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230001]zzgj[CS]20220035-1
黑 龙 江 省 政 府 采 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医疗责任保险(二次)
项目编号:[230001]zzgj[CS]20220035-1
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06月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受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委托,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对医疗责任保险(二次)采购及服务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现欢迎国内合格供应商前来参加。
一、项目名称: 医疗责任保险(二次)
二、项目编号: [230001]zzgj[CS]20220035-1三、磋商内容
包号 | 货物、服务和工程名称 | 数量 | 采购需求 | 预算金额(元) |
1 | 医疗责任保险(二次) | 1 | 详见采购文件 | 500,000.00 |
四、交货期限、地点:
1.交货期:
合同包1(医疗责任保险(二次)): 合同签订后履行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后一年。
2.交货地点:
合同包1(医疗责任保险(二次)): 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五、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要求:
(一)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参加本项目磋商的供应商,须在黑龙江省内政府采购网注册登记并经审核合格。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质要求:
合同包1(医疗责任保险(二次)):
1)供应商须获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的有效期内的《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需提供证书原件的彩色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六、参与资格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及地点:
1.磋商文件获取方式:采购文件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须在公告期内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选择“交易执行 → 应标 → 项目投标”,在“未参与项目”列表中选择需要参与的项目,确认参与后即可获取磋商文件。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方具有投标和质疑资格。逾期报名,不再受理。
2.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详见磋商公告。
3.获取磋商文件的地点:详见磋商公告。七、磋商文件售价:
本次磋商文件的售价为 无 元人民币。八、询问提起与受理: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或有异议的,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询问:
(一)对采购文件的询问
采购文件处项目经办人 详见磋商公告 电话:详见磋商公告
(二)对评审过程和结果的询问
递交响应文件的投标人应在评审现场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提出。九、质疑提起与受理:
(一)对磋商文件的质疑:已注册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网登录系统,成功下载磋商文件后,方有资格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采购文件质疑联系人: 陈女士
采购文件质疑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二)对磋商过程和结果的质疑
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质疑供应商应当在法定期内一次性提交质疑材料;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
2.质疑供应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代理机构提交《质疑函》。磋商过程和结果质疑:详见成交公告
十、提交竞争性磋商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地点: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详见磋商公告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详见磋商公告响应文件开启时间:详见磋商公告响应文件开启地点:详见磋商公告
备注:所有电子响应文件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至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云平台,逾期递交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平台将拒收。
十一、发布公告的媒介
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黑龙江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十二、联系信息
1.采购人信息
采购单位: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采购单位联系人: xxx
地址: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西路64号联系方式: 1864663231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文化大街xx小区1号楼3号商服联系方式: 138036138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陈女士
联系方式: 13803613899
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06月
第二章 采购人需求
一.项目概况
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合同包1(医疗责任保险(二次))
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合同签订后履行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后一年。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
投标有效期 | 从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1期:支付比例100%,合同签订后一次性付全款 |
验收要求 | 1期:按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采购合同验收,符合行业验收合格标 准。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 号 | 核心产品 (“△”)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 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 (元) | 分项预算总价 (元) | 所属行业 | 招标技术 要求 |
1 | 其他财产保险 服务 | 医疗责任 保险 | 项 | 1.0000 | 500,000.00 | 500,000.00 | 其他未列明 行业 | 详见附表 一 |
附表一:医疗责任保险 是否进口:否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一、保险方案(技术参数): 1、各项目赔偿限额: 1.1每次事故责任限额25万元 1.2每次事故每位患者责任限额20万元 1.3每次事故每位患者公平原则责任限额2万元 1.4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特别会诊费用责任限额2万元 1.5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5万元 1.6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1.25万元 1.7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5万元 1.8累计责任限额100万元 2、承保基础: 期内索赔制 3、追溯期: 首年不设追溯期,连续投保本保险的,追溯期从保险期间起始日向前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且不早于连续投保本保险的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间的起始日; 4、见费出单; 二、理赔服务(售后服务): |
★ | 1 | 1.本项目引入保险经纪人 本项目已委托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做为保险经纪人,为本项目提供保险方案的设计、风险管理 、服务监督、案件调解及保险索赔等服务。经纪人的佣金由保险公司承担,佣金比例为保单保费的27%。 2.保险经纪人成立医疗责任保险调解赔偿处理中心,负责处理以下事项: (1)协助医疗纠纷案件的定责、定损和保险索赔处理; (2)组织医学、法学专家对医疗纠纷进行医疗责任评鉴; (3)组织保险人、医疗机构、法律专业人员等共同参加疑难案件评估会议; (4)协助医疗机构建立和完善医疗安全管理及风险防范制度,加强风险管控能力,积极参与并推动平安医院建设 ; (5)根据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约定和调解协议,督促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履行保险赔付责任。 3.指定专人负责本项目理赔服务 保险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本项目的理赔事宜,全力配合经纪人医疗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心的工作,理赔服务人员不少于2人。 4.报案 保险公司接受本项目报案专线电话000-000-0000的转报案。 5.赔偿依据 保险公司认可并执行经纪人拟定的《赔偿处理办法》来处理保险索赔,同时认可符合相关约定的医患自行和解协议书(经纪人全程参与的)、保险经纪人医疗责任保险调解赔偿处理中心调解协议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行政调解书、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调解书及赔处中心出具的《赔款支付通知书》,并将其作为赔偿的依据。 6.赔款支付 6.1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在接到赔处中心出具的《赔款支付通知书》及按照协议约定收集相关索赔材料后,按照以下时限向医疗机构或患者支付赔款: 6.1.1 赔款金额≤RMB5000元,1个工作日内支付 6.1.2 RMB5000元<赔款金额≤RMB50000元,3个工作日内支付 6.1.3 RMB50000元<赔款金额,5个工作日内支付 6.2 保险公司每月初的前5个工作日与江泰经纪公司核对本项目案件处理情况,就具体案件数量、已决赔款金额、未决金额、索赔材料等内容进行沟通,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 7.需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 ( 1)保险知识和风险管理培训 根据要求,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应负责举办保险知识和风险管理培训,以提高参保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风险防范技能,具体培训举办时间和地点协商确定。 |
( 2)定期提供理赔电子台账(含逐笔赔案的理赔信息) 保险人应于每月15日前提供案件截至上月末的保险理赔电子台账。 ( 3)参加联席会议 保险公司日常联系人应当按时参加经纪人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保险经纪人、保险公司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医疗机构共同参与,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 4)应及时理赔 保险公司应承诺避免出现因赔付率不理想而可能产生的服务不积极、甚至出现拖赔、惜赔的情况,并对经纪人提供最大程度的灵活政策和工作配合。 8、乙方需满足甲方所提出附件并作出承诺函详见文件1 | ||
文件1:三方协议(商务条款): 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医疗责任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 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 〕42号)等相关政策文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贯彻落实国家对于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参保要求,建立和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第三方协助”的社会治理相关责任保险推广模式,甲、乙、丙三方本着友好协商,互利互惠的合作方式,就本业务合作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定义或xx x、投保人 甲方: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为本协议投保人。保险人 乙方:为业务保险人,由甲方通过招标采购确定。二、保险经纪人 丙方: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为本协议保险经纪人,为甲方与乙方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三、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x协议所称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是指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为依据,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提升社会大众对于医疗风险的客观认知,推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者各自通过相应的方式,对医疗风险进行识别 ,并鼓励采取科学、有效的方式,对医疗风险进行管理或转移,共同承担医疗风险。 第二部分 权利与义务 |
务 |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安排专人与乙方、丙方进行工作对接和协调,负责甲、乙、丙三方之间的日常联系与沟通; (二)为丙方开展相关服务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 (三)必要时可组织乙方、丙方召开联合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对乙方和丙方进行工作考评; (五)对本业务各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保险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并履行赔付义务; (二)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丙方支付保险经纪佣金; (三)与甲方、丙方共同做好保险产品的动态调整工作; (四)认可齐齐哈尔市医疗纠纷调解赔偿处理中心出具的调解协议书; (五)按照本协议要求完成与丙方业务系统对接工作; (六)协助丙方进行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等相关工作; (七)完善服务质量,根据甲方、丙方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相应的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效果告知甲方、丙 方; (八)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乙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协助甲方制定本业务实施的整体规划,并负责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负责保障齐齐哈尔市医疗纠纷调解赔偿处理中心的日常运营,包括费用保障、后勤保障、队伍建设等; (三)运行齐齐哈尔市医疗安全与风险预防服务中心,以通过风险管控服务,协助医院加强安全管理、促进医疗服质量提升,防范医疗风险,减少医疗纠纷; (四)负责建立与本业务相关的统一服务平台; (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保险经纪佣金; (六)推动建立甲、乙、丙三方的协调沟通机制,协调解决业务运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高业务运作效率; (七)根据甲方的风险转移需求,不断优化和改进本产品,并与甲方、乙方共同做好保险产品的动态调整工作; (八)保单/自然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甲方提供年度分析报告; (九)监督乙方的保险服务质量,维护甲方的保险权益; (十)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丙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
第三部分 工作机制 一、本业务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包括甲方、乙方、丙方相关人员。工作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一)人员构成 成员 姓名 单位及职务 联系方式 职责分工 1 2 3 4 5 (二)工作内容 工作小组在丙方设立工作办公室,工作小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1、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重大事项的决策及协调处理; 3、运作机制的决策; 4、接受各方对工作中主要问题的反馈,协商处理办法; 5、组织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会议和活动; 6、配合、协助领导小组的工作。 如上述人员变更调整,需以联席会议确定报甲方备案进行变更。二、赔处中心 赔处中心小组成员包括乙方、丙方相关人员,赔处中心人员名单如下: 1、人员构成 成员 姓名 单位及职务 联系方式 职责分工 1 2 3 4 2、工作内容 赔处中心在丙方设立办公室,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
(1)做好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2)配合医疗机构做好案件索赔工作。三、风险预防服务中心 风险预防服务中心成员由丙方相关人员组成,风险预防服务中心名单如下: 1、人员构成 成员 姓名 单位及职务 联系方式 职责分工 1 2 3 4 2、工作内容 风险预防服务中心在丙方设立办公室,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协助医疗机构加强安全管理、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提升; (2)配合医疗机构防范医疗风险,减少医疗纠纷; 第四部分 保险产品及承保 一、保险产品 本协议涉及的保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方案、费率机制、保险条款等。 丙方提供给甲方的投保单以及保险单所列明的有关保险方案、费率调整、保险条款等内容。 (一)本项目保险方案及费率调整 医疗责任保险保险方案及费率调整详见附件。 (二)调整及优化 1、费率整体调整 在本项目运行过程中,由丙方组织相关专家对本产品的费率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市场情况、各方商讨结果,制定更合理的费率条件。 2、保险方案优化 在本项目运行过程中,丙方可组织相关专家对本项目的保险方案及条款进行评估,吸收借鉴市场上出现的更优保障条件。各方同意,续保时可由丙方发起,根据各方商讨结果对保险方案及条款进行修订。根据修订结果,乙方应按丙方的相关要求,及时备案产品自主注册平台注册修订后的条款。 |
