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编号:HJ2022012602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马水镇生活区下水道修缮工程
采购项目编号:HJ2022012602
采购人:阳春市马水镇人民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阳春市宏建工程项目服务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目 录
阳春市宏建工程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受阳春市马水镇人民政府委托,对马水镇生活区下水道修缮工程进行竞争性磋商,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项目编号:HJ2022012602
二、采购项目名称:马水镇生活区下水道修缮工程三、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 2,872,177.85 元
四、采购项内容及需求(采购项目服务要求,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 项目内容:
采购内容 | 数量 | 完工期 | 最高限价 |
马水镇生活区下水道修缮 工程 | 1 项 | 合同签订生效后 60 个日历天内 | 人民币 2,872,177.85 元 |
2. 采购项目服务要求详见磋商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
3.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2)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3)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五、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应当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经营许可或设立证明文件(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政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为准。
2)供应商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以下列证明之一为准:
a.2020 或 2021 年度经第三方审计或鉴证的含财务报表的财务(状况)报告或汇算清缴报告(适用于在上一年度前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年度由连续 12 个历月构成,从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b.最近一期财务报表(适用在上一年度或本财务年度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c.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最近一个月出具的资信证明(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d.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适用于自然人)。
3)供应商应当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以具有相关的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
材料或书面承诺为准(可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4)供应商应当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以最近 3 个月内任意 1 个月依法缴纳税收
(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和最近 3 个月内任意 1 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如依法免缴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免缴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为准。
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该项行政罚款达到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金额,如果该行政罚款所属的行业行政部门、行政区域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金额不一致的,以金额最低的为准)。如无重大违法记录,以书面承诺为准(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6)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2)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和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任何记录名单之一;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响应:(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1)不同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2)供应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4)供应商已按竞争性磋商公告及磋商文件的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
(5)供应商应当具备的其他资格条件:
1)响应供应商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响应供应商需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注: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 号)的要求设置。)
3)响应供应商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①本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小型项目负责人资质。(广东省外响应供应商拟派注册建造师须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且须在该企业注册); ②项目负责人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网页截图。【注: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 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响应供应商应提供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提供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有效的电子注册证书。小型项目负责人需符合粤建市[2010]26 号文规定,专业以企业聘书上所聘专业为准,如聘书中专业未明确,以小型项目负责人培训合格证或小型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中的专业为准。】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六、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 2022 年 3 月 9 日至 2022 年 3 月 15 日期间( 每日 8:30-12:00 ,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到阳春市宏建工程项目服务有限公司(详细地址:阳春市宏建工程项 目服务有限公司四楼(阳春市春城街道城云路272 号))购买磋商文件,磋商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300.00元,售后不退。
1. 报名时须提交以下资料(均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1) 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复印件(原件核查)【若分公司投标:供应商为非独立法人(即由合法法人依法建立的分公司),须同时提供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总公司对分公司出具的有效授权书原件。分公司已获得总公司有效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
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前来购买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 “信用中国”或“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查询结果复印件 1 份;
4) 购买标书登记表 2 份。 下载地址 xxxx://xxxxxx.xxx/
2.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现场报名购买。
七、提交响应文件时间:2022 年 3 月 23 日 14 时 30 分—15 时 00 分。
八、提交响应文件地点:阳春市宏建工程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四楼开标室(阳春市春城街道城云路 272 号)。九、提交响应文件截止及磋商时间:2022 年 3 月 23 日 15 时 00 分。
十、磋商地点:阳春市宏建工程项目服务有限公司五楼评标室(阳春市春城街道城云路 272 号)。十一、本公告期限自 2022 年 3 月 8 日至 2022 年 3 月 15 日止。
十二、温馨提示:为方便后续中标公告的发布工作,供应商请先登陆 xxxxx://xxxxx.xxx.xx.xxx.xx/(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点击网站右侧“用户登陆/立即注册”进行注册供应商相关信息,已经注册的无需重复注册。
十三、联系事项
1. 采购人:阳春市马水镇人民政府地址: 阳春市马水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陆先生 联系电话:00000000000邮编:529600
2. 采购代理机构:阳春市宏建工程项目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阳春市春城街道城云路 272 号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方式:13421273163
传真:0662-7701022 邮政编码:529600
3. 采购项目联系人:x先生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阳春市宏建工程项目服务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8 日
条款项号 | 内 容 |
对第五章《响应供应商须知》的修改及补充: | |
一、说明 | |
1 | 采购人名称:阳春市马水镇人民政府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
2 | 采购代理机构:阳春市宏建工程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阳春市春城街道城云路 272 号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662-7701022。 |
二、磋商文件 | |
3 | 现场考察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不举行。 |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 |
4 | 响应供应商所报的磋商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
5 | 不允许有备选方案 |
6 | 不允许附加条件报价 |
7 | 1、磋商保证金金额:¥40,000 元(人民币肆万元整) 2、磋商保证金仅作为供应商磋商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一同递交。递交方式应当采用以下任意一种形式递交: 2.1 以银行转账形式提交的,到账时间为磋商截止时间前。汇款信息如下:收款单位名称:阳春市宏建工程项目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春漠江支行 磋商保证金账号:44050175724100000007行号:105599200248 【备注: 采购项目编号 磋商保证金】 2.2 以银行保函或者担保保函形式提交的,银行保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出具,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专业担保机构出具,保函形式的有限期须超过磋商有效期 30 天。 3、有效期:磋商保证金应在磋商有效期内有效(除保函形式以外)。 |
1. 该资料表的条款项号是与第五章《响应供应商须知》条款项号对应的,或增加的条款,是对第五章《响应供应商须知》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如果有矛盾的话,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8 | 磋商有效期:90 日历天。 |
9 | 响应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三份,非加密电子文件一份,开标信封一份(必须密 封完好)。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
10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时间和地点:按磋商文件第一章磋商邀请中规定。 |
五、竞争性磋商流程 | |
11 | 磋商小组由 3 名专家组成,由采购人的代表(如有)和从政府采购专家库的专家随机组成。 |
12 | 评标方法: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磋商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磋商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磋商报价进行综合评 分。 |
13 | 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磋商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两名成交候选人。 |
六、授予合同 | |
14 | 合同签订时间: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
15 | 履约保证金:无。 |
16 | 1. 成交供应商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1)以成交通知书的成交金额作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计算基数。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计价格[2002]1980 号、国家发改委[2003]857 号及发改价格 [2011]534 号文规定的计算。 (2)招标代理服务费的缴纳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直接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可用支票、汇票、电汇、现金等付款方式。 2. 响应供应商应签署第七章所附格式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3. 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须凭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 加盖公章领取成交通知书。 |
