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哈富證券有限公司
客戶帳戶申請協議
索引
A. 概要
1. 釋義
2. 閣下的申請
3. 本協議的修訂
4. 重大資料變更的通知
5. 聯名帳戶
6. 指示
7. 通話記錄和電郵監控
8. 通訊
9. 終止帳戶/服務
B. 閣下的責任
10. 遵守本協議
11. 非香港居民或法團
12. 閣下的xx、保證和承諾
13. 交收指示
14. 費用及開支
15. 支付債務和費用
16. 使用服務的限制
17. 閣下的責任、法律責任局限和彌償
18. 客戶身份
19. 遵守 FATCA
C. 本公司的責任
20. 為閣下持有的現金和利息
21. 月結單和日結單
22. 資料保密
23. 風險披露聲明
D. 本公司的聲明和閣下的承認
24. 代理人身份
25. 選擇交易所和相應的規則及規例
26. 並不提供意見
27. 交易限制
28. 合併、分解、部分執行和首次公開發售申請
29. 外匯轉換
30. 回扣
31. 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32. 留置權和抵銷
33. 信貸費用
34. 信貸資料調查
35. 對資料沒有保證
E. 其他
36. 轉讓性
37. 分割性
38. 適用法律、司法管轄區和爭議解決
39. 中英文版本之間的衝突
附表 I – 證券保證金帳戶及納入證券保證金帳戶協議內的附加條款
附表 II – 共同匯報標準
附表 III – 滬深港通補充條款
附表 IV – 有關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及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之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
附表 V – 電子直接付款授權(eDDA)服務條款
重要通知
x協議為閣下與哈富證券有限公司相互之間訂立的協議,而各有關申請表格,亦應與本協議一併閱讀。
本協議包含閣下在本公司開立的所有帳戶所涉及的重要條款和條件,本公司極力建議閣下仔細閱讀本文件。閣下在簽定本協議後,應該保留一份直接從本公司取得的本協議的複本,又或是從本公司的網站中下載。
A. 概要
1. 釋義
(1) 除非另有聲明,否則本協議中各下列用語,應具有下列的意思:
「帳戶」是指閣下為不時取得本公司所提供的服務,而以閣下的名義在本公司所開立的任何帳戶﹔
「代理人」是指本公司在提供服務時所不時委聘的代理人、聯營公司、關聯公司、經紀人、交易對手、承辦商、保管人、交易商、交易商、代名人、信息服務供應商、執行設施供應商,以及其他金融產品供應商(並包括其各自的代表)﹔
「協議」指可能須不時加以修訂或補充的本協議;
「Hafoo」是指哈富證券有限公司的任何其他聯營及/或附屬公司,包括但不限於哈富證券有限公司;
「結算所」就香港交易所而言是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而就任何其他交易所而言,是指向該等交易所提供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類似服務的結算所﹔
「交易所」是指任何證券業協會、市場或交易所,而閣下乃通過它來指示本公司代表閣下執行證券交易,並包括香港交易所﹔
「FATCA」 或《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指(i)美國國稅局根據經修訂或不時補充,或其他官方指引的 《美國國稅法》 第 1471-1474 條; (ii)有利於上文(i)段執行的任何條約、法律、法規、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頒布的其他官方指引、或美國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之間的政府間的協定;或(iii)任何按照因上文(i)或(ii)段的實施而與美國國稅局、美國政府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政府或稅務機關的協議。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交易所」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指示」是指閣下對任何證券的購買、銷售、其他處置或處理,或是對服務的使用而作出的任何指示﹔
「密碼」是指本公司發給閣下,供閣下通過互聯網來操作自己帳戶的任何電子身份識別或代碼﹔
「服務」指本公司所提供的設施和信息服務,使閣下能夠(1)作出指示以購買、出售、保管,或是以其他方式處理證券或帳戶中的任何結餘﹔及(2)按照本協議的規定,運用現有的或是本公司所借出的保證金信貸融通﹔
「證券」是指一個機構(不論是否法人)或是一個政府或政府機關所發行或已發行的,不論任何類別的股份、股票、債權證、債權股額、基金、單位信託基金、債券或票據,或其他類似金融工具,包括所有與其有關的權利、認股權證或權益,以及一般被稱為證券的任何金融工具﹔
「交易」是指一項被執行的指示;
「本公司」(主語)、「本公司」(賓語)或「本公司的」均指哈富證券有限公司;
「網站」是指本公司的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
「閣下」和「閣下的」是指簽署有關的帳戶申請表格和使用任何特定帳戶的人士 (包括任何法團)。
(2) 本協議所有條款的標題或分題只作描述之用,不應視作為有關條款含意的一部份,或是修改或限制該條款的含意。
(3) 對「其他」、「包括」(作為動詞)和「包括」(作為動名詞)等字詞的提述,不得被解釋為只限於指某一類的特定行為、事項或事情。
(4) 凡提述單數詞的,應包括其複數詞,反之亦然﹔只包含一個性別的字詞,應包括男女兩性在內。
2. 閣下的申請
x公司同意根據本協議所載的條款和條件向閣下提供服務,以及開立和維持一個或以上於閣下名下的帳戶,並同意作為閣下的交易商和經紀人,為閣下提供以下服務:證券的買賣及/或其他處理,包括但不限於在香港交易所主板或創業板市場進行交易
的證券。所有交易應遵守本協議。
假如我們向閣下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我們經考慮閣下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閣下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我們可能要求閣下簽署的文件及我們可能要求閣下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
3. 本協議的修訂
閣下同意,本公司可以在任何時候,透過本公司的網站對本協議條款和條件的修訂通告,對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進行修訂。本公司會通過電子郵件、郵遞服務或其他電子方式,通知閣下該等修訂。該等修訂一旦於本公司網站上公佈後即告生效。如本公司作出通告後閣下繼續使用本公司服務,將會構成閣下知悉和接受該等經修訂的條款及條件。
4. 重大資料變更的通知
各方承諾假如向另一方所提供的資料有任何重大變更,將會通知另一方。
5. 聯名帳戶
(1) 尚存者的權利
x公司假定,以聯名帳戶開設的帳戶,將會由帳戶持有人共同持有,並附有尚存者的權利 (即帳戶的結餘將會歸尚存者擁有)。各聯名帳戶持有人均被視作已不可撤銷地被委任為其他聯名帳戶持有人的代理人,並有權在本協議的任何方面以其名義採取一切行動,以及作為另一方的代表。根據本協議而欠負本公司的任何款項,無論是由其中一方或多方所招致,每一位聯名帳戶持有人均須共同及個別地對有關款項承擔清償責任。本公司可以根據一位或以上的聯名帳戶持有人之指示採取行動,向一位或以上的聯名帳戶持有人發出通知書、確認通知或其他通訊,或是與一位或以上的聯名帳戶持有人聯絡。
(2) 去世通知
假如有任何一位或多於一位聯名帳戶持有人去世,閣下承諾將立即就該去世事宜給予公司書面通知。本公司有權自行酌情決定,在收到有關通知後,要求提供本公司認為需要的文件,採取本公司認為需要的步驟,以及保留任何部分和限制在 任何帳戶中的交易,從而保障本公司的利益,包括但不限於在目前或未來的任何法律、規則或規例下可能需要承擔的稅務、法律責任、懲處或損失。
(3) 費用/稅項支付
因其中一位聯名帳戶持有人去世而產生,或是通過離世者的遺產繼承人行使該帳戶的任何權利而產生的任何稅項或其他開支,可自任何帳戶中支付,或是在尚存者或遺產繼承人所享的權益中收取。
6. 指示
(1) 身份識別和密碼
閣下將會獲得分配一個編號、代碼或其他序列,以供閣下通過互聯網使用閣下的每一個帳戶(以下簡稱「身份識別」)。此外,閣下亦可自行安排一個識別號碼、代碼或其他序列,以供閣下使用本公司的服務。
(2) 指示方式
閣下的指示應透過電子或電話服務等方式作出。如有必要,本公司可能會要求閣下提供適用於閣下之相關帳戶的身份識別和密碼。倘閣下未能符合上述要求,本公司可以拒絕接受閣下的指示。本公司於收到這些指示後,將會按照該等指示, 並在本公司認為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出售、購買及/或處理證券,但本公司有權酌情決定接受或拒絕任何購買指示(惟該酌情決定權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行使)。
(3) 通過密碼和身份識別作出指示
不論當時的情況或該等指示的性質為何,以及儘管該等指示可能存在任何錯誤、誤解、欺詐、偽造或是有欠明確的情況,只要該等指示已按照第 6.2 條所規定的方式作出,本公司將視該等指示為有效,並有權按照該等指示行事。閣下同意,本公司並沒有義務須就作出該等指示的人所擁有的權力或身份,以及就該等指示的真實性作出查詢。
(4) 密碼和身份識別的自身責任
閣下須對密碼和身份識別的使用、安全和保護負上所有責任。所有在閣下所開立、持有,或是通過閣下的密碼或身份識別而進入的帳戶中所進行的任何交易 (無論是否獲授權),於任何情況下均對閣下具有約束力。
(5) 通訊傳輸設備故障
因通訊設施或不可靠的通訊媒體的失靈或傳送故障,導致指示的傳送、接收或執行發生延誤或出錯,或是被歪曲或變為不完整,閣下須自行承擔有關風險,本公 司不須對上述情況的發生承擔任何責任。
(6) 指示的有效性
指示一旦作出後,將於當天內有效。假如一項指示乃於非交易日收到,該指示將被視為於下一個交易日收到。假如一項指示乃於交易日作出,但是在有關交易所 的交易時間終止後才收到,則該項指示的執行將會押後,並於該交易所的下一個 交易日才生效。在該等指示自動撤銷,或是在本公司接到取消有關指示的通知以 前,本公司可在任何時間執行該指示。假如相關交易所的交易時間終止,或是相 關交易所的其他時限規定屆滿,而該指示仍沒有被執行,則該指示將會被自動撤 銷。閣下同意須就如此執行的交易承擔完全責任。
(7) 更改指示
x公司有權酌情決定拒絕接受閣下撤銷或修改閣下所作出指示的要求(惟該酌情決定權不得以不合理方式行使)。指示在執行後也許不能被撤銷或修改。由於 市場指示須立即予以執行,因此將有關指示撤銷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假如閣下的指示於撤銷前被完全或部分執行,則閣下同意就已執行的交易承擔全部責任,本公司不須承擔任何與此有關的責任。
(8) 執行代理人
對於閣下所作出的指示,本公司通常會擔任執行代理人。假如在任何交易中本公司乃作為一名主事人,本公司將會在有關的日結單中,向閣下披露此情形。
7. 通話記錄和電郵監控
為了保護交易各方,閣下承認和同意,本公司可以記錄閣下與本公司進行的所有電話談話及/或閣下對服務的使用,而本公司可以監控閣下與本公司所進行的電子通訊。
8. 通訊
(1) 通訊方式
x公司可以透過閣下的郵遞地址、傳真地址或電郵地址,或其他電子方式,或是閣下在申請表中可能向本公司提供的,或是閣下此後以書面或電郵向本公司提供的其他地址或電話號碼,而與閣下進行通訊。無論是透過郵遞、電郵、其他電子方式、傳真還是送遞方式,發送往閣下最後記錄的地址,閣下均被視為已親自收到所有以如此方式發送的通訊,而不論閣下是否已實際收到。
(2) 日常業務摘要和xx
閣下同意,任何日結單、其他確認書或結單將以電子方式發送給閣下,並且閣下將會通過電子方式來接收它們,除非是有相反的法律或監管規定。閣下在收到任 何與閣下的交易或帳戶有關的認知書、確認書、日結單和帳目結單後,閣下有責 任查閱有關的交易帳戶。除非本公司在閣下收到或視作收到上述文件後的兩個工作天內,接獲閣下的書面(或通過電郵)反對通知書,否則在發送給閣下的認知書、 確認書、日結單或結單中所載的所有交易和其他資料,將對閣下具有約束力。本公司保留權利以決定閣下所提出的反對是否有效。
(3) 閣下指示以外的其他通訊
閣下承認,閣下按本公司的郵遞、傳真或電郵地址寄給本公司的任何通訊(指示除外),必須寄給本公司的適當聯絡人,並列明本公司的檔案編號和閣下的帳戶名稱。該等通訊的接獲,須以本公司作出確認為前提。假如有關的通訊方式發生 任何系統故障,本公司不應被視作已收到任何該等通訊。
9. 終止帳戶/服務
(1) 中止服務
假如發生以下情況,本公司可能會停止閣下使用全部或部分服務,而無須作另行通知:-
(a) 本公司自行酌情決定暫時或永久中止該等服務﹔
(b) 閣下作出了構成違反本協議任何條款或條件的行為﹔
(c) 本公司的記錄顯示,在本公司認為適當的一段時間內,閣下的帳戶並沒有交易活動及/或持有任何資產﹔或
(d) 閣下的帳戶已處於休眠狀態,即是在至少 18 個月的連續期限內,閣下的帳戶並沒有記錄任何交易活動。
閣下按本公司所規定的條件提出申請,和向本公司提供所須的資料後,本公司可以重新啟動閣下的帳戶,並重新允許閣下使用被停止的服務。
(2) 終止帳戶
(a) 假如閣下違反或不遵守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條件,或者當閣下的帳戶已處於休眠狀態,即是在至少 18 個月的連續期限內,閣下的帳戶並沒有記錄任何交易活動,則本公司可立即終止任何一個或多個閣下的帳戶,恕不另行通
知。
(b) 儘管有上述規定,本公司也可以給予閣下不少於兩個營業日的事先書面通知,以終止任何一個或多個閣下的帳戶。
(c) 倘閣下已清償或履行閣下欠負本公司如下述第 9(4)條所提到的債務、負債或其他義務(如有),達至令本公司滿意的程度,閣下可於任何時候通過給予本公司不少於兩個營業日的事先書面通知,終止閣下的帳戶。
(3) 累計權利
在服務或本協議終止後,任何一方在帳戶結束或任何服務終止之前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將不會受到影響。在終止之前訂立的任何交易將不會受到影響。在終止之前產生的任何一方的權利、權力、責任和義務將不會受到妨害或影響。
(4) 終止後果
x協議一旦終止,閣下應立即將任何到期而應向本公司支付或是欠負本公司的款項歸還給本公司。在終止日期後的 10 個營業日內,閣下須將帳戶內的任何現金或證券結餘提取。此後,本公司將有權代表閣下(並由閣下承擔有關風險)在市場上, 或是以本公司合理確定的方式、時間和價格,出售或處置閣下的證券,而不須對任何因此招致的損失或後果負責。本公司會以本公司的支票或是以匯款方式,將出售所得淨額和閣下帳戶中的貸項結餘寄往閣下最後記錄的地址。
B. 閣下的責任
10. 遵守本協議
閣下同意遵守本協議所有的條款及條件,以及本公司根據上述第 3 條所不時酌情決定對其作出的任何修訂。
11. 非香港居民或法團
(1) 於香港以外或由非香港居民或法團所作出的指示
倘在關鍵時間,閣下是居住在香港以外地區,或者假如閣下是一家於香港以外註冊成立的公司,又或者閣下是在香港以外地區作出指示,本規定均適用。閣下將被視為表示和保證,所有該等指示乃符合閣下受其規管並將會適用的一切該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法律。閣下同意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保閣下所作出的表示是有效的,包括但不限於在相關司法管轄區進行諮詢或取得法律意見。
(2) 香港以外的稅項
假如由於閣下在香港以外作出任何指示,或因著在香港以外執行閣下的指示,以致有任何稅項、稅賦、徵收或費用需要向閣下的居住國或其他國家的機關支付, 閣下同意立即支付該等費用﹔倘因閣下未能作出該等支付,以致本公司為此招致任何法律責任,閣下承諾須向本公司作出彌償。
12. 閣下的xx、保證和承諾
(1) 資料的準確性
閣下保證在本協議及有關的帳戶申請表中,閣下所提供的資料是完整、準確和最新的,而閣下並會不時讓本公司知悉其中的任何最新變化。除非本公司實際收 到任何有關閣下的資料變更書面通知,否則本公司將會依據該等由閣下所提供的資料。
(2) 法定年齡
閣下表明,閣下作為一個個體,在簽定本協議時乃達到法定的年齡。
(3) 並非持牌人或註冊人
閣下在此作出表示,閣下並非任何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結算所、銀行或信託公司,或是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任何持牌人或註冊人的關聯公司中的人員或 僱員,亦並非一名中介經紀商,或任何證券經紀或交易商的人員、合夥人、董事 或僱員。除非本公司實際收到閣下在這方面的任何書面通知,否則本公司將有權 依據該等表示。
(4) 作為最終負責人
閣下作出表示和保證,閣下乃閣下帳戶中任何指示每一項交易的最終負責人。閣下是該等交易的商業或經濟利益的受益人,及/或其商業或經濟風險的承擔者。 除非本公司實際收到閣下在這方面的任何書面通知,否則本公司將依據該等表示。
13. 交收指示
(1) 銷售交付
(a) 閣下承諾不會作出賣空的指示,即是出售不屬於閣下的證券。
(b) 倘本公司根據閣下的指示出售證券,但基於閣下未能按時將該等證券交付本公司,以致本公司不能夠交付該等證券以完成有關交易,則在任何適用法律、規則或規例的規限下,閣下同意授權本公司借用、購買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該等證券以完成交易。
(c) 閣下須承擔本公司因上述第 13(1)(b)條所述的情況而須承擔或招致的一切費用、收費、損失、損害賠償或其他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安排任何該等借貸所產生的任何溢價、費用或收費。閣下應立即支付上述款項,而閣下在此保證,就上述所有損失和法律責任向本公司作出彌償。
(2) 涵蓋購買現金
(a) 本公司於收到閣下購買證券的指示後,將會自行酌情估算一筆金額,其足以為該等購買的全部價值和所有相關交易費用提供現金。該等金額將在閣下帳戶的可動用結餘中扣除。
(b) 閣下負有單獨和完全責任,對閣下現行帳戶的可動用結餘進行監控,以確保閣下的帳戶有足夠的可動用結餘,使閣下在向本公司作出任何該等證券的購買指示前,閣下的該等購買指示是可予執行的。
(c) 假如閣下帳戶中的可動用結餘不足以涵蓋如上述第 13(2)(a)條所述的本公司估算金額,本公司並沒有責任通知閣下存在這樣的情況,也沒有責任執行該 (等)購買指示或就該(等)購買指示作出回應。
(3) 拖欠給予本公司的付款
閣下同意,本公司可以轉讓、出售或運用,或是提出轉讓、出售或運用任何證券(包括任何出售所得)或閣下帳戶的結餘,以償付閣下拖欠本公司、本公司的任何 有聯繫實體 (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或哈富證券有限公司任何成員,其中包括東方財富及其附屬公司(包括哈富證券有限公司)的到期應付款項,而無須事先通知閣下,並得由本公司自行酌情決定。
14. 費用及開支
所有徵費、稅賦、佣金、經紀費或交易對手費、關稅、交易所費用、信息許可費、帳戶通訊費、帳戶維護費和其他維護費用、利息、特別權利行政費、強制結算費、溢價、罰款、電匯費、保管費、結算費用、帳戶輪換費用、帳戶費用更改、貨幣兌換費用、稅項、認購費用、保險服務費、保險費、外匯損失、法律費用以及所有和任何其他費用或開支,不論其為附帶還是主要的,是適當產生還是與閣下使用服務有關而由本公司徵收的,並以本公司所不時確定的貨幣作為計算單位,並由閣下直接或是自閣下的帳戶中支付,本公司獲授權從閣下的帳戶中提取該等款項。本公司
會不時將本公司最新的佣金率和其他費用通知閣下。此外,本公司亦會對閣下結欠的整筆金額收取利息,並會不時通知閣下有關利率。為免生疑問,假如本公司並沒有通知閣下有關利率,則有關利率最高應被視為香港中國銀行不時公佈的最優惠貸款利率加五釐。
15. 支付債務和費用
在任何時候,閣下須負責支付下列款項:-
(a) 根據本協議而須支付給本公司的任何款項;
(b) 在本公司要求下,在閣下的帳戶中或與閣下的任何帳戶有關的任何借項結餘或其他債務﹔
(c) 假如閣下的每一個帳戶進行全部或部分清算,則為任何未清償的不足部分;及
(d) 在催收上述款項時所產生的合理費用和開支,包括按十足彌償基礎計算的本公司法律費用。
16. 使用服務的限制
閣下可以使用本公司的網站上所提供的資料,但該等資料只可作為閣下的個人使用而非商業用途。任何該等資料,不得為出售給他人之目的而被轉售、存取或複製。透過電子方式存取的資料的打印輸出,任何人不得將其中所顯示的任何版權或其他知識產權通知刪除。
17. 閣下的責任、法律責任限度和彌償
(1) 使用帳戶的責任
閣下承認並接受全部風險和責任如下:-
(a) 使用和監控閣下的帳戶,包括下述第 17(2)條所述的任何事件;
(b) 任何資料的使用和儲存,包括閣下的密碼、身份識別、組合信息、交易活動、帳戶結餘,以及在閣下的個人電腦上的任何其他資料或指示﹔
(c) 存取和使用服務所須的通訊設備(包括個人電腦和調製解調器)及電話或其他替代服務的提供和維修,以及閣下在使用本公司網絡時所產生的一切通訊服務費用和收費﹔
(d) 因任何政府限制、交易所裁決、證券交易的暫停、戰爭、罷工、設備、 軟件或通訊線路故障或失靈、未經授權的存取、盜竊,或其他在本公司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事件,而直接或間接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2) 通知本公司的責任
當閣下知悉下列任何情況,均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a) 任何丟失、被盜或未經授權使用閣下的密碼、身份識別及/或帳戶號碼﹔
(b) 在一項指示被接收及/或執行後,未能收到本公司的信息﹔
(c) 未能收到任何交易的準確書面確認;
(d) 收到閣下從未作出或授權的任何指示或交易的確認﹔或
(e) 閣下的帳戶結餘、證券持倉或交易記錄的任何不準確資料。
(3) 本公司的免責聲明
(a) 在本公司實際知悉有關指示以前,本公司不應被視為已收到閣下給予本公司的任何指示。
(b) 本公司,或就第 17.3 條及第 17.4 條的目的而言,代理人和他們的及本公司的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任何其他參與產生、生產或交付服務的人士,或為本公司在本協議下代為行事的那些人提供管理服務的人士, 包括他們的任何疏忽,不須因帳戶和服務的使用或無法使用,或基於對任何保證的違反所導致的任何直接、間接、附帶、特殊或相應的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c) 倘任何適用的法規禁止豁除該等責任,則上述責任不可以被豁除。在這情況下,本公司的責任僅限於在交易日期至結算時間為止的該段期間,閣下在相關交易中所應取得的利益。
(4) 向本公司作出彌償
