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F3204051839000001001001)
2022 年横林镇高标准粮田建设工程(项目名称)
2022 年横林镇高标准粮田建设工程施工标(标段名称)
(合同编号:F3204051839000001001001)
招标人: 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人民政府(单位盖章)
代理机构:xxx丰润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2023 年 3 月
第 1 章 招标公告
2022 年横林镇高标准粮田建设工程施工标
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 2022 年横林镇高标准粮田建设工程 已由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 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关于 2022 年横林镇高标准粮田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 批文号为 常经发审【2023】24 号 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 ,项目出资比例为 国有资金 100% ,项目法人为 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人民政府 ,招标人为 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为 江苏昊丰润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2022 年横林镇高标准粮田建设工程施工标 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建设地点: 常州经开区横林镇
2.2 项目总体建设内容、总投资金额、总工期: 工程拟在横林镇新建 2696 亩高标准粮田,共 涉及 5 个行政村,分别为双蓉村 428 亩、卫星村 586 亩、顺庄村 1046 亩、余巷村 373 亩、新东方村 263 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水利措施;2.农业措施;3.田间道路工程;4.同步实施绿化、清淤等相关配套工程。总投资金额 5007 万元。总工期:90 日历天。
2.3 本合同项目招标范围、对应投资金额:
2.3.1 招标范围: 新建 2696 亩高标准粮田,共涉及 5 个行政村,分别为双蓉村 428 亩、卫 星村 586 亩、顺庄村 1046 亩、余巷村 373 亩、新东方村 263 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新建灌溉泵站 13 座、改造维护现有灌溉泵站 2 座;2.新建渠道约 16088 米、新建农沟约 13068 米;3.新建过路涵 91 做、下田涵 93 座、闸门井 29 座、放水管道 640 米、放水口 964 座、退水涵 44 座、渡槽 1 座、倒虹管 12 米、钢筋混凝土xx 12 米;4.种植农田退水缓冲带植物面积约 508.8 平方米;5.新建、修复和拓宽硬质路共计约 5991 米,路宽 3 米至 6 米;6.土地平整约 2696 亩。
2.3.2 对应投资金额:2200 万元
2.4 本合同项目计划工期:总工期:90 日历天。工程计划 2023 年 04 月 08 日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签发的开工令为准),2023 年 07 月 06 日具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条件,其中 05 月 30 日前必须具备灌排条件。
2.5 工程级别:工程等别为Ⅴ等。
2.6 质量目标: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资格条件
(1)资质证书: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业绩要求:/。
(3)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未出基本存款账户被国家有关机关查封、冻结情况。
(4)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项目经理要求:投标人拟任的项目经理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无在建工程),须由投标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自行作出承诺,格式自拟,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及项目负责人本人签名)。拟投标的一级建造师证书须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的要求。
项目经理具有在建工程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该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并完善有关手续后(附在投标文件中),可以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a.合同工程量已完成 80%以上,且主体工程已完成。
b.通过水下(泵站机组启动、河道通水)验收。
c.工程具备合同完工验收条件,已向建设单位提出合同完工验收申请,并经建设单位确认。 d.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含)。
注:在建工程是指在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担任项目经理职务(施工项目经理或设计施工
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
(6)技术负责人要求:水利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7)项目管理人员要求:投标人所有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均必须提供由社保机关出具的本企业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2022 年 12 月-2023 年 02 月期间连续 3 个月)。
(8)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要求: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须持有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分别为 A、B、C 三类)。
(9)信用等级要求: /
(10)施工设备要求:/
(11)其他要求:①、被各级政府信用管理部门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单位),在失信记录解除前,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以“信用中国” xxx.xxxxxxxxxxx.xxx.xx 公布的信息为准,提供网页截图扫描件);②、被市场监管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网页截图扫描件。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否决投标处理。
4.1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准 备 ( 注 : 不 再 从 原 常 州 市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交 易 平 台
(xxxx://00.000.00.00:0000/XX/Xxxxx.xxxx)进行投标活动。下同。)
从本公告发布次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为招标文件下载有效期,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招标文件下载有效期内完成如下工作:
4.1.1 本标段为“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系统 7.0”项目,需要投标单位在“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系统 7.0”(网址:xxxx://00.000.00.00:0000/XXXxxxxx)中注册、维护主体库信息,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及时通过“不见面”方式办好企业入库等投标相关事宜(详见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办事指南-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系统 7.0 操作手册)。
4.2 下载招标文件
4.2.1 投 标 人 可 以 登 录 “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系 统 7.0 ” ( 网 址 : xxxx://00.000.00.00:0000/XXXxxxxx)进行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的下载、招标控制价的下载。招标文件购买费为 0 元。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3 年 4 月 3 日 10 时 00 分。逾期送达的电子投标文件(线上文件),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将在常州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 V2.0 内公布投标人名单,然后通过开标会议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投标人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投标人解密限定在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后 20 分钟内完成。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详见常州市工程交易网下载园地-文档汇总中“常州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
5.2 开标模式及递交方式
5.2.1 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常州市工程交易系统 7.0”。
5.2.2 本工程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系统 7.0”使用“不见面开标大 厅 系 统 V2.0 ” , 访 问 入 口 在 “ 常 州 市 工 程 交 易 网 ” 主 页 右 侧 ( 网 址 : xxxx://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6.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踏勘现场,费用自理。
7.评标标准和方法
7.1 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
7.2 资格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打“/”的为不作评审要求。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1.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2.资质证书 | 符合招标公告第 3.1(1)项规定 |
3.业绩要求 | / |
4.财务要求 | 符合招标公告第 3.1(3)项规定 |
5.安全生产许可证 | 符合招标公告第 3.1(4)项规定 |
6.项目经理资格 | 符合招标公告第 3.1(5)项规定 |
7.技术负责人要求 | 符合招标公告第 3.1(6)项规定 |
8.项目管理人员其他要求 | 符合招标公告第 3.1(7)项规定 |
9.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符合招标公告第 3.1(8)项规定 |
10.信用等级要求 | / |
11.施工设备要求 | / |
12.其他要求 | 符合招标公告第 3.1(11)项规定 |
7.3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J=(A×60%+B×20%+C×20%)×K最高投标限价:21973799.05 元
7.4 分值构成:
投标报价:75 分;施工组织设计:20 分;其他因素:5 分
7.5 评分因素与评分标准
本次招标为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评标积分为所有评委打分的计算值(计算过程及结果均采用两位小数)。具体办法如下:
序号 | 赋分项目 | 评分标准 | 赋分值 |
一 | 投标报价 | 75 分 | |
1 | 投标报价 | 本工程采用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或者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分类分项工程单价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最高限价中的分类分项工程单价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最高投标限价为 21973799.05 元,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 标限价的 75%则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 | 75 分 |
序号 | 赋分项目 | 评分标准 | 赋分值 |
1.打分 ABC 评标基准价 J=(A×60%+B×20%+C×20%)×K A=最高投标限价*(100%-下浮率Δ)。 B=在规定范围内的评标价除 C 值外的任意一个评标价,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C=在规定范围内的最低评标价。 规定范围:评标价算术平均值×70%与最高投标限价×30%之和下浮 25%以内的所有评标价; 注:①下浮系数 K 取值(95%、96%、97%、98%);下浮率Δ取值 7%、8%、 9%共 3 个数值。 ②Δ值、K 值、B 值的抽取、确定:在不见面开标系统中,由招标人在开标时随机抽取。 B 值抽取方式:在规定范围内的任意一个评标价(除 C 值外)中随机抽取 B 值。 2.以经评审的 ABC 评标基准价得最高分(75 分),并以此为基准,确定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评标价比对 ABC 评标基准价,在开标时随机抽取),每低 1%减扣的分值为 0.5 分,每高 1%减扣的分值为 0.5 分,偏离不足 1%的,按插入法计算得分,评分计算过程中的偏离率和分值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3.开标时有效标少于等于 3 家的,不再采用 ABC 评标基准价办法,采用平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 4.评标价指有效投标文件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5、各类抽签值在抽取产生后,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除计算错误外)。 | |||
二 |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 | 20 分 | |
1 | 施工工场 布置和其 它临时设 施 | 工场布置、临时设施设计合理,契合现场场地设置,布置得当。 优秀得 1 分;良好得 0.9 分;一般得 0.8 分;合格得 0.7 分;没有不得分。 | 1 |
2 | 施工机具 设备及劳 动力配置 | (1)施工机具设备配置合理; (2)劳动力按行政村及施工工序进行配置。 优秀得 4 分;良好得 3.6 分;一般得 3.2 分;合格得 2.8 分;没有不得分。 | 4 |
序号 | 赋分项目 | 评分标准 | 赋分值 |
3 | 施工进度 计划及工 期保证措 施 | 施工进度计划合理,工期保证措施可行; 按行政村及施工工序仔细列明,每个村需要有详细的工期计划横道图。 优秀得 5 分;良好得 4.5 分;一般得 4.0 分;合格得 3.5 分;没有不得分。 | 5 |
4 | 施工方案 及措施 | 包括但不限于:水利工程、农业措施、田间道路工程、绿化工程、清淤工程的施工方案可行,措施合理、具体针对性强。 优秀得 5 分;良好得 4.5 分;一般得 4.0 分;合格得 3.5 分;没有不得分。 | 5 |
5 | 施工质量 体系及保 证措施 | 质保体系健全;质量保证方案可行、措施得力、有针对性。 优秀得 2 分;良好得 1.8 分;一般得 1.6 分;差得 1.4 分;没有不得分。 | 2 |
6 | 安全生产 体系措施 | 安全施工方案措施可行、合理且安全措施费有保障 优秀得 1 分;良好得 0.9 分;一般得 0.8 分;差得 0.7 分;没有不得分。 | 1 |
7 | xx施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 方案 | 1)对周围设施、交通组织等xx施工有专门应对措施; 2)对施工扬尘管控、噪声控制等有合理的管控专项方案,有明确的管控责任制度; 3)水土保持施工方案合理、应对措施得当。 优秀得 1 分;良好得 0.9 分;一般得 0.8 分;差得 0.7 分;没有不得分。 | 1 |
8 | 工程档案 资料管理 | 工程资料有专人专职负责,岗位职责分明,工程档案室建设规范,配备的设备齐全,档案整理保障措施可行。 优秀得 1 分;良好得 0.9 分;一般得 0.8 分;合格得 0.7 分;没有不得分。 | 1 |
三 | 其他因素 | 5 分 | |
1 | 信用和水 利安全生 产标准化 等级 | (1)信用等级(4.5 分):按照《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常水规〔2020〕1 号)执行,以最新公布的年度信用等级及赋分结果通告所载明的应用期内的结果为准,详见常州市水利局工: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请投标人自行下载并提供截图。 (2)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0.5 分):水利水电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 一级的赋分值为 0.5 分,二级为 0.4 分,三级为 0.3 分。(提供相关证书原件扫描件) | 5 分 |
合计 | 100 分 |
注:(1)本项目实行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审方式。暗标中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人员姓名;不得出现能显示企业特征或其它提示性的标记和标识;不得出现能显示企业性质的工程局、工程处等名称,一律以公司表述;不得出现能显示企业经营活动范围的地区名称;不得在标书中有空页以此作提示;不得有提示性的标记和标识。文本采用 A4 页面,页边距上下左右各为 2.5 厘米,字体为小四号宋体,单倍行距,不得有任何加粗、斜体、下划线、边框、底纹、阴影、重复序号等标记,纸张方向一律采用纵向,不得设置页脚和页码;暗标文本的文字使用 Windows 系列。暗标编制中如有图表一律用 A4 页面,图表中字体用宋体字,字号不作限制。如投标人投标文件不符
合上述要求,作无效标处理,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2)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各标段的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同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若综合评分相同,投标报价也相同,则采取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由评标委员会抽取,先抽顺序签,按所抽顺序签由小到大的顺序再抽“有”“无”签,抽到“有”的投标单位即确定为第一中标侯选人。
(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8.其他内容
8.1 相关平台网站及技术服务联系方式:
8.1.1.“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系统 7.0”xxxx://00.000.00.00:0000/XXXxxxxx
平台技术支持: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 8.1.2.“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 V2.0”,访问入口在“常州市工程交易网”主页右侧 xxxx://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平台技术支持: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