补充条款: 本项目相关公告在以下媒体发布: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阳春市宏建工程 项目服务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相关公告在媒体上公布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不再另行通知。 |
(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2)供应商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以下列证明之一为准:
b.最近一期财务报表(适用在上一年度或本财务年度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c.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最近一个月出具的资信证明(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d.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适用于自然人)。
3)供应商应当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以具有相关的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为准(可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4)供应商应当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以最近 3 个月内任意 1 个月依法缴纳
税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和最近 3 个月内任意 1 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如依法免缴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免缴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为准。
6)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2)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任何记录名单之一;不处于中国
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响应:(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1)不同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2)供应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4)供应商已按竞争性磋商公告及磋商文件的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
(5)供应商应当具备的其他资格条件:
1)响应供应商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响应供应商需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注: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 号)的要求设置。)
3)响应供应商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①本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小型项目负责人资质。(广东省外响应供应商拟派注册建造师须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且须在该企业注册); ②项目负责人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网页截图。【注: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 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响应供应商应提供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提供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有效的电子注册证书。小型项目负责人需符合粤建市[2010]26 号文规定,专业以企业聘书上所聘专业为准,如聘书中专业未明确,以小型项目负责人培训合格证或小型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中的专业为准。】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二、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编号:HJ2022012602
(二)项目名称:马水镇生活区下水道修缮工程 (三)总体要求说明:
1、标有“★”的条款为必须完全满足的实质性要求,响应供应商如有一项带“★”的条款未响应或负偏离,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2、标有“▲”的条款为重要性要求,响应供应商如有“▲”的条款未响应或负偏离的将被严重扣分。
3、响应供应商必须承诺提供厂商原装、全新的、符合国家及用户提出的有关质量标准的设备。
4、响应供应商应对用户需求书中的设备性能和技术指标在响应详细内容中列出具体数值或明确承诺。如果响应供应商只注明“正偏离"或"无偏离”,将被视为“负偏离",从而可能导致严重影响评标结果。
5、响应供应商所投产品除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要求提供彩或相应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以外,所有技术参数描述均以响应文件为准(响应文件内厂家提供的技术参数描与响应供应商投标技术参数描述不一致时,以厂家提供的技术参数描述为准)。响应供应商须对所投产品技术参数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6、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产品在验收时必须出具 CCC 认证证书复印件,并以在产品外部加施认证标志作为验收依据之一。
7、节能产品的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公布的最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所列产品及相关规定为准。如果涉及到政府强制采购节能,响应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明确列明具体产品的名称并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8、环境标志产品的优先采购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公布的最新《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列产品为准。投标产品涉及到环境标志产品的,响应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明确列明具体产品的名称并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9、涉及到软件产品的,必须采购和使用正版软件,项目中涉及计算机办公产品的,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10、响应供应商没有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偏离(文字说明或在响应表注明)的参数、配置、条款视为被响应
供应商完全接受。
11、响应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12、不允许成交供应商转包、分包项目内容。
13、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必须按照投标须知的内容提供相应的资料。
14、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相关政策等。
三、主要商务、技术要求
说明:投标人应在报价表中清晰列明“标的名称、数量、单价”。
采购内容 | 完工期 | 最高限价 |
马水镇生活区下水道修缮工程 | 合同签订生效后 60 个日历天内 | 人民币 2,872,177.85 元 |
(一)报价要求
1.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以人民币报价,若同时以人民币及外币报价的,以人民币报价为准,超出最高限价视为无效报价。
2.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的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包括:物资费、安装费、维护费、税费、运输费、成品保管费等),采购人不再支付除此之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二)完工期
1.合同签订生效后 60 个日历天内。
(三)质保期
1.质保期为 1 年,在质保期内发生的非人为损坏的质量问题由中标单位免费维修或更换,质保期内发生的人为的损坏或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坏,由中标单位提供有偿服务。质保期自双方代表在验收报告上签字之日起计算。
(四)验收要求
1.除磋商文件另有要求外,均按国家、地方或行业(排列在前者优先)现行相关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执行。
(五)付款方式
1 期:支付比例 30%,合同签订后,成交人提出请款申请并提交合法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7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的 30%作为预付款;
2 期:支付比例 30%,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成交人提出请款申请并提交合法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7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60%的款项;
3 期:支付比例 35%,工程办理结算审核(按采购人相关规定执行)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
95%。
4 期: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5%;
付款方式:采用支票、银行汇付(含电汇)等形式;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所指支付款项是指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采购人在付款约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提交支付申请的,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序号 | 具体技术要求与标准 |
1 | 注:详细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另册)一、标的报价说明 1 响应报价包括标的施工、报建报装和验收手续费用及采购文件、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 2、各供应商可根据项目情况、市场行情、企业自身经营能力及自然灾害、二次搬运等各项因素,自行决定报价,报出清单综合单价及总价。 3、供应商应按照施工图及采购文件有关工期、质量、xx施工、安全等的要求,按照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并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结合市场情况和自身竞争能力自行确定响应报价。供应商的报价将被视为供应商完全理解了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中的全部项目、数量及内容。成交后,成交供应商在项目实施村程中发现全际施工完成影(不含非承包人面大引起的工程变申)与工私量清单存在差异时,差异部分不作调整。项目如有变更则按采购文件中有关条款执行。供应商应结合现场旅工条件,将项目相关的所有临时设施(如施工工棚、施工排水、施工通道等)、场地租用、保险费、税、停水、停电以及排除影响施工的各类障碍等考虑在响应报价中。 4、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规定填写所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述的所有工程项目单价和合价,没有填入单价或合价的项目,采购人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目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或合价之中。 5、供应商响应报价时应考成并承担一定的风险,如物价、气候、水文地质等情况变化及其他意外困难等。供应商认为必要采取的任何施工、技术施工、辅助工程、临时工程等费用应包含在响应总报价中。 6、供应商应做好对本项目xx建、构筑物等的保护工作,尤其要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做好对沿线埋设管线的保护,因措施不当,防护不力而引发的问题概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此措施等费用包含在响应总报价中。 7、供应商应交纳的各种规费和税金、措施项目费和其它项目费用等等,均 |
应包括在其递交的响应文件的报价清单中。 8、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实体工程量原则上不介许改动,各供应商应根据工程量清单的实体工程量、施工图纸及现场情况等进行报价,一旦确定了成交供应商和成交价,除另有规定外,采购人将执行成交价结算。 9 供应商应对其报价正确性及完备性完全负责,一旦成交,均不得以漏项或未考虑为借口来调整合同价款。 10、响应报价范围内的工程造价除设计变更或采购文件、采购答疑中允许的调整范围调差外,其余不因市场价格变化而调整。在计费时,供应商应将施工风险系数等费用考虑入项目响应总报价中。 11、项目实施时没有增减、变更时,按成交价结算:若有增减、变更时,双方协商确认后再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采购人和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审核结算,结算价=成交价±变更(增减)工程造价。 12、供应商在响应时参考的主材品牌除满足设计、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外,品质应不低于工程量清单参考的品牌品质。在项目实施阶段,如成交供应商采购的主材产品不是工程量清单参考的品牌,则其品质与市场价不得低于工程量清单参考的品牌。且需经采购人或监理单位审批同意方可采购。 二、承包范围确定原则 1、采购文件明确说明在采购范围内(工程量清单已包含的),但施工图不详细的,包含在承包范围内。 2、采购文件明确说明在采购范围内,但工程量清单存在错漏的,以施工图为准,按图施工。 3、采购文件无说明,但工程量清单已包含的,包含在承包范围内。4、工程承包总价必须包含:工程施工、工程报建报装和验收手续费及本项目设备、人工费、材料费、检测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一切税费、项目措施费、安全生产、运输费、规费、税金,以及施工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的全部费用。 三、施工要求 1、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现行施工规范及安全操作规程施工,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和指导。 |
2、工程质量等级要求达到合格工程标准(包括资料整理)
3、成交供应商进场的主要设备需经采购人或监理单位认可方能使用,主要材料由采购人认可或抽样送往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批量进货。如果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经采购人验证后发现有不达标的情况,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更换合格的施工材料并保留对其废标的权利。
4、图纸为相关丁程剖面示意图,以现场放线为准,成交供应商不得以此要求图纸变更增加工程。
