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東九文化中心場地伙伴計劃及駐場藝術家先導計劃-邀請藝術團體/ 機構/ 藝術家提交建議書 |
1. 序言
1.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下稱「 政府」)於20 09- 10 年度開始在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或獲授權的代表( 下稱「康文署」) 所管理的表演場地推行場地伙伴計劃。
1.2 場地伙伴計劃旨在讓表演場地與演藝團體/ 機構建立伙伴關係,以達致以下目標: 提升場地及伙伴團體的藝術形象和特色、 擴大觀眾層面、 善用現有設施、 制訂以場地為本的市場策略 、 推動表演藝術在社區發展, 以及鼓勵社會各界參與藝術發展。
1.3 場地伙伴計劃委員會於 2006 年 11 月成立,就推行場地伙伴計 劃向康文署提供意見。 具體的工作包括為場地伙伴計劃制定周詳的方案、 評審建議書和甄選場地伙伴、 評估和監察場地伙伴在計劃期間的表現,以及在每輪計劃完結時檢討其成效。
1.4 行政長官 2020 年施政報告指出藝術與創新科技的融合已成為 藝術發展的新趨勢。 科技應用擴闊了藝術的創作空間, 為藝術和創意產業帶來新機遇。 康文署計劃在興建中的東九文化中心採用先進的創新科技, 作為培育藝術與科技發展的基地
, 一方面緊貼藝術發展的脈搏, 同時捉緊創新科技帶來的機遇。 2019 年施政報告提出「在東九文化中心採用先進的創新 科技, 包括全方位的電腦舞台設施和執行系統, 為藝術家、藝團及演藝機構提供更大的發展空間, 並有助培育觀眾群和創造更多以藝術促進社會共融的機會, 進一步提升香港在國際藝壇的地位。」而 2020 年施政報告進一步提出「把東九文 化中心發展成為先進的藝術文化場地, 採用最新的舞台技術和設備, 為舞台製作提供新穎的設施, 亦會研究設立特定設施作為試驗舞台, 配備延展實境技術和沉浸式視聽系統, 方便藝術工作者一同工作、 探索和學習。」 為了配合這個大趨勢, 東九文化中心計劃與藝術家、 創意媒體學院和創意技術專才攜手合作, 全力推動藝術科技的發展。 東九文化中心將配備立體投影設備及沉浸式音響系統、 全方位實時舞台追蹤及執行系統和網上直播系統等; 並將其中一個多用途小劇場設置名為創館的試驗場地,另配備擴增 / 虛擬/混合/ 延展實境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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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器材, 包括270 度環迴LED電子顯示屏、4K攝影系統及影像處理系統,為業界提供一個研究和策劃及創作新作品的基地。
有關東九文化中心的最新資訊及藝術科技節目, 請掃描二維碼或瀏覽以下網頁: |
1.5 東九文化中心座落於觀塘道與牛頭角道交界,佔地 2.16 公頃,毗鄰重建的牛頭角下邨及多個大型屋xxx福花園和淘大花園, 亦鄰近海旁的工商業區, 可經現有的有蓋行人天橋連接 到九龍灣港鐵站, 亦有多條巴士、小巴路線途徑, 交通方便。
1.6 康文署現誠邀符合資格而非現屆場地伙伴的藝術團體/ 機構提交建議書( 下稱「 建議書」) 參加東九文化中心場地伙伴計劃, 及合資格的藝術家以個人名義提交建議書( 下同稱「 建議書」) 參加東九文化中心駐場藝術家先導計劃。本文件概述東九文化中心場地伙伴計劃及駐場藝術家先導計劃(下統稱
「伙伴計劃 」) 的內容以及建議書中所須提供的資料。
1.7 伙伴合作安排的最終條款將由康文署與獲選的伙伴協商議定。
2. 伙伴計劃的主要內容
2.1 擬議場地
伙伴計劃適用於下述東九文化中心( 下稱「 場地」) 的設施:
(1) 劇院
(2) 劇場
(3) 形館
(4) 樂館
場地設施簡介連同適用於東九文化中心場地伙伴計劃及駐場藝術家先導計劃的條款詳載於附錄I。
