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1. 適用順序
其他往來約款
1.1 本條款、其補充條款、附表、附錄或相關文件,及後續之增訂、修改或補充與本行之「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統稱「本條款」)適用於立約人與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本行」)間銀行業 務往來及其他本行提供予立約人之服務。
1.2 本條款係規範本行如何使用立約人及其關係人之資訊。立約人同意本行及滙
豐集團成員得依本條款使用立約人資訊。
1.3 本條款(i) 不影響立約人與本行間為提供商品、往來、帳戶服務及本服務等所簽訂之合約(下稱「其他合約」),並(ii)補充其他合約之約定。其他合約係包含立約人與本行間在本條款簽訂前或簽訂後所為之明示或默示的合意。
1.4 就本條款所約定之事項,本條款取代先前所有立約人與本行已簽訂之合約條款。
1.5 如本條款與其他合約有衝突或不一致者,本條款應優先適用。於法律許可之範圍內,立約人就立約人資訊已存在之同意、授權、對本行之豁免或許可等仍繼續有效且全部適用。
1.6 解釋
(a) 「立約人」係指貴公司或附表所示之貴公司所屬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立約人」)。
(b) 除本條款另有約定者外,所有名詞均應適用定義附錄所列定義。
(c) 本條款之條文標題係因便利而提供,不影響各條文之內容。
(d) 本條款包括後續的修正、補充、更新或取代。
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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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人」包括獨資、合夥、法人組織、非法人組織或其他機構及其有權簽字人、負責人、繼受人、受讓人(包括但不限其後之繼受人或受讓人)。
(f) 本條款如使用單數者,解釋時包括複數,反之亦然。
2. 資訊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2.1 蒐集
x行及其他滙豐集團成員得蒐集、處理、利用及傳遞立約人資訊。立約人資訊包括立約人(或代表立約人之人)向本行提供之資訊,由本行、代表本行之人、滙豐集團成員或經由其他來源(包括公眾可得資訊)所蒐集之資訊,或本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結合其取得之資訊後產生者。
2.2 處理
x行及/或滙豐集團成員得就下列相關目的(下稱「本目的」)處理、利用、移轉及揭露立約人資訊(a)提供本服務及為核准、管理、辦理或執行立約人申請或授權之任何交易;(b)符合法令遵循義務;(c)實行金融犯罪風險管理活動; (d)向立約人收取任何應付費用;(e) 進行徵信及取得或提供信用參考;(f)行使或保護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之權利;(g) 本行或滙豐集團內部運作要求(包括但不限信用及風險管理、系統或商品發展及規劃、保險、稽核及行政管理目的);(h)維持立約人與本行間之整體關係(包括向立約人行銷或推廣金融服務或相關商品及市場調查);(i)依本行之「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附表二所列之其他特定目的。
2.3 利用
立約人同意本行得在合於本目的之情況下,將立約人資訊移轉及揭露予下列在全球的收受者(該收受者亦得為本目的,就立約人資訊進行處理、利用、移轉及揭露等行為):
(a) 任何滙豐集團之成員;
(b) 任何滙豐集團轉包商、代理人、服務提供者或滙豐集團之從屬機構(包括其
員工、董事或經理人);
(c) 任何主管機關;
(d) 任何得代表立約人之人、受款人、受益人、帳戶名義人、中介機構、聯絡 人、CHAPS、BACS、SWIFT 等代理銀行、清算機構、清算或結算系統、市場交易對手、上游扣繳代理機構、交換或交易申報機構、證券交易所、立約人享有證券利益之人(該等證券由本行為立約人之利益持有);
(e) 任何享有本服務相關利益、因本服務而承受相關風險或與本服務有關之人;
(f) 其他為取得或提出信用參考之金融機構、信用報告機構或與信用相關之政府機構;
(g) 任何提供資產管理服務予立約人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經理事業;
(h) 任何滙豐集團成員介紹或引薦之仲介經紀商;
(i) 任何有關本行營業移轉、處分、合併或收購等事宜;及
(j) 本行之「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附表二所列之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無論上述收受者所在地之法律與本服務提供地之法律,就資料保護是否提供相同之保護,本條款均有所適用。
客戶義務
2.4 立約人同意依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之要求,提供立約人資訊予本行,並擔保如其提供予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之立約人資訊有任何變動時,應於變動後30日內以書面通知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並回應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之任何問題或要求。
