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已與我們的關連人士訂立了多項協議,其詳情載於下文。[編纂]後,本節所披露的交易將構成我們於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
我們已與我們的關連人士訂立了多項協議,其詳情載於下文。[編纂]後,本節所披露的交易將構成我們於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
關連人士
下表列出了參與本節所述關連交易的本公司關連人士及其與本集團的聯繫性質:
關連人士名稱 關連關係
順豐控股 順豐控股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
順豐xx 順豐xx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
順豐財司 順豐財司為順豐xx的全資附屬公司,故為我們控股股東的聯繫人。
以下是我們持續關連交易的摘要: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建議年度上限
(人民幣百萬元)
交易性質 | 適用上市規則 | 已尋求豁免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 | |||||
1. 商標許可協議 | 14A.76(1)(a)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2. 基金募集服務框架協議 | 14A.76(1)(a)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 | |||||
3. 租賃框架協議 | 14A.34、14A.35、 | 公告規定 | 7.0 | 7.0 | 8.0 |
4. 綜合服務採購框架協議 | 14A.76及14A.105 14A.34、14A.35、 | 公告規定及獨立 | 120.0 | 139.0 | 161.0 |
14A.36、14A.76 及14A.105 | 股東批准規定 |
交易性質 適用上市規則 已尋求豁免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建議年度上限
(人民幣百萬元)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5. 同城即時配送服務合作框架協議
14A.34、14A.35、
4A.36、14A.76及
14A.105
公告規定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3,421.0 4,142.0 4,964.0
6. 金融服務框架協議 14A.34、14A.35、
14A.36、14A.76
及14A.105
• 存款服務
公告規定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於[編纂]起至1)[編纂]後一年;2)本公司將於2022年初召開的2021年股東週年大會
(以較早者為準)止期間的建議上限(人民幣百萬元)
(1) 我們向順豐財司存入的最高每日存款結餘 1,400.0
(2) 我們就存款自順豐財司收取的利息收入 42.0
• 委託貸款服務
(1) 本集團透過順豐財司提供的委託貸款的每日最高未償還結餘 1,200.0
(2) 我們就委託貸款支付的服務費 0.12
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
以下交易乃在本集團的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按照正常或更優商業條款進行,根據董事目前的預期,該等交易就上市規則第14A章計算的各項最高適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將每年少於0.1%。根據上市規則第14A.76(1)(a)條,該等交易將獲豁免遵守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規定,且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1. 商標許可協議
訂約方: 本公司(作為被許可人);以及順豐xx(作為許可人)。
主要條款
x公司於2021年5月20日與順豐xx訂立商標許可協議,自該日起生效,據此,順豐xx同意授予本集團非獨家權利,於自2021 年1 月1 日至2025 年12 月31 日的期間
(「首個五年」)內免費使用順豐xx擁有的多個註冊商標(「許可商標」)。首個五年期滿後,訂約方將考慮延長本集團以免版稅基準使用許可商標的使用期間,但須經我們與順豐xx的公平磋商,前提是經扣除順豐xx及其任何成員公司與本集團之間的交易產生的費用外,有關許可費用(如需支付)無論何種情況不得超過本公司相應財政年度總收益的0.5%。我們有權在各有效期內(包括續訂許可商標的有效期)使用許可商標。本集團將在商標許可協議規定的範圍內使用許可商標。有關許可商標的詳情,請參閱