在本公司的要求下,閣下應十足彌償本公司就下列情況而招致的任何性質的任何及所有損失、損害賠償、費用、收費及開支(包括以完全彌償基準計算的法律費用):
(a) 閣下未能或是延遲履行在本協議下的,或是在提供給閣下的任何保證金信貸
融通下的義務,包括強制履行和保障本公司與本協議有關的權利﹔及
(b) 本公司執行在本協議下的任何義務或行使本公司在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或酌情決定權。
18. 客戶身份
(1) 向監管者提供協助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香港交易所(統稱「監管機構」)可以要求本公司提供(通常在收到他們提出要求後的兩個營業日內)下列人士的詳細身份:(i)本公司為其處理交易的最終人士﹔及(ii)就該項交易作出指示的中介人士。在特殊市場狀況下,該等提供資料詳情的要求可能需要立刻回答。在該等情況下,閣下可以將所須的詳細資料按下述方式直接向監管機構提供。
(2) 披露受益人
本條適用的情況為﹕假如閣下是代表客戶或其他實益擁有人(統稱「受益人」)實行交易,不論閣下為受益人行事,是基於以全權管理還是以非全權管理為基礎, 亦不論閣下是作為代理人還是與受益人匹配交易的主事人。當本公司收到監管機構就某項交易而作出的查詢後,閣下同意應本公司的要求(該要求應列明監管機構的有關聯絡資料),立即向監管機構提供以下人士身份的資料(如監管機構所要求)﹕(i)為其帳戶實行有關交易的受益人(或是在背對背的主要交易中,閣下正與其進行交易的對手方)﹔(ii)在交易中享有最終實益權益的人士﹔及/或 (iii)提起有關交易的人士。
(3) 受益人乃中介機構之安排
本條適用的情況為﹕假如閣下知道任何受益人是以中介機構身份為其潛在客戶行事,而閣下並沒有代其帳戶實行交易的該名潛在客戶的在身份、地址、職業或 聯繫等方面的資料。閣下確認,閣下已與該等受益人達成若干與上述第 18(2)條 相類似的安排,使閣下在提出要求時,有權馬上獲得受益人提供或促致閣下馬上 獲得提供有關詳情。閣下亦確認,閣下將應本公司就一項交易而提出的要求,迅 速要求根據其指示實行交易的該名受益人提供所需的身份資料,並在收到該受益人提供的資料後,盡快向監管機構提供或是促致其盡快向監管機構提供該等資料。
(4) 受益人放棄權利
閣下表明閣下並不受限於任何禁止閣下執行本節規定的法律。假如閣下受該等法律所規限,則閣下確認閣下已放棄該法律所賦予的利益。假如受益人受該等
法律的規限,則閣下確認,該等受益人已放棄該法律所賦予的利益,或是以書面同意履行本協議第 18 條。閣下同意,即使本協議終止後,閣下在本節下的義務仍將持續。
19. 遵守 FATCA
(1) 披露、同意及豁免:
客戶特此同意,為遵守 FATCA 及其他適用法例,本公司及其代理人和服務供應商可以收集、儲存及處理從客戶或因本協議及/或客戶之交易而獲得 的資料,包括本公司與該等人士之間可互相披露資料和哈富證券向香港、美國及/或其他司法權區之政府機構披露資料。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客戶特此豁免任何會妨礙本公司及其代理人和服務供應商遵守FATCA 及其他適用法例的任何司法權區的資料保障、私隱、銀行保密或其他法例或規例的任何條文及/或任何保密協議、安排或諒解的條款。客戶確認這可以包括傳送資料予一些在資料保障、資料私隱或銀行保密法例方 面並不嚴格的司法權區。客戶須確保,客戶或任何其代表因本協議或客戶之交易而向本公司或其代理人或服務供應商披露關於第三者的資料時,該第三者已獲提供該等資訊,並已經給予該等同意或豁免,使本公司及其代理人和服務供應商可以按本條款所述收集、儲存及處理該第三者的資料。
(2) 提供資料:
(a) 在本公司要求時,客戶須向本公司提供真確、完備及無誤導成份的資料,並同意:
(i) 確認客戶是否有權在收受款項時免受任 FATCA 規定的扣減或預扣 (“FATCA 豁免人士”);及
(ii) 為本公司遵守 FATCA,在本公司合理地要求時,向本公司提供關於客戶在 FATCA 的身份的表格、文件及其他額外資料去核實客戶是否屬於 FATCA 豁免人士(包括其適用轉付率或美國稅務條例或包括跨政府協議的其他官方指引所要求的其他資料)。
(b) 如按上述客戶向本公司確認客戶是 FATCA 豁免人士,而之後客戶發現他並非或已不再是 FATCA 豁免人士,客戶須在任何情況下於變更日起 30 天內主動通知本公司。客戶於開戶時確認是 FATCA 豁免人士後,必須每 3 年續期一次。拒絕續期將有可能被自動中止服務之使用權。
(c) 如客戶沒有按上述(a)段(為免生疑,如(b)段適用,包括(b)段)向本公司確認其身份或提供表格、文件及其他資料,則: (i)如客戶沒有確認客戶是否(及/
或保持)FATCA 豁免人士,客戶將不被視為 FATCA 豁免人士;及 (ii)如客戶沒有確認其適用轉付率,客戶的適用轉付率將被視為 100%,直至客戶向本公司提供所需確認、表格、文件或其他資料。
(3) 預扣或扣減:
如本公司需按 FATCA 或法例要求在付予客戶的款項中預扣或扣減任何 FATCA預扣稅(包括因沒繳交或延遲繳交該等稅項而引起之懲罰或利息),本公司可扣減該等稅項,而無須增加任何付予客戶的款項。在本協議所有目的下,客戶皆被視為已全數收到該款項,沒有任何扣減或預扣。在本公司合理地要求時,客戶須向本公司提供該等額外資料,以決定該款項需扣減或預扣金額。
C. 本公司的責任
20. 為閣下持有的現金和利息
當本公司為閣下持有帳戶中的現金,本公司將不時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將該等現金存入一個在持牌銀行或認可機構開設的客戶信託帳戶中,但根據適用法律而無須存入客戶信託帳戶的現金則除外。該等現金的利息應按本公司不時規定的利率和計算基礎來累計(不論是客戶信託帳戶或其他帳戶)。該等利息將於每月的最後一天或是本公司不時自行酌情決定的每一個月的較早日子支付給閣下。假如閣下在一個月內的任何時間結束帳戶,閣下的利息將會按照比例計算,並會於每月的最後一天或是本公司不時自行酌情決定的每一個月的較早日子支付給閣下。
21. 月結單和日結單
(1) 發出交易摘要
在相關交易日期後的兩個營業日內,本公司將會發給閣下一份日結單,概述根據該日期的指示而進行的所有證券交易。
(2) 發出帳目報表
在相關月份結束後的七個營業日內,假如適用的法律和規例要求本公司須如此實行,則本公司將會寄給或發给閣下一份每月帳目報表,概述自前一份每月帳目報表的日期起計,在相關的帳戶下實行的交易。在不時適用的法律、規例和行為守則的規限下,本公司也會向閣下發送該每月帳目報表以外的其他帳目報表。
22. 資料保密
(1) 閣下同意本公司的個人資料處理
x公司可以收集、使用、轉讓 (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存儲、加工處理或以其他方式處理閣下的個人信息和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閣下的姓名和地址 (統稱為「個人 資料」)以便根據本協議進行管理和提供服務。假如閣下是一個法團,閣下的人員 (藉著在有關的帳戶申請表上簽署)也同意本第 22 條同樣適用於他們。因此本第 22 條對「閣下」一詞的任何提述,應視為包括對閣下任何人員的提述。
(2) 使用
x公司可以在 Hafoo、代理人及其各自的相關和聯屬公司(在香港或香港以外)之間將閣下的個人資料傳遞。該等個人資料可用於提供、維護和管理服務,以及 作為評估閣下的潛在財務需求,進行市場研究及向閣下推銷其他服務和產品之用。在任何適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該等使用可於本協議終止後仍然持續。閣下同意受載列於本公司網站或應閣下要求而提供的,與《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有關的本公司私隱聲明和公告所約束,當中包含與收集和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有關的本公司政策和實務之詳細資料。
(3) 向當局和其他各方披露
閣下在此授權本公司,當本公司根據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法律、規例、法院命令或任何政府、監管機構或交易所的規定而需要如此行事的話,本公司可以將閣下的個人資料向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政府、監管機構或交易所披露和轉移。
(4) 提供和更正個人資料
閣下可以要求本公司向閣下提供一份有關閣下個人資料記錄的複本,或更正任何已經不再準確的個人資料,而任何此等情況均受任何適用的法律和規例所規限。 閣下如要求查閱或更正個人資料、有關政策和實務的詳情,或是停止將閣下的個人資料使用於直接促銷用途,請逕與下列人士聯繫:
資料保護主任
Hafoo Securities Limited哈富證券有限公司
香港金鐘夏愨道 18 號
海富中心第 1 期 32 樓 3203 室
假如閣下對個人或帳戶資料有任何疑問,請與本公司的資料保護主任聯繫。
23. 風險披露聲明
(1) 一般風險披露聲明適用於所有證券
證券價格波動,波幅有時會非常顯著。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可以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可能不會令閣下獲利,更或會招致損失。
(2) 證券託管
客戶確認並同意,將證券託管於本公司,本公司的受託人或代理人,授權本公司代理客戶將其證券作爲抵押用以貸款,或授權本公司借貸證券,均存在風險;本 公司無須爲因證券託管而形成的任何損失以及任何獨立受託人或第三方的行爲, 違約以及疏忽承擔責任。客戶將承擔因證券託管和抵押所帶來的風險。
(3) 創業板風險披露聲明
(a) 創業板的股票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特別是,公司在創業板上市,可以既沒有盈利記錄,也沒有義務為未來盈利作預測。創業板的股份可能會非常波動以及流通性很低。
(b) 閣下應在經過審慎和周詳考慮之後才作出投資決定。創業板的較高風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它是一個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經驗豐富投資者進行投資的市場。
(c) 有關創業板股份的當前信息,只可以透過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網站上取得。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無須在刊登憲報的報張上發出付費公告。
(d) 假如閣下並不清楚或不明白本風險披露聲明的任何方面,或是在創業板買賣股票所包含的性質和所涉及的風險,閣下應尋求獨立專業意見。
(4) 保證金交易的風險披露聲明
藉存放抵押品來為交易進行融資所涉及的虧損風險可以是很重大的。閣下所蒙受的損失,可能會超出閣下在本公司存放以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和其他資產的價值。 市場情況可能使投資者無法執行或然指令,例如「止蝕」或「限價」指令。閣下可能會被要求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或繳付額外利息。因此,閣下必須仔細考慮,根據閣下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該等融資安排對閣下是否適合。
(5) 網上交易的風險披露聲明
x公司將採取一切合理可行步驟,以確保閣下與本公司之間通過互聯網進行的信息傳輸和通訊無阻。然而閣下承認,全面性的安全乃不能獲得保證。基於互聯網 的開放性,任何在互聯網上進行的交易,可能會由於互聯網流量或不正確的數據 傳輸而受到干擾、傳送中斷、延遲傳送。對這種傳輸和通訊方式的運用,須由閣下自行承擔風險。閣下進一步承認,通過互聯網進行的信息、指示傳輸及通訊亦可能會存在時差。
(6) 證券保管、質押、存放或借貸的風險披露聲明
(a) 假如閣下授權本公司,使本公司能夠根據證券借貸協議運用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為財務融通而再質押閣下的證券抵押品﹔或是存放閣下的證券抵押品以作為履行和抵償本公司之結算義務和法律責任的抵押品,這是會有風險存在的。
(b) 假如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本公司在香港收到或持有,則只有當閣下以書面表示同意後,上述安排才會獲得允准。此外,除非閣下是一名專業投資者,否則閣下的授權必須指明有效期,並且必須是當前和期限不超過 12個月。閣下如為專業投資者,則該等限制並不適用。
(c) 此外,假如在閣下的授權屆滿前至少 14 天,本公司向閣下發出了催告函,而在該授權的屆滿日期前,閣下並沒有就其被視作進行了更新提出反對,則閣下的授權可視作已被更新(即是並沒有閣下的書面同意)。
(d) 法律並沒有要求閣下簽署該等授權。然而,本公司可能會要求閣下作出授權,例如是向閣下提供保證金貸款,或是借出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或是存放在第三方以作為抵押品。持牌人或註冊人應該向閣下解釋其中一項該等授權的被使用目的。
(e) 假如閣下簽署其中一項該等授權,而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存放於第三方,則該第三方將在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上享有留置權或押記。雖然對於獲得閣下授權借出或存放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本公司須對閣下負責,但假如本公司違約,可能會導致閣下失去該等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f) 大多數持牌人或註冊人均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帳戶。假如閣下不需要保證金借貸融通,或不希望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質押, 閣下便不須簽署上述授權書,並可要求開立該類現金帳戶。
(7) 香港交易所的納斯達克證券買賣風險
在納斯達克試驗計劃(以下簡稱 PP)下的證券,是為經驗豐富的投資者提供。閣下在買賣 PP 證券前,應先諮詢本公司以加深對 PP 的認識。閣下應當知道,
PP 證券並非如香港聯合交易所的主板或創業板的第一或第二上市般受到監管。
(8) 上市及場外交易衍生產品風險(包括但不限於股票掛鉤票據/工具和認股權證,統稱「衍生產品」)
閣下了解並同意:
(a) 衍生產品往往涉及高度的槓桿成份,因此相關證券的一個相對較小的價格變動,會導致其價格出現不相稱的大幅變動。衍生產品的價值並不固定,而是隨市場波動,並會受許多因素影響,包括經濟及/或政治環境變化,因此衍生產品的價格相當波動﹔
(b) 除非閣下願意承受閣下所投資的金錢,再加上佣金或其他交易費用方面的全部損失,否則閣下不宜購買衍生產品﹔
(c) 雖然衍生產品是未行使的,而假如它們的相關證券在香港交易所或任何其他相關證券交易所暫停交易,則它們可能會有如其相關證券般, 在相類期間暫停交易﹔
(d) 衍生產品的流動性是無法預測的。衍生產品的可如斯上市,並不必然較其倘並非如斯上市具有更大流動性﹔
(e) 假如轉換價格被觸發,則閣下有義務接受相關證券﹔
(f) 假如發行人的實際或意識到的信用狀況發生變化,則衍生產品的市場價值也可能會發生變化﹔
(g) 假如有股票分拆、發行紅股,或是其他難以預期的事情發生,從而改變了相 關股份的已發行股數,則閣下的交易對手可能會自行酌情決定調整合約條款,以反映最新的市場狀況,而這可能會包括合約平倉。 假如需要進行該等調 整,本公司將會給予閣下通知﹔
(h) 衍生產品只具有限流動性。閣下可能無法或不能以一個令人滿意的價格來清算現有持倉,因為市場會認為難以評估其價值、確定一個公平的價格,或是評估所面對的風險﹔
(i) 衍生產品含有期權成份,而期權交易則含有高風險,其所招致的損失可以十分重大,因此準投資者應事先對期權市場具有相當認識或經驗。 閣下應當仔細考慮,根據閣下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閣下是否適合進行該等買賣﹔
(j) 在現行市場條款和條件的規限下,在到期之前提前終止是有可能的﹔
(k) 衍生產品的價值,可因例如穆迪或標準普爾等評級機構將有關的評級下調而減少﹔
(l) 就衍生產品的主要或次級市場而言,發行人可與經紀人及/或其任何關聯公司訂立折扣、佣金或費用安排﹔
(m) 閣下是正在運作自己的帳戶,而閣下在買賣衍生產品或任何其他產品前,是根據自己的個人情況來作出獨立的決定;及
(n) 本公司提供的任何資料,及/或本公司工作人員對衍生產品或任何其他產品的條款及條件所作的解釋,並不構成購買衍生產品或任何其他產品方面的投資建議或推薦。
(9) 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的風險:
(a) 市場風險: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為追蹤某些指數、行業/領域或資產組別(如股票、債券或商品)的表現。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用不同策略達至目標,但通常不能在跌市中酌情採取防守策略。投資者必須要有因為相關指數/資產的波動而蒙受損失的準備。
(b) 追蹤誤差:這是指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表現與相關指數/資產的表現脫節,原因可以來自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費及其他費用、改變相關指數/資產組合、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的複製策略等等因素。(常見的複製策略包括完全複製/選具代表性樣本以及綜合複製策略,詳細資料見下文)。
(c) 以折讓或溢價交易: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價格可能會高於或低於其資產淨值,當中主要是供求因素的問題,在市場大幅波動兼變化不定期間尤其多見。專門追蹤一些對直接投資設限的市場/行業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亦可能會有此情況。
(d) 外匯風險:若投資者所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價格。
(e) 流通量風險:證劵莊家是負責提供流通量、方便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所參與者。儘管交易所買賣基金多有一個或以上的證劵莊家,但並不能保證有活躍的交易。若有證劵莊家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投資者或不能進行買賣。
(10)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不同複製策略涉及對手風險:
(a) 完全複製及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採用完全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通常是按基準的相同比重投資於所有的成份股/資產。採取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則只投資於其中部分(而不是全部) 的相關成份股/資產。直接投資相關資產而不經第三者所發行合成複製工具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其交易對手風險通常不是太大問題。
(b) 綜合複製策略:採用綜合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透過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去追蹤基準的表現。現時,採取綜合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可再分為兩種:
(i) 以掉期合約構成
總回報掉期讓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以複製基金基準的表現而不用購買其相關資產。
以掉期合約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掉期交易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掉期交易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會蒙受損失。
(ii) 以衍生工具構成
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也可以用其他衍生工具,綜合複製相關基準的經濟利益。有關衍生工具可由一個或多個發行商發行。
以衍生工具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發行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發行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交易所買賣基金即使取得抵押品,也需依靠抵押品提供者履行責任。此外,申索抵押品的權利一旦行使,抵押品的市值可以遠低於當初所得之數,令交易所買賣基金損失嚴重。
(11) 授權持有郵件或將其郵寄給第三方的風險
閣下倘授權本公司持有郵件或將其郵寄給第三方,很重要的一點是,閣下應親自迅速收取所有合約說明成交單據和有關閣下帳戶的結單,並詳細查閱它們,以確保能及時發現任何異常或錯誤之處。
(12) 客戶資產在香港以外接收或持有的風險
由持牌人或註冊人在香港以外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受相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和規例所規限,並可能有別於《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及根
據其訂立的規則。因此,該等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獲得與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相同的保護。
D. 本公司的聲明和閣下的承認
24. 代理人身份
x公司可以聘用代理人並委託其代為履行服務的任何部分,而該等代理人可以作為主事人或是閣下或本公司的代理人。閣下願意就代理人在閣下之交易的盈利能力表現或適合性方面,承擔全部風險和全部責任。
25. 選擇交易所和相應的規則及規例
