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个人信用授信额度合同
(个人业务)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8 月版
敬 请 注 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在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一、您已经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经悉知其含义,特别是免除或者
限制责任的条款,提示、限制、免责条款可能以加黑加粗的形式提醒您注意,且珠海华润银行也已就本合同条款向您做出充分提示和说明。
二、您已经确保提交给珠海华润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三、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签署本合同,已知悉签署本合同后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已经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五、为提高贷款办理效率,您同意在贷款获得珠海华润银行批准之前签署本合同,贷款及担保最终结论以珠海华润银行审批为准。
六、请您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七、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可以向当地珠海华润银行个人贷款经办部门或服务咨询电话( 0756-96588)咨询。
被授信人向授信人申请个人授信额度,授信人经审查同意授予此项额度。现授信人、被授信人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并愿遵守合同所有条款。
本合同由普遍性条款和特别约定条款两部分构成。特别约定条款与普遍性条款不一致的,视为对普遍性条款的修改。
第一部分 普遍性条款
第一条 定义
1、授信额度是指额度期限内授信人根据本合同为被授信人提供的个人贷款的最高限额。每次使用的贷款金额、期限、贷款发放日利率、放款账号、还款账号等由授信人、被授信人双方另行商定,并以具体贷款借款借据为准。
2、提款期是指在额度期限内,被授信人有权提取贷款的期限。额度项下每次提款期届满后,被授信人申请使用本额度的,应向授信人另行提交申请,由授信人调整额度金额、设定新的提款期,并在新的额度金额和提款期内办理单笔贷款。
额度期限内,上述调整可以多次进行。被授信人应配合授信人提供资信材料。额度期限内,每次调整时核定的提款期最晚不超过额度期限之到期日,每次调整时核定的额度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一条约定的额度金额。
第二条 利率及还款
1、当本合同适用浮动利率时,在本合同签订后,贷款发放之前,如遇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发生变动,则本合同贷款利率按合同第二部分约定的浮动方式确定。
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计息以每年 360 天为基数,从贷款划出授信人之日起,按照实际划入被授信人放款账户的贷款金额和占用天数计收。
3、被授信人应在授信人处开立还款账户,该账户作为被授信人授信额度项下贷款的还款。被授信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授信人从该账户中扣收被授信人到期应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罚息等费用)。该账户发生挂失、冻结、银行卡失效/超过有效期等账户状态异常导致被授信人无法经由该账户正常还款,或被授信人拟变更该账户时,被授信人应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扣款,被授信人应到授信人指定网点还款。
4、被授信人应按以下还款规则将每期应还本息存入还款账户。如果被授信人未能按规定
及时足额缴付,被授信人必须立即补付。还款规则具体如下:
(1)最后一期的还本付息日为贷款到期日,该贷款到期日原则上与贷款发放日对应,例如 2016 年 3 月 15 日发放的贷款,贷款期限为 36 个月(期),那最后一期的贷款还款日为 2019
年 3 月 15 日;2016 年 2 月 29 日发放的贷款,贷款期限为 36 个月(期),那最后一期的贷款
还款日为 2019 年 2 月 28 日。
(2)为保证扣款正常,上述所有还款日均须在还款日当日17:00前存入足额金额。如被授信人未在此之前存入足额资金而产生的逾期信息,授信人将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如由此产生逾期征信的后果,由被授信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 被授信人可选择以下还款方法之一偿还授信项下贷款:
1、等额本息还款法,即每期等额本息还款。被授信人选择按期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分次还本付息的,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贷款利率×(1+贷款利率)贷款期数每期还款金额=_
(1+贷款利率)贷款期数-1
2、等额本金还款法,即每期本金等额还款,利息每期递减。被授信人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分次还本付息的,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每期还款金额=
贷款期数
+ (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贷款利率
3、净息还款法,具体为每双周/月/季还利息,到期一次还清贷款本金。
4、利随本清还款法, 即到期一次还清贷款本息[适用于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贷款]。
(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为年化利率,在计算每期还款金额时,须根据期数变化调整。当期数为“双周”时,上述公式中“贷款利率”应实际按“贷款利率/360×14”测算每期金额;当期数为“月”时,上述公式中“贷款利率”应实际按“贷款利率/12”测算每期金额;当期数为“季”时,上述公式中“贷款利率”应实际按“贷款利率/4” 测算每期金额)
第四条 罚息、复利和违约金
1、被授信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授信额度项下贷款的,授信人有权对不能按时支付的贷款本金计收罚息,计收天数为自贷款逾期之日起到实际结清之日止的实际逾期天数,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被授信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授信额度项下贷款的,授信人有权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本金计收罚息,计收天数为自被授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到实际结清之日止的实际逾期天数,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100%,对未按约定用途
使用的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本合同授信额度项下贷款利率发生调整时,罚息利率相应调整,并与贷款利率同时适用,分段计算。贷款既逾期又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罚息利率按较高者计算。
4、对未按本合同要求提供授信用途证明材料的,授信人有权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为放款金额的 1.5%,最低收取的违约金不小于 500 元。
5、被授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提取授信额度项下贷款本金的,授信人有权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按超出提取本金约定部分的 2%一次性收取,最低收取的违约金不小于 500 元。
第五条 授信额度项下贷款的发放和支付
1、被授信人应在授信人开立用于发放授信额度项下贷款的个人结算账户(以下简称“放款账户”)和用于还款的个人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还款账户”)。