5、成交供应商必须做到安全生产、xx施工。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收到相关监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的,采购人在结算时将扣减工程总结算价的 1% 6、成交供应商在施工过程中要接受采购人派出的人员监督,并按采购人合同图纸要求完成所有规格质量,否则要返工处理,返工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如不返工,则当成交供应商违约处理。
7、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施工安全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安全、xx施工合格,不发生一般或以上级别安全事故,如发生一切工伤事故及机械损坏的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
8、设计变更及合同价款调整
由于非成交供应商原因,由采购人(或设计单位)所作的工程修改、变更,按以下方式结算:
8.1 合同中已有使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变更合同价款。
8.2 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参照类似单价变更合同价款。
8.3 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单价,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和发布的价格信息。依据工程变更签证。由成交供应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按本采购说明的规定做出预算并按相关规定审核后结算;结算单价按成交价与工程量清单价的相应比例折算执行。变更、修改设计的工程内容施工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工期不作调整。如因设计、规划调整变更等原因,采购人有权调整采购范围和内容。
四、项目管理
1、成交供应商必须亚格按照已经确认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应接受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xx施工、环保及工地纪律的管制。
2、响应文件中承诺并选定的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及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在项目实族过程中应依时到场,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擅自撤离。如现场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脱岗的,按 500 元/人/天处罚。 3、成交供应商在项目施工期间,须证格遵守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由于管理不善,导致政府职能部门的罚款和停工整改,由其发生的费用与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且采购人保留暂级支付工程款的权利,以确保xx施工有效实行。
4、成交供应商在项目施工期间,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建立健全动火申请批准制度,配置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并报送采购人核准,提交监理单位备案。 5、成交供应商在施工期间,必须建立施工安全用电制度,确保施工用电设备的完好无损,并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6、验收合格前的施工现场的所有安全责任及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五、竣工资料归档要求
1、采购人验收之前,成交供应商应按照有关规定,向采购人提交汇总整理好符合归档要求的工程竣工档案原件。
2、成交供应商必须按要求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工程档案
3、建设项目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六、质保期
x项目所保期按有关工程规范要求执行七、采购人配合条件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应列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求采购人提供的配合条件
1. 本项目评审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2. 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有效供应商方有资格提交最后报价及进行技术、商务及价格的详细评审,最后磋商小组出具评审报告。
3. 评分及其统计:按照评审程序、评分标准以及权重分配的规定,磋商小组各成员分别就各个供应商的技术状况、商务状况、价格及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评议和比较,评出其技术评分和商务评分、价格评分相加得出其综合得分。
资格、符合性评审
审查项目 | 评 审 内 容 | |
资格性审查 | 与磋商邀请中“供应商资 格”要求一致; | (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应当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经营许可或设立证明文件(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政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为准。 2)供应商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以下列证明之一为准: a.2020 或 2021 年度经第三方审计或鉴证的含财务报表的财务(状况)报告或汇算清缴报告(适用于在上一年度前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年度由连续 12 个 历月构成,从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b.最近一期财务报表(适用在上一年度或本财务年度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c.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最近一个月出具的资信证明(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d.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适用于自然人)。 3)供应商应当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以具有相关的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为准(可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4)供应商应当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以最近 3 个月内任 意 1 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和最近 3 个月内任意 1 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如依法免缴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免缴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为准。 |
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该项行政罚款达到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金额,如果该行政罚款所属的行业行政部门、行政区域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金额不一致的,以金额最低的为准)。如无重大违法记录,以书面承诺为准(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6)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 函》) | ||
(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任何记录名单之一;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 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3)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响应:(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1)不同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2)供应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 ||
(4)供应商已按竞争性磋商公告及磋商文件的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 | ||
(5)供应商应当具备的其他资格条件: 1)响应供应商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响应供应商需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注: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 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 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 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 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 号)的要求设置。) 3)响应供应商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①本项目负 |
责人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小型项目负责人资质。(广东省外响应供应商拟派注册建造师须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且须在该企业注册); ②项目负责人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网页截图。【注: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 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响应供应商应提供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提供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有效的电子注册证书。小型项目负责人需符合粤建市[2010]26 号文规定,专业以企业聘书上所聘专业为准,如聘书中专业未明确,以小型项目负责人培训合格证或小型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 合格证中的专业为准。】 | ||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 ||
不能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需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 | ||
符合性审查 | 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且响应文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有法定代表人 有效授权书的。 | |
响应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要求缴纳磋商保证金的。 | ||
磋商函已提交且磋商有效期不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 | ||
首次磋商报价未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的。 | ||
带★号条款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 没有其他未实质性响应文件要求的。 | ||
响应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
响应文件没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被视为无效投标的其它条款的; | ||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属于投标无效的。 |
技术部分评分表(64 分)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审标准 |
安全xx施工保证措施 | 13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的安全xx施工保证措施(包括在施工的各个环节、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现场管控等):1.管理措施规范,规章制度完善。实用性与可操作性最好,综合评定为优的,得 13 分;2.管理措施比较规范。规章制度比较完养,实用性与可操作性较好。综合评定为良的,得 7 分;3.管理措施规范性一般,规章制度基本完养。实用性与可 操作性一般,综合评定为中的,得 4 分;4.管理措施规范差。规章制度 不完善,密用性与可操作性较差,综合评定为差的,得 1 分。注:不提供,不得分。 |
施工组织方案 | 13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包括技术、物资、劳动组织准备,施工到端工验收等组织方案):1.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合理可行,符合项目需求,得 13 分;2.项目施工组织方案比较合理可行,比较符 合项目需求,得 7 分;3.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基本合理可行,基本符合项目需求得 4 分;4 项目施工组织方案不合理不可行,不符合项目需求,得 1 分。 注:不提供,不得分。 |
施工进度计划 | 13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的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施工过程、工期计划安排和保障措施等):1.项目施工进度计划优于招标文件要求,保障措施合理可行、符合项目需求,得 13 分;2.项目施工进度计划满足招标文 件要求,保障措施比较合理可行,比较符合项目需求,得 7 分;3.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保障措施基本合理可行,基本符合项目需求,得 4 分;4.项目施工进度计划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保障 措施不合理可行,不符合项目需求,得 1 分。 注:不提供,不得分。 |
施工质量控制方案 | 13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的施工质量控制方案(包括工程技术管理、施工管理等):1.施工质量控制方案详细合理,可行性为优的,得 13 分; 2. 施工质景控制方案较好,较详细合理,可行性为自的,得 7 分; 3. 施工质最控制方案一般,不够详细,可行性一般的,得 4 分; 4.施工质量控制方案不合理不可行的为差的,得 1 分。 注:不提供,不得分。 |
项目了解程度 | 12 | 根据供应商对整体项目的现状情况了解程度进行评分:1.对本项目背景 |
和辖区地点的现状情况了解程度全面准确的,得 12 分;2.对本项目背 景和辖区地点的现状情况了解程度比较了解的,得 6 分;3.对本项目背 景和辖区地点的现状情况了解程度一般的,得 3 分;4.对本项目背景和 辖区地点的现状情况了解程度差的,得 1 分。 注:不提供,不得分。 | ||