二、其他 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协助甲方投保本项目所涉及的各类保险险种。 第五部分 医疗安全风险预防 一、内容 丙方负责举办保险知识和风险管理培训以提高甲方相关人员的风险防范能力,因培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可以从防灾防损费中支取,由乙方承担,具体培训举办时间和地点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确定。 二、实施主体 丙方作为本项工作实施主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设立运行“齐齐哈尔医疗安全与风险预防服务中心”,通过风险管控服务,协助医院加强安全管理、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提升,防范医疗风险,减少医疗纠纷。 三、费用 乙方按照每自然年度实收总保费1%的比例提取防灾防损费,该项费用用于本项目的宣传推广以及对甲方的培训等防灾防损服务。该项费用据实列支。当年未使用完毕的,余额结转至下一自然年度。 第六部分 纠纷调解与案件处理 一、纠纷调解 (一)纠纷调解赔偿处理中心 丙方设立并运行齐齐哈尔市医疗纠纷赔偿处理中心,负责费用保障、人员管理及日常运营。 (二)运行机制 丙方负责保障“齐齐哈尔市医疗纠纷调解赔偿处理中心”日常运营,包括费用保障、后勤保障、调解服务网络、调解队伍建设、对外宣传、网络信息技术支持以及运营风险控制。丙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聘用人员,建立和完善调解程序,接受甲、乙方监督,定期向甲方汇报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二、案件处理 (一)接报案 1、甲方通过丙方报案的,丙方应及时向乙方转报案,丙方提供专线报案电话:000-000-0000或0000-0000000 。 2、甲方向乙方报案的,乙方应及时将报案信息反馈至本业务赔处中心。 3、以下情况,乙方应视同为及时报案: l 对于可从公共媒体包括电视台、权威互联网站等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 l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及时报案,乙方认可甲方及齐齐哈尔医疗责任保险纠纷调解赔偿处理中心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予以受理; l 乙方认可甲方说明合理原因的未及时报案。 (一)理赔服务 |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理赔服务,履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齐齐哈尔医疗责任保险项目保险案件赔偿处理办法》详见附件。 1、乙方认可本协议约定或联席会议决议通过的赔偿标准、索赔材料范围,并据此进行理赔工作。 2、乙方在本协议约定时限内完成赔款划付工作,保证本项目的顺利进行。 3、若患者的残疾程度可以被直观判断或通过病历或通过相似案例等相关资料能够明确判断伤残等级和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医疗纠纷调解赔偿处理中心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确定患者残疾级别,出具伤残等级认定意见,乙方不再索要患者残疾程度证明。 (二)赔偿依据 乙方认可并执行赔处中心出具的《齐齐哈尔医疗责任保险项目赔款支付通知书》,将符合本协议相关约定的医患双方自行和解协议书、医疗纠纷调解赔偿处理中心主持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行政调解书、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作为乙方赔偿的依据。 (三)赔款支付注意事项 1、乙方同意,除另有约定外,乙方在接到赔处中心出具的《赔款支付通知书》及按照协议约定收集的索赔材料后 ,按照以下时限向甲方、受益人或第三者支付赔款: 1、赔款金额≤RMB5000元,3个工作日内支付 ; 2、RMB5000元<赔款金额≤RMB50000元,5个工作日内支付 ; 3、RMB50000元<赔款金额,10个工作日内支付。 2、乙方每月初的前5个工作日与丙方核对本项目案件处理情况,就具体案件数量、已赔款金额、未决金额、索赔材料等内容进行沟通,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 3、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赔款,则应按照实际拖延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结清款项数额的日利率万分之5。 第七部分 统计分析、信息披露 一、赔处中心负责本业务数据的统一管理,项目数据以赔处中心定期发布的数据为准。二、本业务建立定期沟通机制,乙方每月度同丙方对理赔数据进行核对。 三、从业务运营风险的管控出发,丙方对影响赔付率的关键数据进行分析,将核对好的业务数据、分析建议做好纪要,形成会议备忘录。 四、甲、乙、丙三方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本业务参与方之外的任何人,除用于向行管部门报告或风险研究。五、丙方按照如下规则计算赔付率: (一)简单赔付率 简单赔付率 = 统计期间内已决赔款金额 / 统计期间生效保单保费 * 100% (二)已报告赔付率 已报告赔付率=(当期已决赔款+期末未决预估赔款-期初未决预估赔款)/已赚保费* 100% |
(三)乙方每月15日前向丙方提供负责的案件截至上月末的保险赔案台账的电子版本,字段及格式如下: 六、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30日内,乙方向丙方提供年度理赔数据和分析材料,如丙方在其他时间需要乙方提供已报告赔付率及相关数据,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 第八部分 通用条款 一、保密条款 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丙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往来书面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其他团体或个人: (一)提供给与执行本协议服务内容有关的雇员或顾问,或 (二)应法律或司法、行政管辖要求而提供,或 (三)经甲方书面同意。 本协议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本协议终止时本保密条款继续有效叁年。 二、反洗钱、反商业贿赂条款 协议各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监管文件要求,相互提供必要的协助,共同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与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共同推进反洗钱方面的合作。 协议各方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各方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九部分 服务质量考评 服务质量考评是指甲方及其代表依据保险合同、乙方、丙方所签订的相关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对乙方和丙方在本项目中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建立考评档案,定期发布结果信息,由本业务工作小组依据评价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具体考核办法详见附件。 |
第十部分 协议相关内容 一、协议的构成文件 下列文件均作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一)根据本协议另行制定的其他制度、文件以及联席会议备忘录; (二)批单; (三)保险单; (四)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五)本协议文本; (六)采购文件。 如上述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除有明确约定之外,以排序在前的文件规定的内容为准。二、协议的生效 x协议自2022年 月 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年,适用于本业务期内的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的全部保险单 ,并在各保险单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如果该类保单到期后存在遗留问题,则本协议将持续有效,至保单涉及各项遗留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 三、协议的终止与续签 1、协议到期后,未到期的保险单不因本协议到期而全部失效或部分失效。本业务各参与方仍须按照已到期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及保险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及保险责任,直至保险单涉及各项遗留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 2、本协议到期前3个月内,甲方通过服务质量考评同意与乙方继续按照本协议合作的,可由丙方牵头,组织和召集 ,甲、乙、丙三方共同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合作协议续签事宜及工作流程。 3、本协议到期前3个月内,甲方通过服务质量考评,需要重新选择保险人,可由甲方委托丙方开展并落实保险采购工作。 四、协议的争议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可向协议签约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部分条款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的,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执行与效力。五、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在本协议正常履行期间,协议内容的任何修改、变更、解除,必须经协议各方一致同意。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或保险单义务,或者有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保险服务承诺等行为,联席会议决定可修改本合同中确定的相关条款。 本协议到期后,经甲方同意,并经甲、乙、丙方三方协商一致,可自动续约一年。 |
六、违约责任 由于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如属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各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各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仍须继续履行。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丙方所有。 七、协议份数 本合同共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丙方持份。 第十一部分 附件 附件1: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医疗责任险保险投保流程、条款及方案附件2: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医疗责任险保险案件赔偿处理办法 附件3: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医疗责任保险项目数据管理规定附件4: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相关工作流程附件5: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医疗责任保险业务服务质量考评 (此页无正文)协议各方确认: 甲方: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公章)乙方:XXXXX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公章)丙方: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公章)签约时间:2022年月日 附件1: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投保流程、条款及方案一、保险保费率动态调整 x率实行动态优化。在运行过程中,可根据运营情况、市场情况,对费率情况进行修订。二、投保、批改及保费划转流程 1、由甲方填写投保信息; 2、甲丙双方签署经纪服务委托协议; 3、甲方在投保单、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后提交给丙方; |
4、支付保险费 甲方将保险费以转账/汇款/支票的方式划付/交付乙方保险费专收账户;保费支付: 账户名:账号: 开户行:行号: 5、审核保险x xx审核乙方发送的保险单电子版,审核无误后,通知乙方出单或出具批单; 6、递送保险单和保费发票 丙方在乙方出单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单、全额保险费发票递送给甲方。三、保险方案 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医疗责任险保险方案 |
四、组建服务团队 作为甲方的保险经纪人,为保证如约提供及时、专业的保险经纪服务,丙方特为甲方医疗责任保险项目组建了专属服务团队,便于相关工作的开展,以下人员将为甲方提供保险管理与风险管理服务: 成员 姓名 单位及职务 联系方式 1、 2、 3、 4、 5、 江泰全国统一服务电话:000-000-0000,业务联系电话:0000-0000000五、制定客户服务计划 |
六、赔偿计算 依照约定,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础上,甲方索赔案件涉及的医疗损害赔偿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计算各损失项目的损失金额。 七、索赔 发生医患纠纷时,请及时通过丙方的000-000-0000报案电话或者0452--6116516及时报案,丙方赔处中心负责本项目保险案件的赔偿处理相关事宜。 根据医患自行和解协议书、医疗纠纷调解赔偿处理中心组织主持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卫生行政部门主持签订的行政调解协议书、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等,负责协助参保医疗机构完成医疗纠纷保险案件的赔偿处理。具体索赔清单要根据每个案件不同的调解形式来确定,但必须包括定性、定责、定损、定赔整个过程的材料,基本索赔单证包括:索赔申请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或司法鉴定意见书或医疗纠纷责任评估专家意见书、医患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的司法调解协议书或行政调解协议或开庭传票、司法判决书等诉讼相关文件、损失及赔偿金额计算所需单证、赔处中心认为其它有必要的单证、赔款支付通知书等。 八、保险条款(江泰版条款) 保险条款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形,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患方)在保险期间内或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二)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造成患者损害的: |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的;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未及时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 (三)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四)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 第四条 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患者在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且患者和被保险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患方在保险期间内或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或经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应由被保险人给予患者或其近亲属的适当经济补偿,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三条项下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患者的人身损害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特别会诊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诉讼费、鉴定费、取证费、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x、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但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对患者实施的符合相关诊疗规范的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在此限;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放射器材、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不在此 限; (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五)火灾、爆炸等非诊疗活动为直接原因产生的意外事故。 第八条 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从事与其资格不符的诊疗活动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进行诊疗活动的; (二)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活动的; (三)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被取消执业资格后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期间仍继续进行诊疗活动的; (四)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或输入不合格的血液的; (五)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的状态下进行诊疗活动的; (六)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
(七)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进行不以治疗为目的的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 (八)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从事临床试验活动的; (九)患方不配合被保险人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且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的; (十)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其他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活动的; (十一)因被保险人的公共设施存在缺陷,或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医疗机构内的公共设施管理不善或操作、维护不当,或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引发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人身损害,但其以患者身份接受诊疗时受到人身损害的不在此限; (二)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合同责任, 但无合同存在时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任何财产损失; (四)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五)患者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六)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率)。 责任限额及免赔额(率) 第十条 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位患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位患者公平原则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特别会诊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 第十一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列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并通知被保险人,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按照前款的规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给患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患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患者及其他赔偿权利人支付赔款。 被保险人怠于提出索赔的,患者及其他赔偿权利人有权根据本保险合同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患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患者及其他赔偿权利人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护士条例》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加强管理,教育医务人员遵守诊疗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的专业资格、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他各项医疗条件进行查验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保险人需要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的专业资格、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他各项医疗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的确认。保险人将所发现的缺陷或危险书面告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在力所能及,合理限度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列明的重要事项如医疗机构类型、医疗机构等级发生变更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及时办理批改手续或调整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 (一)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
(二)及时通知医疗纠纷调解组织或通过医疗责任保险报案专线电话报案,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保险人认可由医疗纠纷调解组织或医疗责任保险报案专线电话提供的报案信息并视同为及时报案;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未经保险人或医疗纠纷调解组织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患方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责任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人民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必要时,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可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依据: (一)在医疗纠纷调解组织主持调解下被保险人与患方达成的调解协议; (二)人民法院判决、调解; (三)仲裁机构裁决、调解; (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调解; (五)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单证材料: (一)索赔申请书(含事故情况说明); (二)相关医务人员的资格和执业证明、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关系证明; (三)患者病历资料;患者死亡或残疾的,提供相关机构或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残疾程度证明; (四)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人民法院判决书、人民法院调解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调解书 、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 |
