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註冊的持牌法團,並獲發牌經營第一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其中央編碼為 ACI151 以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交易所參與者,其參與者編號為 B01511)。
戶口號碼 :
現 金 客 戶 協 議 書
介於
達 利 證 券 有 限 公 司
及
現金客戶協議書
致: 達利證券有限公司
九龍彌敦道 608 號總統商業大廈 18 樓全層
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註冊的持牌法團,並獲發牌經營第一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其中央編碼為 ACI151 以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交易所參與者,其參與者編號為 B01511)。
本 人 / x 等 ( 請 填 寫 姓 名 / 名 稱 及 地 址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茲要求 閣下根據下列條款及條件為本人/吾等運作一個現金證券買賣戶口(「戶口」):
1. 戶口
1.1 本人/吾等確認「開戶資料表格」所載資料均屬完整及正確。倘該等資料及在此協議書的資料包括本人/吾等之姓名及地址,有任何重大變更,本人/吾等承諾通知 閣下。本人/x等特此授權 閣下對本人/x等的信用進行查詢,以核實上述表格所載資料。
1.2 閣下將會對本人/吾等戶口的有關資料予以保密,但 閣下可以根據聯交所及證監會的規定或應其要求,將該等資料提供予聯交所及證監會。
1.3 本人/x等同意接受及受不時可由 閣下修改或增補的載於此協議書的條款及細則(「本協議」或「協議」)所約束。除非 閣下另有明確的書面協議,否則本協議的條款及細則適用於 閣下向本人/x等提供的服務及便利。如果本人/x等與 閣下進行或繼續與 閣下進行交易,這將會構成本人/x等接納 閣下的條款(有關條款將成為 閣下與本人/x等的協議的一部份) 及構成為本人/x等與 閣下間的一份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本協議將會取代及排除本人/x等與 閣下就本協議的標的事宜而先前達成的任何業務條款。
2. 法例及規則
閣下按本人/x等的指示而於創業板及/或於主板進行的一切證券交易(「交易」),須根據適用於 閣下的一切法例、規則和監管指示的規定而進行。這方面的規定包括聯交所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中央結算公司」)的規則。 閣下根據該等法例、規則及指示而採取的所有行動均對本人/吾等具有約束力。
3. 交易
3.1 除 閣下(在有關交易的成交單或其他合約單據內)註明以自己本身名義進行交易外, 閣下將以本人/x等的代理人身份進行交易。
3.2 倘沽盤是有關非由本人/吾等擁有的證券,即涉及賣空交易,本人/吾等將會預早通知 閣下。
3.3 本人/吾等會就所有交易支付 閣下通知本人/x等的佣金和收費,繳付聯交所徵收的適用徵費,並繳納所有有關的印花稅。當該等費用到期繳交時 閣下可以從戶口中扣除該等佣金、收費、徵費及稅項。
3.4 就每一宗交易,除另有協議外或除非 閣下已代本人/吾等持有現金或證券供交易交收之用,否則本人/吾等將會在 閣下就該項交易通知本人/吾等的期限之前
(a) 向 閣下交付可即時動用的資金或可以交付的證券,或
(b) 以其他方式確保 閣下收到此等資金或證券。
倘本人/x等未能這樣做,在不用知會本人/吾等的情形下, 閣下可以
(i) (如屬買入交易)出售買入的證券;及
(ii) (如屬賣出交易)借入及/或買入證券以進行交易的交收。
3.5 本人/x等將會負擔及彌補 閣下因本人/x等未能進行交收而引起的任何損失及開支。