x公司可以直接通過任何本公司獲授權處理業務的交易所進行交易。本公司也可以自行酌情決定通過任何代理人並間接地通過任何交易所進行交易。所有本公司實行的交易須受(i)相關交易所或結算所的組織法、習慣、規則、規例和慣例所規限(如有的話);及(ii)對本公司和代理人具約束力的適用司法管轄範圍的法律。
26. 並不提供意見
(1) 閣下自行決定和判斷
閣下確認,閣下的指示是基於自己獨立地作出的決定和判斷,而並無依賴本公司。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董事、高級人員、僱員及代理人)並沒有任何責任,亦不會提供任何稅務、法律或投資建議,也不會就任何證券或交易的適當性提出建議,或是提供任何意見或提議。
(2) 提供的資料僅供參考
雖然本公司的服務可以使閣下通過互聯網或其他媒體,取得代理人的任何投資研究報告或其他資料,包括電腦的在線資料,但該等資料並不構成任何買入或賣出全部或任何證券的建議、意見或提議,而只應是一個僅供閣下個人參考的因素。閣下所作的任何投資決定,將仍然完全取決於閣下對自己財務狀況的評估及閣下的個人投資目標。
(3) 對資料內容並無法律責任
x公司(包括本公司的董事、高級人員、僱員及代理人)沒有任何義務給閣下提供任何資料,亦不須為此等提供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不論該等資料是否應閣下的要求而提供。
(4) 重大利益
閣下承認,當本公司為閣下實行交易時,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其中一家聯營公司可能在有關交易或證券中享有重大權益、關係或安排。特別是,本公司、本公司的代理人或任何本公司的聯營公司可以:
(a) 為自身的帳戶而作為一名主事人與閣下進行交易﹔
(b) 進行證券交易,而它們是在相關證券中持倉,或是在該等證券中作為承銷商、保薦人或其他身份。
27. 交易限制
閣下承認和同意,本公司可以在任何時間自行酌情決定,和在不須事先通知閣下情況下,暫停、禁止或限制閣下作出指示的能力或是將帳戶中的證券替代。
28. 合併、分解、部分執行和首次公開發售申請
(1) 合併和分解客戶的指令
閣下承認並同意購買及/或出售證券的指示,本公司可自行酌情決定在任何時間,與其他客戶的類似指示進行合併及/或分解。
(2) 不遜於原來執行價格
假如閣下的指示被合併或分解,則本公司將確保其執行價格,不會遜於在沒有合併或分解時所能夠取得的價格。假如供應的證券 (視情況而定)的數目並不能充 分滿足合併後的購買指令需要,閣下同意並接受,應根據各個被合併的指示之各 自購買數量,按比例分配實際購買的證券 (視情況而定)。
(3) 接受較低數量
假如有一項指示需以指定數量的證券 (視情況而定)來執行交易,但無法全部執行,則閣下同意該項交易可以較少的數額或數量來實施。在這情況下,閣下同意 接受該項以較小數額或數量來實施的交易並受其約束。
(4) 首次公開發售申請
x公司在代表閣下申請認購新發行的證券時,會被要求提供保證或作出xx,包括但不限於:(1)本公司獲授權代表閣下提出該申請﹔(2)除了本公司代表閣下提 交申請外,並沒有其他申請正為閣下之利益而提出,不論提出者是閣下自己
還是 任何其他人。在有關的證券發行人決定是否就該由本公司代表閣下提出之申請而配發任何證券時,發行人將會倚據該等保證或表示。閣下謹此明確授權本公司可向有關的交易所或相關的證券發行人提供該等保證和表示,而本公司並無責任進行任何有關查詢。閣下應就任何違反保證或失實承擔全部責任,並須向本公司作出十足的彌償。
29. 外匯轉換
假如執行交易時使用的貨幣,有別於閣下帳戶內的款項所使用的貨幣,則閣下同意承擔所有匯率波動風險及由此產生的任何利潤或損失風險,而閣下的帳戶會相應地按有關銀行在關鍵時間所實行的匯率予以貸記或借記(視情況而定)。
帳戶必須以港元或本公司不時同意之其他貨幣為單位,倘若客戶指示本公司以港幣以外之其他貨幣進行證券買賣,客戶必須單獨承擔由有關貨幣兌換波動而導致之任何收益或損失。本公司可以依照其全權決定之形式和時間兌換貨幣,以實行其在本協議下採取之任何行動或步驟。
倘若客戶以港幣以外之其他貨幣給本公司付款,當本公司收到此等款項時,此等款項必須是可以自由轉讓和即時應用的,並已經清繳任何稅項、收費或任何性質的開支。
30. 回扣
x公司可以在沒有向閣下作出披露情況下,為自身的利益而尋求、接受和保留因本公司執行的任何交易而獲得給予的任何回扣、經紀費、佣金、費用、利益、折 扣及/或其他好處。此外,本公司也可以自行酌情決定給予任何與該交易有關人士任何利益或好處。
31. 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 證券登記及託管
對於任何由本公司為閣下的帳戶而持有的證券,本公司可以自行酌情決定以閣下的名義登記,又或是以本公司的有聯繫實體 (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的名義登記。本公司有權將該等證券存入本公司的指定銀行帳戶,又或是存入獲得適用的法律和規例准許而提供安全保管設施的任何其他適當機構,以作安全保管。
(2) 證券股息
當本公司收到任何與閣下帳戶中的證券有關的股息或是其他分派或利益時,本
公司會將其存入閣下的帳戶中。假如閣下的證券乃該等由 Hafoo 持有的相同而數量較大的證券之其中組成部分,則本公司會將一筆與閣下的股息或其他分派或利益份額成正比的款項存入閣下的帳戶中。
(3) 債券
如非閣下向本公司作出了相反的指示,閣下乃謹此授權本公司可酌情決定採取以下行動,而相關的成本和費用須由閣下承擔:
(a) 就任何證券,要求支付和收取所有利息以及其他付款或分派 (不論是屬於資本性質還是所得性質)﹔
(b) 在收到了到期應付的款項後,將閣下的證券交出﹔或是,在到期前如被要求還款,將證券贖回﹔
(c) 交換與閣下的任何證券有關的文件 (假如該等文件已經發出),並將臨時或暫時形式轉換為確定形式﹔及
(d) 代表閣下 (作為擁有人的身份)填寫和交付與證券有關的,並在取得閣下的證券收入或是促進其銷售方面可能需要的任何所有權證明。
(4) 投票權和其他權利
(a) 假如本公司接到通知,可行使任何附於若干證券上的投票權及/或任何其他權利或特權 (包括但不限於因收購、其他要約或資本重組而產 生的轉換權、認購權及任何其他權利或特權),而本公司正代表閣下持有該等證券,本公司會在合理可行的嘗試下,盡快通知閣下該等權利及/或特權。
(b) 假如自上述第 31(4)(a)條所提及的本公司作出通知的日期起計的 14 個工作日內 (或是在所指明的或適當的較短期間),閣下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說明閣下希望由本公司行使該等權利及/或特權,則本公司將會代表 閣下行使該等權利及/或特權,但前提是閣下的帳戶內必須存有足夠 的結算款項,以及僅當本公司認為是可以合理接受,而所涉及的範圍 和期限,僅限於閣下以書面告知本公司的內容,否則本公司可能不會 行使任何該等權利及/或特權。
(c) 即使未能接獲令人滿意的指示,或是缺乏上述第 31(4)(b)條所提及的足夠款項,但假如本公司獲得通知,本公司代閣下持有的任何證券附有該等認購權利,本公司享有絕對的酌情決定權,可以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方式,代表閣下處置 該等權利。
(d) 假如本公司接到任何公司通知,表示它打算對其證券的任何未付款項提出付款要求,而假如本公司代閣下持有該等證券,本公司會在合理可行情況下,使用本公司的合理嘗試來盡快通知閣下該等付款要求。假如閣下能在充分時間內向本公司提供足夠款項,使本公司得以據此行事,本公司將會代表閣下履行該等付款要求,但前提是該等要求對本公司而言是合理而切實可行,而有關的範圍和期限只限於閣下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的內容。否則,本公司可能不會代表閣下採取任何行動,並不須因未能履行該等要求而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然而,倘本公司在法律上有責任履行該等付款要求,則本公司將如此行事,而閣下在本公司提出要求時,須立即償還本公司有關款額。
(5) 證券匯集
(a) 閣下同意,本公司可酌情決定,將閣下存放在本公司的,或是本公司為閣下的帳戶購買的任何證券,視作有如是由本公司或 Hafoo 所持有,又或是有如專門分配給閣下帳戶的其他投資般, 可以進行互換和匯集。
(b) 假如由本公司持有的任何證券獲取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或利益,閣下同意該等向閣下作出的付款將被存入閣下的帳戶內。
(c) 假如由本公司持有的任何證券遭受任何損失 (包括因可交付的證券數目或數量減少所蒙受的損失),閣下同意 (視情況而定),閣下的帳戶將會按比例被扣除所損失的金額,而有關金額的計算,須視閣下帳戶中的證券,在相關證券的總數目或數量中所佔的百分比來確定。
32. 留置權和抵銷
(1) 在閣下的證券和其他財產上設定留置權
為了確保閣下在本協議下的所有負債、債務和義務得到充分履行和支付,由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人於現在或以後持有、結轉或維持,並為任何目的而在本公司 或本公司代理人之管有和控制下的所有閣下的證券和其他財產,均謹此設定留置權。
(2) 在本公司酌情決定下的撥付
閣下如對本公司有任何負債、債務和義務,在本公司強制執行留置權時,有權自行酌情決定出售哪些證券和財產以及終止哪些合同,並在扣除有關開支後,將出 售所得用於償付該等負債、債務和義務。
(3) 抵銷
x公司為了獲得閣下清償對本公司的任何負債、債務和義務,可以在任何時候將任何帳戶中的貸項結餘合併或整合,以及抵銷、借記、保留及/或轉讓其中任何 款項,而不須另行給予閣下通知。
(4) 處置
為了獲得閣下清償對本公司的任何負債、債務和義務,閣下同意本公司可以將閣下所擁有的證券出售或提起出售給本公司的任何有聯繫實體 (定義見《證券及期 貨條例》),或是本公司的任何成員或 Hafoo 及其附屬公司。
33. 信貸費用
x公司將在每個月的月底,就閣下在本公司帳戶中的任何借項餘額或調整後的結餘收取利息,利率由本公司自行決定,並須符合香港法律規定。在收費期結束時,任何未付的利息,將會列進下一個收費期閣下帳戶的期初結餘中。
34. 信貸資料調查
閣下的信貸資料將會與其他機構進行交換(僅為核查的目的)。由閣下提名作為諮詢人的任何個人和機構,或是閣下為本協議而在那兒開立任何結算帳戶的任何金融機構,也可以提供閣下的信貸備諮和個人資料。閣下在此同意和授權該等機構和個人向本公司提供所須的信貸備諮或個人資料。
35. 對資料沒有保證
(1) 閣下自行承擔使用資料的風險
閣下通過本公司的服務,或是通過為取得本公司的服務而提供的任何軟件所取得的資料和信息,閣下須對其使用自行承擔風險。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級人員和僱員、代理人,以及該等軟件的擁有人和許可人 (包括發送資料或信息的任何人士)均不作出任何保證,該等服務將不會中斷或發生錯誤﹔上述各方也不就使用服務所能夠取得的結果作出任何保證,或是對通過本公司而提供的任何資料和信息,或是交易的及時性、次序、準確性、完整性、可靠性或內容,或是就為著取得服務而提供的任何軟件等等,作出任何保證。
(2) 不須承擔責任
任何發送方不須因下列情況的發生,向閣下或任何其他人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a) (i)任何該等數據、資料或信息,或(ii)該等數據、資料或信息的傳送或交付,有任何不準確、錯誤、延遲或遺漏情況﹔或
(b) 因著 (i)任何不準確、錯誤、延遲或遺漏情況,(ii)不履行,或(iii)基於任何發送方的任何疏忽行為或不作為,或基於任何「不可抗力」情況 (例如﹕洪水、反常天氣、地震或其他天災、火災、戰爭、暴動、騷亂、 勞資爭議、意外事故、政府行動、電源故障、設備、軟件或通訊線路 故障或失靈),或是超出發送方的合理控制範圍的任何其他原因,以致任何該等數據、資料或信息中斷,從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E. 其他
36. 轉讓性
x協議對閣下和閣下的後嗣、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和受讓人具有約束力。本協議的效力伸延至本公司的繼承人和受讓人(不論是藉兼併、合併或其他方式)。本公司可無須給予閣下事先通知,向本公司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人士,轉讓本公司在本協議下的或有關閣下帳戶的權利或義務。在進行了該等轉讓後,本協議將對閣下仍具約束力。
37. 分割性
倘任何法庭、監管機構、自我監管機構或組織裁定本協議的任何一項或以上規定或條款為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此等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將只會局限於該等規定或條款,而其餘的規定和條款,將不會受該等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情況所影響。對本協議的履行,須視該等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之規定或條款有如並不存在一般。
38. 適用法律、司法管轄區和爭議解決
(1) 適用法律:本協議及各方的所有權利、義務和責任應受香港法律管轄,並依其進行解釋。
(2) 司法管轄區:香港法院對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包括關於本協議的存在、效力或終止的任何爭議)(“爭議”)擁有排他性管轄權。各方同意,香港法院是解決爭議的最適當和最合宜的法院,因此,任何一方不得提出相反主張。儘管有上述規定,仍不得阻止本公司在任何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就爭議提起訴訟。在適用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本公司可在任何數量的司法轄區同時提起法律程序。
(3) 法律程序文件的通知:如果客戶在香港沒有營業地或不是香港居民,本公司可要求客戶委任一人為本公司的客戶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代表客戶接收及確認在香港送達的任何法律程序文件通知。客戶同意,任何法律程序文件如按照客戶指定的位址交付至該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則應被視為已充分送達該法律程序文件。如果客戶須委任法律文件接收代理人,而任何人士因任何原因不再擔任法律文件接收代理人,客戶應立即委任繼任的法律文件接收代理人,並書面通知本公司該委任。如果客戶未能提供其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的詳情,客戶不可撤銷地授權本公司代表其指定該代理人。本公司應立即將該等委任通知客戶,並提供該等代理人的詳情。
(4) 第三方的權利:除非另有明確說明, 否則本協議的任何規定均無意為《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之目的授予任何第三方強制執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授予任何第三方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利益的任何權利。
39. 中英文版本之間的衝突
倘本協議的中英文版本之間存在任何衝突,須以英文版本為準。
附表 I
證券保證金帳戶及納入證券保證金帳戶協議內的附加條款
倘該客戶現時及其後在本公司開立任何所申請的證券現金帳戶,則就該等證券現金 帳戶而言,本協議亦稱為證券現金帳戶協議。倘該客戶現時及其後在本公司開立任何所申請的證券保證金帳戶,則就該等證券保證金帳戶而言,本協議亦稱為證券保證金帳戶協議。因此,倘該客戶現時及其後在本公司同時開立證券現金帳戶及證券保證金帳戶,則訂約雙方之間的關係應受到證券現金帳戶協議及證券保證金帳戶協議的規範。
倘本協議主體條文內所述帳戶是指或屬證券保證金帳戶,
(A) 本附表I所載的條文將適用,並組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及
(B) 倘本協議主體內的條文與附表I內條文之間有任何衝突或歧義,概以後者為準。
1. 釋義
1.1 以下釋義亦應加入本協議主體第1.1條內:
「抵押品」指在本公司接納作為該客戶在本協議項下的債務的抵押之情況下,現時或於往後任何時間存放於、轉讓至或安排轉讓至本公司或其聯繫人或代名人或轉讓至任何其他人士或由上述各方持有的該客戶的所有款項及證券。抵押品應包括本公司或其聯繫人不時就任何目的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的該等款項及證券(應包括任何額外或替代證券以及於任何時間以贖回、花紅、優先權、期權或以其他方式就任何有關證券或額外或替代證券所應計或要約的及所有已付或應付股息或利息、供股權、權益、款項或財物);及
「保證金」指其金額相等於由本公司不時釐定的本公司代表該客戶持有或購買的該客戶證券現時市值的適用百分比(按本公司不時通知該客戶者)的按金、抵押品及保證金(包括但不限於初始保證金及額外保證金)。
2. 保證金信貸
2.1 帳戶能夠進行保證金交易,而本公司同意根據本協議所載的條文、本公司向該客戶提供的任何信貸函件以及本公司不時指定的其他協議、文件的條款及條件(統稱為「保證金信貸條款」),按該客戶的要求向該客戶提供信貸融通(「信貸」)以進行帳戶項下的交易。
2.2 除下文附表I第2.4條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可向該客戶提供最多相等於不時向該客戶通知的佔抵押品按市值計算的價值某個上限百分比(「保證金比率」)的金額的信貸。該客戶須不時按本公司的要求,盡快和適當簽立和交付本公司認為必需或適
宜的任何及所有進一步文據及文件,以享有保證金信貸條款及根據有關條款所獲授權利及權力的全部利益。
2.3 本公司獲得該客戶的指示及授權可從信貸中支取款項,以抵償就該客戶購買證券所欠本公司或其聯繫人的任何金額、本公司或其聯繫人就任何期貨倉位所需的維持保證金責任,或支付所欠本公司或其聯繫人的任何佣金或其他費用及開支。
2.4 本公司並無義務時刻向該客戶提供任何信貸。尤其是,該客戶明白倘發生以下情況,本公司未必會向該客戶提供任何信貸:
(a) 倘該客戶違反本協議任何條文;或
(b) 本公司認為,該客戶的財務狀況或任何人士的財務狀況出現重大不利變動,而對該客戶償付其債務或履行本協議項下責任的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或
(c) 如提供墊款會導致超出適用的保證金比率;或
(d) 本公司按其絕對酌情權認為,為謹慎或權宜起見,不應提供信貸以保障其利益。
2.5 只要該客戶仍有欠負本公司任何債務,本公司有權隨時及不時拒絕任何或所有抵押品的取回,而該客戶在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從該客戶的帳戶取回任何部分或全部抵押品。
2.6 該客戶在接獲本公司的要求下,須按本公司以其絕對酌情權決定屬必要的指定金額、形式以及有關時限,支付按金或保證金或交付證券及/或其他抵押品,以就信貸提供合適的擔保。客戶須支付的任何款項應於到期日中午12時正前以即日到賬資金存入本公司的指定戶口。
2.7 如該客戶未有遵守附表I第2.6條,將構成證券帳戶協議主體第17條項下的責任。
2.8 該客戶同意按本公司不時通知該客戶的利率,對該客戶獲提供的信貸金額支付每日計算的利息。該等利息支出可在適用法例許可的情況下,由本公司從帳戶中或該客戶與本公司或其聯繫人開立的任何其他戶口中扣除。
3. 保證金
3.1 該客戶同意維持該保證金,並於本公司所釐定應由該客戶或由本公司代該客戶就有關保證金或根據本協議條款就任何交易的任何其他款項應付的時限內,以現金、證券或其他方式及/或金額支付額外保證金。
3.2 該客戶履行本協議項下的責任時,在任何情況下必須遵守有關時間方面的規定,有關任何保證金付款的時間乃關鍵要素。該客戶亦同意就該客戶在本公司開立的任何帳戶,即時全數支付或按要求支付任何所欠款項。所有初步及其後就保證金和其他用途支付的按金及款項,須以已結算的資金及按本公司按其唯一酌情權規定的貨幣及金額支付。
3.3 儘管有第3.1條,倘若本公司認為根據第3.1條催繳額外保證金屬不可行,包括但不限於如果不可行是由於以下變動或涉及以下潛在變動的發展所導致:
3.3.1 本地、全國或國際貨幣、金融、經濟或政治狀況或外匯控制出現變動,而導致或本公司認為很可能導致香港及/或海外股票市場、貨幣市場、商品或期貨市場出現大幅或不利的波動;或
3.3.2 有關變動屬嚴重不利性質而影響到該客戶的狀況或營運, 則本公司應被視為已就本公司所決定的形式及/或金額作出保證金催繳,而有關保證金應即時到期並應由該客戶支付。
3.4 本公司有權按其絕對酌情權不時修改保證金規定。該客戶應獲授最多相等於在本公司存置的抵押品值乘以不時協定的某個百分比的財務通融。先前的保證金規定不會成為先例,而經修改的規定一經確實,將適用於現有倉位以及受到有關修訂所影響的合約內的新倉位。
3.5 為免存疑,如該客戶未有於本公司所指定時限內滿足本公司的保證金催繳或支付任何其他應付的有關賬款,本公司將有權(在不影響其他權利的情況下)結束帳戶及/或將帳戶內任何倉位平倉(視情況而定)而不向該客戶作通知,並可出售代表該客戶持有的任何或所有證券,以動用所得款項及任何現金按金向本公司支付所欠本公司的所有未清償結餘,動用後的餘額才退還予該客戶。
3.6 本協議內並無任何條文可被理解為排除或影響本公司就根據本協議主體第32條在任何銀行戶口內持有的任何款項或就在該銀行戶口內收支的任何款項所擁有的任何合法申索、留置權或其他權利。
3.7 為免存疑,倘若該客戶在本公司或其任何集團公司內開立的任何帳戶內出現借方結餘,則本公司不應亦不會被視為有義務向該客戶提供或繼續提供任何財務通融。尤其是(但不限於此情況),本公司容許該客戶在本公司的任何帳戶內出現借方結餘,並不暗示本公司有任何責任在以後每次均會代該客戶墊支款項或承擔任何債務,但不影響該客戶就本公司確實容許產生的任何借方結餘所負的債務。
4. 押記
4.1 該客戶(作為實益擁有人)以本公司作為受益人,以第一固定押記的方式抵押該客戶所有抵押品的相關權利、業權及權益作為持續抵押(「押記」),以支付及
抵償催繳的所有款項及絕對或偶發的債務,以及償付現時或其後任何時間該客戶對本公司應付、所欠或產生的在保證金信貸條款項下的所有債務,或該客戶就任何帳戶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應對本公司負責(不論單獨或聯同任何其他人士亦不論以什麼名稱或形式)的債務連同由催繳日期至償還日期為止的利息,以及在本公司記錄內出現的任何佣金、法律及其他費用、支出及開支。
4.2 該押記應為一項持續抵押,而不論是否有任何中期付款或賬項結算或該客戶是否有償付所欠本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金額,亦不論該客戶在本公司開立的任何帳戶結束後於其後重開或該客戶其後單獨開立或聯同其他人士開立任何帳戶,而該項擔保應涵蓋當時構成該客戶就任帳戶或其他方式所欠本公司的餘額的所有或任何款項。
4.3
