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0432 号《审计报告》,本所现根据前述《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特就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关于上海文华财经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上海文华财经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文华财经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xxx律师、韩政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关于上海文华财经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于上海文华财经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关于上海文华财经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
鉴于发行人委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0432 号《审计报告》,本所现根据前述《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特就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已出具法律意见的补充。
第一部分 关于反馈问题回复的更新
一. 反馈意见问题1: 关于基础交易软件服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反馈意见问题 1 的回复更新如下:
(一) 反馈意见问题 1(一)“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期货公司客户自主研发的交易软件情况,期货公司购买发行人 wh6 软件并提供给其开户投资者使用的商业合理性,与行业惯例的匹配性”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产品销售合同,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基础交易软件的境内期货公司客户数量共计 139 家;根据
x所律师对境内持牌的 150 家期货公司官方网站的查询,逐一获取每一家期货公司向其开户投资者提供的交易软件产品及软件开发者情况,除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自研了中国国际期货网上交易终端、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自研了东方财富期货 PC 版本外,其他 148 家期货公司尚未自行研发与发行人 wh6 类似的 PC 端软件,而均采用了外购第三方软件公司开发的交易软件提供给其开户投资者使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在期货公司层面,自主研发交易软件需要承担较高的人员及技术成本,且开发周期亦难以确定,经济效益较低,项目的回收期可能较长;在期货投资者层面,期货投资者在外购交易软件的使用过程中积淀的使用习惯会导致期货公司自研交易软件面临客户的再选择,从而导致期货公司面临客户流失的风险,因此期货公司购买发行人 wh6 软件并提供给其开户投资者使用的行为具有商业合理性;从证券行业来看,证券公司亦存在外购财富趋势等第三方软件公司开发的股票交易软件提供给其开户投资者使用的情形,与期货公司外购第三方软件公司开发的交易软件类似,该等模式在行业内较为常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所律师对境内持牌的 150 家期货公司官方网站的查询,该 150 家期货公司除采购发行人开发的 wh6 产品外,还采购其他第三方软件公司开发的交易软件,如上海澎博财经资讯有限公司开发的博易大师系列、郑州易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极星系列和上海信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快期系列,该等第三方软件公司开发的期货交易软件已具有一定市场接受度,受到期货交易投资者认可。根据本所律师对境内持牌的 150 家期货公司官方网站的查询,逐一获取每一家期货公司向其开户投资者提供的交易软件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与前述软件公司合作并提供交易软件的期货公司数量如下:
软件开发者 | 发行人 | 上海澎博财经 资讯有限公司 | 郑州易盛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 | 上海信易信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
提供的软 件产品 | wh6 | 博易大师系列 | 极星系列 | 快期系列 |
合作的期货 公司数量 | 139 | 145 | 85 | 131 |
注:根据本所律师对境内持牌的 150 家期货公司官方网站的查询,除上述主流产品之外,市场上类似的交易软件产品还包括无限易、点金手、同花顺期货通、咏春等软件产品系列。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除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自研了中国国际期货网上交易终端、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自研了东方财富期货 PC 版本外,其余期货公司尚未自行研发与发行人 wh6 软件类似的 PC端交易软件,而以向第三方软件公司采购交易软件并提供给其开户投资者使用的方式为主,该做法已成为行业惯例,具有商业合理性。
(二) 反馈意见问题 1(二)之“2.报告期各期合同数量和客户数量、销售收入金额的匹配性情况”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其与期货公司客户签署的 wh6 产品销售合同、wh6 产品的收入明细表等文件资料,报告期各期,发行人 wh6产品的合同数量、客户数量、销售收入金额情况如下:
项目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x期签订的合同数量(个) | 151 | 150 | 146 |
本期签订合同的客户数量(个) | 143 | 140 | 146 |
销售收入(万元) | 8,463.65 | 8,591.53 | 8,456.51 |
注:发行人 wh6 在合同服务期限内分期确认收入,因此销售收入包括本年签订的合同在本年确认的收入,以及上一年签订的合同在本年确认的收入。
根据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一般情况下,境内期货公司按年度授权,境外期货公司按季度授权,因此报告期内 wh6 的期货公司客户数量与合同数量不完全一致,按年度授权的客户一般一年签订一份合同,按季度授权的客户一年需签订多份合同。
(三) 反馈意见问题 1(二)之“3.签署的合同数量与期货公司的开户投资者数量是否相关,是否存在无合同基础的销售收入、同一客户签署多份合同等异常情形”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其与期货公司客户签署的 wh6 产品销售合同、wh6 产品的收入明细表及其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期货公司客户、发行人业务负责人的访谈,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签署的合同数量与期货公司开户投资者数量无关。期货公司客户在与发行人签署书面合同后即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授权期内的全部费用,发行人在向期货公司客户提供服务的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而不以期货公司客户的开户投资数量结算收入,故签署的合同数量与期货公司客户数
量有关,与期货公司客户的开户投资者数量无关。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其与期货公司客户签署的 wh6 产品销售合同、wh6 产品的收入明细表及其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期货公司客户、发行人业务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 wh6 产品通过 SaaS 模式按期授权给期货公司客户使用,而非以卖断方式销售给期货公司客户永久使用,对于同一期货公司而言,合同约定授权期限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 wh6 软件,需与发行人重新签订 wh6 的软件服务合同,报告期内, wh6 产品不存在无合同基础的销售收入;同一时期,同一期货公司仅需签署一份 wh6 的合同即可满足其所有开户投资者使用的需求,不存在同一客户在同一时期签署多份合同等异常情形。
例如,某期货公司选择与发行人签订提供 18 个云节点的 wh6 授权合同,约定了合同授权期间为 2020 年 9 月 9 日至 0000 x 0 x 0 x,0000 x 9月 8 日后该期货公司拟继续使用 18 个云节点的 wh6 套餐,则需续签 wh6授权合同,新合同授权期间为 2021 年 9 月 9 日至 2022 年 9 月 8 日。
(四) 反馈意见问题 1(三)之“1. wh6 产品的定价方式,销售价格是否与软件功能、服务类型、期货公司的开户投资者数量相关,是否实施阶梯定价方式(如与用户数量挂钩等)”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其与期货公司客户签署的 wh6 产品销售合同、wh6 产品的收入明细表及其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期货公司客户、发行人业务负责人的访谈,报告期内,发行人 wh6 产品的主要客户为期货公司,产品的使用者为在期货公司开户的个人投资者,该产品以按期授权的方式销售给期货公司客户。wh6 产品通过标准化SaaS授权模式销售给期货公司,对于不同期货公司客户公司配置的软件功能与提供的服务均保持一致,销售价格以向不同客户提供的云节点数量的
不同,实施阶梯定价方式,一般向客户提供的云节点数量越多,定价越高。发行人通常会以向期货公司客户提供的云节点数量为基础,并结合历史合作、采购成本、商业规划等因素与期货公司协商确定最终售价。
例如,2021 年,A 期货公司选择与发行人签订提供 18 个云节点的 wh6 授权合同,则合同价格为 1,080,000 元/年,而同年 B 期货公司选择与发行人签订提供 16 个云节点的 wh6 授权合同,则合同价格为 840,000 元/年,而发行人对 A、B 家期货公司客户配置的软件功能与提供的服务均保持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云节点是指发行人数据中心给期货公司客户开放的访问入口,发行人在全国各地租用机柜建立了数据中心,通过各数据中心就近向用户推送数据,从而避免数据拥堵、延迟等情况。给期货公司客户开放的云节点越多,该期货公司的投资者客户使用 wh6 软件数据传输越通畅,延迟越少,使用体验越好,支持的在线客户也越多。通常期货公司的客户规模越大,就需要更大的并发数量,需要配备更多的云节点。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期货公司购买的 wh6 产品除云节点配置数量存在差异外,在功能和服务方面保持一致,软件销售价格与相关期货公司的开户投资者数量无直接线性关系。
(五) 反馈意见问题 1(三)之“2.主要期货公司客户在报告期内的销售单价差异情况及合理性,销售单价与市场行情价的差异情况”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其与期货公司客户签署的 wh6 产品销售合同及其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期货公司客户、发行人
相关人员的访谈,发行人通过 SaaS 模式向期货公司客户销售 wh6 产品,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通常为一年,合同到期后双方需重新协商次一年度所需配置的云节点数量及销售单价,并签署新的销售合同。报告期各期,境内期货公司客户与发行人签署的 wh6 合同按云节点数量分布统计的平均售价情况如下:
单位:xx
x节点数量区间 | 2021 年 | 2020 年 | 2019 年 | ||||||
合同总价 | 家数 | 平均 价格 | 合同总价 | 家数 | 平均 价格 | 合同总价 | 家数 | 平均 价格 | |
14-18 个 | 6,054.00 | 81 | 74.74 | 5,992.90 | 80 | 74.91 | 6,322.30 | 81 | 78.05 |
9-13 个 | 2,650.40 | 52 | 50.97 | 2,546.49 | 49 | 51.97 | 2,726.74 | 52 | 52.44 |
8 个及以下 | 336.00 | 10 | 33.60 | 363.00 | 11 | 33.00 | 416.90 | 13 | 32.07 |
合计 | 9,040.40 | 143 | 63.22 | 8,902.39 | 140 | 63.59 | 9,465.94 | 146 | 64.84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期货公司客户、发行人相关人员的访谈,报告期内,相同云节点数量区间的 wh6 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基本保持稳定,其中 2019 年度较 2018 年度有所上涨,主要系因发行人结合软件开发、运行维护、网络建设等因素,上调了配置云节点数量在 14 个及以上的期货公司客户的套餐基础价格。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由于发行人的主要竞争对手未公开其软件销售价格,故行业内尚无较为权威的市场行情价格;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期 货公司客户的访谈,发行人 wh6 产品价格总体与市场同类产品或服务的 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且期货公司客户对发行人 wh6 产品评价较好,持 续合作意愿较高。
(六) 反馈意见问题 1(四)“wh6 产品单价上调对发行人基础交易软件服务业务的影响,仅对部分期货公司上调售价的原因,是否违反已签订的合同
约定,是否已重新签订合同以及具体签署情况,上调价格后对发行人客户数量、续签比例的影响情况”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1. wh6 产品单价上调对发行人基础交易软件服务业务的影响,仅对部分期货公司上调售价的原因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业务资料及发行人技术人员的说明,发行人综合对期货公司提供的云节点数量、软件运行维护、网络建设等因素,于 2019 年对云节点数量在 14 个及以上的境内期货公司客户上调了 wh6 产品基础价格,2019 年价格调整涉及云节点数量在 14 个及以上的期货公司数量为 81 家,云节点数量在 14 个及以上的
期货公司 wh6 平均价格从 2018 年的 71.79 万元上升为 78.05 万元。但
对于云节点数量在 14 个以下的境内期货公司客户,由于其云节点数量较少,发行人综合考量后决定保持 wh6 产品基础价格不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的基础交易软件服务业务收入分别为 7,636.74 万元、8,456.51 万元、 8,591.53 万元和 8,463.65 万元,2018 年到 2019 年收入有所提升,2019年到 2021 年总体上保持稳定;同时,发行人 wh6 客户于 2018 年、2019年、2020 年和 2021 年的续签率分别为 98.63%、99.31%、93.15%和 99.29%,亦保持在较高水平。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单价上调对发行人基础交易软件服务业务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 对部分期货公司上调价格是否违反已签订的合同约定,是否已重新签订合同以及具体签署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其与期货公司客户签署的 wh6 产品销售合同,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期货公司客户、发行人相关人员
的访谈,发行人的 wh6 产品通过 SaaS 模式向期货公司客户进行销售,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通常为一年,发行人在合同服务期限内不存在违反约定上调价格的情形;合同到期后,发行人与期货公司客户一般需重新协商确定次一年的产品单价并签署新的软件服务合同,不存在违反已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情形。
3. 上调价格后对发行人客户数量、续签比例的影响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其与期货公司客户签署的 wh6 产品销售合同,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期货公司客户、发行人相关人员的访谈,报告期内,发行人 wh6 的客户数量总体上保持稳定,价格调整没有对发行人基础交易软件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后续 wh6 产品的价格调整亦将积极参考客户实际情况、技术升级等情况,与相关期货公司客户协商确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其与期货公司客户签署的 wh6 产品销售合同,报告期内,与发行人签署 wh6 合同的境内外期货公司客户数量如下:
单位:家
类别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境内期货公司 | 139 | 135 | 142 |
境外期货公司 | 4 | 5 | 4 |
合计 | 143 | 140 | 146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其与期货公司客户签署的 wh6 产品销售合同,于报告期内,客户续签率情况如下:
单位:家
2021 年 | 2020 年 | 2019 年 | |
新签客户数量 | 4 | 4 | 3 |
续签客户数量 | 139 | 136 | 143 |
签约客户总数 | 143 | 140 | 146 |
续签率 | 99.29% | 93.15% | 99.31% |
注:续签率=当期续签客户数量/上期签约客户总数;2018 年与公司签约的期货公司客户总数为 144 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其与期货公司客户签署的 wh6 产品销售合同,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期货公司客户、发行人相关人员的访谈,发行人 wh6 产品的续签率在 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分别为 99.31%、93.15%和 99.29%,投资者长期使用 wh6 形成了使用习惯,因此期货公司客户对 wh6 价格敏感性较低,客户粘性较强,总体 wh6 续签率保持较高水平,其中 2020 年续签率有所下降,主要系因部分期货公司客户综合考虑成本、用户数量等情况后,决定不再购买发行人软件产品。
