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电子II、III 类户服务协议
附件 2
平安银行电子II、III 类户服务协议
客户:简称“您”或“本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 5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16 号)、《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加强个人 II、III 类银行结算账户风险防范有关事项的通知》(银支付〔2019〕55 号)、《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平安银行相关业务的制度规定,特签订《平安银行电子 II、III 类户服务协议》。
勾选“已阅读并同意《平安银行电子 II、III 类户服务协议》”并进行后续操作,表示您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和含义,愿意遵守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规定。
第一条 账户说明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的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类型分为 I 类银行账户、II 类银行账户、III 类银行账户三种类型(以下分别简称 I 类户、II 类户和 III 类户)。 II、III 类户包含电子 II、III 类户和面核 II、III 类户,面核 II、III 类户是指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 II、III 类个人银行账户,本协议为电子 II、III 类户服务协议。
1.1 电子 II 类户
1)电子 II 类户,是指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方式开立的 II 类个人银行账户,需向绑定卡开户行验证电子II 类户与绑定卡为同一人开立、且绑定卡为 I 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互联网账户是平安银行电子 II 类户的品牌名称,品牌名称可根据平安银行业务发展和业务场景新增或变更。
2)平安银行通过电子 II 类户为客户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具体转入、转出的资金限额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平安银行规定为准。
3)平安银行可向 II 类户发放本行贷款资金并通过 II 类户扣划应还款项,II 类户不得透支。其中,发放本行贷款和本行贷款资金归还,不受转账限额控制。
1.2 电子 III 类户
1)电子 III 类户,是指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方式开立的 III 类个人银行账户,需向绑定卡开户行验证电子 III 类户与绑定卡为同一人开立。口袋钱包是平安银行电子 III 类户的品牌名称,品牌名称可根据平安银行业务发展和业务场景新增或变更。
2)平安银行通过电子 III 类账户为客户提供限额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通过绑定账户转入资金验证的电子 III 类户,可以接收非绑定账户小额转入资金。客户在平安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电子 III 类户。具体转入、转出的资金限额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平安银行规定为准。
3)平安银行可以向电子 III 类户发放本银行小额消费贷款资金并通过电子 III 类户扣划应还款项, III 类户不得透支。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应当遵守电子 III 类户余额限制规定,但贷款资金归还不受出金限额控制。
4)电子 III 类户向本人同名支付账户充值的,充值资金可提回电子 III 类户,但提现金额不得超过该电子 III 类户向支付账户的原充值金额。除充值资金提回外,支付账户不得向电子 III 类户入金,但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电子 III 类户除外。
1.3 同一个人客户在我行开立Ⅱ类户、Ⅲ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 5 个,具体开立的电子
Ⅱ、Ⅲ类户数量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平安银行规定为准。
2、电子 II、III 类户的业务范围及支持的功能和产品,在符合监管规定前提下,平安银行有权根据业务规划进行调整。
第二条 客户声明
1、客户保证向平安银行提供的开户证件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85 号〕)的要求,开户时填写的开户资料正确、真实、合法、有效。客户申请在平安银行开立电子 II、III 账户,客户同意向平安银行提交客户相应个人信息及证明文件(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影像及其证件信息,绑定卡卡号,绑定卡开户行,手机号码,职业,地址,工作单位信息),并同意在使用平安银行服务的过程中授权平安银行为向客户提供相应账户开立服务、保障客户个人银行账户及交易的安全之目的收集和保存上述个人信息。
2、客户保证其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 5 号)等金融监管机构及平安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
3、客户申请开立电子 II、III 类户所设定的绑定卡、绑定手机号码,必须是客户本人合法获得且真实有效的,并处于客户有效掌控下。若因客户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客户遗失绑定卡、变更绑定手机号码,或将绑定卡、绑定手机号码、转租他人使用,或泄露资料及交易信息等所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4、为防范资金风险,在客户开户及办理特殊业务时,平安银行将向客户申请开户时设定的绑定手机号码发送动态码及相关提示短信,必要时还会主动致电绑定手机号码核对客户身份信息,以确保客户资金及信息安全。