(五)医疗费发票或可以证明医疗费的其他材料以及依照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九条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其他费用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计算的赔偿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含因抢救所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造成患者残疾的,除应赔偿本条(一)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造成患者死亡的,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一)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患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 (四)患者因保险事故残疾的,伤残级别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确定;对残疾赔偿金按照下表,即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伤残赔偿比例乘以《司法解释》规定的对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计算。 项目 伤残级别 伤残赔偿比例 (一) Ⅰ级伤残 100% (二) Ⅱ级伤残 90% (三) Ⅲ级伤残 80% (四) Ⅳ级伤残 70% (五) Ⅴ级伤残 60% (六) Ⅵ级伤残 50% (七) Ⅶ级伤残 40% (八) Ⅷ级伤残 30% (九) Ⅸ级伤残 20% (十) Ⅹ级伤残 10% 第三十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保险事故,经人民法院判决、调解或医疗纠纷调解组织调解所需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第三十一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患者责任限额。 第三十二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的补偿金额总和在每次事故每位 |
患者责任限额以外计算,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位患者公平原则责任限额。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第五条项下的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特别会诊费用赔偿金额按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特别会诊费用责任限额。被保险人可以从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九条项下列明的赔偿项目中获得的赔偿金额不属于特别会诊费用的赔偿范围。 本保险合同所指特别会诊费用仅为超出被保险人医疗水平时,以被保险人名义外请医务人员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会诊费用。 第三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金额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保险人对多次事故的累计法律费用赔偿金额在累计责任限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第三十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所列特别会诊费用、法律费用之外,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三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由有关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以上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第三十七条 x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到期时,若投保人未续保,被保险人将自动获得自保险期间到期日第二天起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费发现期。如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到期日第二天起30天内,向保险人提出申请,并支付保险合同约定的附加保险费,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获得自免费发现期到期日第二天起保险合同约定的缴费发现期。 第三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存在重复保险,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项下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一条 x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除本保险合同约定外,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四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或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全部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释义 除非另有约定,本保险合同中有关名词的释义如下: 1.追溯期: |
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从保险期间起始日向前追溯的一段时间,保险人对该段时间内发生且患方在保险期间或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的保险事故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 是指在被保险医疗机构执业的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核、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在本保险合同中,卫生技术人员也包括医疗管理人员、外聘医务人员、进修生、外请会诊医务人员、符合多点执业条件的医务人员;在被保险医疗机构进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与被保险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来自同一医疗集团或同一医疗联合体在被保险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医务人员;在被保险医疗机构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 、义诊(指按照《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的要求,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的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务人员以及在被保险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其他医务人员。 在本保险合同中,卫生技术人员也包括按照《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卫办科教发[2008]45号)在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务人员指导下进行诊疗活动的医学生、试用期医学毕业生。 3.诊疗活动: 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 、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本保险合同中诊疗活动包括护理工作,护理工作主要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下述行为: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正确实施治疗、给药及护理措施,并观察、了解患者的反应;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提供照顾和帮助;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本保险合同中诊疗活动同时包括医疗美容诊疗活动、健康体检诊疗活动以及被保险人提供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活动,其中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 4.患者: 指接受诊疗活动的个人。 5.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6.医疗纠纷调解组织: 是指本保险合同保险人认可的医疗纠纷调解组织。主要负责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纠纷案件调解服务。 7.发现期: 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从保险期间到期日之后的一段时间。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发生的且患方在该段时间内(即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的保险事故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8.未满期保险费: |
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合同解除之日与保险期间截止日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累计责任限额-累计赔偿金额)/累计责任限额 累计赔偿金额=已决赔款金额+未决赔款金额 未决赔款是指医疗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心确定的案件估损金额。如投保人对未决赔款金额有异议,则保险人在未决案件赔偿结案后再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附件2: 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案件赔偿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医疗责任保险案件赔偿,保护医疗机构、患者和保险公司合法利益,促进齐齐哈尔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x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泰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设立齐齐哈尔市医疗责任保险调解赔偿处理中心(以下简称赔处中心),负责本项目保险案件的赔偿处理相关事宜。 第三条承保公司和江泰公司分别指定授权代表参加赔处中心工作,赔处中心形成的相关决议、出具的相关文件由承保公司和xxxx授权代表分别签字确认。 第四条承保公司指定的参加赔处中心工作的授权代表应当具有不低于保单约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案件审批权限 ,并向本项目工作小组提供公司签章的授权文件。 超过授权权限或授权范围的案件,应当由承保公司指定的具有更高审批权限的授权代表在收到递交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并签字确认。 第五条 赔处中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诊疗护理规范、保险合同等,对案件的定性、定责、定损、定赔进行审核,及时完成案件处理。 第六条 赔处中心根据医患自行和解协议书、医疗纠纷调解组织主持签订的调解协议书、齐齐哈尔市医疗责任保险调解赔偿处理中心调解协议书、卫生行政部门主持签订的行政调解协议书、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等,负责协助参保医疗机构完成医疗纠纷保险案件的赔偿处理。 第七条 除约定可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外,其它案件处理均应完成定性、定责、定损、定赔。 (一)定性指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活动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进行判 定; (二)定责指经定性判定为医疗机构的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案件,对医疗机构为患者所受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程度进行判定; (三)定损指对因诊疗活动中的过错给患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确定; (四)定赔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患者经济损失赔偿金额进行计算。 第二章 保险案件赔偿处理程序第一节 接、转报案 |
2 | 第八条 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首次向医疗机构提出赔偿请求的时间(即首次索赔时间)为出险时间,承保公司应当认可以下三个时间中发生在前的为出险时间,并有权对出险时间进行核实。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投诉登记材料中所载的患方在向医疗机构投诉或沟通过程中中首次提出明确索赔要求的时间 ; (二)或患方同意通过医疗纠纷调解解决纠纷且被赔处中心受理的时间; (三)或患方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传票送达医疗机构的时间。 第九条 x泰公司电话中心设立000-000-0000专线电话,7*24小时全年不间断受理报案,赔处中心接到报案后,及时向承保(首席)公司转报案。 第十条 医疗机构向保险公司直接报案的,保险公司应指导报案人向上述电话进行报案。 第十一条承保公司认可并受理赔处中心或电话中心提供的报案信息,第一时间提供报案编号,做好后续立案工作。 第二节 案件跟进 第十二条 对于接到报案信息后已进行调查的案件,赔处中心应当及时对医患双方是否接受医疗纠纷调解、调解案件是否受理、参保医疗机构是否采用简易程序等情况进行跟进。 第十三条 在案件处理途径确定前,赔处中心应保持与医疗机构的密切沟通,告知各处理途径的基本流程,提示案件材料的收集及处理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赔处中心接到重大或紧急医疗纠纷报案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对于医患双方同意采用调解方式处理的纠纷,赔处中心应当跟进调解进度;对于医患双方提交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长期未结案的,赔处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参保医疗机构提出调整案件处理方式的建议。 第十六条 对于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对赔偿处理意见提出较大异议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 ,赔处中心应当在必要时组织召开合议会协商处理案件。 第十七条 合议会成员由江泰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承保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可邀请齐齐哈尔市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参加。要求合议会参会人数为单数,达成的结果由所有与会成员签字确认形成决议书,作为医疗纠纷调解和保险赔偿处理的依据。 第三节 自行和解案件处理 第十八条 按照齐齐哈尔市相关规定,患方索赔金额未超过3万元,医患双方表达自行和解意愿的,医疗纠纷案件可进入自行和解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对于属于院内和解范围的案件,当和解金额累计超过每一年度采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的赔偿总限额5万元时,由医疗机构提前向赔处中心提出院内和解申请,并在委托赔处中心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专业评定的基础上,与患方进行沟通与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二十条 赔处中心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组织相关专家对自行和解案件进行定性、定责,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件造成的损失和赔偿金额进行测算,形成医疗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意见。 承保公司授权代表应当参加自行和解案件的专业评定,提出理赔意见并在医疗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意见上签字确认。承保公司授权代表未参加评定的,应当认同评定结果。 |
在医疗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意见的基础上,赔偿中心促成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医患自行和解协议书,或通过医疗机构所在地医疗纠纷调解组织签订调解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 医疗纠纷案件的咨询与专业评定,必要时赔处中心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与案件咨询与专业评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案情复杂、疑难的自行和解案件,赔处中心可建议医患双方进行医疗技术鉴定或司法过错鉴定,赔处中心根据鉴定意见进行定责、定损、定赔,保险公司应予认可。 第二十三条 赔处中心在自行和解案件处理过程中,可邀请医疗专家共同参与案件的专业评定与调解,并在引导医患双方认同赔偿处理意见的基础上,促成医患双方达成协议。 第二十四条 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自行和解案件,赔处中心应当在医疗机构提交和解协议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的登记、核实、归档,向承保公司出具《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赔款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赔款支付通知书》),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提交相关理赔单证,承保公司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在本协议约定的时效内向医疗机构或者患方支付赔款。 医患双方在《医疗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意见书》基础上签订自行和解协议书的,赔处中心应当在和解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的登记、核实、归档,并向承保公司出具《赔款支付通知书》)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提交相关理赔单证,首席承保公司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在《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医疗责任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约定的时效内向医疗机构或者患方支付赔款。 第四节 调解案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 赔处中心跟踪确认医患双方已递交《调解申请表》的,应当与接案的医疗纠纷调解人员进行核实,记录医疗纠纷调解案件受理情况。 赔处中心不受理案件调解或终结调解的通知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与医疗机构取得联系,了解案件后续进展,并持续跟进确定案件是否转其他途径处理,告知医疗机构相关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 赔处中心及时跟进调解案件的处理进度,组织召开的案件评估会等相关工作环节。所有经赔处中心解组织案件评估会进行专业评定的案件,赔处中心、承保公司和江泰公司授权代表均应参加专业评估。并在专家评估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承保公司或江泰公司授权代表放弃参加评估的,应当认同评估会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赔处中心认可案件评估会出具的专家评估意见,并依据专家评估会意见对案件进行赔偿处理,但案件评估会未邀请承保公司和江泰公司授权代表参加的案件除外。 第二十八条 医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赔处中心应当在调解协议签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的登记、核实、归档;赔处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向承保(首席)公司出具《赔款支付通知书》,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提交相关理赔 单证;承保公司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在本协议约定的时效内向医疗机构或者患方支付赔款。 