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 次 修正後信託契約條文 現行信託契約條文 說 明 至各計價幣別元以下小數第四位。 三、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 位之淨資產價值。 四、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前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銷售價格。 至新臺幣元以下小數第四位。 三、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新增) 配合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本契約第5 條第2 項增列相關規定。...
國泰策略高收益債券基金(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信託契約條文修訂對照表
條 次 | 修正後信託契約條文 | 現行信託契約條文 | 說 明 |
第一條 | 定義 x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二十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指本基金所發行之各類 型受益權單位,分為新 臺幣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不分配收益)、新臺幣計價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分配收益)、美元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不分配收益)及美元計價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分配收益)。 三十、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指本基金所發行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分為新臺幣計價 A類型受益權單位及新臺幣計價 B 類型受益權單位。 三十一、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指本基金所發行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分為美元計價 A 類型受益權單位及美元計價 B 類型受益權單位。 三十二、基準貨幣:指用以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貨幣單位,本基金基準貨幣為新臺幣。 三十三、基準受益權單位: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及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受 益權單位。 | 定義 x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二十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指本基金所發行之各類 型受益權單位,分為 A類型受益權單位(不分配收益)及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分配收益)。 | 配合本基金新增發行美元計價 A、B 類型,修 訂 相 關 條 文。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
(新增) | |||
(新增) | |||
(新增) | |||
(新增) | |||
第二條 | x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一、 本基金為債券型並分別以 新臺幣及美元計價之開放式基金,定名為國泰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 |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一、 本基金為債券型之開放式基金,定名為國泰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配合本基金新增發行美元計價 受 益 權 單 位,明列本基金 計價幣別。 |
第三條 | x基金總面額 一、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淨發行總面額如下: (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 | x基金總面額 一、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 (包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合計)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最低為新臺幣參億元。 | 1. 配合新增發 行外幣計價 受益權單位 及本契約第 1 |
x 次 | 修正後信託契約條文 | 現行信託契約條文 | 說 明 |
為新臺幣壹佰億元,最低為新臺幣參億元。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單位。 (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 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每受益權單位面額以每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按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依本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貨幣與新臺幣之匯率換算後得出。具體面額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 一受益權單位得換算為一基準受益權單位。有關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三、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經金 管會申請核准後,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得辦理追加募集。 四、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本條第一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本條第 一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於上開期間屆滿後,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受益權單位及金 額)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不論其 類型)為新臺幣壹拾元。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包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最高為壹拾億單位。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經申請核准後,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得辦理追加募集。 二、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前 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於上開期間屆滿後,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受益權單位及金額)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追加發行時亦同。 | 條第 29 項定義,明訂新臺幣計價及外 幣計價受益 權單位最高 總面額及外 幣計價受益 權單位之面 額計算方式。 2. 追加募集條 件之規定移 列至本條第 3項。 配合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 受 益 權 單 位,訂定每一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得換算為一基準受益權單位。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由本條第1 項後段文字移列。 1. 配合本條項 次調整,酌修文字。 2. 配合本基金 受益權單位 計價幣別及 基金實務修 訂文字。 |
x 次 | 修正後信託契約條文 | 現行信託契約條文 | 說 明 |
報,追加發行時亦同。 五、 本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權,按各類型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割;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即本金受償權、收益之分配權 (僅限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得享有收益之分配權)、受益人會議之表決 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六、 本基金召開全體受益人會議或跨類型受益人會議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按本條第二項換算為基準受益權單位數,進行出席數及投票數之計算。 | 三、 本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權,按各類型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割;同類型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即本金受償權、收益之分配權(僅限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收益之分配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本基金 追加募集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權,亦享有與已發行同類型受益權單位相同權利。 (新增) | 配合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修訂。 配合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 受 益 權 單 位,增列召開全體或跨類型受益人會議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應換算為基準受益權單 位數之規定。 | |
第四條 | 受益憑證之發行 一、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四類型發行,即新臺幣計價 A 類型受益憑證、新臺幣計價 B 類型受益憑證、美元計價 A 類 型受益憑證及美元計價 B 類型受益憑證。 | 受益憑證之發行 一、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兩類型發行,即 A 類型受益憑證及 B 類型受益憑證。 | 配合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 受 益 權 單 位,明列本基金 4 類型受益憑 證。 |
第五條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一、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投資人申購本基 金,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 法」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二、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三)本基金成立後,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經 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一、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二、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新增) | 配合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 受 益 權 單 位,依金管會 101.10.11 證 期 ( 投 ) 字 第 1010047366 號令 及 101.10.17 金 管 證 投 字 第 1010045938 號 令,增訂後段規定及酌修文字。 配合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 受 益 權 單 位,增列當部分 類型受益權單 |
條 次 | 修正後信託契約條文 | 現行信託契約條文 | 說 明 |