5、客户应妥善保管用户名、各类相关密码、个人账户账号、手机交易码等信息,谨防各种形式的诈骗。不得将账户转借、转租他人使用。因客户将账户转借、转租他人使用或泄露资料所产生的风险及全部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6、若客户通过第三方渠道申请开立电子 II、III 类户,客户同意并授权平安银行通过第三方渠道获取客户本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影像及其证件信息、绑定卡卡号、绑定卡开户行、手机号码、职业、地址和工作单位信息。平安银行对客户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机构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客户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 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银行账户。客户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否则,平安银行有权在 5 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8、客户不得利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客户存在或银行有明显理由怀疑其洗钱、恐怖融资及出卖银行账户等违法行为时,银行有权采取限制或终止服务措施。
9、因不可抗力、不可控因素或客户本人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银行概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 业务须知
1、开户
1.1 开户主体:开立电子 II、III 类户,开户主体年龄原则上需大于等于 18 周岁,并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代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且仅为我国税收居民(开户主体需声明本人仅为我国税收居民,详见附件: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基于对客户负责的审慎原则,平安银行对开户人年龄做出一定的限制,对于特殊场景可对开户主体年龄进行调整。
1.2 开户流程:当客户完成开户必须的信息录入和验证后,客户即完成开户并获得卡号。平安银行针对不同客户,可能不时调整电子 II、III 类户开户所需信息及验证步骤等,以申请时的开户实际要求为准。
1.3 如客户申请资料不真实,或存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平安银行规定的拒绝开户情形时,平安银行有权拒绝为客户开户。如遇冒充他人申请、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开户等情形,平安银行有权拒绝开户申请,对于已经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平安银行有权中止或终止银行账户使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及平安银行相关规定办理销户及资金处理。
1.4 账户升级:在符合监管要求及平安银行系统支持的前提下,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可将电子 II 类户升级为面核 II 类户或 I 类户;电子 III 类户可升级为面核 III 类户、面核 II 类户或 I 类户。
2、身份证认证
2.1 电子 II 类户开立时,客户需提供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正、反面照片,并由平安银行验证通过。若验证不通过,客户将无法正常使用电子 II 类户。
2.2 电子 III 类户开立时,平安银行会按照账户实名制原则通过绑定账户验证开户人身份。当同一个人在平安银行所有 III 类户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达到 5 万元(含)以上时,平安银行有权要求客户在 7 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影像,登记个人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证件有效期等其他身份基本信息。如客户在 7 日内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信息的,平安银行将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
3、绑定卡认证
3.1 绑定卡认证的方式:客户可根据页面提示进行绑定卡认证,平安银行将客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含其下属机构)(以下简称“中国银联”,联系方式:95516),向拟绑定卡的开户行进行信息验证,验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绑定卡是否属于本人 I 类户或信用卡、及拟绑定卡信息和电子 II、III类户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否一致,验证通过则完成绑定卡认证。信用卡附属卡不可作为电子 II、 III 类户的绑定卡。
3.2 绑定手机号码:是指客户在申请开立电子 II、III 类户时设定的,包括但不限于接收由平安银行发送的各种动态码、交易提醒短信等信息的手机号码,必要时平安银行客服人员可通过此手机号码向客户核实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客户承诺所绑定手机号码非虚拟手机号码,若发现客户使用虚拟手机号码进行开户,平安银行有权对客户的电子 II、III 类户进一步加强身份核验,若核验不通过将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收付、强制销户等。
电子 II、III 类户登记验证的手机号码需与绑定卡预留手机号码保持一致,若客户变更绑定手机号码,变更后的手机号码仍需与绑定卡预留手机一致。每个手机号只能归属于单个客户。
3.3 绑定卡数量: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平安银行有权对电子 II、III 类户绑定卡的数量进行规定和调整。
3.4 解除绑定卡:客户可在线解除电子 II、III 类户的绑定卡。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平安银行有权对电子 II、III 类户解除绑定卡的规则进行规定和调整。
3.5 原卡进出控制:在电子 II 类户有多个绑定卡的情况下,平安银行有权根据具体业务场景和账户特征对账户资金进出进行原卡进出控制;在对客户身份进一步核验后,可提升绑定卡的可转出额度,客户可登录账户根据页面提示进行绑定卡额度提升等相关操作。
4、账户使用及管理
4.1 客户使用电子 II、III 类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守支付结算、账户分类、反洗钱、反恐融资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平安银行制度规定。
4.2 销户:客户的电子 II、III 类户下无有效签约资金类产品且资产余额为零时,客户可在线自助办理销户,也可前往平安银行网点现场销户。客户无法自助销户或反映账户非本人开立要求销户的情况,可致电 95511-3 电话中心或临柜申请销户。客户申请销户时若明确放弃账户内小额资金,平安银行可受理销户及放弃账户内小额资金申请。
