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品牌活動的條款及條件
「M」品牌活動的條款及條件
(涉及撥款資助及/或康文署場地費用資助的
大型世界級賽事/同等水平的一次過賽事/單系列賽事)
[活動名稱] (活動)
[申請機構名稱] (獲資助機構)
甲部. 條款及條件 | ||
A. | 鳴謝支持 | |
(1) | (i) 鳴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下稱「政府」)及大型體育活動事務委員會(下稱「本會」)的支持︰ • 以文字:(a)於新聞稿註;(b)活動小冊子及其他相關出版物上︰ 『 Recognised as an “M” Mark event with funding support by the Major Sports Events Committee / 獲大型體育活動事務委員會支持撥款及認可為「M」品牌活動』;以及(c)於背幕、橫額及其他宣傳品:『Recognised / Supported by the Major Sports Events Committee / 大型體育活動事務委員會認可╱支持』;以及 • 以標誌:(a)香港品牌標誌;(b)「M」品牌標誌;及(c)本會標誌, 須適當地加在本「M」品牌活動的所有宣傳物品上,包括但不限於印刷品、海報、背幕、A 字板、新聞稿、活動小冊子、電視廣告、網站、橫額、廣告、獎品和xxx。 註: 活動新聞稿(如有)中應包括以下介紹︰『(活動名稱)很高興成為一項「M」品牌認可活動,協助提升香港作為亞洲體育盛事之都的形象。獲大型體育事務委員會頒發的「M」品牌,標誌著緊張、精彩、刺激的大型體育活動。』 (ii) 香港品牌、「M」品牌及本會的標誌須加在顯眼位置,並與贊助商的標誌分開,亦不得較獲資助機構及任何其他贊助商的標誌細 小或不顯眼。 |
(iii) 獲資助機構須自費以橫幅及/或 A 字型廣告板在舉行活動的各個場地及其他相關地點的顯眼位置展示香港品牌、「M」品牌及本會的標誌。 | ||
(2) | 獲資助機構在活動上使用香港品牌標誌,必須事先取得政府新聞處香 | |
港品牌管理組的書面批准。獲資助機構須遵守香港品牌使用指引上的 | ||
所 有 要 求 及 準 則 。 香 港 品 牌 使 用 指 引 可 於 |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下載。 | ||
(3) | 獲資助機構須在活動小冊子(如有)中預留三頁,以供刊登「M」品牌 | |
廣告,以及民政事務局局長和本會主席的獻辭。 | ||
(4) | 獲資助機構必須事先就使用「M」品牌及本會標誌徵求本會同意。 | |
(5) | 只能對個人/商業機構的捐款作出恰當的鳴謝,同時不得就活動的贊助名單作出失實xx。獲資助機構在接受任何贊助/捐款前,必須徵求本會批准;有關贊助/捐款亦不得損害政府/本會或該活動的形象。 | |
(6) | 本「M」品牌活動不得接受煙草商贊助。 | |
(7) | 為 18 歲以下青少年舉辦的計劃不得接受酒商贊助。 | |
(8) | 獲資助機構須應本會秘書處的要求,向活動的目標參加者分發與「M」品牌有關的宣傳物品和xxx。 | |
(9) | 獲資助機構須邀請本會成員或本會建議的其他嘉賓參加有關活動的慶典。 | |
(10) | 獲資助機構須預留合理數量的門票作公開發售及派發給有需要的弱勢社群。 | |
(11) | 如有需要,獲資助機構須向本會提供有關活動的高質素相片及影片供宣傳之用,及准許本會的代表在活動期間拍攝╱拍錄活動的進行。 | |
B. | 發放資助金 | |
「M」品牌認可及支援方案的資助金將以下列方式向獲資助機構發放: |
(1) (2) | 所有款項均會以劃線支票(抬頭人為獲資助機構)的形式分期發放。 獲資助機構須為「M」品牌活動另行開立帳戶。 |
(3) | 等額撥款 |
(i) 資助金將於本會秘書處收到已籌得現金贊助的證明,並確信其為真確後發放。(即以下文件的已核實正本:a)獲資助機構與贊助商就贊助指定「M」品牌活動所訂立的法律協議/合約;或 b)贊助指定「M」品牌活動的支票副本。) | |
(ii) 獲資助機構在提供有關已籌得現金贊助的文件和證明以供評估時,可按實際需要,要求本會秘書處在活動舉行前發放最多兩次撥款。 | |
