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臺北市私立延平高級中學 104 年校園保全服務契約書草案
茲有 臺北市私立延平高級中學 (以下簡稱甲方)委託 (以下簡稱乙方)提供駐衛保全服務,執行校園門禁安全管制與維護工作,經雙方議定共同遵守條款如下:
第 一 條 x契約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 104年5月1日 08時 00 分至 105年8月1日 08時 00分止。
第 二 條 甲方委託服務標的物:
一、名 稱:臺北市私立延平高級中學
二、所 在 地: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一段 275 號三、保全範圍:詳契約書第四條
第 三 條 駐衛保全時間:每日 00:00-24:00第 四 條 駐衛保全服務內容:
一、門禁管理:
(一) 上學日:上午 06:45 時至晚上 21:40 時。
(二)例假日:上午 07:30 時至下午 18:00 時。
(三)上學日或例假日,蒞校之來賓,包含家長、校友或一般訪客,均需得到受訪者同意始得辦理換證,方得入校。如有學校人員陪同或特殊情形,則可視情況免除此一作業程序。
(四)學生家長或訪客要轉交物品給學生時,需詳細登錄相關資料。依收發程序轉交學生,若遇資料不全或特殊緊急事件,則轉學務處協助處理。
(五)任何來賓或訪客,禁止在校園內推銷各種商品,以免引起校內教職員工的不便。
(六)例假日學生來校,需穿著校服或體育服,以資辨認。如穿便服,需攜帶學生證,方得入校。
(七)防止不明人士進入校園。
二、機械保全之設定與解除,辦公室、各樓層門或鐵捲門之開啟及關閉校園:
(一)發現電子保全防護中任何異狀時,應通知校方或電子保全公司處理,不得自行處理。
(二) 若於電子保全防護內發生警報遭破壞、竊盜,留駐人員應保持現狀,等待電子保全人員前來全權處理。更應代理校方配合機械保全公司人員前往處理,並加以紀錄處理過程及結果,並通知校方。
三、收受書報雜誌郵件(掛號郵件務必登錄)。
四、監看監視系統(含大門、側門及福利社門等)。
五、偶發事件處理:若有偶發事故、發現竊盜或暴行事件發生,應立即報告甲方緊急聯絡人及警察機關等有關單位。.
六、學校臨時交辦事項。
七、其他服勤注意事項: (一)服勤時,除另有規定外,應著制服並佩帶整齊。
(二)與學校人員、家長相處和諧友善,並誠意接受有關人員指派,共同維護校園安寧。 (三)執行勤務須嚴格認真,工作態度和藹有禮,並以耐心、愛心對待學生,言行舉止
更應注意不違反教育原則,且服勤時應準時簽到簽退。 (四)乙方值勤應嚴格執行禁止本身及外人士攜帶危險物品進入校園內。
(五)甲方遇學生留校夜間自習期間得要求乙方以應配合注意事項值勤,乙方不得拒絕。
(六)教職員工留校加班時,應於大門關閉前通知留校人員離校。
六、乙方應提供緊急聯絡人員資料(含駐衛、系統部分)包括督導及值勤人員姓名、電話、行動電話等基本資料,以供甲方存查。
第 五 條 駐衛保全工作要領:
一、服勤時應穿著制服,佩戴臂章,整齊並保持精神飽滿、謙恭有禮。二、值勤時間不得遲到早退。
三、校園關閉時應淨空人員離校,並負責公共區域門禁關閉及保全系統之設定,並確實巡邏校區。
四、熟識校方各級主管,注意可疑人、事、物,並隨時記錄。
五、遇狀況立即處理,並即刻向甲方報告;必要時需向警察機關報案。
六、確實配合校方執行各項校區管理規定(相關規定由校方提供)。詳警衛勤務作業實施要點。
七、熟悉校警室監控錄影設備之操作,且隨時注意監控畫面以確定監控校區之各死角,如發現監控設備故障,立即通知校方處理。
第 六 條 乙方派駐之保全服務人員:
一、限男性,役畢,年齡為 30 至 55 歲,必須具備專業素養,身心健康,執行職務時態度理性和善,並具有高度警覺性。
二、必須符合保全業法規定之合格保全人員。
三、應品性端正、態度和善,無不良嗜好。不得有外籍勞工(大陸勞工)身分。四、派駐本校服務之保全人員不得有前科等不良記錄。
五、受過保全人員職前專業訓練1 週(含)以上及在職訓練,並具有保全警衛工作經驗者(報到時需附其工作經驗之證明文件)。
六、警衛工作人員須為儀表身心無任何機能障礙者,派任執勤之警衛工作人員應檢附公立醫院體檢證明。
七、警衛工作人員應穿著繡有立約商公司名稱之自備制服,佩帶整齊,並於執勤時間內在規定地點駐守,不得引入外人住宿、打赤膊、穿拖鞋、飲酒、聚賭、嚼食檳榔及其他不法或不良行為。
八、警衛工作人員不得有監守自盜或違反保密義務之行為。
九、警衛工作人員(含休假代班人員)既經派定,爾後人員更換異動,均須經適用機關之審定與同意。
十、決標後十日內得標廠商應檢附派任執勤之警衛工作人員證明文件交本校備查。 (一)醫院體檢證明
(二)主管機關審查名冊 (三)公司培訓證明。 (四)警衛人員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五)其他依本案相關規定需檢附之證明文件。第 七 條 契約價金之結算與給付:
一、每月保全服務費於每月 20 日前由乙方提出,經甲方審核確認可付款後,依會計程序
辦理付款。
二、乙方違反契約義務,致甲方受有損失時,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
第 八 條 駐衛保全責任:
一、乙方派駐之保全服務人員如有品性不端、言行粗暴,怠忽職守或其他違背職務之情事,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視情節輕重依罰則予以處罰或更換調整,乙方不得拒絕。
二、駐衛保全人員執行職務時,必須將執行情形登記於記錄簿,俾便甲方查考。
三、乙方應確實履行駐衛保全人員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並提出訓練證明文件,並對其行為善盡管理督導之責。
