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十高铁陕西段 XSZQ-7 标段项目工程
合同编号: XSXM2022-52
西十高铁陕西段 XSZQ-7 标段项目工程
买卖合同
买方: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卖方:山西桑穆斯建材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地点: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
告知书
致山西桑穆斯建材化工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管理需要,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我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将通过法大大网站进行线上签约并加盖公司电子签章。除我公司明确授权外,2022 年 5 月 1 日以后项目印章不再用于与贵方签订任何经济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补充协议、承诺、担保、确认等。 2022 年 5 月 1 日后项目部印章加盖的经济性文件不 具有合法性,不产生合同效力,我公司不予认可,对相应文件不承担任何履行义务。请贵方特别关注,合同文件订立、修改、确认均应当通过法大大网站线上进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其他途径或方法,由贵方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和风险。本告知书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为送达之日,视为贵方已知悉上述内容及风险,予以接受并执行。
特此告知。
(单位公章)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一般货物)
买方: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卖方:山西桑穆斯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不含增值税单价 (元) | 不含增值税总价 (元) | 含增值税单价 (元) | 含增值税总价 (元) | 生产厂家 | 备注 |
1 | 减水剂 | 缓凝型,聚羧酸,掺量 0.8% | 吨 | 3110 | 2920.35 | 9082288.50 | 3300.00 | 10263000.00 | 山西桑穆斯建材化工有限公司 | |
2 | 引气剂 | 掺量 0.5% | 吨 | 370 | 442.48 | 163717.60 | 500.00 | 185000.00 | 山西桑穆斯建材化工有限公司 | |
小计 | 9246006.10 | 10448000.00 | ||||||||
增值税税率为 13%,增值税额:1201993.90 元。 | ||||||||||
含增值税总价(大写):壹仟零肆拾肆万肆捌仟元整 (小写):10448000.00 元。 |
1.1 名称、品种、规格、产地:
序号 | 名称 | 品种 | 规格 | 产地 | 备注 |
1 | 减水剂 | 缓凝型 | 聚羧酸,掺量 0.8% | 山西万荣 | |
2 | 引气剂 | 掺量 0.5% | 山西万荣 |
1.2 质量,按下列第 1.2.1 项执行:
1.2.1 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执行标准 GB 8076-2008《混凝土外加剂》、TB/T 3275-2018《铁路混凝土》、TB 10424- 2018《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T 8077-2012《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应获得 CRCC 认证资质。减水剂掺量为 0.8%,引气剂掺量为 0.5%。超出规定掺量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聚羧酸系列高性能减水剂的性能指标
序号 | 检验项目 | 技术要求 | 检验方法 | ||
早强型 | 标准型 | 缓凝型 | |||
1 | 含气量 | ≤3.0% | 3.0%~6.0% | 按 GB8076 检验 | |
含气量经时变化量 1h | —— | -1.5%~+1.5% | 按 GB8076 检验 | ||
2 | 减水率 | ≥25% | 按 GB8076 检验 | ||
3 | 泌水率比 | ≤20% | 按 GB8076 检验 |
4 | 压力泌水率比(用于配制泵 送混凝土时) | ≤90% | 按 TB/T3275 检验 | |||
5 | 硫酸钠含量(按折固含量计) | ≤5.0% | 按 GB/T8077 检验 | |||
6 | 氯离子含量(按折固含量 计) | ≤0.6% | 按 GB/T8077 检验 | |||
7 | 碱含量(按折固含量计) | ≤10% | 按 GB/T8077 检验 | |||
8 | 坍落度 1h 经时变化量(用于配制泵送混凝土时) | / | ≤80mm | ≤60mm | 按 GB8076 检验 | |
9 | 凝结时间差 | 初凝 | -90min~ +90min | -90min~ +120min | >+90min | 按 GB8076 检验 |
终凝 | / | |||||
10 | 抗压强度比 | 1d | ≥180% | ≥170% | / | 按 GB8076 检验 |
3d | ≥170% | ≥160% | / | 按 GB8076 检验 | ||
7d | ≥145% | ≥150% | ≥140% | 按 GB8076 检验 | ||
28d | ≥130% | ≥140% | ≥130% | 按 GB8076 检验 | ||
11 | 收缩率比 28d | ≤110% | 按 GB8076 检验 | |||
12 | 匀质性 | 含固量 pH 值密度 (g/cm³) | S>25%时,应控制在 0.95S~1.05S; S≤25%时,应控制在 0.90S~1.10S | 查质量证明文件 | ||
应在生产厂控制范围内 | ||||||
D>1.1 时,应控制在D±0.03 ; D≤1.1 时,应控制在D±0.02 |
引气剂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规定
序号 | 检验项目 | 技术要求 | 检验方法 | |
1 | 减水率 | ≥6% | 按 GB8076 检验 | |
2 | 含气量 | ≥3.0% | 按 GB8076 检验 | |
3 | 泌水率比 | ≤70% | 按 GB8076 检验 | |
4 | 1h 含气量经时变化量 | -1.5% ~ +1.5% | 按 GB8076 检验 | |
5 | 抗压强度比 | 3d | ≥95% | 按 GB8076 检验 |
7d | ≥95% | 按 GB8076 检验 | ||
28d | ≥90% | 按 GB8076 检验 | ||
6 | 凝结时间差 | 終凝 | -90~+120min | 按 GB8076 检验 |
初凝 | 按 GB8076 检验 | |||
7 | 收缩率比 | ≤125% | 按 GB8076 检验 | |
8 | 相对耐久性指数(200 次) | ≥80% | 按 GB8076 检验 |
9 | 28d 硬化体气泡间距系数 | ≤300um | 按 TB/T3275-2011 附录 D 检验 |
注:减水剂掺量为 0.8%,引气剂掺量为 0.5%,如实际使用时,掺量超出规定比例才能满足需求,甲方在结算时扣除相应超出部分数量 。
1.2.2 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
1.2.3 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 / 。第二条 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2.1 数量:减水剂 3110 吨,引气剂 370 吨 。该数量为暂定数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甲方增加数量的,乙方应按合同其他条款执行。
2.2 计量单位和方法:吨;计量方法:现场过磅。
2.3 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无。
2.4 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桶装。包装材料由乙方提供,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合同供货期限
x合同供货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至 2025 年 12 月 30 日;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
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供货期限,但应提前 3 日通知乙方。第四条 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
4.1 交货时间:每批次交货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4.2 交货地点:由乙方负责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交货_。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货物验收合格交付前,货物的灭失、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
4.3 运输方式:汽车运输。卸货由甲方负责,卸货费用由甲方承担。
4.4 保 险:乙方负责。
4.5 货物附随单证的转移:交货时移交甲方收料人。第五条 验收:
5.1 验收时间:货物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后,双方在 24 小时内对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进行初步验收;如品种、型号、规格、数量不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甲方在验收完毕后的 2 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对货物质量的异议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发现可以随时提出异议。乙方在收到甲方异议后,应在 2 日内负责处理;如果乙方逾期不予处理或收到异议通知后置之不理的,视为同意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甲方有权将收到的货物自行处理,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2 验收方式:数量验收以现场过磅验收为准。乙方送货至甲方工地指定地点,如乙方供应的物资不是合同约定或指定的厂家产品,甲方可拒收,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及有关部门的质检合格证明等必要文件。
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按乙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
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进行核对查验。验收依据按照技术规格书约定方式进行,并由买方收货人抽样复测,质量验收以质量证明书为依据,但质量证明书的出具并不表明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也不免除乙方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和法定质量要求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5.3 验收如发生争议,由x特认证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检验机构按本合同第一条中的
1.2.1 条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检测费用约定: 乙方声明在合同生效后,首次委外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双方对后续检测结果有异议,再次委外检测结果不合格,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检测结果合格,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5.4 甲方指定xxx/xx/xxx/xxx (18640186633/18392347899/15166291911/13619163111)负责货物的验收、签认;乙方指定 xxx(身份证号:14272519841207081X )负责货物的交验、签认。甲方指定的上述人员是甲方唯一的收货代表,其在乙方送货清单上签字,作为乙方货物已到现场的证明,指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的验收、签认,对另一方不发生效力。一方指定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产生效力。送货清单(或相应票据)中事先印刷的相关备注文字(双方验收人员签署的备注内容除外)内容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甲方对货物的验收,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产品质量和技术应负的责任。
5.5 本合同约定货物的质保期为 6 个月,自最后一批次供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乙方对货物有另外承诺的质保期且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双方同意以期限较长的为准。
甲方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数量等不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自收到产品后 1 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 1 日内按照甲方要求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违约,且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收到的产品或重新进行采购,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产品质量的异议不受该时间的限制,随时发现可随时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
在质保期内,因货物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影响到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1 日内进行维修或更换,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价格与货款支付:
6.1 单价:减水剂单价 3300 元/吨;引气剂 500 元/吨;本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10448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零肆拾肆万肆捌仟元整)。其中,不含税价款为 9246006.10 元(大写:人民币玖佰贰拾肆万陆仟零际元壹角整),增值税税率为 13%,增值税 1201993.90 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壹仟玖佰玖拾叁元玖角整)。若因国家税务政策变化导致税率调整,不含增值税价格不变,具体税金以变更后的税率计算。
此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可以调整,调整方式为: / 。 本合同价格为
乙方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的综合价格,包含乙方成本、运输、装卸、检测、售后
服务等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及承担的风险。
6.2 上月 16 日至本月的 15 日为一个结算周期,当月 20 日为本月的结算截止日期。结算时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双方共同签认的凭证计算当月实际收货数量,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
6.3 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当期结算金额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 7 日内提交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
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甲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甲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乙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6.4 货款支付采用下列第 6.4.3 项:
6.4.1 先款后货:全额预付。
6.4.2 先款后货:部分预付;甲方于乙方发货前支付每批所购物资金额的 / %,日内支付该批物资金额的 / %, / 日内支付该批物资金额的 / %。
6.4.3 先货后款:货款分期支付。结算完成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后 30 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月结算金额的 75 %,90 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月结算金额的 95 %,剩余 5 %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 1 个月内无息支付,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 30 天内付清。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
6.5 货款支付方式: 银行转帐 。
乙 方 指 定 联 系 人xxx( 身 份 证 号 : 14272519841207081X ) , 联 系 方 式
15235907936 。
6.6 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 3 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不计息,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
6.7 履约保证金选择:中标合同金额的 5%(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或银行转账。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原件或银行转账凭证。