合计 | 64 |
备注:
1. 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的与评价指标体系相关的各类有效资料,响应供应商如未按要求提交的,该项评分为零分。
2. 技术评分:所有评委评分分值的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后,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
商务部分评分表(26 分)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审标准 |
同类业绩 | 12 | 提供响应供应商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合同生效时间为准)承接的建 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业绩,提供 1 项业绩得 1 分,最多得 12 分。注:该项评分以响应供应商提供合同关键页(包括采购内容、采购金额、签约日期、双方盖章)的复印件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作为评审依据。 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改造等。作为同类业绩证明资料,不提供不得分)。 |
拟派项目人员 | 14 | 响应供应商拟派项目人员情况(除项目负责人外): 拟派项目人员岗位类别 1:响应供应商拟派的项目人员含有施工员证、质检员证、安全员证、资料员、材料员证,每提供一个得 2 分,本小项 最高得 10 分; 拟派项目人员岗位类别 2:除以上人员外还拟派中级工程师的,得 2 分;拟派高级工程师的得 4 分;本小项最高得 4 分; 1. 拟派项目人员【注:1.需同时提供证书复印件及响应供应商 2021 年 10 月或之后为其购买的社保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作为 评审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2.响应供应商拟投入的【拟派项目人员岗位类别 1】与【拟派项目人员岗位类别 2】的人员不重复计算,每名人员只计算一个证书,如同一人员获得多个证书的,则以评审细则中单个证书的最高分值计算;】 |
合计 | 26 |
备注:
1. 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的与评价指标体系相关的各类有效资料,响应供应商如未按要求提交的,该项评分为零分。
2. 商务评分:所有评委评分分值的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后,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
价 格 评 分 表(10 分)
1.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且最后磋商报价(指修正后报价,下同)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响应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2. 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2.1.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磋商;磋商产品中仅有部分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则按所投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予以扣除。
2.2.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2.1.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2.2.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3.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
2.4.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
2.4.1.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2.4.2.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可。
2.5.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
2.5.1. 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
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2.6. 响应供应商同时为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评审中只享受一次价格扣除。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
第五章
磋 商 须 知
一、 说 明
1.1. 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磋商邀请中所述项目的政府采购。
2.1. 监管部门指同级或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2. 招标采购单位指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
2.3. 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本磋商文件第二章磋商资料表中所述的采购人已拥有一笔财政资金。采购人计划将一部分或全部资金用于支付本次采购后所签订合同项下的款项。
2.4.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招标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专门机构。
3.1. 响应供应商是响应磋商并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磋商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2. 合格的响应供应商
3.2.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2.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2.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2.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2.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7. 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供货商才能参加磋商。
3.2.8. 符合第一章磋商邀请“合格响应供应商资格要求”的特殊条款。
3.3. 成交供应商是指经法定程序确定并授予合同的响应供应商。
4.1. “服务” 是指响应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完成的全部服务内容,其中包括完成服务所需的货物,及须承担的技术支持、培训和其它伴随服务。
4.2. 响应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服务,其质量、技术等特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标准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及用户需求。
4.3. 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不合格的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4. 响应供应商应保证本项目的磋商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果响应供应商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须在报价中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并在响应文件中附有相关证明文件。如因第三方提出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侵权之诉,则一切法律责任由响应供应商承担。
5.1. 响应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招标采购单位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 磋商文件
6.1. 本磋商文件的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
6.2. 要求提供的货物或服务、采购过程和合同条件在磋商文件中均有说明。磋商文件以中文文字编写。磋商文件共七章,由下列文件以及在采购过程中发出的澄清、修改和补充文件组成,内容如下:
第一章 磋商邀请第二章 磋商资料表第三章 用户需求书
第四章 评分体系和标准第五章 磋商须知
第六章 合同条款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6.3. 响应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响应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响应供应商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磋商或被确定为磋商无效。
6.4.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本响应文件中所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7.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必要时,招标采购单位将召开
答疑会或现场考察,并将会议内容以书面的形式发给每个购买磋商文件的潜在响应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2. 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响应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以前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采购人对响应供应商所要求澄清的内容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7.3. 响应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磋商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招标采购单位将视其为无异议。对磋商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磋商小组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响应供应商。
7.4. 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7.4.1. 除非磋商资料表中另有规定,本项目不举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如举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的,则按以下规定:
7.4.1.1. 在磋商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7.4.1.2. 潜在响应供应商对本项目提出的疑问,需在答疑会或现场考察召开日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将问题清单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潜在响应供应商代表于上述的时间和地点出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7.4.1.3. 已购买磋商文件的响应供应商如不出席答疑会或现场考察视为对磋商文件所有内容无任何异议。
7.5. 招标采购单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上述情形的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
7.6.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潜在响应供应商,并对潜在响应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潜在响应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确认。如在24小时之内无书面回函则视为同意修改内容,并有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
8.1. 响应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响应供应商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响应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己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对中文翻译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的译本为准。
9.1. 响应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初审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编排顺序参见响应文件格式。
9.2. 响应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的要求。
10 响应文件的编写
10.1. 响应供应商应完整、真实、准确地填写磋商文件中提供的磋商函、报价表以及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所有内容。
10.2. 响应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中多个包组进行磋商的,其响应文件的编制可按每个包组的要求分别装订和封装。响应供应商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装订,对未经装订的响应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响应供应商承担。
10.3. 响应供应商必须对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招标采购单位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
10.4. 如果因为响应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只填写和提供了本磋商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或没有提供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响应供应商承担。
11 磋商报价
11.1. 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第三章 用户需求书”中采购项目服务要求规定的内容、责任范围进行报价。并按报价表的要求报出价格。报价总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磋商时不予核减。报价总价中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被视为包含在报价总价中。
11.2. 磋商分项报价表内容应包含:
11.2.1. 磋商文件要求全部服务所需的费用;
11.2.2. 磋商报价包含履行合同所有相关服务所需的费用;
11.2.3. 磋商报价均应包含所有的税费;
11.2.4. 其他一切隐含及不可预见的费用;
11.3. 磋商报价为本次磋商内容的费用,即为合同价,不得在成交后提出任何增加费用要求,响应供应商在磋商时应充分考虑相关风险性因素。