2.2 申請資格
藝術團體/ 機構可個別或聯合提交建議書參加東九文化中心場地伙伴計劃, 而以個人名義提交建議書的藝術家則可參加東九文化中心駐場藝術家先導計劃( 下一併統稱「倡議人」)。
(a) 由個別藝術團體/ 機構提交建議書
個別提交建議書的倡議人必須為根據《 稅務條例 》( 第 112 章) 第88 條獲豁免繳稅而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或為根據《公司條例 》( 第622章)或前《 公司條例》( 第32章) 註冊成立的擔保有限公司( 其宗旨及權力不包括向成員分派利潤 )。 上述倡議人應擁有過去五年曾在香港舉辦演藝或媒體藝術及相關教育活動 的經驗。如有關藝術團體/ 機構在香港成立或設立的時間不足五年,則其主要人員必須在過去五年內曾在香港積極參與籌辦演藝或媒體藝術活動。
如獲選為場地伙伴的倡議人在提交建議書時尚未擁有 法人團體的法律地位, 則須在康文署通知獲選參與伙伴計劃後的兩個月內取得上述法律地位, 以便簽署協議。
(b) 聯合建議書
(i) 提交聯合建議書的倡議人可以是多於一個藝術團體/機構組成的聯盟,當中的每個藝術團體/ 機構必須為根據《 稅務條例 》( 第112 章) 第88條獲豁免繳稅而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或為根據《 公司條例》( 第622 章) 或前《 公司條例》( 第32章)註冊成立的擔保有限公司( 其宗旨及權力不包括向成員分派利潤)。上述每個 藝術團體/機構均應擁有過去五年曾在香港舉辦演藝或媒體藝術及相關教育活動的經驗 。如有關藝術團體/機構在香港成立或設立的時間不足五年,則其主要人員必須在過去五年內曾在香港積極參與籌辦演藝或媒體藝術活動。
(ii) 提交聯合建議書的藝術團體/ 機構須委派其中一個團體/機構擔任主要倡議人( 下稱「 主要倡議人」 ), 作為正式代表, 負責處理所有與伙伴計劃有關的事宜,包括簽署協議、執行和統籌伙伴計劃的工作、管理和運用節目費,以及提交一切所須的報告。提交聯合建議書的藝術團體/機構須制定日後參與伙伴計劃的行政制度和決策機制
。如獲選為場地伙伴,倡議人須確保其主要倡議人取得根據《 稅務條例 》( 第112 章) 第88條獲豁免繳稅 而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的
身分,或為根據《 公司條例 》( 第622 章) 或前《公司條例》( 第32 章)註冊成立的擔保有限公司(其宗旨及權力不包括向成員分派利潤)。上述身分必須在康文署通知獲選參與伙伴計劃後兩個月內取得,以確保主要倡議人有簽立協議的完全行為能力。 建議書內的其他藝術團體/ 機構或其幹事或須因應現行法律要求, 簽立同一份協議,確保妥善履行協議。
(iii) 除非有特殊情況並獲得場地伙伴計劃委員會的批准,否則在伙伴計劃進行期間聯合建議書內參與藝術團體 / 機構的數目不得增減。
(iv) 除非有充分理由, 否則聯合建議書內的所有參與藝術團體/機構不應與其他倡議人的建議書的藝術團體/ 機構相同。
(v) 聯合建議書的有關藝術團體也可選擇組成法人團體,以便與康文署簽署協議。團體的成員須一同簽署保證書, 確保遵守協議的條款及條件。
(c) 由個別藝術家以個人名義提交建議書
(i) 個別提交建議書的倡議人必須為18 歲或以上之香港永久性居民, 可以個人名義或以根據《 稅務條例 》( 第112章) 第 88條獲豁免繳稅而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 或根據《 公司條例》( 第 622章) 或前《 公司條例》( 第 32章) 註冊成立的擔保有限公司( 其宗旨及權力不包括向成員分派利潤) 成立法人團體, 以便與康文署簽署協議。上述倡議人應擁有過去五年曾在香港舉辦演藝或媒體藝術及相關教育活動的經驗, 並在香港積極參與籌辦演藝或媒體藝術活動。