8.1.3. CA 证书及电子签章不见面办理指南(用于投标人办理或更新 CA 证书)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x00x0-x000-0xxx-0000-0x00xx000 9a6&categoryNum=008。
9.发布公告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常州市工程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x/)、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发布。
10.联系方式
招标人: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人民政府地 址:常州经开区横林镇
联系人:x女士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招标代理机构:xxx丰润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 000 x(xx酒店)三楼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未尽事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有关内容的修改、增加,对同一事项两者要求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同一条款下的选择项目以其中已勾☑选项为准。
除特殊说明外,招标文件中所称“评审因素”均包括资格审查部分的评审因素和评分部分的评分因素,“评审标准”均包括资格审查部分的评审标准和评分部分的评分标准。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1 | 增加:开标会议形式 | □现场开标 ☑不见面开标 |
1.1.2 | 招标人 | 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人民政府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江苏昊丰润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2022 年横林镇高标准粮田建设工程施工标 |
1.1.5 | 建设地点 | 常州经开区横林镇 |
1.1.6 | 现场管理机构 | / |
1.1.7 | 设计人 | 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
1.1.8 | 监理人 | / |
1.1.9 | 代建机构 | /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1.2.2 | 出资比例 | 国有资金: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项目情况介绍、工程量清单所列示的项目 |
1.3.2 | 计划工期 | 见第 1 章招标公告第 2.4 款 |
1.3.3 | 质量要求 | 符 合 《 水 利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检 验 与 评 定 规 范 》 (DB32/T2334-201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2008),等级达到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 信誉 | 见第 1 章招标公告第 3.1 款。 增加拟任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的要求(含第 1 章招标公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告中对其他主要人员“无在建工程”的要求),通过对“无在建工程承诺函+虽具有在建工程但符合投标条件的情形及证明材料”评审认定“无在建工程”投标资格,无在建工程承诺函可参考招标文件中的,也可格式自拟;虽具有在建工程但符合投标条件的情形及证明材料在招标文件“(四)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中提供。其中具有在建工程时符合投标条件的情形及证明材料如下: 具有在建工程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该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并完善有关手续后(附在投标文件中),可以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a.合同工程量已完成 80%以上,且主体工程已完成。 b.通过水下(泵站机组启动、河道通水)验收。 c.通过合同完工验收。 d.工程具备合同完工验收条件,已向建设单位提出合同完工验收申请,并经建设单位确认。 e.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含)。 注:在建工程是指在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施工项目经理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 责人)的工程。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见第 1 章招标公告第 3.2 款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 形 | / |
1.9.1 | 踏勘现场 | 见第 1 章招标公告第 6 条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
1.10.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5 款第 4 项 |
1.10.3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3 年 04 月 03 日 10 时 00 分 |
1.11 | 分包 | □允许 ☑不允许 |
1.12 | 偏离 | 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对非实质性偏离作为瑕疵酌情扣分,有实 质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
2.2.4 | 增加:对招标文件存在疑 |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问的应当及时提出 | 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5 款第 1 项第(1)目规定 的时间后的任何对招标文件疑问而需要澄清的要求 | |
2.4 | 增加:对招标文件异议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在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提出异议的形式与提出疑问的形式相同(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5 款第 2 项),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应通过电子邮件( 书面所提异议经电子扫描后作为附件) 发送到 (000000000@xx.xxx 电子邮箱)。 |
2.5 | 增加: 关于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和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 | 1.投标人应当及时下载招标文件(含附件),如有疑问的(1)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明确投标人无需编制技术标评审 内容的,投标截止时间 3 日前)提出;(2)特殊情况下逾 期仍然存在疑问需要提出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 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的形式: ☑通过交易平台提出; □通过电子邮件(书面所提疑问经电子扫描后作为附件)发送到(电子邮箱),同时传真到(传真号码)。 3.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的时间:投标截止时 间 15 日前,不足上述时间并可能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将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4.招标人向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的形式如下: □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将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发送到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信息登记的联系人电子邮箱。 ☑ 招 标 人 或 其 代 理 机 构 通 过 交 易 系 统 反 馈 (xxxx://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常州市 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补充公告类)、常州工程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x/,招标 变更公告)发布。投标人应时刻关注“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系统 7.0”,查阅本次招投标可能存在的“答疑澄清文件”相关信息,因未能及时了解相关最新信息所引起的投标失误责任自负。 5.投标人应时刻关注常州市工程交易网“招标变更公告”栏目,查阅本次招投标可能存在的“重发公告、开标暂停、延期、终止”等相关信息,因未能及时了解相关最新信息所引 起的投标失误责任自负。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3.1.3 | 增加: 投标文件制作、组成要求 | 投标人应按照下列选定的开标方式以及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制作、组成投标文件。是否两阶段开标及是否设置暗标的开标方式规定如下: □一次性开标; □两阶段开标; ☑技术标为暗标的一次性开标; □技术标为暗标的两阶段开标 |
3.1.4 | 增加: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 按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SourceFrom=Ztb&ZtbSoftXiaQuCode=0149&ZtbSoftType=tb allinclusive 下载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
3.2.3 | 增加: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1.包含在投标报价中须由中标人支付的招标代理费等费用项目名称(投标报价清单中不单独立项): 招标代理费计取金额参照国家发改委制订的标准(发改价格 [2011 ]534 号文)。 2.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一般计税 |
3.2.4 | 增加: 上传文件是否要求附有报价电子清单 | □是。文件类型:Excel,其他要求:上传了报价电子清单后,不需要上传其他类型的同一报价清单,以避免 PDF 电子投标文件完整版中的工程量清单重复或具有两个工程量清单。 ☑否,按招标文件要求格式放进投标文件中。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天(日历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规定(对下列选项由招标人进行多选,投标人选用下列已勾选项的任意之一): ☑网上银行汇款 ☑电汇 ☑银行保函 ☑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或综合保险的保证担保 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43 万元。 3.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32050162863609666666-203406 4. 通过电子保函综合服务平台在线申请办理银行、专业担 保公司电子投标保函或保险机构电子投标保单 ( 网 址 xxxx://00.000.000.000:00/)。 其他要求: 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或保单)。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或保单)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保证金缴纳时间以专用账户实际收到或投标保函(保单)实际提交时间为准,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或保单)的在途时间,确保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或保单)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 2.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电汇、网银等转账方式由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出;电子投标保函(保单)担保费应通过投标单位基本账户缴纳。 3.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保单)或者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4.新入库投标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必须扫描上传至 7.0 企业库,同步在 5.0 企业库注册入库。 5.未尽事宜按《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相关管理要求的通知》(常住建〔2019〕231 号)、《常州市建设工程投 标保函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要求执行。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投标保证金缴纳咨询电话:0000-00000000(市区、经开区项目)。 注: 1.招标失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保单)应予以退还。再次组织招标时,各投标人须按规定重新缴纳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或提交投标保函(保单)。 2.因招标人原因引起的流标、招标变更等招标失败项目,投标保函(保单)手续费可以退还。 3.请采用电子投标保函(保单)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务必妥善保管好“电子投标保函(保单)回执单”,如在开标时发生投标保函(保单)查询异常的情况,投标人需提 供该回执单作为查询投标保函(保单)的依据。 | ||
3.4.3 | 修改: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 非排名前三名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保单),在中标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排名前三名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保单),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招标人及招标代理应及时提醒中标人将已签订的合同上传至常州市工程交易系 统 7.0,因延迟上传已签订的合同由相关责任方承担相关责任。若招标人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的,排名第二、第三的中标候选人的保证金或投标保函可予以退还,并由招标人承担有关责任。投标保证金退 还应含投标保证金本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拒绝对其电子投标文件实施解密的,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1)资质证书: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业绩要求:/。 (3)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未出基本存款账户被国家有关机关查封、冻结情况。 (4)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且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项目经理要求: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投标人拟任的项目经理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无在建工程),须由投标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自行作出承诺,格式见招标文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及项目负责人本人签名)。拟投标的一级建造师证书须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的要求。 项目经理具有在建工程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该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并完善有关手续后(附在投标文件中),可以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a.合同工程量已完成 80%以上,且主体工程已完成。 b.通过水下(泵站机组启动、河道通水)验收。 c.工程具备合同完工验收条件,已向建设单位提出合同完工验收申请,并经建设单位确认。 d.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含)。注:在建工程是指在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担任项目经理职务(施工项目经理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 (6)技术负责人要求:水利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7)项目管理人员要求:投标人所有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均必须提供由社保机关出具的本企业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2022 年 12 月-2023 年 02 月期间连续 3 个月) (8)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要求: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须持有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分别为 A、B、C 三类)。 (9)信用等级要求: / (10)施工设备要求:/ (11)其他要求:①、被各级政府信用管理部门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单位),在失信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记录解除前,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以“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 公布的信息为准,提供网页截图扫描件);②、被市场监管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 (xxxx://xxx.xxxx.xxx.xx)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网页截图扫描件。 以上资格审查资料的原件扫描件须上传至投标文件中。 | ||