3.6 本人/x等同意就所有逾期未付款項(包括對本人/吾等裁定的欠付債務所引起的利息),按 閣下不時通知本人/x等的利率及其他條款支付利息。或如果 閣下沒有作出上述的知會,本人/x等的港元債項利息將會按照(i) 香港匯豐銀行所報的最優惠貸款利率加10或(ii) 香港銀行同業隔夜拆息加10的年息率計息 (以較高者為準)。
3.7 就買入交易而言,倘賣方經紀未能於交收日內交付證券,導致 閣下須買入證券進行交收,本人/吾等毋須為買入該等證券的費用向 閣下負責,但無損本人/吾等就原本買入交易所欠 閣下之款項。
3.8 本人/吾等授權 閣下,以逐一客戶為基礎,從本人/吾等收取的款項與應向本人/吾等支付的款項互相抵銷,該等款項是因本人/吾等以銀貨兩訖形式買賣證券而應產生的。本人/x等亦授權 閣下為清償本人/吾等應支付予 閣下的款項而處置為本人/x等持有的證券。
4 交 易 慣 例
4.1 因應市場慣例,適用規例及公平對待所有客戶的前提下, 閣下可決定執行本人/x等買賣盤的先後次序。
4.2 閣下不用預先知會本人/吾等可以合併執行本人/吾等及其他買賣盤。這樣可能引致一個比個別執行本人/吾等買賣盤的價錢較好或較差。當沒有足夠股票來滿足合併的買賣盤時,因應市場慣例及公平對待所有客戶的前提下,交易將會在客戶間分配。
4.3 閣下並不會因通訊設施之機能失常,故障或毀壞或其他閣下不能控制之延誤或損失,而負責買賣盤傳遞的
延誤或損失。
4.4 由於外界的實質約束及股票價格的快速改變, 閣下可能不能完全執行本人/x等在特定時間下「以最佳」或「以市價」的買賣盤,但本人/吾等仍同意受制於該等執行。
4.5 閣下可能用錄音帶或其他電子方式,對與客戶之對話進行錄音,以查証客戶指示之資料及其他事項。本人
/x等同意該等電話錄音。
5 電 子 交 易
5 . 1 閣下可提供電子交易設施及服務(合稱「電子交易服務」)及此服務是在本協議書及其他不時由 閣下指定的條款及條件下提供。
5.2 當使用電子交易服務,本人/x等保証本人/x等為惟一密碼(表示密語,個人身份號碼,使用者身份編號或其他通知本人/吾等以進行電子交易服務的密碼)的授權人仕及本人/吾等負責以密碼所發出的所有指示及所有交易。本人/x等承諾小心使用密碼及不會透露此密碼予第三者。
5.3 當本人/吾等於網上開客戶戶口時,除於網上填寫及寄回客戶協議書,開戶資料表格及其他所須文件外,本人/吾等同意把已填寫及簽名的以上文件交回 閣下。
5.4 閣下不會視為已收到本人/吾等的指示或執行本人/x等的買賣盤除非及直至本人/x等收到 閣下之通知或執行買賣盤之確認書。本人/x等如未收到有關本人/x等買賣盤之通知,或本人/吾等收到不屬於本人/吾等指示的交易通知,或本人/吾等知悉有其他未授權人仕使用密碼,本人/吾等同意立即通知 閣下。
5.5 閣下提供之電子交易服務乃給予本人/x等發出指示或獲取關於本人/吾等戶口資料的額外一種方法。本人/x等也可以直接與 閣下的營業代表聯絡。如果本人/x等利用電子交易服務與 閣下聯絡時遇到困難,本人/x等可使用其他方法與 閣下聯絡及通知 閣下所遇到的困難。
5.6 在電子交易服務所提供的資料祇是參考性質,及以「就是這樣」,「就是這樣提供」的基礎, 閣下並不保證其資料的時間性,次序,準確性,適合性或完整性。對該等資料 閣下並不表示或暗示保証(包括但不限於商品性的保証,特定使用的合適性)。本人/x等明白如果本人/x等倚賴該等資料,此乃本人/x等之冒險行為。
5.7 雖然本協議書所載之條文,當本人/x等是使用電子交易的服務的客戶,在執行買賣盤後,本人/x等同意閣下把交易確認書用電子郵遞給予本人/x等以代替印刷確認書。在 閣下把該資料過賬以後,本人/吾等立即可使用密碼在互聯網中自由查看該等資料,本人/吾等將列印該等確認書以維持本人/吾等所需之紀錄。之後, 閣下將以郵遞或其他共同同意的方式,給本人/x等定期結算單以總結本人/吾等戶口之交易。
5.8 在互聯網上進行交易,可能發生網上線路壅塞引起通訊干擾、傳遞中斷、傳遞延誤,或由於互聯網公司性質引起的數據傳遞錯誤。本人/吾等承認,由於不能預見的線路壅塞及其他理由,互聯網本身是一種不可靠的通訊工具,而這種不可靠是 閣下無法控制的。本人/x等亦承認,由於上述不可靠性,數據傳遞和「指示」及其他資訊的接收可能發生時間滯後或耽誤,從而耽誤「指示」時的執行及/或導致執行「指示」時的價格有別於發出「指示」時的通用價格。本人/x等亦承認和同意,通常不可能在「指示」發出之後取消「指示」。