(七) 反馈意见问题 1(五)“报告期各期客户续签 wh6 的情况,各期基础交易软件服务业务来源于新客户、存量客户的数量、收入金额情况”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其与期货公司客户签署的 wh6 产品销售合同,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期货公司客户、发行人相关人员的访谈,发行人 wh6 产品的续签率在 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分别为 99.31%、93.15%和 99.29%。据此,报告期内,发行人 wh6 产品的客户粘性较高,客户群体稳定,相关收入稳定增长。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 wh6 产品的收入明细表及其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基础交易软件服务业务来源于新客户、存量客户的数量、收入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类型 | 2021 年 | 2020 年 | 2019 年 | ||||||
客户 数量 | 收入金额 | 收入占比 | 客户 数量 | 收入金额 | 收入占比 | 客户 数量 | 收入金额 | 收入占比 | |
新客 户 1 | 4 | 155.66 | 1.84% | 4 | 158.09 | 1.84% | 3 | 138.92 | 1.64% |
存量 客户2 | 139 | 8,295.99 | 98.02% | 136 | 8,256.29 | 96.10% | 143 | 8,273.73 | 97.84% |
当年未续签客 户 3 | 1 | 12.00 | 0.14% | 10 | 177.15 | 2.06% | 1 | 43.86 | 0.52% |
合计 | 144 | 8,463.65 | 100.00% | 150 | 8,591.53 | 100.00% | 147 | 8,456.51 | 100.00% |
注 1:新客户指上一年未签订合同,当年签订了合同的客户; 注 2:存量客户指上一年签订合同,当年亦签订了合同的客户;
注 3:当年未续签客户指上一年签订了合同,当年未签订合同,但上一年签订的合同收入分摊至当年的客户。
二. 反馈意见问题2:关于随身行软件服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反馈意见问题 2 的回复更新如下:
(一) 反馈意见问题 2(一)之“1.个人投资者客户所属的开户期货公司向个人投资者提供的移动终端交易软件的情况,个人投资者付费使用发行人随身行 APP 的商业合理性”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所律师对期货公司官方网站的查询,期货公司官网主要向个人投资者提供移动终端交易软件的下载通道,除发行人随身行 APP 外,常见的交易软件还包括易星、掌上财富、快期 APP 等。据此,移动终端交易软件市场存在竞争。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同类移动终端交易软件官方网站的
查询,随身行 App 是发行人自行运营的一款移动软件产品,不向期货公司销售,直接面向投资者用户销售,用户可以在发行人官网自行下载随身行 App,在 App 内根据需要选择相应的功能模块及授权期限,付费开通软件使用权限。个人投资者付费使用发行人随身行APP 具有商业合理性,具体原因如下:
(1) 随身行 App 软件用户体验位居市场前列,十年来培养了一批粘性较强的用户群体
发行人随身行 App 于 2011 年上线,系发行人自主研发并运营的一款移动端金融衍生品交易软件,产品历经近十年打磨和升级优化,在软件运行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等方面拥有深厚的技术沉淀,用户体验感位居市场前列。凭借先发优势及优质的用户体验,随身行App 亦培养了用户的交易下单习惯,形成了较强的用户粘性,用户转换成本较高,这也为随身行 App 转换为收费模式奠定了良好基础。
(2) 随身行 App 收费的商业模式已经过市场验证
期货交易市场正逐步形成软件付费观念,且付费软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高速发展,国内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群体亦逐渐形成为优质产品付费的观念。同时,大量客户使用随身行 App 的现状对软件系统稳定性及运营维护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据此,发行人出于商业考量,针对随身行 App 交易模块,自 2018 年 10 月份起进行收费运营,而用户从“优质优价”角度考虑,继续选择付费使用,用户留存率较高,随身行 App收费的商业模式已经过市场验证。
(3) 金融衍生品交易领域的“付费 App”和“免费 App”是面向两个不同细分市场
“付费 App”和“免费 App”是软件供应商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而自主选择的两种不同商业模式,面向两个不同的细分市场。市场中存在发行人竞争对手将自研 App 销售给期货公司并收取软件授权费的方式实现盈利,投资者用户可以下载定制版本 App 免费使用,即“免费 App”,该模式下的目标用户一般对产品的使用体验要求不高,更注重免费经济;而随身行 App 系发行人自主研发并运营的一款产品,采用直接向终端期货投资者授权并收取软件使用费的方式实现盈利,目标用户是愿意为优质使用体验付费的投资者群体。故两种商业模式面向两个不同的细分市场,一直以来长期并存,具有商业合理性。
(二) 反馈意见问题 2(二)“2018 年 10 月开始针对随身行部分功能收费的原因,对活跃用户数量的影响、报告期各期付费用户数量的比例,市场同类产品情况及是否收费”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相关人员的访谈,2018 年 10月之前,发行人随身行 App 未向终端用户收取使用费用;但随着终端用户数量的增长,发行人随身行App 的开发升级和运营维护成本逐渐增长,基于产品高品质运营的考虑,并综合判断用户群体为软件付费的意识树立程度以及对软件付费的接受程度,发行人决定自 2018 年 10 月开始对随身行部分功能收费。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无论是否注册账号,发行人随身行 App 下载后即可免费使用,注册账号后亦可自行选择是否通过填写身份证号码进行实名认证,但购买发行人随身行 App 付费模块则须进行实
名认证。
根据发行人对活跃用户数量的统计及其说明,2018 年 10 月随身行收费前后及报告期间各期活跃终端数量统计如下:
单位:个
期间 | 活跃终端数 | 环比变动 |
2018 年 9 月 | 1,497,882 | - |
2018 年 10 月 | 1,485,300 | -0.84% |
2018 年 11 月 | 1,480,120 | -0.35% |
注:活跃终端数指发行人服务器记录的使用随身行 App 的硬件终端个数(去重)。
报告期各期活跃终端数量各月份的明细情况如下:
1,800,000.00
1,600,000.00
1,400,000.00
1,200,000.00
1,000,000.00
800,000.00
600,000.00
400,000.00
200,000.00
0.00
基于上述核查,2018 年 10 月收费后,月活跃终端数比收费前减少 12,582,环比减少 0.84%,整体变动趋势较为平缓,对活跃用户数量的影响较小。
根据发行人对付费用户数量的统计及其说明,报告期各期,随身行 App
付费用户数量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个
期间 | 完成实名认证的用户数 | 付费用户数 | 付费用户比例 |
2019 年度 | 614,380 | 248,191 | 40.40% |
2020 年度 | 737,596 | 233,605 | 31.67% |
2021 年度 | 869,048 | 220,548 | 25.38% |
注:完成实名认证的用户数指注册发行人免费账号后填写身份资料并完成实名认证的用户数量,付费用户数为该期间所有用户中有过付费行为的用户数量。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随身行 App 付费用户数量的比例呈下降趋势原因主要为:(i)期货市场流动性强,新、老用户交替快,故完成实名认证的用户数中会累计不再进行期货交易的无效客户,基数增大导致付费用户占比减小;(ii)发行人自 2020 年初取消 0.2 元/手的流量卡收费模式,导致用户群体中部分交易频率低、偏向使用小金额流量卡的用户有所流失,进而导致付费用户数减少;同时,由于 2021 年销售价格的回升,随身行 App 客群进一步向优质客户集中,因此付费用户数量有所减少。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通过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当下期货市场存在同类由软件公司开发的移动端交易软件产品,主要包括易星 App、掌上财富 App、快期 App,该类产品的盈利模式与发行人 wh6 产品类似,即面向期货公司客户授权收费,面向投资者免费。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 是否向投资者收费 | 是否向期货公司收费 |
易星 App | 不收费 | 收费 |
掌上财富 App | 不收费 | 收费 |
快期 App | 不收费 | 收费 |
注:上述软件产品中,亦有部分软件功能需投资者付费使用,如快期 App 软件升级为快期 pro 需付费,快期 pro 按期间授权给投资者用户使用。
市场同类产品收费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之“二.反馈意见问题 2”之(三)。
基于上述核查,期货交易市场整体上正逐渐接受付费使用软件,用户群体逐渐形成为软件付费的意识。
(三) 反馈意见问题 2(三)“报告期各期流量卡、期间卡收入金额、占比,是否均为客户预付费模式,该产品的定价方式以及是否存在行业指导价,期间卡收费是否按自然年度收取,销售单价与市场行情价的差异情况,发行人是否需要就移动端的收费向应用商店等主体分成”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1. 报告期各期流量卡、期间卡收入金额、占比,是否均为客户预付费模式,该产品的定价方式以及是否存在行业指导价,期间卡收费是否按自然年度收取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随身行软件服务业务的销售明细和收入分摊表,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随身行 App 流量卡、期间卡收入金额、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流量卡 | - | - | 179.94 | 3.39% | 4,314.12 | 54.80% |
期间卡 | 5,768.60 | 89.32% | 4,621.27 | 87.07% | 3,380.82 | 42.95% |
数据服务 | 689.55 | 10.68% | 506.19 | 9.54% | 177.02 | 2.25% |
合计 | 6,458.15 | 100.00% | 5,307.40 | 100.00% | 7,871.96 | 100.00% |
报告期内,发行人随身行 App 的流量卡、期间卡均为客户预付费模式,客户付费后方可正常使用随身行 App 的交易功能,其中期间卡并非按自然年度收取,而是根据客户购买的时点为授权期间的起算时点。就移动终端期货交易软件的定价方式,行业协会或监管部门尚未制定相关指导价,发行人主要根据市场情况,结合软件开发升级和运营维护成本等因素定价。
2. 销售单价与市场行情价的差异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随身行 App期间卡售价为 50 元/月,120 元/季以及 360 元/年,报告期内发行人随身行 App 期间卡收费情况如下:
收费模式 | 2021 年 4 月至 12 月 | 2020 年 1 月至 2021 年 4 月 | 2019 年度 |
期间卡 | 50 元/月 120 元/季 360 元/年 | 30 元/月 90 元/季 360 元/年 | 720 元/年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说明,目前市场上尚无权威的金融衍生品移动端交易软件市场行情价统计情况。就交易功能来看,发行人随身行 App 与市场上同样面向终端投资者收费的移动端交易软件快期 pro 相比,价格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 月费用 | 季费用 | 年费用 |
随身行 App | 50 元/月 | 120 元/季 | 360 元/年 |
快期 pro | 原价 198 元/月, 现 98 元/月 | 无 | 原价 1,988 元/年, 现 988 元/年 |
(四) 反馈意见问题 2(四)之“2.相关政策及技术调整对发行人的影响,与发行人调整收费模式的关系,2020 年初大幅下调随身行产品销售单价的原因”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穿透式监管政策出台后,发行人无法获取用户交易手数等信息,随身行 APP 软件无法再通过流量卡按交易手数收费,因此发行人将随身行 APP 的销售方式全部调整为期间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19 年,流量卡的售价为 0.2 元/手,按实际成交手数扣费,主要面向小金额用户,期间卡的售价为 720 元/年,主要面向大
金额用户。停止流量卡的收费模式后,考虑到小金额流量卡用户使用 720元年卡并不经济,为了降低对使用流量卡用户的冲击,帮助该部分用户适应期间卡收费模式,发行人于 2020 年初降低期间卡的费用,由 2019
年 720 元/年下调至 30 元/月,但仍有一部分交易频率低、偏向使用小金额流量卡的用户未购买新收费模式下的期间卡,从而影响了随身行 App的整体销量。
(五) 反馈意见问题 2(五)“公司是否存在相关个人投资者开立多个账户或支付大额期间卡费用等异常情形”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1. 个人投资者开立多个账户的情形分析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使用发行人产品的正常流程,未实名认证的客户无法购买发行人产品,亦无法完成支付,其注册的账号既未包含充足的客户资料,也不具备较高的统计意义,因此以下分析仅针对已完成实名认证的客户。根据已完成实名认证的客户是否付费购买发行人产品,可将客户分为付费用户和免费用户。
(1) 个人投资者开立多个账号(不区分是否收费)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已完成实名认证的随身行 App 服务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开立多个账号的情况如下:
单位:个
同一用户对应账号数量 | 用户数 | 用户数占比 |
1 | 868,938 | 99.99% |
2 个及以上 | 110 | 0.01% |
合计 | 869,048 | 100.00% |
注:用户数指已完成实名认证的随身行 App 服务业务的个人投资者数量。
据此,报告期内,随身行 App 服务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客户中有 99.99%的客户属于一名个人投资者仅开立一个账号的情形,110名客户(占比约 0.01%)存在一名个人投资者开立多个账号的情形,主要系因部分机构客户的员工代表机构一次性批量开通多个账号。
(2) 个人投资者开立多个付费账号的情况
x部分针对前述实名认证客户中涉及付费的情况进行统计。报告期内,已完成实名认证的随身行 App 服务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开立多个付费账号的情况如下:
单位:个、万元
同一用户对应 账号数量 | 付费 用户数 | 付费用户 数占比 | 付费金额 | 付费金 额占比 |
1 | 379,104 | 99.99% | 20,674.92 | 99.98% |
2 个 | 35 | 0.01% | 3.38 | 0.02% |
3 个以上 | 1 | 0.00% | 0.44 | 0.00% |
合计 | 379,140 | 100.00% | 20,678.74 | 100.00% |
注:付费用户数指已完成实名认证的随身行 App 服务业务的个人投资者中有过付费行为的用户数量。
据此,报告期内,随身行 App 服务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客户中有 99.99%的客户属于一名个人投资者仅开立一个付费账号的情形,合计 36 名用户(占比约 0.01%)的客户存在一名个人投资者开立多个付费账号的情形,主要系因部分机构客户的员工代表机构批量开通付费账号。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前述 36 名用户的客户资料
及发行人员工花名册、关联方清单,前述 36 名用户与发行人员工、关联方不存在重合的情形;同时,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前述账号在报告期内购买产品的数据,前述账号在报告期内的合计订单金额为 3.82 万元,金额较小,未对发行人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 个人投资者支付大额期间卡费用的情形分析
)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随身行软件服务业务的销售明细和收入分摊表,报告期内,随身行 App 服务业务的个人投资者支付大额期间卡费用的情形如下:
2021 年度 | ||||
区间(万元) | 用户数(个 | 用户数占比 | 支付金额 (万元) | 金额占比 |
(-∞,0] | 79 | 0.04% | 0.00 | 0.00% |
(0,0.10] | 213,873 | 99.85% | 6,647.92 | 99.38% |
(0.10,0.20] | 220 | 0.10% | 26.08 | 0.39% |
(0.20,1.00] | 15 | 0.01% | 5.32 | 0.08% |
(1.00,+∞) | 2 | 0.00% | 9.88 | 0.15% |
合计 | 214,189 | 100.00% | 6,689.19 | 100.00% |
2020 年度 | ||||
区间(万元) | 用户数(个 | 用户数占比 | 支付金额 (万元) | 金额占比 |
(-∞,0] | 25 | 0.01% | -0.04 | 0.00% |
(0,0.10] | 201,746 | 99.85% | 3,712.59 | 98.85% |
(0.10,0.20] | 274 | 0.14% | 31.92 | 0.85% |
(0.20,1.00] | 10 | 0.00% | 3.62 | 0.10% |
(1.00,+∞) | 2 | 0.00% | 7.55 | 0.20% |
合计 | 202,057 | 100.00% | 3,755.64 | 100.00% |
2019 年度 | ||||
区间(万元) | 用户数(个 | 用户数占比 | 支付金额 (万元) | 金额占比 |
(-∞,0] | 15 | 0.03% | -0.18 | -0.01% |
(0,0.10] | 39,653 | 91.94% | 2,836.26 | 81.97% |
(0.10,0.20] | 2,715 | 6.30% | 390.86 | 11.30% |
(0.20,1.00] | 731 | 1.69% | 201.48 | 5.82% |
(1.00,+∞) | 13 | 0.03% | 31.51 | 0.91% |
合计 | 43,127 | 100.00% | 3,459.91 | 100.00% |
)
)
注 1:支付金额指发行人业务系统记录的客户支付金额;
注 2:2019 年及其后续期间的区间(-∞,0]主要系部分客户上期支付服务费而本期发生退款的情况。
报告期内,针对随身行业务中的期间卡业务,个人投资者支付金额大于 1 万元的客户支付金额占比分别为 0.91%、0.20%和 0.15%,主要系部分个人投资者代表机构批量购买多张期间卡导致累计金额较大。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该部分大额支付涉及的客户资料以及发行人员工花名册及关联方清单,前述客户与发行人员工、关联方不存在重合的情形,无其他异常情形,且大额支付的整体金额和占比均较小,未对发行人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六) 反馈意见问题 2(六)“报告期各期客户续费的情况,各期随身行软件服务业务来源于新客户、存量客户的数量、收入金额情况”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1. 报告期各期客户续费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随身行软件服务业务的销售明细和收入分摊表,报告期各期客户续费的情况如下:
单位:个
服务类型 | 期间 | 6 个月内续费客户数 | 到期客户数 | 续费率 |
随身行服务 | 2021 年度 | 202,199 | 207,008 | 97.68% |
2020 年度 | 197,424 | 216,325 | 91.26% | |
2019 年度 | 19,735 | 33,342 | 59.19% |
注 1:续费率=6 个月内续费客户数/到期客户数;
注 2:上表中不包含流量卡数据,因流量卡产品无授权期限,因此不适用续费率计算。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表 2019 年的到期客户数较少,系因发行人自 2018
年 10 月销售的期间卡授权期限为一年,因此只有在 2018 年第四季度
购买期间卡的客户才会成为 2019 年的到期客户,而 2019 年新购买期
间卡的客户基本均为 2020 年的到期客户,故 2019 年续费率为 59.19%。
上表 2020 年到期客户数为 21.63 万个,较 2019 年增加较多,主要系
因发行人在 2020 年初调整了随身行收费模式,取消了流量卡收费,同时将期间卡由按年授权改为按月授权,从而导致此前的流量卡客户转为购买按月授权的期间卡。故 2020 年的续费率为 91.26%,处于较高水平,发行人随身行服务的客户粘性较高。
上表 2021 年续费率为 97.68%,依然处于相对较高水平。
2. 报告期各期随身行软件服务业务来源于新客户、存量客户的数量、收入金额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随身行软件服务业务的销售明细和收入分摊表,报告期各期随身行软件服务业务来源于新客户、存量客户的数量、收入金额情况汇总如下:
服务类型 | 项目 | 期间 |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
随身行服务 | 新客户数量(个) | 27,685 | 45,913 | 94,398 |
新客户数量占比 | 12.38% | 18.89% | 38.25% | |
存量客户数量(个) | 195,953 | 197,096 | 152,387 | |
存量客户数量占比 | 87.62% | 81.11% | 61.75% | |
客户数量合计(个) | 223,638 | 243,009 | 246,785 | |
新客户收入金额(万元) | 450.64 | 511.99 | 1,611.01 | |
新客户收入占比 | 6.98% | 9.65% | 20.47% |
存量客户收入金额(万元) | 6,007.51 | 4,795.41 | 6,260.95 | |
存量客户收入占比 | 93.02% | 90.35% | 79.53% | |
收入金额合计(万元) | 6,458.15 | 5,307.40 | 7,871.96 |
注:客户数量是指在本期贡献收入的客户数量。
经本所律师核查,随身行 App 业务在 2018 年 10 月起开始收费,随着业务的稳定和持续开展,随身行 App 业务收入来自于存量客户的收入占比持续增加。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各期客户续费情况合理,续费率相对较高,客户粘性较强;各期随身行软件服务业务来源于新客户、存量客户的数量和收入情况合理,不存在重大异常情况。
三. 反馈意见问题3:关于衍生增值软件服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反馈意见问题 3 的回复更新如下:
(一) 反馈意见问题 3(一)“wh6 与 wh7、wh8、wh9 的差异及关系,wh6 是否可以通过增加付费升级为 wh7、wh8 或 wh9,客户购买该软件是否需要签署合同,是否存在相关机构客户以合同同时购买 wh6 与衍生增值软件服务软件的情形”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说明,部分期货公司客户受其投资者客户委托或出于营销推广考虑而购买发行人衍生增值软件服务用于赠送给高净值投资者客户,因此部分期货公司客户存在购买 wh6 同时亦购买衍生增值软件服务的情形。报告期内,该等期货公司客户的数量分别为 113家、108 家和 105 家,该等期货公司客户购买发行人衍生增值软件服务而形成的收入分别为 486.33 万元、475.24 万元和 532.53 万元。
(二) 反馈意见问题 3(二)“wh7、wh8、wh9 的同类竞品情况,相关发行人的机构-期货公司客户的自研同类软件、服务情况,向发行人采购该类软件的必要性”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说明,机构-期货公司客户购买衍生增值软件服务主要用于赠送给高净值投资者客户,其实际使用者均为终端投资者。报告期内,衍生增值软件服务向机构-期货公司客户的销售金额分别为 493.37 万元、499.53 万元和 541.10 万元,占衍生增值软件服务总销售额的比例分别为 14.09%、12.99%和 11.25%,占比较小。
据此,因发行人机构-期货公司客户尚未自研同类软件、服务,如相关期 货公司的投资者客户存在该类软件需求,期货公司则需通过外购的方式 购买相关软件,故发行人的机构-期货公司客户采购该类软件具有必要性。
(三) 反馈意见问题 3(三)“衍生增值软件的定价方式,2019 年、2020 年两次调整价格的具体情况及原因,销售单价与市场行情价的差异情况”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1. 衍生增值软件的定价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相关人员的访谈,报告期内,衍生增值软件的主要客户和使用者为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该产品以单账号按期授权的方式销售给终端投资者客户,衍生增值软件的定价采用“基础功能包+选配授权模块”的模式,同时结合市场情况,综合考虑运作成本、研发投入、用户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等因素确定不同模块和功能包的具体售价。
2. 2019 年、2020 年两次调整价格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衍生增值软件服务业务的销售明细和收入分摊表,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相关人员的访谈,2019 年和 2020 年,发行人衍生增值软件服务各软件价格变动的具体情况及原因如下:
软件 名称 | 功能 | 价格变动情况及原因 | 原因 | |
wh7 | 基础功能模块 | 价格未发生变化 | - | |
选配模块 | 选配的功能模块 | 价格未发生变化 | - | |
选配的数据服务 | 2019 年和 2020 年,发行人在选配的行情数据中新增了境外交易所行情数据,根据专业或非专业使用者需求的不同,定价从 360 元 /年至 15,000 元/年不 等 | 根据交易所的终端费成本确定的销售价格 | ||
wh8 | 基础功能模块 | 价格未发生变化 | - | |
选配模块 | 选配的功能模块 | 价格未发生变化 | - | |
选配的数据服务 | 与 wh7 一致 | 根据交易所的终端费成 本确定的销售价格 | ||
wh9 | 基础功能模块 | 2019 年下架价格为 18,000 元的 9a 套餐和 30,000 元的 9b 套餐, | 2019 年通过销售经验和 客户需求整理,wh9 产品重新规划,套餐内容减 |
并新上线价格为 3,600元的 9e 基础功能包和 12,000 元的 9b 模块- 量化交易 | 少了股票 T+0 程序化交易功能,增加了手动及算法交易功能,导致价 格随之变化 | |||
选配模块 | 选配的功能模块 | 价格未发生变化 | - | |
选配的数据服务 | 与 wh7 一致 | 根据交易所的终端费成 本确定的销售价格 |
3. 销售单价与市场行情价的差异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市场同类软件公司官方网站公示的信息,发行人衍生增值软件服务的相关竞品的销售单价及功能具体情况更新如下:
名称 | 版本 | 功能 | 价格(元/个/年) | 发行人产品 是否可实现相关功能 |
金字塔 | 普通版 | 期货、股票、外盘实时行情功能;手工实盘交易、止损止盈;策略回 测、专业回测报告等功能 | 免费 | 支持 |
标准版 | 在普通版的基础上,增加 VIP 行情站点功能;图表程序化交易功能;自定义函数、支持数据库、指标统 计、策略服务器等功能 | 3,800 | 支持 | |
专业版 | 在标准版的基础上,增加大单处理、股票池、后台程序化交易、篮子交易、套利交易等交易功能;自定义 数据、自定义板块指数、VIP 论坛 | 8,800 | wh9 支持;wh8支持除高频交易以外的功能 |
专属服务等功能。支持 VBA、C++高 频交易接口 | ||||
机构版 | 在专业版的基础上,增加多账户交 易功能 | 28,000 | 支持 | |
交易开拓者 | 基础功能 | 基本行情和手动下单功能 | 免费 | 支持 |
实盘程序 化交易 | 程序化交易功能 | 交易所手续 x*25% | 支持 | |
收费增值功能 | 投资分析,能够使用 TB 量化测试评估体系,对查询到的实盘账户交易 数据,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指标展示 | 原价:360优惠价:180 | 支持 | |
量化看盘,可以支持用户自编公式 实现行情报价和自定义指标同时实时展示。 | 原价:360优惠价:180 | 支持 | ||
递进优化,可以将测试样本分成多段样本段测试,每段测试样本分成样本内和样本外数据。通过对样本内数据优化得到策略参数,再应用到样本外进行检验,得到测试报告。通过不断移动样本段,将样本外的测试报告组合成整个测试样本采取 递进优化的测试结果 | 原价:1,800优惠价:980 | 支持 | ||
算法交易,可以根据一定的算法把一个委托单拆成多个子委托单分步发送达到降低冲击成本,提高交易 盈利的目的 | 原价:9,600优惠价:3,600 | wh9 支持 | ||
回测历史 K 线,系统默认最大可使 用 5 万根 K 线进行历史回测,需要 | 原价:2,300 优惠价:690 | 支持 |
更多 K 线可购买此商品 | (初始值 10 万根 K 线) | |||
实时订阅量,默认订阅量 200 个合约,购买后可使用更多合约 | 原价:300优惠价:90 (初始值 300 个合约) | 订阅量无限制 | ||
策略投资分析,策略测试报告可导入投资分析中进行组合分析、头寸优化,并可与实盘账户表现进行比 较 | 原价:1,000优惠价:365 | 支持 | ||
更多模拟账户 | 原价:99 优惠价:19.8 | 模拟账号无 限制 | ||
天勤量化 | 免费版 | 期货实盘交易(1 个实盘账户)、模拟交易、商品期权、中金所期权行情和行情服务器链接、历史复盘、 股票行情、每日 3 次回测功能 | 免费 | 支持 |
专业版 | 在免费版的基础上,增加期货实盘交易(3 个实盘账户)、ETF 期权行情、无限次回测功能、商品、金融、 ETF 期权交易、交易所组合交易、 交易单元、客服支持 | 原价:9,988优惠价:6,988 | ||
企业版 | 在专业版的基础上,增加接入资管 平台和直连期货公司的功能 | 原价:50,000 优惠价:30,000 | 支持 | |
极智量化 | 实盘版本 | 简单易用的 python 策略研究平台、具备海量的历史数据、支持 tick 级 别回测、对接主流交易柜台 | 免费 | 支持 |
根据上海澎博财经资讯有限公司官网公示的产品价格,金字塔目前的销
售价格区间为:普通版免费,标准版 3,800 元/年,专业版 8,800 元/年,
机构版 28,000 元/年。
根据深圳开拓者科技有限公司官网公示的产品价格,开拓者 TBQuant 的价格根据用户所选增值功能决定,目前的销售价格为:基本行情和手动下单功能免费,实盘程序化交易费用根据交易所手续费*25%收取,投资分析 360 元/年,量化看盘 360 元/年,递进优化 1,800 元/年,算法交易
9,600 元/年,回测历史 K 线 2,300 元/年,实时订阅量 300 元/年,策略
投资分析 1,000 元/年,更多模拟账户 99 元/年。
根据上海信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公示的产品价格,天勤量化目前的销售价格为:专业版 9,988 元/年(现优惠价 6,988 元/年),企业版
50,000 元/年(现优惠价 30,000 元/年)。
根据郑州易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官网公示的产品价格,极智量化目前的销售价格为:实盘版本免费。
基于上述核查, 发行人衍生增值软件的同类竞品价格区间为免费到 50,000 元/年不等。而发行人衍生增值软件的定价模式为“基础授权+选配授权”,目前的基础授权销售价格为:wh7 的基础功能包 1,200 元/年, wh8 的基础功能包 7,800 元/年,wh9 的基础功能包 12,000 元/年;选配授权销售价格为套利交易模块 6,000 元/年,多账号下单模块 4,800 元/
年,行情数据价格则根据境内外交易所不同的行情数据售价从 360 元/年
至 15,000 元/年不等。
综上,发行人衍生增值软件的价格区间与市场同类竞品相比,处于合理范围内,不存在价格异常的情况。
(四) 反馈意见问题 3(四)“衍生增值软件线上、线下销售收入结构,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相关客户开立多个账户或支付大额服务费用等异常情形”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1. 衍生增值软件线上、线下销售收入结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衍生增值软件服务业务的销售明细和收入分摊表,发行人报告期各期衍生增值软件线上、线下销售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 | 支付 方式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衍生增 值软件 | 线下 | 1,153.36 | 23.97% | 1,082.85 | 28.16% | 1,186.33 | 33.89% |
线上 | 3,657.45 | 76.03% | 2,762.44 | 71.84% | 2,314.46 | 66.11% | |
合计 | 4,810.81 | 100.00% | 3,845.30 | 100.00% | 3,500.79 | 100.00%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衍生增值软件的线下收入主要来自于期货公司等机构客户,线上收入主要来自于个人投资者。
2. 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相关客户开立多个账户或支付大额服务费用等异常情形
(1) 客户开立多个账户情形
1) 线下支付的客户开立多个账户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衍生增值软件服务业务的销售明细和收
入分摊表,发行人衍生增值服务业务线下收入主要来自于期货公司等机构客户,该部分线下客户开立账户情况如下:
同一客户开立账户数(个) | 客户数(个) | 客户数占比 | 支付金额(元) | 支付金额占 比 |
1 | 1,432 | 67.96% | 9,964,651.16 | 27.31% |
2-5 | 498 | 23.64% | 11,171,652.40 | 30.62% |
6-10 | 102 | 4.84% | 4,821,020.00 | 13.21% |
11-15 | 31 | 1.47% | 2,741,050.00 | 7.51% |
16-20 | 10 | 0.47% | 1,161,040.00 | 3.18% |
20 以上 | 34 | 1.61% | 6,628,860.00 | 18.17% |
合计 | 2,107 | 100.00% | 36,488,273.56 | 100.00% |
衍生增值软件线下客户中存在相关客户开立多个账户的情况,主要原因系部分期货公司受其多个投资者客户委托或者出于业务营销拓展考虑而需要购买多个产品账号,以及部分投资机构购买多个账号给其员工工作使用。
2) 线上支付的客户开立多个账户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衍生增值软件服务业务的销售明细和收入分摊表,发行人衍生增值服务业务线上收入主要来自于个人投资者,该部分线上客户开立账户情况如下:
同一客户开立账户数 (个) | 客户数(个) | 占比 | 支付金额(元) | 支付金额 占比 |
1 | 18,171 | 78.25% | 58,035,763.80 | 57.80% |
2-5 | 4,950 | 21.32% | 37,857,938.00 | 37.70% |
6-10 | 66 | 0.28% | 1,984,460.00 | 1.98% |
11-15 | 15 | 0.06% | 873,840.00 | 0.87% |
16-20 | 10 | 0.04% | 794,190.00 | 0.79% |
20 以上 | 11 | 0.05% | 865,510.00 | 0.86% |
合计 | 23,223 | 100.00% | 100,411,701.80 | 100.00% |
衍生增值软件线上客户中存在相关客户开立多个账户的情况,主要原因系部分机构的经纪业务员工受其多个投资者客户委托购买多个产品账号,以及部分投资机构以个人名义购买多个账号给其员工工作使用。
针对衍生增值软件线下和线上客户中同一客户开立账户数大于 1 个的情况,进一步统计该部分客户平均登录使用的
设备终端个数,以同一客户开立 2 个账户数为例,该部分
客户的“单客户平均终端数”定义为:开立 2 个账户的客
户合计登录使用过的终端个数除以开立 2 个账户的客户数量,以此类推。具体统计如下:
单位:个
同一客户开立账户数 | 客户数 | 占比 | 单客户平均使 用终端数 | 使用终端合 计数 |
2-5 | 5,448 | 95.13% | 13 | 68,815 |
6-10 | 168 | 2.93% | 49 | 8,258 |
11-15 | 46 | 0.80% | 56 | 2,598 |
16-20 | 20 | 0.35% | 91 | 1,812 |
20 以上 | 45 | 0.79% | 176 | 7,913 |
合计 | 5,727 | 100.00% | 16 | 89,396 |
经本所律师核查,同一个账号在同一时间只能有一个终端在线,不能多方同时共用。开立 2-5 个账户的客户中单客
户平均使用终端数 13 个,开立 6-10 个账户的客户中单客
户平均使用终端数 49 个,开立 11-15 个账户的客户中单客
户平均使用终端数 56 个,开立 16-20 个账户的客户中单客
户平均使用终端数 91 个,开立 20 个以上账户的客户中单
客户平均使用终端数 176 个,随着同一客户开立账户数越多,单客户平均使用终端数亦随之呈现增加趋势,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亦无重大异常。
同时,经进一步分析衍生增值业务中线下和线上所有客户开立账户后是否存在未进行登录的情况,也即僵尸用户情况,该等情形各期数量占比和购买金额占比均较小,无重大异常。
综上,衍生增值软件线下客户开立多个账户的主要原因系部分期货公司受其多个投资者客户委托或者出于业务营销拓展考虑而需要购买多个产品账号,以及部分投资机构购买多个账号给其员工工作使用,具备合理性,无重大异常;衍生增值软件线上客户开立多个账户的主要原因系部分机构的经纪业务员工受其多个投资者客户委托购买多个产品账号,以及部分投资机构以个人名义购买多个账号给其多名员工工作使用,具备合理性,无重大异常。
(2) 相关客户支付大额服务费用情形
1) 线下支付的客户支付大额服务费用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衍生增值软件服务业务的销售明细和收入分摊表,报告期内,衍生增值软件服务业务中线下支付的相关客户支付大额服务费用的情形如下:
2021 年度 | ||||
区间(万元) | 客户数(个) | 客户数占比 | 支付金额(万元) | 金额占比 |
(0,0.50] | 233 | 25.80% | 39.00 | 3.07% |
(0.50,1.00] | 350 | 38.76% | 256.99 | 20.23% |
(1.00,2.00] | 191 | 21.15% | 275.37 | 21.68% |