11.4. 响应供应商在成交并签署合同后,完工期限内出现的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采购人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1.5. 对于报价免费的内容须标明“免费”。
11.6. 除磋商资料表中另有规定,响应供应商所报的磋商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磋商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磋商而予以拒绝。
11.7. 除磋商资料表中允许有备选方案外,本次招标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11.8. 除磋商资料表另有规定外,本次招标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12 响应报价
12.1. 响应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3 联合体投标
13.1. 除非磋商邀请中另有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果磋商邀请中规定允许联合体投标的,则必须满足:
13.1.1.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必须符合本须知“合格的响应供应商”的一般规
定,并至少有一方符合满足“合格的响应供应商”的特殊条款要求;
13.1.2. 联合体投标的,必须提供各方签订的共同磋商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磋商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或包组)中磋商,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或包组)磋商;
13.1.3.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3.1.4. 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14 证明响应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4.1. 响应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如果响应供应商为联合体,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共同磋商协议并注明主体方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否则,将导致其磋商报价无效。
14.2. 响应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证明其满足本须知定义的合格响应供应商。
15 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15.1. 响应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磋商的服务的合格性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5.2.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磋商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5.2.1. 服务主要内容、方案、质量、标准指标等的详细说明;
15.2.2. 对照磋商文件服务内容与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已对磋商文件的服务内容与要求作 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xx与服务内容与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响应供应商须提供所投服务的具体参数值。响应供应商在阐述时应注意磋商文件的服务内容、要求和标准。响应供应商在磋商中要实质上满足或优于磋商文件的要求。
16 磋商保证金
16.1. 响应供应商应按磋商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期限缴纳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6.2. 如无质疑或投诉,未成交的响应供应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如有质疑或投诉,招标采购单位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不计利息原额退还。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3.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4. 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6.4.1. 响应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6.4.2. 响应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6.4.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6.4.4. 响应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6.4.5. 成交供应商未按本须知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16.4.6.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7 磋商有效期
17.1. 磋商应自磋商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并在磋商资料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磋商有效期不足的磋商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视为无效响应。
17.2. 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响应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响应供应商可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但其磋商在原磋商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响应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磋商,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有关磋商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8 响应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8.1. 响应文件的式样:响应文件数量按磋商资料表中规定提交。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 “副本”。副本可用正本复印(封面除外),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8.2. 响应文件的签署:
18.2.1. 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磋商文件要求签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响应供应商专用章等各种形式的专用章。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在响应文件中。
18.2.2. 响应文件中的任何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签章或签字才有效。
18.2.3. 磋商文件中已明示需盖章签名处,均须由响应供应商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并经响应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x。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响应供应商应将报价表(首次报价)、磋商保证金缴付凭证、电子文件和退磋商保证金说明函一起密封提交,若本项目(或包组)接受联合体磋商,则联合体磋商,应将各方共同签署的《联合投标协议》和《投标联合体授权主体方协议书》一并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报价信封”的字样。响应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19.2. 响应文件封装:
19.2.1. 清楚写明响应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19.2.2. 注明磋商邀请中指明的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如有)、采购项目编号、包组号(如有)和“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和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9.3. 如果未按本须知上款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四、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
20.1. 响应供应商应在磋商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至磋商资料表中指明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招标采购单位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绝。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响应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和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时点之后,响应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和补充。
五、 竞争性磋商流程
22 响应文件的拆封
22.1.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邀请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
22.2. 响应文件拆封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进行,拆封地点为磋商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开标地点。
22.3.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由全体响应供应商对全部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
23 磋商小组
23.1. 磋商由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按政府采购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如有)和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人数、专家人数构成将按照磋商资料表中确定。磋商小组成员依法从政府采购磋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3.2. 磋商小组名单在磋商结果确定前严格保密。磋商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采购当事人也可以要求该磋商专家回避:
23.2.1. 参与磋商文件论证的;
23.2.2.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3.2.3.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23.2.4.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23.2.5.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23.2.6.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4 磋商过程
24.1. 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评审。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
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4.2. 资格、符合性评审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的《资格性、符合性评审表》,未能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4.3.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24.4.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以响应供应商签到顺序为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响应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4.5.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响应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4.6. 在磋商中,磋商小组及有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任何人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响应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有效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磋商报价;
24.8. 如出现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磋商报价(最后磋商报价时间由磋商小组视磋商进程决定)。
24.9. 最后磋商报价对所有响应供应商进行公开唱出。最后磋商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4.10. 对成交供应商的价格出现明显低于或高于同业同期市场平均价的情形时,磋商小组应当在评审意见中详细说明推荐理由。
24.11. 报价修正误差的原则如下:
24.11.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4.11.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4.11.3.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4.12. 磋商小组按上述修正误差的原则调整的价格对其响应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响应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其报价将被拒绝。
24.13. 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资料表中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本磋商文件第四章中的评审标准进行评标。
24.14. 除磋商资料表另有规定的,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推荐2名成交候选人。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磋商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磋商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4.15.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4.16.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4.16.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人式适用情形的; 24.16.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4.16.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4.17. 磋商小组提交评审报告和推荐成交意见报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5 确定成交结果
