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凡因交易性质或习惯,并按乙方规定或依甲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邮购、商旅和其他电话、传真或网络等非面对面交易,以及 IC 信用卡电子现金(下称电子现金)脱机消费、根据银行卡组织规则无需验证密码的交易等,按乙方规定分别以磁条或芯片信息,甲方签名,卡号、有效期、校验码等卡面信息,甲方 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面部特征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无论完整或片段)中的一项或多项(下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
重要提示:请您认真阅读本合约全文,尤其是以加粗字体显示的与您的权益密切相关的条款,确保充分知悉和理解本合约的所有内容。如有疑义,请及时联系我行予以说明。
申领人(下称甲方,包括主卡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与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乙方)在同意共同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下称适用法律),以及《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下称《章程》)的前提下,就申领和使用太平洋个人贷记卡或准贷记卡(下称信用卡)事宜,协商一致达成本合约。
第一条 信用卡申领和信用额度管理
(一)甲方应按乙方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准确、完整、真实地提交信用卡申请信息和证明资料(下称申请资料)。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资料、资信状况和洗钱风险评级情况等信息决定是否核发信用卡,并核定卡片等级、信用额度和担保条件等。
如甲方在本次申请前已持有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则甲方知晓并同意其已有卡的申请资料信息(含基本资料、工作资料、联系人信息等)可直接适用于本次申领的信用卡。如甲方有更新提供的信息,以更新信息为准。
(二)除乙方另有规定外,主卡持卡人可为其达到乙方规定年龄的子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应保证附属卡的申领得到附属卡持卡人的授权,并督促附属卡持卡人遵守《章程》、本合约及乙方的
各项规定。乙方有权自行或依主卡持卡人申请对附属卡的使用设定限制。
(三)信用卡主卡及其附属卡、同一持卡人名下的多张信用卡主卡,以及多币种信用卡的各币种账户的信用额度均实行合并管理,额度共享。除乙方另有规定外,在分别受限于各信用卡信用额度的前提下,各信用卡实际使用的信用额度总和不得超过各信用卡中的最高信用额度。
(四)信用卡核发后,乙方将至少每年一次对甲方的信用额度进行评估,并有权随时根据甲方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甲方亦可申请调整信用额度,调整与否及幅度由乙方决定。信用额度调整一经乙方作出即生效,乙方将通过对账单、手机信息或其他方式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如不接受信用额度调升,可要求乙方恢复。除乙方有适用法律认定的过错外,甲方仍需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不得以未经同意或未收到通知为由拒绝偿还。
(五)乙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甲方另行授予或在信用额度内划定专门用于分期付款、预借现金(含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下同)等用途的授信额度。该等授信额度适用本合约项下关于信用额度的约定外,还适用乙方与甲方另行约定的其他各项规则。
第二条 信用卡的使用
(一)信用卡的所有权归乙方,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
(二)甲方收到卡函后,应及时了解乙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指定的账单日,认真阅读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按乙
方规定的方式激活信用卡,并立即在实体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资料相同的姓名;甲方在用卡时如需签名确认,应使用此签名。
(三)甲方可在乙方认可的银行营业网点、机具设备和特约商户等使用信用卡。甲方使用信用卡消费、还款、预借现金和溢缴款领回时,应遵守适用法律,以及乙方、收单机构和银行卡组织的相关规定。甲方同意,乙方可按适用法律或风险管理需要,对甲方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道的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和溢缴款领回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并可适时对该限制或限额进行调整。
甲方有权在乙方对各渠道办理预借现金业务所设定的每卡每日限额内,通过乙方认可的方式自行调整该限额。乙方有权调整各渠道办理预借现金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应提前在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内,甲方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本业务;若公告期满后甲方仍选择使用本业务的,则视为其同意接受并遵守调整后的限额规定。
甲方办理人民币或外币取现(含预借现金及溢缴款领回,下同),除受限于乙方核定的用于预借现金的授信额度、每卡每日限额和其他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适用法律和银行卡组织的限额和规定。
(四)甲方应使用相应的密码或验证要素确认交易。
1.凡按乙方规定及依甲方选择需使用密码(含短信验证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取现、在特定范围内的刷卡消费等,以
密码进行交易确认。
2.凡因交易性质或习惯,并按乙方规定或依甲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邮购、商旅和其他电话、传真或网络等非面对面交易,以及 IC 信用卡电子现金(下称电子现金)脱机消费、根据银行卡组织规则无需验证密码的交易等,按乙方规定分别以磁条或芯片信息,甲方签名,卡号、有效期、校验码等卡面信息,甲方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面部特征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无论完整或片段)中的一项或多项(下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即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并由甲方承担交易款项。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核验甲方签名,按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基于甲方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尽管有上述约定,若甲方未以上述方式确认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由特约商户主动发起的在银行卡组织规定范围内超出预授权金额的交易,以及按交易地法律和惯例产生的税金、小费和货币汇兑费用等),或交易确认有瑕疵,经乙方查证有相关书面资料、电话录音、电子数据等证明交易真实存在且经甲方明示或默示认可,或者甲方虽不认可但对交易发生有过错的,甲方不得以未按约定确认交易、交易确认有瑕疵等为由拒绝承担交易款项。