2、授信人应在本合同生效且被授信人办妥贷款手续以及授信人要求的其他全部手续后,向被授信人实施贷款的发放和支付。贷款的发放,指授信人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划付至上述放款账户;贷款的支付,在受托支付情况下指授信人受被授信人委托向被授信人交易对象划付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在自主支付情况下指被授信人自行向被授信人的交易对象划付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
3、授信人有权根据贷款用途和支付的具体金额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贷款的支付方式,即授信人受托支付和/或被授信人自主支付,经授信人审查贷款的用途或支付方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授信人要求的,授信人有权拒绝贷款的发放。具体如下:
(1)受托支付,即授信人根据被授信人的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划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被授信人指定交易对象。在受托支付情况下,授信人在贷款的发放当日实施贷款的支付。在受托支付下,被授信人不得对授信人下达除其书面委托支付通知外的划付支付指令,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动用已发放的贷款。
(2)自主支付,即授信人将贷款资金直接划付至放款账户,并由授信人自主划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被授信人交易对象。
被授信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支用本合同项下贷款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经授信人同意可以采取被授信人自主支付方式。授信人有权随时调整自主支付限额及条件:
1)被授信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被授信人自主支付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2)被授信人的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为生产经营,且被授信人自主支付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
4)法律法规规定被授信人可以自主支付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其他情形。
4、授信额度下被授信人单笔放款条件:经授信人核实被授信人本人放款意愿及相关贷款信息(包括最终批核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其他相关信息)后,将安排贷款的发放事宜。相关电话录音资料将会列为授信人认定被授信人同意放款事宜的法律依据,并作为重要法律凭证进行保存。
5、如被授信人采用自主支付方式,必须在贷款发放后的一个月内或第一期还款之前向授信人提供证明被授信人在申请表载明之贷款用途的相关文件和凭证,包括但不仅限于购物发票以及其他授信人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如被授信人采用受托支付方式,需在贷款发放前提供。 “证明文件”上所显示的金额应与贷款金额相等或以上,且用途符合申请表载明的贷款用途。贷款用途证明文件与被授信人事前陈述之贷款用途是否相符,以授信人的判断为准。如授信人合理认为被授信人提供之证明文件与贷款用途不符或在适用法律可行的范围内尽合理努力后授信人仍无法查实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授信人有权要求被授信人另行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行使授信人权利。
第六条 自助提款
1、被授信人若开通了自助提款功能,授信人将通过检验关联借记卡交易密码对其提款交易进行身份验证,被授信人承诺妥善保管此密码并同意任何通过密码校验成功产生的交易视为其本人交易,并由被授信人承担相应的交易后果。被授信人信用额度提款、还款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视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2、每笔自助提款即为一笔贷款,遵守本额度下单笔贷款的约定。
3、自助提款金额最高为 30 万,且不超过被授信人当时的额度余额。若额度下信用贷款
余额(含本笔)超过 30 万,则不可自助提款。
4、自助提款贷款期限、具体用途、还款方式按照提款时被授信人在线填写信息执行。第七条 自助还款
针对授信人提供自助还款功能的某类授信额度,且被授信人开通了该自助还款功能,被授信人可通过手机银行、个人网银等电子渠道发起自助还款交易进行提前还款。自助提前还款按照资金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授信人不收取自助提前还款补偿金。
第八条 授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授信人享有如下权利:
(1)要求被授信人提供与授信额度使用有关的资料。
(2)授信人有权根据宏观经济情况、市场情况、被授信人资信情况的变化对授信人给予被授信人的授信额度金额和提款期期限进行调整。
(3)额度生效三个月后,若被授信人未提取额度内贷款,则授信人有权调整被授信人的额度金额和提款期期限。
(4)被授信人自主支付的,授信人有权要求被授信人定期报告或告知授信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2、授信人承担如下义务:
(1)按本合同及授信人内部审批管理办法在授信额度内受理被授信人的贷款申请。
(2)授信人审核同意被授信人在授信额度内贷款申请的,应按本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向被授信人发放贷款。
(3)应当对被授信人及财产共有人的财产、账户、征信等个人资料情况保密,但按被授信人授权提供给合法的征信机构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监管机构另有要求者除外。
第九条 被授信人的权利和义务 1、被授信人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授信人申请使用授信额度。
(2)有权向授信人提出变更授信额度金额的申请。
(3)有权要求授信人对被授信人所提供的财产、账户等个人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2、被授信人承担如下义务:
(1)被授信人应按具体贷款业务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额度项下贷款本息。被授信人应在授人处开立账户,被授信人至迟应于还款日前一天将应还本息存入还款账户。被授信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授信人可从被授信人在珠海华润银行开立的账户中扣收全部到期或提前到期的贷款本息。
(2)应当如实填写本合同和授信人要求的其他资料,并配合授信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3)在发生伤残、失业、搬迁、婚姻变动、工作变动或其他可能对授信人债权产生不利影响的状况时,应及时通知授信人,并配合授信人落实好本合同项下应还款项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安全偿还的保障措施。
(4)被授信人应积极配合授信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按照授信人要求向授信人提供书面报告、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资料,接受授信人现场查证。
(5)被授信人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事先将有关事项通知授信人并取得授信人的事先书面同意,且须落实好合同项下贷款的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偿还的保障措施。
(6)被授信人自主支付的,应定期报告或告知授信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第十条 被授信人声明、保证和承诺
1、被授信人拥有合法的权力、权利和授权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合同。本合同构成对被授信人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并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对被授信人执行。