「附錄六- 法定及一般資料-2.有關我們業務的其他資料-B.知識產權—(b)商標-順豐xx授權的商標」。
進行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x公司為順豐控股的附屬公司以及順豐控股同城配送業務分部的經營實體,且於往績記錄期間的業務營運一直使用許可商標。我們認為「順豐」品牌反映了我們的企業形象,展現了強大的行業專業知識及優質服務。使用許可商標將令本集團利用順豐控股集團的強大品牌認知度及聲譽。我們相信,於[編纂]完成後繼續使用許可商標符合本集團及股東的整體最佳利益。
上市規則的涵義
根據上市規定第14A.52條的規定,持續關聯交易的協議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惟交易性質要求協議期限超過三年的情況除外。董事認為,商標許可協議乃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較長的協議期限將避免任何不必要的業務中斷並有助於確保長期穩定的業務發展及市場認可度的連續性,以及訂立此類期限的類似類型商標許可協議屬正常的商業慣例。聯席保薦人同意本公司要求延長商標許可協議期限的理由,並認為訂立超過三年期的協議符合正常業務慣例。
歷史金額
於往績記錄期間,我們按免使用費的方式使用許可商標。因此,截至2018 年、 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順豐xx授予本集團的許可商標有關的交易金額均為零。
2. 基金募集服務框架協議
訂約方:順豐控股(作為服務供應方);以及本公司(作為服務接收方)。
主要條款
x公司於2021 年[ ●] 與順豐控股訂立基金募集服務框架協議,據此,順豐控股及╱ 或其聯繫人將為我們的部分客戶提供基金募集服務。
除擁有允許客戶直接向我們下單的自有順豐同城急送應用程序及微信小程序外,我們已將我們的「同城急送」產品嵌入順豐控股擁有的若干線上訪問通道(「順豐控股線上訪問通道」,主要包括順豐速運應用程序),讓客戶可透過順豐速運應用程序下單獲取我們的同城急送服務。一名客戶透過一個順豐控股線上訪問通道向我們下單後,順豐控股線上訪問通道會將訂單轉至我們的內部系統,系統則會自動將訂單與本集團有配送能力的騎手進行匹配,並計算該客戶需支付的配送費用(「客戶配送費」)。鑑於順豐控股集團僅作為資金流轉的渠道,我們將通過直接從下單客戶處取件,並由騎手將物品配送至指定收件人,獨立完成及履行訂單。
對於若干選擇通過順豐控股線上訪問通道向我們下達同城即時配送產品訂單的客戶(「現金客戶」),我們將直接與此等現金客戶在線上簽訂電子服務協議,並通過順豐控股線上訪問通道收取客戶配送費。具體而言,現金客戶必須於彼等通過順豐控股線上訪問通道向我們下訂單之前或之後立即支付客戶配送費,並無任何信貸期,而順豐控股及╱ 或其聯繫人將代表我們收取現金客戶的款項,並按月將資金轉讓予我們,不作扣減。
進行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順豐控股集團在其多年經營快遞配送行業的過程中積累了相對龐大的使用者群,本集團可通過順豐控股線上訪問通道吸引需要同城及即時配送的新客戶,從而進一步增加其使用者群。本集團與順豐控股集團就提供同城即時配送服務進行合作亦可互惠互利,由於各方於各自的業務領域均享有競爭優勢,並在往績記錄期間建立相容系統的合作關係。此外,順豐控股及╱ 或其聯繫人提供的基金募集服務使我們能夠有效收取我們向現金客戶提供的配送服務所產生的資金。
歷史金額
鑒於順豐控股及╱ 或其聯繫人概無亦不會就基金募集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交易扣除任何費用,於往績記錄期間,本集團於截至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向順豐控股及╱ 或其聯繫人提供有關基金募集服務框架協議的交易金額均為零。
非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
A. 須遵守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規定的持續關連交易
以下交易乃在本集團的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按照正常或更優商業條款進行,根據董事目前的預期,該等交易就上市規則第14A章計算的各項最高適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將每年超過0.1%但少於5%。根據上市規則第14A.76(2)(a)條,以下交易將須遵守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3. 租賃框架協議
訂約方:本公司(作為服務接收方);以及順豐控股(作為服務供應方)。
主要條款
x公司於2021年[●]與順豐控股訂立租賃框架協議,據此,順豐控股及╱ 或其聯繫人向本集團出租若干物業,各租期少於12個月。