(a) 在本附表I第4.3(b)及4.3(c)條的規限下,在不可撤回地全數支付在本協議項下到期應付的所有款項以及完全清償該客戶在保證金信貸條款項下的債務後,本公司將在該客戶要求及支付有關費用的情況下,解除有關抵押品的押記並將在該客戶支付有關費用的情況下作出該客戶合理要求的有關指令和指示以完善有關押記的解除。
(b) 倘若本公司認為,該客戶及/或任何擔保人或抵押提供者就該客戶所欠本公司的任何債務向本公司支付的任何金額或由本公司就此向上述各方收回的任何金額,能夠憑藉任何破產、無力償債、清盤或同類法例而遭避免或減少,則據此構成的抵押仍將持續,而有關金額不會被視為已不可撤回地支付。
(c) 就該客戶或所有或任何部分押記作出的任何結算、清償或解除的條件是,該客戶及/或上述擔保人或抵押提供者就該客戶所欠本公司的債務所作的抵押或付款,並無藉任何破產、無力償債、清盤或具有一般適用性的同類法例或任何類似事件或任何其他理由而遭避免或減少,而一旦出現有關撤銷或減少或同類事件,上述結算、清償或解除將告無效。
4.4 直至押記可予強制執行前,
(a) 本公司有權行使有關抵押品的投票權及其他權利以保障抵押品的價值,而只須向該客戶發出通知;及
(b)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該客戶可指示抵押品所附帶或與此有關的其他權利的行使,但行使方式不得與該客戶在保證金信貸條款項下的責任有所抵觸,或以任何方式損害本公司就抵押品應享有的權利。
5. 授權書
5.1 該客戶可透過提供抵押方式不可撤回地委任本公司為該客戶的受權人(具有十
足的替代及轉授權),可代表該客戶及以該客戶的名義辦理一切事項及事宜,並可就根據保證金信貸條款及一般情況對該客戶所施加任何責任的履行所需,而進行簽署、蓋章、簽立、交付、完善所有契據、文據、文件及作出有關事項及事宜,以使下列事項(但不限於)得以實行:
(a) 就任何抵押品執行任何轉讓或保證;
(b) 完善其對任何抵押品的業權;
(c) 就根據抵押品已到期應付及因抵押品所產生的任何及所有款項及對款項的申索權作出查問、要求、催繳、收款、混合處理及有效解除;
(d) 就任何抵押品發出有效收據及作有效解除並背書任何支票或其他文據或指令;及
(e) 普遍地提出其認為必需或適宜的任何申索或採取任何有關的合法行動或展開任何有關訴訟,以保障保證金信貸條款項下所設立的抵押。
5.2 該客戶須追認及確認該客戶任何受權人在根據本協議條款行使所有或其任何權力時根據本附表I第5.1條作出的所有事宜及簽立的所有文件,以及在根據本協議行使或聲稱行使其權力時訂立的所有文件、行動及事宜及所有交易。
6. 出售抵押品
6.1 該客戶同意,倘若根據本協議或保證金信貸條款進行任何出售,將會按本公司的絕對酌情權出售或處理任何抵押品,而於本公司進行任何出售時,由本公司的主管人員作出聲明指出售權力已可予行使,將為證明任何買家或其他人士根據該出售取得任何抵押品業權的最終憑證,而與本公司或其代名人進行交易的人士概無需查詢有關出售的情況。
7. 終止信貸
7.1 信貸須按要求償還並按本公司的絕對酌情權修訂或終止。尤其是,信貸可於發生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事件時終止:
(a) 常設授權(客戶證券)所載該客戶向本公司作出的授權被撤回;或
(b) 於到期或於催促續期時上述就本公司作出的有關授權並無獲續期;或
(c) 根據本協議主體第9條終止,而就此發出的任何終止通知將被視為信貸的終止通知。
7.2 當信貸終止後,該客戶任何未償還債務須即時向本公司償還。
7.3 償還所有或任何所欠本公司的貸款金額,本身不會構成保證金信貸條款的取消
或終止。
8. 抵押不受影響
8.1 在不影響上述條文一般適用性的情況下,押記或就此獲擔保的金額不會以任何方式受到以下事項的影響:
(a) 本公司或其聯繫人現時或其後所持有或就保證金信貸條款或任何其他負債所持有的任何其他抵押、擔保或彌償保證;
(b) 對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保證或其他文件作出任何其他修改或修訂,或豁免或解除該等抵押、擔保或彌償保證或其他文件;
(c) 本公司或其聯繫人強制執行或未有強制執行或解除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保證或其他文件(包括押記);
(d) 由本公司或其聯繫人給予該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的任何時限、寬限、豁免或同意;
(e) 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保證金信貸條款項下任何應付款項對該客戶作出任何催繳或並無作出催繳;
(f) 該客戶無力償債、破產、清盤、身故或精神失常;
(g) 可能由本公司與任何其他人士進行的任何兼併、合併或重組,或本公司向任何其他人士出售或轉讓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業務、財產或資產;
(h) 存在該客戶可隨時針對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的任何申索、抵銷或其他權利;
(i) 本公司與該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達成任何安排或和解協議;
(j) 有關信貸或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保證(包括押記)的任何文件的條文,或任何人士根據或就任何上述文件或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保證(包括押記)的任何權利或責任有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之處(不論是否因超越權限而產生)而不符合有關人士的利益,或上述項目並無獲任何人士正式授權、簽立或交付或因任何其他理由並無獲正式授權、簽立或交付;
(k) 根據有關破產、無力償債或清盤的任何法例能夠避免或受影響的任何協議、抵押、擔保、彌償保證、付款或其他交易,或該客戶在任何該等協議、抵押、擔保、彌償保證、付款或其他交易的保證下作出的任何解除、和解或免除,而任何該等解除、和解或免除應被視為受相應限制;或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作出的或遺漏或疏忽作出的任何其他事宜或任何其他交易、事實、事項或事宜,而如非有本條文,則上述各項可能會損害或影響到該客戶在保證金信貸條款項下的責任;
(l) 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作出或遺漏或疏忽作出的作何其他事宜或任何其他交易、事實、事項或事宜,而如非有本條文,則上述各項可能會損害或影響到該客戶在本
協議項下的責任。
9. xx、保證及承諾
9.1 該客戶xx、保證及承諾:
(a) 該客戶為抵押品的唯一合法及實益擁有人,完全有權將抵押品存於於本公司或其聯繫人;
(b) 抵押品並不及將不會附帶任何留置權、押記或任何形式的產權負擔,亦不受限於任何期權;
(c) 抵押品所包含的任何股票、股份及其他證券經已及將會繳足股款;
(d) 該客戶向本公司授予押記,毋須任何人士的事先同意,亦不會導致違反該客戶的任何責任(不論是否合約上或其他方面的責任)。
以上xx、保證及承諾將被視為於緊接每次發出或執行指示前重複作出。
9.2 該客戶謹此承諾及同意,該客戶須
(a) 於任何時間及不時執行及交付本公司不時要求的進一步押記、授權及其他文件
(包括(如適用)在任何適用註冊處或當局辦理所設立抵押的登記所需文件),使本公司可根據附表I第4條完善其對有關抵押的業權或歸屬或使本公司可歸屬有關抵押的全部利益;及
(b) 獲取就上述第4條項下向本公司提供抵押所需的所有政府及其他批文、授權、許可證及同意,和維持該等政府及其他批文、授權、許可證及同意具十足效力和作用,並作出或安排作出就根據本協議履行該客戶所有責任而言屬必需或適宜的一切其他行動及事宜。
10. 更改通知
10.1 本公司須向該客戶作出通知的其中出現任何重大變動的資料,包括本附表I 第2、 3 及 12 條項下的安排。
11. 提供將該客戶的證券抵押品等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a) 向持牌人或註冊人提供授權書,容許其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書使用該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該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該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其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b) 假如該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本公司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該客戶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該客戶是專業投資者,該客戶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 12 個月。若該
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
(c) 此外,假如本公司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 14 日向該客戶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提示,而該客戶對於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則該客戶的授權將會在沒有該客戶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d)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該客戶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本公司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例如向該客戶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該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向該客戶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e) 倘若該客戶簽署授權書,而該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該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有關持 牌人或註冊人根據該客戶的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該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 品須對該客戶負責,但上述持牌人或註冊人的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該客戶損失該 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f) 大多數持牌人或註冊人均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帳戶。假如該客戶毋需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本身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的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該等現金帳戶。
12. 保證金信貸融資其他條款
12.1 就閣下向本公司借出之款項,本公司會向閣下以每月複息計算並以每日計算的基礎上收取利息,該利率會不時作出調整。閣下須于每月的最後一日,或於本公司要求時即時還款的情況下清還利息。
12.2 當使用保證金融資時,閣下帳戶內必須繼續持有合資格的抵押品。本公司就最 低的合資格抵押品之價值要求享有絕對的決定權並會不時作出調整而無需另行通知。本公司對於抵押品是否合資格包括其價值及有關保證金財務比率之調整享有絕對決 定權並不時作出調整而無需另行通知。
12.3 PV比率是總貸款額除以賬戶總資產值的百分比 (以最高融資金額為准 )。閣下必須保持 PV比率在安全等級。x PV比率高於 安全等級 時,閣下必須于本公司所指定的時間內令比率減至安全等級。詳情可到我司網站 : 幫助中心 >交易指南 >港股融資交易 內查看融資交易風險相關水平資料 ( 相關網站: xxx.xxxxx.xxx.xx)。
12.4 若閣下未能把PV比率減至 安全等級,本公司有絕對權力出售全部或任何抵押品以填補差額。如遇極端市場情況,本公司亦保留隨時出售全部或任何抵押品以降低風險的權力。本公司行使該等權力時,將不另行通知,亦不會對閣下因此而承受之任何損失或損害負上任何責任。在此,閣下同意此等條款。
12.5 若閣下的保證金貸款超出本公司提供的信用限額範圍融資,或發生融資追繳,
則該超出或追繳部份的利率會以最新融資利率計算。
12.6 儘管本附表有任何其他規定 , 本公司有絕對權力於任何時間要求閣下立刻清還貸款、利息及其他欠款而無需提供任何原因。
12.7 為免生疑問, 閣下於確認本附表I後對保證金信貸融資使用及/或對其作出指令,本公司都會視為閣下已清楚明白及接受本附表I所提及的所有條款及條件。
附表 II
共同匯報標準
1. 共同匯報標準的一般披露
1.1 共同匯報標準乃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頒佈的計劃,以促進財務帳戶資料以國際化及標準化的形式,在全球的相關司法管轄區之間進行交換。為提高稅收透明度及打擊跨境逃稅行為,不同國家已就全球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料作出不同程度的承諾,而各國政府已就實施共同匯報標準通過當地司法程序並頒佈相關法例。
1.2 共同匯報標準法規要求金融機構對帳戶持有人進行盡職調查、向帳戶持有人收集指定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稅務居民身份及稅務編號等)及向相關稅務部門報告所有須予申報帳戶的資料。已相互簽訂主管當局協定(“CAA”)的司法管轄區將每年定期就資料進行交換,以鼓勵其他司法管轄區夥伴遵守稅務法規,及鼓勵其他司法管轄區夥伴的稅務部門識別在當地司法制度下未有適當披露其離岸金融資產/收入的納稅人及跟進相關個案。
1.3 在共同匯報標準法規下,所有香港金融機構(除獲豁免者外)須根據相關法例對帳戶持有人進行盡職調查及收集自我證明表格及/或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向帳戶持有人收集其他資料以記錄其稅務身份。
2. 共同匯報標準的合規要求
2.1 客戶須確認所有為開立帳戶而提供的資料及文件均為屬實、正確、完整及無誤導成份。客戶保證如有關資料及文件有任何改變,將於改變發生後盡快並於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2.2 本公司為配合共同滙報標準的要求,本公司保留為客戶開戶前及開戶後要求客戶提供額外書面證據以驗證其稅務身份的權利,而客戶有責任及同意配合本公司,並會提供相關額外書面證據。
2.3 如客戶未能於指定時間內向本公司提供任何要求的資料或採取本公司於本協議所指定的行動,本公司將有權作出任何本公司認為合適的結論,本公司保留終止客戶帳戶或將客戶帳戶界定為「無法辨證帳戶」及/或在共同匯報標準下提交相關報告的權利。
2.4 客戶現同意本公司收取、集結、儲存、使用、處理及報告客戶資料乃合理且適當。 客戶同意本公司在相關稅務/法律要求的基礎上,以及受限於所有適用法例及法規,與相關政府/稅務部門、服務供應商及對手方共用帳戶申請表格中的客戶資料,及連同其他所有本公司收集的資料。有關過程連同相關數據處理
過程或涉及將相關資料傳送至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國家,及/或涉及將相關數據透過仲介人、服務供應商、對手方或政府機構/部門進行傳送。如任何傳送當中涉及收款人或任何第三方資料,客戶同意在提供相關資料前,客戶須從所有有關方面取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附表 III
滬深港通補充條款
在任何時間閣下向我司通過滬深港通下單或以其他形式從事有關滬深港通交易,本滬深港通補充條款被視為適用於該等指示或交易。
1. 適用範圍
1.1 當閣下向我司下達通過滬深港通進行滬深港通證券交易的指示時,閣下同意接受本滬深港通條款的約束,並確認閣下已經閱讀及明白附件所列風險披露聲明和其他資訊。
1.2 本滬深港通條款是客戶協議的修訂及補充、不影響客戶協議的效力。在本滬深港通條款和客戶協議其他部分不一致的情況下,以本滬深港通條款為准。
2. 定義
以下黑體字詞語具有下述或客戶協議其他部分所載的含義:
「A 股」指由中國內地註冊公司發行的任何在中國內地 A 股市場(上海和深圳)而非聯交所上市和交易的證券。
「聯屬公司」指就任何人士而言,由該人士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實體,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人士的任何實體或與該人士直接或間接共同被控制的實體。 本定義中“控制”任何實體或人士指擁有該實體或人士的多數投票權。
「平均定價」指對基金經理在同一個交易日內交易的滬深港通證券,按每只滬深港通證券平均價格分配或適用于該基金經理管理的每一個基金。
「現金」指我司根據本滬深港通條款收到的人民幣現金或現金等價物。
「中央結算系統」指香港結算營運的、用於結算聯交所上市或交易的證券的中央結算和交收系統,及/或為滬深港通設立的任何系統。
「滬深港通」指為互相進入聯交所和相關滬深港通市場而由聯交所、相關滬深港通市場、 香港結算和中國結算建立的或將要建立的證券交易和結算互聯互通機制。
「滬深港通監管機構」指管理滬深港通及與滬深港通有關活動的監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 中國證監會、人民銀行、外管局、香港證監會和其他對滬深港通具有管轄權、職權或 責任的管理機構、代表機構或監管機構。
「滬深港通機構」指提供滬深港通服務的交易所、清算系統和其他機構,包括但不限於, 聯交所、香港結算、聯交所附屬公司、相關滬深港通市場和中國結算。
「滬深港通法律」指香港和中國內地就滬深港通或與滬深港通活動不時頒布的法律和法規。
「滬深港通市場」指為聯交所認可,以及是滬深港通市場名單內合資格可進行滬深港通交易的xxxxxxxx。
「xxxxxx系統」指由營運滬深港通市場以及可與聯交所接入交易的相關交易所營運的用於在相關滬深港通市場進行滬深港通證券交易的系統。
「滬深港通市場規則」指與相關滬深港通市場有關的上市證券和在相關滬深港通市場發生的交易活動有關的規則、操作流程、 通告及通知。
「滬深港通規則」指由任何滬深港通監管機構或滬深港通機構不時頒布或適用於滬深港通或滬深港通有關活動的任何規則、政策或指引。
「滬深港通證券」指任何在相關滬深港通市場上市,並不時由滬深港通監管機構批准且適合香港和國際投資者通過滬深港通進行交易的證券。
「滬深港通服務」指聯交所附屬公司向相關滬深港通市場傳送交易所參與人下達的北向交易訂單以買賣滬深港通證券的訂單傳送安排服務,以及其他相關支援服務。
「滬深港通條款」指可能會不時修訂、補充、修改或更新的本滬深港通補充條款。
「中國結算」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
「創業板合資格投資者」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條「專業投資者」第(a)、(b)、(c)、(d)、(e)、(f)、(g)、(h)或(i)段定義的「專業投資者」或中華通機構許可或批准可透過深港通買賣創業板股份的其他類型投資者。
「創業板股份」指不時獲准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及買賣的 A 股。
「結算參與人」具有香港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所指含義。
「客戶資訊」具有第 12.1 條所指的含義。
「客戶證券規則」指證券和期貨(客戶證券)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H 章)。
「滬深港通路由系統」指滬深港通下用於接收和傳送訂單到滬深港通市場的交易系統以實現自動對盤和執行的滬深港通交易系統。
「客戶交易」具有第 12.1 條所指的含義。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監會《滬深港通規則》」指由中國證監會為實施滬深港通而不時頒佈、 修訂、 補充、修改及/或更新的規則。
「ETF」 指合資格的上交所上市及深交所上市並將成為中華通北向交易的開放式指數基金(視乎情況)。
「交易所參與人」具有聯交所規則所指含義。
「強制賣出通知」具有第 10.1 條規定的涵義。
「H 股」指由中國內地註冊的公司發行的並在聯交所上市的任何證券。
「港交所」 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結算」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一間由港交所全資擁有的附屬公司。
「中國內地」中華人民共和國(除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
「中國內地上市公司」具有附件第 14 段 (權益披露)所指含義。
「中國內地投資者」指(a)任何持有中國內地身份證明文件(包括境內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xxxxxxxxx、xxxxxxx)xxx,(x)聯名賬戶持有人若聯名賬戶持有人中有任何一方屬(a)條規定的中國內地投資者,及(c)中國內地註冊的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中國內地投資者不包括(i)持有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或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證明文件的個人;及(ii)內地註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香港或海外設立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
「非交易證券過戶」指涉及滬深港通證券實益所有人變更的滬深港通證券過戶,且該過戶未通過滬深港通服務進行,亦未在滬深港通市場執行。
