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合同
(电子卖场系统)
合同编号: 采购单位(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果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供应商(乙方):政采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政府采购云平台”(以下简称“政采云平台”)相关服务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定义
1 、政采云平台: 指乙方开发、运营的政府采购云服务平台( 域名为 xxx.xxxxxx.xx/)。其以互联网为基础,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技术,以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和管理为重点,是涉及政府采购各领域、全流程、多用户,集政府采购网上交易、监管和服务为一体的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
2、电子卖场:指采购人通过政采云平台以网上超市、在线询价、反向竞价、协议采购(批量竞价)、定点服务等方式进行采购交易活动的系统总称,包括网上超市系统、在线询价系统、反向竞价系统、协议供货+批量竞价系统、定点服务系统等。
3、项目采购:指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传统采购方式,通过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实施,融入现代信息技术,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实现项目采购,自动记录相关信息并生成规范文档,促进其实现规范和效率双提升的系统。
4、采购监管功能:指供应商库、商品库、评审专家库、代理机构库、采购单位库、采购计划、公告、诚信评价、预警监控、统计报表等采购监管功能。
5、基础功能:指权限管理、CA 管理。
6、合同:指本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附件和补充规定。
7、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除特别指明外,日指日历日,月指自然月。
二、合同文件构成及优先顺序
本合同与下列文件(如有)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如各项文件之间约定不一致的,按照下述顺序予以解释: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及相关附件;
3、其他合同文件。三、服务内容与范围
1、甲方在本合同服务期限内向乙方购买下列 a、c、d 项服务:
a、电子卖场:☑ 网上超市 ☑ 在线询价 ☑ 汽车馆 ☑ 反向竞价 ☑ 服务市场(请在相应类别前打“√”)
b、项目采购:□ 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模式 (请在相应类别前打“√”);
c、采购监管功能:☑ 供应商库 ☑ 商品库 √评审专家库 √代理机构库 √采购单位库 √采购计划 √公告 √诚信评价 √预警监控 √统计报表(请在相应类别前打“√”)
d、基础功能:√权限管理 √CA 管理(CA 证书由第三方提供)
2、甲方认可并接受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功能,乙方将不定期进行系统优化及升级。若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其他服务/差异化需求服务的,双方应另行签署协议进行约定。
3、服务范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果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四、服务期限
本合同服务期限为 1 年,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止。五、服务费用及支付
1、本合同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xxx整(小写)¥60,000 元(含税)
/年。以上服务费用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算。
2、支付:按年度支付。甲方应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将本年度服务费用人民币(大写)xxx整(小写)¥60,000 元(含税)/年,支付至乙方下列银行和账号:
乙方账户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乙方开户银行:浙商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乙方银行账号:3310010010120100744712
3、乙方每次应在甲方支付服务费前,向甲方开具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开票内容为技术服务费。
六、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使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服务,参加网上政府采购活动,并可提出改进政采云平台的意见和建议。
2、甲方应配合乙方部署、实施系统服务,为乙方提供便利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协调各区划入驻、组织各区划培训,及时响应/确认乙方提出的问题等。 3、甲方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执行本合同,以保证约定的服务不间断的进行,
人员发生变化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提供的人员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以及因以上人员的行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结果,均由甲方负责。
4、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相应服务费用。
5、甲方同意遵守本合同以及政采云平台展示的相关管理规范、流程及各类规则。
6、甲方应保证其在政采云平台上所发布信息的合法性,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资源和服务上传、下载、储存、发布如下信息或者内容,不为他人发布该等信息提供任何便利,否则由此造成的全部结果及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1)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或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宣传的信息;