25.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刊登本项目采购邀请的媒介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不在成交名单之列者即为未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另行通知。
25.2. 成交结果公告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向采购人及未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3. 《成交通知书》将作为授予合同资格的合法依据,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6 质疑与回复
26.1. 响应供应商有质疑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在质疑有效期限内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交质疑书原件,逾期质疑无效。响应供应商以电话、传真或电邮形式提交的质疑属于无效质疑。
26.2. 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分。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者提供的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具体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及相关确凿的证明材料和注明事实的确切来源、响应供应商名称及地址、授权代表姓名及其联系电话、质疑时间,质疑书应当署名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招标采购单位受理书面质疑书原件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对于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或举证不全查无实据被驳回次数在一年内达三次以上,将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 招标采购单位在收到供应商的有效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六、 授予合同
27 合同的订立
27.1. 除非磋商资料表另有规定, 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和成
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承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不得超出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7.2.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7.3.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8 合同的履行
28.1.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8.2.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按规定备案。
29 履约保证金
29.1. 成交供应商应按照磋商资料表规定的金额,采用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0 招标代理服务费
30.1. 成交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磋商资料表中的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否则,将没收其磋商保证金。
30.2. 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费率 成交金额 | 招标 |
100 万元以下 | 1.5% |
100~500 万元 | 0.8% |
500~1000 万元 | 0.45% |
1000~5000 万元 | 0.25% |
5000 万元~1 亿元 | 0.1% |
1~5 亿元 | 0.05% |
5~10 亿元 | 0.035% |
10~50 亿元 | 0.008% |
50~100 亿元 | 0.006% |
100 亿以上 | 0.004% |
(注:按以上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
例如:某招标成交金额为 850 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 万元×1.5%=1.5 万元
(500-100)万元×0.8%=3.6 万元
(1000-500)万元×0.45%=2.25 万元合计收费=1.5+3.2+1.575=7.35(万元)
30.3. 经依法被认定成交无效的,采购代理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六章 合同条款
注:本合同仅为合同的参考文本,合同签订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修订。
(GF—2017—0201)
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3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一)《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供招标人和承包人参考使用。
(二)《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
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一、工程概况 ()
二、合同工期 ()
三、质量标准 ()
五、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
七、承诺 ()
八、词语含义 ()
九、签订时间 ()
十、签订地点 ()
十一、补充协议 ()
十二、合同生效 ()
十三、合同份数 ()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略)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1. 一般约定 ()
2. 发包人 ()
3. 承包人 ()
4. 监理人 ()
5. 工程质量 ()
6. 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
7. 工期和进度 ()
8. 材料与设备 ()
9. 试验与检验 ()
10. 变更 ()
11. 价格调整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
14. 竣工结算 ()
15. 缺陷责任期与xx ()
16. 违约 ()
17. 不可抗力 ()
18. 保险 ()
20. 争议解决 ()
附件 ()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
(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注:暂列金额若发生的计算,不发生的不能计算。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
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x合同在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x合同自 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账 号: |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 包括:
。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 10 ) 承 包 人 应 履 行 的 其 他 义 务 :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承 包 人 对 项 目 经 理 的 授 权 范 围 如 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3.3.4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批 准 要 求 :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 包 人 负 责 照 管 工 程 及 工 程 相 关 的 材 料 、 工 程 设 备 的 起 始 时间: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
。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2) ;
(3) 。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 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根据合同约定,按以下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1)人工费发生涨落的,可按照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动态人工调整系数进行调整。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费和合同履行期调整系数与基准期调整系数对比的差值的乘积计算调整人工费,但承包人对人工费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 5%时,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价格与基准价格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但应扣除合同当事人双方不利一方承担上述幅度的风险费用。
(3)基准价格(或调整系数)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单价、费用、系数)。
(4)合同履行期价格(或调整系数)、基准价格(或调整系数)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5)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
项的,发包人可根据工程资料,通过市场调查等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给定相应的基准价格。合同履行期价格由工程参建各方根据工程资料和计价办法,通过市场调查等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相应的价格,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其基准价、合同履行期价格均由建设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6)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不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因素。调整价款应单独列项,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
(7)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①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②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11.2 工程变更导致综合单价调整的,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凡属发包人引起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的结算依据和方法: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以下情况的变更工程项目,其工程量增减幅度超过 10%的部分综合单价按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若有错漏则以调整后为准)×(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确定。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格-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招标控制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00%。
①变更工程项目增加工程量,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
②变更工程项目减少工程量,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③未标单价或合价的项目。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但所参照的类似项目应符合本条第 1 款的相关规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基准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并经合同双方确认后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部门的审核结果为准。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并经合同双方确认后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部门的审核结果为准。
11.3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合同价款调整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
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一致,但招标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的组价存在错漏,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结算时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招标图纸应予计量的工程量×(调整后的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
-原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 ×(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增减额。
11.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的合同价款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且招标控制价也缺项,需要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第 11.2 款的相关规定确定综合单价,但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而招标控制价不缺项,且投标前无该项目答疑的除外。
11.5 工程量的偏差,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调整的方法:
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超过 10%,可按 11.2 的相关规定确定综合单价。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