(2.00,+∞) | 129 | 14.29% | 698.93 | 55.02% |
合计 | 903 | 100.00% | 1,270.29 | 100.00% |
2020 年度 | ||||
区间(万元) | 客户数(个) | 客户数占比 | 支付金额(万元) | 金额占比 |
(0,0.50] | 264 | 27.94% | 36.92 | 3.14% |
(0.50,1.00] | 385 | 40.74% | 282.60 | 24.04% |
(1.00,2.00] | 169 | 17.88% | 236.71 | 20.14% |
(2.00,+∞) | 127 | 13.44% | 619.22 | 52.68% |
合计 | 945 | 100.00% | 1,175.45 | 100.00% |
2019 年度 | ||||
区间(万元) | 客户数(个) | 客户数占比 | 支付金额(万元) | 金额占比 |
(0,0.50] | 371 | 33.91% | 81.28 | 6.76% |
(0.50,1.00] | 402 | 36.75% | 303.61 | 25.24% |
(1.00,2.00] | 209 | 19.10% | 298.70 | 24.83% |
(2.00,+∞) | 112 | 10.24% | 519.51 | 43.18% |
合计 | 1,094 | 100.00% | 1,203.09 | 100.00% |
注:支付金额指发行人业务系统记录的客户支付金额。
衍生增值软件的线下支付客户主要为期货公司等机构,报告期各期支付金额超过 2 万元的客户订单金额占比分别为 43.18%、52.68%和 55.02%,主要系期货公司受其多个投资者客户委托或出于期货公司营销推广考虑而购买相应产品用于赠送给多个高净值投资者客户,具备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其报告期内衍生增值软件服务线下业务支付金额大于 2 万元的客户订单明细、客户资料、登录情况等资料,该等客户与发行人员工、关联方不存在重合情况,无重大异常情形。该等订单情况具体如下:
期间 | 客户 | 支付金额(万元) | 是否活跃 |
2021 年度 | 国投安信期货有限公司 | 51.58 | 是 |
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 | 41.21 | 是 | |
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 29.25 | 是 | |
一德期货有限公司 | 22.73 | 是 |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 21.76 | 是 | |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21.17 | 是 | |
银河期货有限公司 | 18.60 | 是 |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17.80 | 是 | |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16.00 | 是 | |
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 | 15.42 | 是 | |
2021 衍生增值软件线下客户 11-96 | 443.40 | 是 | |
合计 | 698.93 | - | |
2020 年 | 国投安信期货有限公司 | 42.52 | 是 |
一德期货有限公司 | 30.07 | 是 | |
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 | 23.27 | 是 | |
上海野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20.16 | 是 | |
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 19.48 | 是 |
银河期货有限公司 | 18.96 | 是 |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17.80 | 是 | |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16.00 | 是 | |
广发期货有限公司 | 15.63 | 是 | |
建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 14.46 | 是 | |
2020 衍生增值软件线下客户 11-85 | 400.89 | 是 | |
合计 | 619.22 | - | |
2019 年 | 国投安信期货有限公司 | 44.47 | 是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 29.30 | 是 | |
银河期货有限公司 | 22.79 | 是 | |
建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 19.00 | 是 | |
一德期货有限公司 | 17.46 | 是 | |
大连商品交易所 | 16.00 | 是 | |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16.00 | 是 | |
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 | 15.24 | 是 | |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14.40 | 是 | |
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 13.38 | 是 | |
2019 衍生增值软件线下客户 11-53 | 311.48 | 是 | |
合计 | 519.51 | - |
注:考虑到篇幅问题,各期间的客户支付金额明细按金额大小排序,自第 10 名以后的客户明细汇总列示。
2) 线上支付的客户支付大额服务费用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衍生增值软件服务业务的销售明细和收入分摊表,报告期内,衍生增值软件服务业务中线上支付的相关客户支付大额服务费用的情形如下:
2021 年度 | ||||
区间(万元) | 客户数(个) | 客户数占比 | 支付金额(万元) | 金额占比 |
(-∞,0] | 68 | 0.55% | -2.28 | -0.06% |
(0,0.50] | 9,270 | 74.43% | 1,043.72 | 25.91% |
(0.50,1.00] | 2,372 | 19.05% | 1,746.45 | 43.36% |
(1.00,2.00] | 628 | 5.04% | 834.98 | 20.73% |
(2.00,+∞) | 116 | 0.93% | 404.60 | 10.05% |
合计 | 12,454 | 100.00% | 4,027.47 | 100.00% |
2020 年度 | ||||
区间(万元) | 客户数(个) | 客户数占比 | 支付金额(万元) | 金额占比 |
(-∞,0] | 65 | 0.57% | -0.47 | -0.01% |
(0,0.50] | 8,937 | 77.93% | 983.37 | 29.70% |
(0.50,1.00] | 1,861 | 16.23% | 1,374.90 | 41.52% |
(1.00,2.00] | 520 | 4.53% | 695.38 | 21.00% |
(2.00,+∞) | 85 | 0.74% | 258.17 | 7.80% |
合计 | 11,468 | 100.00% | 3,311.34 | 100.00% |
2019 年度 | ||||
区间(万元) | 客户数(个) | 客户数占比 | 支付金额(万元) | 金额占比 |
(-∞,0] | 113 | 1.25% | -1.26 | -0.05% |
(0,0.50] | 6,945 | 77.07% | 879.46 | 32.54% |
(0.50,1.00] | 1,517 | 16.83% | 1,159.33 | 42.90% |
(1.00,2.00] | 383 | 4.25% | 519.05 | 19.21% |
(2.00,+∞) | 53 | 0.59% | 145.79 | 5.39% |
合计 | 9,011 | 100.00% | 2,702.36 | 100.00% |
注 1:支付金额指发行人业务系统记录的客户支付金额;
注 2:2019 年及其后续期间的区间(-∞,0]主要系部分客户上期支付服务费而本期发生退款的情况。
报告期内,线上支付的客户中,支付金额大于 2 万元的客户支付金额占比分别为 5.39%、7.80%和 10.05%,其中一部分个人支付大额服务费是基于购买便利以个人名义代表其所在的投资机构进行采购的情况,以其开具的发票抬头为
投资机构或者个人姓名作为区分,将开具投资机构抬头发票的相关金额作为代表机构进行采购的情况,相关统计如下:
期间 | 代表机构进行采购的 人数(个) | 支付金额 (万元) |
2021 年度 | 27 | 113.92 |
2020 年度 | 19 | 57.54 |
2019 年度 | 15 | 37.46 |
注:支付金额指发行人业务系统记录的客户支付金额。
剔除前述以个人名义代表其所在的投资机构进行采购的情况后,其他大额支付情况如下:
期间 | 代表个人采购的人数 (个) | 支付金额 (万元) |
2021 年度 | 89 | 290.69 |
2020 年度 | 66 | 200.63 |
2019 年度 | 38 | 108.32 |
注:支付金额指发行人业务系统记录的客户支付金额。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业务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衍生增值软件服务业务线上支付的相关客户中大额支付的客户人数分别为 38 人、66 人和 89 人,对应的大额支付金额分别
为 108.32 万元、200.63 万元和 290.69 万元。考虑到部分专业从事期货投资的客户为自由职业者,不一定以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因此不一定开具机构抬头的发票,费用由其自行承担,亦具备合理性。
经进一步查询报告期内衍生增值软件服务线上业务支付金额大于 2 万元的客户订单明细、客户资料、登录情况等,并与发行人员工、关联方等进行匹配,该等客户与发行人员工、关联方不存在重合情况,无重大异常。订单情况具体如下:
期间 | 客户 | 支付金额(万元) | 是否活跃 |
2021 年度 | 2021 衍生增值软件线上客户 1 | 13.50 | 是 |
2021 衍生增值软件线上客户 2 | 12.48 | 是 | |
2021 衍生增值软件线上客户 3 | 12.48 | 是 | |
2021 衍生增值软件线上客户 4 | 10.92 | 是 | |
2021 衍生增值软件线上客户 5 | 8.40 | 是 | |
2021 衍生增值软件线上客户 6 | 7.85 | 是 | |
2021 衍生增值软件线上客户 7 | 7.80 | 是 | |
2021 衍生增值软件线上客户 8 | 7.80 | 是 | |
2021 衍生增值软件线上客户 9 | 7.80 | 是 | |
2021 衍生增值软件线上客户 10 | 7.56 | 是 | |
2021 衍生增值软件线上客户 11-116 | 308.01 | 是 | |
合计 | 404.60 | - | |
2020 年度 | 2020 衍生增值软件线上客户 1 | 12.90 | 是 |
2020 衍生增值软件线上客户 2 | 7.80 | 是 | |
2020 衍生增值软件线上客户 3 | 7.02 | 是 | |
2020 衍生增值软件线上客户 4 | 6.24 | 是 | |
2020 衍生增值软件线上客户 5 | 5.46 | 是 | |
2020 衍生增值软件线上客户 6 | 5.28 | 是 | |
2020 衍生增值软件线上客户 7 | 4.88 | 是 | |
2020 衍生增值软件线上客户 8 | 4.62 | 是 | |
2020 衍生增值软件线上客户 9 | 4.54 | 是 | |
2020 衍生增值软件线上客户 10 | 4.50 | 是 | |
2020 衍生增值软件线上客户 11-85 | 194.93 | 是 |
合计 | 258.17 | - | |
2019 年度 | 2019 衍生增值软件线上客户 1 | 9.36 | 是 |
2019 衍生增值软件线上客户 2 | 4.68 | 是 | |
2019 衍生增值软件线上客户 3 | 4.56 | 是 | |
2019 衍生增值软件线上客户 4 | 4.14 | 是 | |
2019 衍生增值软件线上客户 5 | 3.75 | 是 | |
2019 衍生增值软件线上客户 6 | 3.71 | 是 | |
2019 衍生增值软件线上客户 7 | 3.65 | 是 | |
2019 衍生增值软件线上客户 8 | 3.60 | 是 | |
2019 衍生增值软件线上客户 9 | 3.50 | 是 | |
2019 衍生增值软件线上客户 10 | 3.44 | 是 | |
2019 衍生增值软件线上客户 11-53 | 101.40 | 是 | |
合计 | 145.79 | - |
注:考虑到篇幅问题,各期间的客户支付金额明细按金额大小排序,自第 10 名以后的客户明细汇总列示。
综上,衍生增值软件客户支付大额服务费的原因具备合理性,该等客户与发行人员工、关联方不存在重合的情形,无重大异常。
(五) 反馈意见问题 3(四)“衍生增值软件线上、线下销售收入结构,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相关客户开立多个账户或支付大额服务费用等异常情形”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1. 报告期各期衍生增值软件服务客户续费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衍生增值软件服务业务的销售明细和收入分摊表,报告期各期客户续费的情况如下:
单位:个
业务类型 | 期间 | 6 个月内续费 客户数 | 到期客户数 | 续费率 |
衍生增值软件服务 | 2021 年度 | 6,547 | 12,366 | 52.94% |
2020 年度 | 5,093 | 10,424 | 48.86% | |
2019 年度 | 3,175 | 7,258 | 43.74% |
注:续费率=6 个月内续费客户数/到期客户数。
衍生增值软件服务的续费率在报告期内呈现稳步上升趋势,客户粘性相对较高。
2. 报告期各期衍生增值软件服务来源于新客户、存量客户的数量、收入金额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衍生增值软件服务业务的销售明细和收入分摊表,报告期各期衍生增值软件服务来源于新客户、存量客户的数量情况如下:
服务类型 | 项目 | 期间 |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
衍生增值软件服务 | 新客户数量(个) | 4,174 | 4,921 | 7,168 |
新客户数量占比 | 23.59% | 20.89% | 38.45% | |
存量客户数量(个) | 13,518 | 18,641 | 11,476 | |
存量客户数量占比 | 76.41% | 79.11% | 61.55% | |
客户数量合计(个) | 17,692 | 23,562 | 18,644 | |
新客户收入金额(万元) | 653.94 | 597.22 | 662.33 | |
新客户收入占比 | 13.59% | 15.53% | 18.92% |
存量客户收入金额(万元) | 4,156.87 | 3,248.07 | 2,838.46 | |
存量客户收入占比 | 86.41% | 84.47% | 81.08% | |
收入金额合计(万元) | 4,810.81 | 3,845.29 | 3,500.79 |
注:客户数量指在各期间为衍生增值软件服务贡献收入的客户去重后的合计数量。
根据上述核查,报告期各期衍生增值软件服务收入主要来自于存量客户,产品粘性相对较高。
四. 反馈意见问题4:关于其他产品及服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反馈意见问题 4 的回复更新如下:
反馈意见问题 4(一)“发行人其他产品及服务业务的经营模式、销售相关情况”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1. 其他产品及服务业务的经营模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关于其他产品及服务业务的资料以及本所律师于发行人官方网站公开信息的查询,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相关人员的访谈,发行人主营业务中“其他产品及服务”更新如下:
卖断式销售软件使用权为期权功能模块使用权和量化交易中台软件使用权,以卖断式方式销售给期货公司。
2. 其他产品及服务业务的销售相关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业务资料及其说明,报告期内,其他产品及服务销售收入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 | 对应产品/服务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
其他产品及服务 | 卖断式销售软件使用权 | 1,359.29 | 63.72 | - | |
云主机服务 | 98.11 | 89.08 | 116.79 | ||
其他服务 | 视频教程 | 16.09 | 9.80 | 15.53 | |
下单键盘 | 10.93 | 2.43 | 4.36 | ||
模拟交易服务 | 176.03 | 153.09 | 212.86 | ||
技术服务及支 持 | 119.70 | 336.65 | 65.85 |
报告期内,卖断式销售软件使用权销售单价保持稳定。其中,期权软件使用权为 24 万元/套,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分别销售 0 套、3 套和 4 套,总体需求相
对较小;量化交易中台软件使用权于 2021 年下半年开始向期货公司销售,销售单价保持稳定,为 240 万元/套,2021 年发行人共销售量化交易中台软件使用权 6 套。
报告期内,云主机服务具有多个类型,发行人目前在售的云主机服务销售单价根据具体性能不同,分别为 1.38 万元/年/服务器和 1.8 万/年/服务器,报告
期各期,发行人云主机服务分别销售 178 台、135 台和 132 台。
报告期内,其他服务中,视频教程和下单键盘销售单价保持稳定,分别为 980元/套和 980 元/个;模拟交易服务主要针对随身行 App 以及 wh8、wh9,其中在随身行App 软件中,模拟交易服务需购买模拟豆进行,销售价格为10 元/1000模拟豆,模拟交易每手消耗一个模拟豆,在 wh8、wh9 中,模拟交易服务需购买体验账号,wh8、wh9 体验账号的销售单价为 100 元/月;技术服务及支持根据客户实际技术服务需求协商定价。
五. 反馈意见问题6:关于广告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反馈意见问题 6 的回复更新如下:
(一) 反馈意见问题 6(一)之“2.广告业务主要客户以及广告销售定价方式和定价公允性”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其与广告策划公司、广告客户签署的合同样本,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相关业务人员的访谈以及本所律师于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发行人主要参考其相关网络页面点击率、预期推广效果等情况来确定各种广告形式的刊例价,对各广告业务客户定价采用该统一的刊例价,发行人定价具有公允性,且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广告客户不存在定价方面的争议或纠纷。
发行人广告业务主要客户包括中粮期货有限公司、国元期货有限公司、银河期货有限公司、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等期货公司。发行人根据客户购买的广告服务的展示形式以及实际投放进度确认广告业务收入。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前五大广告客户及确认收入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1 年 | ||
序号 | 公司名称 | 金额 |