四、乙方派駐衛保全服務人員,值勤期間受甲方指揮監督,且乙方應定期及不定期督導查核駐衛人員值勤狀況並簽會甲方。
第 九 條 罰則及賠償(罰款以次計):
一、服裝、儀容、配件不整.......罰款新台幣貳佰元二、執勤睡覺.............罰款新台幣參佰元三、未依規定巡邏...........罰款新台幣貳佰元四、非本校人員及訪客人員未落實登記..罰款新台幣貳佰元
五、擅離職守.... ........罰款新台幣壹仟元 (並行政處分)。六、禮節不佳、容留閒人逗留聊天....罰款新台幣貳佰元
七、未確實關閉水電和照明設施.....罰款新台幣貳xxx、執勤簿未詳實記載.........罰款新台幣貳佰元
九、駐衛保全服務人員值勤時,應據實簽到退,作為結算付款之依據。
十、無故未到校執勤,經甲方通知一小時內未派員到校執勤。罰款新台幣參仟元(並扣除未到勤費用)
(以上十項只要其中一項超過二次,甲方得要求乙方立即更換駐衛人員,甲方要求乙方更換駐衛人員連續二次,仍無法改善服務品質,則甲方得要求乙方解約,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十一、駐衛保全服務人員違反第四條規定,未善盡職責,致甲方遭受損害,乙方應負完全之賠償責任。
十二、乙方因駐衛保全服務人員,擅離職守,未能善盡防護責任,致甲方遭受損失時,乙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十三、乙方駐衛保全服務人員於執勤期間不法侵害甲方(含教職員工、學生及使用學校場地之第三者)權益,致甲方受損害,除須負完全損害補償責任,且若涉及法律訴訟、和解談判等事宜,應由乙方負完全之責任。
十四、駐衛保全服務人員,因執行職務,遇盜竊持械搶劫,危及生命安全,保全服務人員,已善盡防護之責,仍無法遏止,致甲方遭受損害時,乙方不負賠償之責。
十五、因不可抗力之天災,致使甲方遭受損失時,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十六、甲方機械(系統)保全範圍內之標的物,如因乙方駐衛保全服務人員『設定』或『解除』疏失,導致甲方遭受損失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十七、若甲方自行變更標的物之安全防護設施,致甲方標的物遭受損失時,乙方不負賠償之責。
第 十 條 理賠程序:
一、甲乙雙方應於事故發生時儘速趕至現場,共同查證有無損失。如有損害發生時,甲方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警處理,警察未到場勘查採證前應保留現場,不得移動或破壞。
二、賠償責任案件發生時,應於事故發生起一個月內,由甲方以書面向乙方提出正式賠償要求,並檢附報案證明及損失清單(包括名稱、數量、價值、金額等)。
三、如屬甲方機械(系統)保全範圍內之標的物遭受損害時,必須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機械(系統)保全公司及警察機關共同鑑定責任;甲方應提供乙方所要求之舉證等有關資料,以憑勘鑑責任及估計損失。
四、賠償責任:自甲方正式提出賠償之日起,xxx在依法裁決(含和解、調解)有過失責任時七日內完成理賠手續,逾期每日罰款賠償金額之千分之一計息,至辦妥補償。
第十一條 乙方選派駐衛保全人員之薪資、制服、各項保險及其他福利,由乙方負責。
第十二條 為期駐衛保全服務人員熟悉業務及環境,乙方應儘量派駐固定駐衛保全服務人員為原則,並提供其基本資料,供甲方備查。
第十三條 甲方應提供駐衛保全服務處所、電話、桌椅、水電供應及市內電話等。但長途、國際及其他電話費用由乙方負擔。如因執行職務正當使用而損壞時,由甲方負責修理。駐衛保全服務人員服勤時所使用之水電費及電話費,由甲方負擔。責任區域內鎖匙應於每次使用時應詳細記錄使用情形,並送本校備查,且非經本校書面同意,不得
複製鎖匙。
第十四條 有關保全駐衛警之訓練、督導、待遇、保險、退休、加班費及福利權益等事宜由保全公司負責。
第十五條 一方未經他方同意,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全部或一部份讓與第三者,違者,得立即解除合約。
第十六條 x因天災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繼續履行契約時,雙方應本公平誠信的原則終止本契約。
第十七條 雙方因故欲終止契約時,應於終止前一個月,以書面正式通知,向對方預告。第十八條 x契約內容若有增刪修改,應於修改處加蓋雙方負責人印章後,始生效力。
第十九條 雙方有關之通知文件應以本契約所載註之住址,以掛號方式傳遞,如有變更,應以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十條 雙方如因履行契約而發生糾紛時,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理管轄法院。第二十一條 乙方依前點辦理之保險,其內容如下:
一、承保範圍:專業責任險。包括因業務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甲方或其他第三人受有之損失。
二、保險標的:履約標的。(駐衛服務)三、被保險人:以乙方為被保險人。
四、保險期間:自雙方簽訂契約甲方完成報備後起至契約所定履約期限之日止。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第二十二條、警衛工作人員之管理及監督