3.5.1 |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电子扫描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电 子扫描件)、投标人相应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电子扫描件。 |
3.5.2 | 近 3 年财务状况 | 指 2019 年~ 2021 年的连续 3 个年度。成立时间少于上 述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
3.5.5 | 近 3 年发生的仲裁及诉讼 情况的时间要求 | 指 2020 年 01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成立时间少 于上述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仲裁及诉讼情况表 |
3.6 | 备选投标方案 | □提供 ☑不提供 |
3.7.3 | 增加: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 | 1.按照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指定的签字、盖章位置,分别采用个人和单位数字证书,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2.对于不能在交易平台上完成电子签名、电子盖章但要求签字、盖章的格式文件,必须在交易平台线下生成并亲笔签字、 盖章后,电子扫描编入投标文件。 |
3.7.4 | 增加: 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 | 1.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线上文件): 向交易平台传输电子投标文件完整版 1 份(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由交易平台根据其电子清单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一起生成到 PDF 投标文件完整版中,投标人应避免工程量清单缺失或重复。电子清单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4 项要求上传); 2.开标现场当面递交的(线下文件)文件清单:/ |
3.7.5 | 增加:投标文件所附单位 和个人各种证明材料的编 | 1.所有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扫描件以及编辑的文档材料应 当按照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的章节编入。因投标人须知前附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入规定 | 表及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导致不同章节重复出现同样信息 的,应当按各章节要求各自编入,投标人应当自行控制其未按要求编入导致评标委员会难以查阅的风险。 2.由于交易平台仍在逐步完善之中,投标文件格式第八部分“其他资料”作为兜底章节,仅用于编入投标文件格式中尚没有明确章节位置的其他资料(施工组织设计之外,需在投标函中声明),供评标委员会定向查阅。 3.所有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扫描件按照本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的规定制作到电子投标文件中。评标委员会仅对电子投标文件页面中所附有的证明材料进行评审,未附有或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相应内容按缺失处理而不予对此件证明材料进一步评审。 4.证明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在完成评标前发现作否 决投标处理,在完成评标后发现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 |
4.1 | 电子投标文件加密 | 电子投标文件按照交易平台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要求加密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见第 1 章招标公告第 5.1 款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见第 1 章招标公告第 5.2 款 |
4.3.1 | 投标文件修改与撤回规定 | 向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后至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对 投标文件撤回,修改后重新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
4.4 | 增加: 关于放弃投标 | 已获取招标文件后决定不参加投标、已经完成投标后撤回投标的,均作为放弃投标行为;未按要求参加开标的视为放弃投标行为。相关规定如下: 1.决定不参加投标的,应及时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5 款第 2 项的提出疑问的形式递交包含原因说明的放弃投标通知;已经完成投标后撤回投标、未按要求参加开标的,均应书面说明原因; 2.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的,按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处理。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同投标截止时间,地点见第 1 章招标公告第 5.2 款 |
5.2 | 开标程序(增加) | 一、及时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满足三家进入电子开标程序。投标人应当保持在线并及时完成相应的网上操作。 二、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4 款。 三、投标人解密的补充注意事项: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将在常州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 V2.0 内公布投标人名单,然后通过开标会议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投标人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投标人解密限定在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后 20 分钟内完成。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详见常州市工程交易网下载园地-文档汇总中“常州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 四、电子投标文件按时完成解密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个的处 理: ☑中止招标投标活动并按招标失败处理; □继续开标,条件是:/ | ||
5.3 | 增加:补救操作措施 | ☑不允许 □允许,补救措施如下: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0 人,评标专家 7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
7.1 | 增加: 中标候选人推荐方法 | 1.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方法如下: 按照“《评标办法》1.评标方法”规定的投标单位综合得分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不超过 3 名/标段。 2.多标段关联项目招标对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限制中标数 量的规定: / 。 |
7.3.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网上银行汇款、电汇、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或综合保险的保证担保。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10%。 |
7.4.3 | 签订合同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7 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2]4 号)文件执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苏人社函〔2022〕237 号) 按照《常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细则》办 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
9.2 | 增加:纪律要求 | 投标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现行的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及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 作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纪律要求 |
9.5 | 投诉 | 1.投诉文书应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 11 号令)的要求。 2.投诉受理部门名称、通信地址、传真: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农业农村工作局 联系电话:0519-88589815 受理地址:常州经开区东方东路 168 号 电子邮箱:/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类似项目 |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5.3 项“业绩特征” |
10.2 |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电子版 | 1.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4 项的规定,随同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是否附有电子报价清单。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7.4 项开标现场当面递交的线下文件清单中列有的,按要求在开标现场提供,未列有的不提 供。 |
10.3 | 原件 | ☑不提交 □提交。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下列原件的,投标文件所附的相应内容不予认可,清单如下:/ |
10.4 | 中标后须提交的纸质投标 | 份数:4 份(从交易平台导出的完整电子投标文件打印件)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文件份数 | ||
10.5 | 最高投标限价 | 见第 1 章招标公告第 7.3 款 |
10.6 | 招标人其他要求 | 本项目实行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审方式。暗标中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人员姓名;不得出现能显示企业特征或其它提示性的标记和标识;不得出现能显示企业性质的工程局、工程处等名称,一律以公司表述;不得出现能显示企业经营活动范围的地区名称;不得在标书中有空页以此作提示;不得有提示性的标记和标识。文本采用 A4 页面,页边距上下左右各为 2.5 厘米,字体为小四号宋体,单倍行距,不得有任何加粗、斜体、下划线、边框、底纹、阴影、重复序号等标记,纸张方向一律采用纵向,不得设置页脚和页码;暗标文本的文字使用 Windows 系列。暗标编制中如有图表一律用 A4 页面,图表中字体用宋体字,字号不作限制。 |
10.7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 示 媒 介 : 常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http://ggzy.xzsp.changzhou.gov.cn/)、常州市工程交易网 (http://www.czgcjy.com/czztb/) 期限:3 日(网上标记的发布之日不计,且最后一日为工作日) |
10.8 | 投标报价中包含下列费用时支付的注意事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3 项) | |
进场交易费 | 进场交易费:0 元。 | |
招标代理费等费用 |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3 项要求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费时,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代理服务费,此项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但不单独立项,由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付清。计算方法如下(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发票索取:由招标代理机构财务部门通过快递方式发送 (与“购买招标文件发票索取”开票及发送规定相同)或 |
中标金额(万元) | 费率 |
100 以下 | 1.0% |
100-500 | 0.7% |
500-1000 | 0.55% |
1000-5000 | 0.35%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到招标代理机构领取(需作沟通) | ||
10.9 | 不见面开标补充规定 | |
(一)招标人补充的一般内容 1、 因招标文件模块限制,凡招标文件中与本招标文件前附表 10.9 条“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有矛盾的以“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的要求为准,如有疑问请投标人在答疑期间从“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系统 7.0”(网址:http://58.216.50.99:8001/TPBid der)中提出,以便于招标人作出答复。 2、未注明使用何种语言和币种的,以中文和人民币为准。 3、凡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视同已踏勘过项目现场和研究了本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无保留地接受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含招标答疑、补充通知等)。 4、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与招标公告不一致处以招标公告为准。 5、潜在投标人应经常登录查看“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系统 7.0”,及时获取有关本次招投标的相关信息,因未能及时了解相关最新信息、对招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理解产生的误解和偏差,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6、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所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招标人概不负责。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负。投标人应仔细审阅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 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对现场进行认真踏勘,熟悉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地质情况,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方案、报价等编制投标文件的资料,并承担考察现场的责任和风险以及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中标后,投标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为由,提出额外款项增加、补偿或延长工期等要求。同时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充分考虑与施工现场周边居民的关系及外围矛盾的协调,投标报价时应包含解决与当地居民、地方矛盾所产生的费用,并承担主体的责任。 8、不见面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 9、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均用专用招投标工具软件编制,并通过“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系统 7.0”(网址:http://58.216.50.99:8001/TPBidder)完成招投标过程。投标人投标 文件的编制和递交,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0、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系统 7.0”(网址:h ttp://58.216.50.99:8001/TPBidder),逾期送达的电子投标文件(线上文件),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招标人不予接收。 11、投标人通过网上交易平台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本项目为“不见面”开评标,“不见面”开评标时各投标人无需到开评标现场,必须于开标截止时间前使用“常州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 V2.0”登录并签到。本项目开评标全过程在“常州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 V2.0”操作,请各投标单位相关人员在开标过程中不要随意离开网上开标大厅,如因离开网上开标大厅错失信息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12、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的系数抽取方式为: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行政监督人员旁站监督下抽取确定,系数抽取全过程在“常州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 V2.0”中直播。投标人可在线观看开标及抽取系数过程也可至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观看开标及抽 取系数过程。 1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将在常州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 V2.0 内公布投标人名单,然后通过开标会议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投标人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投标人解密限定在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后 20 分钟内完成。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详见常州市工程交易网下载园地-文档汇总中“常州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 14、通过“不见面”方式办好企业入库等投标相关事宜(详见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网-办事指南-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系统 7.0 操作手册)。