6. 證 券 的 持 有
6.1 為本人/吾等購買的證券將會交付給本人/吾等(或如本人/吾等所指示) ,但
(a) 該等證券須已全數付清代價﹔及
(b) 該等證券並沒有受到任何留置權約束,及/或並非由 閣下持有作為抵押品。
6.2 由 閣下寄存妥為保管的任何證券, 閣下可以酌情決定:
(a)(如屬可註冊證券)以本人/吾等的名義或以 閣下的代理人名義註冊;或
(b) 存放於 閣下的往來銀行或提供文件保管設施的任何其他機構妥為保管。如屬香港的證券,該機構應為證監會認可的提供保管服務機構。
6.3 閣下將不會向本人/x等交還本人/吾等原先所交付或存放的證券,而只會向本人/吾等付還同一類別、面值、名義數額及等級的證券。
6.4 倘證券未以本人/x等的名義註冊, 閣下於收到該等證券所獲派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利益時,須按本人/x等與 閣下的協議記入本人/x等的戶口或支付予或轉賬予本人/吾等。倘該等證券屬於 閣下代客戶持有較大數量的同一證券的一部份,本人/吾等有權按本人/吾等所佔的比例獲得該等證券的利益。
6.5 本人/x等並無根據 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 規則以書面授權 閣下:
(a) 依據證券借貸協議運用任何本人/吾等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b) 將任何有關證券抵押品存放於認可財務機構,作為提供予 閣下的財務通融的抵押品﹔或
(c) 將任何有關證券抵押品存放於認可結算所或另一獲發牌或獲註冊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作為解除 閣下在交收上的義務和清償 閣下在交收上的法律責任的抵押品。
7. 代本人/x等保管的現金
7.1 代本人/吾等保管的現金須依照適用法律不時的規定,存放於一家持牌銀行所開立的一個客戶信託賬戶內
(此等現金不包括 閣下就交易取得,而且須為交收而轉付或轉付予本人/吾等的現金)。
7.2 本人/x等同意 閣下可為具本身的益處保留任何及所有由於在該信託賬戶保留代本人/x等持有的任何現金所衍生的利息。
8. 風險披露聲明書
當簽署此協議書時,本人/吾等將簽署及確認附上此協議書之風險披露聲明書。此風險披露聲明書將成為此協議書的一部份。
9 聲明,保證及承諾
9.1 本人/x等保證,聲明及承諾:
(a) 本人/吾等是以主事人身份簽署,及並不是代其他人仕買賣(除已通知 閣下及明確地得到 閣下之書面同意外);
(b) 開戶資料表格所載資料均屬完整及正確;
(c) 本人/吾等是本人/吾等戶口的證券的實質擁有者,本人/吾等戶口的證券是沒有留置權,抵押或產權
負擔;
(d) 本人/x等是發出指示的最終負責人及本人/吾等戶口上是每項交易的最終實質擁有者(除有其他人仕或個體在開戶資料表格中已披露或在其他給 閣下的通知已披露外);
(e) 本人/x等有足夠的能力及授權以訂立此協議書及履行本人/x等在此協議書的責任,及假如本人/x等為法團客戶,本人/x等已得到由股東及董事所給予的同意及已採取所需的行動以讓本人/x等能訂立此協議書及履行此協議書的責任;及
(f) 在未得 閣下的書面同意之前,本人/吾等不會抵押、質押,或允許本人/吾等的帳戶中的證券或款項存有任何抵押或質押,或就該等證券或款項授予一項選擇或看來是授予選擇權。
9.2 以上的xx及保證將會視作為在替本人/x等或代表本人/吾等進行每宗買賣或交易或向本人/x等提供任何服務之前已再次重複作出。
9.3 如果就本人/吾等的帳戶任何某宗交易而言,本人/吾等並非是最初負責發出該宗交易的指示的人士或實體 (不論是否為法律實體) 或並非會從該宗交易取得商業或經濟利益及/或承擔其商業或經濟風險的人士或實體(不論是否為法律實體) ,本人/吾等承諾及同意於發出該指示給予 閣下之前,本人/吾等會向 閣下披露該人士或實體的身份、地址及聯絡與其他詳情。本人/x等亦承諾及同意會在 閣下作出書面要求的兩個營業日之內,直接向有關的交易所、政府機構或監管機構等披露該等資料。即使根據本協議書所作的任何合約終止行動出現,本人/x等作出的該等承諾及同意將仍然有效。