2.5. 立約人向本行聲明並擔保,就立約人(或代表立約人之人)已提供或將提供予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之關係人相關資訊(包括其個人資料或稅務資訊),均已通知或將通知各該關係人並取得其同意,使本行得依本條款之規定蒐 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移轉及揭露其資訊。立約人並已告知該關係人有權向本行查閱及更正其個人資料。
2.6. 立約人同意,如有下列任一情事:
⚫ 立約人無法依本行合理要求立即提供立約人資訊;或
⚫ 立約人保留或撤回本行在本目的下所需之處理、利用、移轉或揭露立約人資訊之同意;或
⚫ 本行或任一滙豐集團成員懷疑立約人進行金融犯罪或可能對任一滙豐集團成員
構成潛在金融犯罪風險;本行得
(a) 拒絕繼續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或新的服務予立約人,且本行有權依本條
款、其他合約或各相關合約所約定之終止條款,終止與立約人間之全部或一部之業務關係;
(b) 採取必要之行動,以遵守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之相關法令遵循義務;及/或
(c) 封鎖、移交或關閉立約人帳戶。
此外,立約人若無法立即提供本人或其關係人之稅務資訊、相關之稅務聲明、豁免、同意,或關於立約人或其關係人之稅務狀態者,本行得自行全權決定立約人或其關係人之稅務狀態(包括是否向稅務機關申報、依稅務機關對本行或其他人士之要求扣繳相關款項,並將該等款項交付予稅務機關),或採取上述(a)至(c)之措施。
3. 資料保護
3.1 無論立約人資訊之處理係在本國或海外,滙豐集團成員及其員工將根據相關
資料保護法令及資訊安全法令,遵守保密義務並保護立約人資訊。
3.2 本行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該個人有權依相關資料保護法令請求本行提供複本,及更正該等資料之錯誤。
4. 金融犯罪風險管理活動
4.1 本行及滙豐集團成員,依法應採取任何依其獨立判斷認為適當之行動,以遵守與金融犯罪相關之偵查、調查及防護(下稱「金融犯罪風險管理活動」)有關之法令遵循義務。
金融犯罪風險管理活動包括但不限於:(a)監控、截取及調查任何就本服務所執行之指示、聯繫、取款請求、申請,或任何立約人自行或代立約人所為之款項匯出或匯入;(2)調查資金來源或受款人;(3)結合立約人資訊與滙豐集團成員所擁有之其他資訊;及/或(4)進一步詢問個人或機構之狀態 (不論其是否受制裁機制拘束),或確認立約人身分及狀態。
4.2 金融犯罪風險管理活動可能會導致本行延後、禁止或拒絕支付結算款項、辦理立約人指示、本服務之申請,或提供部分或全部本服務。在法律許可的範圍下,本行及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對立約人或任何第三人因該金融犯罪風險管理活動所造成的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5. 稅務法令遵循
立約人茲承諾已瞭解並同意應自行負擔及遵守其因開立本行及/或滙豐集團成員之帳戶及/或使用本服務,於各管轄區域內所產生之相關稅務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報稅、提供相關文件及所有繳稅之義務)。立約人之關係人亦承諾並同意遵守其基於關係人之地位應適用之相關稅務義務。立約人瞭解,立約人及其關係人之住所、居所、公民身分所屬地或登記設立地區之稅務法令可能具有域外效力而適用於立約人及其關係人,惟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均不提供任何法令或稅務建議,立約人應向獨立的法令或稅務專家尋求法令及稅務建議。如該等稅務義務係因立約人於本行及/或滙豐集團成員開立及使用銀行帳戶及/或服務而產生,本行及滙豐集團成員就立約人於任何地區之稅務義務均不負相關責任。
6. 其他
6.1 終止後存續
於本條款經終止、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終止提供本服務予立約人,或立約人帳戶結清銷戶後,在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之範圍內,本條款第1至4條及第6條仍繼續存續有效。
6.2 變更
x行得隨時以至少 30 日前之書面通知或於本行或滙豐網站 xxx.xxxx.xxx 上公告其內容,修改本條款之相關約定(包括本行之「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之內容)。倘立約人不同意本行之修改內容,得於前述條款變更生效期限前,以書面通知而終止與本行之帳戶往來關係及本條款,並適用本條款第 6.1 條有關終止事項之規定。如立約人逾期未通知本行終止帳戶往來關係及本條款,並已提供立約人資料而繼續使用本行之各項服務或與本行進行相關交易,則視為立約人已同意該修改。但在符合法令要求之例外情況下,本行得隨時修改本條款,並於通知立約人時立即生效。
6.3 轉讓
x條款對立約人、立約人之繼受人、受讓人及其代表人均具約束力。未經本行事前書面同意,立約人不得將立約人於本條款下之權利及/或義務更新或移轉予第三人。
6.4 通知
x條款下各項通知,如係以郵寄方式為之者,本行於正確填寫立約人所提供最近留存於本行之地址並付郵時;如係以郵寄以外方式者,須正確填寫立約人所提供最近留存於本行之地址並寄送時;如係以傳真或電信或其他電信方式寄送,則於傳送至立約人最近留存於本行之電子郵件或號碼時,即視為已對立約人送達。
為此目的,立約人確認立約人具有正常之網路連結並同意本行得以公告於本
行或滙豐網站 xxx.xxxx.xxx 之方式提供資訊予立約人。
6.5 權利及救濟