2、被授信人保证,向授信人提供的各项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被授信人保证,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4、被授信人承诺,不得将本授信额度项下贷款资金流入房市,不得用于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的投机经营及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借贷,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等;被授信人不得擅自改变授信额度项下贷款用途或挪作他用。(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授信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被授信人擅自收回或授意交易对象将全部或部分贷款转至被授信人其他账户或与该笔交易无关的其他第三方账户的,视为被授信人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被授信人应根据授信人要求向授信人提供相关交易文件、交易凭证或其他交易证明资料,被授信人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5、被授信人承诺,其将以善意方式完整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且若未取得授信人事前书面同意,其不会作出任何行为(包括其应作为而不作为,或其不应作为而作为)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
第十一条 提前到期
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授信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提前到期,要求被授信人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授信额度项下贷款本息并停止提款:
1、被授信人在本合同授信额度项下任何一笔贷款的任何一期贷款本息发生逾期。
2、被授信人违反承诺将本授信额度项下贷款资金流入房市,用于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的投机经营及股本权益性投资、借贷、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等;或被授信人擅自改变授信额度项下贷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被授信人涉嫌以本合同授信额度项下贷款从事违法活动。
4、被授信人不按时向授信人提供授信人需要的资料或向授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向授信人隐瞒重大事项,危及授信人授信安全。
5、被授信人发生失业、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被监禁等,或发生重大疾病、伤残、重大事故,或被授信人的自营企业停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注销等可能危及授信人授信安全的情况。
6、被授信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7、被授信人因涉及诉讼、仲裁,严重影响其履行债务能力,或被司法机关宣布对其财产予以没收或采取强制措施,影响其履行对授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的。
8、被授信人的任何其他授信、贷款、担保、赔偿或其他偿债责任到期不能履行,被授信人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的能力受到影响。
9、被授信人因职务、收入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或者发生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
10、被授信人违反其向授信人做出的陈述和保证,或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且授信人认为被授信人的上述行为危及授信安全。
11、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发生重大调整。第十二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1、被授信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1)被授信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应还款项发生逾期。
(2)被授信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被授信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3)被授信人向授信人提交的有关证明和文件或其所作出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被授信人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或不配合授信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5)被授信人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或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
(6)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客户,在放款后一个月内或第一期还款之前无法提供符合授信人要求的贷款用途的相关文件和凭证。
(7)被授信人违反与授信人或其他第三人签订的其他类似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其发行的任何债务性质的证券,或者因该等合同或证券产生的争议而进行诉讼或仲裁。
(8)被授信人利用与任何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被授信人的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等债权贴现或质押,套取授信人或其他银行的资金或授信。
(9)被授信人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有意逃废银行债权。
(10)被授信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遗赠或接受继承、遗赠后拒绝为被授信人履行偿还应还款项义务的。
(11)被授信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依法受到其他强制措施或被有关机关采取了限制其某项权利的措施,授信人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
(12)与被授信人相关的其他危及或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情形。
2、一旦发生本条第 1 款规定的任何一种违约事件时,授信人有权采取下列任一种或同时采取多种措施:
(1)调整、取消或中止本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或调整额度的有效期限,或调整提款期。
(2)宣布被授信人在本额度项下的债务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要求被授信人立即偿还全部或部分已使用的授信额度。
(3)若授信额度项下贷款发生逾期,授信人有权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对被授信人进行催收,包括向被授信人发送个人贷款还款提醒通知、逾期还款通知、进行电话催收、聘用第三方代理人催收,或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前述催收措施产生的一切直接或间接费用,均由被授信人承担。
(4)有权直接从被授信人账户上扣款,以清偿被授信人在本合同及借款借据下的全部债务(包括授信人要求提前清偿的债务),而无须事先征得被授信人的同意。
(5)授信人有权将被授信人预留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或其他能触达被授信人的联系信息等)和信贷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信息、征信及资产信息、还款信息、逾期情况(如有)等)用于授信人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债务催收。授信人委托的第三方将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时的具体情况确定。