1 | 中粮期货有限公司 | 389.88 |
2 | 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 | 192.54 |
3 | 国元期货有限公司 | 189.62 |
4 | 银河期货有限公司 | 180.57 |
5 | 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 | 175.00 |
2020 年 | ||
序号 | 公司名称 | 金额 |
1 | 中粮期货有限公司 | 358.09 |
2 | 国元期货有限公司 | 234.57 |
3 | 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 | 58.97 |
4 | 银河期货有限公司 | 55.28 |
5 | 中天期货有限公司 | 41.58 |
2019 年 | ||
序号 | 公司名称 | 金额 |
1 | 中粮期货有限公司 | 415.92 |
2 | 国元期货有限公司 | 80.91 |
3 | 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52.83 |
4 | 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 52.45 |
5 | 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 | 32.83 |
(二) 反馈意见问题 6(二)之“1.报告期内的广告业务的经营合规性”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1) 发行人从事广告业务的相关资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报告期内开展互联网广告业务已依法取得相关必要的资质及批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从事的广告业务系通过其互联网移动终端开展,即发行人开展的广告业务为互联网广告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曾持有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颁发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中包含 “各类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及发布”;根据发行人持有的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换发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制作”。据此,报告期内,发行人
的经营范围始终包含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及发布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曾持有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于 2016 年
7 月 8 日颁发的编号为沪 B2-20110035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发行人准许从事的业务种类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效期至 2021 年 5 月 11 日;根据发行人持有的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于 2021年 4 月 6 日换发的编号为沪 B2-20110035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发行人准许从事的业务种类及业务覆盖范围(服务项目)为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效期至 2026 年 7 月 8 日。根据本所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的查询,互联网广告业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之范畴。据此,发行人互联网广告业务已被发行人报告期内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的业务范围所覆盖。
经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广告业务合同、广告策划书、广告发布相关资料,并经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从事的互联网广告业务系为发行人机构客户即期货公司提供推广服务,该等广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禁止(如处方药和烟草相关的广告等)或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其内容进行审查(如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相关的广告等)的互联网广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开展互联网广告业务已依法取得相关必要的资质及批准。
(2) 发行人开展互联网广告业务的相关内控制度及业务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说明,发行人制定了《广告业务审查制度》,对发行人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予以了明确,该等制度的主要内容符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广告业务资料及其说明,发行人承接互联网广告业务时:(i)依据前述公司内部制度审核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广告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同时配备了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以检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ii)发行人在广告中标明了消费者可以分辨的广告字样;(iii)发行人已与其互联网广告业务的广告主签订书面合同,该等书面合同中约定的广告内容及各方主要权利义务符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广告业务审查制度》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开展互联网广告业务的相关内控制度及业务流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发行人开展互联网广告业务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向
发行人出具编号为 00000020211000224 的《合规证明》:“上海文华财经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信用码 913100007914531959)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向发行人出具编号为 00000020217000257 的《合规证明》: “ 上 海 文 华 财 经 资 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社 会 信 用 码 913100007914531959)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7 月 13 日未
发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向发行人出具编号为 00000000000000000 的《合规证明》:“上海文华财经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信用码 913100007914531959)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 月 26 日,未发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录。”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开展互联网广告业务已依法取得相关必要的资质及批准;其开展互联网广告业务的相关内部制度及业务流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开展互联网广告业务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发行人报告期内开展互联网广告业务合法合规。
六. 反馈意见问题7:关于现金分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反馈意见问题 7 的回复更新如下:
(一) 反馈意见问题 7(一)之“1.报告期现金分红的审议流程、实施时点”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于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分别进行现金分红 4,000 万元、4,000 万元、10,000 万元,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四次现金分红的内部审议流程如下:
1. 2019 年分红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议文件、款项支付凭证、税款缴纳凭证,发行人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对发行人 2018 年度未分配利润中的 4,000 万
元进行分配,并于 2019 年 6 月向各位股东支付了分红款,并为自然人股东代扣代缴因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所应缴纳税费。
2. 2020 年分红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议文件、款项支付凭证、税款缴纳凭证,发行人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发行人 2019
年度未分配利润中的 4,000 万元进行分配,并于 2020 年 7 月向各位股东支付了分红款,并为自然人股东代扣代缴因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所应缴纳税费。
3. 2021 年分红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议文件、款项支付凭证、税款缴纳凭证,发行人于 2021 年 6 月 3 日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发行人
2020 年度未分配利润中的 10,000 万元进行分配,并于 2021 年 6 月向各位股东支付了分红款,并为自然人股东代扣代缴因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所应缴纳税费。
(二) 反馈意见问题 7(一)之“2.主要股东取得的现金分红实际用途,相关股东是否与发行人供应商、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形”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并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大额资金流水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从大连经一、上海
经一获取的分红款金额及实际用途的具体情况如下:
1. 2019 年,实际控制人xxx从大连经一、上海经一获取的分红款分别为 177.70 万元和 142.46 万元,资金主要流向亲友借款和改善生活。
2. 2020 年,实际控制人xxx从大连经一、上海经一获取的分红款分别为 133.22 万元和 137.58 万元,主要资金流向购置个人住房和改善生活。
3. 2021 年,实际控制人xxx从大连经一、上海经一获取的分红款分别为 333.04 万元和 343.96 万元,主要资金流向购买理财和改善生活。
(三) 反馈意见问题 7(二)“发行人大额现金分红的合理性,本次首发申请募集资金规模的合理性”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1. 发行人大额现金分红的合理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报告期内进行现金分红具有合理性,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 发行人现金流情况良好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0432 号《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0,922.14 万元、6,219.10 万元和 10,422.76 万元,大额持续分红后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分别为 787.92 万元、622.45 万元和 18,653.74 万元,发行人现金流良好。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现金流相关指标情况如下:
主要财务指标 |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流动比率(倍) | 1.90 | 2.16 | 2.55 |
速动比率(倍) | 1.90 | 2.16 | 2.55 |
货币资金 (万元) | 18,653.74 | 622.45 | 787.92 |
其他流动资产 (万元) | 1,000.00 | 19,160.71 | 25,551.27 |
未分配利润 (万元) | 10,030.38 | 12,369.1 | 9,549.38 |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分别为
787.92 万元、622.45 万元和 18,653.74 万元,其他流动资产总额分别为 25,551.27 万元、19,160.71 万元和 1,000.00 万元,流动资产总体上较为充足。发行人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亦维持在较好水平,变现能力较强,现金流量较为充裕。同时,发行人积累的未分配利润规模较大。综合来看,发行人具备分红回报股东的能力。
(2) 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为投资者提供分享企业发展成果的机会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证券监管机构鼓励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机会。故发行人作为拟上市公司,亦积极落实相关文件精神。
报告期内,鉴于发行人经营业绩和现金流状况良好,未分配利润
余额呈现逐年上涨趋势,具备回报股东的基础条件,发行人在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可持续性发展的情况下,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履行股利分配政策,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3) 现金分红政策是发行人结合实际经营需要、发展阶段的特点和现金流情况综合确定的,符合发行人当时发展阶段的特点
发行人目前正处于业务发展的重要阶段,且对于软件企业而言,人才是发展壮大的第一要素。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重要的骨干员工已基本参加了员工持股计划。为了进一步提高对人才的吸引力,稳定人才结构,提高骨干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认同感,分享公司发展成果,发行人根据自身现金流和利润情况,发放了现金分红,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的需要与当前发展阶段的特点。
(4) 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发行人的信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按照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相关要求,制定了股利分配政策和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发行人在上市后将继续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增强现有股东及未来投资者的信心,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综上,发行人于报告期内进行大额现金分红具有合理性。
2. 本次首发申请募集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1) 云端量化投资软件系统开发项目募集资金规模的合理性分析
云端量化投资软件系统开发项目总投资 19,501.11 万元,具体投资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金额 |
1 | 购置办公场所 | 4,025 |
2 | 硬件购置费 | 4,135.51 |
3 | 研发投入 | 9,276 |
4 | IDC 费用 | 494 |
5 | 软件购置费 | 85.1 |
6 | 铺底流动资金 | 353.42 |
7 | 预备费 | 911.79 |
8 | 其他 | 220.29 |
合计 | 19,501.11 |
1) 本项目拟购买 3,500 平方米的办公区域,所购置单价、装修单价主要参考发行人过往经营经验、市场上办公及机房工程费用及建设当地造价水平进行合理估算,预计投入 4,025 万元。
2) 本项目需购置负载均衡、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企业专 线等服务器硬件和其他办公设备,设备价格主要根据供应商 报价、过往采购单价及其公开渠道获取的设备价格进行估算,预计投入 4,135.51 万元。
3) 研发费用根据具体项目研发人数、年平均工资、研发周期估算,预计投入 9,276 万元。
4) IDC 费用主要为机柜租赁费,机柜租赁单价根据供应商报价、过往采购单价及其公开渠道获取,本项目拟在北京、上海、广州等 13 个省市租赁 37 个机柜,预计投入 494 万元。
5) 软件购置费主要用以购买微软 office2019、微软 visio2019等办公软件,预计投入 85.1 万元。
6) 铺底流动资金估算按照分项详细估算法进行估算。本项目正常年流动资金估算需用额为 1,178.07 万元,其中铺底流动资金按流动资金的 30%估算,为 353.42 万元。
7) 预备费取建设投资中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之和的 5%,预备费计 911.79 万元。
8) 其他费用主要为项目前期工作费 80 万元;设备安装工程费
71.28 万元;职工培训费 34.5 万元;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
34.5 万元;合计 220.29 万元。
(2) 新一代资管系统开发项目募集资金规模的合理性分析
新一代资管系统开发项目总投资 17,286.58 万元,具体投资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金额 |
1 | 购置办公场所 | 3,525 |
2 | 服务器硬件 | 1,349.96 |
3 | 办公设备 | 605.5 |