(五)甲方同意,在其使用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和溢缴
款领回除外)发生可用信用额度不足时,乙方可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及用卡情况,为甲方自动免费开通一定额度内的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但甲方有权取消本服务。
(六)甲方与特约商户、办理取现业务的机构、联名信用卡(含与第三方合作的认同卡、主题卡等,下同)的合作方(下称联名合作方)或其他相关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纠纷各方自行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
(七)甲方经乙方许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刷卡金、电子现金、网络支付业务或其他特殊业务,应以甲方和乙方另行约定的各项规则为准。
(八)甲方知悉,信用卡可在乙方渠道开通网络支付功能, 以及经甲方授权后通过非金融机构支付平台开通网络支付功能。甲方可将信用卡账户与甲方在支付机构或清算组织开立的支付 账户进行绑定,用于网络支付。在绑定过程中,甲方所填写的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信用卡有效期、校验码、卡号、电话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等要素将用于身份验证。甲方绑定后按照支付机 构或清算组织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支付,甲方知晓并认可绑定 支付账户为本人自主选择,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盗刷交易风险 及资金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账户被盗用导致信用卡账户的 风险和损失)。甲方承诺,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信用卡密码、支 付机构交易密码、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和其他身份验证信 息以及移动设备。因甲方泄露相关信息、遗失移动设备等自身 原因或支付机构、清算组织导致的交易争议由甲方与支付机构
或清算组织自行协商解决,乙方提供必要协助。甲、乙双方对各网络支付功能的持卡人身份认证方式、相关交易规则、法律风险、风险防范措施等内容有特别约定的,以该特别约定为准。
第三条 对账与还款
(一)应还款项为甲方在乙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使用信用卡的本金、透支利息、违约金和费用等。甲方主卡持卡人应对主卡及其所有附属卡产生的全部应还款项承担偿还责任;甲方附属卡持卡人仅对本人附属卡产生的应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主卡或附属卡持卡人在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不受甲方内部约定或纠纷的影响。
(二)乙方将按与甲方约定的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手机信息或官方微信等电子渠道按月向甲方提供对账单,但当期无新增交易或账户无变动的情形除外。甲方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并及时核对账务,如在账单日后的合理时间内未收到对账单,可通过客服热线、电子银行或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账务情况。甲方不得以未收到或延迟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偿还应还款项。
(三)如甲方对交易有疑问,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异议;甲方提出异议后,应按乙方要求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并配合乙方进行调查;在调查期间,除乙方另行同意外,甲方仍应按时向乙方偿还因异议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
(四)如甲方的应还款项在任何时候累计超过乙方核定的信用额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上述超出信用额度部分的款项。
(五)甲方应及时通过乙方许可的渠道,以合法现金存入 或合法款项转账等方式向乙方偿还全部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并确保还款在到期还款日或最后还款日前到账,否则即构成逾 期还款,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透支利息、违约金和其他法律 责任,且产生的不良信息将上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 础数据库。
(六)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外币透支,甲方可用自有外汇资金偿还,亦可向乙方申请以人民币购汇直接偿还(适用法律禁止的交易除外),但购汇金额不得超过届时尚未清偿的外币透支额。
(七)甲方的还款将按如下顺序冲还应还款项:
1.正常或 90 天(含)内的逾期账户:贷记卡按透支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本金、分期付款本金、消费本金的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后当期的对账单顺序冲还,往期和当期的各类款项均冲还完毕后,再按上述款项顺序冲还未出对账单的应还款项;准贷记卡按透支利息、预借现金本金、消费(含费用)本金的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再当期、最后未出的对账单顺序冲还。
2.90 天以上的逾期账户:贷记卡按预借现金本金、分期付款本金、消费本金、费用、透支利息的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再当期、最后未出的对账单顺序冲还;准贷记卡先按预借现金本金、消费(含费用)本金的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再当期、最后未出的对账单顺序冲还,各期的预借现金本金和消费(含费用)本
金均冲还完毕后,再按上述对账单顺序冲还透支利息。
(八)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律师通过电话、信函、手机信息、电子邮件、上门面访或司法途径,向甲方催缴应还款项。
(九)如甲方未按时偿还任何到期应还款项,甲方授权乙方随时扣划甲方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包括在甲方的多张主卡间或多币种卡的各币种账户间进行资金抵销)。扣划后,乙方应将相关扣划结果以手机信息或信函等方式通知甲方。如扣划所得资金与需偿还的应还款项币种不一致,乙方有权按扣划时乙方公布的汇率结售汇后折抵清偿。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一)贷记卡的利息和费用
1.乙方不对甲方贷记卡内的资金(含电子现金)计付存款利息。