客户的电子 II、III 类户如涉及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恐怖融资或扩散融资、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平安银行有权对该账户采取限制措施直至强制销户,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若客户存在多次频繁销户后再开户或其他异常情形,我行有权拒绝客户在线开立电子 II、III 类户。
4.3 对于一年及以上零余额或仅有小额资金、或一年及以上不动户、或未进行身份认证的电子 II、 III 类户,平安银行有权对其进行销户处理,销户时若该账户有小额资金将列入个人久悬账户管理。
4.4 密码管理:用以识别客户身份与指令要求客户提供的代码或口令,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密码、交易密码、动态密码、手势密码、指纹/面容、数字证书等多个种类,电子 II、III 类户具体业务中使用的密码类别以平安银行要求为准。
4.5 挂失:遇特殊情况,客户可致电 95511-3,通过个人信息验证后,进行账户挂失。
4.6 平安银行将加强账户交易活动监测,对开户之日起 6 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根据监管规定,开户之日起 6 个月无交易记录的起始时间是指开户之日的次日),平安银行将暂停其非柜面业务。平安银行重新核实客户身份后,可以恢复账户的业务。
4.7 平安银行为客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将约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非柜面转账限额。具体转入、转出及非柜面转账的资金限额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平安银行届时规定为准。平安银行有权根据业务需要、风险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定对客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非柜面渠道交易限额进行调整。
4.8 客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如被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的,平安银行有权按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予以协助执行,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4.9 若有相关收费,可按照平安银行官网零售服务价格执行。
4.10 为了保护客户的账户安全,防止客户的资金被不法分子获取,客户同意并授权平安银行记录客户操作的相关信息,含:交易发起应用名称 clientAppName,调用方 IP,IP 版本号,设备标识 deviceID,设备类型 deviceType,设备 SIM 卡,设备型号 deviceName,经纬度 lbs,设备 SIM 卡数量,MAC 地址,这些信息有助于保护客户的账户及资金安全。
4.11 平安银行应依法为客户在平安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信息及客户资料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平安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客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查询。
4.12 若客户在使用电子 II、III 类户的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如洗钱、套现、赌博等),平安银行有权对客户的电子 II、III 类户采取限制措施直至强制销户。若客户在使用电子 II、III 类户参与平安银行营销活动的过程中出现作弊行为(如虚假交易、机器人注册、批量开户以及其他非正常交易等),则客户无权获得营销活动权益,平安银行有权回收客户已经获得的奖励权益。
4.13 客户同意并授权平安银行在客户的电子 II、III 类户开户过程中及业务存续期间,或账户虽已销户但平安银行因风控调查等合理场景下,向深圳壹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账通”,联系方式:4000009955)了解和查询其个人手机号码实名制信息,并以此为目的向壹账通提供客户的如下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手机号码。若客户的电子 II、III 类户因出现监管机关规定的或平安银行认定的风险特征时,平安银行为保证电子 II、III 类户资金安全有权暂停或终止电子 II、III 类户的部分或全部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临时管控、止付、限制收付、暂停非柜面、销户等风险管理措施。
4.14 客户开户后,可通过平安银行网站、平安口袋银行 APP 开通短信通服务。短信在发送过程中由于手机接收故障或其他平安银行不可控制的原因造成短信漏发或接收不当引起的后果,平安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客户接收的交易金额和银行实际记载的交易金额不一致时,以银行记载的数据为准。如客户需要对通知内容进行个性化设置或不需要此项服务,可通过平安银行网站、平安口袋银行 APP 自行设置或取消。
4.15 客户在平安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如三年内未发生转账、消费相关主动交易(除结息、账户管理费、司法扣划以外),且账户余额为 10 元(含)以下,平安银行有权将客户账户纳入睡眠户管理,同时将暂停非柜面业务。
5、个人身份信息授权
5.1 客户在平安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需按照监管及平安银行要求留存个人身份信息,若身份信息留存不完善,平安银行有权对其在平安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将账户调整为止付、止收、暂停非柜面交易、不收不付等,相关责任由客户承担。
5.2 客户开户资料及税收居民身份发生变更时,应当主动向平安银行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在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平安银行届时规定完成身份验证后方可变更。
5.3 若发现客户姓名、居民身份证等信息已发生变更,但客户未同步更新其名下银行账户在平安银行的留存信息,平安银行有权对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做相应限制 ,包括但不限于账户止付等限制。
5.4 客户的证件过期且未提供合理理由的,平安银行有权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相应控制。客户须提供平安银行要求的身份资料信息,经平安银行重新审核后,可解除账户的控制。
5.5 平安银行根据《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2022〕第 1 号)保存客户身份识别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其中,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账户
