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三方權利義務協定書(修訂 1 版)
茲以三方維護峨眉立體停車場中央監控設備正常運作考量,由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稱甲方)委託 (以下稱乙方)管理維護停車場收費系統等設備,並委託頂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丙方)執行中央監控等設備維護保養等事務,三方協議訂定條款如後:
第一條
甲、乙方簽署之委託經營契約(民國(以下同) 年 月 日簽訂,下稱委託經營契約)與甲、丙方簽署之「前港等 6 處停車場中央
監控設備更新工程」(107 年 9 月 10 日起計 10 年權責維護保養工程,簡稱維護契約)業經各方充分揭露,並相互核閱其內容,確認三方權利義務之規範並無相互牴觸或窒礙難行之情事。
第二條
委託經營契約及維護契約中有關須由各方當事人協力配合或負責辦理之事項,於各該契約均有效成立下,三方承諾配合辦理之。第三條
x協定書之變更,應依據委託經營契約及維護契約之相關規定為之。
前述委託經營契約及維護契約中有待第三方協力配合之事項如有修正,除因法令變更所為之配合修正外,應於修正前經三方共同協商,並就擬修正內容出具書面確認及承諾前二條規定事項後,再行辦理修正事宜並檢具修正後之契約送交本協定書之第三方。
契約之修正未依前項辦理,致有關第三方應行協力配合或負責辦理之事項有窒礙難行情事,所生之損害由該修約當事人負責賠償責
任。
協定書正本 3 份、副本 7 份共計 10 份;由甲方持用正本 1 份副
本 5 份,乙方及丙方各留存正本、副本各 1 份。第四條
委託經營契約及維護契約經撤銷、解除、終止,或當事人因財務、業務困難或法令限制等事由致不能履行契約者,行使撤銷、解除、終止等權利之人,或發生不能履行契約之該方當事人,應依契約通知相對人。如前開撤銷、解除、終止或不能履行契約之情事事前可得知悉者,應即預先通知。
第五條
乙方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為單獨有效之指示,指示丙方憑以辦理維護保養及檢修工作(限一般叫修或緊急叫修):
一、 書面指示:應經乙方有權人員簽章,以書面送達本協定書所載之通訊地址,於送達時生效。
二、 傳真指示:乙方與丙方事先書面約定傳真號碼後,由乙方發出,並經乙方有權人員簽章,於傳真後生效。
三、 電話通知:丙方應提送維修人員或聯絡人之名冊及電話,於
乙方撥打電話並下達指示後生效。
第六條
各方因處理業務而知悉第三方相關資訊內容,應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予他人,如因洩密致他方受有損害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其他有權機關依法令及契約查詢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各方依本協定書向第三方所為各項意思表示或通知,均以書面送
達本協定書所在之通訊地址發生效力。第八條 履約標的物及地點
一、 履約標的物:峨眉立體停車場中央監控等設備二、甲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無
三、乙方應辦事項:管理及監督丙方維護保養作業暨委託經營契約及維護契約所約定「乙方應辦理之相關事項」。
四、丙方應維護之標的及工作事項:詳工作說明書及履約標的物明細表。
五、履約地點:峨眉立體停車場。第九條
x協定書之有效期限自 110 年 5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4 月 30 日或甲方通知協議終止日。
第十條 維護費用之給付
丙方應於履約期間每年 1、4、7、10 月份 20 日(例假日順延)前檢附上季經乙方簽核認可之設備保養紀錄表(含維護及報修紀錄表)及得證明已提供維護保養事實之彩色照片 12 張以上,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乙方審核無誤後,由乙方依據其付款流程支付該季之維護保養費。
第十一條
丙方應依工作規範規定完成設備之定期維護保養、設備檢修等工作;如有違約,乙方應書面通知甲、丙方,由乙方依工作規範規定扣罰違約金,由乙方開立收據或統一發票受領該違約金,如經丙方同意,得由乙方應付之該季維護費扣除違約金。
第十二條
中央監控等設備每季保養維護費用明細如下:
峨眉立體停車場 | |||||
年/月 | 單位 | 數量 | 單價(元,新 臺幣,下同) | 複價 | 備註 |
110/5~ 109/6 | 月 | 2 | 2,503 | 5,006 | 110 年 5-6 月 |
110/7~ 110/9 | 季 | 1 | 5,793 | 7,849 | 110 年 7 月 1 日至 110 年 9 月 9 日 |
2,056 | 110 年 9 月 10 至 110 年 9 月 30 日 | ||||
110/10~ 110/12 | 季 | 1 | 9,008 | 9,008 | 110 年第 4 季 |
111/1~ 111/3 | 季 | 1 | 9,008 | 9,008 | 111 年第 1 季 |
111/4~ 111/6 | 季 | 1 | 9,009 | 9,009 | 111 年第 2 季 |
111/7~ 111/9 | 季 | 1 | 6,952 | 9,351 | 111 年 7 月 1 日至 111 年 9 月 9 日 |
2,399 | 111 年 9 月 10 至 111 年 9 月 30 日 | ||||
111/10~ 111/12 | 季 | 1 | 10,509 | 10,509 | 111 年第 4 季 |
112/1~ 112/3 | 季 | 1 | 10,509 | 10,509 | 112 年第 1 季 |
112/4~ 112/6 | 季 | 1 | 10,511 | 10,511 | 112 年第 2 季 |
112/7~ 112/9 | 季 | 1 | 8,110 | 10,852 | 112 年 7 月 1 日至 112 年 9 月 9 日 |
2,742 | 112 年 9 月 10 至 112 年 9 月 30 日 |
112/10~ 112/12 | 季 | 1 | 12,011 | 12,011 | 112 年第 4 季 |
113/1~ 113/3 | 季 | 1 | 12,011 | 12,011 | 113 年第 1 季 |
113/4~ 113//6 | 季 | 30/91 | 12,011 | 3,960 | 113 年 4 月份 |
合計 | 119,594 |
第十三條
乙方為配合營運之所需,洽請丙方修改營運相關程式,應先報請甲方同意後始得施作,相關費用由乙、丙雙方自行協調,營運終止後乙方應於甲方接管前無條件將營運相關程式回復為甲方之原始設
定。
第十四條
乙方與丙方因履約而產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本協定書,考量公 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諸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 議者,得檢具相關證明資料,書面通知甲方,由甲方視爭議情形決定 是否介入協調;若甲方協調結果,任何一方仍有爭議,則依據委託經 營契約及維護契約約定之爭議處理方式處理,無論xx提起民事訴訟,以機關(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協定書未約定 事項,依據委託經營契約及維護契約訂之。
立約人甲方:
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代表人:處長 xxx
地址:臺北市xxxxxx 000 x 0 xxx:(00)00000000
立約人乙方(委託經營廠商)廠商:
負責人:地址: 電話:
立約人丙方(中央監控等設備維護廠商)廠商:頂鼎科技有限公司
負責人:xxx
地址:臺北市內湖區環山路 3 段 14 號 1 樓電話:(02)0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