如獲選為場地伙伴的倡議人以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或有限公司為代表,而在提交建議書時尚未擁有法人團體的法律地位, 則須在康文署通知獲選參與伙伴計劃後的兩個月內取得上述法律地位, 以便簽署協議。
(ii) 除非有充分理由, 否則建議書內的倡議人及代表倡議人之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或有限公司不應與其他倡議人的建議書中的倡議人或其代表之法人
團體相同。
2.3 建議書中的主要人員
每份建議書中所包括的主要人員應盡可能不與其他倡議人建議書的相同。 場地伙伴計劃委員會可能要求倡議人說明主要人員在有關藝術團體/ 機構的角色和職位。
2.4 場地每個設施的場地伙伴數目和建議的藝術形式
康文署會為場地每個設施選定一個或兩個場地伙伴/ 駐場藝術家( 下稱「 場地伙伴 」)。 個別設施的建議藝術形式已詳列於附錄I。
2.5 場地設施的選擇
倡議人可以就不多於兩個場地設施提交建議書, 但必須就每個場地設施提交一份獨立的建議書, 並須列明選擇場地設施 的優先次序。
2.6 現行場租
場地伙伴須根據下文第4段所載, 繳付現行的場租。
2.7 票房收入
伙伴計劃下所有活動的票房收入將由場地伙伴保留。
2.8 票務安排
康文署鼓勵場地伙伴配合署方的票價優惠計劃, 為全日制學生、年滿 60 歲的長者、 殘疾人士及其看護人和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受惠人士提供票價優惠。
2.9 節目費
如康文署認為場地伙伴擬舉辦的活動有助達致伙伴計劃的目標,這些活動或可根據附錄I所載的個別場地條款獲批若干節目費。場地伙伴不應預期每年獲批的節目費會多於港幣 150萬元。 康文署會考慮建議書整體的優點、 場地的伙伴數目、 有關場地的使用情況、 可使用的資源, 然後酌情決定是否向獲 選為場地伙伴的團體/ 藝術家批出這些以場地為本的資源。至於獲文化體育及旅遊局每年撥款資助的主要演藝團體 /機 構, 相關場地伙伴的費用須與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另作撥款安排。
2.10 推行時間表
伙伴計劃為期兩年, 將視乎東九文化中心落成後狀況而分階段開展, 預計可於0000 x0 x0 xxx, 0000 x3 月31日結束。
每個伙伴計劃年度由4 月開始至翌年3 月。
2.11 簽訂協議
獲選的倡議人會獲告知可在伙伴計劃實行的整段期間參與計劃, 至2026年3月31日為止。倡議人須每年依照場地設施的具體使用安排及撥款額, 與康文署簽訂協議。
3. 甄選準則
3.1 所有建議書由場地伙伴計劃委員會及節目與發展委員會( 註 1 )成員組成的評審小組進行評審。 小組按下列各項主要準則評估建議書的內容:
與伙伴計劃的願景和目標在策略上的配合
(a) 可協助推廣場地及場地伙伴的藝術形象和特色的程度;
(b) 拓展和擴大場地和藝術形式的觀眾層面;
(c) 善用設施,包括使用非繁忙時段、設施的座位數目和其他非經常用作演藝活動的空間;
(d) 在社區推廣藝術、 配合社區特色和需求的特別策略;
(e) 市場推廣和宣傳策略;藝術方面
(f) 過去所舉辦活動的藝術水平,包括收費和免費節目,以及
藝術教育和外展活動;
(g) 擬辦活動及其藝術人員的藝術水平,包括收費和免費節目
, 以及藝術教育和外展活動;
行政方面( 註 2)
(h) 過往籌辦節目和活動的經驗和能力,包括財務管理; 以及
(i) 具備健全的行政和管理架構,以統籌和組織伙伴計劃內的
( 註 1︰ 設立節目與發展委員會的目的在於考慮康文署長遠的節目策略, 例如以場地為本的節目編排、 資源分配和節目計劃等。)
( 註 2︰ 以個人名義提交建議書的藝術家, 可提供過往籌辦/ 參與的節目或活動以作考慮。)
節目和活動, 並能提出可行的財務建議。
3.2 康文署在評審建議書的過程中, 或會因應需要而邀請倡議人出席會議, 澄清其建議書上任何資料。 對於提交建議書截止日期後提供的任何補充及/ 或修訂資料, 康文署保留不予考慮的權利。