交易记录自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 5 年。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对客户个人资料信息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5.6 基本业务功能系平安银行为向客户提供产品与服务所必需,或是为防范风险、保障安全、实现合规所必要的业务功能。在获得客户的授权同意后,客户的如下信息平安银行将委托平安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科技”,联系方式:95511)存储在其专有平台,并要求其按照平安银行要求的处理范围和具体指令以及其他任何相关的保密和安全措施进行委托处理,由平安科技负责提供信息安全保障并严格保密。就此平安银行会与平安科技签署严格的数据委托处理合同以及保密协议,平安银行会要求平安科技以不低于平安银行的安全水准使用和存储客户的个人信息,并要求平安科技承诺尽到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如客户拒绝提供如下所列信息或拒绝将该等信息提供给平安科技,客户可能无法使用相应的基本业务功能,并且平安银行将难以为客户提供安全的、统一的服务。具体而言,平安银行的基本业务功能包括:
1)统一账户管理服务:客户同意并授权平安银行收集和使用客户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生效日期、证件到期日期、证件签发机构、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手机号码、固定电话、详细地址、绑定卡卡号、绑定卡开户行,用于平安银行生成统一的账号管理,以便平安银行向客户提供客户要求的电子 II、III 类户的产品与服务(具体请见第一条第 1.1、1.2 款)。
2)统一客户服务与消费者保护:客户同意并授权平安银行收集和使用客户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生效日期、证件到期日期、证件签发机构、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手机号码、固定电话、详细地址、绑定卡卡号、绑定卡开户行,用于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问题处理、客户投诉的客服功能,以便妥善处理客户的反馈、保障客户的消费者权益。
3)法定义务:客户同意并授权平安银行收集和使用客户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生效日期、证件到期日期、证件签发机构、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手机号码、固定电话、详细地址、交易信息、绑定卡卡号、绑定卡开户行,以履行平安银行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反电诈、监管报送方面的法定义务。
5.7 客户同意并授权平安银行收集和使用客户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联系电话(具体将根据业务实际需要来确定),从而通过短信、彩信、电子邮件、APP 推送以及拨打电话的方式向客户发送客户可能感兴趣的商业性信息,仅用于推广平安银行内部的相关产品或服务,相关产品或服务可能包括投资理财、贷款、信用卡、私人银行、跨境金融、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如客户不同意接受本条授权,可以通过客服热线 95511-3、平安银行任一网点或相应信息推送渠道指引的推定方式调整本条的授权内容或取消本条授权。如果客户取消本授权,并不 会影响客户对已开立电子 II、III 类户的正常使用。
5.8 客户同意并授权平安银行通过技术手段将客户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联系电话(具体将根据业务实际需要来确定)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后进行数据分析,用于平安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改善相关产品和服务以及商业化利用。
5.9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在以下情形中,平安银行可能会依法收集并使用客户的个人信息无需征得客户的授权同意:(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有关的;(2)为应对突发公众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3)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有关的;(4)出于维护客户或他人的生命安全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
客户本人同意的;(5)所收集的个人信息是客户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6)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7)用于维护服务的安全和合规所必需的,例如发现、处置产品和服务的故障;(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平安银行依法为上述客户信息保密,并使用各种安全技术以保障客户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丢失、不当使用、未经授权阅览或披露。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平安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客户电子 II、III 类户的查询。
6、保护未成年人的信息
6.1 平安银行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信息的保密性及安全性。如客户为未成年人,建议请客户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阅读本协议,并在征得客户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使用平安银行的服务或向平安银行提供客户的信息。对于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而收集客户的信息的情况,平安银行只会在法律的允许、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明确同意或者保护客户的权益所必要的情况下使用或公开披露此信息。如客户的监护人不同意客户按照本协议使用平安银行的服务或向平安银行提供信息,请客户立即终止使用平安银行的服务并及时通知平安银行,以便平安银行采取相应的措施。
