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於網路平臺如:Facebook、Twitter、YouTube、Line、IG、部落格及相似之平臺)披露、 散佈或公開(不論以印刷、廣播或數位形式包含網路為之)本合約之任一及相關內容、或任何與本活動之籌畫、執行等過程相關之一切事項或創作(包含但不限於甲乙雙方之合作關 係或合作內容)。乙方亦保證不向媒體或第三人提供與本專案或本合約有關之任何不利訊息或為任何不利之評論。若有違反,乙方應賠償甲方本合約價金總額3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文化內容策進院
未來內容產業培育與轉型輔導專業服務勞務採購案
(案號111030201)
契約書草案
文化內容策進院(以下簡稱甲方)委請○○○(以下簡稱乙方)進行「未來內容產業培育與轉型輔導專業服務勞務採購案」,甲乙雙方特訂定本設計服務合約(下稱「本合約」),雙方同意並遵守以下條款:
合約標的
乙方於本合約期間內,依甲方說明及需求(包括但不限於需求說明書,附件1),及乙方提送並經甲方審核通過之服務建議書(附件2)等相關文件,完成甲方指定之工作項目,並應符合甲方之需求。
乙方應針對本合約標的(包括但不限於設計圖樣、理念文字介紹等)與甲方進行充分討論,並經甲方確認後執行之。若甲方於工作過程中認為內容有修正必要時,得於本案履約期間內指示乙方修改,乙方並應配合。
乙方應依甲方要求之時程交付本合約標的之成果予甲方,以利甲方使用。
合約期間
合約期間自決標日起111年9月30日止。
乙方有責任遵守本專案之進度,並確實達成之。
合約價金及付款
分期給付:本合約價金共分3期給付,各期付款條件如下:
第一期款:乙方於本合約簽訂後15個工作日內檢送詳細執行進度、作業期程等相關文件並開立合法憑證予甲方,經甲方審查通過後,撥付本合約價金總額30% ,計○○○元整(含稅)。
第二期款:乙方應於111年6月30日前,檢送期中報告書一式3份予甲方(含電子檔)。報告內容應包含但不限下列項目:作業期程、辦理進度、執行情形與說明等相關資料,經甲方審核通過後,通知乙方檢具第2期款發票(或收據)撥付款項,支付本合約價金總額40%,計○○○元整(含稅)。
第三期款:乙方應於111年9月30日前完成本合約標的,並檢送本案成果報告書一式3份(含電子檔)、及授權同意書等相關文件予甲方,經甲方書面驗收通過後,通知乙方檢具第3期款之發票(或收據)撥付餘額,支付本合約價金總額30%,計○○○元整(含稅)。
甲方辦理審核及付款程序,如發現乙方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甲方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澄清或補正資料送達甲方之次日重新起算。
乙方履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本合約價金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落後預定進度達10個工作日以上者。
甲方發現本合約標的瑕疵並經通知期限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未履行本合約標的,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仍未履行者。
驗收
乙方應甲方規定期間如期交付完成之工作成果,並通知甲方進行各工作項目驗收。倘乙方交付之工作成果不符合甲方之要求時,乙方應配合甲方要求修改,並應於接獲甲方通知之補正期限內全數修改完畢,並通知甲方重行前述驗收程序,至驗收合格為止。
如乙方未於前項期限內完成修改、或驗收3次後仍未合格者,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約,或委由第三人改正。因此所生之費用,甲方得直接自應付乙方報酬中予以扣除,如仍有不足,甲方得向乙方請求。
遲延履約
x合約之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按逾期日數(以日曆日計),每日依合約價金總額1‰計。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合約終止或解除者,逾期違約金應計算至終止或解除合約之日止。雙方並同意逾期違約金之支付,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
本合約任一方對於因天災、地變、戰爭、政府禁令或其他非能合理控制之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履行本合約時,不負遲延或違約之責任,並應立即以書面通知他方,以尋求及協商後續因應方案。
智慧財產權
乙方依本合約所完成之一切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於設計圖、稿件、檔案等),其所有權及智慧財產權歸屬甲方(包括但不限於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商標權、專利權及營業秘密等),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形式或目的侵害之;亦不得未經甲方同意而使用或改作為其它衍生創作,或逕行申請相關智慧財產權。
乙方為完成本合約標的如有利用第三人之著作或肖像權者,乙方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肖像權人之同意其著作或肖像於本合約所完成之著作,甲方及甲方授權之人得永久無償為不限時間、次數、方式、地域之任何利用之授權同意書。乙方並應將上開授權同意書交付甲方。
保密義務
乙方就本合約之內容或履行本合約過程中所獲悉甲方之各項設計圖面、稿件、印刷物品、資料(型態包括但不限於文字、圖畫、攝影、書面、電子檔案等),無論其上有無標記密或機密等類似字樣或註記,皆應負嚴格保密義務,非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得擅自洩露予第三人知悉或為本合約目的外使用。若有違反者,乙方應賠償甲方所受之一切損失及所支出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和解金、行政罰鍰、罰金、賠償金、利息)。
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於網路平臺如:Facebook、Twitter、YouTube、Line、IG、部落格及相似之平臺)披露、散佈或公開(不論以印刷、廣播或數位形式包含網路為之)本合約之任一及相關內容、或任何與本活動之籌畫、執行等過程相關之一切事項或創作(包含但不限於甲乙雙方之合作關係或合作內容)。乙方亦保證不向媒體或第三人提供與本專案或本合約有關之任何不利訊息或為任何不利之評論。若有違反,乙方應賠償甲方本合約價金總額3倍之懲罰性違約金,及甲方因此所生之成本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通費、律師費)。
乙方之代理人、使用人、受僱人及受委託之第三人(包含乙方設計師及其聘僱執行本活動之人員)亦須遵守前二項保密義務,如有違反,視為該方違反前項義務。
本條規定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屆滿、或本合約終止、無效、解除或撤銷之日起3年內仍有效力。
其他合作內容
乙方應使其執行本專案之設計師依雙方書面或電子郵件確認之時間及地點,完成雙方所確認之工作。