请各投标人仔细阅读手册中的各项内容,确保能顺利参加本次项目的开标会议和交互全过程。 15、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处理。 16、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 (二)评标细则:详见招标公告 (三)不见面开标: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模式。 (四)授予合同: 1、中标 ①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人将在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ggzy.xzsp.changzho u.gov.cn/)、常州市工程交易网(http://www.czgcjy.com/czztb/)上进行中标公示,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公示 3 个日历天,如无异议,招标人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及其他特殊情况外,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否则,招标人可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 2、合同签订 ①施工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必须向招标人提交网上银行汇款、电汇、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或综合保险的保证担保,作为履约担保,共同地和分别地承担责任。 ②招标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将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五)异议与投诉 异议受理单位联系方式: (1)单位名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人民政府 (2)通讯地址:常州经开区横林镇阳湖北村 1-1 号 (3)电话:0519-88781330 投诉受理单位联系方式: (1)单位名称: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农业农村工作局 (2)通讯地址:常州经开区东方东路 168 号 (3)电话:0519-88589815 (六)其他 (1)工程量清单具体内容详见 PDF 版《工程量清单》,PDF 版《工程量清单》、Excel版清单、控制价放入《图纸》压缩包中,请自行下载。 (2)投标人的完整投标报价清单请制作成 PDF 格式,导入到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的“投标所需其他材料”版块“投标报价清单”中。如未按此要求制作投标文件而导致无效标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各投标人应在本单位自行编制上传投标文件,请勿参考他人的投标文件,避免雷同;请勿在其他单位或公共区域上传投标文件,避免出自同一台电脑等情况。投标过程中出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编制者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等情况,均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4)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投标项目负责人 养老保险、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书、业绩证明材料等),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5)本项目严禁挂靠及弄虚作假行为。如发现挂靠或业绩不实、业绩不符合本项目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等弄虚作假行为,招标人将:①没收投标保证金;②取消其中标资格; ③追究其延误甲方工期、各项费用损失之法律责任;④禁止参与招标人所有的水利项目 的投标;⑤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现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招标项目设计单位: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 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
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后不得增减、更换联合体成员。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被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的;以及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1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需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
(18)投标人存在通过资格预审不获取招标文件、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或者中标资格,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
(19)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
(20)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 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1.10.3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设备和业绩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
1.12 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17 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通知后,应在 1 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通知。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通知后,应在 1 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通知。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 5 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 5 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 8 章 “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 3 年财务状况”应附流动资金来源证明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3.5.3“近 5 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工程竣工证书副本)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
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 3 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
3.6 备选投标方案
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电子标)电子投标文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份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已使用电子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投标人只需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交易平台上传投标文件即可。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详见招标公告。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具
体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2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地点见第 1 章招标公告第 5.2 款。
5.2 开标程序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程序进行开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 3 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
审。第 3 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 4 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 4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 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 8.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
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 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他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9.2.2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他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9.2.3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 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的含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份数及格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3 原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递交原件的,投标人应所列清单提交原件,原件经查验后退回投标人。
10.4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另行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副本。
招标文件疑问函
编号:
(招标人名称 ):
经过仔细阅读 (工程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合同编号: 招标文件后,我方提出以下疑问,请予以答复: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的适用于本格式,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格式自拟,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应载明有效联系方法。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
编号:
各投标人:
经研究,对 (工程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合同编号: 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修改:
1.……
2.……
……
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本通知后附的格式,在 年 月 日前按照 形式回复确认,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确认函(回执)
编号:
(招标人名称 ):
你方 年 月 日发送的编号: 的 (工程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合同编号: 招标文件问题 (澄清、修改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年 月 日, (文件名称及编号),共 页(页码总数) 条(条款总数);
…..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三:开标记录表
包含投标人名称、报价、项目经理、工期、投标保证金、质量要求、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计算评标基准价的权重系数等有关内容,以及线下文件的份数和密封情况记录。电子开标记录应 当由招标人加盖电子印章,线下文件应当由招标人代表(或代理机构代表)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开标记录均应当由投标人确认(未确认的视为已经确认)。
年 月 日
以招投标系统格式为准。
评标办法前附表与评标办法正文不一致的,以前附表为准。
----初步评审须知---- 1.在进入初步评审开始时,对招标人在招标、投标、开标阶段发现疑似被否决投标的情形、交易平台智能辨识功能已经发现投标文件存在疑似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形,提请评标委员会讨论,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认定作为否决投标处理的,在该投标人的对应初步评审因素中作出不符合标准结论,其余初步评审因素不再进行继续评审,并在《否决投标情况说明表》中说明;未一致认定作为否决投标处理的,在初步评审过程中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是否符合标准。 2.进入任一个投标文件初步评审界面后,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提出初步评审各因素是否符合评审标准的意见,对各评审因素统计汇总符合标准意见的得票率,所有评审因素符合标准意见的得票率均>50%时,该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出初步评审合格的结论,有一项评审因素符合标准意见的得票率<50%的,否决该投标文件并在详细评审阶段显示不予以评分的标识。 3.在评标结束前发现已经作出的评审意见、结论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后重新提交评审意见,根据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最终评审意见生成《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否决投标情况说明表》。 4.两阶段开标、评标项目,各初步评审因素在各对应阶段评审(部分评审因素对应投标内容只能在第二阶段查看的,第一阶段可以按照符合标准处理,以便于电子评标程序正常运行,在第二阶段进一步评审),根据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最终评审意见生成《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否决投标情况说明表》。 5.初步评审各项评审标准所指的“投标人须知”××条款均含“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对应条款, ××条款编号均覆盖本层级以下序列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方法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1.评标方法”规定的投标单位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不超过 3 名。 |
开标、评 标步骤 | 一次性开标的评标方法说明:详见第 2 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2 项;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2.投标函签字盖章 | 按照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3.授权委托书 | 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符合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 规定 |
4.承诺函 | 符合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承诺函编制规定已 作出全面承诺 | ||
5.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 | ||
6.一个报价 | 只能有一个报价 | ||
7.份数和其他要求 |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规定 | ||
8.原件 | 资格要求的部分,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0.3 款规定 | ||
9.投标函与清单 | 两者报价一致 | ||
10.暗标的要求 | 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0.6 招标人其他要求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2.资质证书 |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3.业绩要求 | / | ||
4.财务要求 |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5.安全生产许可证 |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6.项目负责人资格 |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7.技术负责人资格 |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8.其他人员要求 |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9.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书 |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10.信用等级 | / | ||
11.施工机械设备 | / | ||
12.其他要求 |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13.社会保险 |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14.联合体 | / | ||
15.分包人资格 | / | ||
16.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 情形 | 不存在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 任何一种情形 | ||
17.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 要求 | /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1.投标范围 |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2.工期 |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3.质量标准 |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4.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5.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6.权利义务 | 符合第 4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 ||