6.2 特别提示: 如客户为 14 周岁以下的儿童,平安银行将取得客户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对于经父母或监护人同意而使用客户的信息的情况,平安银行除遵守本协议关于客户个人信息的约定外,还会秉持正当必要、知情同意、目的明确、安全保证、依法利用的原则,严格遵循《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存储、使用、披露,且不会超过现实收集、使用目的所必须的期限,到期后平安银行会对儿童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如客户的监护人不同意客户按照本协议使用平安银行的服务或向平安银行提供信息,请客户立即终止使用平安银行的服务并及时通知平安银行,以便平安银行采取相应的措施。
当客户的父母或监护人对本条项下约定的未成年人信息处理相关事项存在疑问时,请通过下文的联系方式联系平安银行。
7、反洗钱条款
7.1 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制裁等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行为,违反协议或其他与平安银行的相关协议,或未按国家(国际)税务申报要求向平安银行及时、准确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或存在恶意攻击平安银行电子银行的系统行为、或平安银行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的账户涉及洗钱、诈骗或违反银行内部合规政策,平安银行有权直接中止或终止提供相关服务而无需事先通知客户,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客户应自行承担个人所遭受到的损失(不论直接或间接导致)。发生法院等司法机关、政府有权机关因扣划客户资金而导致平安银行资金被扣划的,平安银行有权扣划客户资金予以补偿因此所受的资金损失。
7.2 平安银行发现客户开立银行账户及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的,平安银行将与客户核实交易情况,客户需配合平安银行完善、更新预留的客户信息,并进一步补充提供资金来源和用途以及真实的交易背景供核实,经核实后平安银行仍然认定客户账户可疑的,平安银行有权中止或终止提供相关服务。
8、其他约定
客户授权平安银行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平安银行有权对客户的电子 II、III 类银行账户采取以下限制措施而无需另行通知客户,包括但不限于将账户调整为止付、止收、限制收付、暂停非柜面交易、不收不付、解除绑定卡、解除绑定手机号码直至强制销户,销户时若该账户有资金将列入个人久悬账户管理。对于疑似非本人开户的情况,经客户本人申请,平安银行核验客户本人身份且客户承诺账户内资金为其合法所得后可将资金退回给客户,但列入个人久悬账户管理的资金不计利息。相关责任由客户承担:
1 平安银行有合理理由认定该账户可能非客户本人开立的;
2 客户否认该账户由本人开立;
3 该账户绑定手机号码不存在、无效、不真实,或为虚拟手机号;
4 该账户自开户之日起半年内无交易记录;
5 该账户为长期不动户;
6 该账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是涉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涉案账户”;
7 该账户的绑定卡及手机号码与平安银行其他客户的 II、III 类户绑定卡及手机号码有重复;
8 该账户绑定卡为非客户本人银行账户,或绑定卡不是本人同名 I 类户;
9 银行有明显理由怀疑该账户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制裁及出卖银行账户等违法行为时;
10 该客户存在洗钱风险;
11 客户年龄不符合监管或我行业务规则;
12 其他平安银行认为可能对账户安全性产生影响的情形。
客户对上述情况有疑议的,可通过拨打平安银行客服热线、前往平安银行营业网点等渠道提出复议要求。
9、客户已理解并确认本协议中有关免除、限制平安银行责任的条款,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
10、基于业务功能、使用规则、联络方式、保存地域变更或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平安银行可能会适时对本协议进行修订。如本协议发生变更,平安银行将以平安银行官网、网上银行和平安口袋银行 APP 等电子渠道端推送通知、发送邮件/短信、信函、电话或在平安银行官方渠道发布公告的方式来通知客户。客户若对本协议的修订有异议而决定不再使用所开立账户的,有权向甲方申请注销账户并终止相关服务;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未作销户并在本协议修订后继续使用相关服务,这表示乙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订后的本协议并愿意受修订后的本协议约束。
11、本协议于客户在平安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至客户依本协议在平安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正式销户之日终止。
12、如您对本协议存在任何意见或建议,您可通过客服电话(投诉热线 00000-0-0)、官方网站
( xxxx://xxxx.xxxxxx.xxx) “ 在线客服”、平安口袋银行 APP“ 在线客服”、投诉电子邮箱 xxxxxxxxxx@xxxxxx.xxx.xx,或通过平安银行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反馈。平安银行受理您的问 题后,将在规定时效内核实并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13、若您与平安银行就本协议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您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平安银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纠纷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
14、本协议内容若与监管最新规定有不一致之处,按最新监管规定执行。
附件
本人声明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 30 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说明:
1、本声明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2、本声明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
3、军人、武装警察无需填写此声明文件。
4、若开户主体仅为非居民或者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请选择非电子渠道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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