2.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当期对账单所载全部应还款项的,无须支付除预借现金外交易的透支利息,享受自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下称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贷记卡具体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3.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可以选择按不低于对账单所载最低还款额还款,但当期对账单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按约定利率对甲方当期对账单全部透支交易款项从交易记账日起至还款记账日止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最低还款额由 10%一般消费余额、预借现金余额、利息余额、分期
余额、其他应付费用余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及超出临时调整前信用额度部分的余额组成。
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所载的最低还款额的,构成违约,除按上述计息方式向乙方支付透支利息外,甲方还应根据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当期对账单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计收利息):
(1)甲方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不超过 200 元(含)人民
币或 20(含)美元,则甲方按照 10 元人民币或 1 美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超过 200 元(不含)人民币或 20(不含)美元,则甲方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金额的 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使用预借现金额度取现、转账、充值的交易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将按约定利率对全部预借现金交易额从交易记账日起至还款记账日止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二)准贷记卡的利息和费用
1.乙方对甲方准贷记卡内的资金(电子现金除外)按交通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存款利息。
2.甲方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自交易记账日起最长不超过
60 天(含)。甲方应在按此计算的最后还款日前全额偿还应还款项,否则构成逾期还款。甲方准贷记卡具体最后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3.甲方使用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和最低还
款额待遇。乙方将对全部透支额按约定利率计收自交易记账日至还款记账日的透支利息。
(三)乙方在本合约项下向甲方收取透支利息的利率,收取年费和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收费表的约定执行。
第五条 信用卡安全管理
(一)甲方应遵守乙方关于安全用卡的各项规定: 1.按照本合约约定在信用卡背面签名;
2.采取所有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信用卡和信用卡信息
(包括卡号、有效期、卡片背面签名栏数字信息等)、身份证件和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用以绑定信用卡的移动电话或其他电子设备、交易凭证和乙方不时向甲方发送的卡函、对账单等文件(下称重要文件);
3.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妥善保管密码,不得将交易密码或短信验证码泄露给他人;
4.不得将信用卡出租、出售、转借、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
5.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用卡环境下使用信用卡,包括不在未受安全保护的机具设备、特约商户、电脑终端、手机、互联网或通讯线路上使用信用卡,不放任信用卡脱离视线或管控;
6.及时关注乙方发出的公告、风险提示等信息;
7.采取其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甲方主卡持卡人或附属卡持卡人未按安全用卡要求使用信
用卡产生的所有交易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但因乙方过错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除外。
(二)甲方发生信用卡遗失、被盗或被他人占有,或密码遗忘、泄露等情形的,应立即通过客服热线、电子银行或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但甲方仍应对挂失前已发生的或密码重置前凭原密码已进行的所有交易(包括尚未入账的交易),以及挂失后发生的电子现金脱机消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信用卡服务
(一)乙方可对向甲方提供服务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面谈、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手机信息或网络交流等)通过录音、书面、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记录和保存,并作为乙方相关业务处理的依据。
(二)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服务时,将按业务种类和风险程度分别使用本合约第二条规定的密码或验证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来验证甲方身份;经密码或验证要素验证通过的业务处理指示,或由甲方预留的电话号码或电子邮箱发出的电话、手机信息或电子邮件指示,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并由甲方承担责任。
(三)为系统升级、检修等目的,经事先公告后,乙方可在公告记载的时间和范围内暂停向甲方提供信用卡使用或其他服务;如遇电力、通讯、系统故障等紧急原因使乙方在未经事先公告的情况下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乙方将尽最大努力及时恢复服务提供并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前述约定不免除因乙方过错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
责任。
(四)如任何非甲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甲方信用卡,经乙方查实确认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信用卡扣转该笔错存款项并恢复原状而无须征得甲方同意。
(五)甲方参加乙方主办的积分计划、增值服务项目和其他营销活动,应遵守乙方另行发布的各项规则,并不得以虚假交易、欺诈或其他不诚信手段套取积分、奖赠品、服务权益或其他经济利益。如甲方自动或申请参加任何涉及保险的增值服务项目或营销活动,即视为甲方同意乙方为其投保相关人身或财产保险,但乙方仅承担投保义务,核保、理赔和保险责任均由保险公司承担。