任: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
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 人 或 以 其 名 义 编 制 的 其 他 文 件 的 费 用 承 担 方式: 。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9:支付担保格式附件 10: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 筑 面 积 (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 同 价 格 (元) | 开 工日期 | 竣 工日期 |
63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 价 (元) | 质量等级 | 供 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
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
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
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 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 造年份 | 额 定 功 率 (kW) | 生 产能力 | 备注 |
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件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件 8:
履约保函
编号: 承包人:地址:
担保权人/发包人:地址:
保证人:地址:
(发包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
(以下简称“主合同”),我方即保证人基于承包人的请求,同意就承包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向贵方提供如下保证担保( 以下简称“本保证担保”)。
一、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保证担保金额
1.保证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保证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二、保证担保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保证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 自出具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后 日止, 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三、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向承包人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委托经贵方同意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3.在保证担保金额最高限额内,按照合同约定,向贵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利息和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代偿的安排
1.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人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2.贵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担保责任的解除
1.保证期间届满贵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证责任。
2.我方按照本保证担保向贵方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的金额达到最高保证担保金额之日起,保证担保责任解除。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解除我方保证担保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保证担保责任亦解除。
4.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将本保证担保原件返还我方。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证担保原件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自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自动消灭。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原因致使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2.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七、其他
1.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证担保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2.本保证担保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3.本保证担保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 证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
时 间: 年 月 日
附件 9:
编号: 发包人:地址:
担保权人/承包人:地址:
保证人:地址:
支付保函
(承包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
(以下简称“主合同”),我方即保证人基于发包人的请求,同意就发包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付款义务,向贵方提供如下保证担保(以下简称“本保证担保”)。
一、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保证担保金额
1.保证担保范围:申请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保证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二、保证担保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保证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自出具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止,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三、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形式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贵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并赔偿因此给贵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利息和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代偿的安排
1.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
2.在出现贵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贵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担保责任的解除
1.保证期间届满贵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证责任。
2.我方按照本保证担保向贵方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的金额达到最高保证担保金额之日起,保证担保责任解除。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解除我方保证担保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保证担保责任亦解除。
4.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将本保证担保原件返还我方。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证担保原件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自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自动消灭。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原因致使发包人未履行主合同项下工程款付款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2.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未履行主合同项下工程款付款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七、其他
1.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证担保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2.本保证担保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3.本保证担保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 证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
时 间: 年 月 日
附件 10: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10-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10-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 专业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金额 |
小计: |
响 应 文 件
口 报价信封
口 正本
口 副本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响应供应商名称:响应供应商地址:
(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
1. 自 查 表
(1) 资格性/符合性自查表
评审内容 | 磋商文件要求 (详见《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条款》各项) | 自查结论 | 证明资料 |
资格性审查 | (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应当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经营许可或设立证明文件(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政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为准。 2)供应商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以下列证明之一为准: a.2020 或 2021 年度经第三方审计或鉴证的含财务报表的财务(状况)报告或汇算清缴报告(适用于在上一年度前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年度由连续 12 个 历月构成,从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b.最近一期财务报表(适用在上一年度或本财务年度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c.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最近一个月出具的资信证明(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 □通过 □不通过 | 第( )页 |
d.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适用于自然人)。 3)供应商应当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以具有相关的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为准(可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4)供应商应当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以最近 3 个月内任意 1 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如 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和最近 3 个 月内任意 1 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如依法免缴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免缴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为准。 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该项行政罚款达到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金额,如果该行政罚款所属的行业行政部门、行政区域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金额不一致的,以金额最低的为准)。如无重大违法记录,以书面承诺为准(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6)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 |||
( 2 ) 供 应 商 未 被 列 入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任何记录名单之一;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通过 □不通过 | 第( )页 |
(3)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 | |||
响应:(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 |||
1)不同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 控股、管理关系; | □通过 □不通过 | 第( )页 | |
2)供应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 | |||
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 |||
(4)供应商已按竞争性磋商公告及磋商文件的规定 | |||
获取了磋商文件。 | |||
(5)供应商应当具备的其他资格条件: | |||
1)响应供应商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 | |||
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 |||
2)响应供应商需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 |||
或以上资质。 (注: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 | |||
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 | |||