7.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和第 5 章工程量清单填写要求 | ||
8.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 7 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 规定 | ||
9.参加开标人员 |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5.2 款的要求 | ||
10.招标人其他要求 |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0.5 款的规定 | ||
11.允许的偏离 |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 款规定 | ||
12.最高投标限价之内 | 报价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0.4 款规定 | ||
13.不低于成本价 | 未被认定低于成本价 | ||
14.按要求澄清确认 | 未发生不按要求澄清确认事实 | ||
15.MAC 地址 | 不同投标人不存在从同一 MAC 地址上传投标文 件 | ||
16.遵纪守法 | 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未发现串通投标、弄虚作 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W=A+B(A、B 对应内容重新划分如下) A:商务部分 80 分 (1)投标报价: 75 分 (2)信用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5 分 B:技术部分 20 分 施工组织设计: 20 分 |
本工程采用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 | ||
或者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分类分项工程单价高 | ||
于招标人设定的最高限价中的分类分项工程单 | ||
价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最高投标限价为 | ||
21973799.05 元,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75%则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 1.打分 ABC 评标基准价 J=(A×60%+B×20%+C× 20%)×K。 A=最高投标限价*(100%-下浮率Δ ); B=在规定范围内的评标价除 C 值外的任意一个评标价,在开标时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 | ||
C=在规定范围内的最低评标价。 规定范围:评标价算术平均值×70%与最高投标限价×30%之和下浮 25%以内的所有评标价 下浮系数 K 取值:95%、96%、97%、98%共 4 个数值;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下浮率Δ取值:7%、8%、9%共 3 个数值; 开标时,Δ、K 及 B 值的抽取、确定:在不见面开标系统中,由招标人在资格审查结束后随机抽 |
取。 | ||
B 值抽取方式:在规定范围内的任意一个评标价 (除 C 值外)中随机抽取 B 值。 1、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得满分 75 分,评标价比对 ABC 评标基准价,每低 1%减扣的分值为 0.5 分,每高 1%减扣的分值为 0.5 分,偏离不足 1%的,按插入法计算得分, 评分计算过程中的偏离率和分值计算结果均保 | ||
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 ||
2、有效标少于等于 3 家的,不再采用 ABC 评 标基准价办法,采用最低评标价作为评标基准 | ||
价。 | ||
3、评标价指有效投标文件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 ||
特别规定: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 | ||
后,评标基准价不因为质疑、投诉、复审等情形 | ||
而改变(纠正评标委员会计算错误的除外) |
增加: 修正后的报价 | 投标人的报价清单存在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已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和补正后,修正了投标报价的,按修正后的报价作为最终投标报 价。 | |
3.2.5 | 投标人最终得分的计算方法 | 投标人最终得分 W=A+B 中,A:由经济造价评委评分的报价及核定投标单位的信用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B 部分根据评标委员会根据以下方式进行评审计算:由全体技术标评委分别对 B 全部内容赋分并计算出各自 B 总分,投标人最终得分按算术平均值计算,保留两位小数,小数 点第三位四舍五入) |
3.4.1 | 关联标段限制中标项目 数量规定及中标候选人推荐方法 | 见“投标人须知”第 7.1 款 |
其他规定 | ||
项目 | 规定 | |
答辩陈述 | 评标过程中是否要求投标人答辩陈述(参加人员符合评分项目的规定) ☑否。 □是,要求如下: 1.携带证件(原件)和装备:答辩陈述人员携带身份证、 参加答辩陈述; 2.到达时间:招标人在开标会议上明确的到达等候时间(不见面开标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9 款规定),此为答辩陈述最早开始时间,具体开始时间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进度确定; 3.等候地点:招标人在开标会上明确(不见面开标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9 款规定); 4.未按上述要求参加答辩陈述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招标人不再另行 通知有关答辩陈述要求。 | |
澄清通知启动的告知途径、函件载体与传递方式 | 1.启动的告知途径:电话通知 2.评标委员会发出澄清通知的函件载体与传递方式(勾选其一或全选,评标委员会按已经勾选的任意一种进行): ☑纸质载体,传真发送或电话告知当面交接地点(不见面开标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9 款规定)。 □电子形式,在本交易平台上进行。 |
□其他信息化手段: (经监督部门和交易中心认可的形式)。 3.投标人作出答复的函件载体与传递方式,按照澄清通知载明的要求执行 (不见面开标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9 款规定) | |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以后的处理 |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如未否决全部投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中仍有投标人同时具备投标总价比较合理、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内容可行、项目管理机构及主要人员满足需要,可以继续评标。此过程由评标 委员会专题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确定。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同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1)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2)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第 3.7.3 项规定;
(3)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4)联合体投标人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5)只能有一个报价。
(6)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数量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规定;
(7)投标文件的印刷与装订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3.7.5 项规定;
(8)形式评审其他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4)财务状况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5)信誉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6)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7)联合体申请人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8)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9)技术负责人资格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10)委托代理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其中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1)资格评审其他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1)投标范围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2)计划工期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3)工程质量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4)投标有效期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5)投标保证金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3.4 款规定;
(6)权利义务符合第 4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 5 章工程量清单的有关要求;
(8)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 7 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9)响应性评审其他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 分值构成:见招标公告第 7.4 款。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有:
本工程采用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或者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分类分项工程单价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最高限价中的分类分项工程单价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最高投标限价为 21973799.05 元,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75%则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
1.打分
ABC 评标基准价 J=(A×60%+B×20%+C×20%)×K
A=最高投标限价*(100%-下浮率Δ);
B=在规定范围内的评标价除 C 值外的任意一个评标价,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价;
数值。
C=在规定范围内的最低评标价。
规定范围:评标价算术平均值×70%与最高投标限价×30%之和下浮 25%以内的所有评标
注:①下浮系数 K 取值(95%、96%、97%、98%);下浮率Δ取值 7%、8%、9%共 3 个
②Δ值、K 值、B 值的抽取、确定:在不见面开标系统中,由招标人在资格审查结束后随
机抽取。
B 值抽取方式:在规定范围内的任意一个评标价(除 C 值外)中随机抽取 B 值。
2.以经评审的 ABC 评标基准价得最高分(75 分),并以此为基准,确定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评标价比对 ABC 评标基准价,在开标时随机抽取),每低 1%减扣的分值为 0.5 分,每高 1%减扣的分值为 0.5 分,偏离不足 1%的,按插入法计算得分,评分计算过程中的偏离率和分值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3.开标时有效标少于等于 3 家的,不再采用 ABC 评标基准价办法,采用平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
4.评标价指有效投标文件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5、各类抽签值在抽取产生后,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除计算错误外)。
2.2.4 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参照本章评分标准。
3.评标程序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否决其投标: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暇疵;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
针对以上可能导致否决其投标的情形,进一步补充规定如下:
①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或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②投标保证金由非投标单位出具;
③投标保证金票据中的收款单位名称不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其他原因导致接收方银行拒收的;
④投标人名称与投标报名名称不一致;
⑤投标人代表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有效授权委托书的,或授权委托书的签署或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⑥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⑦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投标报价未按规定计算,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涉及关键技术方案、工期、工程质量保证、投标价格、签订合同承诺(含廉政合同)等;
⑧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⑨修改工程量清单的名称或数量的;调整不可竞争费或不可竞争费率的。
⑩投标报价书无报价或投标报价书(投标函)报价与投标价格汇总表不一致的;
○11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可调价内容有可调价说明的;
12投标文件密封没有加盖单位公章的;
○13未书面承诺签订中标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和资金安全合同的;
○14未书面承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16投标人报价中投标总价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总价的或某项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高于相应项目标底综合单价的,含一项高于的;
1○7其他不满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或评标委员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确定为废标的情形。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2.5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3.2.6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子项赋分如偏离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赋分平均值 20%以上的,评标委员会应当组织复核。评分明显偏低(如 60%)或偏高(如 95%),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详细说明理由。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2 条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约定计算投标人最终得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多标段关联项目招标对投标人及项目经理具有限制中标规定的,按照第 2 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执行。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投标文件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投标文件问题澄清函
编号:
评标委员会: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做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
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并应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
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后的 14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图应标明用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 15 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
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
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
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除第 5.2 款、第 6.2 款另有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布发后
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
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工程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得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
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 4.3.7 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
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的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
人应有权根据第 23.1 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
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的约定办理.