(6)授信人依法及依据本合同及借款借据主张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1、本合同项下的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由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第二部分约定。
2、上述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送达。
3、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未通知授信人的,授信人按本合同记载发送的所有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中一方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未按前款约定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另一方和法院、一方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一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一方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一方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一方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
4、授信人以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的方式发送通知的,以公告发布之日视为送达日。授信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征信管理
一、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被授信人确认知悉并理解本条款的内容及含义,在此不可撤销地书面同意并授权授信人(包括授信人的总行及总行的其他各分支机构)查询、使用、采集、提供和报送被授信人的相关信息,授信人有权进行如下具体操作:
1、为及时了解被授信人的信用状况,排除被授信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确保授信人与被授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业务安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其他有关机构或单位建立的信息数据库的资信资料查询查询并使用被授信人的有关信息(以下简称为“被授信人信息”)。
2、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被授信人与授信人签订的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项下有关信息,以及授信人通过签订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获得的与被授信人有关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为 “授信人采集的征信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
3、授信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授信人关于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内部存档之目的保存“被授信人信息”和“授信人采集的征信信息”,保存时间不受限于本授权条款第 7款之规定。
4、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将“被授信人信息”和“授信人采集的征信信息”提供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监管部门及有关司法、行政管理部门。
5、出于提供金融服务的目的,在授信人内部共享“被授信人信息”和“授信人采集的征信信息”,包括在分支机构之间共享。
6、根据欠款催收、债权转让、金融服务外包等需要,将“被授信人信息”和“授信人采集的征信信息”提供给有关的第三方机构。
7、本授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所有业务结束之日止。
8、由于授信人超出本条约定的授权范围查询、使用及提供“被授信人信息”和“授信人采集的征信信息”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应由授信人承担。
被授信人在此确认并声明,授信人已经依法向被授信人提示并解释了本授权条款,授信人已经被授信人要求就本授权条款作出了充分的说明。被授信人已经充分知悉和理解本授权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承担本授权条款的法律后果。
二、 被授信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因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时,授信人可以向征信机构、银行业协会报送被授信人违约失信信息。并且授权相关银行业协会可以通过适宜的方式对被授信人失信信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共享乃至向社会公示。
被授信人自愿接受授信人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采取调减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停办新的信用卡等联合失信惩戒维权措施。
第十五条 债权转让
无需事先征得被授信人的同意,授信人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予任何第三人,只需书面通知被授信人。
第十六条 其他条款
1、被授信人保证,被授信人及代理人不以任何形式向授信人或授信人员工提供、给予、索取或收受本合同约定以外任何形式的物质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卡、旅游等)或其他非物质利益;不将授信人提供的资金或服务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用于与贪腐或贿赂有关的活动;被授信人如知晓任何违反本条约定的情形,应及时如实、完整、准确地向授信人提供线索和相关信息,按照授信人的要求配合相关事宜。
2、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时,被授信人仍应承担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欠授信人的一切债务的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授信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可立即向被授信人追讨本合同项下被授信人所欠的一切债务。
3、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授信人对被授信人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授信人应享有的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授信人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不能视为授信人对任何破坏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授信人放弃对被授信人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4、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各项费用,除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明确费用承担主体的以外,其他费用由立约双方协商确定。
5、被授信人到期没有偿还应还款项,导致授信人为催收应还款项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公告、送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由被授信人负担。