「北向交易」指香港和國際投資者通過滬深港通進行的滬深港通證券交易。
「人民銀行」指中國人民銀行。
「交易前檢查」指滬深港通法律下的要求,根據此要求,若投資者在其帳戶內沒有充足可用的滬深港通證券,相關滬深港通市場可以拒絕賣出指示。
「關聯人士」指我司的任何聯屬公司,或任何我司或我司聯屬公司的董事、高級人 員、雇員或代理人。
「人民幣」指中國內地的法定貨幣,在香港可交付使用。
「外管局」指國家外匯管理局。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聯交所附屬公司」指聯交所的全資附屬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授權作為自動 交易服務提供者,並根據中國內地相關法律持牌提供滬深港通訂單傳送服務。
「香港證監會」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券及期貨條例」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律第 571 章)。
「特別滬深港通證券」指聯交所(在諮詢相關滬深港通市場後)不時接受或者選定的只適合滬深港通賣出訂單而不適合滬深港通買入訂單的相關滬深港通市場掛牌上市的任何證券。
「上交所」指上海證券交易所。
「科創板合資格投資者」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條「專業投資者」第(a)、(b)、(c)、(d)、(e)、(f)、(g)、(h)或(i)段定義的「專業投資者」或中華通機構許可或批准可透過滬港通買賣科創板股票的其他類型投資者。
「科創板市場」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技創新板塊。
「科創板股票」指不時獲准在上交所科創板市場上市及買賣的A 股。
「深交所」指深圳證券交易所。
「稅費」指所有可追溯、現時或將來的就(i)滬深港通證券或現金,(ii)根據本中港通條款有效的任何交易,或(iii)閣下有關的稅款、關稅、徵稅、課稅、收費、估稅、扣除、扣繳和相關責任,包括額外稅款、罰款和利息。
「交易日」指聯交所開市進行北向交易的日子,“T 日”指交易執行日,“T+1”日 指 T 日之後的第一個交易日,或在資金交收的情況下,第一個工作日(香港和上海 的銀行通常開市營業日)。
「單位」指交易所買賣基金或類似的投資安排中一個不分割份數或不分割實益權益。
「閣下」指本滬深港通條款所指向的客戶,以及如適用,該客戶代表的本人。
3. 合資格投資者
閣下持續的,包括但不限於在本滬深港通條款生效的第一天以及閣下根據本滬深港通條款下達或發出與滬深港通證券有關的指示的每一天,xx並保證:
(a) 閣下以及(如適用)閣下代表或為其賬戶或利益行事的任何人,不是中國內地投資者。
(b) 閣下投資滬深港通證券符合經不時修訂的滬深港通法律及適用的中國內地法律或法規,包括與外匯管制和匯報有關的法律法規。
(c) 只有當閣下為創業板合資格投資者和/或科創板合資格投資者時,才可買賣創業板股份和/或科創板股票;若閣下為提供經紀服務的中介,則只有代表的相關客戶屬於創業板合資格投資者和/或科創板合資格投資者時,才可買賣創業板股份和/或科創板股票。閣下授權本公司絕對的權利酌情在其指定期間內解除任何不合資格的交易,並且閣下承諾不會因本公司採取此類行動而對本公司提起任何訴訟或程序,儘管閣下可能因此類行動而遭受任何損失。
4. 遵守滬深港通法律和滬深港通規則
4.1 滬深港通證券的任何交易都受到滬深港通法律和滬深港通規則的限制,其中一些在附件中提及。
4.2 本滬深港通條款強調了本滬深港通條款制定之日滬深港通的若干重要特點。我司概不對附件中所列資訊的任何不準確或錯誤xx負責。本滬深港通條款 並不旨在涵蓋所有的中 港通法律和滬深港通規則。閣下需要對理解和遵守 滬深港通法律和滬深港通規則以及中港 通北向交易的任何後果負全部責任。我司不會也並不打算就任何滬深港通法律和中港 通規則給予閣下建議。如 需獲得更多資訊,閣下應不時參閱港交所網站和香港證監 會網站上與滬深港 通相關的網頁及其他消息來源。
4.3 若按我司之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為滬深港通法律、滬深港通規則或市場慣例
之目的必須 或可取的,我司有權對滬深港通的滬深港通證券交易採取任何程式或要求。我司或關聯人士不對此程式或要求而導致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損失或風險承擔任何責任。
4.4 若存在以下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我司可按我司之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執行閣下發出的任何指示:
4.4.1 該指示不符合滬深港通法律或滬深港通規則,或我司合理認為該指示可能與任何滬深港通法律或滬深港通規則不符,或我司在聯交所要求下不接受該等指示;
4.4.2 在不影響閣下在第 8 條項下義務的情況下,對於任何北向賣出滬深港通證券的指示,我司按我司之絕對酌情決定權確定閣下在發出該等指示時沒有足夠的證券完成交付義務或若提交該訂單將會使我司違反滬深港通法律或滬深港通規則 下的交易前檢查要求或相關要求;以及
4.4.3 對於任何北向買入滬深港通證券的指示,我司按我司之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閣下在交收日沒有足夠的資金完成付款義務。
我司及關聯人士不對由上述拒絕所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或風險承擔責任。
4.5 在不影響前述條款的前提下,在相關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在滬深港通監管機構要求或指示)下,我司無需事先通知閣下,可按我司之絕對酌情決定權暫停、終止或限制 閣下通過我司進入滬深港通市場。
4.6 若相關滬深港通市場、中國結算或任何其他相關交易所、結算機構或政府或監管機構通知聯交所、聯交所附屬公司或香港結算,有合理的理由相信閣下未能遵守或者違 反了任何滬深港通法律或滬深港通規則,在我司要求下,閣下應向我司提供我司合理要 求的資料(若我司要求,應包括中文譯本),使我司能夠協助相關交易所、結算機 構或政府或監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相關滬深港通市場、中國結算或任何中國政府或 監管機構或當局)評估是否存在任何不符合或者違反了任何滬深港通法律或滬深港通規則的情況及
/或不符或違反的程度。
5. 風險披露和確認
當指示我司進行任何滬深港通證券交易時,閣下應被視為已確認如下內容:
5.1 閣下確認,閣下已閱讀並明白附件所列的風險披露和其他資訊,並且明白附件
所列閣下的義務、包括違反滬深港通法律和滬深港通規則的任何後果。
5.2 閣下確認,存在禁止及暫停滬深港通證券交易的風險,並且閣下的滬深港通證券交易訂單可能不會被接受。
5.3 閣下確認,我司及關聯人士不對閣下由於我司及關聯人士就提供滬深港通證券交易的作為或不作為(包括但不限於附件所列的任何風險因素的發生)而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責任或第三方的申索或要求負責。
5.4 閣下確認,若發現閣下或我司或我司的客戶進行了或可能進行了相關滬深港通市場規則規定的任何異常交易或者未能遵守任何滬深港通規則,聯交所有權不向閣下提供任 何滬深港通服務,並有權要求我司不接受閣下的指示。
5.5 閣下確認,若違反相關滬深港通市場規則或任何滬深港通法律或滬深港通規則所指的任何披露或其他義務,(i)相關滬深港通市場有權進行調查,並且可以通過聯交所要求我司或關聯人士(a)提供與閣下有關的任何資訊和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有關閣下的身份、個人資料和交易活動的資訊和材料,以及(b)協助滬深港通監管機構進行與閣下或閣下交易活動相關的調查;以及(ii)如果閣下違反或未能遵守該法律、規則和法規,閣下可能遭受監管調查和承擔法律和監管後果。
5.6 閣下確認,(為協助相關滬xxxxxxxxxxxx的監管檢查、實施相關滬深港通市場的滬深港通規則以及作為聯交所、聯交所附屬公司和相關滬深港通市場之間監管合作協定的一部分),在相關滬深港通市場要求下,聯交所可以要求我司就我司代表閣下或其他人士下達的任何滬深港通訂單或進行的滬深港通交易,提供與閣下或聯交所中港通規則中所指的其他人士相關的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有關閣下的身份、個人資料及交易活動的資訊)。
5.7 閣下確認,若滬深港通監管機構認為存在嚴重違反相關滬深港通市場規則的情況,我司可能被滬深港通監管機構要求(a)向閣下發出(書面或口頭)警告;以及(b)停止向閣下提供任何通過滬深港通進行滬深港通證券交易服務。
5.8 閣下確認,在我司通知閣下的北向買入訂單已交收前,閣下將不會就該北向買入訂單所買入的滬深港通證券發出北向賣出訂單。
5.9 閣下確認並同意,我司或任何關聯人士按照滬深港通監管機構不時規定的該段期間和該等形式,向其提供與閣下和閣下的檔案有關的資訊(包括北向交易買賣訂單的種類和價值以及我司代表閣下執行的交易),包括就滬深港通監管機構進行的調查或檢查提供該等資訊。
5.10 閣下確認並將負責支付滬深港通法律或滬深港通規則要求的與滬深港通證
券和該證券股息或權益相關的所有費用、收費、徵費和稅費,並遵守任何相關申報或註冊登記義務。
5.11 閣下確認並接受,我司受限於滬深港通規則下保存記錄的要求,因此將會保存與閣下北向交易相關的記錄(包括電話、電子通訊記錄和帳號資訊)20 年或滬深港通規則或法律要求的其他年限。
5.12 閣下確認並接受,聯交所可根據相關滬深港通市場的請求,要求我司取消或拒絕代表閣下發出的任何訂單。
5.13 閣下確認並接受,滬深港通監管機構和其各自董事、僱員和代理人不對我司或任何關聯人士、閣下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因(i)滬深港通證券交易或對滬深港通路由系統對中港通證券的操作;或(ii)任何對滬深港通規則的修改、制定或執行;或(iii)滬深港通監管機構為實施其監督或檢查義務或職能採取的任何行動(包括對異常交易活動而采取的任何行動),遭受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損失或損害負責或承擔責任。
6. xx
閣下持續向我司作出本條款所列的如下xx:
6.1 閣下瞭解並將會遵守適用於閣下的任何滬深港通法律或滬深港通規則;
6.2 執行閣下向我司發出的任何指示不會違反任何滬深港通法律或滬深港通規則;
6.3 閣下明白並已評估了與滬深港通有關的風險因素,以及閣下願意承擔與滬深港通有關的風險;以及
6.4 在每次下達滬深港通證券賣出訂單指示當天,閣下向我司作出如下xx:
6.4.1 閣下不知曉任何可能對該滬深港通證券的有效性造成損害的事實,以及閣下有權全權對此接受、處理和發出指示、授權或聲明;
6.4.2 不存在對該滬深港通證券不利的索償;以及
6.4.3 除了聯交所規則或中央結算系統規則明確限制外,不存在對該滬深港通證券轉讓的限制。
7. 處理訂單
7.1 我司將會公平的處理客戶訂單。我司在處理訂單時,可能會將閣下的北向交
易訂單與其他客戶或其聯屬公司的北向交易訂單合併處理。這可能在某些時候使閣下處於不利地位,並且由於附件所述限額控制的原因,可能導致閣下的訂單僅能部分執行或全部無法執行。
7.2 所有提交適用開市競價或持續交易時段開始(「開市」)的客戶訂單或交易(「客戶訂單」)將由我司按照能夠確保所有該等客戶訂單公平、平等的參與開市的方式進行操作。僅在我司系統將客戶訂單提交適用開市競價或持續交易時段開始之時,我司方視所有該等客戶訂單已為我司收悉。
8. 遵守交易前檢查要求
8.1 閣下承諾閣下將會遵守滬深港通監管機構、滬深港通機構強制要求的或我司通知閣下的與交易前檢查有關的任何要求。
8.2 另外,閣下承諾會確保在(由我司不時通知閣下的)適用的截止時間,閣下帳戶中有足夠可用的滬深港通證券,以滿足在有關交易日任何擬作出的賣出訂單。
8.3 如果我司認為在適用的截止時間前(由我司不時通知閣下的),無論因何等原因閣下的帳戶內沒有足夠可用的滬深港通證券以交收賣出訂單,我司可以根據其自身的絕對酌情決定權:
8.3.1 拒絕閣下的賣出訂單(部分或全部);
8.3.2 使用我司在指定的中央結算系統證券帳戶內自有或我司代客持有的滬深港通證券以滿足閣下賣出訂單的事前檢查要求。在此情況下,因我司購入或通過其 他途徑獲得閣下賣出訂單下未能交付的等量滬深港通證券所產生的任何費用、 損失或支出,閣下需按照我司根據我司的絕對酌情決定權確定的條款、價格 (包括與之相關的費用和支出)和時間補償我司;或
8.3.3 採取任何我司認為為符合交易前檢查及/或相關滬深港通法律或滬深港通規則所必需或可取的行動以彌補閣下的差額(包括但不限於,採用我司通過其他途徑可得的滬深港通證券)。
8.4 另外,如果由於任何其他原因使我司認為可能不符合滬深港通法律或滬深港通規則,我司可以自行決定拒絕閣下的賣出訂單(部分或全部)。由於不符合或潛在不符合交易前檢查及/或相關滬深港通法律和滬深港通規則而造成的任何風險、損失或費用將由 閣下承擔。
8.5 如閣下對分配給閣下所管理的基金的滬深港通證券發出賣出訂單,閣下承諾
會確保在(由我司不時通知閣下的)適用的截止時間,閣下帳戶中有足夠可用的滬深港通證券 分配給該基金以滿足相關交易日的該賣出訂單。在所有情況下,閣下有責任確保閣下所管理的每支基金符合其所適用的所有滬深港通法律和滬深港通規則。
由於不符合或潛在不符合交易前檢查及/或相關滬深港通法律或滬深港通規則而導致的 任何風險、損失或費用將由閣下承擔。
9. 交收和貨幣兌換
9.1 由於所有的北向交易均以人民幣交收及交易,若我司在北向交易買入訂單交收前不能收到足額的人民幣資金以支付該筆滬深港通證券買單,交收將會延遲及/或失敗。 閣下將可能無法取得賣出或轉讓該滬深港通證券的權利。 當我司代表閣下持有任何資金時,若沒有充足的人民幣資金支付任何滬深港通買入訂單或其他與滬深港通有關的支 付義務,閣下授權我司將我司代閣下持有的任何幣種的資金兌換為人民幣以達到此支付目的。
9.2 無論客戶協議其他部分如何規定,當根據本滬深港通條款需要將一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時,該兌換可由我司以合理的商業方式自動進行,無需事先通知閣下。根據本滬深港通條款將一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而造成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風險、損失或者費用(包括費用、收費及/或佣金)將由閣下承擔。
9.3 閣下同意若閣下不能按時支付任何與滬深港通證券買入指示有關的付款義務,我司有權無需事前通知閣下而立即採取我司認為合適的方式以減少或消除 我司遭受或可能 遭受的任何損失或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採取任何措施賣出、 變現、處置或其他方 式處理相關滬深港通證券),並且閣下應補償我司並確保 我司免受因行使上述權利而 產生的任何責任、費用或其他損失。閣下進一步 同意,我司無需對閣下因我司或我司的代理人根據本條採取或未採取行動所 導致的任何損失、價值減損或其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9.4 無論客戶協議其他部分如何規定,當我司認為人民幣的流動性不足,無法交收任何買入訂單時,我司可根據我司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閣下下達的該買入訂單指示。
10. 銷售、轉讓和追繳
10.1當我司收到滬深港通監管機構要求我司根據滬深港通規則出售和清算一定數額的滬深港通證券之通知(「強制出售通知」)時,我司將有權向閣下發出相應的通知(「客戶強制出售通知」),要求閣下在相關滬深港通監管機構指定的期限內出售和清算閣下在我司帳戶內的任何數額(由我x根據我司的絕對酌情決定權確定)的該滬深港通證券。閣下承諾遵守任何該客戶強制出售通知。
10.2就任何強制銷售通知而言,閣下授權我司在閣下未能及時遵守客戶強制出售通知時,以閣下的名義,在遵守所有滬深港通法律和滬深港通規則所必需的範圍內,按照我司根據我司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的價格和條款出售或安排出售該滬深港通證券。
10.3當受限於強制出售通知的、閣下所擁有的滬深港通證券已經從交收相關北向交易買入訂單的結算參與人(「原結算參與人」)轉移到另一結算參與人或託管人(「受讓 代理人」)時,閣下授權我司以閣下名義向受讓代理人發出指示要求其將相關中港 通證券歸還給原結算參與人,以使原結算參與人根據滬深港通法律和滬深港通規則進行出售和清算。閣下亦承諾通知受讓代理人此項授權,並且在需要時,閣下承諾指示受讓代理人依此執行。
10.4若我司從任何滬深港通監管機構收到通知,要求閣下返還因違反短線交易獲利規則(如附件第 15 段(短線交易獲利規則)所述)所得的任何收益,閣下授權我司出售或安排出售閣下所擁有的任何數額的滬深港通證券。
10.5除以上情況外,閣下授權我司對閣下所擁有的滬深港通證券採取出售、轉讓或任何其他行動,若任何滬深港通監管機構向我司提出該要求,或我司根據我司的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以上作法是為了符合任何滬深港通法律或滬深港通規則所必須或可取的。
10.6我司及任何關聯人士對我司或任一關聯人士根據本條採取的任何措施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的任何損失或風險不承擔任何責任。
11. 託管
11.1適用
本條僅適用於當閣下根據滬深港通規則和滬深港通法律下的交易前檢查向我司交付滬深港通證券的情況。
11.2託管服務的性質
11.2.1 閣下確認我司向閣下提供託管服務的主要或唯一原因是因為滬深港通規則和中華通法律下的交易前檢查,並且提供託管服務並不是我司一般的業務活動。因此,我司提供的任何託管服務本質上是有限的。本第 11 條中的條文並不 影響閣下與我司或我司的聯屬公司之間達成的任何向閣下提供託管服務的約定。
11.2.2 閣下確認我司為其他客戶及自身進行滬深港通證券業務。
11.2.3 閣下應就本第 11 條持有的滬深港通證券所涉及或有關的任何相關政府機構或其他機構要求的所有申報、報稅和交易報告單獨負責。
11.3開立託管帳戶
11.3.1 閣下授權我司在我司簿冊中以接收、妥善保管和維護滬深港通證券為目的而開立一個或多個託管帳戶(「託管帳戶」)。
11.3.2 我司將合理酌情決定是否將擬交付的任何滬深港通證券接收至託管帳戶。
11.4託管程式
11.4.1 在通過最終交收收到滬深港通證券前,我司沒有義務將該等滬深港通證券貸記入託管帳戶。
11.4.2 若我司收到一個或多個指示使從託管帳戶交付的滬深港通證券的數量超過已貸記入託管帳戶的數量,我司可拒絕任何該等指示或按任意順序選擇執行任何指示的部分或全部。
11.4.3 閣下確認交付滬深港通證券和相應的支付可能不會同時進行。因此,若我司收 到指示要針對付款而交付滬深港通證券或針對交付而就滬深港通證券付款,我司可能按照相關市場慣例、規則、及/或適用的法律或法規對滬深港通證券進行 或接收支付或交付。
11.4.4 我司僅在收到特定指示後根據特定指示(除非本滬深港通條款另有明確規定) 對滬深港通證券進行支付,及/或接收或交付滬深港通證券。
11.4.5 除非我司收到並接受相反指示,則我司無需任何指示下可進行如下操作:
(i) 以閣下名義或代表閣下簽署與滬深港通證券有關的任何(i)為接收任何滬深港通證券或資金的目的所需的檔或(ii)由任何稅務或監管機構 所要求的檔;及
(ii) 對與滬深港通證券有關的支付或分派(無論是依據股息、紅股派送、股份拆細或重組、準備金資本化或其他)進行代收、接收及/或採取其 他的必要或適當的措施。
11.4.6 閣下確認我司可在我司根據我司的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的時間向閣下或閣下的通常託管人再次交付我司以閣下名義進行交收時沒有使用的任何滬深港通證券。同樣,閣下確認,我司可在收到閣下帳戶內滬深港通證券的任何分派或付款的一個交易日內向閣下或閣下的通常託管人或銀行交付或支付該等分派或付款(扣除閣下應向我司支付的任何
費用或其他開銷的淨額)。由於對於該再次交付或支付我司可能需要事先授權,閣下將在收到我司的請求後立即(向我司及/或閣下的通常託管人及/或任何其他人)發出我司所需的指示。
11.4.7 在我司盡合理努力之後,仍未能(a)向閣下或閣下的通常託管人再交付該 滬深港通證券,或(b)向閣下或閣下的通常託管人或銀行交付或支付任何分 派或付款的情況下,例如但不限於,當(a)閣下未根據我司的合理要求提供 所需指示,及/或(b)閣下的通常託管人拒絕接受任何滬深港通證券的交付 或付款,則閣下授權我司根據我司的絕對酌情決定權進行出售、變現或以其 他方式處置相關滬深港通證券,並將銷售、變現及/或處置所得及/或任何分派或付款過戶至閣下的通常銀行帳戶,或若閣下沒有銀行帳戶,則過戶至吾等為閣下於第三方銀行(即在收到向閣下所選帳戶進行支付的指示前,我司 根據我司的絕對酌情決定權所選的第三方銀行)開立的帳戶。
11.4.8 我司沒有任何義務對閣下帳戶內與滬深港通證券有關的任何支付或分派進行代收、接收或採取任何其他措施(包括出席任何股東大會及
/或行使任何投票權),或通知閣下與滬深港通證券有關的任何通知、通函、報告、公告或類似 公司行動的條款或其存在。閣下確認在特定情況下,包括但不限於,因任何 滬深港通法律或滬深港通規則,使香港結算或其代理人(以及我司或閣下)難以、 不能或不被允許行使任何與滬深港通證券有關的權利或權益,或參與任何與之 相關的行動、交易或其他事項。若我司進行了該代收、接收或採取該行為,或向閣下提供該通知,或根據該通知採取任何行動,我司沒有:
(i) 承擔任何不準確或延遲的任何責任;以及
(ii) 繼續或重複任何該行為的義務。
11.5 彙集/次託管/結算系統
11.5.1 我司可將滬深港通證券彙集,並視其與其他客戶相同的滬深港通證券可互換。我司可在任意時間向閣下分配等量的滬深港通證券,而不必向閣下歸還閣下向我司交付的原滬深港通證券。
11.5.2 我司可根據法律、法規或市場慣例的要求將滬深港通證券存放在任何分託管人或結算系統,並不對任何次託管人或結算系統的執行或監管或其操作負責。 另外,我司不對任何結算系統的任何行為、疏忽或破產負責。若閣下因任何結算系統的疏忽、故意違約或破產而產生損失,我司將根據我司酌情決定權採取合理措施向相關結算系統尋求補償,但我司沒有義務進行法律訴訟、在任何破產程式中提交申索證明、或採取類似措施。
11.6閣下確認
11.6.1 在本滬深港通條款生效期間,閣下確認:
(i) 閣下有權在託管帳戶保存並持有滬深港通證券,並且不存在對任何交付滬深港通證券有或可能有不利影響的申索或權益負擔;以及
(ii) 若閣下作為閣下客戶的代理人,無論在任何時候是否向我司明示,該客戶不是或不被視為我司的客戶或間接客戶,閣下是本滬深港通條款下 的義務的本人。
11.6.2 閣下將根據我司的請求立即執行我司為履行本滬深港通條款下義務或符合滬深港通規則或滬深港通法律的要求所需的檔,並採取我司為上述目的要求的行為和行動。
11.7託管職責和責任
11.7.1 我司僅有本滬深港通條款明確提出的職責。我司沒有受信責任或其他隱含職責或其他任何類似義務。
11.7.2 我司履行我司的職責受限於:
(i) 所有相關的當地法律、法規、法令、命令和政府法案;
