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4:
天津港保税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承包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港保税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承包商是指与本企业发生在役生产装置、设备及附属设施维护保养,检维修、安装、改造、扩建、租赁、检测等协作活动的法人或经营实体。新建项目及其它外包工作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承包商管理流程、承包商选择、安全协议、入厂(场)管理、开工准备、施工安全、考核评价等要求以及与承包商安全管理相关的部门职责。
企业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企业应严格落实承包商安全生产责任,按制度规定开展承包商资格审查、合同签订、方案审查、教育培训、安全交底、监查、考核、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的安全管理。及时淘汰业绩差的承包商。
第二章 具体要求
第四条 企业应对承包商进行资格审查,达到要求,并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册。审查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工程项目承包商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与拟开展工作相对应的行业资质证书;非法人签署合同时应提供经法人签字、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2.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技术装备。
3.承包商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 高处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起重作业、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等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得相应政府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并进行年度体检。
5.为全员办理工伤保险,对危险作业人员应另行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6.安全业绩且以往工作中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7.具备有效运行的安全管理体系。
8.承包商的HSE管理体系运行和HSE业绩情况。
9.承包商对员工的培训情况。
第五条 企业应进一步核实承包商所提供资质、证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包商相关项目的建筑业资质应为专业承包以上,不得擅自以劳务分包名义进行工程转包。
第六条 企业应与承包商签订专项安全管理协议,明确承包商及其员工的安全责任、义务、考核标准,并要求承包商传达到员工。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双方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安全生产职责和协议期限;
2)作业场所、作业人员、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3)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5)企业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安全、技术措施及现场考核规定;
6)有关事故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7)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终止施工特殊条款;
8)承包商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的规定。
第七条 企业应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要求承包商不得擅自变更施工项目负责人,以及安全、质量和技术负责人,明确安全否决、清退标准。
第八条 企业应和承包商共同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充分的风险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九条 企业应对承包商制定的专项施工方案(包括人员、组织、技术、风险辨识及管控措施、应急预案及应急物资准备等内容)、安全作业规程进行安全性审查。
安全审查由本企业专业人员或配合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完成,审查专家至少包括外包项目所涉及的各专业人员,并签署审查意见书。
第十条 承包商应向企业提供入厂(场)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合格书面材料。
企业应对承包商的所有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由双方签字后备案,禁止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承包商作业人员入厂。
第十一条 企业对承包商相关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安全规章制度;
2)施工区域情况;
3)施工现场的安全、健康及环保要求;
4)施工现场的危险、有害因素;
5)施工现场应急处置;
6)作业许可管理要求;
7)化工系统典型事故案例;
8)车辆安全;
9)门禁和保卫;
10)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企业对承包商进入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施工特点和安全管理要求;
2)施工区域的危险作业项目、风险辨识及管控措施;
3)施工现场的安全、健康及环保要求;
4)施工现场的职业危害因素、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5)施工现场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6) 事故案例。
第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承包商提供的人员清单和设备、设施、工具等台账进行对应核查,保障其符合性、合规性、有效性。
承包商入厂的设备、器具需法定检验的,应审核其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个人劳保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应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 企业对于承包商临时租借的大型机械设备及操作人员应进行全面审查、培训教育,并审核承包商与设备租赁单位的资质、作业证,签署安全协议,留存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应由作业场所直接责任部门组织进行,交底过程要全程录像留存备查,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安全技术交底内容至少包括:
1)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触电、坠落、物体打击和机械伤害等方面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措施与应急措施;
2)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影响人身、环境安全的异常工况等场景时,及时终止作业、撤离人员的要求;
3)作业票证管理、临时用电、厂内机动车等特殊要求;涉及断路、动土作业时,应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4)装置退料、吹扫、能量隔离措施等;
5)组织作业人员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第十六条 企业应与承包商共同落实施工现场有关措施,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措施。企业与承包商相关责任人到达现场,安排双方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短时间离开现场,应指定临时负责人,长期离开应更换现场负责人;
2)技术措施。企业应对现场施工人员开展作业规程和施工方案培训,并落实现场各项技术措施;
3)安全措施。企业应开展施工现场环境风险评估,确定现场安全措施,提供安全的施工条件。承包商应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组织施工人员开展培训和演练。
第十七条 承包商从事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设备设施和其他重要设施的作业时,企业应安排专人进行监护,危险作业实行企业与承包商双监护原则,监护人应接受企业关于监护能力的专项培训。企业应依据安全职责分工,设定专门负责人对承包商作业现场进行全程安全监管,对特级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全程视频监控。
第十八条 企业应对危险作业场所进行安全区域管理,设置人员服装或入厂证差异化标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作业场所。
第十九条 企业应督促承包商作业人员执行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及时制止一切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企业应落实承包商作业审批流程,涉及设备检修危险作业的,严格按《天津港保税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法规、标准进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包商作业人员从事非常规作业、大型施工等危险作业前,应进行风险分析、制定专项作业方案;作业期间,企业与承包商双方均应安排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全程现场参与并进行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承包商作业现场进行经常性检查,建立对承包商的监督检查记录,将查出问题告知承包商,并跟踪问题整改过程。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安全管理制度对承包商在作业期间安全表现记录存档,定期进行评价和考核,并依据协议条款及时督促承包商进行整改或解除合同。
经考核不合格被淘汰的承包商情况,应报保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有关承包商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按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同一作业区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包商进行作业活动的,企业应组织承包商之间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各承包商应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检查,协调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承包商作业活动内容、地点等发生变化时,应履行企业变更管理程序,修改安全协议和施工方案,经企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承包商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爆破物、有毒有害气体和液体储存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备、管线倒空、置换干净后进行能量隔离。
第二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时,承包商应对作业人员重新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并报企业备案。
1)作业人员离岗一个月以上的;
2)施工工艺和设备发生变更的;
3)施工环境发生变化的;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企业承包商进行抽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不到位的或者存在3项及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将该承包商列入天津港保税区承包商黑名单,并追究相关企业的管理责任。驻区企业继续使用黑名单中承包商的,取消考核评优资格并加大执法力度。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国家、天津市关于承包商作业有新规定的,执行其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具有专门规定的,从其相应条款。
第三十一条 x实施细则由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x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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