5.1.1 除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
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
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
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1.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 28 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改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
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 14 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
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
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 1/2 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构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
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易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的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
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 14 天内批复。
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
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 14 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 11.5 款的约定办理。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在按第 10.1 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
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年 | 月 | 工程预付款 | 完成工作量付款 | 保留金扣留 | 材料款扣除 | 预付款扣还 | 其他 | 应收款 | 累计应收款 |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 3.5 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14 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
知后 7 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12 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21.3
款的约定共同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 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约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约定办理。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监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
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1 发包人应组织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
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
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
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的百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
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
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
工作的单价。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
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
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 价格。F F F
F ⎞ ⎤
0
1
2
3
n
ΔP = P ⎢A + ⎜ B
× t1 + B
× t 2 + B
× t3 + + B
× tn ⎟ −1⎥
⎣ ⎝ F01
F02
F03
F0n ⎠ ⎦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
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 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
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
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
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算。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 28 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止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14 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 30 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
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
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
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
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 30 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 承包应及时完成专项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2 款或第 18.3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
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8.10.2 承包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
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
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
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
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
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
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
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
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
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
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
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 23.4.1 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 14 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 14 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 23.4.2 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 24 条的规定办理。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
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
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2 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人民政府 。
1.1.2.3 承包人: (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
1.1.2.4 项目经理: 。
1.1.2.6 监理人: (填入监理人的名称) 。
1.1.4.3 工期: 90 日历天。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 1 年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 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1)本合同条款中所附合同协议书的格式仅供参考,发包人可以修改和调整。
(2)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之内,承包人提供发包人满意的履约担保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1)用于本合同工程的主要结构施工图应在该项目施工前 14 天提供给承包人,其余图纸分批提供。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般规定“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不少于 4 份。
1.6.3 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在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人民政府 。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占地,范围见招标图纸,在承包人进场前由监 理人组织交接。临时施工道路,堆场、机械、设备占地、生活等临时占地由承包人解决,发包人协助,发生的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由承包人支付。施工单位自行考虑堆场,但必须满足相关规定。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但办理相应证件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并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利(涉及工程造价的签证、施工图纸的变更、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等,详见本工程监理合同)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利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4 承包人除应服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的指示外,特殊情况下亦应服从发包人直接发出的指示,同时发包人应将发出的指示告知监理人。
3.5 商定或确定
3.5.1 本合同条款中需要总监理工程师商定或确定的事项有:如第 15 条的变更、第 16 条价格调整、第 21 条不可抗力、第 23 条索赔等。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1)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除劳务以外,上述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招标人另行招标的除外)须承包人自备或自行采购。
(2)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外,工程竣工验收前或组织各类奖项评审前(若政府组织的工程验收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外),发包人组织工程各类整修、出新,若需承包人配合实施,承包人需满足发包人要求,但费用由发包人支出。
4.1.7 增加:凡是合同段内与已建铁路、公路、航道、管线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航道、管线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工期和安全,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标段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凡是标段内地形复杂、路基需深挖高填、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承包人应合理安排工期以尽可能避开汛期进行水中施工,确保汛期施工的安全和施工质量。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河道阻塞或者影响铁路、公路、航道等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如施工需要对原有道路改线或与原有道路相交、对原有航道通行影响的,承包人应负责与交警、路政、海事、航政、城市建设与管理等部门的协调费用、交通管制维护设施费用等,一并包含在合同价内。
原有道路因工程施工需临时改线的,改线后道路的通行能力与道路标准不得低于原有道路。
对于本标段中与既有道路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施工时应保证施工和交通的安全。承包人应在交叉点实行道路两侧围档施工,在人员密度大、流动大的地段以及其它需要地段也必须采取围挡施工并配备交通指挥人员,以确保
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施工现场应设置交通警示警告标志、洗车池等。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1 承包人应无偿提供由其建设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码头等供发包人、监理人员或发包人许可的其他承包人使用,为监理人及其他承包人提供现场通道、施工场地和空间,并提供稳定的电源、水源接口等必要的施工条件和服务。
2 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工程其他承包人的配合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承包人和工程其他承包人应相互配合,
友好协作,并服从监理人的统一协调。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如:由此而引起的局部临时停工等造成的费用增加)应认为已包括在承包人的合同价格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9 在发包人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前,即使工程已经完工,承包人仍有责任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移交证书签
发后,承包人将已完工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其工程的照管和维护责任也同时移交给发包人;因实际需要承包人继续照管的,可以另行合同补充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相关的费用。
4.1.10 其他义务
(1)对与本合同实施有关的各类验收(如档案、消防、评审、审计、各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上级领导视察及检查工作,第三方检测等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参加,并承担各自的费用。
(2)承包人应配合(仅限于现场)发包人进行与本工程有关的创优活动以及新材料、新工艺的科研试验和各类观
测试验。
(3)承包人须按国家相关规范整理工程档案,建设合格的工地档案室,并确保必要的人员、资金投入,须设立专职档案员,在工程建设期间,为确保工程档案整理的连续性,原则上不得更换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工程结束后移交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 5 套(1 套原件,3 套复印件, 1 套电子文档)给发包人,竣工图需移交原件 6 套(纸质
竣工图 5 套,电子文档 1 套)给发包人,与档案相关的一切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支付。
(4)本工程的质量等级要求为合格。承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按合格工地的建设目标,编制相关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未经批准搭建的临时设施等不予计量支付。施工单位承诺按照文明工地要求,业主将对施工现场进行考核评分。对于现场野蛮施工(不戴安全帽、用电私拉乱接、生活区脏乱差、施工扬尘严重、特殊工种无证上岗、野蛮吊装等)每发现一次,按照 2000 元/人/次扣除违约金。
(5)绿化工程养护管理
(a)绿化所有苗木均应符合苗木清单中各项规格,本工程的绿化养护管理期限为 12 个月。
(b)交接验收确定的日期前六个月内,原则上不允许承包人补种苗木,如未经发包人同意补种(以书面通知为准),将不予以确认。