(ii) 任何相關證券交易所、結算系統或市場的規則、操作程式和慣例;以及
(iii) 我司無法合理控制的任何事項或情況。
11.7.3 對於本第 11 條所述任何託管服務:
(i) 我司不對閣下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除非該損失或損害由我司的嚴重疏忽、故意不當行為或欺詐所致;
(ii) 對於託管帳戶或我司有關的服務,我司在任何情況下不對任何的間接損失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損失)負責,無論是否可預見,亦無論該申索以何種行為提出;及
(iii) 對於嚴重疏忽或故意不當行為,我司的責任不能超過在相關時間替換相關滬深港通證券的費用或相關滬深港通證券的市場價值(取其較低者)。
11.7.4 我司可設定接收指示的截止時間。若我司在已設定的截止時間之後收
到指示, 我司可將其視為在下一交易日接收到此指示,並依此行事。
11.8利息
閣下託管帳戶將不存在應付利息。
11.9留置權
對於閣下對我司的所有欠款,我司除可能享有的其他補償外,對代閣下或閣下帳戶所持有的所有滬深港通證券我司將享有持續的一般留置權。
12. 客戶資訊
12.1 保存記錄:若閣下指示我司代表閣下的客戶進行滬深港通證券北向交易(「客戶交易」),閣下需要保存與客戶交易有關的任何客戶指示和帳戶資訊(該等記錄
「客戶資訊」)不少於 20 年(或我司根據滬深港通法律或滬深港通規則可能指示閣下的其他期限)。
12.2閣下的客戶作為仲介人:若閣下指示我司進行客戶交易,並且閣下知道閣下的客戶(直接或間接通過其他仲介)以另一人士的仲介人身份行事,而該人士為客戶交易的實益所有人,閣下承諾並確認閣下已經採取措施:
12.2.1 要求閣下的客戶在 12.1 中所指明的期限內保存或促使保存與該客戶交易的實益所有人有關的客戶資訊;以及
12.2.2 使閣下有權在我司指明的期限內經請求獲得或披露與該實益所有人有關的客戶資訊,或促使獲得或披露該資訊。
12.3 向滬深港通監管機構披露資訊:若我司收到任何滬深港通監管機構有關客戶交易的查詢,閣下應在要求下並在我司指明的期限內,向我司或相關滬深港通監管機構披露與客戶 交易的實益所有人有關的客戶資訊,或促使披露該資訊。
13. 彌償
除我司於客戶協議其他部分項下的權利之外,且在不損害任何該等權利的前提下,閣下將會按照全部彌償的基礎,彌償我司以及任何關聯人士(以下統稱「被彌償方」)因我司以及任何關聯人士就閣下交易或投資滬深港通證券向閣下提供的任何服務而直接或間接產生的任何申索、要求、行動、訴訟、損害、費用、支出、損失及所有其他責任,包括但不限於:(a)在滬深港通下交易或持有滬深港通證券而產生的任何稅費支出;(b)附件所指任何風險的實現;(c)因閣下所發出的指示使被彌放產生的任何法律費用;(d)因持有滬深港通證券而需要向任何結算系統支付的費用和開銷;或(e)因上述第 10 條(銷售、轉讓和追繳)而產生的任何費用。
14. 費用和稅費
14.1閣下應負責支付滬深港通法律或滬深港通規則規定的與任何滬深港通證券和該等滬深港通證券任何股息和權益有關的所有稅費,並須遵守滬深港通法律或滬深港通規則規定的與任何滬深港通證券和該等滬深港通證券任何股息和權益有關的任何申報或登記義務。
14.2 若我司被要求根據滬深港通法律或滬深港通規則支付任何稅費,我司可在需要時通知閣下並要求閣下向我司提供我司認為為滿足我司義務所必需的任何相關資訊。閣下必須在接獲要求時立刻向我司提供該等資訊和文件,例如但不限於閣下購買滬深港通證券的費用、閣下或任何實益所有人的稅收狀況或居所。我司可從應向閣下支付的款項中預扣或扣除相關稅費的金額,閣下仍須承擔任何不足的部分。
14.3 若在合理時限內,我司未從閣下收到任何要求提供的資訊以履行我司的義務,我司有權根據我司的絕對酌情決定權,無需進一步向閣下發出通知或要求,為了滿足吾等或閣下支付或抵付任何稅費金額的義務,立即賣出、變現或按我司根據我司的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的其他處理方式處置閣下在我司帳戶內的、為任何目的由我司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並用所得款項來抵消閣下對任何稅務機關或我司的欠款。
14.4 我司沒有責任核對閣下提供的資訊的準確性,並且有權依據該資訊履行我司的義務。
14.5 我司對未能享受任何稅收減免或沒有獲得稅收抵免優惠不承擔任何責任。
15. 責任
無論本滬深港通其他條款如何規定,對於任何損害、責任或損失(包括利潤損失),我司及任何關聯人士概不負責,亦不就該等損害、責任或損失對閣下承擔任何責任,除非該等損害、責任或損失是因我司或關聯人士的欺詐、故意失責或重大過失所致。
16. 終止
16.1 本滬深港通條款可由任何一方在通過向另一方發出不少於 30 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或於客戶協議終止時自動終止。第 4 條(遵守滬深港通法律和滬深港通規則),第 5 條(風 險披露和確認),第 10 條(銷售、轉讓和追繳)、第 13 條(彌償)、第 15 條 (責任)以及第 17.3 條在本滬深港通條款終止後繼續有效。當本滬深港通條款終止時, 我司將根據閣下的指示交付滬深港通證券及現金。若閣下未能發出指
示,我司將繼續持有滬深港通證券及/或現金,並就此按照我司的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收取的費用。 在任何情況下,我司有權根據我司的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繼續持有滬深港通證券及/ 或現金,以便完成需要以閣下名義交收的任何交易。
17. 雜項
17.1閣下將會按我司不時的收費標準支付與本滬深港通條款相關的費用、收費和支出。
17.2閣下將會按照我司合理的要求簽署任何其他必要的檔及/或提供任何資料和資訊,以便我司在滬深港通規則不時修改或補充而變得必要時能夠履行我司在本滬深港通條款下的職責和義務。
17.3若滬深港通監管機構或與港交所或聯交所達成資訊共用安排或協定的交易所、監管機構或其他機構(無論是在香港境內或境外)要求任何資訊,閣下將會根據我司的要求提供所有該等資訊(包括中文譯本,如有需要)。閣下確認,若閣下未能遵守本條的規定,可能導致包括暫停向閣下提供滬深港通服務在內的後果。
17.4我司保留根據客戶協議 A 部第 3 條通過書面通知閣下更改本滬深港通條款的權利。
17.5若本滬深港通條款的任何條文全部或部分被認為不合法、無效或無法執行,該條款將在作出必要的刪除和修改以使其成為合法、有效和可執行並考慮各方當事人的商業意圖後適用。
17.6任何一方未能或延遲行使本滬深港通條款下的任何權利或補償不應被視為已放棄該權利或補償;任何單獨或部分行使任何權利或補償亦不妨礙該權利或補償的其他或進一步行使,或行使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放棄追究對本滬深港通條款的違反行為不構成放棄追究之後其他任何違反行為。
17.7任何一方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不應轉讓或轉移其在本協議下的所有或任何權利或義務。
18. 適用法律和管轄
18.1本滬深港通條款受香港法律管轄。
18.2各方同意服從香港法院對本滬深港通條款下引起的或與本滬深港通條款相關的任何爭議的專屬管轄權。
附件:風險披露和其他資訊
x附件描述了與滬深港通有關的部分主要風險因素和其他資訊。本附件並未披露通過滬深港通進行北向交易的所有風險和其他重要方面。閣下應確保閣下明白滬深港通和北向交易的性質和相關風險,並仔細考慮(並在必要時諮詢閣下的顧問)買賣滬深港通證券對於閣下的情況是否合適。買賣滬深港通證券是閣下自己的決定,除非閣下充分理解並自願承擔與滬深港通相關的風險,並有能力遵守相關的滬深港通法律和滬深港通規則,則閣下不應進行滬深港通證券交易。 閣下確認以下風險並同意本附件的條款。閣下有責任關注滬深港通法律和滬深港通規則的變化,並遵守新的規定。
我司沒有聲明本附件中所列資訊是最新的,也不承諾會更新本附件列相關資訊。另外,我司對該資訊不提供任何保證,以及該資訊不構成我司的法律、財務或稅務或任何類似意見。
證券所屬地市場規則
1. 證券所屬地市場規則
滬深港通的一個基本原則是相關證券所屬地的法律法規對該證券的投資者適用。對於 滬深港通證券而言,中國內地為其所屬地,因此,通用的原則是滬深港通證券的投資者 需遵守相關滬深港通市場規則及其他中國內地的證券法律法規。若違反該規則和法規, 相關滬深港通市場有權進行調查。儘管如此,香港的某些法律和監管規定將仍然繼續適用於北向交易。
交易及交收限制
2. 交易前檢查
對於交易所參與人發出的任何北向交易賣出訂單,聯交所需要審查相關交易所參與人 是否持有足夠且可供使用的滬深港通證券以滿足該北向交易賣出訂單。交易前檢查將會在每個交易日開始前進行。因此,閣下可能因交易前檢查的相關要求無法執行北向交易賣出訂單。閣下需注意 x滬深港通條款第 8 條所列條文。特別注意,若相關滬深港通證券因任何原因延遲或未能過戶到我司任何結算帳戶,或若出於其他任何理由我司認為存在違反滬深港通法律 或滬深港通規則的情況,閣下可能無法執行滬深港通證券賣出訂單。因不符合或可能不符合交易前檢查及/或相關滬深港通法律或滬深港通規則導致的任何 風險、損失或費用應由閣下自行承擔。
3. 交收
北向交易將遵循上交所及/或深交所(視乎上述何種情況而定)結算週期。滬深港通證券交易交收方面,中國結算將於 T 日在其參與人(包括作為其結算參與人的香港結算)的證券帳戶記帳或扣賬,無需付款。我司現有交收安排可能與中國結算的交收安排不盡一致。除非我司同意墊款, 此等交易的款項交收將於 T+1 日完成。我司可根據我司的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提供交收墊款。在我司同意為滬深港通證券交易交收提供墊款的情況下,(a)我司將保留在 T+1 日從香港結算收到的資金;並且(b)閣下需要償還我司提供的超額墊款。儘管滬深港通證券轉讓先於資金轉讓,滬深港通服務下滬深港通證券所有權直到在收到付款確認時才會讓與。因此,對於買賣單據而言,交收日應當為證券和現金都已交收的 T+1 日,或者,若購買是墊付的,交收日為證券發還日。閣下確認我司不保證會提供交收墊款,若我司決定提供交收墊款,我司可決定在任意時間終止該服務。
4. 限額控制
通過滬深港通購買滬深港通證券受制於下述限額控制。因此,不能保證買入訂單能夠成功通過滬深港通承配。
每個交易日交易所參與人能夠執行的所有北向交易買入交易的最大淨額則受每日額度所限制(「每日額度」)。每日額度有可能在沒有提前通知的情況下不時變動, 投資者應參考聯交所網站和聯交所公佈的其他資訊以獲取最新資訊。
聯交所和相關滬深港通市場也可能會對買入訂單設置定價及其他限制以防止虛假使用或申報每日額度。
若由於違反每日額度或相關定價及其他限制導致北向交易購買受到限制、拒絕或暫停(包括已接受但為執行的任何訂單),我司將不能夠執行任何買入訂單,並且已經提交但未執行的任何買入指示將會被限制或拒絕。
相反,根據聯交所規則,無論是否存在超過每日額度的情況,投資者均可以賣出中港通證券。
5. 限制即日交易
中國內地 A 股 / ETF 市場不允許即日交易。若閣下於 T 日購買滬深港通證券,閣下僅可以於T+1 日或之後賣出。由於交易前檢查的規定,僅在 T+1 日適用的(由我司不時通知閣下的)截止時間之後我司方可接受賣出於 T 日購買的滬深港通證券的訂單。
6. 禁止場外交易和轉讓
閣下、我司和任何關聯人士不能通過滬深港通市場系統以外的其他場所進行滬深港通證券交易或為該交易提供服務,並且除以下情況或相關滬深港通監管
機構另有規定外, 我司除根據滬深港通規則通過滬深港通途徑外,不能以其他方式撮合、執行或安排執行閣下任何買賣或轉讓滬深港通證券的指示或使任何滬深港通證券的非交易證券過戶或結算指令生效:
(a) 對合資格於有擔保的賣空的滬深港通證券進行證券借貸,並且為期不超過一個月;
(b) 對合資格於滿足交易前檢查要求的中國通證券進行為期一日(並不可續期)的證券借貸;
(c) 基金經理向其管理的不同基金/子基金交易後分配滬深港通證券;以及
(d) 相關滬深港通市場和中國結算指明的其他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為以下目的或由於一下原因進行的非交易證券過戶:(a)繼承;(b)離異;(c)任何公司或企業解散、清算或結束營業;(d)想慈善團體捐贈;以及(e)協助任何法院、檢察院或執法機構採取執法程序或行動。
7. 落盤
根據滬深港通法律和滬深港通規則,只允許有指定價格的限價訂單,買入訂單不能低於現時最佳價格,賣出訂單可以按照指定價格或高於指定價格執行。市價訂單將不被接受。
8. 價格限制
滬深港通證券(部分 ETF 除外)的價格受限於一個前一交易日收市價的±10%的一般價格限制,上交所和深交所指定的部分 ETF 的價格限制為 ±20%,均基於前一交易日收市價。另外, 風險警示板上的任何滬深港通證券(部分 ETF 除外)受限於一個前一交易日收市價的±5%的價格限制。 價格限制可能會不時變化。所有滬深港通證券訂單必須在價格限制範圍內。任何超過價格限制的訂單將被相關滬深港通市場拒絕。
9. 在相關滬深港通市場的上市公司退市
根據相關滬深港通市場規則,若任何一個相關滬深港通市場的上市公司處於退市程序或因財務或其他情況出現運營不穩定,導致其股票存在退市的風險或投資者權益可能受到不當的損害的,相關滬深港通市場上市公司將被實施風險警示並被納入風險警示板。風險警示板的任何變化可能在沒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發生。若一隻滬深港通證券 在滬深港通機制啟動時合資格進行滬深港通交易,隨後被移至風險警示板,滬深港通的投資者僅允許賣出該滬深港通證券而禁止買入。風險警示板的詳情請不時參考相關滬深港通市場規則以及其他相關資訊來源。
10. 實益擁有人的帳戶資訊
賣出訂單所賣出的滬深港通證券的實益擁有人身份需要向香港結算及/或相關中國內地監管機構披露。
11. 禁止人手對盤交易和大宗交易
滬深港通下對北向交易不設人手對盤交易機制或大宗交易機制。
12. 修改訂單及喪失優先順序
與中國內地現有做法一致,若進行北向交易的投資者希望修改訂單,投資者必須首先取消原訂單,然後輸入新的訂單。因此,訂單的優先順序將會喪失。另外,由於每日額度的限制,新訂單可能不會在同一交易日被執行。
13. 特別滬深港通證券
聯交所將會接受並指定不再滿足滬深港通證券合資格條件的證券(若該證券仍在相關滬深港通市場掛牌上市)為特別滬深港通證券。另外,閣下因分派權利或權益、轉換、收購、其他公司行動或異常交易而獲得的任何(不合資格進行滬深港通交易的)證券 或期權,聯交所也將接受或指定其為特別滬深港通證券。閣下將僅可出售,但不得購買,任何特別滬深港通證券。
中國內地和香港法律問題
14. 權益披露
根據中國內地法律、法規和條例,若閣下持有或控制一個在中國內地設立並在中國內地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證券(以總額計算,包括 同一中國內地上市公司在內地和境外所發行的證券,無論該持有是通過北向交易、合格境外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或其他投資途徑)達到滬深港通監管機構不時規定的披露水準,閣下必須在相關滬深港通監管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披露該等權益,並且閣下在相關滬深港通監管機構規定的時間內不得買賣該證券。閣下也必須根據相關滬深港通監管機構的要求披露閣下持股的任何重大變化。
當一家中國內地設立的公司同時有是聯交所上市的 H 股股票和在相關滬深港通市場上市的 A 股股票時,若某一投資者持有該中國內地設立的公司的任何一類具有投票權的股票(包括通過滬深港通途徑購買的 A 股股票)超過(可能不時指定的)披露水準時,該投資者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V 部分的規定有披露義務。當一家中國內地設立的公司在聯交所沒有股票上市,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V 部分將不適用。
閣下有責任遵守滬深港通監管機構不時公佈的關於權益披露的規則,並安排任何相關申報。
15. 短線交易獲利規則
根據中國內地法律、法規和條例,若(a)閣下持有的某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股票超過滬深港通監管機構不時規定的水準,並且(b)在買入交易後六(6)個月內發生相應的賣出交易或反之亦然,則短線交易獲利規則要求閣下放棄/退還買賣某特定中國內地上市公司滬深港通證券所取得的任何收益。閣下(且閣下本身)必須遵守「短線交易獲利規則」。
16. 外國投資者所有權限制
根據中國內地法律、法規和條例,對一個外國投資者可以持有單一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股票數量,以及單一中國內地上市公司所有外國投資者的最高總持股比例均設有限制。該等外國投資者所有權限制可能按總額適用(即,包括同一發行人在境內和境外所發行股票,無論該等股票是通過北向交易、合格境外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或其他投資途徑)。閣下有責任遵守所有滬深港通法律和滬深港通規則不時規定的外國投資者所有權限制。由於諸如資金回流限制、交易限制、不利的稅收待遇、較高的佣金、監管報告要求和對當地託管人和服務提供者的依賴等因素,這些法律和監管管制或限制可能對滬深港通證券投資的流動性和表現帶來負面影響。因此,閣下投資或交易滬深港通證券可能遭受損失。
若我司發現閣下違反了(或合理認為若再執行北向交易買入訂單,則閣下可能會違反)外國投資者所有權限制,或若滬深港通監管機構對我司提出要求,包括但不限於因相關滬深港通市場發出強制賣出通知,若閣下未能遵守相應的客戶強制賣出通知,則為了確保遵守所有滬深港通法律和滬深港通規則,我司將會根據上文第 10 條(銷售、轉讓和追繳)賣出任何滬深港通證券。在此情況下,在相關滬深港通市場通知聯交所附屬公司或聯交所外國持股總額已降至低於某一百分比之前,我司將不接受相關中港通證券的買入訂單。聯交所可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對哪一位交易所參與人發出強制賣出通知以及所涉及的股數/單位數目(這可能按照後進先出的原則),並且聯交所(或聯交所附屬公司)的記錄將會是終局的和不可推翻的。
另外,根據中國內地法律,當外國投資者持有單一內地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的總額超過一定的百分比(即「警戒水準」)並經相關滬深港通市場通知聯交所附屬公司後, 聯交所及聯交所附屬公司應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儘快暫停接受相關滬深港通證券的買入訂單。在此情況下,我司可拒絕閣下的買入訂單直到外國投
資者的總持股比例降至低於相關滬深港通市場規定的百分比(「許可水準」)。截止本滬深港通條款的日期,單一外國投資者的限制設定為一家中國內地上市公司股票的 10%,所有外國投資者的限制總額設定為一家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股票的 30%(警戒水準和許可水準分別設定為一家中國內地上市公司股票的 28%和 26%)。該等限額可不時更改,但我司沒有任何義務就此等外國投資者所有權限制的變化通知閣下。
17. 稅費
我司xx建議閣下在投資滬深港通證券前,就閣下作出此等投資可能帶來的香港及/ 或者中國內地稅務後果徵詢閣下的稅務顧問的意見,因為不同的投資者的稅務後果可能不同。
閣下應全部承擔與滬深港通證券有關的任何稅費,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資本利得稅或其他中國內地稅費,並且需就我司或任何關聯人士因閣下持有、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理任何滬深港通證券而產生的所有香港及/或中國內地稅費向我司及關聯人士作出彌償。
我司概不負責就任何與滬深港通有關的稅務問題、責任及/或義務提供意見或處理該等問題、責任及/或義務,也不會就此提供任何服務或協助。適用的法律條款的具體內容請參考第 14 條(費用和稅費)。
18. 內幕交易、市場操縱和其他市場行為規則
通過滬深港通進行的北向交易受中國內地關於禁止構成市場操縱、內幕交易和相關罪行的行為的法律和法規所限制。這些限制的範圍和相應的香港法律規定可能不同。特別是,香港市場不當行為規則下的可適用抗辯在中國內地法律和法規下可能不適用。若閣下不熟悉中國內地市場行為要求和限制,閣下應在通過滬深港通進行交易前諮詢專家意見。閣下確認,閣下在進行滬深港通證券交易不掌握內幕資訊或促使他人取得。
19. 客戶證券規則
作為簡單的背景介紹,客戶證券規則規定了所有仲介人士及其關聯實體如何處理客戶資產。然而,由於通過滬深港通買賣的滬深港通證券並不在聯交所上市或買賣,除非香港證監會或任何其他相關的滬深港通監管機構另有規定,否則客戶證券規則將不予適用。
20. 滬深港通證券所有權
香港法律認可投資者的經紀或託管人在中央結算系統內代其持有的證券的所
有權益。 該認可同樣適用於結算參與人通過香港結算代香港和海外投資者持有的滬深港通證券。 另外,在中國內地(滬深港通證券是以香港結算名義登記在中國結算開立的證券帳戶內),中國證監會《滬深港通規則》明確規定香港結算作為名義持有人,香港和海外投資者為滬深港通證券的實益所有人。因此,監管機構的意圖顯然是在中國內地法律 下香港和海外投資者也應該對滬深港通證券享有所有權。
閣下應自行審閱港交所就滬深港通證券所有權發佈的材料和適用的滬深港通規則,因其可能會不時修改或補充。閣下也應諮詢閣下的法律顧問,對閣下作為滬深港通證券北向交易投資者的權利自行作出評估。
另外,儘管香港和海外投資者對滬深港通證券享有所有權益,香港結算作為名義持有人並無義務代表該等投資者在中國內地執行該項權利。
結算機構風險
21. 中國結算違約風險
中國結算已建立了風險管理體系和辦法並由中國證監會批准並監管。如果中國結算(作為所屬地中央交易對手)違約,香港結算已經表示,其可(但沒有義務)採取法律行動或法庭訴訟,通過可行的法律途徑以及通過中國結算的清算程式(如適用),向中國結算追討尚未還清的滬深港通證券和款項。由於中國結算沒有港結算的保證基金作出供款,香港結算將不會使用香港結算保證基金彌補因結清中國結算持倉後的剩餘損失。反之,香港結算將按照相關滬深港通監管機構的規定,按比例向結算參與人分發所收回的滬深港通證券及/或款項。我司隨後分發的滬深港通證券及/或款項僅限於從香港結算直接或間接收回的。儘管中國結算違約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投資者在進行北向交易前應注意此項安排和潛在的風險。
22. 香港結算違約風險
我司根據本滬深港通條款提供的服務也取決於香港結算履行其義務的情況。香港結算 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或者香港結算未能或延遲履行其義務都可能導致滬深港通證券 及/或與之有關的款項無法交收,閣下也會因此遭受損失。我司及關聯人士對該等 任何損失概不負責或承擔任何責任。
其他運行風險
23. 無紙化證券
滬深港通證券以無紙化形式進行交易,因此,滬深港通證券不能以實物形式從中央結算系統存入及/或取出。
24. 企業行動的公司公告