4 | 研发投入 | 8,640 |
5 | 推广费 | 1,800 |
6 | 软件购置费 | 74 |
7 | 预备费 | 808.68 |
8 | 铺底流动资金 | 304.33 |
9 | 其他 | 179.11 |
合计 | 17,286.58 |
1) 本项目拟购买 2,500 平方米的办公区域和 500 平方米的机房,所购置费用按照面积、购置单价及装修单价估算,预计投入 3,525 万元。
2) 本项目需购置负载均衡、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企业专线等服务器硬件和其他办公设备,设备价格主要根据供应商报价、过往采购单价及其公开渠道获取的设备价格进行估算预计投入 1,349.96 万元。
3) 办公设备购置费包括各类电脑、打印机、投影仪等设备,设备价格参考电商平台等公开渠道进行估算,预计投入 605.5万元。
4) 研发费用根据具体项目投入人数、年平均工资、研发周期估算,预计 8,640 万元。
5) 推广费结合财经类软件推广特点,本项目主要通过展会、技
术交流、论坛及品牌宣传等方式进行产品推广,预计投入 1,800 万元。
6) 软件购置费主要用以购买微软 office2019、微软 visio2019等办公软件,预计投入 74 万元。
7) 预备费取建设投资中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之和的 5%,预备费计 808.68 万元。
8) 流动资金估算按照分项详细估算法进行估算。本项目正常年流动资金需用额为 1,014.43 万元,其中铺底流动资金按流动资金的 30%估算,为 304.33 万元。
9) 其他费用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费 80 万元;设备安装工程费
39.11 万元;职工培训费 30 万元;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 30 万元;合计 179.11 元。
(3) 研究院建设项目募集资金规模的合理性分析
研究院建设项目总投资 15,586.13 万元,具体投资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金额 |
1 | 硬件购置费 | 4,594.7 |
2 | 研发投入 | 9,000 |
3 | 软件购置费 | 1,091.3 |
4 | 预备费 | 742.2 |
5 | 其他 | 157.93 |
合计 | 15,586.13 |
1) 本项目需购置载均衡、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企业专线等服务器硬件和其他办公设备,设备价格主要根据供应商报价、过往采购单价及其公开渠道获取的设备价格进行估算,预计投入 4,594.7 万元。
2) 本项目研发费用根据具体项目研发人数、年平均工资、研发周期估算,预计投入 9,000 万元。
3) 软件购置费主要用于购买 Oracle、Windows 10、微软 Office 2019、Visual Studio 2019、ESET、Red Hat Enterprise 等软件,软件价格费用参考软件厂家标准价格, 预计投入 1,091.3 万元。
4) 本项目预备费取建设投资中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之和的 5%,预备费计 742.2 万元。
5) 本项目其他费用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费 40 万元;设备安装工程费 87.94 万元;职工培训费 15 万元;办公及生活家具购
置费 15 万元;合计 157.94 万元。
(4) 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规模的合理性分析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所处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产品从研发到投入市场实现盈利有一定的期间,发行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流动资金和融资能力。发行人为提高核心技术水平、加强竞
争优势,同时进行多个在研项目,加大了对人才和技术的投入,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分别为 3,232.71 万元、3,454.42 万元和 4,371.90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 15.40%、17.98%和 18.95%。总体上,发行人在现发展阶段有较大的流动资金需求。
综上,本次发行申请募集资金规模具有合理性。
七. 反馈意见问题10:关于监管政策及数据安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反馈意见问题 10 的回复更新如下:
(一) 反馈意见问题 10(一)之“1.报告期内生效的、针对发行人业务的相关监管政策(含间接影响政策)、变化情况及趋势,对发行人业务开展的影响”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1) 《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深化产业国际合作,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国务院于 2020 年 7 月 27日发布了《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该政策分别从财税政策、投融资政策、研究开发政策、人才政策、知识产权政策、市场应用政策和国际合作政策等几个方面对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予以支持。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在上述政策指导下,健康稳定发展,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迎合市场、迎合监管,创新产品,满足用户不断增长的实际需求。
(2)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
为落实 2020 年最新修订的《证券法》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备案的新要求,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并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实施。根据该规定,发行人作为证券服务机构中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需在中国证监会进行备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在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的公告,发行人已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完成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有关的备案手续。
(3) 《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2019 年修订)
为适应行业信息技术发展变化形势,切实防范信息技术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期货业协会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发布了修订后的《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该修订后的技术指引根据期货公司不同的信息技术基础和技术要求,将期货公司信息技术分为四类进行管理,从一类到四类信息的管理要求依次提高。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在涉及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的研发项目中,积极参考了《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根据相关要求开发软件,可满足不同期货公司不同类别的管理要求。
(4) 《关于落实穿透式监管相关要求的通知》
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等四大期货交易所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发布了《关于落实穿透式监管相关要求的通知》,要求各期货公司严格落实穿透式监管要求,要求客户通过交易终端软件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确保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直达其信息系统,期货公司对客户交易终端信息进行采集,做好中继代理软件管理和认证工作,对于符合监管规定的中继代理软件,开通准入权限。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所律师于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相关期货公司客户的访谈及发行人的说明,为配合与发行人的客户即期货公司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发行人已于 2020 年
4 月参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落实穿透式监管相关要求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中关于穿透式监管的要求对自身产品及业务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即期货公司的访谈确认,发行人前述产品及业务调整完成后,发行人与该等期货公司的合作已符合相关穿透式监管要求,该等期货公司均不存在因使用发行人的产品或服务而被监管机构认定为不符合穿透式监管相关规定的情形。
(5) 《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及《关于开展境内金融信息服务报备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 2021 年 7 月 25 日发布了《关于开展境内金融信息服务报备工作的通知》,根据该通知,金融信息服
务是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和(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不同于通讯社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金融业务服务和征信业务服务。从事该服务的机构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报备。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发布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发布第一批境内金融信息服务机构报备编号的公告》及《境内金融信息服务机 构 报 备 清 单 ( 第 一 批 ) 》
( xxxx://xxx.xxx.xxx.xx/0000-00/00/x_0000000000000000.xx m),发行人已就其提供的主要产品及服务依法履行金融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备案编号为沪金信备[2021]3 号。
(二) 反馈意见问题 10(二)之“2.发行人对于相关数据管理的内控制度建设情况及执行有效性情况”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所律师于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发行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制定了《上海文华财经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及《安全岗位管理制度》《安全培训制度》《安全事件的监测、报告和应急处理制度》《个人电子信息安全保护制度》《漏洞管理制度》《日志管理办法》《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网站管理办法》《系统操作权限管理制度》《信息系统安全审计管理制度》《重大节日网络安全保障制度》《机房外来人员管理制度》等有关信息安全的全套完善的内部管理、流程控制制度。同时,发行人建立了完善的信息系统管理规章、风险控制制度及安全运行机制,通过多重措施保障发行人信息数据安全。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ZA10436 号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同时,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相关数据管理行为的抽样调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日常经营中依据上述内部制度对公司相关数据进行严格管理,相关内控制度被有效执行。
(三) 反馈意见问题 10(二)之“3.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侵犯客户或第三方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情形”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所律师于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及发行人取得的相关合规证明、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发行人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收集、使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之“八.反馈意见问题 10”之 “(二)2.发行人对于相关数据管理的内控制度建设情况及执行有效性情况”);此外,发行人主要知识产权均系发行人自主开发或通过合法方式受让取得,发行人完全持有其主要产品及服务涉及的相关知识产权,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侵犯客户或第三方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情形。
八. 反馈意见问题11:关于业务资质及经营许可
经本所律师核查,反馈意见问题 11 的回复更新如下:
(一) 反馈意见问题 11(一)之“2.授权的有效期、授权内容,发行人的执行情况、各方是否存在异议、要求整改等事项,许可的展期/续期条件,是
否存在无法展期的风险”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1. 授权的有效期、授权内容,发行人的执行情况、各方是否存在异议、要求整改等事项,许可的展期/续期条件,是否存在无法展期的风险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行情信息和专业数据等相关文件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于报告期内取得的境内外主要交易所数据授权许可的内容、有效期、执行情况、展期条件等具体情况如下:
合同名称 | 许可方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及展期条件 | 执行情况 | 是否存在异议、要求整 改等事项 |
《上海期货交易所信息经营许可合同》(合同 2015·084 号) | 上海期货交易所 | 上海期货交易所普通实时行情 |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满自动续展 | 正在履行 | 否 |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平台信息转发合同》(合同 2018-1553 号) | 上海期货交易所 | 上期标准仓单交易平台行情 | 2018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9 年12 月31 日;期满自动续展 | 正在履行 | 否 |
《大商所行情经营许可合同》 | 大连飞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大商所基本行情、大商所 level-2 行 情 |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满自动续展 | 正在履行 | 否 |
《大连商品交 | 大连飞创信息 | 大商所场外 | 2020 年9 月18 | 正在 | 否 |
易所场外平台信息转发合同》 | 技术有限公司 | 交易平台行情 | 日至 2021 年 9 月 18 日;期满自动续展 | 履行 | |
《郑州商品交易所Level-2 行情经营许可合 同》 | 郑州易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xx所基本行情、xx所 Level-2 行 情 | 2016 年 3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满自动续展 | 正在履行 | 否 |
《郑州商品交易所指数编制许可合同》 | 郑州易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利用郑州商 品交易所行 情信息计算、编制及发布 指数 | 2016 年 5 月 4 日至 2017 年 5 月 3 日;期满自动续展 | 正在履行 | 否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信息经营许可协议》 | 上海金融期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x时行情(延迟 15 分钟)、一档实时行 情、五档实时 行情 | 2017 年4 月16 日至 2018 年 4 月 15 日;期满自动续展 | 履行完毕 | 否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行情信息经营许可协议》 | 上海金融期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level-1 延时行情、 level-1 实时行情、 level-2 实 时行情 | 2019 年4 月16 日至 2020 年 4 月 15 日;期满自动续展 | 履行完毕 | 否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行情信息经营许可协议》 | 上海金融期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level-1 延时行情、 level-1 实时行情、 level-2 实 | 2021 年4 月16 日至 2022 年 4 月 15 日;期满自动续展 | 正在履行 | 否 |
时行情 | |||||
《上海黄金交易所实时行情信息使用许可 合同》 | 上海黄金交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上海黄金交易所实时行情信息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满自动续展 | 正在履行 | 否 |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经营许可合同》(合同 2017-11 号) |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一档普通实时 行情 | 原油期货上市之日至 2018 年12 月31 日;期满自动续展 | 正在履行 | 否 |
