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SDGP370000000202401008158A_001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
(设备类)
项目名称: 车辆购置
合同编号: SDGP370000000202401008158A_001
计划编号:37000000041300720240026
采 购 人: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
供 应 商: 烟台裕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 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签订时间: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采购人(全称):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
供应商(全称): 烟台裕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 车辆购 置 项目 (SDGP370000000202401008158) 采购与供应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车辆购置 。
2.供货地点: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指定地点 。二、供货明细表:详见附件。
三、供货期
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交付。四、合同金额
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伍仟捌佰元整;小写:¥215800.00。五、资金来源
财政专户资金:215800.00 元。六、付款方式
一次性支付方式
本项目供货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付款凭证向甲方申请付款,甲方确认无误后,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全部款项。
七、材料设备采购
(1)甲方不负责采购、供应任何材料设备。
(2)所有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及甲乙双方确认的种类和标准。
(3)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订货应包括附件、配件和专用工具以及技术说明书。
(4)乙方保证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5)乙方使用替代产品必须事先经甲方书面批准,但不能因此减轻乙方按本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6)乙方必须保证设备的来源合法,若所投设备是进口产品,货到验收的同时必须提供该设备的海关报关证明、产品合格证等证明材料。
(7)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其产品的销售和使用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八、验收方式
(1)货物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按部标或行业标准)或其原产地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
(2)进口货物必须具备进出口检验检疫局的检验证明。
(3)国内货物或合资厂的货物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
(4)乙方应将所供物品的有关资料及配件、配套工具等交付甲方。
(5)设备达不到样品的质量和规格要求,甲方有权拒收,并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甲损失及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九、售后服务条款
(1)提供 3 年质保服务,若国家有明确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高于此质量保证期的,执行国家规定。
(2)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服务。
(3)提供安装调试服务(不含商品原厂免费售后服务范围之外的配件及耗材)。
(4)反拍标的商品参数中自带的售后服务内容与反拍公告“服务要求”中的条款内容不一致的,以“服务要求”中的为准。
(5)在设备质保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质量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6)对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要求的设备应立即进行调换,调换本身并不影响甲方就其损失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7)在供货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派出技术人员,满足用户技术咨询,做好技术培训,能够及时到现场处理货物异常问题。
(8)供货完成后,乙方应继续向甲方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必须要有专门队伍从事此项工作,并提供全天候的热线技术支持服务,必须对甲方所反映的
任何问题在 0.5 小时之内做出及时响应,在 1 小时之内赶到现场实地解决问题。
(9)乙方必须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10)设备及主要配件乙方应负责维修。保修期内,乙方对设备(人为故意损坏除外)提供全免费保修或免费更换;保修期后,收取成本费维修(备品备件乙方应以优惠的价格提供)。
十、项目管理
乙方要指定一人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商务和技术。每一项目实施必须由相关负责人现场管理在项目施工或实施阶段验收时,相关负责人必须配合。
十一、分包与转让
(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除了合同各方共同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和修改。
十二、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三、违约条款
(1)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该合同不符合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设备,设备每迟交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除迟交货物以外,乙方若出现其它违约行为,每天应按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乙方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对高出违约金的部分乙方应予以赔偿。
(3)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仍应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并就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4)其它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十四、不可抗力
甲、乙方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 5 天内提供相应证明。未履行完合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
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但确定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免予承担责任。十五、争议的解决方式
(1)在解释或者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现疑问或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2)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由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3)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应按合同条款继续履行。十六、其它约定
(1)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提请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七、合同保存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山东商务职业学院 乙 方:烟台裕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件:供货明细表
编号 | 商品品目 | 商品名称 | 品牌 | 型号 | 参数 | 数 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1 | 小型客车 (商务车) | 广汽传祺 /GACMOTOR 传祺 M8 大师尊贵版 小型客车(商务车) | 广汽传祺 /GACMOT OR | 传祺 M8 大师 尊贵版 | 生产企业批次:1;车辆类型:汽油;整车质保:三年或 10 万公里;最小离地间隙(mm):180;最高车速(km/h):200;最大续航里程 (km):900;最大功率(Kw):185;最大扭矩(N.m):400;百公里及城市综合工况 油耗(L/100km):8.54;排放标准:国六;变速器形式:手自一体变速箱(AT);车系:中国;车辆颜色:黑色;座位数:7座;轴距(mm):3070;整备质量(kg):2060;防抱制动 ABS+ 制动力分配系统 EBD:有;安全气囊:10;电子辅助制动系统 (EBA):无;车辆稳定系统(ESP):有;排量(ml):1.7-2.0L;驱动形式:前置前驱 | 1 | 215800.00 | 215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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