任何與滬深港通證券有關的企業行動都將由相關發行人通過相關滬深港通市場的網站和某些指定報章作出公告。香港結算也將會在中央結算系統中記錄有關滬深港通證券的 所有企業行動,並在公佈當日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儘快通過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通 知結算參與人有關詳情。進行北向交易的投資者可參閱相關滬深港通市場的網站以及 相關報章以查閱最新上市公司公告,亦可在港交所網站的「中國證券市場網頁」(或其不時替代或接替的其他網站)查詢前一個交易日發佈的與滬深港通證券有關的企業行動。投資者應注意:(i)在相關滬深港通市場上市的發行人發佈的企業行動公告僅為中文,沒有英文譯本;及(ii)於創業板上市的發行人只需於公司網站及官方指定網站刊發若干公司公告。
另外,香港結算將盡力及時向結算參與人代收並派發滬深港通證券的現金股息。一經收到股息,香港結算將在實際操作允許的情況下,在同日安排向相關結算參 與人派發現金股息。
根據中國內地的現行市場慣例,進行北向交易的投資者不能委任代表或親自出席股東大會,這與香港目前關於聯交所上市股票的慣例有所不同。
我司不會也不能確保任何企業行動的公司公告的準確性、可靠性和及時性,並且吾 等以及任何關聯人士不接受由於任何錯誤、不準確、延遲、遺漏或因信賴該等公告 而採取的任何行動所導致的任何損失和損害的責任(無論是侵權或是合同還是其他的責任)。我司明確聲明概不就任何公司公告的準確性或有關資訊對任何目的之適 合性的所有明示或默示的保證承擔任何責任。
25. 創業板股份
(1) 規管差異風險
深交所創業板市場與深交所主板和中小板市場在上市、交易、信息披露以及其他事項的規則和指引方面都存在較大差異。例如,就上市條件而言,尋求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將適用更短的盈利歷史、更低的淨利潤和營業收入,以及更低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要求。創業板上市公司較之主板和中小板公司對於股本總額的要求也更低。關於深交所創業板、主板、中小板的上市條件詳情,請參閱深交所網站。
另外,創業板市場採用與主板和中小板市場較為不同的信息披露規則。例
如,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臨時報告僅要求在證監會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上披露。如果投資者繼續採用與主板市場和中小板市場相似的信息查詢方法,可能無法及時了解到公司正在發生的重大變動。因此,建議投資者密切關注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公告及風險警示,了解市場風險,並在交易創業板股票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2) 退市風險
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退市標準與深交所主板市場和中小板市場不同,可能導致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形更多。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面臨更大的退市風險,且退市速度可能更快。
另外,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股票可能在深交所決定終止其上市後直接退市。投資者將無法交易已退市公司的股份,在此情況下將可能損失全部本金。
(3) 公司經營風險
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一般處於發展初期,經營歷史較短,規模較小,經營穩定性較低,抵抗市場風險和行業風險的能力較弱。儘管它們可能擁有更大的發展潛力並可更多地借助於科技創新,其未來表現(尤其是那些尚未有良好盈利記錄的公司)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
(4) 大幅股價波動
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股價可能隨市況變化、投資者投機行為或公司業績變動等情況而頻繁發生大幅波動。流通股本較少的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可能較容易被主要股東操縱股價。不穩定的公司業績亦令此類公司的估值較為困難。
(5) 技術風險
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的新技術能否轉化為現實中的產品或服務具有不確定性。當其所在的行業正經歷快速的技術更新換代時,其產品可能面臨被淘汰的危險而令其公司難以為繼。
投資者亦應參閱深圳證券交易所不定期修訂、補充或更新的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每位內地投資者在交易深圳創業板股票之前都須認可該揭示書條款。
26. 科創板股票
以下是上交所科創板股票的一些風險披露,但未包含全部風險。閣下亦應參閱不定期修訂、補充或更新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每位內地投資者在交易上海科創板股票之前都須認可該揭示書條款。
(1) 規管差異風險
上交所科創板市場與上交所主板市場在上市、交易、信息披露以及其他事項的規則和指引方面都存在較大差異。例如,就上市條件而言,尋求在科創板市場上市的公司(“科創板市場上市公司”)將適用更短的盈利歷史、
更低的淨利潤和營業收入,以及更低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要求。科創板市場上市公司較之主板和中小板公司對於股本總額的要求也更低。科創板市場上市公司的交易安排亦與主板上市公司不同,例如價格限制、最小買賣盤和最大買賣盤。關於上交所科創板與主板的上市條件詳情,請參閱上交所網站。
(2) 退市風險
科創板退市制度較主板更為嚴格,可能導致科創板市場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形更多,退市速度更快。
(3) 公司經營風險
科創板市場上市公司一般處於發展初期,經營歷史較短,規模較小,經營穩定性較低,抵抗市場風險和行業風險的能力較弱。儘管它們可能擁有更大的發展潛力並可更多地借助於科技創新,其未來表現(尤其是那些尚未有良好盈利記錄的公司)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
(4) 大幅股價波動
科創板市場上市公司股價可能隨市況變化、投資者投機行為或公司業績變動等情況而頻繁發生大幅波動。流通股本較少的科創板市場上市公司可能較容易被主要股東操縱股價。不穩定的公司業績亦令此類公司的估值較為困難。
(5) 技術風險
科創板市場上市公司的新技術能否轉化為現實中的產品或服務具有不確定性。當其所在的行業正經歷快速的技術更新換代時,其產品可能面臨被淘汰的危險而令其公司難以為繼。
閣下如果對本附件、創業板股份和/或科創板股票交易的性質和風險有不確定性或不明白之處,閣下應自行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27. ETF
以下是與 ETF 北向交易相關的一些額外風險,這些風險並非詳盡無遺。
(1) 市場風險
ETF 的資產淨值反映其相關資產 (包括但不限於股票、債券或商品 ) 的價值。 ETF 發行商可用不同策略達至目標,但通常也不能在跌市中酌情採取防守策略。投資者必須要有因為相關指數 /資產的波動而蒙受損失的準備。
(2) 追蹤誤差
追蹤誤差是指 ETF 的表現與相關指數 /資產的表現脫節。 被動型 ETF的追蹤誤差主要來自交易費及其他費用、相關指數 /資產組合的改變、ETF發行商的複製策略等等因素。主動型 ETF 由基金經理揀選股份,並以跑贏市場指數為目標追蹤誤差會相對較高。投資者作出有關投資決定時必須
注意主動型風險。
(3) 以折讓或溢價交易
ETF 的價格可能會高於或低於其資產淨值,當中主要是供求因素的問題,在市場大幅波動兼變化不定期間尤其多見,專門追蹤一些對直接投資設限的市場 /行業的 ETF 亦可能會有此情況。
(4) 流通量風險
證券莊家是負責提供流通量、方便買賣 ETF 的交易所參與者。儘管 ETF多有一個或以上的證券莊家 ,但若有證券莊家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投資者或就不能進行買賣。
(5) 退市風險
中華通北向交易合資格 ETF 將不設退市整理期。若一隻合資格 ETF 從上交所或深交所市場退市,其由退市日期起即不再是中華通證券,並從合資格證券名單中剔除,意即 ETF 退市後其買賣盤即概不接納。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原則,為退市的 ETF清算資產,並將清算所得的現金通過香港結算分配給仍持有該 ETF 份額的投資者。
(6) 交易時間
A 股和北向交易 ETF 的每個交易時段的交易時間並不完全相同。上交所上市 ETF 北向交易沒有收盤集合競價。深交所上市 ETF 及深交所上市 A股則將有收盤集合競價時段。如需進一步資料,請不時參閱聯交所及證監會網站及其他就中華通相關事項所載的資料。
28. 平均定價適用于基金經理的各個基金
x閣下以基金經理的身份管理多支基金或以資產管理人身份代表多個客戶,並閣下 為閣下管理的多支基金或客戶預先分配滬深港通訂單,儘管這些訂單可能在同一交易 日的不同時間執行,我司可對這些訂單提供平均定價。當平均定價適用時,每支基金或每個客戶將以相同的平均定價獲配滬深港通證券(或其所得收益),該平均定價可 能高於或者低於該基金或客戶在訂單被獨立處理並按照直接或間接提交給我司的順序的情況下應該支付或收到的價格。我司及關聯人士不對任何該定價的不同或者因 適用平均定價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風險負責。
29. 披露資訊和公開交易資訊
為了出版、宣傳或公開分發匯總的滬深港通下滬深港通證券的交易量、投資者簡介和其他相關資料之目的,聯交所可要求我司按照聯交所不時規定期間和該等形式提供閣下的檔案資訊、閣下通過北向交易買賣滬深港通證券的訂單種類和價值以及我司執行閣下的交易。為監督和調查的目的,聯交所可以將該
資訊轉交相關滬深港通市場。
30. 客戶錯誤
我司及關聯人士不對投資者因基於投資者指示進行的任何交易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或者間接性損失、損害或費用負有責任。我司不能對任何交易進行平倉,投資者也應當注意滬深港通下滬深港通證券的交收安排,包括但不限於限額限制。
滬深港通規則一般禁止任何場外交易或轉讓。然而,在特定情況下,允許我司和閣下為了糾正一項交易而進行轉讓,儘管尚未澄清在何種情況下該轉讓可被允許。我司有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是否需要為了糾正任何交易錯誤而進行任何轉讓,但沒有義務進行。我司或任何關聯人士不對因該錯誤或任何拒絕為糾正交易錯誤而進行轉讓 所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負責。
31. 資訊保存
閣下確認並接受滬深港通規則要求我司保留以下記錄不少於 20 年:(a)所有以閣下名義執行的訂單和交易;(b)從閣下處接收的任何指示;以及(c)關於北向交易的閣下所有的帳戶資訊;以及(d)關於滬深港通證券孖展交易和證券借貸的所有相關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有關該任何該孖展交易、相關證券孖展交易安排和提供的資金)。
32. 滬深港通市場系統
聯交所或聯交所附屬公司(在徵詢聯交所意見後)可以,在聯交所規則規定的特定情況下及/或聯交所認為合適的時候,為了公平有序的市場利益以保護投資者,按照聯交所認為的合理的期限和頻率,暫時暫停或限制所有或部分滬深港通證券的所有或任何北向交易的訂單傳送和相關支援服務。在滬深港通證券被聯交所暫停交易的期間,閣下將不能在聯交所通過滬深港通買賣滬深港通證券。閣下需尤其注意,儘管聯交所暫停滬深港通證券交易,該滬深港通證券仍會在相關滬深港通市場繼續交易。在聯交所暫停滬深港通證券交易期間,閣下可能仍將受到由相關滬深港通市場交易引起的滬深港通證券價格波動的影響。
基於運營需要、惡劣天氣、緊急情況或其他任何情況,聯交所有絕對酌情決定權在 任何時候並且無需事先通知,決定更改滬深港通服務的運營時間和安排,無論基於臨 時還是其他。另外,聯交所或聯交所附屬公司(在聯交所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永久 終止提供滬深港通北向交易服務。
該暫停、限制或終止將會影響我司接受和處理閣下訂單的能力,建議閣下參考港交所網站和港交所不時公佈的其他資訊以獲取最新資訊。儘管滬深港通證券
可以通過其他途徑進行交易,包括並不限於,中國投資者在相關滬深港通市場交易,但不能確保閣下的訂單能夠被接受和處理。
另外,聯交所規則規定,如果任何有相應 A 股股票為合資格滬深港通證券的 H 股股票在聯交所被暫停交易,但該 A 股股票沒有在相關滬深港通市場被暫停交易,該 A 股股票於相關滬深港通市場的滬深港通賣出訂單和滬深港通買入訂單 的傳遞服務一般將照常可 用。但是,聯交所可以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在沒 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暫停或 限制該服務,閣下下達買入訂單或賣出訂單的能力 將因此受到影響。
滬深港通市場系統是為了通過滬深港通進行滬深港通證券交易而搭建的新平台。我司在相關滬深港通市場運營的滬深港通市場系統基礎上提供交易服務。我司不對由滬深港通市場系統引起的延遲或故障負責,投資者需要承擔通過滬深港通市場系統進行滬深港通證券交易而產生的所有風險。我司及關聯人士沒有責任xxxxxxxxxxxx系統或通過滬深港通路由系統進行北向交易所遭受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或損害負責,包括 但不限於以下:
(a) 暫停、限制或終止滬深港通服務或滬深港通路由系統,或無法接入或使用滬深港通路由系統或滬深港通服務;
(b) 作出任何特殊安排,或為了應對緊急情況或意外事件而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步驟或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取消交易所參與人輸入的任何或全部滬深港通訂單;
(c) 任何暫停、延遲、中斷或終止在相關滬深港通市場進行任何滬深港通證券的交易;
(d) 由於香港發出 8 號或以上暴風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而造成的任何滬深港通證券的延遲、暫停、中斷、或訂單取消;
(e) 由於系統、通訊或連接故障、電力中斷、軟體或硬體失靈或任何超出聯交所、我司或關聯人士控制範圍的其他事件而造成的任何延遲或不能傳遞任何中港通訂單、或者延遲或不能發送任何訂單取消請求或提供滬深港通服務;
(f) 我司要求取消的任何滬深港通訂單而由於任何原因沒有被取消;
(g) 聯交所或相關滬深港通市場要求我司拒絕或取消任何滬深港通服務指令;
(h) 任何滬深港通市場系統或者我司、聯交所附屬公司或關聯人士賴以提供滬深港通服務的系統的延誤、故障或錯誤;
(i) 由於超出聯交所、港交所、聯交所附屬公司、我司或任何關聯人士控制範圍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由滬深港通監管機構採取/不採取任何行動或做出 /不做出任何決定)而造成的任何延遲或不能執行滬深港通訂單或者任何錯誤 執行或撮合滬深港通訂單。
如果發生上述第(e)段所述的延遲或未能發出任何訂單取消請求的情形,在該訂單已被撮合或執行的情況下,閣下仍有責任履行該交易的任何交收義務。
閣下確認港交所、聯交所、聯交所附屬公司、相關滬深港通市場、相關滬深港通市場附屬公司和其各自董事、雇員和代理人概不對該等任何損失負責或承擔責任。
33. 運營時間
聯交所有絕對酌情決定權以不時決定滬深港通服務時間,也有絕對酌情決定權隨時變 更滬深港通的運營時間和安排,並且無需事先通知,無論是基於臨時還是其他情況。 我司沒有義務通知閣下聯交所對滬深港通服務運營時間的任何決定。
當,諸如,在滬深港通服務停止運營期間有任何與中國內地上市公司有關的價格敏感資訊,該上市公司的 A 股股票可能在相關滬深港通市場繼續交易,且該 A股股價可能會劇烈波動。在此情況下,北向交易投資者直到下個交易日才能夠通過滬深港通交易該股票。
34. 孖展交易
受限於滬深港通監管機構規定的某些條件,對相關滬深港通監管機構決定合資格進行孖展交易的滬深港通證券(「合資格孖展交易證券」),香港和海外投資者可以進行孖展交易。港交所將會不時公佈一份合資格孖展交易證券名單。
A 股
x任何 A 股股票的孖展交易量超過相關滬深港通市場決定的限額,相關滬深港通市場可暫停該 A 股股票的孖展交易,並在孖展交易量下降到所規定限額時恢復該 A 股股票的孖展交易。當相關滬深港通市場通知聯交所該暫停或恢復涉及到合資格孖展交易證券名單所列某支證券時,港交所將在其網站上披露
該資訊。在此情況下,對相關滬深港通證券的任何孖展交易(對滬深港通證券買入訂單的孖展交易除外)將會被暫停及/或恢復。相關中港通市場保留在將來要求向滬深港通傳遞孖展交易訂單時對其進行標識的權利。
ETF
根據現時上交所及深交所有關孖展買賣的規定,當某一隻合資格進行孖展買賣的 ETF 的融資餘額及信用賬戶擔保物市值佔其上市流通市值的比例均達到 75%時,上交所及深交所各自會在旗下市場暫停該 ETF 的孖展買賣。待上述任何一個百分比跌至 70%以下時,上交所/深交所會恢復孖展買賣。
我司及任何關聯人士沒有義務向閣下不時更新合資格孖展交易證券名單,或有關孖展交易的限制或暫停。
35. 供股
當閣下從一滬深港通證券發行人處收到任何形式的權益證券時,若該權益證券:
(a) 是滬深港通證券,則閣下可通過滬深港通買賣該權益證券;
(b) 不是滬深港通證券,但是是在相關滬深港通市場上市的人民幣計價證券,則閣下可通過滬深港通賣出該權益證券,但是不允許買入該權益證券;
(c) 是在相關滬深港通市場上市的證券但不以人民幣交易,則閣下不可通過滬深港通買賣該權益證券;以及
(d) 不在相關滬深港通市場上市,則閣下不可通過滬深港通買賣該權益證券除非並且直到香港結算提供任何適當安排(如有)。也有可能不會提供該替代安排。
36. 碎股交易
滬深港通證券碎股交易僅適用於賣出訂單,並且所有碎股必須通過一個單一訂單賣出。 完整買賣單位的交易訂單和不同的碎股賣出訂單撮合,形成碎股交易。完整買賣單位的交易訂單和碎股訂單在同一個滬深港通平台上撮合,並受限於同一價格。訂單的最大數額為 100 萬股,最低上落價位統一為人民幣 0.01元。
37. 賣空
有擔保賣空是允許的,前提的該有擔保賣空已滿足相關滬深港通監管機構所列的
要求, 包括賣空訂單僅適用於可進行賣空的滬深港通證券、適當的標注該賣空以及受到高於前成交價規則的限制,可在適當的時候對滬深港通證券進行有擔保賣空,無擔保賣空 滬深港通證券是被禁止的。滬深港通監管機構也可暫停進行滬深港通證券的賣空,如果賣空活動數量超過相關滬深港通市場指定的上限。閣下將對理解和遵守不時生效的賣空 規則以及違反的後果負有全部責任。
38. 證券借貸
聯交所公佈,允許為(a)有擔保的賣空以及(b)滿足交易前檢查要求的目的對相關滬深港通市場指定的合資格滬深港通證券進行證券借貸。對合資格滬深港通證券進行的證券借貸受限於聯交所和相關滬深港通市場列明的限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a) 為有擔保賣空的目的進行證券借貸的,有關協議為期不可超過一個月;
(b) 為滿足交易前檢查要求進行證券借貸的,有關協議為期不可超過一日(且不可續期);
(c) 借出證券僅限於相關滬深港通市場規定的若干類別人士;以及
(d) 證券借貸行為需要向聯交所提交報告。
相關滬深港通市場將決定一個合資格於進行證券借貸的滬深港通證券名單。特別滬深港通證券不合資格於為有擔保賣空的目的而進行的證券借貸(但合資格於為滿足交易前檢查要求而進行的證券借貸)。我司將須每月向聯交所報告我司進行滬深港通證券借貸活動的詳細情況。這可能包括(除了其他事項外)證券借方、證券貸方、借入/歸還證券數量、尚未償還證券數目、借入/貸出日期的詳細資料。建議投資者參閱聯交所滬深港通規則(當其公佈時)內以及滬深港通法律和滬深港通規則內不時適用的相關條款。
39. 人民幣兌換
根據第 9 條(交收和貨幣兌換)將任何貨幣兌換為人民幣的任何兌換可能受到兌換限制。如果將相關貨幣兌換為人民幣發生延遲,北向買入訂單的交收可能會延遲及/或無法完成。任何因該延遲或無法交收導致的風險、損失和支出將由閣下承擔。
投資滬深港通證券的相關風險
40. 投資滬深港通證券的其他相關風險
與中國內地相關的一般風險
中國內地是一個新興市場,具有以下一個或多個特點:一定程度的政治不穩定性、相對不可預測的金融市場和經濟發展模式、一個仍處於發展階段的金融市場或一個疲弱的經濟體。投資新興市場通常會帶來較高的風險,比如事件風險、政治風險、 經濟風險、信用風險、匯率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缺口風險、監管/法律風險、 交易交收、處理和結算風險以及債券持有人/股東風險。
股權風險
與投資短期或長期債券相比,投資滬深港通證券可能會有較高的收益。然而,投資中港通證券相關的風險也更高,因為滬深港通證券的投資表現取決於若干難以預測的因素。這些因素包括突然或持續的市場下滑可能性,以及與每個公司有關的風險。與任何股權投資組合相關的基本風險是其持有的投資價值可能突然及顯著下降。
一般法律和監管風險
閣下必須遵守所有的滬深港通法律和滬深港通規則。並且,任何滬深港通法律或滬深港通規則的變化都可能對市場情緒造成影響,從而影響滬深港通證券的表現。不能預測由該任何變化所造成的影響對滬深港通證券而言是正面還是負面。最壞的情形是,閣下可能損失大部分閣下對滬深港通證券的投資。另外,任何在中國內地法院提起的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式將適用中國內地的法律、法規和程式,不同於適用於香港法院的法律、 法規和程式。
貨幣風險
人民幣在香港尚不能自由兌換,並受制於外匯管制和限制。特別是在香港通過銀行兌換人民幣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某一特定時間,投資者可能很難將人民幣兌換成為港幣或其他貨幣(反之亦然),並且兌換也將會有兌換費用,該兌換費用和時間可能與閣下的偏好不符。
另外,人民幣對港幣和其他貨幣的價格可能會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不能保證人民幣不會貶值。人民幣貶值將導致人民幣證券的市場價值和變現價格下跌。非以人民幣為基礎的投資者如果進行人民幣證券交易,而其隨後將人民幣收益兌換回港幣或 其他基礎貨幣也可能會遭受損失。
人民幣資金匯入和匯出中國境內也有諸多限制。如果由於外匯管制或其他限制,人民幣證券發行人不能將人民幣匯入香港或以人民幣進行分配,該發行人可能 以其他貨幣進行分配(包括股息和其他付款)。投資者因此需承擔額外的外匯風
險和流動性風險。