(c)如确是苗木补种季节,在经发包人许可的情况下,方可补种,但仍需从补种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予以验收,按补种苗木造价(投标单价×补种数量)的 20%作为养护费,由发包人在工程余款中扣除。
(d)如遇不可抗力(台风、暴雨、暴雪等自然灾害)发生后 2 天内,承包人必须会同发包人现场确定补救养护措施,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e)在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注意成品的保护,如非发包人原因造成苗木的损坏、死亡、偷盗等,损失由承包人
承担。
(f)所有完工后土方必须满足图纸地形的标高要求和植物的种植要求,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各种不确定因素,结算时每平方米的土方单价不另行调整。堆坡造型应考虑相关设施的衔接,确保排水部分顺畅。
(6)承包人违反城市长效管理要求,每扣分 1 次,须承担 1 万元/次的违约金。
(7)本工程不得违法转包、分包,如承包人违法转包、分包,一经发现,发包人将立即取消承包人的承包资格,并追究其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8)承包人须依法与劳动用工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并提供合适的生活条件。为便于管理,施工人员宜统一着工装,按工种分色配戴安全帽。项目经理、副经理等管理人员应挂牌上岗,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必须着与其他人员有明显区别的工装上岗。
(9)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廉政合同。
(10)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资金安全合同、安全生产合同。
(11)按照《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苏水办基〔2020〕 13 号),发包人将每笔工程进度款的 10%划拨至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户。如遇当月划拨总额与当月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不符时,由承包人核定后报发包人,发包人按照最终确定的比例向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资金。承包人可根据工程款支付周期、农民工专户资金支付等情况,按月申请农民工工资。经发包人和监理核实后,发包人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支付。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合同价的 2% 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工程完工且承包人未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情形退还。
承包人不得违反规定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若因此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每上访一次,支付违约金 5 万元,且承包人愿意接受相关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和处罚决定。
(1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各类预案等工作。
(13)配合工程竣工后各类审计、评审、报奖等各类工作。
(14)承担本工程由承包人承担的检验费用,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5)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现有交通(陆上、水上)、水利等设施及附近建筑物产生影响,如确需影响,需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施工质量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6)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范围内可能涉及到的半幅施工半幅通车的桥梁、国省干线桥、高速公路桥、铁路桥及其他工程建筑物安全、结构稳定等编制专项方案并加强监测,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7)因征地拆迁和设计变更影响,承包人应因时制宜及时对施工组织和生产要素(工、料、机等)作好调整安排,避免造成停工停机损失。若承包人未及时做好妥善调整和安排,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索赔和补偿。
(18)合同实施期间,如果国家或相关行业颁发新的标准、规范,应采用新的标准或规范,合同价格不因此发
生调整。
(19)工程检查、验收时,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工程检查、验收所必需的条件如船舶、测量仪器设备等,此部分工作作为承包人必须履行的义务,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0)承包人应在获得发包人以及原有堤防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方可拆除原有堤防。
(21)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将临时占地的附着物拆除清理并恢复到原有自然状况、复耕等费用含在相关报价中,不单独计量。
(22)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必须投入足够的专业班组及设备设施,以确保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本工程。
(23)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所列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等人员在合同履行期间必须常驻现场(即:项目经理每周驻现场时间不得少于 5 天、每天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 8 小时;其他人员每周驻现场时
间不得少于 5 天、每天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 8 小时),如未做到,承包人承担 1000 元/人次的违约金,上述人员必须亲自参加每次现场工地例会、专题例会(确有情况无法参加时,应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如未做到,承包人承担 1000 元/人次的违约金。
(24)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所列的项目部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若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承包人属于重大违约。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追究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25)承包人在合同生效后 7 天向监理、项目管理、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和施工总进度计划,监理、项目管理、
发包人在 3 天内予以回复。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经各方确认后,承包人应于 2 天内向各方提供正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
(26)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噪音管理等:承包人自行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施工噪音引起的纠纷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产生的施工噪声超标排放费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垃圾管理:承包人自行办理垃圾弃置许可证,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道路占用:承包人办理占用手续,费用由发包人负责,管理由承包人负责;
(2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照省、市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要求安全文明施工且施工人员进场必须规范着装(包括安全设备、设施)、禁止在非规定地点吸烟、大小便、倒垃圾,违者按施工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办法或制度承担违约金。
(28)施工工地及靠近村庄等位置围档:有条件进行封闭施工的, 须采用围挡封闭;不具备封闭施工条件的,在行人、车辆往来频繁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应当采用定型化的围挡护栏,并在护栏上采用反光标志,确保夜间行人、车辆安全。围挡护栏应经常清洗,破损的应及时更新。交通方案须经交管部门论证认可并保证交通顺畅。相关费用已考虑在合同价中。
(29)承包人要加强工程施工车辆的管理,施工车辆不得无故影响道路交通。不得沿途抛洒弃土。保持路面清洁,车辆出入场内场外道路,均应设专人进行路面保洁;渣土车辆在出入市政道路前必须进行冲洗,避免带泥作业和沿路撒泼滴漏等。承包人负责与交警、城管、市政等有关部门联系。解决在交通线路、道板上布设限速、禁停等标志、标牌,并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安排人员在主要路口疏散汽车、行人交通,其相应手续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0)承包人有责任做好施工现场周边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承包人必须负责修复,若造成恶劣影响的,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承包人应围绕各工期目标组织足够人员、机械设备,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本工程最终目标的实现,施工中加强与周边相关施工项目的协调,应服从发包人、监理统一协调。
(31)如遇中考、高考或其他市重大活动或发包人需要的特别时间段内,可能对施工作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承包人应予无条件服从,并按照有关要求作出必要的配合,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应给予相应的顺延。
(32)承包人应与其他专业承包队伍的施工、发包人指定供应商的供货做好管理、协调、配合工作。承包人必须提供施工进度计划表,并明确各专业施工单位、发包人指定供应商在各区各层各部位的进场施工、供货时间,在经监理、发包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进度安排各专业施工单位、发包人指定供应商进场施工、供货。由于承包人未能及时提供施工条件或配合各专业施工单位、发包人指定供应商进行施工、供货,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33)承包人应充分了解已存在、或潜在的对本项目已完工的隐蔽工程的破坏因素,承包人应采取切实可行的保
护措施,防止本项目已完工程遭到破坏。同时,承包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工程施工对其他市政公用管线已存在的、或潜在的破坏因素,并且承包人及施工人员采取切实的保护措施,防止因本项目工程施工而破坏其他市政公用管线,否则应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若因发包人未提供相关资料造成的损失承包人不承担责任。
(34)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做好规划放线、验线工作,并做好点位引测及保护工作。
(35)现场施工条件和情况由承包人自行勘察,机械设备布置和防护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在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施工场地周围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不得随意取土、弃土;承包人应配合其他专业承包人工作,并无条件服从发包人和监理的协调,为专业发包的工程提供总包管理及配合;如果在现场挖掘土方工作过程中,发现电线、水管管道,或者其他公共设施,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挖掘工作,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或专门机构,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指示,负责修理那些破坏的公共设施,并恢复原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包括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规定由承包人完成并给专业承包人提供配合的工作,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即可安排第三方完成,按实际发生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做到工完场清,工程竣工时清理现场,若因工程现场施工进度及要求需拆除现场临时设施,包括机械设备、材料等设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满足发包人的现场管理要求和时间节点要求。
(36)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因发包人前期手续问题而索赔或消极施工,需积极服从,保证工程按计划进行,若未按发包人要求,违反上述约定,每次由承包人承担 5 万元违约金。
(37)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竣工后的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被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的,每次由承包人承担 5 万元违约金。
(38)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采取有效措施,对已完工程进行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缮。
(39)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参建各方共同制定并确认的现场管理制度。
4.2 履约担保
担保的形式和金额:网上银行汇款、电汇、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或综合保险的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10%。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时应向承包人提供中标合同金额×10%的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在完工结算完成后退还。
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退还,承包人收到履约担保时应同时向发包人递交审定价 3%质保金担
保(形式:网上银行汇款、电汇、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或综合保险的保证担保),质保金担保在缺陷责任期满后 28 天内退还。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项目经理必须常驻现场,每周不少于 5 天,由发包人及监理单位负责考勤,每查到一次不在岗承担违约金 1000 元。发包人及监理召开例会时,项目经理必须参加,不参加例会,承担违约金 1000 元/次。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不提供任何工程设备。但材料与设备的采购需经发包人同意。
5.5 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进场前 7 天向监理人申报相关资料,监理人在收到申报资料后 3 天内完成审批。
(1)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采购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样本,并在材料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初检。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2)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商由承包人自行选择,但须得到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人的认可。未经发包人、项目管理、监理人认可,承包人不得私自将材料(设备)运进现场,更不得将材料用于本工程。材料的供应以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为原则,由承包人自理。具体事宜由承包人与材料供应商在签订的供应合同中明确,供应合同中明确具体品种、数量、标准、规格、型号、尺寸、供应办法、供货地点、下力方式。
(3)发包人、项目管理、监理人对材料供应商的决定或认可并不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质量、工期的责任,也不解除承包人对材料应承担的责任。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或规范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如监理工程师对检验过材料
(设备)表示怀疑时有权随机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材料及与封样不符的材料由监理标识后,三天内运出场外。场内严禁堆放不合格材料和不符材料,过期不处理的不合格材料和不符材料,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
(5)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卸力指定位置后,由设计方、发包人、监理方及承包人共同参与验收通过后办理交接手续。承包人保证所供材料达到设计方、发包人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发包人立即退货并对退货部分不予支付任何款项。