《中国外汇交 易中心与上海 文华财经资讯 有限公司信息 产品许可协议》 |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 外汇市场快照数据、本币市场快照数据、基准数据、ICAP 数据、外汇市场 深度数据 | 2013 年7 月30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满自动续展 | 履行完毕 | 否 |
《监控中心商品指数行情信息转发许可协 议》 |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监控中心商品指数基本行情和历史 行情 | 2018 年 5 月 2 日至 2019 年 5 月 2 日;期满自动续展 | 履行完毕 | 否 |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专有信息 经营许可合同》 (SZ15LJ0608) |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 深圳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信息 | 2015 年 7 月 8 日至 2016 年 7 月 7 日;期满自动续展 | 履行完毕 | 否 |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专有信息 经营许可合同》 (SZ20ZD03-06 ) |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 深圳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信息(电脑 揭示方式) | 2020 年 7 月 8 日起按年度自动顺延 | 履行完毕 | 否 |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 深圳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信息(手机 揭示方式) | 2020 年 4 月 8 日至 2021 年 7 月 7 日;按年度自动顺延 | |||
《深圳证券交 易所行情信息 授权许可合同 基本行情展示》 (SZ20ZD07-31 ) |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基本行情信息 |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满自动续展 | 正在履行 | 否 |
《深圳证券交 易所行情信息 授权许可合同 基本行情展示》 (SZ21LPP08-2 6) |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基本行情信息(股票现货) | 2021 年 7 月 8 日至 2022 年 7 月 7 日 | 正在履行 | 否 |
《证券信息经营许可合同》 (L12008101) |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 上海证券交易所 Level-1 行 情(wh6、wh8、 wh4、极速下 单) | 2015 年6 月10 日至 2016 年 6 月 9 日;期满自动续展 | 正在履行 | 否 |
《补充协议》 (L12008101) | 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 | 上海证券交 易所 | 2018 年6 月10 日至 2019 年 6 | 正在 履行 | 否 |
Level-1 行 情(手机 App随身行) | 月 9 日;期满自动续展 | ||||
《上证所股票期权行情经营许可合同》 (OP2015018) |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行情 | 2015 年7 月24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满自动续展 | 履行完毕 | 否 |
《上证所股票期权行情展示许可合同》 (OP2015018) |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行情 |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满自动续展 | 正在履行 | 否 |
《北京证券交易所行情信息 许可使用协议》 |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限责任公 司 | 北京证券交易所基本行 情信息 | 2021 年 12 月 13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2 日 | 正在履行 | 否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行情信息许 可使用协议》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本行 情信息 | 2021 年 12 月 13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2 日 | 正在履行 | 否 |
《文華財経資訊有限公司へのリアルタイム情報提供に係る覚書》及其 变更备忘录 | 东京商品交易所、 Interactive Data | 东京商品交易所行情信息 | 2016 年 2 月 1 日至 2021 年 1 月 31 日;无续展条件 | 履行完毕 | 否 |
《Information License Agreement》 | 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 | 芝加哥商品 交易所集团提供的数据 | 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长期有效 | 正在履行 | 否 |
Inc.(芝加哥 交易所) | 信息 | ||||
《VENDOR AGREEMENT》 | ICE Data LLP (洲际交易所数据公司) | ICE Futures Europe – Commodities的延时及实 时价格数据; ICE Futures Europe – Financials 的延时及实 时价格数据; ICE Futures – U.S. – U.S. Softs & Financials延时及实时 价格数据 | 自2019 年8 月 1 日起长期有效 | 履行完毕 | 否 |
《Quote Vendor Agreement》 | ICE Data LLP (洲际交易所数据公司) | ICE Futures Europe – Commodities - Energy & Agriculture的延时及实 时价格数据; ICE Futures – U.S. – Commodities | 自2021 年3 月 1 日起长期有效 | 正在履行 | 否 |
-US Agriculture & FX 延时及实时价格数 据 | |||||
《Bats Global Markets, Inc. Data Agreement》 | Cboe Global Markets, Inc.(芝加哥期权交易所全球市场公司) | 芝加哥期权交易所全球市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的与证券或其他金融工具产品、货币等相关的数据及其他 信息 | 自 2016 年 11 月 2 日起长期有效 | 正在履行 | 否 |
《LME MARKET DATA LICENCE AGREEMENT》 | The London Metal Exchange(伦敦金属交易 所) | 伦敦金属交易所数据、伦敦金属交易所交易后数据、伦敦金属交易所交易前数据、伦敦金属交易所参考数据、 LME precious | 自2019 年6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满自动续展 | 正在履行 | 否 |
《Supply of Real-Time Hang | Hang Seng Indexes | 恒生指数及 相关数据 | 自2018 年6 月 1 日起长期有 | 正在 履行 | 否 |
Seng Family of Indexes》 | Company(恒生 指数公司) | 效 | |||
《Market Data Dissemination Agreement of Deutsche Börse AG》 | Deutsche Börse AG(德意志交易所) | 德意志证券交易所行情数据 | 自2019 年8 月 23 日起长期有效 | 正在履行 | 否 |
《Market Data Vendor Licence Agreement》 | HKEx Information Services Limited(香港交易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港交所衍生品市场数据 | 自2014 年3 月 21 日起长期有效 | 正在履行 | 否 |
《Memorandum of Permitted Purpose》 | 股票市场数据 | 自2021 年1 月 15 日起长期有效 | |||
《指数价值发布协议》 | 富金时(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 富时数据指数价值 | 自 2015 年 12 月 26 日起长期有效 | 正在履行 | 否 |
《SGX Derivatives Market Agreement Appendixs》 | Singapore Exchange Derivatives Trading Limited(新加坡交易所衍生品交易有限公 司) | 新加坡交易所行情数据 | 自2016 年6 月 1 日期长期有效 | 正在履行 | 否 |
《DATA DISTRIBUTION AGREEMENT》 | Asia Pacific Exchange XXX.XXX.(亚 太交易所) | 亚太交易所行情数据 | 自2018 年6 月 1 日起长期有效 | 正在履行 | 否 |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行情信息和专业数据等相关文件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与行情信息和专业数据授权方签署的正在履行的授权协议中关于有效期限或续展条件的约定均为长期有效或自动续展,并且未设置其他展期条件。在发行人正常履行协议的情况下,该等协议不存在无法展期的风险。
九. 反馈意见问题14:关于诉讼、仲裁
经本所律师核查,反馈意见问题 14 的回复更新如下:
(一) 反馈意见问题 14(一)“报告期内发行人涉及的产品诉讼、仲裁数量、情况,解决措施及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发行人的预计负债是否充分,并作相应风险提示”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1. 报告期内发行人涉及的产品诉讼、仲裁数量、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本所律师于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x/)、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的查询,除已出具法律意见披露的产品诉讼、仲裁数量、情况外,报告期内发行人未新增其他产品诉讼、仲裁情形,已披露的 2 起产品诉讼、仲裁的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1) xxx诉国贸期货有限公司、文华财经期货交易纠纷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作出(2021)闽民
终 108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xxx撤回上诉。
(2) xxx诉文华财经产品责任纠纷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作出(2021)
沪 0115 民初 82976 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左立志未就其主张缺陷的存在、财产损害的存在以及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权利发生要件事实进行举证,而软件服务的保持在线需要软件环境、硬件环境、网络环境、使用方法等众多因素支持,亦受此众多因素影响和限制,因此左立志主张的掉线情况无法直接关联到软件服务缺陷,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左立志的全部诉讼请求。左立志因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 0115 民初 82976 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左立志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向法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以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2. 解决措施及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发行人的预计负债是否充分,并作相应风险提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xxx诉国贸期货有限公司、文华财经期货交易纠纷案”的原告xxx已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撤回上诉。该等案件不会对发行人财务数据造成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法院已就发行人上述“左立志诉文华财经产品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左立志的全部诉讼请求,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原告左立志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请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重新审理;发行人已根据原告的上诉状,提出明确的答辩意见,发行人预计其被判定承担赔偿义务的可能性较低,故发行人预计因该诉讼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较小,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案件中仅“左立志诉文华财经产品责任纠纷案”尚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其余案件均已结案;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就前述未结案件,发行人已委托相关诉讼律师积极应诉,维护发行人自身合法权益。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二、经营风险”中补充披露相应风险提示。
(二) 反馈意见问题 14(二)“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软件安全问题、软件漏洞、功能稳定性不足、执行客户指令不到位等问题而被客户投诉、引起纠纷、遭遇诉讼等情形,以及整改进展(如需)”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1. 发行人于报告期内的客户投诉、引起纠纷、遭遇诉讼的情形
(1) 客户投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客户投诉处理记录及统计表,发行人于报告期内存在的客户投诉数量情况如下:
客户投诉类别 | 报告期内各年度客户投诉数量(件) | ||
2019 年度 | 2020 年度 | 2021 年度 | |
产品销售 | 4 | 1 | 3 |
软件使用 | 5 | 1 | 2 |
合计 | 9 | 2 | 5 |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客户投诉处理记录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到的上述投诉主要系由客户自身使用不当、网络客观情况、客户自身设备等原因引起;非因发行人软件功能缺陷造成。
(2) 纠纷及诉讼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以及本所律师于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x/)、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全 国 法 院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信 息 公 布 与 查 询 平 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的查询,除已出具法律意见披露的产品诉讼、仲裁数量、情况外,已出具法律意见披露的 2 起产品诉讼、仲裁存在变化,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之“九.反馈意见问题 14”之“(一)1.报告期内发行人涉及的产品诉讼、仲裁数量、情况”,该等诉讼、仲裁主要系由网络故障、信息迟延等客观原因或期货交易正常风险造成。
2. 发行人内部制度及应对措施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投诉及诉讼文件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客服
部对前述客户投诉按发行人《客户投诉处理制度》进行及时的积极沟通,相关投诉已被妥善处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未收到相关投诉主体的进一步异议,亦不存在因该等投诉进一步引起相关诉讼、仲裁之情形;就相关诉讼案件已根据发行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委托诉讼律师积极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 反馈意见问题25:关于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
经本所律师核查,反馈意见问题 25 的回复更新如下:
(一) 反馈意见问题 25(一)“说明发行人业务收入规模与同行业公司的比较情况,发行人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所称的互联网平台或平台经营者及判断依据”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1. 发行人业务收入规模与同行业公司的比较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所律师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中与发行人可比主营业务收入规模情况更新如下:
可比公司 名称 | 产品/服务 | 金额 (万元) | 占主营业务 收入比重 |
同花顺 | 与发行人可比的主营业务 | ||
增值电信服务 | 161,824.17 | 46.12% | |
软件销售及维护 | 29,596.24 | 8.44% | |
合计 | 191,420.41 | 54.56% | |
大智慧 | 与发行人可比的主营业务 |
金融资讯及数据 PC 终端服 务系统 | 尚未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 ||
金融资讯及数据移动终端 服务系统 | |||
合计 | |||
东方财富 | 与发行人可比的主营业务 | ||
金融数据服务 | 25,333.86 | 4.69% | |
合计 | 25,333.86 | 4.69% | |
财富趋势 | 与发行人可比的主营业务 | ||
软件销售收入 | 尚未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 ||
软件维护服务收入 | |||
证券信息服务收入 | |||
合计 | |||
信易科技 | 与发行人可比的主营业务 | ||
快期期货交易终端 | 尚未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 ||
