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协议对方名称:湖北省梧桐湖新区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688484006Q
股票代码:002343 股票简称:慈文传媒 公告编号:2021-008
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签订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梁子湖区人民政府”或“甲方”)、湖北省梧桐湖新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桐湖新区投资”或“乙方”)与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慈文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2021年1月28日签署了《框架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丙方拟在xxxxxxxxx“xxxxxxx”(xxx,xx简称“本项目”),初步选址在梧桐湖区域。本项目建成后将成为集前沿科技、创意研发、影视拍摄、特效制作、文旅娱乐、人才培养、创投孵化、主题公园、配套居住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旅游科技影视城。
公司本次与梁子湖区人民政府及梧桐湖新区投资的战略合作,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在提升核心业务的同时,战略布局泛娱乐产业链,持续塑造和提升公司品牌价值,加快转型升级成为“泛娱乐产业优质运营商”;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及在文化传媒行业的核心竞争力,以良好的业绩回馈广大投资者。
特别提示:
1.本协议为合作意向协议,是三方进一步合作的基本依据,涉及的具体合作事宜将进一步研究和协商,最终以正式合同为准。
2.本协议的签订对公司短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业绩的影响,需视协议双方后续合作协议的签订和实施情况而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的基本情况
(一)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为了促进梁子湖区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挖掘文化资源,讲好中国故事,实现文化旅游和影视科创的深度融合,本着合作共赢、共谋发展的原则,甲、乙、丙三方就“慈文吴楚影视城”项目达成本协议。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1、协议对方名称: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政府 地址:xxxxxxxxxxxxxxxx0x
法定代表人(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政府区长):xxx
辖区情况: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武汉市接壤,国土面积500平方公里,总人口18万。下辖太和、东沟、沼山、梁子、涂家垴五个镇和梧桐xxx,00xxxx(xxx)。梁子湖区水陆交通便捷,是长江经济带的重要节点。规划区与武汉天河机场、武汉火车站的距离均在1小时车程内,省道铁贺线纵贯全境,陆路往东与106国道、武大高速相连,往西与107国道、京广铁路、京九铁路、武广高铁相接;水路经百里长港直接通xxx;鄂咸高速和武阳已动工兴建。
2、协议对方名称:湖北省梧桐湖新区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688484006Q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法定代表人:xx普
注册资金:人民币10亿元
营业期限:自2009年6月17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对基础设备、xx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以及其他政策性建设项目的投资;委托投资与资产管理业务;土地开发及整理(限xxxxxxxxxxx);xxxx;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对建设项目提供咨询和担保(不含金融业务);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商品房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简介:梧桐湖新区投资由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鄂州市人民政府共同组建,携手建设运营梁子湖北岸44平方公里梧桐湖生态科学城,肩负着推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建设、引领大梁子湖保护性开发、打造全省绿色示范区,实现区域城镇化的重要使命。
(三)本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四)签订协议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x协议为框架性合作协议,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协议的签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后续具体合作事项,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披露程序。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目标
1.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丙方拟在梧桐湖新区投资建设“慈文吴楚影视城”,本项目初步选址在梧桐湖区域。
2.本项目建成后将成为集前沿科技、创意研发、影视拍摄、特效制作、文旅娱乐、人才培养、创投孵化、主题公园、配套居住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旅游科技影视城。
3.本项目建设期预计投资总额 30 亿元,占地 700 亩,分两期建设,8 年建成。一
期影视主题园区 350 亩,投资 10 亿元,3 年建成,用于建设影棚及配楼、置景车间、
后期制作中心和办公楼等,其中外景地(水域)面积 100 亩,其他外景地 50 亩。二期
产业用地 350 亩。
(二)三方职责
1.甲方的职责
(1)在签署本协议后,成立工作小组并指定对接人与乙方、丙方进行对接,做好项目协调服务工作;
(2)为丙方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和良好的投资环境,依法维护丙方企业的正常建设和生产经营秩序;
(3)协助丙方企业办理项目备案、审批和其他相关手续;
(4)依法依规为丙方企业提供如下支持:
①积极为丙方争取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并享受梁子湖区文化旅游项目的相关政策;
②行政性收费按国家、湖北省和鄂州市有关政策执行。区级行政性收费按照梁子湖区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5)依法对本项目建设的规划、设计进行审查、审批、监督;
(6)依法对丙方企业工程建设、环保、安全、生产经营进行监督和管理。
2.乙方的职责
(1)使本项目用地达到挂牌出让条件,满足本项目的用地需求;
(2)向丙方企业提供本项目用地的“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及xx的基本配套设施、绿化景观;
(3)在本项目初审、评价、决策、执行的各个环节为丙方提供意见和建议。
3.丙方的职责
(1)在梧桐湖新区成立项目公司,以专业团队运营慈文吴楚影视城项目;
(2)引入顶级专业的规划设计机构,针对影视主题园区进行整体规划设计。根据规划方案,联合战略合作方进行影视主题园区的投资开发;
(3)在本项目一期影视主题园区建成后,丙方每年需保证至少不低于六部影视剧在慈文吴楚影视城拍摄。后期根据配套程度协调相关资源,引进上下游产业链;
(4)丙方将联合多个品牌,定位拍摄、制作、培训、装备四大板块,实现生态互补的产业集群布局和良性发展;
(5)积极配合甲乙方协调影视文化传媒行业领军人物,宣传城市名片及参与相关公益活动;
(6)本项目必须进行环评、安评和能评等,企业必须符合环保、安全、节能等法律法规要求;
(7)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建设,支持配合当地政府工作;
(8)未经甲、乙方允许,不得擅自改变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地块用途和甲方审核批准的项目用地规划以及建筑设计。
(三)其他事项
1、甲、乙、丙三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10 日内,组建工作小组,共同推进、落实本协议所约定的各事项。
2、本协议为合作意向协议,是三方进一步合作的基本依据,涉及的具体合作事宜将进一步研究和协商,最终以正式合同为准。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本次与梁子湖区人民政府及梧桐湖新区投资的战略合作,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在提升核心业务的同时,战略布局泛娱乐产业链,持续塑造和提升公司品牌价值,加快转型升级成为“泛娱乐产业优质运营商”;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及在文化传媒行业的核心竞争力,以良好的业绩回馈广大投资者。
2.本协议的签订对公司短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业绩的影响,需视协议双方后续合作协议的签订和实施情况而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及相关说明
(一)本协议为合作意向协议,是三方进一步合作的基本依据,涉及的具体合作事宜将进一步研究和协商,最终以正式合同为准。
(二)公司最近三年签署或披露其他战略合作框架性协议的情况:
1、2019年1月,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披露的《关于与爱奇艺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2019-003号)。目前,该《战略合作协议》在履行中。
2、2019年12月,公司与清控科创智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披露的《关于与清控科创智运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2019-060号)。目前,该《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在履行中。
(三)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xxx先生的配偶xx女士所持限售股份2,307,063股于2020年12月15日解除限售(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披露的《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20-044号);除此之外,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无变化。未来三个月内,上述主体不存在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上述主体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计划的通知;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框架合作协议》。特此公告。
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