(2)涉及任何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以及骚扰性、中伤他人、辱骂性、恐吓性、伤害性的信息;
(3)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的信息;
(4)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
(5)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国家政策的内容。
7、甲方不得进行任何改变或试图改变乙方提供的系统配置或破坏系统安全的行为。
8、甲方对自己存放在政采云平台上的数据以及进入和管理政采云平台上各类产品与服务的口令、密码的完整性和保密性负责。因甲方维护不当或保密不当致使上述数据、口令、密码等丢失或泄漏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于服务期限开始前为甲方开通服务,包括办理各区划入驻、账号开通等。
2、服务期间,乙方应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政采云平台业务系统的操作、应用等培训。
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向甲方提供服务,具体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一《服务水平协议》。
4、服务期内,乙方将为甲方提供如下客户服务:
(1)乙方提供 7×24 小时售后故障支持服务,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保证甲方能够联系到故障联系人,故障联系人在明确故障后应及时反馈。
(2)乙方提供 7×24 小时的在线机器人服务系统、帮助中心自助查询、用
户帮助工具和邮箱受理服务,以及 5×8 小时(指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的热/在线服务,解答甲方在使用中的问题。
5、乙方应负责政采云平台业务系统(含系统以下的底层部分)的运营维护,确保业务系统的稳定性和可用性。
6、乙方应负责消除甲方非人为操作所出现的故障;对因甲方原因和/或不可抗力以及非乙方控制范围之内的事项引起的故障,乙方将积极协助甲方解决,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7、乙方应遵守政府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政策和标准,为甲方提供安全、可靠的云计算服务。
8、除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模式外,乙方有权探索其他商业化运营模式,但不得给甲方造成损失。
9、在不披露甲方保密信息的前提下,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可以就甲方使用乙方产品情况作为使用范例或成功案例用于乙方自身或产品/服务的宣传和推广,在这类宣传推广中,乙方并有权使用甲方的名称、单位标识(如有)。
七、数据条款
1、甲方对其提供给乙方的数据,以及甲方在政采云平台业务运行过程中产生、存储的数据和文档等(以下简称甲方数据)享有访问、利用、支配等权利。
甲方所在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权使用前述数据用于政府决策或其他非商业用途。
2、未经甲方或甲方所在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授权,乙方不得修改、披露、利用、转让、销毁甲方数据,除非:
(1)为了向甲方提供其指定的安全服务,检测、浏览、记录甲方的服务使用行为以及甲方业务数据的不安全特征(不包含对数据本身的记录及披露);
(2)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行政或司法机构等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要求,向第三方或者行政、司法机构等披露;
(3)出于审计、数据分析和研究等目的而使用;
(4)基于云平台内部运营管理所需的非商业化利用;
(5)经甲方同意的使用或披露。
3、乙方不得依据其他国家的法律和司法要求,将甲方数据及相关信息提供给他国政府、组织。
4、甲方数据均保存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中国境内服务器上。同时,乙方将采取有效管理和技术措施,确保甲方数据信息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加密存储、数据中心的访问控制、权限控制等等。
5、但除法律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服务合同终止后 60 日内,乙方会 按甲方书面要求协助甲方迁移其相关交易数据或彻底清除数据;逾期将不再保留,甲方需自行承担其数据被销毁后引发的一切后果。
八、安全保障条款
1、乙方提供多个不同层面的安全架构保障,帮助甲方及甲方客户保护其数据的可用性、机密性和完整性;提供多种安全机制帮助甲方及甲方客户保护账户安全以防止未经授权的用户操作;同时组建专门的安全应急团队应对政采云平台上可能的安全威胁,并对异常事件积极响应和处理。
2、本合同项下,甲方可对乙方提供的产品及服务进行安全监督。对于甲方 及甲方客户就乙方产品及服务安全保障方面的相关咨询及问题,乙方将及时解答。
3、乙方非常重视安全合规,截至本合同签署时乙方政采云平台已通过中央网信办组织的云计算服务网络安全审查以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备案等。
4、乙方依据法律规定及政府采购云平台公示的隐私政策对用户数据信息进行保护和处理。
5、乙方承诺对与甲方使用的乙方产品和服务相关的安全事件信息或威胁信息及时同步给甲方。
6、本协议项下,对于甲方购买的乙方产品及服务,双方安全责任划分为:
(1)乙方向甲方提供 IaaS 服务(如云主机、存储、网络等计算资源)时,乙方承担设施、硬件资源层、虚拟化组件的安全控制责任;甲方承担自己部署的操作系统、运行环境、应用系统以及甲方客户端的安全控制。
(2)乙方向甲方提供 PaaS 服务(如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公告管理系统等服务)时,乙方承担设施、硬件资源层、虚拟化组件、操作系统以及平台软件的安全控制责任;甲方承担财政内网及专用接口应用部署资源及其安全管控,承担因数据监管要求输出的数据安全责任,以及甲方客户端的安全控制责任。
(3)乙方向甲方提供 SaaS 服务(如电子卖场、项目采购等)时,乙方承担设施、硬件资源层、虚拟化组件、操作系统以及应用程序的安全控制责任;甲方承担其客户端的安全控制责任。
九、诚信条款