第五节 司法诉讼案件及行政调解案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医疗纠纷当事人提起司法诉讼的案件,赔处中心负责协助参保医疗机构处理,承保公司依法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第三十条承保公司和赔处中心应当做好医疗责任保险诉讼案件的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医疗责任保险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承保公司应当选择两家或三家当地具有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经验的律师事务所,负责本项目医疗责任保险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并明确代理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二条 赔处中心接到参保医疗机构的诉讼案件报案或确认参保医疗机构收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司法文书的 ,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联系出险医疗机构,告知应诉注意事项,并及时通知承保公司。 第三十三条 赔处中心确认医疗纠纷案件已提交司法诉讼的,应当及时向参保医疗机构确认是否已选定代理律师。已选定代理律师的,应当告知并协助医疗机构向承保公司进行报备并完善相关手续,明确代理律师的权利与义务。未选定代理律师的,应当协助医疗机构通知承保公司协助指派代理律师,并及时取得开庭传票和起诉状副本等诉讼 材料。 第三十四条承保公司、赔处中心应当督促代理律师在收到诉讼材料及相关病历资料后,于法院开庭前3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应诉方案。 应诉方案应当征询医疗机构和承保公司的意见,取得同意后方可在诉讼中发表。 第三十五条 当法院决定案件需要进行鉴定时,代理律师应当及时通知参保医疗机构、承保公司与赔处中心,各方应重视并共同做好鉴定前的准备工作。 代理律师与医疗机构专家共同参加医疗技术、医疗过错的鉴定,必要时承保公司应派员参与。 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赔处中心应当及时组织参保医疗机构、承保公司进行讨论,参保医疗机构、承保公司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庭审理时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 第三十六条 参保医疗机构及其代理律师收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赔处中心及承保公司。医疗机构及承保公司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沟通协商确认是否上诉。 对需要上诉的案件,参保医疗机构及承保公司应当及时确认代理律师、完善代理手续,并在上诉期内及时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承保公司未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要求的案件,应当认可法院判决结果并作为理赔依据。 第三十七条 不需上诉的案件及终审结案案件,参保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赔处中心提交相关材料。赔处中心收到材料后,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承保公司出具《赔款支付通知书》,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提交相关理赔 单证,承保公司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在本协议约定的时效内向医疗机构或者患方支付赔款。 第三十八条 对经司法调解途径解决的医疗责任保险案件,承保公司应当参与司法调解过程,并要求医方诉讼代理人收集案件相关证据。 参保医疗机构在选择司法调解途径前及达成司法调解合意前,应当征得承保公司书面同意意见。承保公司应当在司法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前与赔处中心协商并出具医疗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后,参保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提交赔处中心。赔处中心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民事调解书在医疗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意见范围内向承保公司出具《赔款支付通知书》,并按照 x办法第四十三条提交相关理赔单证,承保公司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在本协议约定的时效内向医疗机构或者患方支付赔款。 第四十条 医疗纠纷案件通过行政调解途径进行处理的,其处理流程参照诉讼流程。 第四十一条 医疗纠纷案件经司法诉讼或行政调解,人民法院或卫生行政机关尚未作出结论且患方撤回诉讼或行政 |
调解的,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调解,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可以受理。 第三章 医疗责任保险案件理赔单证 第四十二条 对于通过调解处理的案件,承保公司应当根据下列单证进行保险赔偿,保险公司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其他单证。 (一)索赔申请书; (二)医疗纠纷调解赔偿处理中心主持签订的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可提供复印件); (三)医疗纠纷调解赔偿处理中心组织案件评估会(或医疗责任保险事故案件评估会)评估意见书或合议会决议书 (均可提供复印件);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或司法鉴定意见书(如有,均可提供复印件); (五)赔款支付通知书; (六)赔处中心认为其它有必要的单证。 第四十三条 对于通过司法诉讼处理的案件,承保公司应当依据下列单证进行保险赔偿,保险公司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其他单证。 (一)索赔申请书; (二)开庭传票、司法判决书等诉讼相关文件(可提供复印件);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如有,均可提供复印件); (四)赔款支付通知书; (五)赔处中心认为其它有必要的单证。 第四十四条 对于通过非简易程序的自行和解或司法调解或行政调解处理的案件,承保公司应当根据下列单证进行保险赔偿,保险公司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单证。 (一)索赔申请书; (二)医患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的司法调解协议书或行政调解协议(均可提供复印件); (三)医疗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意见书;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或司法鉴定意见书(如有,均可提供复印件); (五)赔款支付通知书; (六)损失及赔偿金额计算所需单证; (七)赔处中心认为其它有必要的单证。 对于通过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提供本条第(一)、(二)(五)项单证即可。第四十五条 赔处中心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收集医责险定损计赔所需证据单证。 (一)关于患方身份证明材料,包括: |
1、患者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 2、患方当事人委托他人的,出具患方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律师事务所委派函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3、患者或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离开户籍地的,出具由经常居住地派出所开具居民暂住证明原件或用工单位人力部门开具的用工证明原件。 4、近亲属与患者的关系证明,与患者共同生活的,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未与患者共同生活的,提供患者或近亲属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或村委会等所开具的相关证明原件;有扶养关系的,提供由患者或被扶养人户籍地或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扶养关系证明原件;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提供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和该被扶养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基层政府等出具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原件。 (二)关于患者的死亡证明,包括: 医院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复印件,或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村委会开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火化证明复印件。 (三)关于患者伤残等级证明,包括: 1、司法鉴定机构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做出的伤残等级鉴定书复印件。 2、或医疗纠纷调解赔偿处理中心根据患者病历及医疗机构临床诊断等,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做出的残疾等级评定意见复印件。 (四)关于误工费及收入证明材料,包括: 1、患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休假诊断证明复印件。无医学休假诊断证明的,参考《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相关标准计算患者误工期。 2、患者误工损失证明或患者在此前确有劳动收入的相关证明。有固定收入的,患者应当提供其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发放、收入及误工损失证明(包含误工当月在内的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工资、收入情况);无固定收入的,提供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证明;患者收入超出纳税标准的应提供纳税证明;患者未提供收入相关证据的,参照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患者系农村居民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五)关于医疗费用证明材料,包括: 1、患者自费医疗的,提供医疗费票据原件。 2、享受社保等保险待遇的,提供医疗费票据复印件及自行负担的医疗费用票据原件或医疗费票据复印件及报销单位财务部门的证明。 3、患者发生外购药及器械费用的,提供加盖公章的就诊医疗机构外购处方或医嘱单,以及实际费用的发票原件。 4、后续治疗费原则上实际发生后计算;但经医疗机构证明或专业评定、鉴定意见明确为必然发生的康复费用及治疗费用,且医患双方均同意一次性赔偿相关费用了结案件的,由患者提供(或赔处中心咨询)2-3家当地医疗机构(不低于当事医疗机构级别)出具的治疗该项疾病所需费用证明,保险公司根据该意见理赔。 (六)关于护理费用证明材料,包括: 1、医疗机构开具的确需护理的医嘱或其他可证明确需护理的证明。 |
2、支付护工费的票据或护理人员的误工证明;无前述证明的,按照护理行业平均标准计算。 (七)其他费用材料,包括: 1、患者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由医疗机构出具适用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由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配置机构提供残疾辅助器具、器具更换周期、使用期限及费用的证明。残疾辅助器具应当以普通型为准。 2、患者确因治疗所需发生交通费用的,发生在其住所地与医疗机构之间的交通费票据,和/或自驾车发生的汽油费用票据(发生交通费用的),凭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3、患者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且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出具患者及护理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费用票据,且与就医的病历、诊断证明、处方等相符。 4、患者需进行鉴定或尸检的,出具鉴定费、尸检费的票据原件。 (八)患者病历资料复印件。 第四章 医疗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 第四十六条 依照本协议约定,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篇”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础上,本项目案件涉及的医疗损害赔偿项目,按照本章各条约定计算的损失金额,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认可。 第四十七条 关于患者误工期的确定,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误工期起止时间的认定应当与医疗过错起止时间的认定相一致; (二)因医疗过错致使患者疾病治疗发生迁延的住院时间,应当计入误工期; (三)因医疗过错致使患者病休的合理时间,应当计入误工期; (四)患者因医疗损害构成残疾并持续误工的,误工期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由于伤情变化,实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伤残评定并持续误工的,误工期计算至案件处理中被采信的定残结果的定残日前一天(本处包含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对患者的伤残评定); (五)患方无法提供医疗机构开具的医学休假诊断证明的,误工期应当结合患者年龄、体质等因素,参考《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在标准范围内进行综合评定(本标准中的误工期已包含住院期间的误工期); (六)患者在医疗过错前属无劳动能力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已退休人员(未继续工作)的,不予计算误工费 ;对于产妇未造成产假迁延后果的,不应计算误工费。 第四十八条 关于患者误工费的计算,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患者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赔偿,其误工费=误工期间应得收入-务工期间实际收入。 (二)患者无固定收入,但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元/天)。 (三)患者无固定收入,且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与患者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
1、相同或相近行业判断标准如下: (1)产业分类标准; (2)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 (3)以省为判断标准。 2、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本省高级人民法院每年公布的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赔偿项目的费用标准为准,或以本省统计局发布的最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及统计年鉴中的相关统计数据为准。 (四)患者无固定收入、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且不能确定其所属行业情况的,农村户籍患者误工费按其所在地当年本省统计局所发布的最新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计算;非农户籍患者误工费按本省统计局所发布的最新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五)农村户籍患者到城镇生活,未能提供其工作或收入证明,但已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或居住证,或根据本省相关规定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于城镇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且主要生活来源或消费在城镇的,其误工费按本省统计局所发布的最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计算,但患者为第四十九条第(六)项情况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患者因医疗过错导致损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给付患者护理费。 (一)患者护理级别在二级护理以上(含本数); (二)医疗机构医嘱载明需陪护的; (三)按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规定需计算患者护理期的; (四)经专业评定,患者因医疗损害确需护理的(本处包含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对患者护理依赖程度的专业评定); (五)其他应当给付患者护理费的情形。 第五十条 关于患者护理期的确定,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住院期间患者护理期的计算,其起止时间的认定应当与医疗过错起止时间的认定相一致; (二)患者护理期的计算,结合其年龄、体质等因素,可以参考《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 1193-2014),在标准范围内进行综合评定(本标准中的护理期已包含住院期间的护理期); (三)护理期应当计算至患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患者因医疗损害致残而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据其年龄 、健康状况等方面确定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患者是否需要护理,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来确定,可参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31147-2014)相关标准。 第五十一条 关于患者护理费的计算,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参照误工费相关计算标准); (二)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但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以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来计算(参照误工费相关计算标准); (三)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但每日护理费应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新服务业日工资标准内。 |
(四)医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患者出院后在护理期限尚未届满前死亡的,已支付的护理费中尚未经过的护理期限的护理费不退还。 第五十二条 患者营养费的认定,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给付营养费应当根据患者的损害或伤残的具体情况; (二)给付营养费应当参照医疗机构意见; (三)无医疗机构意见,根据患者损害情况确需加强营养的,营养期的认定结合患者年龄、体质等因素,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在标准范围内进行综合评定(本标准中的营养期已包含住院期间的营养期)。 第五十三条 患者营养费的赔偿计算,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患者提供了购买营养品的票据的,参考其损害后果、伤残情况、当地消费水平及司法判决实践等因素合理确定赔付金额; (二)患者未提供购买营养品的票据的,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考虑,可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日平均生活费标准的 40%-60%进行计算。 当地对营养费的赔偿计算有相关规定或标准的,参照当地规定或标准。第五十四条 患者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患者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以医疗机构责任范围内的住院天数为限。 (二)患者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参照本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本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患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医疗损害致患者死亡、伤残的,可以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医疗损害致患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胎死宫内的; 2、损害后果对患者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 3、给患者造成严重身体或精神损伤或巨大痛苦等。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医疗损害的过错程度、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医疗损害的行为方式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 当地对精神损害赔偿有相关规定或标准的,参照当地规定或标准。第五十六条 患者医疗费的计算,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患者主张医疗费的赔偿,应当提供医疗费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五)项执行。 (二)患者医疗费的赔偿以其因医疗损害的发生而额外支出的医疗费用为准,应当剔除其治疗原发病的费用。由于医疗损害导致原发病加重或发生相关并发症需要合并治疗,无法明确区分的,可以不剔除医疗损害发生后原发病的治疗 |