6、被授信人支付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提前还款补偿金;(3)复利;(4)罚息;(5)利息;(6)本金。授信人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被授信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应付款项的,授信人可以选择将还款用于清偿本金、利息、罚息或实现债权的费用。
7、首期还款如超过或不足 30 天时,采用实际天数计算利息;末期还款如超出或不足 30天时,采用实际天数计算利息。
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及调解
1、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进行协商或调解。
2、各方当事人可向依法设立的金融调解机构提起调解。各方同意:基于调解需各方当事人共同参与,调解机构根据授信人所提供被授信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无法联系其本人时,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查找其新的联系方式,以便通知被授信人参与调解。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至被授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内容,由签约双方协商一致而确定,如有特别约定,已在本合同第二部分第八条予以补充和修正,该特别约定与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不一致时,以特别约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合同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共同构成;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当事人可另行约定并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详见第二部分。
(本页以下无正文)
合同编号:
第二部分 特别约定条款
授信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授信人: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1、额度金额: (币种) (大写)元整,小写: 。
2、额度期限:从 起至 止。具体业务期限(在下述方式中“■”选一项):
□ 具体业务的期限以对应的借款借据约定为准,但每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具体授信额度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上述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限的截止日。
□ 额度项下具体业务期限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必须在授信额度期限内。
3、在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对被授信人已清偿的额度,授信人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未使用的额度在使用期限届满后自动取消。(在下述方式中“■”选一项):
□ 全部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即上述约定的授信额度项下,被授信人对授信人的债务在上述额度期限内已经清偿的,就清偿的部分,授信人给予被授信人恢复相应的额度,被授信人可在授信额度期限内再次使用;
□ 全部额度不可以循环使用。即上述约定的授信额度项下,被授信人对授信人的债务在上述额度期限内已经清偿的,就清偿的部分,授信人不给予被授信人恢复相应的额度,被授信人不得在授信额度期限内再次使用。
□ 部分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具体为:
。 4、本合同授信额度项下单笔贷款的用途以借据所载信息为准。
5、提款期:首次提款期为 个月,提款期即被授信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个月内提清款项。提款期届满以后,被授信人使用额度需经授信人重新审核同意后,方可继续提取额度项下的单笔贷款。
授信额度使用前提条件(在下述方式中“■”选一项):
□ 本合同已生效。
□ 其他约定:
。第三条 提前还款
□ 被授信人提前还款应提前三十日征得授信人的同意,授信人同意被授信人提前还款的,
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贷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外,提前归还贷款时须缴纳提前还款补偿金,提前还款补偿金为提前归还本金部分的 %。
□ 被授信人提前还款,贷款不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
□ 其他约定 。第四条 争议解决
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以下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在下述方式中“■”选一项):
□ 诉讼。向授信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双方约定,基于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
第五条 本合同第一部分第十四条约定的《送达方式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被授信人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邮寄送达 | 地址 | 邮编 | |||
电子送达 | 手机号码: | ||||
微信号: | 邮箱: | ||||
被授信人配偶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邮寄送达 | 地址 | 邮编 | |||
电子送达 | 手机号码: | ||||
微信号: | 邮箱: |
1、送达和通知方式:邮寄送达或电子送达(包括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诉讼网站等)。
2、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各合同签订方一旦发生本合同所涉争议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方式向本人(或本公司)送达诉讼材料及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3、授信人与法院已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完成送达的,可不再向被授信人(或被授信人公司)法定或其他约定地址进行纸质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
4、上述送达地址为授信人及法院调解、一审、二审、再审(含再审审查)、执行等程序中送达诉讼材料及法律文书的地址。
5、如因上述送达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未及时更新,导致诉讼材料或法律文书无法实际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被拒绝签收的,则视为已有效送达。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授信人执 份,被授信人及 、 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
。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本合同由授信人与被授信人于 年 月 日签署。被授信人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双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被授信人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意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授信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
被授信人(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