第 260 号《资产评估报告》确定,即 301,700.00 万元。该等《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于《吸收合并协议》签订时尚待取得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江苏省国资委”)核准。
3. 根据江苏省国资委于 2013 年 8 月 15 日出具的《江苏省国资委关于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深圳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函》(苏国资函[2013]25 号),神州信息全部股东权益经核准后的评估结果为 301,513.50 万元,较《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结果减少 186.50 万元。根据《吸收合并协议》约定,双方同意本次吸收合并的交易价格据此进行调整。
为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本次吸收合并的交易价格调整等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本补充协议中的用语及其定义、解释与《吸收合并协议》中的相同用语及其定义、解释一致。
第二条 x次吸收合并交易价格调整
1. 根据《吸收合并协议》第二条第 2 款的约定及江苏省国资委出具的《江苏省国资委关于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深圳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函》(苏国资函[2013]25 号),双方一致同意,被合并公司的本次交易价格应调整为 301,513.50 万元。
2. 双方一致确认,基于上述确定的经调整本次吸收合并交易价格,本次吸收合并的有关事项作出如下相应调整:
(1) 新增股份数量
太光电信就本次吸收合并的新增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 319,399,894 股,最终新增股份数量以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为准。
(2) 换股对价
作为本次吸收合并交易对价,太光电信向神州信息各股东发行的新增股份应分别调整如下:
向神码软件增发股份 194,770,055 股;
向天津xx增发股份 59,510,588 股;
向中新创投增发股份 52,956,503 股;
向华亿投资增发股份 9,358,417 股;
向南京汇庆增发股份 2,804,331 股。
3. 除上述内容外,《吸收合并协议》的其他内容均不作调整并将继续有效。
《吸收合并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吸收合并协议》中与本补充协议存在不一致的内容均不应生效,有关事项应以本补充协议的相应内容为准。
第三条 其他
1.基于上述经调整后的本次吸收合并交易价格,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太光电信的总股本将变更为 431,214,014 元人民币。
2.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神州信息的全部分公司均应归属xxx电信,作为太光电信的分公司存续。
3. 本补充协议为《吸收合并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吸收合并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与《吸收合并协议》同时生效、同时终止。
4. 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事项,适用《吸收合并协议》的相关约定。
5. 本补充协议的签订、效力、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6.本补充协议一式六份,各方各持壹份,其余用于报批、备案及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之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吸收合并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章页)
吸收合并方: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13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吸收合并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章页)
被吸收合并方: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13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