费用。 (三)根据医疗证明(2-3家不低于当事医疗机构级别的当地医疗机构所出具)或者专业评定、鉴定意见确定后续治疗必然发生的费用,包括因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四)患者医疗费已经医保、新农合、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的,以报销后的医疗费为基础计算医疗费赔偿金额。第五十七条 患者被扶养人生活费给付情况的认定,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患者因医疗损害造成死亡或伤残,且伤残等级在1级至6级(含本数)范围内的,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二)患者因医疗损害造成的伤残等级低于6级(不含本数)的,原则上不考虑被扶养人生活费,但伤残后果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被扶养人有多个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患者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且患方应当提供被扶养人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文件;被抚养人为成年人的,还应当提供其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 第五十八条 患者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满18周岁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本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 (二)18~60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本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 (三)60~75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本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 (四)75周岁以上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本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 被抚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 适用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的标准,以患者即扶养人的户籍性质为依据。 第五十九条 农村户籍患者到城镇生活,已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或居住证,或根据本省相关规定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于城镇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且主要生活来源及消费在城镇的,其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相关标准进行计算。 第六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第三条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参保医疗机构在保险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大小,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及无责,赔偿比例对应分别为90%-100%、60%-90%、40%-60%、20%-4 0%、20%以下以及零责任(每档包括上限,不包括下限)。 第六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第四条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根据被参保医疗机构提供的索赔材料,参考案件的损害范围 、受害人的经济承担能力等因素,在每次事故每位患者公平原则限额内酌情赔偿。 适用保险条款中公平原则处理的案件,应当经赔处中心医学、法学专家对案件进行专业评定。 第五章 附则 |
第六十二条参与医疗责任保险案件赔偿处理的各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如有违反,应当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视为构成对本项目的实质违约,本项目工作小组办公室有权根据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签订之日起施行。 赔偿处理办法细则:《集中接转报案操作细则》 一、赔处中心设置案件管理岗,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案件、数据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接收报案信息、向主承保险公司报案、交接案件资料、案件归档、赔案数据管理等。 二、赔处中心应引导医疗机构向赔处中心进行报案,其他途径获取的报案信息,均需及时移交赔处中心。赔处中心将符合报案标准的案件向江泰公司400电话中心报案。 报案标准: 若医疗纠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赔处中心案件管理岗可以协助客户向丙方400电话中心进行报案。 1、医患双方已达成自行和解协议的案件; 2、医疗纠纷调解赔偿处理中心已受理医患双方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的案件; 3、医方已接到法院传票的案件; 4、医方报案时告知医方有诊疗瑕疵,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案件; 5、赔处中心预审时,根据项目保险方案,认为可能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 6、其它属于医疗纠纷客户认为需要向保险公司报案的情况。 不符合以上报案标准的其他类案件,赔处中心汇总相关案件信息后,每月向承保人发送邮件报备。三、估损金额确定的方式 对于索赔材料不齐全,责任度不明确,无法初步计算估损金额的案件,估损金额应在赔处中心向丙方400电话中心进行报案时,在100元至1000元范围内确定。 可以初步计算估损金额的案件,估损金额应在赔处中心向丙方400电话中心进行报案时,以实际估损金额为准。丙方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召开项目联席会议,明确估损金额确定的方式,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报案形式、时效及注意事项 1、报案形式:赔处中心可以通过邮件或电话(三笔以下)的方式向丙方400电话中心进行报案。邮箱地址:400@ xxxxxxxx.xxx,案件信息模板后附。 2、报案时效:赔处中心接到报案后,对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医疗纠纷,须7个自然日内完成向丙方400电话中心报案的动作,最迟不得超过对应保单的保险止期。 另,赔处中心完成向丙方400电话中心报案后,针对不符合报案标准的其他类案件,应同时完成向承保人对接经办人员邮件备案(包括报备暂时未达到报案要求的投诉类、咨询类等其他类型报案信息)的动作。报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单号、被保险人名称、出险时间、患者姓名及纠纷情况。与保险公司对接时,应使用公司邮箱向对方公司邮箱发送邮件,xxxxxxxx@xxxxxxxx.xxx,并截图留存。 |
五、丙方400电话中心接到赔处中心报案后,完成公司案件系统录入,并将案件信息推送至xx网案件系统,丙方4 00电话中心完成向保险公司的转报案动作,完成接转报案录音的留存。 六、赔处中心根据案件处理进度,实时在xx网案件系统中进行维护。 赔偿处理办法细则:《诉讼案件操作细则》 一、报案 赔处中心应了解并跟进医疗机构诉讼案件处理情况,提醒医疗机构在收到法院诉讼传票后1个工作日内,将法院传票及原告诉状扫描件发至赔处中心。 赔处中心应与医疗机构建立定期案件处理沟通机制,至少每个月与医疗机构保持沟通。保单到期前,赔处中心应将所有案件向保险公司报案或备案。 二、应诉前 (一)代理律师选定 医疗机构在处理医疗诉讼案件使用合作律师、自聘法律顾问时,赔处中心需协助医疗机构与承保人沟通,经承保人书面确认后及时反馈医疗机构。规定时间内,承保人未反馈的,视为同意。若医疗机构无合作律师或自聘法律顾问,赔处中心可以协调承保人指定代理律师。 赔处中心协助医疗机构向承保人确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取证费、公证费、律师费、质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标准等。 (二)诉前准备 赔处中心应协调承保人、代理律师与医疗机构,在法院开庭前就应诉工作进行沟通。属于调解转诉讼的案件,应提前与代理律师沟通医学专家评估意见,索赔材料清单等。如案件存在以下情况的,赔处中心应告知代理律师提请法院一并处理: 1、诉讼前已产生的尸检费、鉴定费; 2、原告(患者)存在医疗欠费; 3、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医疗费或其他费用。三、应诉中 (一)关注庭前调解 |
对与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的机构,要主动与法院沟通,建议法院在征得医患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委托赔处中心进行调解,调解过程可以请法院共同参与;如果法院单独进行调解,且医疗机构同意通过庭前调解的方式处理的,赔处中心应提前将赔付要求及医疗损害责任认定情况与医疗机构进行沟通,建议通过过错鉴定程序或者参考医疗纠纷调解专家评估意见,在此基础上依据专业鉴定或者评估意见进行调解;否则存在超出责任认定范围的赔偿,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风险。 (二)关注案件审理进程 赔处中心要及时与医院沟通,获悉法院启动对案件进行司法或者过错鉴定时,应告知承保人,并协调医疗机构做好鉴定前材料准备工作,提醒代理律师与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参与鉴定,要选择医疗机构和患者都认可且相对客观公正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提醒医疗机构和代理律师在鉴定过程中要主动与鉴定机构沟通诊疗情况及过程。 赔处中心要与医疗机构和代理律师保持沟通,获悉鉴定意见出具后,立即通知承保人。如果医疗机构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的,建议医疗机构和代理律师在法庭审理时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如果承保人认为鉴定结果存在明显问题且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不认可鉴定意见的,考虑保险条款中有关于“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约定,赔处中心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引导医疗机构和代理律师,在法庭审理时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 四、应诉后 (一)上诉 赔处中心获悉医疗机构签收法院一审判决文书后2个工作日内,应协调医疗机构与承保人商议是否上诉。承保人应评估案件二审风险,并结合医疗机构的意见,提出是否上诉的建议。 (二)协助索赔 对于医疗机构最终确定不上诉的案件或终审案件,赔处中心应协助医疗机构向承保人进行索赔,督促承保人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及时完成案件赔付工作,避免后续产生强制执行费等问题。 (三)索赔材料收集及注意事项 赔处中心应及时提醒医疗机构、代理律师在诉讼案件结案前,及时准确收集相关索赔材料,结案后及时将案件索赔资料整理完毕并提交。在索赔资料收集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医疗机构索赔材料。 医疗机构可以将相关证照彩色扫描件向赔处中心进行报备,若此前已报备过的,无需重复提交。医疗机构主体材料原则上每一年度报备一次。 2、患方索赔材料。 赔处中心应告知医疗机构和代理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向法院索要当事人身份、户籍资料复印件等相关材 料。 3、法律费用索赔材料。 法律费用如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在索赔资料收集阶段,医疗机构应提供缴纳相关法律费用的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若涉及鉴定的,需提供鉴定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4、其他索赔材料。 |
其他索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判决书等诉讼相关文件,以及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索赔材料。 赔偿处理办法细则:《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细则》一、关于患者误工期的确定,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误工期起止时间的认定应当与医疗过错起止时间的认定相一致; (二)因医疗过错致使患者疾病治疗发生迁延的住院时间,应当计入误工期; (三)因医疗过错致使患者病休的合理时间,应当计入误工期; (四)患者因医疗损害构成残疾并持续误工的,误工期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由于伤情变化,实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伤残评定并持续误工的,误工期计算至案件处理中被采信的定残结果的定残日前一天(本处包含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对患者的伤残评定); (五)患方无法提供医疗机构开具的医学休假诊断证明的,误工期应当结合患者年龄、体质等因素,参考《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在标准范围内进行综合评定(本标准中的误工期已包含住院期间的误工期); (六)患者在医疗过错前属无劳动能力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已退休人员(未继续工作)的,不予计算误工费 ;对于产妇未造成产假迁延后果的,不应计算误工费。二、关于患者误工费的计算,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患者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赔偿,其误工费=误工期间应得收入-务工期间实际收入。 (二)患者无固定收入,但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元/天)。 (三)患者无固定收入,且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与患者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1、相同或相近行业判断标准如下: (1)产业分类标准; (2)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 (3)以省为判断标准。 2、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本省高级人民法院每年公布的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赔偿项目的费用标准为准,或以本省统计局发布的最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及统计年鉴中的相关统计数据为准。 (四)患者无固定收入、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且不能确定其所属行业情况的,农村户籍患者误工费按其所在地当年本省统计局所发布的最新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计算;非农户籍患者误工费按本省统计局所发布的最新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五)农村户籍患者到城镇生活,未能提供其工作或收入证明,但已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或居住证,或根据本省相关规定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于城镇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且主要生活来源或消费在城镇的,其误工费按本省统计局 |
所发布的最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计算,但患者为第四十四条第(六)项情况的除外。(已实施同命同价的地区不适用本条) 三、患者因医疗过错导致损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给付患者护理费。 (一)患者护理级别在二级护理以上(含本数); (二)医疗机构医嘱载明需陪护的; (三)按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规定需计算患者护理期的; (四)经专业评定,患者因医疗损害确需护理的(本处包含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对患者护理依赖程度的专业评定); (五)其他应当给付患者护理费的情形。 四、关于患者护理期的确定,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住院期间患者护理期的计算,其起止时间的认定应当与医疗过错起止时间的认定相一致; (二)患者护理期的计算,结合其年龄、体质等因素,可以参考《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 1193-2014),在标准范围内进行综合评定(本标准中的护理期已包含住院期间的护理期); (三)护理期应当计算至患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患者因医疗损害致残而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据其年龄 、健康状况等方面确定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患者是否需要护理,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来确定,可参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31147-2014)相关标准。 五、关于患者护理费的计算,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参照误工费相关计算标准); (二)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但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以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来计算(参照误工费相关计算标准); (三)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但每日护理费应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新服务业日工资标准内。 (四)医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患者出院后在护理期限尚未届满前死亡的,已支付的护理费中尚未经过的护理期限的护理费不退还。 六、患者营养费的认定,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给付营养费应当根据患者的损害或伤残的具体情况; (二)给付营养费应当参照医疗机构意见; (三)无医疗机构意见,根据患者损害情况确需加强营养的,营养期的认定结合患者年龄、体质等因素,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在标准范围内进行综合评定(本标准中的营养期已包含住院期间的营养期)。 七、患者营养费的赔偿计算,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患者提供了购买营养品的票据的,参考其损害后果、伤残情况、当地消费水平及司法判决实践等因素合理确定赔付金额; |
(二)患者未提供购买营养品的票据的,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考虑,可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日平均生活费标准的 40%-60%进行计算。 当地对营养费的赔偿计算有相关规定或标准的,参照当地规定或标准。八、患者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二)患者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以医疗机构责任范围内的住院天数为限。 (二)患者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参照本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本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患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医疗损害致患者死亡、伤残的,可以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医疗损害致患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胎死宫内的; 2、损害后果对患者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 3、给患者造成严重身体或精神损伤或巨大痛苦等。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医疗损害的过错程度、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医疗损害的行为方式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 当地对精神损害赔偿有相关规定或标准的,参照当地规定或标准。十、患者医疗费的计算,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患者主张医疗费的赔偿,应当提供医疗费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按照第三章执行。 (二)患者医疗费的赔偿以其因医疗损害的发生而额外支出的医疗费用为准,应当剔除其治疗原发病的费用。由于医疗损害导致原发病加重或发生相关并发症需要合并治疗,无法明确区分的,可以不剔除医疗损害发生后原发病的治疗费用。 (三)根据医疗证明(2-3家不低于当事医疗机构级别的当地医疗机构所出具)或者专业评定、鉴定意见确定后续治疗必然发生的费用,包括因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四)患者医疗费已经医保、新农合、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的,以报销后的医疗费为基础计算医疗费赔偿金额。十一、患者被扶养人生活费给付情况的认定,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患者因医疗损害造成死亡或伤残,且伤残等级在1级至6级(含本数)范围内的,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二)患者因医疗损害造成的伤残等级低于6级(不含本数)的,原则上不考虑被扶养人生活费,但伤残后果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被扶养人有多个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患者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且患方应当提供被扶养人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文件;被抚养人为成年人的,还应当提供其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 |