第七条 双方权利义务
7.1 甲方的权利义务
7.1.1 甲方负责提供供货计划和准确的交货地点。
7.1.2 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7.1.3 甲方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供货计划范围内的货物。
7.1.4 按合同约定对货物进行检验和验收。
7.1.5 接受乙方提供的培训和保修服务。
7.2 乙方的权利义务
7.2.1 按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供应货物;同时乙方应考虑甲方的施工特点,精心组织、配备足够的运输能力和必要的储存场地以保证甲方需要。
7.2.2 及时向甲方提供货物合格证书及甲方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
7.2.3 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经济往来和债务纠纷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保证货物无权属上的瑕疵、无知识产权争议,如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2.4 乙方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甲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乙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该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
《丢失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如因乙方拒绝履行配合义务,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
7.2.5 在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乙方应当履行相关协助义务。
7.2.6 在本合同发生变更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时,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乙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甲方负责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乙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 甲方违约责任:
8.1 乙方按甲方的供货计划供货并已实际交付甲方后,如甲方违反合同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 1 %违约金。
8.2 甲方无故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8.3 甲方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货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未付价款(不含增值税)的 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9.1 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 1 %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9.2 乙方所交货物种类、型号、规格、花色、包装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使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同意使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9.3 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合同总金额 1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向第三人采购同种类货物,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逾期超过 3 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同时,甲方有权向第三人采购同种类货物,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4 乙方提前交付货物的,甲方无需提前付款,如因乙方提前交付货物导致甲方增加费用的,该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5 乙方不得擅自停止供货,否则甲方有权重新选择其它供应商,同时乙方承担本合同第一条中含增值税总价 1 %的违约金并赔偿断货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6 乙方不能随车提供货物合格证书或其他约定单证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9.7 在质保期内,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进行维修或更换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0 元/次,甲方有权交由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亦由乙方承担。因货物质量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9.8 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务机关代开),甲方有权拒付相应货款。
9.9 若因逾期送达造成甲方无法抵扣发票相应税款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并加收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 1%的违约金。
9.10 乙方应提供真实、有效、合格的发票,如发现乙方提供虚假发票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乙方须按发票金额的 1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对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相应税款,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无条件更换为有效发票,拒绝或逾期不更换发票的,造成甲方损失及相关风险,由乙方予以承担。发生上述情况时,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9.11 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接受税务机关、审计部门、纪检部门的检查工作,如果乙方拒不配合,由乙方支付 5000 元的违约金,并承担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9.12 乙方保证提供的产品、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和其他任何权利。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时,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一切可能发生的经济上、法律上的责任,由此给甲方带来损失的,乙方无条件予以赔偿。
9.13 如乙方被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单位或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列入“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不合格供应商名单”或“供应商黑名单”等限制交易名单,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9.14 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无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7 日内将有权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提交对方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 ① 种方式:①提交甲方法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②由 / 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 廉政条款:
乙方承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卡及其它有价物品等,不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吃喝游玩及其它娱乐性消费;不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任何工作以外的便利和好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弄虚作假。若乙方违背上述承诺且经甲方法人单位或其上级纪委监察机关查实认定,或国家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承担暂定合同总价的 1 %的违约金,违约金及乙方因违背承诺行为所取得的不当利益一并在结算中扣除。
甲方工作人员向xxxx的,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向甲方法人单位或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国家司法机关检举。
第十三条 其它事项:
13.1 本合同中所涉及的债权,乙方不得转让,也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担保。若乙方擅自转让或用于担保的,则该行为无效,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13.2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发生税务登记、公司名称等重大信息的变更事项,应在重大信息变更后的 3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13.3 双方确定所预留的以下地址为往来函件、法院(仲裁、公证等机构)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任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必须在变更之日起 7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不发生送达地址变更的法律效力,对方按原地址送达仍然为有效送达。
甲方送达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漫川关镇前店子村中铁北京局西十高铁项目 部。
联系人:xxx/xx/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15166291911。
电子邮箱:000000000@xx.xxx。
乙方送达地址: 山西省万荣县荣河贾巷枣园区 。联系人:xxx 。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电子邮箱:000000000@xx.xxx 。
13.4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协议。
13.5 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陆 份,双方各执 叁 份。
附件一、合同基本信息表
二、xx工程共建协议书
买方:(盖章)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 限公司 | 卖方:(盖章)山西桑穆斯建材化工有 限公司 |
住所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 发区永安路 20 号 3 号楼 A-7943 室(集 | 住所地址:山西省万荣县荣河贾巷枣园 区 |
群注册)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话:000-00000000 | 电话: 0000-0000000 |
纳税人识别号:91110000102054202B | 纳税人识别号: 91140822701198873M |
开户银行:建行北京远大支行 |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万荣县支行 |
账号:11001086000059123456 签订日期: | 账号:00000000000000000 签订日期: |
附件一
合同基本信息表 | |||
序号 | 款项名称 | 内容 | 备注 |
1 | 合同编号 | XSXM2022-52 | |
2 | 合同名称 | 外加剂买卖合同 | |
3 | 合同类别 | ||
4 | 合同金额(含税) | 10448000.00 | |
5 | 税率 | 13% | |
6 | 税票种类 | 专票 | |
7 | 履约保证金(或比例) | 中标合同金额的 5%(最高不超 过 100 万元)。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或银行转账 | |
8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比例) | / | |
9 | 预付款比例 | 0% | |
10 | 付款比例 | 75% | |
11 | 是否约定扣水电、材料等扣款 | 否 | |
12 | 质量保证金(或比例) | 5% | |
13 | 收款方账户名称 | 山西桑穆斯建材化工有限公司 | |
14 | 收款方开户行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万荣县支行 | |
15 | 收款方银行账号 | 00000000000000000 | |
16 | 签订日期 | 年 月 日 | |
甲方(盖章):中铁北京工程 局集团有限公司 | 乙方(盖章):山西桑穆斯建材化工有 限公司 | ||
注:1.表内信息必须与合同正文保持一致;2.如按合同约定,表内信息有变化时需重新签订本表。 |
附件二
xx工程共建协议书甲方: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山西桑穆斯建材化工有限公司
鉴于双方签署了买卖合同,在甲乙双方开展业务过程中,为营造公平竞争、xx从业的氛围,实现互利共赢的目标,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甲乙双方补充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开展业务、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xx自律。
二、乙方工作人员应当保待与甲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以各种名义赠送甲方工作人员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给予回扣。
三、乙方工作人员不得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对公正开展业务有影响的宴请、健身的娱乐活动或者出资为甲方人员办私事、娱乐、过生日、婚礼等。甲方工作人员确因实际情况须参加宴请、进行娱乐活动,甲方工作人员应事先按行政隶属关系经上级批准。
四、乙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甲方工作人员的要求为甲方及其家属和子女的私事提供赞助和其他便利。
五、乙方同意并承诺本公司股东、管理人员与甲方的业务主管人员没有亲属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如有必须书面告知甲方。否则由于因此种关系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按与甲方已发生全部营业额的 3%支付违约金。
六、xxx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如实向甲方举报。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xx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与乙方继续合作。甲方承诺对举报者严格保密。(举报邮箱:xxxxxxxxxxx@000.xxx)
七、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协议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或者甲方业务人员向司法机关交待了与乙方相关的受贿事实,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 5 万元或者乙方与甲方已发生全部营业额的 5%(以违约金数较高的为准)的违约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款项不足支付的,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承诺在一个月内以支票
或汇款方式支付给甲方。但xxx积极配合甲方的相关调查工作,则甲方将视情节减免乙方的违约责任或违约金。
八、本协议书一经签署,即对双方发生的所有业务包括追溯至双方第一次发生的业务之时以及将来所发生的业务均有效。本协议对双方具有永久约束力,不因合同履行情况而失效。如果乙方主动或者在甲方提供的情况下向甲方提供实际发生的全部违约事实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则甲方可视乙方配合程度减轻或直至免除追究乙方以上违约责任。
九、如双方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共同遵守执行。本协议由双方纪检监察部门、财务、审计部门或法规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甲方:(盖章)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 限公司 | 乙方:(盖章) 山西桑穆斯建材化工 有限公司 |
住所地址:xxxxxxxxxxxxxxxxx 00 x 0 xx A-7943 室(集 群注册) | 住所地址: 山西省万荣县荣河贾巷枣园区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话:000-00000000 | 电话:00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