揭露之銷售價格。前述銷售價格係按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值依本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貨幣與基準貨幣之匯率換算後,乘上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 四、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六、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 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訂定其受理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本基金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若因不同級別而有差異者,經理公司應基於公平對待投資人及不影響投資人權益原則辦理,並於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充分揭露。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七、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除經理公司及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受理基金申購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申購人應 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將 | 四、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之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六、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除經理公司及特定金錢信託方式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數。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金融機 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 | 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時之相關規定。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29 項定義修訂。 配合「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 18條、基金實務作業及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分列四項修訂。 |
x x | xx後信託契約條文 | 現行信託契約條文 | 說 明 |
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數。 八、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 益權單位,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四十七之三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九、 申購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四十七之三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 算申購單位數。 | 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四十七之三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新增) |
x 次 | 修正後信託契約條文 | 現行信託契約條文 | 說 明 |
十、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同 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之轉申購,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金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涉及不同外幣兌換時,經理公司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經理公司辦理有關兌換流程及匯率採用依據。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 購。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 18-1條,明訂受益人申請基金轉申購 之 相 關 規 定,其餘項次依序遞延。 | |
第七條 | x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 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參億元整。 |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 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參億元整。 | 配合本契約第 3條之修正,調整項次。 |
第九條 | x基金之資產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本基金之資產。本基金資產應以「玉山銀行受託保管國泰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名義,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並得簡稱為 「國泰策略高收益債券基金專戶」。基金保管機構應 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計價幣別開立上述專戶。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四)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僅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得享有)。 | 本基金之資產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本基金之資產。本基金資產應以「玉山銀行受託保管國泰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名義,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並得簡稱為 「國泰策略高收益債券基金專戶」。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四)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僅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 益分配)。 | 配合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 受 益 權 單 位,增列本基金應開立外幣基金專戶規定。 酌修文字。 |
第十條 | x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二、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合計xxx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 | x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二、 本基金xxx日淨資產價 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除前項第(一)款至第(四) | 明訂各類型受 益權單位於計算合計金額時 |
條 次 | 修正後信託契約條文 | 現行信託契約條文 | 說 明 |
時,除前項第(一)款至第 (四)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四、 本基金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於計算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收益分配或其他必要情形時,應分別計算各 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承擔。 五、 各項費用之支付幣別,依市場實務或協議之議訂幣別進行。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四、 本基金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於計算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其他必要情形時,應按各類型淨資 產價值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新增) | 均以新臺幣為基準貨幣。 酌修文字。 明訂費用支付幣別,依市場實務或協議之議訂幣 別進行。 | |
第十二條 | 經理公司之權利、義務與責任十九、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 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二十、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一)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美元作為計價貨幣,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投資人所申購或買回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為之。 (二)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承擔。 (三)本基金基準貨幣及匯率換算風險。 (四)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面額之計算方式、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幣別與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 換算比率。 | 經理公司之權利、義務與責任十九、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 新臺幣參億元時,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新增) | 明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於計算合計金額時均以新臺幣作為基準貨幣。 本基金含外幣級別受益權單位,配合明訂經理公司之揭露義務及內容。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
第十三條 |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與責任九、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處分本基金之資 產: (二)於本契約終止,清算本基 |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與責任九、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處分本基金之資 產: (二)於本契約終止,清算本基 | 酌修文字。 |
條 次 | 修正後信託契約條文 | 現行信託契約條文 | 說 明 |
金時,依各類型受益權單 | x時,各類型淨資產價值 | ||
位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各 | 應依各類型受益權比例 | ||
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 | 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 | ||
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 之資產。 | ||
第十五條 | 收益分配 二、 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非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 陸地區(不含港澳地區)所得之稅後利息收入,為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上述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依本條第三項規定之時間,按月進行收益分配,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分配之金額。 | 收益分配 二、 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境外之國家 或地區所得之利息收入,為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上述可分配收益,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依本條第三項規定之時間,按月進行收益分配。 | 明訂可分配收益之來源,並增列經理公司得依收益情形自行決定分配金額之但書規定。 |
五、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國泰策略高收益債券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名義按計價幣別開 立獨立專戶分別存入,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但其所生之孳息應按其計價幣別分別併入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 五、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國泰策略高收益債券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名義存入獨立帳 戶,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 配合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修正。 | |