十二、患者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满18周岁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本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 (二)18~60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本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 (三)60~75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本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 (四)75周岁以上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本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 被抚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 适用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的标准,以患者即扶养人的户籍性质为依据。 十三、农村户籍患者到城镇生活,已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或居住证,或根据本省相关规定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于城镇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且主要生活来源及消费在城镇的,其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相关标准进行计算。(已实施同命同价的地区不适用本条) 十四、发生保险责任第三条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参保医疗机构在保险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大小,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及无责,赔偿比例对应分别为91%-100%、61%-90%、41%-60%、21%-40 %、20%以下以及零责任。 十五、发生保险责任第四条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根据被参保医疗机构提供的索赔材料,参考案件的损害范围、受害人的经济承担能力等因素,在每次事故每位患者公平原则限额内酌情赔偿。 适用保险条款中公平原则处理的案件,应当经赔处中心医学、法学专家对案件进行专业评定,承保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附件3: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医疗责任保险项目数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本项目(或简称本项目)数据的真实性、时效性、全面性、准确性,对项目数据实行统一化、精细化 、标准化管理,达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x规定作为项目需求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项目参与方需共同遵守。 第三条 x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江泰公司)设立的齐齐哈尔市医疗责任保险调解赔偿处理中心(以下简称赔处中心)负责本项目数据的统一管理,项目数据以赔处中心定期发布的数据为准。 第四条 各参与方应使用统一台账模版。 第五条 x项目建立定期沟通机制,每年4月、7月、10月、1月的5日定期召开数据沟通会(遇节假日顺延)。由赔处中心召集,各参与方应出席,没有出席者即为弃权并认可会议结果。 (一)会议对各方掌握的上季度末(半年、全年)投保、理赔等数据进行沟通核对,对数据的差异要进行详细说明 。 (二)从项目运营风险的管控出发,对影响赔付率的关键数据进行分析,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向项目负责人报 |
告。 (三)将核对好的项目数据、分析建议做好纪要,形成会议备忘录,由组织方发布给主承、共保成员抄送江泰总部卫生健康事业部。可作为项目工作简报内容报送给相关行管部门。 第六条 x管理规定中提到的项目数据,项目参与方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本项目参与方之外的任何人,除用于向行管部门报告或风险研究。 第七条 对接未实现前,应以E-mail形式交换相关数据、进行风险预警、提出风险建议、制定防控措施。 第八条 x规定统计保单已报告赔付率和年度赔付率,口径及节点请按照附件要求统一填写,如有不同口径需进行换算,保证数据统一。 以下为保单赔付率数据相关要求; 已报告赔付率=(当期已决赔款+期末未决赔款-期初未决赔款)/已赚保费* 100% (一)赔付率统计期间,以连续超过180自然日计算。不受自然年度、月度限制。 (二)已决赔款金额:是指统计期间保险公司支出的该统计期内立案的案件保险赔付数额。该统计期间立案案件包括追溯期和发现期案件,不包括:统计期前已立案,统计期内实际支出的保险赔款; (三)立案案件:是指统计期间被保险人(或视同)已向保险公司报案的案件。 (四)已结案件:统计期内立案并保险关系终结的案件。包括以保险赔付、保险销案、保险拒赔被保险人未提出异议的案件。 (五)未结案案件:是指统计期间立案案件,没有结案的案件。 (六)保单年度未决赔款金额:赔处中心确定的案件估损金额。 (七)保单满期保费:在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销售保单的保费总额,以签单保费为统计口径; (八)确认数据截止的时间,可以是统计当日也可以是统计当日之前的时间; (九)项目启动时间:在本项目地区首张保单的签单时间为节点; (十)报案数:医疗机构向江泰400和赔处中心报告案件的数量; (十一)结案数:保险公司已支付赔款的案件; (十二)销案数:保险公司立案后由于其它原因没有赔款的案件; (十三)结案率:结案率=(已结案件/立案的案件总数)*100%; (十四)销案率:销案率=(销案案件/已决的案件总数)*100%;以下为年度赔付率数据相关要求; 年度赔付率=(年度已决赔款+年度未决赔款)/年度保费收入; (一)保费收入:当年(每年1.1-12.31)保险公司销售保单的保费总额,以保险公司到账的金额为统计节点; (二)未决案件:当年(每年1.1-12.31)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已立案正在理赔过程中尚未赔款的案件(不包括零赔付的案件); |
(三)未决金额:当年(每年1.1-12.31)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已立案正在理赔过程中尚未赔款的预估(或已定未赔)赔偿金额; (四)已决案件:当年(每年1.1-12.31)保险有效期内已报案,保险公司已赔付的案件(包括零赔付的案件); (五)已决金额:当年(每年1.1-12.31)保险有效期内已报案,保险公司已赔付的案件赔偿金额;第九条 医疗机构向承保公司直接报案的,承保公司要报告赔处中心统一受理。 第十条 x规定解释权归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附件4: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相关工作流程 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系统对接流程 乙方认可丙方为本项目投保、批改、查询、业务结算、网上对账、赔案处理等开发的业务系统(xx网),并确保乙方核心业务系统与丙方业务系统(xx网)实现“一对一”对接。乙方同意使用丙方开发的网上业务对账功能,要求乙方登录xx网及时录入、查询、更新保费到账信息、开具发票信息、佣金发票信息、佣金结算、赔款分摊等信息。 一、系统对接方式 丙方负责承建、运营的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系统(xx网)与乙方的业务系统之间采取xml报文格式为主、邮件为辅的方式进行数据交换。 以xml报文格式来进行的数据传输内容主要包括投保数据、乙方的保单数据、理赔数据、业务结算数据等内容。即在投保时由xx网业务系统向乙方发送xml格式的投保数据,乙方接收投保数据,并发送数据接收回执;乙方在进行核保、承保完成时,由乙方的信息系统xxx网业务系统返回保单号及电子保单或保单影印件。 作为辅助方式,xx网业务系统通过邮件向乙方发送投保单数据,投保单数据作为邮件附件、以HTML格式进行发 送。 (一)数据报文格式 |
(二)邮件格式 1、丙方提供的邮箱:为确保乙方及时收到有关投保信息,丙方可为乙方各提供丙方邮箱,xxxx@xxxxxxxx.xxxxxx。 2、乙方自有邮箱:邮箱大小至少为2G,可收邮件附件大小至少为5M。二、数据交换范围 投保信息录入完成后,由xx网业务系统向乙方发送xml格式的投保数据,但只接收乙方的数据接收回执。若乙方未能及时收到投保信息的报文数据,由xx网业务系统向乙方重发投保数据报文。 三、数据交换的安全保障 xx网业务系统向乙方发送xml格式的报文数据时,使用专门的数字证书对所发送的数据进行数字证书加签,乙方使用相配套的数字证书对所接收的报文进行解签。 条件具备时可考虑建立专线的方式进行数据交换。四、防火墙设置 丙方与乙方因数据交换所需开放的防火墙原则上采取点对点的开放策略。丙方目前的服务器IP、端口另行告知。 五、时间要求 乙方公司的信息系统、系统对接工作均须在合作协议签署之后1个月内完成开发、调试、上线,能够实现投产、在线出单。 |
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医疗责任保险业务佣金结算流程一、丙方为本业务的保险经纪人; 二、保险经纪佣金比例 1、佣金比例为保单总保费的27%。本业务保险经纪佣金比例以总保费(含增值税)为基数计算,其中“总保费”是指保险单签单保费的“保险费合计”金额或保费增值税发票中“价税合计”金额;如乙方因自身系统原因无法调整为上述佣金计算方式,则保险经纪佣金计算方法为:保费金额(不含增值税)× 27% ×(1+0.06)。 2、本协议签署后,保险经纪佣金支付比例和支付方式不因其它因素而改变。 3、若乙方收到经纪费发票后,逾期未支付佣金,则自愿从应支付日起,每日按应付佣金额的1%加付佣金。三、佣金结算流程 (一)保单生效后,丙方将业务结算表(电子版表格)发送乙方。 (二)乙方于将核对无误并签章的业务结算表(扫描件PDF)发送丙方(未按时回复的视同同意按照结算表的数据支付佣金)。 (三)丙方收到乙方发送的业务结算表后,由丙方向乙方开具付款事由为“经纪费”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四)乙方在收到佣金发票后5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内,按发票金额将经纪佣金划入丙方指定的经纪佣金结算账户。 (五)对于业务结算核对有异议的,乙方应就核对无异议部分先行向丙方支付佣金,后续核对工作双方必须在当月 20日之前完成。当年的佣金于年底(每年的12月31日前)结清。 (六)经纪佣金计算方法为:乙方应支付的佣金在计算过程中采取四舍五入的原则,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四、佣金结算账户 户名: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账号:3500042129005574247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和兴支行 附件5: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医疗责任保险业务服务质量考评 服务质量考评是指甲方代表依据保险合同、乙方、丙方所签订的相关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对乙方在本项目中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建立考评档案,定期发布结果信息,由本项目工作小组依据评价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一、服务质量考评实行统一管理、实时评价,本业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设,评价制度制订、修订,负责服务质量评价的动态管理,建立考评档案,发布考评结果情况信息,对违约的协议方进行通报。 甲方代表可通过医疗责任保险业务信息平台或其他有效途径对提供服务的乙方每季度进行服务质量、履约能力评价 ,并公布其服务履约评定情况。二、履约评价 (一)考评档案包括建立基本信息和确定履约服务等级两部分内容。 |
乙方原始履约服务分数为100分,若有违约项,扣除相应分数,剩余分数进行评级。等级按评分分为四个级别,即 : A级(履约服务好)、B级(履约服务较好); C级(履约服务一般)、D级(履约服务差)。 A:严格履行保险合同与合作协议,服务质量、服务体系健全并全部得到落实。评分为90分及以上。 B:基本履行保险合同与合作协议内容,服务质量、服务体系健全并基本得到落实。评分为70分至89分。 C:尚能遵守保险合同与合作协议及承诺。评分为60分至69分。 D:不履行保险合同与合作协议、承诺,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无法得到保证。评分为60分以下。 (二)若履约服务评价为D级,列入与甲方保险项目黑名单以及丙方供应商谨慎合作企业名录。三、凡履约服务评价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本业务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每次扣除5分: (一)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投保医疗机构提供保单、发票的; (二)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保险经纪费(佣金)的。 四、凡履约服务评价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本业务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每次扣除5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被保险人投保的; (二)为不符合退保条件的被保险人办理退保的; (三)故意提供虚假的业务数据及资料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支付赔款或拒付赔款的; (五)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企业提供防灾防损服务的; (六)接到医疗机构报案未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现场的; (七)对超出保险合同与人生协议所约定的保障范围进行理赔的; (八)不能及时协助医疗机构完成投保,造成保险合同倒签; (九)不按照合作协议与保险合同约定,使用法律费用的; (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 五、凡履约服务评价期内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本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每次扣除10分: (一)在理赔过程中索要超出合作协议约定的理赔材料; (二)未按约定完成本项目电子商务系统对接的。六、罚则处理 (一)对被列入当地政府的诚信黑名单,甲方保险项目黑名单或丙方总公司供应商谨慎合作企业名录的保险公司,经报请甲方同意,取消其医疗责任保险及其他医疗卫生领域保险的5年准入资格。 |
(二)本业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将违约处理情况通报相关xx部门、当地银保监局以及相关保险行业协会。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说明
(三)被列入政府诚信黑名单,丙方上网进行通报,并作为其他政府招标项目的准入条件之一或者扣分项目。
(四)对乙方因被取消本项目医疗责任保险准入资格或其他原因不再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其应承担的相应义务、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仍须履行。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一.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及要求 |
1 | 计划编号 | 黑财购核字[2022]02836号 |
2 | 项目编号 | [230001]zzgj[CS]20220035-1 |
3 | 项目名称 | 医疗责任保险(二次) |
4 | 包组情况 | 共1包 |
5 |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 | 合同包1(医疗责任保险(二次)):否 |
6 | 采购资金预算金额 | 500,000.00 |
7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8 | 开标方式 | 不见面开标 |
9 | 评标方式 | 现场网上评标 |
10 | 评标办法 | 合同包1(医疗责任保险(二次)):综合评分法 |
11 | 报价形式 | 合同包1(医疗责任保险(二次)):总价 |
12 | 现场踏勘 | 否 |
13 | 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 (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 详见采购公告 |
14 | 电子响应文件递交 | 电子响应文件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递交至黑龙江省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 |
15 | 响应有效期 | 从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
16 | 投标文件要求 | (1)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 1 份(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黑龙江省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 (2)若现场无法使用系统进行电子开评标的,投标供应商须开标现场递交非加密电子版响应文件U盘(或光盘)份。 (3)纸质响应文件正本 份,纸质响应文件副本 份。 |
17 | 中标候选人推荐家数 | 合同包1(医疗责任保险(二次)): 3 |
18 | 中标供应商确定 | 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按照评审原则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人。 |
19 | 备选方案 | 不允许 |
20 | 联合体投标 | 包1: 不接受 |
21 | 代理服务费 | 收取 |
22 | 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 | 收取。 采购机构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标准取费七五折收取,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 |
23 | 投标保证金 | x项目允许投标供应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 医疗责任保险(二次):保证金人民币:0.00元整。开户单位: 无 开户银行: 无银行账号: 无 特别提示: 1、响应供应商应认真核对账户信息,将响应保证金足额汇入以上账户,并自行承担因汇错投标保证金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响应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的截止时间与响应截止时间一致,逾期不交者,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2、响应供应商在转账或电汇的凭证上应按照以下格式注明,以便核对:“(项目编号:***、包组:***)的响应保证金”。 |
24 | 电子招投标 | 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至“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投标人因系统或网络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及时拨打联系电话0000000000按5转1号键。 不见面开标(远程开标) : 1.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网上开标),如在开标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电子开标时,将会由开标负责人视情况来决定是否允许投标人导入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继续开标。本项目采用电子评标(网上评标),只对通过开标环节验证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电子投标文件是指通过投标客户端编制,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涉及“加盖公章”的内容应使用单位电子公章完成。加密后,成功上传至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的最终版指定格式电子投标文件。 3.使用投标客户端,经过编制、签章,在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会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请自行留存。 4.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当按照本招标公告载明的时间和模式等要求参加开标,在开标时间前30分钟,应当提前登录开标系统进行签到,填写联系人姓名与联系号码。 5.开标时,投标人应当使用 CA 证书在开始解密后30分钟内完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若出现系统异常情况,工作人员可适当延长解密时长。(请各投标人在参加开标以前自行对使用电脑的网络环境、驱动安装、客户端安装以及CA证书的有效性等进行检测,保证可以正常使用。具体环境要求详见操作手册) 6.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将视为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视为投标无效处理。 (1)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远程开标会的; (2)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 (3) 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投标文件; (4) 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 7.供应商必须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已投项目的电子响应文件解密, 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签章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章的,视同接受开标结果。 |