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 | |||
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 | |||
[2015]154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 | |||
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 □通过 □不通过 | 第( )页 | |
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 号)、 |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 | |||
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 | |||
30 号)的要求设置。) | |||
3)响应供应商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同时具 | |||
备以下资质: ①本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 | |||
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或市政公用工程 | |||
专业小型项目负责人资质。(广东省外响应供应商拟 | |||
派注册建造师须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 |
师且须在该企业注册); ②项目负责人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网页截图。【注: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 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 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响应供应商应提供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提供省建设执业资格注 册中心“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有效的电子注册证书。小型项目负责人需符合粤建市[2010]26号文规定,专业以企业聘书上所聘专业为准,如聘书中专业未明确,以小型项目负责人培训合格证或小型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中的专业为准。】 | ||||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 □通过 □不通过 | 第( | )页 | |
符合性审查 | 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且响应文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有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 □通过 □不通过 | 第( | )页 |
响应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要求缴纳磋商保证金的。 | □通过 □不通过 | 第( | )页 | |
磋商函已提交且磋商有效期不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 | □通过 □不通过 | 第( | )页 | |
首次磋商报价未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的。 | □通过 □不通过 | 第( | )页 | |
带★号条款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 没有其他未实质性响应文件要求的。 | □通过 □不通过 | 第( | )页 |
响应文件没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被视为无效投标的其它条款的; | □通过 □不通过 | 第( )页 | |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属于投标无效的。 | □通过 □不通过 | 第( )页 |
备注:以上材料将作为响应供应商有效性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响应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其内容及序列要求在响应文件中对应如实提供,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证明文件的任何缺漏和不符合项将会直接导致投标无效。
(2) 技术评审自查表
序号 | 评审分项 | 内容 | 证明文件 |
1. | 第( )页 | ||
2. | 第( )页 | ||
3. | 第( )页 |
备注:根据《技术部分评分表》的填写。
(3) 商务评审自查表
序号 | 评审分项 | 内容 | 证明文件 |
1. | 第( )页 | ||
2. | 第( )页 | ||
3. | 第( )页 |
备注:根据《商务部分评分表》的填写。
(4) 价格评审自查表
序号 | 评审分项 | 证明文件 | |
1. | 报价表(首次报价) | 第( )页 | |
2. | 磋商分项报价表 | 第( )页 | |
3. | 小、微型企业价格 扣除 | 中小企业声明函(可选) | 第( )页 |
序号 | 其他内容资料 | 证明文件 |
1. | 响应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 第( )页 |
2. | 用户需求商务技术条款响应一览表 | 第( )页 |
3. | 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 第( )页 |
4. | 退磋商保证金说明 | 第( )页 |
5. | 磋商保证金递交证明文件 | 第( )页 |
6. | 响应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内容 | 第( )页 |
格式 1
致:阳春市宏建工程项目服务有限公司
我方确认收到贵方XXXXX 内容及相关服务的磋商文件(采购项目编号:), (响应供应商名
称、地址) 作为响应供应商已正式授权 (被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全名、职务) 为我方签名代
表,签名代表在此声明并同意:
1. 我们愿意遵守采购代理机构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自愿参加磋商, 并已清楚磋商文件的要求及有关文件规定,并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全部责任和义务。
2. 我们同意本磋商自磋商截止之日起 90 天内有效。如果我们的磋商被接受,则直至合同生效时止,本磋商始终有效并不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
3. 我们已经详细地阅读并完全明白了全部磋商文件及附件,包括澄清(如有)及参考文件,我们完全理解本磋商文件的要求,我们同意放弃对磋商文件提出不明或误解的一切权力。
4. 我们同意提供招标采购单位与磋商小组要求的有关磋商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5. 我们理解招标采购单位与磋商小组并无义务必须接受最低报价的磋商或其它任何磋商,完全理解采购代理机构拒绝迟到的任何磋商和最低磋商报价不是被授予成交的唯一条件。
6. 如果我们未对磋商文件全部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则完全同意并接受按无效磋商处理。
7. 我们证明提交的一切文件,无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均为准确、真实、有效、完整的,绝无任何虚假、伪造或者夸大。我们在此xxxx:在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中,如有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良后果及法律责任,一律由我公司(企业)承担。
8. 我们是依法注册的法人,在法律、财务及运作上完全独立于 XXXXX(采购人)和阳春市宏建 工程项目服务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
9. 所有有关本次磋商的函电请寄: (响应供应商地址)备注:本磋商函内容不得擅自删改,否则视为无效磋商。
法定代表人或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响应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电话: 传真: 邮编:
阳春市宏建工程项目服务有限公司:
关于贵公司 年 月 日发布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的磋商公告,本公司(企业)愿意参加磋商,并声明:
一、本公司(企业)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二)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本公司(企业)没有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三、 我方承诺如与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其他响应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同意按投标无效处理。
本公司(企业)承诺在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中,如有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良后果及法律责任,一律由我公司(企业)承担。
特此声明!
说明:
1. 本声明函必须提供且内容不得擅自删改,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2. 本声明函如有虚假或与事实不符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响应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日期:
附件:
1. 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复印件;
2. 供应商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以下列证明之一为准:
a.2020 或 2021 年度经第三方审计或鉴证的含财务报表的财务(状况)报告或汇算清缴报告(适用于在上一年度前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年度由连续 12 个历月构成,从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b.最近一期财务报表(适用在上一年度或本财务年度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c.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最近一个月出具的资信证明(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d.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适用于自然人)。
3. 供应商应当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以最近 3 个月内任意 1 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和最近 3
个月内任意 1 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如依法免缴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免缴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为准。
4.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要求证明材料。
致:阳春市宏建工程项目服务有限公司
兹授权 同志,为我方签订经济合同及办理其他事务代理人,其权限是:
。
授权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私章)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
签发日期:
附:代理人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经济性质:
主营(产):兼营(产):
进口物品经营许可证号码:主营:
兼营:
说明:1、法定代表人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
3、将此证明书提交对方作为合同附件。
4、授权权限:全权代表本公司参与上述采购项目的投标,负责提供与签署确认一切文书资料,以及向贵方递交的任何补充承诺。
5、投标签字代表为法定代表人,则本表不适用。
被授权人(授权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正面)
被授权人(授权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反面)
格式 4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
营业执照(注册号):经济性质:
主营(产):兼营(产):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正面)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反面)
响应供应商名称(盖公章):日期:
(首次报价)
采购内容 | 数量 | 磋商报价 (人民币 元) | 完工期 |
马水镇生活区下水道修缮工程 | 1 项 | 小写: 大写: |
响应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日 期:
备注:
1. 此表须附在正、副本的响应文件中,并另封装一份于开标信封中。
2. 磋商报价要求具体见第五章“磋商报价”要求
格式 6
备注:
1. 此表原件须放入开标信封内,勿装订在响应文件内。
2. 此表为《报价表(首次报价)》的报价明细表。
3. 所有价格均以人民币作为货币单位填写及计算。
4. 响应供应商的详细报价表格式可自定。
响应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日 期:
(最终报价)
采购内容 | 数量 | 磋商报价 (人民币 元) | 完工期 |
马水镇生活区下水道修缮工程 | 1 项 | 小写: 大写: |
响应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日 期:
备注:
1. 此表格应直接打印后先加盖公章,并事前准备加盖公章的密封条、密封包装袋等。磋商环节结束后,由响应供应商现场在此表格上填写,密封后递交。
2. 磋商报价要求具体见第五章“磋商报价”要求
格式 8
注:响应供应商根据《技术部分评分表》内容自行编制和扩充,格式自拟。
响应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日 期:
格式 9
响应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一、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 电话号码:
2. 地 址: 传 真:
3. 注册资金: 经济性质:
4. 公司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5. 营业注册执照号:
6. 公司简介
文字描述:发展历程、经营规模及服务理念、技术力量、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阐述。二、响应供应商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
证书名称 | 发证单位 | 证书等级 | 证书有效期 |
我/我们声明以上所述是正确无误的,您有权进行您认为必要的所有调查。
响应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日 期:
格式 10
序号 | 业主名称 | 项目名称 | 合同总价 | 签约时间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备注:根据《商务部分评分表》评分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响应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