立約人或本行於本條款下之權利及救濟,不影響立約人或本行依法令或其他方式所享有之其他權利或救濟。無法行使或遲延行使權利或救濟不構成權利之放棄,且立約人或本行行使任何一部分之權利或救濟,不排除立約人或本行行使其他權利或救濟。
6.6 棄權
如任一方無法行使或遲延行使本條款之權利,其仍得於嗣後行使其權利。任何權利之棄權應以書面為之,並敘明其所拋棄之特定權利。
6.7 可分性
如本條款任一部分於任何管轄地區被認定為不合法、無效或無法執行者,僅該部分條款於該特定管轄區域為不合法、無效或無法執行,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6.8 進一步擔保
為使本條款規定完全有效,立約人同意將依本行合理要求簽署本條款相關文件,並依其約定履行。
7. 準據法及管轄
x條款係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條款所致之紛爭,立約人同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約人接受
立約人茲此同意本條款,並確認收到本行之「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經立約人簽署後生效(其簽署日期如附)。
立約人 :
公司經濟部大小章與負責人親簽 (DBU) Director 親簽(OBU)
日期:
定義附錄
「主管機關」指對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具有管轄權之任何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主 管機關或政府機關、各級政府、任何稅務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法院、中央銀行或執法機關、或前述機構之任何代理機構。
「法令遵循義務」係指本行及滙豐集團應遵守之義務,包括:(a)法規、國際規範及內部政策或程序;(b)任何主管機關之要求或報告、法定交易申報、揭露及其他法規規定之義務,以及;(c)任何要求本行確認立約人及其關係人身分之法規。
「關係人」係指立約人以外之他人(個人或機構),且該他人之資訊(包括其個人資料或稅務資訊)係由立約人提供或代表立約人而提供予滙豐集團成員,或其資訊因滙豐集團成員提供本服務而取得。關係人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保證人、公司董事或經理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或成員、實質所有人、控制人、實益擁有人、信託受託人、委託人或保護人、指定帳戶之帳戶持有人、指定款項之受款人、立約人的代表人、代理人或名義人、立約人所代表之委託人,或任何其他就立約人與滙豐集團間因銀行業務或其他往來關係有關聯之個人或機構。
「控制人」係指對機構具實質控制權之人(就信託而言,為委託人、受託人、保 護人、受益人、受益類別或任何其他對於該信託具有最終實質控制權之個人;就信託以外之機構而言,係指具有相當或類似控制地位之人)。
「立約人資訊」係指立約人或其關係人之個人資料、機密資訊,及/或稅務資訊(包括相關聲明、豁免及同意)。
「金融犯罪」係指洗錢、恐怖份子融資、賄賂、貪腐、逃稅、詐欺、逃避經濟或貿易制裁、及/或任何試圖規避、可能違反或實際違反與前述事項相關之法規。
「滙豐集團」係指滙豐控股公司及/或其任何關係企業、子公司、從屬機構,及其分公司及辦公室(合稱或個別),「滙豐集團成員」之定義亦同。
「法規」係指任何當地或外國法律、條例、規定、規則、規章、裁判、命令、自律約定、指引、制裁方式,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與主管機關間之協議、或各主管機關之間的協定或條約而適用於本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者。
「損失」係指任何請求、費用、成本(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訴訟或專家之費用)、損害、債務、支出、稅賦、責任、義務、聲明、主張、追訴、要求、起訴、司法程序或裁判,無論其計算方式或造成原因,亦不論其是否為直接或間接、衍生性、懲罰性或附帶性。
「個人資料」係指任何關於個人而可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敏感性個人資料及個人姓名、居住地址、聯絡資訊、年齡、生日、出生地、國籍、公民身分、個人狀態及婚姻狀態。
「本服務」係指,但不限於(a)立約人銀行帳戶之開戶、維護、及關戶,(b)提供信用額度及其他銀行商品及服務給立約人(包括如證券交易、投資顧問、仲介、代理、保管、清算或取得科技服務)、處理應用、附隨信用評估及商品可行評估;及 (c)維護本行與立約人之整體關係包括行銷及推廣金融服務或相關商品予立約人、市場調查、保險、稽核及行政目的。
「實質所有人」係指任何直接或間接持有一機構超過 10%淨利或持有超過 10%之利益之個人。
「稅務機關」係指本國或外國稅務、所得、財政或金融管理機構。
「稅務證明表格」係指任何稅務機關或滙豐集團所發布或要求立約人提供之表格或其他文件,用以確認立約人或其關係人的稅務狀態。
「稅務資訊」係指為使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遵守(或證明已遵守)對於任何稅務機關之義務,經本行合理認定與立約人或任何所有人、控制人、實質所有人或立約人之實益擁有人之稅務狀態直接或間接相關之任何文件或資訊(及附隨之xx、豁免及同意)。「稅務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有關稅收居住地及/或組織地、稅籍、稅務識別碼、稅務證明表格、特定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