25 | 电子响应文件签字、盖章要求 | 应按照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与要求”,使用CA进行签字、盖章。 说明:xxx到授权委托人签字的可将文件签字页先进行签字、扫描后导入加密电子响应文件或签字处使用电脑打字输入。 |
26 | 其他 | (1)代理费收取账号,由中标单位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支付。 代理费收取账号: 户名: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 账 号:18010000001331294 开户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学府支行 注: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项目名称(可简写)或招标编号及标段(如有)。 |
27 | 项目兼投兼中规则 | 兼投兼中:本项目兼投兼中。 |
二.说明
1.委托
授权代表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统一格式)。
2.费用
无论磋商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参加磋商的供应商须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三.响应文件
1.响应文件计量单位
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报价最小单位为人民币元。
2.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资格证明及其他文件包括:
★1、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➁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个体工商户: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⑤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注: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及投标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供应商为大学生创办的小微企业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学生证或毕业证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三)报价书附件的编制及编目
1、报价书附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制,规格幅面应与正文一致,附于正文之后,与正文页码统一编目编码装订。
2、报价书附件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产品主要技术参数明细表及报价表;
(2)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3、报价书附件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1)产品详细说明书。包括:产品主要技术数据和性能的详细描述或提供产品样本;
(2)产品制造、验收标准;
(3)详细的交货清单;
(4)特殊工具及备件清单;
(5)供应商推荐的供选择的配套货物表;
(6)提供报价所有辅助性材料或资料。
3.报价
(一)所有价格均以人民币报价,所报价格为送达用户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培训完毕价格.
(二)磋商报价分两次,即初始报价,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及磋商结束后的最后报价,且将做为最终的成交价格。
(三)具备初始报价,方有资格做第二次报价。
(四)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唯一保证。
(五)如供应商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间递交最后报价,该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初始报价将作为其最后报价。
(六)供应商应注意本文件的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在报价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或超过本文件的要求。
4.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一)组成响应文件的各项资料均应遵守本条规定。
(二)响应文件应按规范格式编制,按要求签字、加盖公章。
(三)响应文件装订成册、编制页码且页码连续。
(四)响应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退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副本可以用复印件。正本 份,副本 份
(五)响应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磋商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七)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应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响应文件存在下列任意一条的,则响应文件无效:
(一)任意一条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要求的;
(二)单项产品五条及以上不满足非★号条款要求的;
(三)供应商所提报的技术参数没有如实填写,没有与“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要求”一一对应,只简单填写“响应或完全响应”的以及未逐条填写应答的;
(四)供应商提报的技术参数中没有明确品牌、型号、规格、配置等;
(五)单项商品报价超单项预算的;
(六)响应产品中如要求安装软件,应提供正版软件,否则响应无效;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该系统须有唯一的正版序列号与之对应,一个正版序列号只能对应一台计算机,否则响应无效;
(七)政府采购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品牌及型号必须为清单中有效期内产品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其响应将作为无效响应被拒绝;
注:本项目评审条款中有特殊情形的,以评审条款中的规定为准。
6.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文件无效:
(一)非★条款有重大偏离经磋商小组专家认定无法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需求的;
(二)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字、盖章的;
(三)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报价、应答的,还将移交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四)提交的技术参数与所提供的技术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五)所报项目在实际运行中,其使用成本过高、使用条件苛刻的需经磋商小组确定后不能被采购人接受的;
(六)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没有加盖公章的;
(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八)供应商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及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的;
(九)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的,其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十)属于串通投标,或者依法被视为串通投标的;
(十一)磋商小组认为,排在前面的入围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递补;
(十二)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响应无效的;
(十三)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应以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为磋商依据,不得接受响应文件以外的任何形式的文件资料。
7.供应商禁止行为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
(二)成交人在磋商结果产生后放弃成交;
(二)成交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竞争性磋商文件质疑提起与受理
供应商在参加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中,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依法提出质疑;
(一)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且满足参加采购活动基本条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首次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二)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地向代理机构递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质疑供应商提供质疑事项的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未能提供的;
2、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3、未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出的;
4、同一质疑供应商一次性提出质疑后又提出新质疑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疑不成立:
1、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的;
2、质疑供应商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质疑供应商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
(五)对虚假和恶意质疑的处理。
代理机构将对虚假和恶意质疑的供应商进行网上公示,推送省级信用平台;报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记入政府采购不良记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和恶意质疑:
1、主观臆造、无事实依据进行质疑的;
2、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
3、恶意攻击、歪曲事实进行质疑的;
4、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
第四章 磋商及评审方法
一.磋商评审要求
1、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依据。)
2、评审原则
2.1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以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为评审的基本依据,并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2 具体评审事项由磋商小组负责,并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办法进行评审。
3、磋商小组
3.1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3.2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3.3 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与供应商进行分别磋商;
(3)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4、澄清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1 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更正。
4.2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更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更正。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供应商响应文件上传的项目内部识别码一致);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为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说明:在项目评审时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的供应商不得参加该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投标: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成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7、投标无效的情形
详见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和磋商文件其他投标无效条款。
8、废标(终止)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磋商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情形除
外;
(4)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其他情形。
9、定标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步骤、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对供应商的评审名次进行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推荐成交候选人。
二.政府采购政策落实
1.节能、环保要求
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具体按照本采购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2.对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价格扣除
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 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凡符合要求的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照以下比例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
合同包1(医疗责任保险(二次))
序号 | 情形 | 适用对象 | 价格扣除比 例 | 计算公式 |
1 | 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 业,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 | 非联合体 | 20% | 承接本项目服务的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均为小型、微型企业时,给予C1的价格扣除(C1为扣除比例,取值为 20%),即:评标价=核实价×(1-C1);监狱企业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同等价格扣除,当企业属性重复时,不重复价格扣除。 |
注:(1)上述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评分,成交金额以实际投标价为准。 (2)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
价格扣除相关要求:
(1)所称小型和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➁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①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➁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③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供应商属于小微企业的应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认定价格扣除。
说明:供应商应当认真填写声明函,若有虚假将追究其责任。供应商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点击“小微企业名录”(xxxx://xxxx.xxxx.xxx.xx/)对供应商和核心设备制造商进行搜索、查询,自行核实是否属于小微企业。
(4)提供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后附,不可修改),未提供、未盖章或填写内容与相关材料不符的不予价格扣除。
(5)报价供应商为大学生创办的小微企业的,对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及企业性质进行核查,请报价供应商提供(A)、
(B)、(C)的登录名和密码:
(A)法定代表人为在校大学生的,学生证复印件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名称应一致。查询路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xxx.xxxx.xxx.xx/。
(B)法定代表人为大学毕业生的,毕业证复印件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名称应一致。查询路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xxx.xxxx.xxx.xx/。
(C)法定代表人为留学回国人员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名称应一致。查询路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D)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为在校大学生、毕业五年内大学生(含留学回国),同时大学生必须为控股股东。控股情况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xxxx.xxxx.xxx.xx/。
(E)各项查询结果需打印并由磋商小组签字。
三.评审程序
1.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资格性审查。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入围资格。如供应商不具备入围资格,应书面告知未入围的供应原因并要求其签字确认收到告知书。(详见后附表一资格性审查表)
符合性审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详见后附表二符合性审查表)
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中凡有其中任意一项未通过的,评审结果为未通过,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单位按无效投标处理。
2.磋商
(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进行最终报价或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最后报价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4.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
对于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价格扣除。
5.综合评分(详见后附表三详细表)
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得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6.汇总、排序
评审结果按评审后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以上均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一)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方法和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未成交供应商。
(二)如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有异议,请当场以书面形式提出,由磋商小组以书面形式进行回复,其他任何形式的回复无效。
(三)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书