1、乙方承诺不从事欺瞒甚至欺诈的不诚实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与其他供应商共谋定价,抬高或压低报价;
(2)提交虚假的报价信息及/或其他供应商资质文件;
(3)接受供应商调查过程中隐瞒重要信息及/或提供虚假信息。
2、乙方承诺不为促成合同的签订、履行,而直接或间接向甲方员工、顾问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
3、如甲方知悉/怀疑乙方员工有违反上述约定的,可及时提醒乙方纠正;若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十、知识产权与保密
1、乙方拥有政采云平台所有系统的自主知识产权,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系统进行破解、反编译、模仿设计等侵犯乙方知识产权的操作,否则视为对乙方的侵权,乙方保留向甲方索赔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权利。
另外,除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数据外,政采云平台上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著作、商标、LOGO、域名、图片、档案、资讯、资料、网站架构、网站画面的安排、网页设计以及任何有关的衍生作品等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或第三方所有。未经乙方或第三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复制、修改、传播、转让、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擅自使用或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得进行反向工程、反编译、反汇编,或以其他方式发现、提取,或转换源代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任何一方应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另一方或政采云平台其他用户的保密或专有信息予以保密,保密期限自一方接收或知悉另一方或平台其他用户的保密信息之日起至该等保密信息公开之日止。如一方违反保密义务造成另一方或政采云平台其他用户损失的,违约方应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具体保密义务详见附件二《保密协议》。十一、违约责任
1、甲方理解,鉴于计算机、互联网的特殊性,下述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
(1)乙方在进行服务器配置、维护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但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
(2)由于 Internet 上的通路阻塞造成系统无法正常使用。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在工作日时间连续 48 小时不能正常使用服务的,甲方可以终止服务,但非乙方控制之内的原因引起的除外;如甲方选择终止合同的,双方按实际服务天数结算服务费用。
3、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对因本合同项下违约行为而导致的甲方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间接性、偶然性、特殊性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对本合同所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总额不超过当年服务费用总额。
5、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服务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当年服务费用金额 30%的违约金。
十二、不可抗力及免责
1、以下情形可能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甲方理解并确认不视为乙方违约,无需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1)因自然灾害以及战争、罢工、暴乱、政府行为、司法行政命令等不可抗力因素;
(2)因电力供应故障、通讯网络故障等公共服务因素和/或因黑客、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攻击等第三人因素;
(3)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国家安全、平台其他用户及/或第三方权益等因素;
(4)甲方操作不当或甲方的上网设备软硬件出现故障等非乙方因素;
(5)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变动,或财政部门做出有关限制操作。尽管有前款约定,乙方应采取合理行动积极促使服务恢复正常。
2、如一方受上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影响,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受影响一方应尽快通知对方,并协商适当延长合同的期限。在影响消除后,受影响方应及时通知对方,本合同继续执行。
十三、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执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变更及终止
1、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服务期限届满之日止。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内,如双方对合同内容无异议的,则本合同自有效期届满之次日起自动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
2、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但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4、本合同于下列任一情形出现时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决定不再续签的;
(2)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的;