3.3 倡議人如提交多於一份建議書, 把某場地設施列為次選, 只有在以該場地設施作首選的申請均不合適的情況下, 評審小組方會考慮倡議人的申請。
4. 場租
4.1 除附錄I內註明可免費使用設施的情況外, 場地伙伴須按照公眾租用相關設施的現行收費標準繳付場租。
4.2 根據康文署現行租用政策, 合資格享用特惠場租的非牟利演藝團體/ 機構, 如不獲免費提供設施, 將可繼續享用相同的特惠場租。
4.3 獲文化體育及旅遊局每年撥款資助的主要演藝團體/ 機構,在使用設施時須繳付全數場地租金。
4.4 藝術團體/ 機構( 包括場地伙伴於聯合建議書內指明的所有參與藝術團體/ 機構) 如在其組織章程大綱( 如有) 及章程細則或會章 、 成立條例或信託契約內, 沒有明文規定成員不得在藝術團體/ 機構解散後分攤其利潤或資產, 則須在使用設施時繳付全數場地租金。
5. 場地伙伴獲發節目費的財政安排
5.1 場地伙伴或可獲提供節目費,用作支付伙伴計劃下節目策 劃 、 製作、 宣傳和行政的部分開支。 實際提供的款額根據雙方協定的業務計劃須每年決定, 不應視作經常收入。 在評審節目預算時, 除非場地伙伴與康文署雙方同意採取其他假定計算方式,否則票房收入一般以門券售出不少於 70% 的方法計算。
5.2 業務計劃可加入行政費, 用作支付與節目有關的職員薪酬和行政開支,款額以全年議定節目費的 30% 為上限,惟不應包括購置資本設備的開支或租金或保養費等經營費用的經常性開支。
5.3 場地伙伴可保留票房收入。 康文署鼓勵場地伙伴從票房收入以外的其他途徑賺取收入,包括演出酬金、學費、廣告收入 、捐助、 贊助等。 在計算伙伴計劃是否有盈餘時, 署方不會把場地伙伴就計劃所得的非政府、 商業及/ 或其他機構的贊助及/或捐助(捐助只適用於非牟利團體/ 機構) 列入作盈餘計算項目, 惟有關贊助及/ 或捐助仍須清楚列明在相關計劃年度的審計帳目內。
5.4 在每個伙伴計劃年度完結後, 如有關審計帳目顯示該伙伴計劃年度的總收入超出總開支, 場地伙伴須將有關盈餘運用於業務計劃以外作為促進藝術發展的用途上, 而其具體運用將由場地伙伴與康文署雙方協商同意, 有關帳目亦須清楚列明在相關計劃年度的審計帳目內。 在場地伙伴參與此輪計劃的最後一年完結後, 如有關活動的總收入超出總開支, 場地伙伴須將有關盈餘以及過往計劃年度未能使用的盈餘退還政府。
5.5 每年的議定節目費一般分三至六期發放,首30 % 在康文署與場地伙伴簽訂協議後的 14 天內, 或伙伴計劃第一個節目舉行的兩個月前支付(以較後者為準 )。 餘下 60% 的議定節目費根據實際的節目表決定支付日期。至於最後的 10% 議定節目費則於康文署接納場地伙伴提交的年終報告和已獲政府認可的審計師審核的帳目報告後支付。
5.6 場地伙伴必須先行徵得康文署的同意, 方可在收支項目方面作出重大修改, 或偏離建議書原先就活動協定的數目、 性質和內容。 假如活動與議定的年度業務計劃有重大偏差, 康文署保留調整節目費和要求退還全部或部分節目費的權利。
5.7 上述各項財政安排不適用於獲文化體育及旅遊局每年撥款資助的主要演藝團體/ 機構。 有關這些團體/ 機構的安排須按文化體育及旅遊局的綜合資助撥款政策處理。
6. 監察機制
6.1 場地伙伴須提交以下報告, 以供康文署監察伙伴計劃的執行情況:
(a) 在每個伙伴計劃年度的第七個月提交中期報告,總結該年度首六個月各項節目和活動的成績, 並提供相關數據 ;
(b) 在每個伙伴計劃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提交年終報告,總結年內各項節目和活動的成績, 並提供相關數據;
(c) 場地伙伴如根據伙伴計劃獲康文署提供節目費,須在每個計劃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提交經政府認可的審計師妥為審核、註明日期和簽署的審計帳目報告。場地伙伴如因特殊情況而未能依時提交,須提前以書面形式向署方申請延期提交,如署方接納其申請,審計帳目報告的提交期限可延長不多於三個月( 即須在該計劃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 內提交), 否則政府有權從提供予場地伙伴的節目費中,扣減相等於最後一期的節目費款額, 以及終止協議;