一、警衛工作人員為乙方員工,與本校無任何僱傭、委任、或其他直接法律關係。警衛工作人員之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安全、勞動災害、勞工保險等勞動基準法有關法令規定之僱主責任,概由立約商負責處理。休息時間、延長工時、休假及請假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並需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訂立工作規則。
二、警衛工作人員應依甲方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指遲到或早退在 10 分鐘
以內者;如超過 10 分鐘,應另依請假規定辦理),無論遲到、早退,原執勤人員於接(代)班人員到達辦理交接手續前,均不得離開,否則以缺勤論;警衛工作人員請假,乙方應於前 1 日(病假除外)通知甲方管理單位,並另派合格人員代班,其所增加之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未到班或派人代班,以缺勤論。
三、乙方應自行約束派駐之警衛工作人員紀律、行為、操守、並按契約內容及「校園保全作業實施要點」執行外,其現場之勤務協調運作,並須配合甲方之勤務需求,接受甲方之督導。
四、乙方對其派駐警衛工作人員應負管理及考核之責,如有不當行為觸犯法令所引致之糾紛,概由乙方負責。
五、乙方每星期督勤 1 次,並繕寫督勤紀錄以備查考,另對於夜間及非上班時間之勤務,
每月查勤次數不得少於 10 次。派駐警衛人員每日填寫工作日誌,並每週送甲方管理單位備查,以保持良好互動。
六、乙方應配合甲方對於其派駐警衛工作人員之應變能力作定期或不定期測試,並檢查其執勤情形,如有不足之處,乙方應依甲方指示立即改善之。
第二十三條、保密規定
乙方及派任執勤之警衛工作人員對於因承攬本契約而得知甲方之各種業務機密、電腦資訊、設施佈置等所有應保密事項,均負有保密之責任,不得對外洩漏,如有違反,乙方及派任執勤之警衛工作人員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逾期罰則:
一、乙方如不履行本契約,或未能遵守契約規定派遣警衛人員而其理由並非人力不可抗拒者,或派駐人員及/或代理人員未依約定時限向指定地點完成報到服勤,或派駐
人員請假、離職時未指派具備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或派遣警衛人員不符契約規定而又未依甲方指示更換,或派遣之警衛人員同時兼任其他駐衛勤務,均以違約論,除扣減當日服務費外,本校得沒收履約保證金,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二、乙方因故未能如限派遣警衛人員時,應於事先以書面敘明原因向本校申請延期派遣,經甲方同意後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展延,但逾期罰款仍照規定辦理。乙方逾期派遣警衛人員之次數合計超過 5 次(含)以上者,本校將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102, 103 條規定辦理。
三、乙方逾期派遣警衛人員,每日按該批逾期派遣人員之契約總金額千分之二(0.2%)計算,由甲方就應付款項內扣除之。逾期違約金以該批逾期派遣人員之契約總金額之 20%為上限。逾期違約金得自應付予乙方之價金中抵除;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繳交或自履約保證金扣抵。
四、乙方派駐警衛人員或其代理人員應於指定服務時間內到勤。如每月遲到、早退、代打卡及缺勤次數合計超過 10 次(含)以上者並將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102, 103 條規定辦理。
五、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及「校園保全作業實施要點」執行工作時,經甲方以書面通知 1
次未予改善者,於第 2 次書面通知起,每書面通知 1 次,甲方將自當月應付警勤服務費用總金額中扣罰 3%,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並自應付予立約商之價金中扣抵。
六、乙方派駐警衛人員不符合主管機關相關之最低應領薪資規定,經查屬實者,按其不足數額之 10 倍扣罰,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並自應付予乙方之價金中扣抵。
七、凡可歸責於乙方而終止或解除契約者,除沒收乙方所繳履約保證金外,並按政府採購法第 101~103 條相關規定辦理。
八、xxx因非人力所可抗拒之天災人禍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致未能在期限內派遣警衛人力申請延期暨免罰時,應檢具所在地主管官署發給之證明文件或相關事證始予受理。
九、依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規定,乙方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各均達國內員工總人數之 1%。立約商如未依規定僱足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者,應依僱用人數不足情形,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專戶繳納代金。