(6)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使用代用材料对本工程质量、成本、进度等方面的影响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项目管理、发包人批准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代用材料的质量和使用代用材料引起的不良结果的责任。
(7)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器材、设备按规范进行检查,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器材、设备用于工程。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及招投标过程中确定的材料品种、品牌、规格、型号进行使用,严禁擅自更改,若发现有材料品种、品牌、规格、型号不符合上述要求,或采用假冒伪劣产品,每一项承担违约金 1 万元,并要求无条件更换,同时承担相关责任。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器材、设备用于工程的情况,相关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8)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或“专业工程暂估价”)发包人保留甲供、甲定乙供(或另
行专业分包)的权力。
(9)施工中如承包人遇材料因实际情况需要变更的,须经发包人、监理人、使用人同意,以不降低工程品质为前提,材料变更应在招标文件选定的品牌、规格范围内,价格不予调整。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但由此发生
的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7.交通运输
7.3 场外交通
应考虑实际施工情况,场内、场外等临时用道路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承包人应加强车辆管理,严禁使用无证、报废车辆上路,严禁超载运输,遵守当地交通规则,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和费用。
(2)承包人所用车辆载重应符合所经道路要求,严禁超载;对农村机耕道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限载,凡因承包人载重车辆导致的道路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发包人有权根据交通部门提供的修复预算从承包的合同款项中优先扣除,直至修复验收合格。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在监理人发出进场通知 7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在施工区外围(不受施工影响)埋设永久性水准测量标志,及加强监测,要求至少每三个月复测一次,并做好施工期保护,确保在工程移交时完好,并列入工程竣工移交范围。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扬尘控制。因扬尘问题被通报罚款的,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按规范要求执行。
9.1.2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须针对周边情况做好防尘降噪工作,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噪声、污水、扬尘管控、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2)承包人须做好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在施工过程中应完善文明施工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承担施工及场地内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根据需要负责施工现场围护、看守和护卫等,承包人在进场前要制订对人员、机械设备的操作、安全用电及消防等各方面的安全制度,增强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禁止无关单位车辆、人员出入工地。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3)施工过程中如因质量、安全文明、扬尘管控或环境保护等问题而遭受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批评或开具处罚通知单,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除立即整改外,还应承担 10000 元
/次的违约金。由于承包人原因在质量、安全、工资支付等方面受到媒体曝光或被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给本工程或发包人带来负面影响的,每次由承包人承担 5 万元违约金。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对监理提出的质量、安全文明
或环境保护的整改要求,承包人 48 小时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然无法满足要求时,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承担 5000
元/天的违约金。如承包人拒不执行发包人和监理指令的,承包人将按 5 万元/次承担违约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在开工后 14 天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内容目标,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为加强安全管理,发包人将根据工程实际,组织一个由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监督和协调工地的施工安全,承包人应予以配合。
9.3 治安保卫
9.3.1 承包人进驻现场后,应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协商,在现场联合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或项目经理部成立警卫室,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9.3.3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14 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和发包人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0.1.1 承包人在开工后 7 天内报送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说明,监理人应在7 天内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以确定合同进度计划,应配合上级主部门做好年度、月度、每周、每日计划进度报表的编报。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 100 mm 的雨日超过 3 天;
(2)10 级及以上台风经过本工程引起的灾害;
(3)日气温超过 37 ℃的高温大于 10 天;
(4)日气温低于 -8 ℃的高温大于 10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
(6)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2023 年 05 月 30 日前必须具备灌排条件,2023 年 07 月 06 日全部工程完工且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如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中规定的施工期完成本工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监理工程师的超期服务费。工期每拖延一天的违约金是以合同总价的 0.02%来计算;当违约金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 2%时,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或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并采取赶工措施,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监理工程师的超期服务费另行协商。
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监理人有权认为本标段的进度过慢。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 。
11.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7.7 本工程质量等级标准:合格。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4 通用合同条款 14.1.4“水泥、钢材等”修改为“包括但不限于土方、水泥、钢材、黄砂、碎石等进场前必须经检测。”
14.1.6 通用合同条款 14.1.6 “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为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砂浆和回填土。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5.3.1 变更的提出
(1)变更的提出。项目建设单位会同规划、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等单位现场勘查,提出明确的书面变更方案报告。
(2)变更的审批。未获得批准文件的任何变更都是非法的和无效的变更。
15.3.2 变更估价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签署是否采纳变更报价的意见后报送业主、跟踪审计方进行审查、分别签署变更估计意见返回给承包方,各方的变更估计意见存在重大分歧时,由业主召集各方共同商定结果,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3 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投标的综合单价结算;投标报价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可参照原投 标书中类似项目价格组成同口径进行结算。投标报价中无适用或类似综合单价的,结算原则为:由承包人依据《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0 版《江苏省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14《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等相应计价规范及文件编制综合单价,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当期信息指导除税价(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价格的确定以跟审单位询价各参建方确认后确定);根据上述要求编制综合单价并按承包人工程投标报价(扣除暂列金额及相应的规费税金)/对应招标控制价(扣除暂列金额及相应的规费税金)同比例优惠让利。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按照《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苏水基【2021】12 号)文执行,商品砼参照执行。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的 10%,分 1 次支付给承包人。
(2)预付款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的 50%和相应农民工工资。
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 14 天内予以支付。
其中预付款总额的 20%划入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50%之前不予扣回;当累计达到签约合同价 50%时,从最近一期工程进度款中扣回预付款 50%的金额,当累计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80%时,扣回剩余预付款金额。
17.3 工程进度付款(由招标人视具体情况增加此约定条款)
(1)发包人仅对监理人复核施工质量等级合格及以上且相关的质量评定资料完备的工程项目内容经跟踪审计确认后的数额按月进行支付,不合格工程及质量评定资料不完备的不予支付。承包人申报工程计量时应以批准的项目划分,按单元工程作为最小的计量单位(未列入项目划分的临时工程除外)进行申报,未纳入工程质量评定的项目除外。
(2)结算经发包人、审计审定后付至审定金额的 100%;待工程完工退还履约担保后,承包人提供工程结算审定总价 3%的质保金担保(形式:网上银行汇款、电汇、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或综合保险的保证担保),待保修期满后退还。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竣工审定价的 3 %。
担保形式:网上银行汇款、电汇、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或综合保险的保证担保。
17.4.2 农民工工资管理
承包人应按根据《保障农民工资支付条例》和《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苏水办基〔2020〕13 号)执行。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6 份。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6 份,并提供经监理人审核过的电子文档 1 份。
17.7 竣工审计
17.7.1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7.7.2 关于结算审核费:本工程结算经监理、审计单位审定后,结算审计核减率超过 10%(含 10%),超过部分的结算审计费由承包人承担,并由发包人在结算款中扣除。
18.竣工验收(验收)
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 颁发合同完工证书之日起 。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费率投标人自行调查测算,保额为工程中标合同价,保险期限为工程合同工期(其中按照常人社发【2015】145 号文规定,施工企业必须按工程总造价的 0.6‰缴纳工伤保险。)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按照《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保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的通知》(常人社发〔2018〕132 号)规定:建设施工企业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
《工作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难以按缴费工资参保缴费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元优先参加工作保险。施工企业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发票,向建设单位申报费用。”
20.3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根据工程和自身的情况自主确定是否投保,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承包人投保与否,并不免除其应负的在其管辖区内及其毗邻带发生的第三者人员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费用应包括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费用。
20.5 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1)承包人应为其进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此项费用不单独列项,含在相应的单价中;(2)承包单位应该按照《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由承包人自行调查,期限为工程施工期。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开工通知后的 28 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
21.不可抗力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若因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政策性变化等特殊原因,造成本工程停建或缓建时,发包人只对已发生的工程量负责,根据已发生的工程量与中标人办理结算,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7)因承包人发生施工力量不足(尤其是主要管理人员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无法按投标承诺履行职责或主要机械设备低于投标承诺水平)、施工进度滞后或施工质量低劣等违约现象,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书面警告无效后,由监理人报请发包人批准,可终止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减少承包人承担的工程范围,对收回部分的工程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实施。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 补充条款:
25.1 由于模板限制,若合同条款与补充条款不一致,以补充条款为准。
25.2 本工程不得违法转包、分包,如承包人违法转包、分包,一经发现,发包人将立即取消承包人的承包资格,并追究其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25.3 本工程合同条款一律以打印为准,手写或涂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