(4) | 直接補助金 (i) [(a)/(b)請刪去不適用者] (a) [獲批80萬元或以下直接補助金的活動] 將獲發放整筆核准補助金;╱ (b) [獲批80萬元以上直接補助金的活動],將獲發放80萬元或50% 的核准補助金,以較高者為準, |
應付款項(即港幣[XXX]元)將於本會秘書處收到已簽署的協議 (即條款及條件的乙部 – 協議條款)後支付。 | |
(ii) 要求發放推廣活動直接補助金時,獲資助機構須提交受資助宣傳及推廣物品的照片記錄,供大型體育活動事務委員會作審計之用;否則,獲資助機構有可能不獲發全數資助金。 | |
(iii) 獲資助機構須於該活動完成日期起計的四個月內把任何未動用的餘額(如有)退還本會秘書處,並提交評估報告及經審計帳目結 算表; |
(iv) 本會只會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在活動圓滿結束而本會秘書處亦收到及接納獲資助機構提交的最後經審計帳目及評估報告後,發放餘下的資助金(如有),惟獲資助機構必須完全履行本協議訂明的所有責任。 | ||
(v) 使用資助金時,不得超過夾附的「核准收支分項數字」就各個開支項目所訂明的上限; | ||
(5) | 收到款項後,獲資助機構的會長/主席/秘書/司庫必須在指定的收據上簽署。 | |
C. | 批出康文署場地費用資助的準則 | |
(1) | 獲資助機構必須在獲批康文署場地費用資助的活動完成日期起計的四個月內,提交經審計的帳目結算表,而活動盈餘不得超過500萬元。 | |
D. | 評估及帳目結算表 | |
(1) | 獲資助機構必須為等額撥款和直接補助金開設兩個獨立帳戶。帳目結算表必須由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50章)第22條註冊的核數師按照香港會計師公會發出的《香港審驗應聘服務準則3000》的「歷史財務資料審計或審閱以外的審驗應聘」審計和核實,以確定內容準確和完整。經審計的報告內,須載有獲資助機有否遵守本條款及條件的結論;以及 | |
(2) | 獲資助機構必須在該活動完成日期起計的四個月內,向本會秘書處提交帳目結算表及評估報告,並附上連同所需統計數字及評語的獲資助開支項目收據及發票副本。 | |
E. | 節省款項/盈餘 | |
(1) | 獲資助機構可保留任何累積的等額撥款及/或經營盈餘(扣除償還貸款),但這筆款項只可用於隨後幾年舉辦同一活動。獲資助機構須為保留盈餘/節省款項開設獨立帳戶,以便審計及查閱。這些盈餘/節 |
省款項將作為隨後幾年舉辦同一活動的儲備金。 (i) 就可持續舉行的「M」品牌活動而言,如該帳戶一直閒置超過兩年,獲資助機構須在四個月內把整筆盈餘,連同盈餘所產生的利息悉數退還本會秘書處。 (ii) 至於獲得「M」品牌認可的大型世界級或同等水平的一次過/單系列賽事,獲資助機構須把整筆盈餘,連同盈餘產生的利息在全期活動結束後四個月內退還委員會秘書處。 | ||
(2) | 獲資助機構就活動收取任何捐款或贊助後,必須立即通知本會,並妥善保存有關捐款及贊助的紀錄,以供本會查核。 | |
F. | 使用儲備金 | |
(1) | 可持續的「M」品牌活動︰ | |
(i) 如儲備金數額少於迄今累積的政府撥款資助額(包括康文署的場地資助),獲資助機構應使用儲備金以抵銷其後同一活動的虧損;以及 | ||
(ii) 如儲備金數額多於迄今累積的政府撥款資助額(包括康文署的場地資助),獲資助機構應可使用儲備金以抵銷其後同一活動的虧損;以及╱或於該活動的首三年後,把儲備金的餘額(即儲備金總額與迄今累積的政府撥款資助額的差額),用於推行體育發展措施,但須先經民政事務局批准。儲備金的使用應納入產生該盈餘的「M」品牌活動的帳目結算表之中。 | ||
(2) | 獲資助機構須向本會秘書處提供(a)列明實際儲備金的使用及餘額的帳目結算表;及(b)儲備金的餘額(如該帳戶一直閒置超過兩年)。 | |
G. | 退還資助金 | |
遇上下列情況,獲資助機構必須在一個月內退還全部或部分(由本會全權決定)資助金︰ | ||
(1) | 違反條款及條件;或 |
(2) | 獲資助機構未能舉辦該活動或其任何部分;或 | |
(3) | 該活動的任何部分因延期、更改時間、更改範圍、取消或其他情況而受到重大影響;或 | |
(4) | 獲資助機構的會務或運作暫時或永久終止;或 | |
(5) | 該活動或與之相關的其他活動獲得捐款或贊助,但因此節省的活動資助金卻未有存入儲備金。 | |