乙方應以專業之態度完成服務,但如因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天災、地變、人禍、或政府法令變更)等因素,致工作需中止或延期時,乙方應於合理之情況下配合後續調整,不得另行請求報酬。
保證
乙方保證本合約工作成果確為獨立創作之作品,其內容無涉及毀謗、抄襲等侵害他人著作權、肖像權、隱私權或其他權利,且不牴觸任何中華民國及其他地區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之規定,如有違反,乙方應自行承擔一切相關之民刑事法律責任。如甲方因乙方違反上述事項遭第三人主張權利或遭行政機關裁罰時,乙方應依甲方指示負責並配合甲方處理;甲方如因此蒙受任何損害,並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和解金、行政罰鍰、罰金、賠償金、利息)。
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合約標的,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乙方如為履約需求有使用他人智慧財產權或肖像權等權利時,悉由乙方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取得授權使乙方、甲方及甲方同意之人得永久使用權限,其費用亦悉由乙方負擔。
在本合約有效期間內,乙方應維持健康良好之公司形象,保證不做出有損害甲方商譽及名譽之不良言行,且不得對外發表有損本活動形象之不當言論。另甲方亦不得故意對外以評論或其他方式損害乙方形象聲譽。
乙方保證有權簽署本合約及履行本合約所定之一切義務。
乙方保證全力配合本合約之相關工作事項並遵守本合約,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外,若有無法配合之情事,乙方應負責排除。
乙方保證之本條事項若有不實、虛偽或有違反之情事者,甲方得請求契約價金2倍之懲罰性違約金。如甲方因此受有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害時,乙方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賠償金、行政罰鍰、罰金、和解金、利息。
合約變更及轉讓
x合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第三人。但因乙方公司分割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時,經甲方書面同意轉讓者,不在此限。
合約之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任一方若有違反本合約條款規定時,他方得以書面限期改善,如未改善,他方得終止或解除本合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範圍包括但不限於賠償金、訴訟費、律師費及車馬費)。
除本合約另有約定外,任一方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他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合約:
重整、解散、合併、破產、主要資產被查封、停止營業、無法清償債務或有相當事實足證有發生上述情事之虞者。
有違反本合約且得補正之情形,經他方書面通知於10個日曆日內改正而未於期限內改正者。
本合約如係因可歸責於乙方事由而終止時,則甲方免為給付義務;但本工作已完成之部分且經甲方認可者,甲方應依已完成部分給付價金。但若完成部分尚未達雙方所約定之標準與品質,乙方不得請求價金。
本合約之解除或終止,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權。
本合約條款依其規定之本質應繼續存續生效者及第6條、第7條、第9條及第12條第5項至第6項規定不因本合約之終止或解除而失效。
乙方未依本合約規定履約者,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乙方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展成果交付日、本合約有效期間,或增加本合約價金。
其他
x合約內容包括本合約條款及其附件或補充本合約之協議;本合約與其附件之變更或補充均視為本合約之一部,其效力與本合約書相同;惟兩者若有抵觸時,仍以本合約條款為準。
本合約中,任一方未明示授與之權利,另一方不得解釋爲任何默示之授權,本合約亦不表示雙方有代理、加盟或其他合作關係;任一方沒有任何權利要求他方履行本合約約定以外之其他任何義務,亦不得向他方為超出本合約範圍外之任何主張。
乙方依本合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與本合約相關之所有通知、同意或意思表示,均應以書面作成且合法送達他方於本合約記載之地址,始生效力,任何一方變更送達地址時,應以書面通知他方,否則因此致書面通知或意思表示無法送達本人時,則以第一次投郵時視為己送達。
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除雙方另行協議外,依最新之「文化內容策進院採購作業實施規章」等甲方內部相關規定及民法等相關法令。
本合約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若因本合約所生爭議而提起訴訟時,雙方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合約書正本1式4份,經雙方簽署後生效,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1份為憑,副本2份由甲方留存。
立合約人
甲方:文化內容策進院
授權代表人:xxx
xx人(分機):xxx(317)
電話:00-0000-0000
地址:105402xxxxxxxxxxxx000x0x
統一編號:76306972
乙方:
代表人:
聯絡人(分機):
電話:
地址:
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年月日
授權同意書
立書人 即下列授權標的之著作財產權人或肖像權人,因「未來內容產業培育與轉型輔導專業服務勞務採購案」合約之 (得標廠商) (下稱「乙方」)為執行該項合約,需利用立書人之授權標的,除授權乙方使用外,授權甲方於下列授權範圍內利用授權標的:
一、授權標的:
類別:
□語文著作 □音樂著作 □戲劇、舞蹈著作 □美術著作 □攝影著作
□圖形著作 □電腦程式著作 □錄音著作 □建築著作 □視聽著作
□表演 □肖像
立書人擔保就本件授權標的有授權利用之權利,並擔保本授權標的,並無不法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之情事。
二、授權範圍:
利用行為:甲方應依下列著作權法規定之方式利用
□重製 □公開口述 □公開播送 □公開上映 □編輯
□公開展示 □公開傳輸 □公開演出 □散布
利用之地域(場地):不限地域
利用之時間:不限時間
利用之次數:不限次數
可否再授權:甲方可再授權第三人為上述之利用
權利金:□無償授權 □有償授權:□本件授權之權利金已由乙方全額支付並由立書人收取。
此致
文化內容策進院
立書人:
代表人:(自然人免填)
統一編號/身份證字號:
地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
第3頁,共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