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SPERITY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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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SPERITY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嘉 進 投 資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310 )
涉及更新投資管理協議之
持續關連交易
新投資管理協議
謹此提述本公司就本公司與漢華資本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六日訂立之現有投資管理協議而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七日刊發之公佈。
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本公司與漢華資本訂立新投資管理協議, 據此, 漢華資本獲委任為本公司之投資經理, 新任期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新投資管理協議之主要條款大致上與現有投資管理協議相同。本公司應付予漢華資本之管理費為固定金額每月300,000 港元( 不包括墊付支出)。除有關月費外, 漢華資本亦有權收取董事會於本公司各財政年度末將予釐定之酌情花紅。
* 僅供識別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漢華資本為本公司之投資經理, 根據上市規則第21.13 條, 漢華資本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由於有關新投資管理協議之每年上限之一個或以上適用百分比率高於25 % , 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 章, 新投資管理協議構成本公司之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因此, 根據上市規則, 新投資管理協議須遵守申報、公告、獨立股東批准及年度審核之規定。
載有( 其中包括 )新投資管理協議之進一步詳情、獨立董事委員會致獨立股東之函件、獨立財務顧問之推薦建議及股東特別大會通告之通函將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八日或之前寄發予股東。
新投資管理協議
謹此提述本公司就將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屆滿之現有投資管理協議而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七日刊發之公佈。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本公司與漢華資本訂立新投資管理協議, 漢華資本獲委任為本公司之投資經理, 任期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主要條款
新投資管理協議之主要條款大致上與現有投資管理協議相同。本公司應付予漢華資本之管理費將為固定金額每月300,000 港元( 不包括墊付支出)。除有關月費外, 漢華資本亦將有權收取董事會可能酌情釐定之有關數額之酌情花紅, 惟本集團於某一財政年度末之經審核綜合資產淨值須超過上一財政年度者, 及該財政年度之管理費總額須少於本集團之經審核綜合資產淨值之1.9 % 。然而, 該酌情花紅( 如有)及年度管理費之總金額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本集團於有關財政年度末之經審核綜合資產淨值之1.9 % 。
條件
新投資管理協議須待獨立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通過批准新投資管理協議及據此擬進行交易之所需決議案後方可作實。倘未能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或各訂約方可能協定之較遲日期前取得有關批准, 則新投資管理協議將失效及再無任何效力, 且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任何索償。
每年上限
下文載列現有投資管理協議項下之過往每年最高總值(「每年上限」)及所作出之實際付款︰
現有投資管理協議之過往每年上限 | |
所涵蓋期間 | 港元 |
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2,200,000 |
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6,800,000 |
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7,200,000 |
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 5,000,000 |
支付予漢華資本之過往薪酬總額 | |
所涵蓋期間 | 港元 |
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1,200,000 |
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3,825,000 |
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3,600,000 |
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 2,100,000 |
假設本集團之綜合資產淨值將達致5% 之每年增長, 截至二零一三年、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 新投資管理協議之估計每年上限如下︰
所涵蓋期間 港元
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900,000
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5,970,000
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6,270,000
董事會( 不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 彼等將於考慮獨立財務顧問之意見後方提出意見))認為新
投資管理協議之每年上限屬公平合理, 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若超出新投資管理協議之每年上限, 本公司將於必要時另行作出公佈並將遵守上市規則。
訂立新投資管理協議之理由
漢華資本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一直為本公司之投資經理。董事會認為, 漢華資本繼續提供投資管理服務可使投資評估更有效, 這尤其於未來數年預期波動之市場中對本公司之管理至為重要。維持現有投資管理協議之月費及浮動花紅不變乃對漢華資本繼續為本公司提供專業投資服務之激勵。
董事會( 不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 彼等將於考慮獨立財務顧問之意見後方提出意見))認為新
投資管理協議屬公平合理、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 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之整體利益。
有關漢華資本之資料
漢華資本為一間根據香港法例第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可從事第4 類( 就證券提供意見 )、第 6 類(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及第9 類( 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之持牌公司。漢華資本於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註冊成立, 並專注於主要在香港之投資及基金管理。漢華資本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一直為本公司之投資經理。
漢華資本為漢華企業服務及信萊投資之聯繫人士, 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分別與該等公司訂立企業服務協議及許可協議, 有關詳情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之公佈內披露。
有關本公司之資料
x公司為一間投資控股公司。其附屬公司之主要業務為投資上市及非上市證券以及其他金
融資產。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漢華資本為本公司之投資經理, 根據上市規則第21.13 條, 漢華資本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由於有關新投資管理協議之每年上限之一個或以上適用百分比率高於25 % , 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 章, 新投資管理協議構成本公司之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因此, 新投資管理協議須遵守申報、公告、獨立股東批准及年度審核之規定。
獨立董事委員會將組成以向獨立股東提供有關新投資管理協議及據此擬進行之交易之意見, 而本公司將委任獨立財務顧問以就新投資管理協議及據此擬進行之交易之條款對股東而言是否公平合理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載有( 其中包括)新投資管理協議之進一步詳情、獨立董事委員會致獨立股東之函件、獨立財務顧問之推薦建議及股東特別大會通告之通函將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八日或之前寄發予股東。
釋義
於本公佈內,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 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聯繫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 |
「董事會」 | 指 | 董事會 |
「本公司」 | 指 | 嘉進投資國際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其已 發行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 |
「企業服務協議」 | 指 | 嘉進管理與漢華企業服務就向本集團提供一般後勤行政服務而 |
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訂立之協議 | ||
「現有投資管理協 | 指 | x公司與漢華資本就委任漢華資本為本公司自二零一零年九月 |
議」 | 一日起至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期間之投資經理而於二零 | |
一零年十二月十六日訂立之協議 |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漢華資本」 | 指 | 漢華資本有限公司, 於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在香港註冊成立之私人有限公司 |
「漢華企業服務」 | 指 | 漢華企業服務有限公司, 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在香港註 冊成立之私人有限公司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港元」 | 指 | 香港法定貨幣港元 |
「香港」 | 指 |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獨立股東」 | 指 | 毋須於股東特別大會放棄投票之股東 |
「許可協議」 | 指 | 嘉進管理與信萊投資就授予嘉進管理佔用及使用該物業之許可 而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訂立之許可協議 |
「信萊投資」 | 指 | 信萊投資有限公司, 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在香港註冊成立之私人有限公司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新投資管理協議」 | 指 | x公司與漢華資本就委任漢華資本為本公司自二零一三年九月 |
一日起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之投資經理而於二 | ||
零一三年七月十八日訂立之協議 |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 就本公佈而言, 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 |
「該物業」 | 指 | xxxxxxx0 -0 xxxxx00 x0000 -00 x之一部分 |
「嘉進管理」 | 指 | 嘉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於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五日在香港註冊 成立之有限公司, 並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 |
「股東特別大會」 | 指 | x公司將召開及舉行之股東特別大會, 藉以考慮及酌情批准新 投資管理協議及據此擬進行之交易 |
「股份」 | 指 | x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25 港元之股份 |
「股東」 | 指 | 股份持有人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 」 | 指 | 百分比 |
承董事會命
嘉進投資國際有限公司
主席及執行董事
成海榮
香港,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於本公佈日期, 董事會由一名執行董事成海榮先生, 一名非執行董事xxxxx, 以及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
xxxxx、xxxxx及xxx女士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