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阅 读 指 引
✓ 招商仁和仁安航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提供意外伤残、意外身故保障及可选的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障
✓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保险人是指保险公司。
✓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保障 第四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十四条
✓ 您还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第十四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 每页脚注
✓ 以下为本产品的条款目录
第一章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第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 第八条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
第三条 保险期间 |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
第四条 保险责任 | 第五章 一般约定 |
第五条 责任免除 |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
第三章 您的权利和义务 |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 第十四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
招商仁和仁安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x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在本条款中,“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招商仁和[2017] 意外伤害保险 012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招商仁和仁安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招商仁和仁安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电子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均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三条 保险期间
x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踏入本保险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舱门时开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1,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踏入等效航班班机舱门时开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 保险责任
x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您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选择投保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所选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不得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1 等效航班:指由于各种原因由航空公司为约定航班所有旅客调整的班机或被保险人经航空公司同意对约定航班改签,并且起始港和目的港与原约定航班相同的班机。
一、基本部分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x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2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3,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约定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但若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已有意外伤残4保险金给付,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x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JR/T 0083—2013)5中所列伤残之一者,我们将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为基数,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示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示的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不同的,以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的,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示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对应给付比例为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符合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示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该限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可选部分
(一)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x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在我们认可的医院6进行治疗。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
2 民航班机:指合法从事商业营运且不限乘客类别的民用航空客机,其中商业营运指经过相关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运输经营活动。
3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 害。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4 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5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6 我们认可的医院:指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非盈利性医院,但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医院、疗养院、美容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本身是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不受此限)、民营医院等。若本合同中附有关于医院范围的特别约定,则具体医院范围以此特别约定为准。
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7后,按余额部分的百分之八十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给付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费用补偿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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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发生意外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x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伤残、或因已存在的疾病、意外可能导致的伤残;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殴斗8,醉酒9,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0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因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所致;
九、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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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除外)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除第一项之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您退
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三章 您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x合同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意外医疗费用补偿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您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
7 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包括以下情形
(1)社会医疗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2)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3)公费医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已支付的部分;
(4)从侵权方或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8 殴斗:指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9 醉酒:指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80 毫克。
10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12 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35%)。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电子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x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x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 权。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们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二、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意外伤残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四)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三、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医疗费用结算清单、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四)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发生时间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受益人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三十日后仍未做出核定,除支付
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三十一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若我们要求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三十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一般约定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签发批单后生效。但本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的通讯地址、电子邮箱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您或被保险人不作上述通知的,我们将按电子投保单或批单上所载的您或被保险人的最后联系方式发送通知,并均视为已送达给您或被保险人。
第十四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x合同生效后,您可以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前申请要求解除本合同。如被保险人搭 乘了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或改乘了等效航班班机,则在其乘坐的航班起飞后,您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您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三、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合同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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