9.4 如果本人/x等是作為任何集合投資計劃、全權委托帳戶或信託的投資經理,而如果本人/x等在任何交易的投資酌情權遭推翻,本人/x等同意會於向本人/吾等發出有關交易的指示前,通知 閣下有關事實及提供推翻本人/吾等的投資酌情權的人士的身份及聯絡與其他詳情。本人/x等亦承諾及同意會在 閣下作出書面要求的兩個營業日之內,直接向有關的交易所、政府機構或監管機構等披露該等資料。即使根據本協議所作的任何合約終止行動出現,本人/x等作出的該等承諾及同意將仍然有效。
10 失 責
10.1 如果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本人/吾等欠 閣下的所有款項包括利息將會在無需任何通知或要求下即時到期及需要清還﹕
(a) 如果 閣下認為本人/x等已經違反本協議的任何主要條款,或本人/x等與 閣下的交易中本人/x等出現失責﹔
(b) 本人/x等向 閣下作出的任何xx、保證或承諾在作出時在要項上已屬不正確或在其後在要項上變成不正確﹔
(c) 為遵守任何有關交易所或結算所的規則或規例﹔
(d) 當本人/x等去世或被宣佈失去能力或本人/吾等本身或有人向本人/x等作出破產或清盤呈請,或就本人/吾等的自願或強制清盤已作出命令或已通過議案,或已召開會議一番議一項指稱本人/吾等應予以清盤的議案﹔或
(e) 有人向本人/x等在 閣下的帳戶發出財物扣押令或類似的命令﹔
及當在出現以上任何一種情況, 閣下將會擁有絕對酌情權,無需給予通知或要求及在不會影響其擁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方法的情況下,即時﹕
(i) 將 閣下所持有屬於本人/吾等的財產的全部或部份,以其最終決定的方式及條款加以出售式或變現,並將所得的淨款項(扣除有關費用、開支及成本後) 用以履行本人/吾等對 閣下應盡的義務或償還本人/吾等欠 閣下的欠債;
(ii) 閣下可在任何一個或多個時候把 閣下保有的本人/吾等全部或任何戶口(包括此戶口)以及本人/吾等所欠 閣下的全部或任何債項加以合併,把本人/吾等不時有權享用的貸方結餘(不論這是「戶口」或其他戶口的結餘,包括一切存款,不論是否到期,不論是否需要發出通知,並可屬於任何貨幣)用來清償本人/吾等所欠 閣下的任何種類的全部或任何債項(不論屬於「戶口」或其他戶口,亦不論這些債項是實際或或有的,現時或將來的,主要或附屬的,個別或共同的)。
(iii) 取消任何仍未執行的證券買賣盤;
(iv) 將本人/吾等帳戶中的證券長倉的全部或部份出售;
(v) 買入證券以填補本人/吾等帳戶中的全部或部份證券短倉;及/或
(vi) 行使其在本協議之下的任何權利。
11 終 止
11.1 任何一方可隨時給予對方不少於一個月的書面預先通知後,終止本協議。但若本人/x等違反或不遵守本協議的條款,則 閣下可於無須通知的情況下,立即終止本協議。任何終止行動將不影響該終止行動前的任何交易或損害或影響任何一方於終止行動前的任何權利、權力、責任及義務。
11.2 在終止本協議後,本人/x等將要即時向 閣下付還任何及所有到期或未清繳欠款。另外,任何從前同意提供給本人/x等任何戶口內任何給存款項的利息,將於本協議終止時立刻停止。
11.3 如果在終止本協議後本人/x等的帳戶有任何款項或證券結餘,本人/x等同意在終止日期起計的 7 日之內提取該等結餘。如果本人/x等沒有這樣做,本人/x等同意 閣下可代表本人/吾等及於 閣下無須負責任何損失或後果的情況下在市場上或以 閣下合理地決定的方式及時間與價格出售或處理有關證券,並將代表著任何出售所得淨額及本人/吾等帳戶的款項結餘以支票方式寄給本人/x等,有關風險則由本人/x等承擔。
12. 一般規定
12.1 所有本人/吾等戶口內的證券均受制於 閣下的全面留置權,以確保本人/x等履行對 閣下代本人/吾等買賣證券而產生的責任。
12.2 倘 閣下沒有依照本協議書的規定履行對本人/x等的責任,本人/x等有權向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成立的賠償基金索償,惟須受賠償基金不時的條款制約。