代理机构负责发布成交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四)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直接上报黑龙江省财政部门。
五.合同的签订
(一)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磋商过程中的有关澄清和承诺文件均是政府采购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四)合同由采购人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传黑龙江省财政部门备案。
(五)采购人负责合同的审核、签订、履约及验收工作,黑龙江省财政部门负责对合同签订、合同履约及验收进行监督检查。
六.履约金
合同包1(医疗责任保险(二次)): 本合同包不收取
七.付款及验收
合同包1(医疗责任保险(二次))
付款方式 | 1期: 100%, 1期:支付比例100%,合同签订后一次性付全款 |
验收要求 | 1期: 按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采购合同验收,符合行业验收合格标准。 |
表一资格性审查表:
合同包1(医疗责任保险(二次))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 力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 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 资金的良好记录 | 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或提供承 诺)。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提供承诺)。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1年度或2020年度财务状 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 |
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 业技术能力 | 按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或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 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 |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提供承诺函,承诺函须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 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按照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部门所在省级政府,或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制 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或罚款决定之前需要举行听证会的金额标准来认定) |
信用记录 |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 间。(供应商提供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 间的承诺函)。 |
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 (包组)投标。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 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提供相关说明或承诺 函) |
特定资格要求 | 供应商须获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的有效期内的《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注: 需提供证书原件的彩色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 资格要求 | 无 |
表二符合性审查表:
合同包1(医疗责任保险(二次))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包括分项报价,投标总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不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 投标报价不得缺项、漏项。 |
投标文件规范性、符合性 | 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涂改、删除、插字、公章使用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文件的 格式、文字、目录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对投标无实质性影响;《投标承诺书》。 |
主要商务条款 | 审查投标人出具的“满足主要商务条款的承诺书”,且进行盖章。 |
联合体投标 | 符合关于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规定。 |
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 | 1.明确所投标的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或服务内容或工程量; 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 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 |
其他要求 |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围标、串标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条款。 |
表三详细评审表:医疗责任保险(二次)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分值构成 | 技术部分62.0分 商务部分8.0分报价得分30.0分 | |
理赔响应 (20.0分) | 响应方针对本项目保险方案、赔偿处理办法、三方合作协议内容的基础上提出额外的优惠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保障、服务时效、材料、流程简 化等,每提供一条得5分,本项最多得20分,不承诺不得分。 | |
服务承诺 (10.0分) | (1)报案响应及时,科学合理安排服务人员,得1分; (2)按时参加联席会议制度,疏通沟通渠道,加大赔案处理力度,保证结案时效,得2分; (3)发生疑难赔案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案件跟踪及处置工作,得 2分; 理赔流程通畅,索赔材料提供齐全的,承诺1-3日支付赔款,得5分 ;承诺3-5日支付赔款,得3分;承诺5-7日支付赔款,得1分。 | |
响应效率 (7.0分) | (1)一般服务事项当日反馈得3分,2个工作日反馈得1分; (2)特殊服 务事项2个工作日反馈,得4分,4个工作日反馈,得2分,5个工作日反馈得1分。 | |
团队配置 (5.0分) | (1)服务团队人员要有医学、法学、经济学相关背景,不少于5人,得3分 ,少于5人不少于3人,得2分,少于3人得1分; (2)服务团队人员工作经验不少于2年,得2分,少于2年得1分。 | |
风险管理服务 (10.0分) | 响应方针对本项目的需求,提供的风险管理服务方案和措施应详细、易懂 ,具有实操性、合理性,否则不得分。 | |
增值服务 (10.0分) | 响应方针对《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医疗责任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 》及附件提供法律援助、紧急情况处置等增值服务,每提供一条增值服务得5分,本项最多得10分,不承诺不得分。 | |
商务部分 | 服务业绩 (3.0分) ) | (1)近三年,承保政府推动的省、市级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项目,及作为独保或主承保公司服务大型医疗机构(三级)的项目,须附所服务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合作协议,每提供1个得0.5分,累计得分不超过2分; (2)作为共保公司的项目,须附所服务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合作协议,每提供1个得0.5分,累计得分不超过1分; 注:政府推动的医疗责任保险项目是指由 当地xx委、司法局、保险协会等牵头或参与的医疗责任保险项目。 |
企业荣誉 (5.0分) | 响应方具有省市级荣誉证书,每提供1个得0.5分,最多得3分。响应方具有 国家级荣誉证书,每提供1个得1分,最多得2分。 |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得分 (30.0分) |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分值【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 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
第五章 主要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合同编号: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试行)文本
一般货物类
采购单位 (甲 方) 采购计划号
供 应 商 (乙 方) 招 标 编 号
签 定 地 点 签 订 时 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条款和中标投标人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供货一览表
序号 | 产品名称 | 商标品牌 | 规格型号 | 生产厂家 | 数量及单位 | 单价(元) | 金额(元) |
1 | |||||||
2 | |||||||
3 | |||||||
4 | |||||||
5 | |||||||
人民币合计金额(大写) (小写) |
2、合同合计金额包括货物价款,备件、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和包装、运输等全部费用。如招投标文件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型号、技术规格、技术参数等质量必须与招投标文件和承诺相一致。乙方提供的节能和环保产品必须是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未使用的原装产品,且在正常安装、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使用寿命期内各项指标均达到质量要求。
第三条 权利保证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第四条 包装和运输
1、乙方提供的货物均应按招投标文件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标准、包装方式进行包装,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2、货物的运输方式: 。
3、乙方负责货物运输,货物运输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第五条 交付和验收
1、交货时间: 地点: 。
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货物,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同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货物验收单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政府代理机构组织的验收项目,其验收时间以该项目验收方案确定的验收时间为准,验收结果以该项目验收报告结论为准。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暂缓资金结算,待违约问题解决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事宜。
6、甲方对验收有异议的,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 日内及时予以解决。
第六条 安装和培训
1、甲方应提供必要安装条件(如场地、电源、水源等)。
2、乙方负责甲方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时间、地点: 。第七条 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包”规定以及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
2、货物保修起止时间: 。
3、乙方提供的服务承诺和售后服务及保修期责任等其它具体约定事项。(见合同附件)第八条 付款方式和期限
1、资金性质: 。
2、付款方式:财政性资金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自筹资金: 。付款期限为甲方对货物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付款。
第九条 履约、质量保证金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按本合同合计金额 5%比例提交履约保证金。节能、环保产品提交履约保证金按本合同合计金额 2.5%比例提交,待货物验收合格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乙方应在货物验收合格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合计金额 比例向甲方提交质量保障金,质量保证期过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无进口资格的投标人委托进口货物除外)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或特殊情况甲方同意接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货款额 5%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甲方无故延期接收货物、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向对方偿付违约货款额3‰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额5%,超过 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延期付货款的,每天向乙方偿付延期货款额3‰滞纳金,但滞纳金累计不得超过延期货款额5%。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
1、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第十三条 签订本合同依据
1、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2、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
3、投标承诺书;
4、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第十四条 x合同一式四份,政府采购办、政府代理机构各一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可根据需要另增加)。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公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
案。
甲方(章) 年 月 日 | 乙方(章) 年 月 日 |
单位地址: | 单位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电话: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号: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采购办审核(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合同附件
一般货物类
1、投标人承诺具体事项: |
2、售后服务具体事项: |
3、保修期责任: |
4、其他具体事项: |
甲方(章) 年 月 日 | 乙方(章) 年 月 日 |
注:售后服务事项填不下时可另加附页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使用说明
(一般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是对招投标文件中货物和服务要约事项的细化和补充,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投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过程中有关项目标的性状的重要澄清和承诺事项必须在合同相应条款中予以明确表达。采购人和中标投标人不得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私下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一、本合同适用范围
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教学仪器设备、医疗仪器设备、广播电视仪器设备、体育器材、音响乐器、药品、服装、印刷设备和印刷品等政府采购项目(协议供货除外)适用于本合同。
二、填写说明
(一)合同标题:地市县使用时可在“黑龙江省”后再加所在地名称或将“黑龙江省”删除加所在地名称。
(二)本合同划线部分所需填写内容,除以下条款特殊要求外,按招投标文件要求填写,如招投标文件没有明确,按甲乙双方商定意见填写。
(三)第一条合同标的:按表中各项目要求填写,内容填写不下时可另加附页。
(四)第四条包装和运输:货物运输方式包括;汽车、火车、轮船等。
(五)货物交付和验收:时间按合同签订(或生效)后多少日(或工作日)或直接填X年X月X日前交货。
(六)第八条付款方式和期限:资金性质按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填写。三、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现使用的专业合同可作为本合同附件,但专业合同各条款必须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各条款要求,如发生矛盾以本合同为准。
(二)协议供货合同应使用原文本。
(三)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均不能改动,只能在划线位置填写,如有改动视同无效合同。
(四)本合同统一用A4纸打印。
(五)本合同为试行文本,采购人和中标投标人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不当之处,请及时提出建议,以便修正。本合同各条款由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电话:0451—53679987 0451—82833586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与要求
《响应文件格式》是参加竞争性磋商供应商的部分响应文件格式,请参照这些格式编制响应文件。
一、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政 府 采 购响 应 文 件
项目名称:医疗责任保险(二次)
项目编号:[230001]zzgj[CS]20220035-1
供应商全称:(公章)授权代表:
电话:
磋商日期:
二、首轮报价表
注:采用电子招投标的项目无需编制该表格,投标供应商应在投标客户端【报价部分】进行填写,投标客户端软件将自动根据供应商填写信息在线生成开标一览表(首轮报价表、报价一览表)或分项报价表,若在投标文件中出现非系统生成的开标一览表(首轮报价表、报价一览表)或分项报价表,且与投标客户端生成的开标一览表(首轮报价表、 报价一览表)或分项报价表信息内容不一致,以投标客户端生成的内容为准。
三、分项报价表
注:采用电子招投标的项目无需编制该表格,投标供应商应在投标客户端【报价部分】进行填写,投标客户端软件将自动根据供应商填写信息在线生成开标一览表(首轮报价表、报价一览表)或分项报价表,若在投标文件中出现非系统生成的开标一览表(首轮报价表、报价一览表)或分项报价表,且与投标客户端生成的开标一览表(首轮报价表、 报价一览表)或分项报价表信息内容不一致,以投标客户端生成的内容为准。
四、技术偏离及详细配置明细表
项目名称:医疗责任保险(二次)
项目编号:[230001]zzgj[CS]20220035-1
(第 包)
序号 | 服务名称 | 磋商文件的服务需求 | 响应文件响应情况 | 偏离情况 |
供应商全称:
日期: 年 月 日
五、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供应商全称:
六、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
(报价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授权 (授权代表姓名)为响
应供应商代表,参加贵处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竞争性磋商,全权处理本活动中的一切事宜。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供应商全称(公章):
日 期:
附:
授权代表姓名: 授权代表:(签字)职 务 :
详细通讯地址:邮 政 编 码 :传 真 :
电 话 :
七、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授权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全称:
八、小微企业声明函
注:响应供应商及响应产品是小微企业的提供,否则无需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x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x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
日期: 年 月 日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x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x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
日期: 年 月 日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九、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十、投标人关联单位的说明
说明:投标人应当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单位名称:
(1)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
(2)与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