(3)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合同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合同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5、本合同因前款第(1)、(2)项原因终止的,服务费用据实结算,双方应按照第七条第 5 款的规定迁移或销毁业务数据。本合同因前款第(3)项原因终止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当年服务费用金额 30%的违约金。
十五、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确认,所有通知或文件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双方保证本合同中列明的通讯地址、电话等均真实有效,任何一方变更送达地址的,须在变更情况发生后 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守约方按照原地址送达的视
为已向违约方送达了相关文件,由此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负责赔偿。 2、以下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服务水平协议(SLA)
2、保密协议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果斯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地址: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乙方(盖章):政采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地址:xxxxxxxxxxxxxx 00 x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一:
服务水平协议(SLA)
一、服务可用性
服务可用性:不低于 99.9%。备注:
1、服务可用性是指在一个月内系统无故障的时长(分钟数)与月时长(分钟数)的比率,计算方法为:1-∑(系统故障时长)/(30×24×60)。
2、服务不可用是指因政采云系统内部故障问题导致 10%以上的用户在一段时间内无法正常使用。
二、数据持久性
数据持久性:不低于 99.9999%,即 1000000 次写请求可能发生 1 次数据丢失风险。
备注:数据持久性是指通过一定的措施将数据保存到物理介质(如磁盘,文件等)上,保证数据不被丢失。
三、页面请求响应时间
页面请求平均响应时间:不超过 2 秒钟。
备注:请求响应时间是指用户通过 web 页面完整发送请求到系统开始算起到用户收到系统给予的响应为止所需要的时长。
四、客户服务承诺
客户服务热线服务时间:5×8 小时(指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7×24 小时的在线机器人服务系统、帮助中心自助查询、用户帮助工具和邮箱受理服务;
7×24 小时售后故障支持服务;
报障或投诉受理后响应时间:工作日 1 小时内响应。备注:
1、故障投诉受理是指用户在使用政采云系统过程中出现的因政采云原因引起的系统故障影响用户使用,用户通过政采云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热线信
箱、IM 等进行投诉并得到政采云对故障处理情况的回复。
2、非故障投诉受理:是指用户在使用政采云系统过程中遇到使用问题或对政采云系统改进的建议等通过政采云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热线信箱、IM 等向政采云投诉并得到政采云对问题的处理及相关情况回复。
3、响应时间:是指自政采云收到用户故障投诉或非故障投诉到政采云对投诉问题开始进行解决的时间。服务热线人工接听率是指政采云客服热线人工座席接起的量和用户转人工座席量的比值。
五、其他
1、当《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合同》暂停或终止的同时本协议即相应暂停或终止。
2、若本协议与相关协议中的条款相冲突或不一致,则以本协议为准。
3、政采云有权根据变化适时对本协议部分服务指标做出调整,并及时在政采云平台网站发布公告或发送邮件向用户提示修改内容。
附件二:
保密协议
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果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乙方:政采云有限公司
鉴于:
1、甲、乙双方拟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果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政府采购云平台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立合作关系,为此目的,任一方已经和(或)将要向对方披露与本项目有关的非公开的、保密的、专有的信息和资料。
2、接受方承诺接受本协议相关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履行保密义务。为此,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定义
1、保密信息:指披露方直接或由其关联企业、政采云平台用户(以下简称平台用户)向接受方提供的,或接受方因本项目获得的披露方或平台其他用户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技术信息:产品设计(含网站结构)、技术方案、设计图纸、说明文档、手册、研发计划、程序、软件源代码、目标码、流程、开发包、数据结构、算法、专有技术等信息;
(2)业务信息:商业计划、商业运作方法、市场策略、销售方案/数据、成本分析、平台用户信息、客户名单和业务往来信息、财务数据、人事数据、资源消耗数量、通信流量大小等信息;
(3)安全信息:包括账号、口令、密钥、授权等用于对网络、系统、进程等进行访问的身份与权限数据,还包括对正当履行自身工作职责所需要的重要、适当和必要的信息;
(4)其他任何标记或指明为“保密”“受控”等字样的载体及其内含信息。若披露方以口头和(或)视听方式提供,则应在披露之日起 5 日内,以书面
的方式摘要前述以口头和(或)视听方式披露的保密信息并指明其保密性。
2、平台用户:指具有享受政采云平台各项服务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已入
驻平台或完成平台注册程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等。
3、关联企业:一方的关联企业是指由一方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或直接或间接控制一方;或与一方共同控制同一家公司或能对其施加重大影响;或与一方受同一家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前述“控制”指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被人民法院认定的方式。