六、 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 B 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新 臺幣計價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外幣計價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給付應以匯款方式為之。但新臺幣計價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每月收益分配之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壹仟元時,或美元計價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每月收益分配之給付金額未達美元伍拾元時,收益分配之給付則以受益人為申購人之轉申購其原持有本基金計價幣別 B類型受益權單位方式為之 (惟受益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或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本基金者,不在此限),且申購手續費為零。經理公 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 | 六、 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 B 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但每月收益分配之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壹仟元時,收益分配之給付則以受益人為申購人之轉申購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方式為之(惟受益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或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本基金者,不在此限), 且申購手續費為零。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地點、時間及給付方式。 | 配合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 受 益 權 單 位,修訂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給付方式及自動轉申購之規定。 |
x x | xx後信託契約條文 | 現行信託契約條文 | 說 明 |
分配之金額、地點、時間及給付方式。 | |||
第十七條 | 受益憑證之買回 一、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以書面、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以及雙方之義務、責任及權責歸屬。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其相關 限制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經理公司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辦理受益憑證之買回作業,並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基金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若因不同級別而有差異者,經理公司應基於公平對待受益人及不影響受益人權益原則辦理,並於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充分揭露。 四、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手續費、掛號郵費、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受 益人之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 別給付之。 | 受益憑證之買回 一、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以書面、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以及雙方之義務、責任及權責歸屬。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經理公司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辦理受益憑證之買回作業,並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四、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基金保管機 構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手續費、掛號郵費、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 1.依「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 27條及實務修 正。 2.配合增發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保留實務彈性,明訂各類型買回單位數限制依公開說明書規定。 明訂買回價金將依其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 |
條 次 | 修正後信託契約條文 | 現行信託契約條文 | 說 明 |
第十八條 |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一、 任一營業日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一、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配合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修正。 |
二、 前項情形,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依該計算日各類型 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應向金管會報備之。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 其買回之價格。 | 二、 前項情形,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應向金管會報備之。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 配合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基金實務作業修正。 | |
第十九條 | 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一、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金管會核准者,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本基金部分或全部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一)證券交易所、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二)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三)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四)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 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一、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金管會核准者,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一)證券交易所、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二)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三)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四)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 配合基金實務作業修正。 |
二、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部分或全部類型受益權單 位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並自該計算 日起七個營業日內,指示基 | 二、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經理 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 | 配合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基金實務作業修正。 |
x x | xx後信託契約條文 | 現行信託契約條文 | 說 明 |
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 | 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應向 | ||
x。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 | 金管會報備之。 | ||
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 | |||
格,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 |||
第二十條 | x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並依 下列原則計算之。因時差問題,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於次一營業日(計算日)完成: (一)以基準貨幣計算本基金 資產總額,減除適用所有類型並且費率相同之相關費用後,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本基金初步總資產價值。 (二)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 資產佔本基金資產總額之比例,計算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初步總資產價值。 (三)加減專屬各類型受益權 單位之損益後,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 型淨資產價值。 (四)前款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淨資產價值加總即為本基金以基準貨幣呈現之淨資產價值。 (五)第(三)款各類型受益權 單位淨資產價值按本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匯率換算即得出以計價貨幣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因時差問題,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於次一營業日(計算日)完成。 | 配合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 受 益 權 單 位,明訂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原則。 |
二、 本基金包含不同計價貨幣之受益權單位,每營業日淨資產價值計算及不同計價貨幣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均以基準貨幣與各計價貨幣轉換進行,故存在匯率 換算風險。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存在匯率換算風險,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 |
第二十一條 |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二、 經理公司應於每一計算日分別按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價值,扣除其負債及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計算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除以該類型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 總數,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二、 經理公司應於每一計算日分別按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價值,扣除其負債及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計算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除以該類型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 總數,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 配合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修正。 |
x 次 | 修正後信託契約條文 | 現行信託契約條文 | 說 明 |