租賃框架協議自[編纂]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有效,並於屆滿後經協議相關訂約方同意另續期三年。訂約雙方的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將單獨訂立期限少於12 個月的相關協議,且根據租賃框架協議規定的原則載明特定條款及條件。
對現有租賃的會計影響
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6 號「租賃」,本公司於截至2020 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確認與若干租期超過一年的租賃相關的使用權資產(「長期租賃」),金額為人民幣 3.19 百萬元,且就上市規則第14A章而言,長期租賃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6 號列作本集團一次性收購資本資產。因此,上市規則第14A章有關持續關連交易的申報、年度審閱、公告、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將不適用於長期租賃。除長期租賃外,所有其他現有租賃均獲豁免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6 號於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為使用權資產,原因為其被視為(i)短期租賃(即12 個月或以下的租賃)或(ii)低價值資產租賃。因此,豁免租賃項下的租金支付已經並將於相關租賃期限內於損益中列作開支。
定價政策
x集團根據租賃框架協議應付順豐控股及╱ 或其聯繫人的租金將參考於類似情況下附近類似物業的現行市場租金後按公平原則釐定。
歷史金額
截至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團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豁免確認為使用權資產的租賃向順豐控股及╱ 或其聯繫人已付的租金總額約為人民幣4.0百萬元、人民幣7.2百萬元及人民幣7.9百萬元。
年度上限
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租賃框架協議項下租金的年度總額分別不得超過人民幣7.0百萬元、人民幣7.0百萬元及人民幣8.0百萬元。
年度上限基準
於釐定租賃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的年度上限時,我們已考慮(其中包括)以下主要因素:
(i) 歷史交易金額;
(ii) 在正常商業條件下,相同或相鄰地區類似物業的市場租金預期增幅;及
(iii) 未來對租賃物業的預期需求。
進行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x集團向順豐控股集團及╱ 或其聯繫人租賃若干物業,我們預期將於[編纂]後繼續租賃該等物業。我們相信,租賃屬互惠互利,且將節省本集團的行政成本及時間,否則將花費在與不同的獨立第三方出租人談判及簽訂合同上。此外,將順豐控股及╱或其聯繫人的現有租賃物業搬遷至其他物業可能對我們的業務造成不必要損害及產生額外成本和費用。本公司不受且將來亦不受僅由順豐控股集團及╱ 或其聯繫人擁有的租賃物業約束。續租對本集團而言方便且具成本效益,並符合本集團的業務需求及經濟利益。
B. 須遵守申報、年度審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的持續關連交易
以下交易乃在本集團的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按照正常或更佳商業條款進行,根據董事目前的預期,該等交易就上市規則第14A章計算的各項最高適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將每年高於5%。根據上市規則第14A.76(2)條,交易將須遵守申報、年度審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4. 綜合服務採購框架協議
訂約方:本公司(作為服務接收方);及順豐控股(作為服務供應方)。
主要條款
x公司於2021 年[ ●] 與順豐控股訂立綜合服務採購框架協議,據此,順豐控股及╱ 或其聯繫人將向本集團提供(i)若干配套後台支持服務,包括財務及人力資源共享服務中心、行政信息系統維護,(ii)營運相關服務,包括客戶呼叫中心服務;及(iii)豐食業務運營的信息系統的研發服務(統稱「服務」)。
綜合服務採購框架協議有效期自[編纂]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經訂約雙方同意後可另續期三年。訂約雙方的相關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將單獨訂立相關協議,且根據綜合服務採購框架協議規定的原則載明特定條款及條件。