4、披露方:指本协议项下提供保密信息的一方(含平台用户);接受方:指接收保密信息的另一方。
5、代表:指一方和/或其关联公司的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及律师、会计师、财务顾问等专业顾问。
二、保密信息用途
接受方保证保密信息仅用于本项目之合作目的或双方另行书面约定的用途和范围。未经披露方书面授权或同意,接受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三、接收方义务
1、接受方保证至少以对待己方所有的类似信息的谨慎程度对待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且将采取不低于一般合理水平的必要措施保护披露方的保密信息,防止该等信息被用于非授权的用途或泄漏。
2、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公开宣布或透露本协议的存在及其条款或条件,也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本项目有关的讨论、谈判、协商、项目条件、交流文件及其他信息,除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等手续,或根据司法机关的强制性要求而应作出的披露,或向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中介机构披露以取得专业意见。
3、为实现本项目之目的,接受方有权向其因履行职责而必须了解披露方的 保密信息的代表透露必要的信息资料,但接受方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促使 上述因工作关系知悉、接触披露方保密信息的代表承担不低于本协议的保密义务。
4、接受方同意将其代表视同接受方自身,该等代表对保密信息的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和泄露都将被视为是接受方对保密信息进行了非授权的使用和泄露,由接受方承担责任。
5、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对披露方提供的产品等进行反向工程、编辑或分解,不得对披露方提供的原件或复印件上的任何版权、商标、标志、图例或其他标识进行转移、套印或损坏。
四、保密义务的例外
下列信息不属于本协议所定义的保密信息,不受保密义务的约束:
1、披露方披露之时或之后已进入公众领域的有关信息,但因接受方违反保密义务而使有关信息进入公众领域的除外;
2、接受方能够证明在披露方披露之时已经为接受方正当拥有且不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信息;
3、接受方能够证明从第三方正当获知的信息,并且就接受方所知,该第三方有权将有关信息披露给接受方并且该披露行为不违反任何保密义务;
4、有证据、记录证明是由接受方独立开发、产生的信息;
5、由披露方自行披露或书面同意披露的信息;
6、接受方根据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或政府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等有关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职权的要求所必要、合理披露的信息。在此情况下,除非前述政府主管部门、司法机关限制或禁止,或者前述适用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接受方应首先给予披露方合理的书面通知,并由双方共同努力,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量避免、减少因透露该等信息而造成的损失。
五、财产权及信息资料的返还
1、披露方拥有并保留对保密信息的所有/使用权利及相关利益,除为实现本项目目的而查阅、复印,或在制作相关文件中使用信息资料的有限权利外,本协议不包含任何关于专有技术、专利、商业秘密、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明示或暗示的许可使用或转让。
2、本协议终止后或披露方要求时,接受方应依照披露方的要求将记载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包括保密信息的原件、各种形式的复制件或经过任何形式变化的保密信息)返还给披露方或者销毁。
六、违约救济
1、接受方理解并同意,保密信息是披露方的重要资产,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都可能给披露方带来金钱所不足以弥补的无法挽回的损失。若违约行为发生或可能发生时,除其他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外,披露方有权无需证明实际遭受的
损害而获取禁令以阻止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或终止已发生的违约行为。
2、如接受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披露方有权要求接受方赔偿披露方的所有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守约方向平台用户支付的索赔额及其他合理费用。
七、附则
1、保密期限:自接受方接收或知悉保密信息之日起 2 年或披露方书面解除接受方保密义务之日止(以时间先到者为准)。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受此期限的规定,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披露方对保密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是否侵权不作任何明示、暗示的保证或其他承诺,也不保证保密信息适用于任何特定目的或用途;披露方不承担任何接受方使用或不能使用保密信息所造成的损害责任。
3、本协议独立于甲乙双方签署的其他任何法律文件。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不因签署的其他任何法律文件的无效、终止或撤销而失效。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其整体或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在相关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本协议的宗旨和目的重新拟定条款来取代该条款。
4、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5、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 肆 份,双方各执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