至各計價幣別元以下小數第四位。 三、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 位之淨資產價值。 四、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前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銷售 價格。 | 至新臺幣元以下小數第四位。 三、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新增) | 配合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本契約第5 條 第2 項增列相關 規定。 | |
第二十四條 | x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金管會核准後,本契約終止︰ (五)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 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等值新臺幣貳億元 時,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基金保管機構 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金管會核准後,本契約終止︰ (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時,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明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於計算合計金額時均以新臺幣為基準貨幣。 |
第二十五條 | x基金之清算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清償本基金之債務,並將清算後之餘額,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清算餘額分配前,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並通知受益人,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 本基金之清算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清償本基金之債務,並將清算後各類 型淨資產價值之餘額,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清算餘額分配前,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並通知受益人,其內容包括各類型清算淨資產價值餘額總金額、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 備並通知受益人。 | 配合基金實務作業修正。 |
第二十六條 | 時效 一、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 B 類型受益權單位 之資產。 | 時效 一、 B 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 | 配合基金實務作業修正。 |
第二十八條 | 受益人會議 二、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 | 受益人會議 二、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 | 配合本基金新 |
條 次 | 修正後信託契約條文 | 現行信託契約條文 | 說 明 |
議,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前述之受益人,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五、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該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ㄧ以上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ㄧ以上同意行之。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一)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二)終止本契約; (三)變更本基金種類。 | 議,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前項之受益人,係指繼續持有 B 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且其所表彰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之 B 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五、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但如決議事項係有關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事項或其 他專屬於 B 類型受益權單位者,則受益人會議應僅B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 B 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ㄧ以上之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ㄧ以上同意行之。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一)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二)終止本契約; (三)變更本基金種類。 | 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修正,並酌修文字。 配合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本契約第1 條 第 29 項定義修正。 | |
第二十九條 | 會計 一、 本基金彙整登載所有類型 受益權單位數據之帳務,以基準貨幣為記帳單位。 | 會計 (新增) | 明訂本基金以基準貨幣為記帳單位,其後項 次依序調整。 |
第三十條 | 幣制 一、 本基金彙整登載所有類型 受益權單位數據之簿冊文件、收入、支出、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均應以基準貨幣元為單位,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 資產價值,不在此限。另為 | 幣制 一、 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收入、支出、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均應以新臺幣元為單位,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不在此限。 | 明訂財務報告報表幣別以基準貨幣表達,並依基金實務作業修訂但書。 |
條 次 | 修正後信託契約條文 | 現行信託契約條文 | 說 明 |
表彰包括但不限於各類型 之淨資產、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等必要之文件、記錄,得以各類型計價幣別表示。 | 二、 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兌換,先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xx資訊(Bloomberg)所示各該外幣對美金之收盤匯率將外幣換算為美金,再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所示美金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如計算日當日無法取得xx資訊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匯率時,以路透社(Reuters)所提供之資訊代之。如計算日無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匯率或無法取得者,則以最近之收盤匯率為準。但基金保管機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 ||
二、 本基金非基準貨幣計價資 產與基準貨幣之匯率換算,先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xx資訊(Bloomberg)所示各非基準貨幣(美元除外)對美元之收盤匯率將外幣換算為美元,再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所示美元對基準貨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基準貨幣。如計算日當日無法取得xx資訊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匯率時,以路透社(Reuters)所提供之資訊代之。如計算日無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匯率或無法取得者,則以最近之收盤匯率為準。但基金保管機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其匯率 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 配合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 受 益 權 單 位,修訂非基準貨幣計價資產換算標準。 | ||
第三十一條 | 通知及公告 一、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但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 單位之事項,得僅通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一)本契約修正之事項。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得不通知受益人,而以公告代之。 (二)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僅須通知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三)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四)本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五)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六)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七)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 通知及公告 一、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配合基金實務作業修正。 |
(一)本契約修正之事項。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得不通知受益人,而以公告代之。 (二)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僅須通知 B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三)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四)本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五)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六)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七)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
條 次 | 修正後信託契約條文 | 現行信託契約條文 | 說 明 |
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二)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 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二)公告: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同業公會網站,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 告。但前項第(二)款之公告事項,係每日於經理公司之各營業處所及同業公會網站公告當日所計算前一營業日之各類 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 揭露。 | 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二)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二)公告: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同業公會網站,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 告。但前項第(二)款之公告事項,係每日於經理公司之各營業處所及同業公會網站公告當日所計算前一營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 配合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本契約第1 條 第 29 項定義修正。 配合本基金新增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本契約第1 條 第 29 項定義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