H. | 活動監察及審計 | |
(1) | 獲資助機構必須採取適當的內部管制措施,以確保資助金以負責任及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運用。如發生任何違規情況,獲資助機構必須負責調查,並在七天內向本會提交詳盡的調查報告。該調查報告必須涵蓋調查的所有範疇,並建議如何避免再次發生有關的違規情況。如未能符合上述規定,本會將要求獲資助機構退還整筆資助金。 | |
(2) | 獲資助機構內負責核實該活動及與之相關的其他活動的帳目結算表的會長/主席及司庫/秘書,須為結算表的準確性負責,並承諾如因錯漏而引致所得款項較資助金為多,會把多出的款額退還本會秘書 處。 | |
(3) | 獲資助機構須保存所有付款單據和會計紀錄的正本至少七年。 | |
(4) | 審計署署長及本會保留取得獲資助機構帳目的權利,以便審查與活動有關的付款單據。 | |
(5) | 本會及╱或本會秘書處會根據議定的條款及條件,以及獲資助機構提交的評估報告內容,對活動進行審查 (包括現場視察)。如有違規情況,獲資助機構須承受處分。 | |
(6) | 獲資助機構須事先向本會秘書處提供與活動有關的各項印刷品和宣傳物品的副本(每項至少四份),以供審計之用。 | |
I. | 安全和保險 | |
(1) | 獲資助機構須確保活動參賽者/參加者/職員/觀眾的安全。獲資助 |
機構須特別為本協議,以政府、本會及本身的共同名義向《保險公司 條例》(第41章)認可且信譽良好的保險公司購買公眾法律責任保險,並保持該保單有效,以保障所有活動。每宗意外的保額須不少於港幣 650萬元,而活動期內的保額則不設限或由政府指示的任何其他保額。保單須承保下述情況的法律責任:因政府、本會或獲資助機構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的任何行為、遺漏之處或疏忽而導致有人傷亡或財物損失或損毀而須作出損害賠償及補償;獲資助機構須確保保單足以承保任何公眾法律責任。獲資助機構須為與該活動有關的任何申索負上全責。 | ||
(2) | 獲資助機構須在發生任何意外後 12 個小時內以電話通知本會,繼而在三天內提交書面報告。 (聯絡人:康文署一級助理康樂事務經理(電話號碼:XXXX (辦事處)/XXXX(流動電話);傳真號碼:XXXX)) | |
J. | 利益衝突 | |
(1) | 獲資助機構須勸喻成員或僱員或代理人避免私人利益與他們在獲資助機構擔任的職務有任何衝突。如曾於過去、現在或將會出現這類衝突,則應向獲資助機構申報,而獲資助機構亦應即時就此向本會秘書處報告。如有任何可能出現的利益衝突,請於本協議乙部作出申報。 | |
(2) | 獲資助機構同意讓廉政專員或其獲授權代表審查獲資助機構的管理和管制程序,並依照廉政公署的防貪意見採取相應行動。 | |
K. | 法例和條例 | |
獲資助機構應遵守所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和條例,例如《防止賄賂條例》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
L. | 財政承擔 | |
獲資助機構須根據核准預算,盡力透過贊助及籌款活動的捐款等其他來源爭取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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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部. 協議條款 致大型體育活動事務委員會秘書處: | ||
[申請機構名稱]將舉辦在申請過程中向委員會秘書處提交的計劃書及申請文件所述的[活動名稱]。此外,[申請機構名稱]將按上文甲部臚列的條款及條件行事。 利益申報: 任何表面上可能出現的利益衝突,特別是與活動協辦機構或指定代理商產生的利益衝突(如外判安排和採購等),應在此聲明: | ||
代表[申請機構名稱]簽署 的會長/主席 | ||
: | (簽署) | |
姓名 | : | |
申請機構印章 | ||
: | ||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