(d) 在每年9 月30日前提交下一個伙伴計劃年度的業務計劃 。場地伙伴如獲發節目費,康文署會先考慮擬議業務計劃和場地用途,然後再決定有關金額; 以及
(e) 獲文化體育及旅遊局每年撥款資助的主要演藝團體/ 機構須按上文(b) 項及( d) 項的規定, 就場地伙伴計劃活動,向康文署提交獨立的年終報告及業務計劃;另外,這些團體/機構就綜合資助撥款向文化體育及旅遊局提交獲政府認可的審計師審核的帳目報告 中,亦須涵蓋場地伙伴計劃。
6.2 場地伙伴須每年與康文署簽訂協議, 訂明伙伴計劃的條款及條件, 並把經雙方同意的活動內容納入協議之內。 康文署有權在考慮場地伙伴的表現, 以及在伙伴計劃期內已安排及完成的活動的水平後, 決定是否需要調整、 扣減或暫停提供有關節目費和場地資源。 假如出現任何嚴重偏離議定節目的情況( 例如過少使用場地設施、 大幅度未能達到建議內的演出和活動數目,以及更換主要人員而沒有提供份量相若者替代 ) , 康文署保留權利終止伙伴合作安排, 並可要求獲發節目費的場地伙伴退還全部或部分已支付的節目費。
7. 贊助
7.1 場地伙伴可就有關節目接受及鳴謝商業及/ 或其他機構贊助
, 惟須事前徵得康文署的同意。 一般來說, 場地伙伴不得接受與煙草有關或可能影響政府形象的贊助。 如活動以 18 歲以下的年輕人為對象, 不得接受與酒精有關的贊助/ 捐助 。
7.2 場地伙伴也可提出節目以外的其他贊助建議。 贊助可否接 受 ,須視乎康文署審議的結果而定。
8. 須與建議書一併提交的資料
8.1 倡議人提交建議書時,須一併提供附錄II指定的詳細資料。如果建議書涉及多於一個藝術團體/ 機構, 則每個參與藝術團體 / 機構均須提交附錄II索取的資料。
8.2 倡議人必須填寫附錄III的建議書表格, 妥為簽署後再行提交。
8.3 各倡議人須全力承擔擬備和提交建議書所需的費用和開支。政府在任何情況下均無須為任何倡議人承擔任何此等上述費用和開支的責任。
8.4 政府會採取所有合理的步驟, 避免披露倡議人提交建議書所提供的機密資料。 此條文不適用於:
(a) 為處理、評估或評審倡議人的建議書而向任何康文署認為適當的人士披露資料;
(b) 政府行使倡議人根據本文件賦予政府的知識產權而向任 何人披露資料;
(c) 披露政府非因為倡議人提交建議書而獲知的資料;
(d) 披露眾所周知或已變得眾所周知的資料;
(e) 披露在倡議人提交建議書的日期前政府已合法擁有的資料;
(f) 在根據任何法例或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的命令所規定的情況下披露任何資料; 以及
(g) 得到倡議人事先同意而披露的任何資料。
8.5 政府可在政府的刊物、網站、通訊、報告及其他宣傳資料中 ,使用與獲選倡議人有關的藝術團體/機構的名稱及節目資料
。 倡議人必須同意允許政府發布和使用該等資料作報導伙伴計劃用途。
8.6 政府亦可將倡議人提交的資料作研究或政策發展用途。
8.7 如倡議人提供的資料不足或證明文件有缺漏, 倡議人又未能在指定期限內應康文署要求提供額外資料或解釋, 則康文署
保留不處理其建議書的權利。
8.8 倡議人與xx署進行任何事務往來時, 均不得向署方人員提供任何利益。
8.9 倡議人如故意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 其建議書會被撤銷, 倡議人亦可能會負上刑事責任。
9. 知識產權權利
9.1 建議書載述的所有作品均不得包含任何侵犯第三者知識產權的材料。 倡議人須就任何有關侵犯或涉嫌侵犯知識產權而產生或招致的所有開支、 申索、 要求、 費用和任何性質的法律責任, 對政府作出彌償, 並使政府持續得到十足和有效的彌償。
9.2 政府為考慮及/ 或評審建議書, 有權披露或複製任何或所有建議書, 並把有關副本存檔。