十、若派駐之警衛勤務人員在職務上應注意而未注意,造成甲方財物損失或人員傷亡,則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得以派駐之警衛勤務人員無能力賠償而拖延或拒絕賠償。若造成甲方人員傷亡,除追究派駐警衛勤務人員之刑事責任外,乙方
亦應負民事賠償責任。
十一、乙方派駐之警衛勤務人員,若經查有確實證據,係利用職務方便盜取學校所屬教職員工生之財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負全部之損失,不得以派駐之警衛勤務人員無能力賠償而拖延或拒絕賠償,但最高賠償額度以法院判決為準。
十二、乙方派駐之警衛人員執行本契約之相關警衛勤務工作,因而發生之職災、醫療或傷亡事故等,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但該事故之發生係由甲方之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十三、為免警衛人員異動頻繁,影響機關之安全防護作業,如乙方派遣警衛人員月異動率超過 20%以上,甲方將自當月應付警勤服務費用總金額中扣款 3%;如該月人員異動率超過 50%以上時,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不再支付當月警勤服務費用。惟上述之人員異動情形,如有正當合理之理由,乙方可以書面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五條、契約終止或解除:
一、乙方履約,有下列過失或違約情形之一,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終止或解除契約,得為一部或全部。
(一)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之情形者。
(二)有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三)乙方或其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四)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五)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六)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七)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九)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十)逾期違約金累計金額超過該批逾期派遣人力之契約總金額 20%者。
(十一)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二、如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甲方將不予發還履約保證金,並取消終止後之一切付款,乙方並應賠償甲方因而發生之費用及損失。
第二十六條、乙方不得對甲方教職員工生等人員發生性侵害性騷擾之情事
乙方派駐之校園保全人員,若對甲方教職員工生等發生性侵害性騷擾之情事,除依性侵害防制法等相關法令追究責任外,乙方需負連帶民事賠償責任,最高為契約總價金之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七條、爭議處理
一、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自開始協調逾 30 日尚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情事,提出異議、申訴。 (三)經雙方同意後,提付仲裁。
(四)提起民事訴訟。 (五)依其他法律申請調解。 (六)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履約爭議發生後,關於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為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
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三、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四、訴訟時以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五、仲裁,依仲裁法,並以中華民國臺北市為仲裁處所。
第二十八條 x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
第二十八條 x契約書正本一式 2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 2 份,由甲方備用。
立契約人:
甲 方:臺北市私立延平高級中學代表人:校長劉永順
地 址: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一段 275 號電 話:00-0000-0000
乙 方:代表人:地 址:
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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