(六)乙方为履行本合约目的,可选用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商直接或协助为甲方提供服务或进行业务处理。因第三方服务商的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将为甲方向该等第三方服务商追索提供必要的协助。
(七)甲方同意通过甲方向乙方预留的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对账单、手机信息等渠道接收乙方发送的营销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产品、增值服务以及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等营销类信息)。甲方如不同意接收乙方发送的营销类信息,可要求乙方停止发送。
(八)除乙方另有规定外,甲方在本合约项下的所有卡函、对账单和通知均发送给主卡持卡人;附属卡持卡人授权主卡持卡人代表其接收乙方通知或向乙方作出指示,并同意就该等通知或指示承担责任。
(九)甲方预留的联系人接受甲方委托,承担协助乙方联络甲方并传达信息(包括必要催缴信息)的义务。甲方应确保其已向联系人告知上述事项并已获得联系人同意,该联系人完全知晓其对甲方的联络和传达义务,否则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甲方应承担乙方因行使本合约项下的权利或要求甲方履行本合约项下的义务而发生的合理花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第七条 客户信息保护
甲方同意并授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
(下称卡中心),出于如下目的收集、使用和披露甲方的个人信息、信用卡账户和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卡中心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本合约约定对因履行本合约而获悉的甲方信息严格保密:
1.为审核领卡申请、核定或调整信用额度、开展贷后管理、异议处理、提供客户服务和清收应还款项等目的,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向百行征信有限公司、xxx信有限公司和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甲方在其中的全部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向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部门许可的类似机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和就业指导中心、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电信运营商(或其授权的服务商)、交通银行集团成员(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银行境内子公司,下同)、
银行卡组织及其他合法存有甲方信息的第三方了解、查询、使用、核验、留存和提供甲方的身份、财产和其他能够评估和反映甲方资质和风险状况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联系方式信息、身份证件信息、学籍学历信息、职业信息、社会保险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商业保险信息、税务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工商信息、诉讼信息、互联网借贷信息、第三方评分、设备信息、常驻位置信息、航旅信息等信息);
2.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向百行征信有限公司、xxx信有限公司和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甲方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信息、信用信息、不良信息(即对甲方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逾期还款记录)和其他有关信息;
3.为开展信用卡业务、申办联名信用卡、追索甲方未清偿债权等目的,将甲方的个人信息、信用卡账户和交易信息、以及其他与业务处理或服务提供有关的信息自行使用或提供给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银行集团成员、直接或协助进行服务提供或业务处理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如积分、保险、营销活动等增值服务合作机构、外包作业机构、电信运营商或其授权的服务商、学历学籍查询机构、保险公司、业务服务机构、技术服务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代理人等)、联名合作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商、金融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金融同业公会和其他金融机构;
4.为维护和提升客户关系,向甲方推荐或营销信用卡相关产品和服务,以及乙方开展的其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
售的保险业务),自行使用或披露给交通银行集团成员。
甲方知悉并理解本条款中的授权和声明及其后果,并确认乙方已应其要求对本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
第八条 合约的生效、中止和终止
(一)本合约自乙方确认收到甲方提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决定不向甲方核发信用卡之日,或乙方为甲方信用卡完成销户之日终止。
(二)甲方信用卡有效期(下称有效期)以卡面记载的到期年月为准,过期即失效;如甲方未在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或乙方不时规定的其他期限前,通过客服热线或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乙方到期不续约的,乙方将视为甲方愿意续领新卡,并根据其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决定是否为甲方续发新卡。续卡后,双方在新卡项下的权利义务将继续适用本合约,原卡项下的债权债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亦将自动转移至新卡。
(三)甲方同意,如甲方持有的信用卡产品因适用法律规
定,或乙方与银行卡组织、联名合作方等的合作变动或其他任何原因而停止发行,乙方将视情况决定终止本合约或在本合约项下为甲方换发其他种类信用卡。如乙方允许甲方信用卡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使用,用卡范围和功能将可能受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无法享受由银行卡组织、联名合作方提供的会员资格和优惠权益,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此外,如发生乙方与第三方的品牌许可合作终止的情形,乙方有权向甲方召回或取消信用卡并为甲方换发信用卡。
(四)甲方可在有效期内通过客服热线或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销卡。主卡持卡人可为主卡或其附属卡销卡;主卡销卡的,所有附属卡须同时销卡;附属卡持卡人可为本人的附属卡销卡。销卡后,甲方将不得继续使用信用卡和享受持卡人权益(电子现金账户除外)。