定價政策
順豐控股及╱ 或其聯繫人將收取的服務費將參考以下因素按公平基準釐定,包括(i)順豐控股及╱ 或其聯繫人發生的相關實際成本,包括人力成本及行政成本;(ii)市場上類似服務的報價,惟以可從獨立第三方獲取的類似服務為限。於獨立第三方亦可提供類似服務的情況下,本集團將不時向獨立第三方詢價,以確保順豐控股提供的條款與獨立第三方在類似情況下提供的條款相近或更優。
歷史金額
截至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綜合服務採購協議有關的交易金額分別約為人民幣2.8百萬元、人民幣23.1百萬元及人民幣43.7百萬元。
年度上限
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綜合服務採購框架協議項下的年度交易總額分別不得超過人民幣120.0百萬元、人民幣139.0百萬元及人民幣161.0百萬元。
年度上限基準
於釐定綜合服務採購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的年度上限時,我們已考慮(其中包括)以下主要因素:
• 鑒於對我們服務的需求不斷增加,本集團根據其業務規模及配送網絡的預期增長對配套後台行政支援服務、配送相關服務的估計需求;
• 與豐食業務的信息系統相關的預期研發服務;及
• 預期順豐控股提供的各類服務的市價將進一步上漲。
進行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x公司及其前身自註冊成立以來一直自順豐控股及╱ 或其聯繫人採購該等服務以滿足業務及營運需求。本集團與順豐控股及╱ 或其聯繫人於往績記錄期間建立了長期穩定的業務關係,且順豐控股及╱ 或其聯繫人全面了解我們的業務及營運需求。考慮到我們與順豐控股及╱ 或其聯繫人的過往採購經驗,我們認為向能夠按類似於或優於獨立第三方所提供的條款以穩定及優質的供應服務來滿足我們需求的順豐控股採購服務符合本集團及我們股東的最佳利益。訂立綜合服務採購框架協議亦將最大限度地減少本公司營運及內部程序中斷。此外,本公司向順豐控股及╱ 或其聯繫人外包程序及商品化工作,而非留存自有員工處理此類工作,將更具成本效益。除了我們自己的研發活動,考慮到順豐控股的研發活動在行業中的領先地位以及對我們的熟悉度和過往的合作經驗,我們認為進一步利用順豐控股在物流和供應鏈信息系統方面的研發資源進行我們基於項目的研發活動具有成本效益。考慮到順豐控股及╱ 或其聯繫人向我們提供的該等服務屬配套性質且並非本集團的核心職能,且我們可在認為屬適當的情況下委聘獨立第三方提供該等服務,董事認為不會導致本公司與順豐控股之間概不會因綜合服務採購框架協議項下的交易而產生依賴問題。
5. 同城即時配送服務合作框架協議
訂約方:本公司(作為服務供應方);及順豐控股(作為服務接收方)。
主要條款
x公司於2021年[●]與順豐控股訂立同城即時配送服務合作框架協議,據此,本集團將在以下情況下向順豐控股及╱ 或其聯繫人提供同城即時配送服務:
(i) 透過順豐控股集團提供同城即時配送服務
對於順豐控股及╱ 或其聯繫人的若干現有客戶(「信貸客戶」),倘彼等選擇通過順豐控股線上訪問通道下訂單購買我們的同城即時配送產品,我們將通過直接向下訂單的客戶收取包裹並由我們的騎手將包裹送到指定的收件者手中來獨立完成訂單。一名信貸客戶透過一個順豐控股線上訪問通道下單後,順豐控股線上訪問通道會將訂單轉至我們的內部系統,系統則會自動將訂單與本集團有配送能力的騎手進行匹配,並計算該信貸客戶需支付的配送費用(「客戶配送費」)。
與現金客戶不同,我們不會與此等信貸客戶(主要包括企業客戶)簽訂服務合約,由於彼等將與順豐控股及╱ 或其聯繫人簽訂服務合約。此等信貸客戶通常享有一個月的信貸期,並直接與順豐控股及╱ 或其聯繫人結算。因此,在通過順豐控股線上訪問通道下單的信貸客戶將通過該等通道直接向順豐控股及╱ 或其聯繫人支付客戶配送費。順豐控股及╱ 或其聯繫人隨後將扣除一定比例的客戶配送費,並將客戶配送費的餘下部份轉至本集團,作為配送對價(「服務費」)。
(ii) 向順豐控股集團提供最後一公里配送服務
作為同城配送服務供應商之一,本集團亦透過利用順豐控股及╱ 或其聯繫人的快遞服務最終環節的即時配送服務,為順豐控股集團及╱ 或其聯繫人提供即時最後一公里配送服務。作為順豐控股集團最後一公里配送服務的補充,特別是訂單高峰期,如網購活動或節日期間,或在順豐控股集團缺少當地配送人力的地區或對順豐控股集團而言委託我們配送更具成本效益的情況下,本集團將從順豐控股集團的當地配送站或順豐控股集團的企業客戶倉庫收取若干物品,並通過本集團騎手或車輛將物品配送至指定收件人。
同城即時配送服務合作框架協議的期限為自[編纂]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期望可於屆滿後經協議相關訂約方同意另續期三年。
定價政策
同城即時配送:
順豐控股及╱ 其聯繫人向我們支付的服務費根據一些因素按公平基準釐定,其中包括但不限於(i)客戶配送費,乃按訂單單位基準收費,當中考慮到地理位置、配送要求、旺季╱ 高峰時段、天氣、騎手量、客戶所下訂單中寫明的體積及重量等因素。客戶配送費的計算公式乃由本公司採用與我們自有業務相同的方法預定,且參考同類配送的現行市價及行業標準、本集團就配送產生的人力成本、運輸成本、行政成本及其他成本;及(ii)順豐控股及╱ 其聯繫人產生的順豐控股線上訪問通道維護成本、客服成本、信貸風險及管理及收回應收客戶賬款的行政開支。
最後一公里配送:
順豐控股及╱ 其聯繫人向本集團支付的服務費將經考慮訂單量的規模、現行市價及市場標準後按公平原則釐定。由於本集團亦向獨立第三方提供最後一公里配送服務,故本集團將交叉核對並確保順豐控股及╱ 其聯繫人支付的服務費與獨立第三方的服務費相若。倘若根據順豐控股及╱ 其聯繫人內部政策需進行招標,服務費最終應根據招標及投標程序釐定。於投標過程中,我們的投標報價將經考慮市價、行業標準、實際成本、投標數量、潛在競爭及招標文件的相關要求等因素後釐定。
歷史金額
截至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團與順豐控股及╱ 其聯繫人於同城即時配送服務合作框架協議項下的總交易金額分別為人民幣28.6 百萬元、人民幣196.1百萬元及人民幣1,620.7百萬元。上述交易額增加主要是由於(i)本集團自2019年9月起已開始擴大向順豐控股集團及其他獨立第三方物流客戶提供最後一公里配送服務的規模;(ii)近年來市場對同城即時配送服務需求快速增長,尤其是自新冠肺炎的爆發;及(iii)截至2021年5月31日,本集團服務網絡覆蓋逾1,000個市縣。
年度上限
截至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同城即時配送服務合作框架協議項下的年度交易總額分別不得超過人民幣3,421.0百萬元、人民幣4,142.0百萬元及人民幣4,964.0百萬元。
年度上限基準
於釐定同城即時配送服務合作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的年度上限時,我們已考慮(其中包括)以下主要因素:
• 同城即時配送:
• 順豐控股集團向客戶收取的客戶配送費,經參考往於往績記錄期間每筆訂單的平均客戶配送費、歷史交易量以及未來三年同城即時配送的預期交易量增長;根據xx諮詢報告,預計獨立第三方即時配送服務行業的年度訂單量將於2024年進一步增至122億單,2020年至2024年的復合年增長率為41.9%。
• 在全國範圍內不斷擴闊我們的業務及服務網絡覆蓋。
• (i) 本集團就配送而產生的人力成本、運輸成本、行政成本及其他成本;及(ii)順豐控股集團產生的順豐控股線上訪問通道維護成本及應收客戶賬款的行政開支的歷史金額及預期增加。
• 最後一公里配送:
• 與順豐控股及╱ 或其聯繫人的歷史交易量:本集團經參考歷史金額後將予提供服務的預期金額;尤其是,誠如xx諮詢所確認,順豐控股集團是時效快遞領域的領先運營商。時效快遞需要及時、優質、端到端的配送服務,其最後一公里需求與即時配送服務高度匹配。隨著順豐控股集團時效快遞業務的強勁持續增長,彼等更傾向將最後一公里配送外包給符合條件的即時配送公司,尤其是高峰時段或順豐控股集團缺乏當地配送人力的地區,進而有助於順豐控股集團保持競爭力並優化成本效率,同時為客戶提供始終如一的優質配送體驗。就本集團而言,為順豐控股集團提供最後一公里配送服務擴大我們的服務網絡覆蓋及提升運營效率,從而使我們能夠為各潛在客戶提供最後一公里配送的業務。鑒於順豐控股集團處於領先地位,且時效快遞持續增長,我們預計我們向順豐控股及╱ 或其聯繫人提供最後一公里交付服務項下的交易金額將繼續增長。
• 本集團就最後一公里配送產生的人力成本、運輸成本、管理成本及其他成本的歷史金額及預期增加;
• 最後一公里配送的現行市價預期增加;及
• 快遞行業交易量預期增加,包括最後一公里配送需求預期增加。尤其是,隨著電商交易的蓬勃發展,尤其是在網購活動或節日期間,專注提供綜合供應鏈解決方案的傳統物流供應商(如順豐控股集團)預期因電商交易量預期大幅增長而面臨物品運量激增。
我們亦已考慮本集團就同城即時配送及最後一公里配送所產生的勞工成本、運輸成本、行政成本及其他成本的過往金額及預期通脹。
進行交易的理由及有利因素
作為中國最大的綜合物流服務商,順豐控股集團致力於成為一家以數據和技術為驅動的提供獨立第三方解決方案的公司。順豐控股集團為客戶提供涵蓋各行業、各應用場景的智慧化、一體化供應鏈解決方案。鑑於順豐控股集團在xxxxxxxxxxx,x順豐控股集團合作乃順理成章且符合本公司的最佳利益。具體而言,順豐控股集團在快遞業深耕多年,並積累了較大的用戶群,本集團可通過順豐控股線上訪問通道及通過向順豐控股集團提供服務吸引需要同城及即時配送的新客戶,進一步擴大其用戶群。由於本集團與順豐控股集團在各自業務行業享有競爭優勢,並於往績記錄期間建立了兼容系統的合作關係,故本集團與順豐控股集團合作提供同城即時配送服務亦屬互利互惠。就順豐控股而言,與本集團進行交易具有成本效益,尤其是在旺季或順豐控股集團缺乏當地配送人力的城市。這使順豐控股集團能夠優化其運營成本並保持競爭力,同時為其客戶提供始終如一的優質配送體驗。就本集團而言,與順豐控股集團進行交易使我們的服務場景多樣化,從而使我們能夠進一步擴展業務,以優化我們的騎手使用率並享有更優的規模效應。董事認為,與順豐控股集團維持穩定及的優質業務關係將助力我們當前及未來的業務營運。