12.3 閣下以接受此協議書及xxx在此協議書上的資料有重大改變, 閣下通知本人/x等包括:
(a) 閣下的業務的全名和地址,包括 閣下的註冊身份及CE編號;
(b) 說明向客戶提供或客戶可使用的服務;
(c) 說明客戶向 閣下須支付的任何酬勞(及其支付基準),例如佣金、經紀費及其他費用及收費;
(d) 如果會向本人/x等提供保證金融資或賣空服務,應載有計算保證金的詳細規定、利息費用、追繳 保證金的規定及在什麼情況下 閣下可無需本人/吾等的同意而將本人/x等的持倉出售或平倉。
12.4 本人/x等確認本人/x等已詳閱並同意本協議書的條款,而且該等條款已經以本人/x等明白的語言向本人解釋。
12.5 本協議書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且可以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執行。
12.6 本人/x等接受及受制於此協議書的條文,及不時的修改或補充。假如本人/x等與 閣下經營或持續經營業務,則代表本人吾等接受 閣下與本人/吾等簽署的此協議書及形成本人/x等與 閣下有法律約束的合約。此協議書替代及摒除以前本人/x等曾與 閣下簽署過的協議書。
12.7 此協議書並不會除去,摒除或限制本人/吾等之權利或 閣下在法律或證監會及聯交所的條例或準則。如任何條款被發現違反證監會及聯交所的條例或準則,該條款則被視為從此協議書摒除,但並不妨礙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及約束性。
12.8 任何一方可事先給予對方書面通知以結束此協議書,但在結束前的任何權利及已發生的負債並不受影響。
13 通 知 及 通 訊
13.1 任何由 閣下給予本人/x等的通知及通訊,將視為收到:
(a) 如果以信件,則以人手交予本人/吾等,或如果以預付郵件寄出,假如本人/x等在香港的話,則在
兩天內,或假如本人/x等並不在香港,則在五天內;及
(b) 如果以電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渠道,則以發出信息或本人/吾等能取用時。
13.2 任何由本人/x等發出的通知及通訊,風險由本人/x等承擔,在 閣下收到時才生效。
13.3 本人/x等明確同意 閣下可用電子渠道或設施與本人/吾等通訊或給予本人/吾等通知。
特此見證此協議書於前述之年月日訂立。
由〔客戶名稱/姓名〕
簽 署 )
)
見 證 人 ) ˍˍˍˍˍˍˍˍˍˍˍ
授權簽名/公司印章
ˍˍˍˍˍˍˍˍˍˍˍ
〔見證人簽名〕
見證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 達 利 證 券 有 限 公 司 )
)
確 認 及 接 受 ) ˍˍˍˍˍˍˍˍˍˍˍ
授權簽名/公司印章
附註:
(1) 如開戶文件並非在 閣下的僱員面前簽立
(a) 則此協議書的簽立,及有關的身份証明文件(見以下(2))的見證,應由其他註冊人士、太平紳士或專業人
士例如銀行分行經理、執業會計師、律師或公證人加以驗證﹔或
(b) 客戶於遞交協議書時,一併附上由客戶在香港持牌銀行開立的帳戶所簽發的港幣 10,000 元的支票(支票上必須載有客戶名稱及其簽名須與此協議書上的簽名相同)予 閣下。 閣下將有關支票兌現後,將簽發等值之銀行支票,於客戶帳戶生效後三日內,把支票寄回予客戶。
(2) 為確認客戶之真確性,請提供客戶之香港身份証或護照副本或其它身份證明文件,及提供住址證明(如水、
電費單) 。
(3) 如此協議書上有任何刪除或修改,須由全體戶口持有人/合夥人簽署。
風險披露聲明書
證券交易的風險
證券價格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
客戶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投資者。
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