10. 建議書簡介會、 提交建議書和截止日期
10.1 建議書簡介會將分別於 2022年11 月11 日(星期五) 下午3時30 分及 11 月 15 日( 星期二) 上午 10 時 30 分於香港藝術館演講廳舉行( 兩節簡介會內容相同), 公開讓藝術團體/ 機構/ 藝術家參加。 簡介會將以粵語進行。 有意出席的藝術團體/ 機構
/ 藝術家請於簡介會舉行前最少三個工作天填妥網上表格
( https:// into. ekcc. hk/ l inks )登記。座位有限, 請及早登記。每個藝術團體/ 機構最多可派出兩名代表參加其中一節簡介會。
10.2 「 邀請藝術團體/ 機構/ 藝術家提交建議書」文件可於網上
( https:// into. ekcc. hk/ l inks) 索取及下載。
10.3 倡議人必須使用附錄III的表格填寫建議書。 建議書須以中文 或英文撰寫, ( E) 項的字數以 5 000 字 為限, 康文署 不會處理
5 000字以外的內容。
10.4 倡議人必須把填妥的建議書表格以及所有文件的 正本 ,連同 文字資料的 電子版本 ( 儲存於光碟或USB記憶棒內, 以Word文件製備), 放進信封密封, 封面註明「 東九文化中心伙伴計劃」或「 東九文化中心駐場藝術家先導計劃」, 以郵寄方式送往或在辦公時間內( 星期一至五上午 10時至下午 6時) 親身送交以下地址 :
新界沙田源禾路1 號沙田大會堂 1樓113 室東九文化中心辦事處
10.5 如屬聯合提交的建議書, 所有參與藝術團體/ 機構/ 藝術家均須簽署 , 以表示同意建議書的內容, 以及同意委派主要倡 議人為其代表( 請填妥並簽署附錄III( I) 項 )。 倡議人如就多於一個場地設施提交建議書, 必須就每個場地設施提交一份獨立的建議書,並清楚列明所有選擇場地 設施的優先次序。
10.6 東九文化中心「 伙伴計劃」 截止收取建議書的日期及時間為 2023 年 1 月 18 日(星期三) 下午 5 時30分 。 透過香港郵政寄交的建議書以郵戳所示日期為準。 透過派遞代理或其他方式遞交的建議書以有關單據上所載的確認收件日期和時間為準。康文署不會處理郵費不足的申請及其他資料及支付有關費用
。 逾期送達或以傳真、 電郵或其他數碼形式提交的建議書 ,康文署概不受理。
10.7 如截止日期當天下午 2 時至6 時期間的任何時段內, 八號或以上的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懸掛, 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或政府公布的「超強颱風後的極端情況」生效,截止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天下午6 時。
11. 接受建議書
康文署保留權利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不接受任何就本文件提交的建議書。
12. 處理就「邀請藝術團體/機構/ 藝術家提交建議書」收集的個人資 料
12.1 就本文件提供的個人資料, 供康文署處理、 考慮及/ 或評審建議書之用。
12.2 就本文件提供的個人資料, 在有需要時或會向其他政府部門披露, 以供互為參考。
12.3 按照《 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 的規定, 倡議人有權查閱及更改個人資料。 查閱的權利包括索取倡議人就本文件提供的資料的複本。 如有需要, 可以書面向下列人員提出。
13. 查詢
如有查詢, 請與以下人士聯絡:
有關東九文化中心場地伙伴計劃及駐場藝術家先導計劃的查詢
xxx先生
電話 : 0000 0000 或
xxx先生
電話 : 0000 0000
傳真 : 2110 9213
地址 : xxxxxxx0 x
xxxxx 0x000 xxxxxxx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