6. 金融服務框架協議
訂約方: 本公司(作為服務接收方);及順豐財司(作為服務供應方)。
主要條款
x公司於2021 年[ ●] 與順豐財司訂立金融服務框架協議,據此,順豐財司將向本集團提供(i)存款及相關服務(「存款服務」)及(ii)委託貸款及相關服務(「委託貸款服務」)。我們將日常營運或融資活動產生的現金存入順豐財司,作為回報,順豐財司向我們支付存款利息。我們亦透過順豐財司向我們的附屬公司提供委託貸款並向順豐財司支付服務費。
金融服務框架協議將於[編纂]生效,並於(i)[編纂]起計一年;(ii)本公司將於2022年初召開的2021年股東週年大會(以較早者為準)屆滿,經由協議關訂約方同意可於屆
滿後續期。訂約雙方的相關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將單獨訂立相關協議,且根據金融服務框架協議規定的原則載明特定條款及條件。
定價政策
1) 存款服務
我們存放於順豐財司的存款利率不會低於:(i)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存款利率;或(ii)獨立商業銀行向我們及我們的附屬公司提供的同期同類存款利率。該利率與市場利率一致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最佳利益。
2) 委託貸款服務
就該委託貸款向順豐財司支付的手續費將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類服務市場利率確定,並等於或優於主要獨立商業銀行提供的利率。
歷史金額
就順豐財司向本集團提供的存款服務而言,自本集團於2019年6月註冊為股份有限公司以來,截至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們於順豐財司存入的存款每日最高結餘分別為零,約人民幣175.1百萬元及人民幣1,006.8百萬元,而我們自順豐財司收取的利息收入分別為零,約人民幣0.7百萬元及人民幣2.6百萬元。
就順豐財司向本集團提供的委託貸款服務而言,截至2018 年、2019 年及2020 年 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團通過順豐財司提供的委託貸款的每日最高未償還結餘為零、人民幣183.0 百萬元及人民幣580.0 百萬元,而本集團支付的服務費分別為零、人民幣 0.02百萬元及人民幣0.06百萬元。
年度上限
1) 存款服務
自[編纂]起至1)[編纂]起計一年;2)本公司將於2022年初召開的2021年股東週年大會於12月31日結束(以較早者為準)期間,我們向順豐財司存入的存款的每日最高結餘以及我們自順豐財司收取的存款利息收入分別不得超過人民幣1,400.0百萬元及人民幣42.0百萬元。
2) 委託貸款服務
自[編纂]起至1)[編纂]起計一年;2)本公司將於2022年初召開的2021年股東週年大會於12月31日結束(以較早者為準)止期間,本集團透過順豐財司提供的委託貸款的每日最高未償還結餘以及我們支付的服務費分別不得超過人民幣1,200.0百萬元及人民幣0.12百萬元。
年度上限基準
1) 存款服務
我們將存入順豐財司存款的每日最高結餘的上述建議年度上限乃參考以下基準釐
定:
(i) 現有存款服務安排項下的歷史金額;
(ii) [編纂]估計[編纂]淨額;及
(iii) 根據我們未來的業務經營規模以及融資活動及存款服務需求,本公司當前及預期未來現金流量狀況。我們擬將業務營運產生的部份收入及[編纂]預計[編纂]淨額分配至順豐財司。
我們自順豐財司收取的利息收入的上述建議年度上限乃根據我們未償還存款金額的預期市場可比較利率釐定。
2) 委託貸款服務
x集團透過順豐財司提供的委託貸款最高未償還結餘的建議年度上限乃參考以下基準確定:
(i) 現有委託貸款安排項下的歷史金額;及
(ii) 本公司擬通過順豐財司延期更多本公司附屬公司的委託貸款以支持其業務發展,為免生疑問,除本公司附屬公司外,本公司不擬以委託貸款方式將 [編纂][編纂]淨額通過順豐財司借予順豐控股集團的成員公司。
順豐財司的背景資料
順豐財司於2016年9月18日註冊成立,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000百萬元。順豐財司由順豐xx全資擁有。順豐財司為一家非銀行金融機構,加強順豐集團內部資金集中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及為順豐控股集團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順豐財司的業務範圍主要包括向順豐控股集團成員公司提供委託貸款服務、向順豐控股集團成員公司提供存款服務。
根據中國法律,公司不得直接向其附屬公司放貸,且須委聘金融機構提供委託貸款。就順豐財司提供的委託貸款服務而言,順豐財司僅作為財務代理協助本集團向本公司附屬公司提供貸款。