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假如客戶對本風險披露聲明書的內容或創業板巿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股份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假如客戶向持牌人或註冊人提供授權書,允許他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那麼客戶便須儘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客戶帳戶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註冊人士的聲明
我 [註冊人之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聲明我經已於 達利證券有限公司 提供由客戶自行選擇的語言(中文或英文)之風險披露聲明書;及我經已邀請客戶參閱風險披露聲明書,提出問題及如果客戶需要的話,聽取獨立意見。
[註冊人士之姓名/職務] [註冊人士之 CE 編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註冊人簽署
日期:
客戶的確認
我 [客戶之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確認我經已於 達利證券有限公司 提供由我自行選擇的語言
(中文或英文)之風險披露聲明書;及我經已被邀請參閱風險披露聲明書,提出問題及如果我需要的話,
聽取獨立意見。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客 戶 / 授 權 人 簽 署 簽 署 公 司 印 章
日期:
收集個人資料的說明
隨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已於 1996 年 12 月 20 日起生效,違利證券有限公司﹝「本公司」﹞擬定此說明以協助
閣下瞭解在提供個人資料予本公司時的權利及責任,及本公司將會如何使用或處理該等資料的方式。
1 本公司不時要求客戶提供個人資料,那些資料有助於客戶在本公司開設,成立,運作及持續其戶口作為證券買賣,期貨買賣,投資管理及意見提供,提供信貸安排或其他財務意見或投資資詢服務。
2 倘若客戶未能提供所需的個人資料會影響客戶在本公司開設,成立,運作及持續其戶口及提供有關服務。
3 並且,向客戶收集個人資料乃通過本公司進行交易之一般程序,例如,當客戶提取支票或存入款項予本公司時。
4 客戶資料可能用作以下目的:
(a) 日常戶口之運作及其他有關設施之提供﹔
(b) 信用查核以確定客戶之財政狀況,批核信貸額,審查按揭水平或成數﹔
(c) 確定投資策略及/或客戶風險之可接受水平﹔
(d) 設計客戶之財務服務或有關商品﹔
(e) 推廣財務服務或有關商品﹔
(f) 確保持續值得信貸﹔
(g) 確定借予或欠客戶之數額﹔
(h) 收回客戶所欠之款項及為客戶責任提供抵押之款項﹔
(i) 符合對本公司具約束力法律之要求,作出披露﹔及
(j) 有關之目的。
5 本公司會對客戶之資料保密,唯本公司可能提供資料予﹕
(a) 提供行政,通訊,電腦,付款或結算或其他服務予本公司作業務上運作的代理人,承辦商或第三者﹔
(b) 已承諾對資料有保密責任的其他人仕包括達利證券有限公司的成員﹔
(c) 本公司的實際或建議的承讓人,參與者或次參與者或承轉人。
6 根據條例,任何人仕﹕
(a) 有權查詢公司是否持有其資料及有權查閱其資料﹔
(b) 有權要求本公司更正任何有關該人仕之不正確資料﹔
(c) 有權查明本公司對資料處理的措施及手法,及本公司知會所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
7 根據條例,本公司對客戶查閱資料的要求,有權收取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