滬深港通證券的流動性和交易價格可能受到中國境外有限可得的人民幣和兌換人民幣限制的負面影響。這些因素將會影響投資者的人民幣流動性,並進而消極影響市場對滬深港通證券的需求。
附表 IV
有關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及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之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
本聲明所述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具有《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 5.6 段所界定的含義。
1. 個人資料之收集及使用
閣下確認並同意本公司為閣下提供在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上市或買賣的證券交易服務時,本公司將須:
(1) 確保唯一的識別碼(即“券商客戶編碼”)已編配給已經或擬就在聯交所的交易系統上市或買賣的證券(惟在聯交所碎股/特別買賣單位市場上買賣的碎股除外)發出(i)自動對盤交易指令或(ii)須根據聯交所規則向聯交所匯報的非自動對盤交易的客戶;
(2) 確保已向每名相關客戶取得最新的客戶識別信息,以及在指定時間或之前,連同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一併提交予聯交所維護的數據資料庫;
(3) 確保相關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已包括在每項自動對盤交易指令及非自動對盤交易指令的資料,以及所有向聯交所作出的非自動對盤交易匯報之中;
(4) 就有關在聯交所上市的普通股及房地產投資基金(就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而言,統稱為“股份”)的以下活動,向證監會作出匯報:
a. 本公司為某項可徵收香港印花稅且沒有被聯交所記錄為自動對盤交易指令或無須向聯交所匯報為非自動對盤交易的交易進行股份轉移時,惟以下情況除外:(i)該項交易獲稅務局給予印花稅寬免(不論是全數或部分數額),或(ii)股份轉移乃根據結構性產品或衍生工具的條款或因將預託證券轉換為股份(反之亦然)而進行;或
b. 當實體股票證書被存放於或提取自本公司時。
不限於任何本公司已向閣下發出的提示或本公司已收到閣下同意就有關閣下戶口或本公司提供的服務而處理閣下的個人資料,閣下確認並同意本公司為閣下提供證券交易服務時可能須要收集、儲存、使用、披露及轉移有關閣下的個人資料,包括:
(1) 根據不時生效的聯交所及證監會規則和規定,向聯交所及/或證監會披露及轉移客戶的個人資料(包括客戶識別信息及券商客戶編碼);
(2) 允許聯交所:(i)收集、儲存、處理及使用其個人資料(包括客戶識別信息和券商客戶編碼),以便監察和監管市場及執行《聯交所規則》;(ii)向香港相關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證監會)披露及轉移有關資料,以便他
們就香港金融市場履行其法定職能;及(iii)為監察市場目的而使用有關資料進行分析;
(3) 允許證監會:(i)收集、儲存、處理及使用其個人資料(包括客戶識別信息和券商客戶xx),xxxxxxxxx,xxxxxxxxx的監管、監察及執法職能;及(ii)根據適用法例或監管規定向香港相關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披露及轉移有關資料;及
(4) 向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提供券商客戶編碼以允許香港結算:(i)從聯交所取得、處理及儲存允許披露及轉移給香港結算屬於閣下的客戶識別信息,及向發行人的股份過戶登記處轉移閣下的客戶識別信息,以便核實閣下未就相關股份認購進行重複申請,以及便利首次公開招股抽籤及首次公開招股結算程序;及(ii)處理及儲存閣下的客戶識別信息,及向發行人、發行人的股份過戶登記處、證監會、聯交所及其他公開招股的有關各方轉移閣下的客戶識別信息,以便處理閣下對有關股份認購的申請,或為載於公開招股發行人的招股章程的任何其他目的。
閣下亦同意,即使閣下其後宣稱撤回同意,本公司在閣下宣稱撤回同意後,仍可繼續儲存、處理、使用、披露或轉移 閣下的個人資料以作上述用途。
2. 未能提供個人資料或同意的後果
(1) 在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下,如閣下未能同意本公司提供的香港上市證券服務而處理閣下的個人資料,本公司將只能執行閣下證券帳戶現時持有的香港上市證券的賣出指示或交易,及不能執行閣下的香港上市證券買入指令或交易。
(2) 在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下,如閣下未能同意本公司提供的香港證券服務而處理閣下的個人資料,本公司將只能執行閣下證券帳戶現時持有的上市證券的轉出股份及提取實體股票證書指示,及不能執行閣下的香港上市證券股份轉入或將香港上市證券實物股票證書存入閣下的帳戶。
閣下確認已閱讀及清楚本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及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之個人資料收集聲明,並同意本公司根據本個人資料收集聲明所述的目的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
附表 V
電子直接付款授權(eDDA)服務條款
客戶透過本公司申請電子直接付款授權(eDDA)服務前,請仔細閱讀下文所載的條款及細則。
客戶亦應聯絡銀行以瞭解與電子直接付款授權安排相關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a. 惡意軟體攻擊、非法入侵或蓄意破壞客戶銀行帳戶,導致機密銀行資料及交易驗證碼被盜取;
b. 防毒軟件落後,損害使用流動裝置進行網上銀行交易的雙重身份驗證的有效性;及
c. 銀行資料被盜取和濫用而進行未經授權的直接付款交易。為將此類風險減至最低,請定期並適時查核客戶的交易記錄╱歷史記錄,一旦發現任何錯誤或差異,請客戶立即聯絡銀行。
以下條款適用於本公司向客戶提供的將使客戶能夠進行轉帳(定義見下文)的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eDDA 服務)(「哈富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應與適用於本公司提供的服務的任何其他條款和條件及其可能不時的修訂一同閱讀,並組成客戶帳戶申請協議的一部分。
1. 釋義
在本服務條款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規定,下列表述應具有以下含義:
「銀行」指根據《銀行條例》(香港法例第 155 章)獲授權在其處開立及保有指定帳戶的銀行、受限牌照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
「指定帳戶」指客戶以其名義在銀行開立的帳戶,根據客戶指示從該帳戶進行轉帳;
「電子直接付款授權(eDDA)」指客戶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發起的電子直接付款授權,其授權本公司根據客戶指示,指示銀行從相應的指定帳戶向客戶哈富的帳戶轉帳,詳見本附件第 2.1 條(申請);
「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指結算公司提供的服務,作為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一部分,以促進參與者的客戶建立並使用電子直接付款授權;
「哈富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指本公司不時向客戶提供的服務,以促進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結算公司就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不時提供的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及任何其他服務和設施,為客戶完成相關的支付和轉賬的請求;
「結算公司」指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及其繼任人及受讓人;
「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或「快速支付系統」(HKICL FPS or Faster Payment
System)指結算公司為(a)處理直接借記和貸記、轉帳及其他支付交易;及(b)交換並處理與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相關的指令而不時提供、管理並運行的快速支付系統及相關設施和服務;
「指示」指由客戶發出或授權的相關指令,以指示銀行進行相應的轉賬;
「參與者」指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參與者,可以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零售支付系統運營者、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也可以是結算公司不時接受的其他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參與者;
「轉帳」指根據電子直接付款授權項下的一項或多項指示不時從指定帳戶向客戶哈富帳戶進行的資金轉帳。
2. 電子直接付款授權
2.1 申請:
客戶可通過本公司向銀行(由本公司選定)申請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本公司將協助向該行轉交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設置申請指示、資料和資訊。申請經銀行核准後,客戶可以直接向本公司發出指示以進行轉帳。客戶可能有一個或多個指定帳戶來進行轉帳。如果銀行拒絕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設置申請,本公司將通知客戶結果,但不承擔任何責任。
2.2 信息:
客戶應以本公司不時規定的形式和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並完成有關程序,以便本公司協助客戶向銀行申請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設置。每個用作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的指定帳戶的持有人必須與客戶的哈富帳戶持有人相同。聯名銀行帳戶將不被接受。
2.3 取消:
如果客戶已設立電子直接付款授權,但在一段時間內未根據該授權進行任何轉帳(由本公司決定),則本公司有權在任何時間取消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而無需事先通知客戶,即使該授權尚未到期或不受限於到期日或終止日。相關銀行亦可隨時酌情決定取消電子直接付款授權。如客戶對銀行就電子直接付款授權、任何指示或任何轉帳所採取的任何行動有任何查詢或爭議,客戶必須直接與相關銀行解決該等查詢或爭議。
2.4 指示的默認設置:
在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時,任何指示的默認設置如下:「轉帳週期」將設置為「每筆付款」,「轉帳限額」將設置為「無上限」,「到期日」將設置為「無期限」。如果客戶不接受這些預設設置,客戶不應通過本公司繼續進行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設置申請。
2.5 修改指示的默認設置:
客戶可不時直接指示銀行修改第 2.4 條(指示的默認設置)所載的指示的預
設,但須符合銀行不時訂明的程序和要求。
2.6 有效期:
指示將持續有效,直至(a)被客戶修改或取消;或(b)在指示中指明的日期到期(如有),以先發生者為准。客戶可根據銀行不時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取消指示。
3. 指令不可撤銷
就任何轉帳而言,一旦客戶確認及提交指示,該指示及隨之而來的轉帳不可撤銷,並對客戶具約束力。
4. 確認
4.1 客戶同意,每筆指示所載之轉帳款項將於有關銀行不時指定之期間內存入客戶的哈富帳戶。
4.2 如客戶欲更改任何指示,客戶須立即通知銀行作出該等更改。
4.3 銀行毋須證實轉帳指示或撤銷轉帳指示的通知是否已交予客戶。
4.4 客戶對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的使用受限於本公司或相關銀行可能不時向客戶收取的任何費用和收費(如有)。
4.5 客戶理解,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也可能受限於相關銀行和/或參與者的條 款和條件,客戶在使用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之前應閱讀並同意該等條款和條件。本公司不承擔因該等銀行和/或參與者的條款和條件而產生的任何責任。
4.6 客戶發出轉帳指示時,必須在指定銀行帳戶備有足夠存款支付該等轉帳。如因轉帳指示而令客戶的指定帳戶出現透支(或擴大現有透支),客戶須承擔全部責任。
4.7 如客戶的指定銀行帳戶並無足夠存款支付該等轉帳,銀行有絕對權力不予轉帳,且銀行可收取慣常的收費,並可隨時取消該等轉帳指示/授權指示且毋須通知客戶。本公司亦可向客戶收取合適的慣常收費。為避免疑問,銀行可隨時自行決定取消該等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且毋須通知客戶。
4.8 本公司將盡合理努力確保哈富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和/或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可以供客戶使用,但對於哈富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或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的任何種類的運行、功能和可靠性,本公司不作出任何xx、認可或保證。此外,本公司不保證相關銀行和/或參與者將能夠實現電子直接付款授權項下的指示或轉帳,因為這取決於該等銀行和/或參與者的系統、運行以及本公司無法控制的其他條件或情況。
4.9 對於客戶或任何其他主體可能發生或蒙受(無論是直接地還是間接地)的與哈富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或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的任何使用或本公司對任
何指示或轉帳的執行相關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費用或支出,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4.10 本公司保留在無理由的情況下取消、終止或中止全部或部分哈富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的權利。客戶同意,對於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本公司行使上述權利而可能招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任何損失、損害、費用或開支,本公司概不負責。
4.11 客戶應確保其哈富帳戶、每個指定帳戶和每個電子直接付款授權在其使用哈富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和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的整個期間保持有效。
5. 客戶資訊的收集和使用
5.1 資訊提供:
為使用哈富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之目的,客戶可能被要求向本公司提供其授權人的個人資料及其他資訊(「客戶資訊」)。
5.2 客戶資訊的使用:
客戶同意,本公司可為哈富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之目的收集、使用、處理、保留或轉移任何客戶資訊。此等用途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一項或多項:
a. 為客戶提供哈富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維護和運行哈富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
b. 處理並執行與哈富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相關的不時的指示和請求;
c. 為經營哈富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之目的,向任何銀行、結算公司及其他參與者披露或轉移客戶資料以供使用;
d. 符合任何適用法規項下的披露要求;及
e. 上述各項附帶的或與之相關的目的。
5.3 進一步傳播:
客戶理解並同意,結算公司、本公司、任何銀行或任何其他參與者均可為提供和運營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之目的,向其客戶及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任何其他第三方進一步披露或轉移客戶資訊。
5.4 同意:
若客戶資料包括除客戶以外的任何人士(例如任何被授權人士)的個人資料或其他資料,客戶確認其將就結算公司、本公司、有關銀行及本第 5 條款列明的其他參與者使用(包括披露及轉移)其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的事宜,而取得該等人士的同意。
6. 責任限制
6.1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均無須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主體就與本服務條款相關的
任何間接、懲罰性、附帶、特殊或相應而生的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於違反合同或保證或疏忽或嚴格法律責任引起的損害賠償)負責,即使該主體已獲告知出現此等損害賠償的可能性,且不論申索依據的法律或公平理論(合同、侵權或其他方面)。
6.2 一般限制:
本公司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主體可能發生或遭受的由使用哈富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或處理或執行客戶發出的與哈富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相關的指示或請求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種類的任何損失、損害或支出不承擔責任,但發生或遭受的任何損失、損害或支出是直接且可合理預見的,並且僅由本公司的重大過失或故意違約或其高級職員、雇員的重大過失或故意違約直接引起的除外。在任何情況下,對於任何利潤損失或任何特殊、間接、偶然、後果性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無論該等損失或損害是否可預見或可能發生),本公司、關聯公司、或許可方及其各自的高級職員、雇員和代理人均不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主體承擔責任。
6.3 具體限制:
就哈富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或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而言,本公司不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主體可能發生或遭受的由任何下列事項引起或與任何下列事項相關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費用承擔責任: (a) 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任何銀行和/或參加人或因本公司合理控制之外的任何情況造成的任何延遲、無法使用、中斷、故障、錯誤;及 (b) 客戶由於任何指示不明確或不完整和/或由於哈富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或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的任何錯誤或故障而無法行事。
6.4 在適用規定許可的範圍內,客戶須賠償本公司及其相關人士及關聯公司就下述事項引起或與此相關的一切訴訟、申索、程序、損失、損害賠償、稅項、支出及費用並使本公司免受其損失。
a. 接受客戶提出要求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的指示並就此行事;
b. 接受客戶發出的任何轉帳指示並就此行事;
c. 履行本服務條款項下的責任;
d. 客戶違反客戶的任何責任或違反客戶協議條款或本服務條款;
e. 本公司或其代名人根據本公司按其絕對酌情權相信由客戶或客戶的代表作出的任何指示或通訊,或客戶未發出任何指示而採取或未採取的行動;
f. 任何監管機構或其代表進行的任何程序或調查;及
g. 本公司或其相關人士為遵守任何適用規定而真誠作出的任何作為。
7. 其他條款
7.1 除本服務條款所述者外,客戶或本公司以外的任何人士概無權根據香港法例第 623 章《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執行本服務條款的任何條文或享有該等條文的利益。
7.2 本公司根據適用的實務守則或行為守則或其內部政策的要求而發出合理通知後,即可隨時及不時修訂本服務條款。該等條文、任何修訂及/或增補以通知方式敦請客戶注意時隨即生效,倘客戶於該通知生效日期後繼續使用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互聯網買賣或手機應用程式買賣服務,即視為該等條文、任何修訂及/或增補獲客戶接受且對客戶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