順豐財司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保監會」)頒佈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例。此類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設立須獲中國銀保監會批准及其運營須接受中國銀保監會的持續監督。非銀行金融機構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及中國銀保監會有關利率的適用規定。根據中國適用法律法規,企業集團內的財務公司僅獲准向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因此,順豐財司可能僅向順豐控股集團的成員公司(包括我們)提供金融服務。作為一家非銀行金融機構,順豐財司須遵守各項監管及資本充足要求,包括既定的資本充足率、抵押品比率、長期投資及存款預備金上限。
進行交易的理由及有利因素
由於順豐財司於往績記錄期間一直向本集團提供存款服務,故其深諳我們的資本結構、業務營運及現金流模式,有利於提供便捷、高效服務。因此,順豐財司在為本公司提供此類定制金融服務方面處於有利地位。此外,根據金融服務框架協議,本集團存入順豐財司的款項可按需提取且無最低存款期限或金額,且本集團將賺取與其他亦提供存款服務的獨立商業機構所提供者相同或更高的利息。
就委託貸款業務而言,一方面,於本集團日常業務中,本公司需就附屬公司的日常業務營運不時向其提供資金。將順豐財司用作安排集團內部貸款的工具,可更有效地分配資金。相較於其他金融機構,順豐財司是在公開市場上可能無法獲得的安全、靈活且具成本效益的選擇。另一方面,由於我們僅在擁有盈餘現金的情況下提供委託
貸款,因此此類貸款過去及未來均不會對我們造成現金流壓力。此外,如上文所述,憑借對本集團行業特點、資本結構、業務營運、融資需求及財務管理體系的深刻了解,順豐財司能夠按不遜於主要商業銀行或獨立金融機構所提供者的條款為本集團內成員公司提供委託貸款服務,這使我們能夠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並從順豐財司管理的資金池中受益。
內部控制措施
為確保相關框架協議下有關持續關連交易的條款屬公平合理,或不遜於獨立第三方可得或提供的條款且按照正常商業條款進行,本公司已採用以下內部控制程序:
• 本公司已採用並實施關連交易管理制度。根據此制度,獨立非執行董事將審查持續關連交易是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本公司的政策及上市規則。此外,本公司的各個內部部門(包括但不限於財務部門以及合規及法務部門)共同負責評估持續關連交易框架協議的條款,尤其是各項協議定價政策及年度上限是否公平;
• 本公司財務部及其他各內部部門亦根據框架協議定期監督履約狀態及交易最新情況。另外,本公司管理層亦定期審查框架協議的定價政策;
• 我們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將每年審核框架協議下的持續關連交易,並在年度報告中確認交易是否:(1)於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訂立;(2)根據正常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訂立;以及(3)相關框架協議的條款屬公平合理且符合股東的整體利益;
• 我們的核數師將每年報告框架協議下的持續關連交易並致函董事會,確認彼等是否注意到任何事項讓其相信框架協議下的持續關連交易:(1)未經董事會批准(倘適用);(2)在所有重大方面並無遵守相關定價政策(倘交易涉及有我們提供服務);(3)在所有重大方面並無按相關框架協議訂立;以及 (4)已超逾相關年度上限;
• 考慮上述關連人士將向本集團支付的服務費、利息收入及向順豐控股集團提供的服務費及租金時,在實際可行情況下,本集團將繼續研究現行市場狀況及慣例,並參考本集團與獨立第三方之間類似交易的價格及條款,以確保上述關連人士通過相互商業談判(視情況而定)所提供的價格及條款屬公平合理,且不遜於本集團與獨立第三方之間訂立的價格及條款;以及
• [編纂]後考慮對框架協議的任何續訂或修訂時,持有權益的董事及股東須在董事會或股東大會(視情況而定)上對批准有關交易的決議案放棄表決,以及我們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及股東(視情況而定)有權考慮不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的條款(包括建議年度上限)是否公平合理,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如果無法獲得獨立董事或獨立非執行股東的批准,框架協議項下的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14A.35條的不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我們將不會繼續進行有關交易。