(五)乙方如从国家有权机关、银行卡组织、收单机构,甲方本人或亲友、工作单位、联系人,自行调查、交易监测或其他任何渠道获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采取取消甲方参加积分计划和其他营销活动资格、强制更换卡片或重置密码、降低或取消信用额度、限制或停止用卡、要求提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收回信用卡等措施,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情节严重的,乙方还有权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并终止本合约:
1.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
2.甲方财务或资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包括但不限于名下的信用卡逾期还款的;
3.甲方信用卡被盗用或冒用,身份证件被盗用,敏感信息丢失、泄露,将信用卡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或有其他违反安全用卡规定的行为的;
4.甲方违反《章程》规定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个人消费领域,或利用信用卡从事套现和其他非法活动的,或有洗钱、恐怖融资、逃税嫌疑的,或涉及我国有权机关、联合国制裁名单的,或位于我国有权机关、联合国制裁的国家或地区的;
5.根据乙方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乙方对客户开展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风险动态评估时,认为甲方所涉业务涉嫌洗钱、恐怖融资、逃税风险较高的;
6.甲方未按乙方规定及时完善客户基本身份信息或更新证件有效期的;
7.甲方拒不配合乙方就相关信用卡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的;
8.甲方有欺诈、串通欺诈、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的;
9. 甲方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10.甲方有其他违反适用法律规定或严重违反本合约约定或用卡风险可能增加的情形。
(六)甲方信用卡因产品停止发行不换卡、有效期届满不续卡、申请销卡、被取消用卡资格或其他任何原因而被注销或失效的,甲方在本合约项下已产生或在销户前新产生的所有债务全部到期,甲方应自注销日或失效日起立即向乙方全部清偿。甲方在清偿信用卡项下全部应还款项和领回所有资金(包括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双方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后,乙方为甲方办理信用卡销户。
第九条 其他
(一)甲方同意,乙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经乙方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提前公告后将其在本合约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二)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约的任何约定,
应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合约承担违约责任;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无需对甲方的任何间接、附带的损失承担责任。
(三)信用卡申请表和申请资料、收费表均是本合约的附件和重要组成部分。
(四)甲方同意,乙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时对 本合约及其附件进行修改,经乙方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提前至 少 45 个自然日公告后生效(但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遵照该适 用法律执行);甲方可在公告期内自行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如甲方未在公告期内办理销户手续,即视为其同意接受并遵守 修改后的本合约及其附件。
(五)本合约项下甲方申领和使用太平洋个人信用卡不受交通银行存款保险机制或其他保障机制保障。
(六)甲方如对本合约条款有任何疑义,或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甲方可通过至银行营业网点或拨打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 4008009888、信用卡境外服务热线x00-00-00000000 等方式反馈,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七)甲方同意将在申请表或其他申请材料中预留的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号码等联系方式,作为向甲方送达本合约项下各类通知、文书、催收信函、协议等文件,以及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调解、仲裁、民事诉讼一审、管辖权异议及复议、二审、再审、发回重审和执行程序等)中法院向甲方送达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
甲方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立即通过乙方客服热线、营业网点等渠道与乙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否则甲方预留的原
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甲方提供的地址不准确、不真实或未及时告知乙方变更后的地址,或者甲方拒绝签收,导致有关文件或法律文书等未被实际接收或被退回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进入甲方指定系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就同一事项或法律文书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均具有送达效力,以最先送达日为送达之日。
(八)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若因适用法律颁布、修订导致与本合约约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新法律规定内容为准。
因履行本合约而发生的任何纠纷经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九)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司法机关规定,双方知晓并同意就双方特定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特定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融类案件),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十)甲方通过信用卡申请表签名或电子渠道验证等方式确认并向乙方提交申领信用卡的申请,即视为甲方已通读并理解本合约及其附件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其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