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 B 款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 B 款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2 年 2 月)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条款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条款目录 | |||
第一条 | 保险合同构成 | 第十四条 | 争议处理 |
第二条 | 投保范围 | 第十五条 | 释义 |
第三条 | 保险责任 | 一 | x公司 |
第四条 | 责任免除 | 二 | 意外伤害 |
第五条 | 保险期间 | 三 | 医院 |
第六条 |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 四 | 醉酒 |
第七条 | 受益人 | 五 | 斗殴 |
第八条 | 保险事故通知 | 六 | 战争 |
第九条 | 诉讼时效 | 七 | 军事冲突 |
第十条 | 保险金申请 | 八 | 暴乱 |
第十一条 | 保险金给付 | 九 | 等效航班 |
第十二条 | 宣告死亡处理 | 十 | 周岁 |
第十三条 |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条 | 保险合同构成 | 《中航三星 B 款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
由保险单、条款、批注、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 | ||
第二条 | 投保范围 | 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 |
x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本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中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若同一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次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的意外身故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每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的实际支出的符合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从社会保障机构、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后,对其余额超过 100 元的部分按 8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对于属于保险责任部分,本公司将按国内三级甲等医院的医疗费用收取标准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二者中金额较低者确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金额。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
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斗殴,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 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7、 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未搭乘航班又离开机场航站楼后遭受意外伤害;
8、 被保险人因流产、怀孕、分娩(含难产)、治疗不育不孕、节育(含绝育)、药物过敏、性病治疗或医疗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进行美容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先天性疾病治疗、先天性畸形治疗、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的腰椎间盘突出症;
因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本公司对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其相关文件
规定的应自费的药品、检查、治疗、手术及其它项目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期间 一、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达机场通过安全
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二、 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x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第七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意外残疾保险金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九条 | 诉讼时效 |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第十条 | 保险金申请 |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 | ||
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2、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申请意外残疾保险金时,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2、 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 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 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本公司如果认为需要,可对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2、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原始收据、费用清单;
4、 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本公司如果认为需要,可对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 保险金给付 x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
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二条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
公司将以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公司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
x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前或起飞后但被保险人因故未乘坐时申请要求解除本合同。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二、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 保险单上约定的承运航空公司出具的被保险人未乘坐该航班的有效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文件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无息退还所交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
种:
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释 义
一 x公司 指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二 意外伤害 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三 医院 指在本合同中列明的医院。本合同未列明的,则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但不包括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性质的医疗机构。
四 醉酒 即酒精中毒,指被保险人体内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中定义的醉酒水平,或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本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的相关记录、诊断认定。
五 斗殴 指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使身体受到暴力攻击。
六 战争 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七 军事冲突 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八 暴乱 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九 等效航班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由航空公司为约定航班所有旅客调整的班机或被保险人经航空公司同意对约定航班改签并且起始港和目的港与原约定航班相同的班机。
十 周岁 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为年满××周岁。
附表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 项目 | 残疾程度 | 给付比例 |
第一级 | 一二三四 五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100% |
六七八 |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生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 扶助的(注 4) | ||
第二级 | 九 十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5) 十手指缺失的(注 6) | 75% |
第三级 | 十一十二 十三十四 十五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8)十足趾缺失的(注 9) | 50% |
第四级 | 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一 二二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 5 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10)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30% |
第五级 | 二三二四二五二六二七二八 二九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 11)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 12) | 20% |
第六级 | 三十三一 三二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5% |
第七级 | 三三 三四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 13)丧失的 | 10% |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 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 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 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 90 分贝,语言频率为 500、1000、2000 赫兹。
(8) 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 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 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 1/2 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