• 就存款業務及委託貸款業務而言:我們已制定內部規章制度,以防範資金風險、加強內部管理、規範融資活動及滿足我們發展的資金需求。我們堅持規模合理、結構合理、利益與風險xx原則,我們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將獨立監督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交易的落實及執行;我們會定期要求順豐財司提供充足資料,包括存款狀況、利息收入及委託貸款等各項指標以及順豐財司的年度及中期財務報表,以便我們了解及審閱順豐財司的財務狀況。倘我們認為順豐財司的財務狀況發生任何重大不利變動,我們將採取適當措施,包括提前提取存款、終止委託貸款以保護我們的財務狀況。順豐財司將按照我們對存款、利息收入及委託貸款狀況的要求每月定期提供報告,以便我們能夠監察及確保並未超過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相關年度上限,本公司亦將監察存款及委託貸款的每日結餘以及利息收入及服務費,以確保符合年度上限規定。
聯交所授予的豁免
對於同城即時配送服務合作框架協議、綜合服務採購框架協議以及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上文所述的持續關連交易,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計算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按年預期將超過5%。因此,該等框架協議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14A.49及14A.71條項下的年度審閱規定、上市規則第14A.35條項下的公告規定及上市規則第14A.36條項下的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對於租賃框架協議項下上文所述的持續關連交易,就上市規則第14A章計算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按年預期將超過0.1%但低於5%。因此,租賃框架協議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49及14A.71條項下的年度審閱規定以及上市規則第14A.35條項下的公告規定。
由於不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預期會按經常基準進行,董事認為嚴格遵守上述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將不切實際,該等規定將導致不必要的行政費用並給我們帶來沉重的負擔。因此,我們已向聯交所申請,且聯交所已根據上市規則第14A.105 條向我們授出豁免,毋須就各項不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視情況而定)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 14A.35條及上市規則第14A.36條項下的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前提是截至2023年
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各年的交易總額將不超過本節所載的相關建議年度上限。倘我們超過了本節所載的建議年度上限或有關交易的條款發生重大變化,我們將遵守上市規則的適用規定。
董事的確認
x公司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i)上述關連交易在我們的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按正常或更佳商業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以及(ii)上述不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的建議年度上限(倘適用)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聯席保薦人的確認
根據本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數據並參與本公司的盡職調查及討論,聯席保薦人認為(i)上述不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在本集團的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以及(ii)上述不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的建議年度上限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