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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建立系统、科学、完善的投资管理机制,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x细则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的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下列投资行为:
(一)权益性投资,如以购买或者出资方式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股票、可转换债权以及合伙企业出资份额等;
(二)债权性投资,如购买债券(不包含可转换债券)、提供贷款、委托贷款等;
(三)以实现收益为目的的委托金融机构管理资产行为(以下简称委托管理资产),如参与金融机构设立的理财计划、委托信托机构管理资产、购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
(四)其他投资行为(以下简称他类投资),如以实现投资收益为目的的购买房地产、贵金属、艺术品等。
第三条 x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但作为公司下属的证券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各类投资行为除外。
本细则所称投资单位为公司投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者执行投资决策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置投资部归口管理公司的权益性投资及他类投资。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债权性投资以及委托管理资产。
第六条 公司投资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草拟相关投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开展投资项目的调研、考察、论证、谈判,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负责提供提交决策机构审批的相关文件;
(四)组织投资项目实施,并出具项目总结报告;
(五)协助职能部门完成投资项目投资效益分析;
(六)指导、归口管理控股子公司对口投资事项。
第七条 除归口管理债权性投资和委托管理资产外,公司财务部还应对公司投资项目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投资单位需要,参与投资决策前的可行性分析(财务部分);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资金筹措、调度;
(三)建立投资项目会计系统控制机制,监督证券投资资金使用;
(四)定期进行投资效益分析;
(五)指导、监督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完成本条(一)至(四)项工作。第八条 公司法务部应对公司投资项目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投资单位需要,参与投资决策前的可行性分析(法务部分);
(二)负责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合同、标的公司章程等所有法律文件的审核;
(三)处理与投资项目有关的法律纠纷;
(四)配合其他部门开展投资项目决策、实施中与法律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指导并落实投资项目有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建立投资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投资项目的审计、检查。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相关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投资活动,并接受公司投资活动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三章 决策权限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事项的决策权限由《公司章程》、《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决策机构审议、审批的前置且必备
文件。
投资单位应在谨慎、全面、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项目意义和发展前景、市场环境分析、投资标的分析、投资规模/方式及资金筹措安排、计划的投资退出方式、与投资有关的风险分析
和风险规避预案、投资收益预计、经初步论证的实施方案等内容。
可行性论证中涉及的财务、法律内容,投资单位应基于审慎原则判断是否取得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公司可聘请独立的专家或中介机构组成评审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四条 投资单位应在周详考虑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就责任人员、协议签署、实施进度、投资方案的一般性调整等作出安排。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十五条 投资条件具备时,投资单位应及时实施已批准的投资方案。一般要求如下:
(一)根据批准的投资方案,安排相关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明确出资时间、金额、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根据有权机构作出的投资决策,经与对方协商,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指定专人负责投资项目的实施;
(三)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确保投资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符合结项条件的,投资单位应该组织投资项目的移交工作程序。投资项目结项应达到如下条件:
(一)权益性投资:大部分资金已经支付完毕且股权变更完成;
(二)债权性投资:合同已签署且资金已全部支付;
(三)委托管理资产:合同已签署且资金已全部支付;
(四)他类投资:大部分资金已支付并已取得资产。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结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项目移交指定的投后管理人员,并将法律文件及有关材料移交归口部门存档。
第五章 投后管理及投资退出
第十八条 投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投后管理与跟踪,及时收集投资项目所处宏观、市场等环境变化以及被投资单位的经营、财务信息,定期出具反映项目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的跟踪报告,报送总经理,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投资单位财务部门应建立基于投资项目的会计系统控制,根据对被投资方的影响程度,合理确定投资会计政策,建立投资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投
资对象、金额、持股比例、期限、收益等事项,对于被投资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市价当期大幅下跌等情形的,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规定,合理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第二十条 投资单位财务部门应定期组织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根据投资标的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投资合同履行情况对投资项目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项目投资退出机制。对于符合退出条件的项目应及时安排退出,以实现投资的良性循环,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本的回收和增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投资项目动态处置机制。投后管理人员应动态监控已实施项目是否背离公司投资目的以及项目运行情况;对不符合公司战略目标或运营情况不佳的投资项目,投后管理人员应提供尽职调查报告、相关评估报告,并提出投资处置建议和处置方案,报有权机构批准后予以处置。
第六章 风险投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除遵守投资活动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应遵守本章所述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章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从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以下行为不属于本章所称风险投资: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应为公司自有资金。
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在以下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一)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公司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公司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二十七条 进行风险投资决策时,对于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风险投资事项,独立董事应就风险投资项目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八条 投资单位在进行风险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风险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并遵守:
(一)投资单位应当以自身名义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或其它相关账户,并应以该等账户进行风险投资活动。
(二)投资单位风险投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不得用于与风险投资项目无关的其他资金存储和使用活动。
(三)投资单位进行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操作人员应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