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甲方: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乙方: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xxxxxxxxxxxx 000 x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联系人电话:0000-00000000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苏交网平台的业务合作达成以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苏交网平台:指乙方运营的现货交割平台,包括苏交网网站及客户端。
苏交网规则:包括苏交网平台已经发布及后续发布的各项规则、管理办法、公告、实施细则、须知等内容。
苏交网平台服务:苏交网平台基于互联网,以苏交网网站、客户端形式向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结算、货物(货权)交割的中介服务等。
结算银行:苏交网平台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合作,为平台内客户提供资金结算/清算、收付款凭证、对账等服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交割仓库:苏交网平台与若干仓储服务企业合作,为平台内客户提供货物存储、货物(货权)交割、仓单管理、货物流转凭证等服务的仓储企业。具体交割仓库名单由苏交网平台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其他合作机构:是指与苏交网平台合作,为客户提供资金结算、货物(货权)交割等服务的机构。其他合作机构名单由苏交网平台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身份认证要素:是指在苏交网平台中用于识别甲方身份的信息要素,如数字证书、密码等。
第二条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苏交网平台服务,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 在苏交网平台办理注册手续;
2. 在苏交网平台合作的结算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开户、绑定结算账户等;
3. 在苏交网平台合作的交割仓库或其他合作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4. 其他必要的相关手续。
第三条 由于互联网高速发展,本协议条款不能完整罗列甲乙双方所有权利与义务,也不能保证完全符合未来发展的需求,因此,苏交网平台的公告、规则、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须知等均为本协议的补充,甲方须认真阅读并理解其内容。如甲方使用苏交网平台服务,视为甲方同意上述公告、规则、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须知等;如甲方不理解或不认同上述公告、规则、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须知,则请甲方停止使用苏交网平台服务。
甲方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及业务发展需要,不时修改本协议及交网平台的公告、规则、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须知等,变更后的协议、公告、规则、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须知等将于苏交网平台公告。
乙方如不同意已生效的变更事项,乙方应当于变更事项确定的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苏交网平台服务;如乙方在变更事项生效后仍继续使用苏交网平台服务,则视为乙方同意已生效的变更事项。
第四条 甲方注册苏交网平台会员,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甲方需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甲方参与苏交网平台相关业务,如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需要经营资质的,则甲方应事先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如甲方的企业信息发生变更,需及时通知苏交网平台并提交信息变更资料。苏交网平台将依法不时地对甲方的信息进行检查核实,如甲方的资料存在明显不实或经要求未及时提供信息,乙方有权中止直至终止为甲方提供苏交网平台服务,乙方对此将不承担责任。
如甲方的账户符合以下条件,苏交网平台可回收甲方的账户
①未绑定资金结算银行,②连续六个月未登陆苏交网平台,③不存在未完成的业务,④账户上没有任何资金。
第五条 甲方的账户、密码、数字证书由甲方自行保管,苏交网平台工作人员任何时候不会要求甲方提供账号、密码、数字证书,甲方应保管好自己的账号、密码、数字证书。除苏交网平台存在过错外,甲方应对甲方账户项下的所有行为结果负责。
第六条 甲方应当保证在使用苏交网平台服务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甲方的交割承诺。
甲方应当维护苏交网平台良性竞争秩序,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或试图干扰苏交网平台的正常运作。
第七条 甲方授权苏交网平台执行其货物(货权)交割及相应的资金结算,甲方需保证
该授权是基于真实贸易背景,并保证该交易的合法合规性。甲方承诺对该授权承担一切责任。
甲方可以用书面形式授权苏交网平台,也可以使用身份认证要素登录苏交网平台确认的方式授权苏交网平台办理相关业务。
第八条 甲方可以选择从苏交网平台的合作交割仓库系统或其他合作机构的系统发起交割服务授权申请。
第九条 苏交网平台对甲方的委托事项和交割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之外,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与相对方的特别指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十条 交割完毕后,如果甲方是卖方,甲方应当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的开票行为受国家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并按相关规定执行。乙方不承担与发票相关的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为苏交网平台提供的服务付出了大量的必要的成本,苏交网平台将向甲方收取合理的费用,收费标准通过公告形式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甲方在苏交网平台参与业务过程中与其他用户发生争议,甲方或其他用户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以下途径解决:
(一)与争议方自主协商;
(二)要求苏交网平台协助调解;
(三)根据与争议相对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如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甲方在结算银行交存的资金属于甲方所有,享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况外,乙方不得挪用甲方的资金。
(一) 应支付的货款等;
(二) 应支付的交割服务费等;
(三) 应支付交割仓库或其他合作机构的相关费用;
(四) 违约金;
(五) 其他应由甲方支付的资金。
第十四条 甲方有义务每日接收并阅读苏交网平台所提供的结算数据或中心公告、通知等相关信息。甲方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必须在下一交易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确
认结算结果。
第十五条 苏交网平台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基础保障义务,但对于下列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延后履行、合同变更等情形,苏交网平台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因自然灾害、罢工、暴乱、战争、政府行为、司法行政命令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 因电力供应故障、通讯网络故障等公共服务因素或第三人因素;
(三) 在苏交网平台已尽善管理的情况下,因设备与系统维护、设备与系统故障、网络信息与数据安全等因素。
(四) 因上述事故造成业务或业务数据中断,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业务数据为有效数据。
第十六条 若甲方在使用苏交网平台服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则视为甲方违约,苏交网平台有权限制、中止、终止为甲方提供服务。若甲方的行为对苏交网平台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甲方应赔偿苏交网平台或第三人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为此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十七条 甲方在注册时提供的联系方式(包括甲方的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作为甲方的有效联系方式,苏交网平台将通过上述联系方式向甲方发出通知,以电子方式发送的书面通知,在发送成功后即视为送达,以纸质载体发出的书面通知,按照提供联系地址交邮后的第五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甲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是准确的、有效的,并进行实时更新。如果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使通知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由甲方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十八条 甲方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终止本协议:
(一)变更事项生效前甲方停止使用并明确表示不愿接受变更事项的; (二)书面申请停止使用苏交网平台服务,且符合终止条件的。
出现以下情况时,乙方可以通过第十六条约定的联系方式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苏交网平台依据违约条款终止本协议的;
(二)甲方违反法律法规,严重违反诚信原则,被苏交网平台终止服务的; (三)甲方的账户被苏交网平台依据本协议关闭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服务的情况。
第十九条 本协议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法律。若甲方因使用苏交网平台服务所
产生及与苏交网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乙方与甲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或甲方登录苏交网平台并确认本协议之日起生效。
提示:双方对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甲方对以上条款的含义及相应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遵守以上条款,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同意通过数据电文方式签约。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乙方: (xx)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签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