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平安母子定期寿险条款
(平保养发[ 2009] 105 号,2009 年 9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第三条 投保对象
凡持有准生证、身体健康、未满 12 孕周之妇女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并将其胎儿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流产、早产导致身故,或住院分娩期间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其孕妇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孕妇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住院分娩期间连带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其婴儿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婴儿身故保险金。
(三)连带被保险人为活产婴儿并经医院诊断为先天畸形, 本公司按其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额给付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
(四)连带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为先天畸形并在分娩后 1 年内以治疗畸形为直接目的施行手术,本公司按其婴儿先天畸形手术保险金额(见附表)给付婴儿先天畸形手术保险金。
上述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给付和婴儿先天畸形手术保险金给付分别以一次为限。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连带被保险人身故或先天畸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
1.孕妇身故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2.婴儿身故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2000 元;
3.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4.婴儿先天畸形手术保险金额见附表。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为固定金额,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第七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第八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xxx的生效时间开始,至被保险人分娩满 1 周年时止。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第十一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婴儿身故保险金、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和婴儿先天畸形手术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一)孕妇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孕妇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填写孕妇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的准生证;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婴儿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婴儿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填写婴儿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连带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5.被保险人的准生证;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的申请
由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申请人填写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连带被保险人先天畸形证明书;
4.连带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5.被保险人的准生证;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四)婴儿先天畸形手术保险金的申请
由婴儿先天畸形手术保险金申请人填写婴儿先天畸形手术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连带被保险人先天畸形证明书、先天畸形手术证明书和手术费用单据;
4.连带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5.被保险人的准生证;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五)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
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十五条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
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第十六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人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起计算。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人寿保险以外的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
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释义
【本公司】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医院】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
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先天畸形】包括并指、多指、小耳、唇裂、腭裂、马蹄内(外)翻、无脑儿、脊柱裂、脑膨出、唇裂合并腭裂、肢体短缩、联体双胎、腹裂、尿道下裂、脐膨出、膈疝、膀胱外翻、直肠肛门狭窄或闭锁、食道狭窄或闭锁、脑积水、先天愚型、先天性心脏病或以上多项畸形合并发生的情况。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
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
标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
作业的轮式车辆。
【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净保险费×(1-保险经过日数 / 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
1 日的按 1 日计算。
净保险费指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各项费用(含营业费用、代理费、
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后的余额,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 25%。
先天畸形手术保险金额表
单位:元
先天畸形修复手术种类 | 手术保险金额 |
先天性心脏病(开胸)、联体双胎(开胸或/和开腹) | 5000 |
脊柱裂、腹裂、膈疝 | 3000 |
唇裂合并腭裂、肢体短缩、尿道下裂、脐膨出、脑积水、膀胱外翻、食道狭窄或闭锁、 | 2000 |
先天性心脏病(不开胸)、联体双胎(不开胸和不开腹)、 唇裂、腭裂、马蹄内(外)翻、直肠肛门狭窄或闭锁 | 1000 |
并指、多指、小耳 | 500 |
说明:
连带被保险人进行多项先天畸形手术时,各次手术不累加,只按各手术项目中保险金额最高项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