快期多帐户交易终端 | |||
众期企业期货交易系统 | |||
天勤量化服务协议 | |||
合计 | |||
文华财经 | 可比主营业务 | ||
基础交易软件服务(wh6) | 8,463.65 | 39.34% | |
随身行软件服务 | 6,458.15 | 30.02% | |
衍生增值软件服务 (wh7\wh8\wh9) | 4,810.81 | 22.36% | |
合计 | 19,732.62 | 91.73% |
注:同行业可比公司数据来源于各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
(二) 反馈意见问题 25(二)“结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
反垄断指南》的相关规定及发行人具体业务的开展过程、业务开展过程中与客户、同行业公司、数据来源方的关系、数据采集是否独家或排他等,说明发行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所涉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等情形”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1. 不存在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之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所指“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通过数据、算法、平台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有关经营者基于独立意思表示所作出的价格跟随等平行行为除外。
根据发行人相关业务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以交易软件终端为载体,向金融衍生品投资者提供行情数据、交易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发行人以 SaaS 模式实现盈利,即按期间或其他方式向客户有偿授权其软件(包括 PC 端交易软件 wh6、wh7、wh8、wh9、移动终端交易软件随身行)使用权,客户仅需按期间或其他方式支付软件的租用费便可随时使用软件的资讯功能、行情功能及衍生品交易功能。
在与客户关系方面,根据发行人与期货公司客户签署的正在履行中的销售合同、与终端客户达成的正在履行中的销售协议,发行人向客户出售其软件产品在特定期间及特定功能模块的使用权。
在与同行业公司关系方面,根据本所律师通过公开网络途径对发行人
同行业公司相关信息的查询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与其同行业公司在可比主营业务方面均为市场提供金融衍生品交易软件产品及服务,发行人与其同行业公司之间系通常的竞争关系。
在与数据供应商关系方面,根据发行人与主要数据供应商签署的数据采购或授权协议,发行人向各期货交易所等数据来源方购买行情数据授权,发行人与该等数据来源方系正常的数据采购关系;发行人数据采集不存在独家授权或相关排他性条款。
综上,发行人与其供应商、客户及同行业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书面、口头垄断协议及垄断条款;亦不存在通过数据、算法、平台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2. 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业务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并根据本所律师通过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我国金融衍生品交易系统包括前端软件和后台系统。其中,“前端软件”是针对投资者交易需求提供行情数据采集、发布、行情数据展示、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委托下单、云端条件单、账户分析、账户资金头寸管理等功能,将投资者的交易指令准确、快速地发送给期货公司的后台系统。“后台系统”负责接收并并行处理前端软件发送过来的交易指令,最终在期货交易所、第三方资金托管银行等不同机构的系统配合下完成期货交易、期货资金结算清收等功能。发行人所提供的“基础交易软件(wh6)、随身行 App 软件、衍生增值软件(wh7、wh8、wh9)”系列软件产品主要系用于期货投资者分析期货行情并下单交易的行情交易客户端,属于 “前端软件”领域;目前,期货交易“前端软件”领域,市场主要供应商为发行人、上海澎博、信易科技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业务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中基础交易软件(wh6)服务是主要面向期货公司的机构业务(以下统称为“B2B 业务”);随身行 App 软件服务和衍生增值软件(wh7、wh8、wh9)服务是主要面向期货投资者的零售业务
(以下统称为“B2C 业务”)。
(1) B2B 业务(基础交易软件(wh6)服务)
1) 客户数量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实施的《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2019 年 10 月修订)2.3.4.1 项的规定,期货公司应提供至少 2 套行情服务互为备份,因此期货公司除采购发行人软件外,亦会采购其他软件供应商产品;同时,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业务数据,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基础交易软件(wh6)的境内期货公司
客户数量共计 139 家;根据本所律师对主要期货公司网站交易软件下载页面的查询,市场主要期货公司采购其他同行业软件公司开发的交易软件主要包括:上海澎博财经资讯有限公司开发的博易大师系列、郑州易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极星系列、上海信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快期系列,使用该等同行业公司软件产品的期货公司数量如下:
同行软件名称 | 博易大师系列 | 极星系列 | 快期系列 |
除使用该竞品的 上期货公司数量 | 145 家 | 85 家 | 131 家 |
述同行业公司软件产品外,市场上类似的期货交易软件产品还包括无限易、点金手、同花顺期货通、咏春等,客户可选择的同类软件产品数量较多。
根据上述数据,以发行人基础交易软件(wh6)为例,其期货公司客户数量不及竞争对手“博易大师系列”,亦仅略高于“快期系列”,相关市场相对较为分散;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价资料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的访谈,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与竞争对手各自向客户报价,相关市场公开竞争,亦不存在相关行业专门资质及许可壁垒。
2) 产品价格
从产品价格角度,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其与该等期货公司签署的业务合同、发行人软件服务计价标准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的访谈,市场相关软件产品分别定价,发行人无法控制市场内相关软件产品价格。
(2) B2C 业务(随身行 App 软件服务和衍生增值软件(wh7、wh8、 wh9)服务)
1)客户数量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业务资料,2021年,发行人随身行 App 的付费用户为约 22.06 万个,衍生增值软件(wh7、wh8、wh9)的线上付费用户约 13,357 个;根据相关网络公开信息的查询,截至 2020 年 10 月,我国
期货市场有效客户数量已经增加到 181.8 万户;以此作为总体测算依据,发行人 B2C 业务用户数占我国期货市场总客户之比约为 12.87%,比例较低。
2)产品价格
从产品价格角度,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其与该等期货公司签署的业务合同、发行人软件服务计价标准、本所律师通过对同行业相关公司相关软件价格查询及发行人的说明,市场相关软件产品定价各异,发行人无法控制市场内相关软件产品价格。
综上,发行人无法在相关市场内控制商品数量、商品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无法实质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市场支配地位”。
3. 实施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及历史关联主体的工商资料,发行人设立至今,除从关联方处收购发行人自身的业务前身大连文华、大连新地相关股权外,不存在任何其他收购兼并的情形,未实施任何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
第二部分 发行人情况的更新
一.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立信会计师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0432 号《审计报告》,对发行人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了审计。据此,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涉及财务等状况的相关实质条件发表如下补充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立信会计师已就发行人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0432 号《审计报告》。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已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0432 号
《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期间的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鉴于前文所述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相关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且注册会计师已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0432 号
《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 年度以及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为准)分别为 68,101,264.45 元以
及 81,157,612.41 元,均为正数,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
《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一)项之规定。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上述实质条件。
二. 发行人的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如下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主要经营资质、许可及备案:
1. 发行人已取得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于 2021 年 4 月 6 日核发的许可证编号为沪 B2-20110035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种类(服务项目)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覆盖范围为不含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经营活动],有效期至 2026 年 7 月 8 日。
2.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在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
(xxxx://xxx.xxxx.xxx.xx/)的公告,发行人已根据《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之规定,履行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有关的备案手续。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发布的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发布第一批境内金融信息服务机构报备编号的公告》及《境内金融信息服务机构报备清单( 第一批)》
(xxxx://xxx.xxx.xxx.xx/0000-00/00/x_0000000000000000.xxx),发行人已就其提供的主要产品及服务依法履行金融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备案编号为沪金信备[2021]3 号。
4. 软件产品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取得的《软件产品证书》情况如下:
序号 | 产品名称 | 证书编号 | 软件类别 | 发证日期 | 有效期 |
1 | 文华多码通柜员管理软件 V2.0 | 沪 RC-2016-13 94 | 2021 年 4 月 30 日 | 自 2021 年 4 月 30 日起 5 年 | |
2 | 文华 Smart 一键通下单软件 V7.0 | 沪 RC-2016-13 97 | 2021 年 4 月 30 日 | 自 2021 年 4 月 30 日起 5 年 | |
3 | 文华文文通即时通讯软件 V2.3 | 沪 RC-2016-13 99 | 2021 年 4 月 30 日 | 自 2021 年 4 月 30 日起 5 年 | |
4 | 文华 Mytrader 行情分析软件 V6.5 | 沪 RC-2016-13 98 | 2021 年 4 月 30 日 | 自 2021 年 4 月 30 日起 5 年 | |
5 | 文华赢智程序化交易软件 V8.0 | 沪 RC-2016-13 95 | 2021 年 4 月 30 日 | 自 2021 年 4 月 30 日起 5 年 | |
6 | 文华赢期下单软件 V7.1 | 沪 RC-2016-14 00 | 2021 年 4 月 30 日 | 自 2021 年 4 月 30 日起 5 年 | |
7 | 文华随身行手机期货软件 (Android 版) V3.4.1 | 沪 RC-2016-14 06 | 2021 年 4 月 30 日 | 自 2021 年 4 月 30 日起 5 年 | |
8 | 文华随身行手机期货软件(IOS 版)V3.3 | 沪 RC-2016-20 17 | 2021 年4 月30 日 | 自 2021 年 4 月 30 日起 5 年 | |
9 | 文华赢顺期货交易软件 V6.6 | 沪 RC-2016-17 53 | 2021 年 4 月 30 日 | 自 2021 年 4 月 30 日起 5 年 | |
10 | 文华赢智 WH8 程 序化交易软件 V8.1 | 沪 RC-2016-17 55 | 2021 年 4 月 30 日 | 自 2021 年 4 月 30 日起 5 年 | |
11 | 文华期权行情软件 V6.7 | 沪 RC-2016-17 54 | 应用软件 | 2021 年 4 月 30 日 | 自 2021 年 4 月 30 日起 5 年 |
12 | 文华 WH4 乐期指标量化软件 V4.0 | 沪 RC2016-158 4 | 应用软件 | 2021 年 4 月 30 日 | 自 2021 年 4 月 30 日起 5 年 |
13 | 文华 WH7 极速交 | 沪 | 应用软件 | 2021 年 4 月 30 日 | 自 2021 年 4 月 |
序号 | 产品名称 | 证书编号 | 软件类别 | 发证日期 | 有效期 |
易软件 V7.1 | RC-2016-00 44 | 30 日起 5 年 | |||
14 | 文华黄金行情分析软件 V96.7 | 沪 RC-2016-15 90 | 应用软件 | 2021 年 4 月 30 日 | 自 2021 年 4 月 30 日起 5 年 |
15 | 文华文远量化交易软件 V9.0 | 沪 RC-2017-43 98 | 应用软件 | 2017 年12 月25 日 | 自 2017 年 12 月 25 日起 5 年 |
16 | 文华股票程序化 交易软件 V8.3.103 | 沪 RC-2018-07 37 | 应用软件 | 2018 年 3 月 15 日 | 自 2018 年 3 月 15 日起 5 年 |
17 | 文华宽语言量化 模型编写软件 V9.0 | 沪 RC-2018-07 36 | 应用软件 | 2018 年3 月15 日 | 自 2018 年 3 月 15 日起 5 年 |
18 | 文华量化对冲交易软件 V4.0.448 | 沪 RC-2017-43 95 | 应用软件 | 2017 年12 月25 日 | 自 2017 年 12 月 25 日起 5 年 |
19 | 文华文远金融数据管理软件 V9.0 | 沪 RC-2018-07 33 | 应用软件 | 2018 年 3 月 15 日 | 自 2018 年 3 月 15 日起 5 年 |
20 | xxx期大户室行情交易软件 V7.0.078 | 沪 RC-2018-07 34 | 应用软件 | 2018 年 3 月 15 日 | 自 2018 年 3 月 15 日起 5 年 |
21 | 文华下单管理软件 V9.0 | 沪 RC-2017-43 96 | 应用软件 | 2017 年12 月25 日 | 自 2017 年 12 月 25 日起 5 年 |
22 | 文华程序化模型 运行管理软件 V9.0 | 沪 RC-2018-07 32 | 应用软件 | 2018 年 3 月 15 日 | 自 2018 年 3 月 15 日起 5 年 |
23 | 文华期货分析师软件 V4.0.448 | 沪 RC-2017-43 97 | 应用软件 | 2017 年12 月25 日 | 自 2017 年 12 月 25 日起 5 年 |
24 | 文华期现赢交易软件 V94.0.448 | 沪 RC-2018-07 35 | 应用软件 | 2018 年 3 月 15 日 | 自 2018 年 3 月 15 日起 5 年 |
25 | 文华 MyQuant 云 量化交易软件 V9.0.257 | 沪 RC-2018-25 50 | 应用软件 | 2018 年 7 月 30 日 | 自 2018 年 7 月 30 日起 5 年 |
26 | 文华随身行手机 期货软件 | 沪 RC-2018-25 | 应用软件 | 2018 年 7 月 30 日 | 自 2018 年 7 月 30 日起 5 年 |
序号 | 产品名称 | 证书编号 | 软件类别 | 发证日期 | 有效期 |
(Android 版) V5.2.4 | 49 | ||||
27 | 文华随身行手机期货软件(IOS 版)V5.2.4 | 沪 RC-2018-25 48 | 应用软件 | 2018 年 7 月 30 日 | 自 2018 年 7 月 30 日起 5 年 |
28 | 文华 mytrader 行情交易软件 10.0.027 | 沪 RC-2019-41 10 | 应用软件 | 2019 年 11 月 5 日 | 自 2019 年 11 月 5 日起 5 年 |
29 | 文华随身行手机期货交易软件 (Android 版) 5.6.2 | 沪 RC-2019-41 08 | 应用软件 | 2019 年 11 月 5 日 | 自 2019 年 11 月 5 日起 5 年 |
30 | 文华赢顺云交易软件 6.7.912 | 沪 RC-2019-41 11 | 应用软件 | 2019 年 11 月 5 日 | 自 2019 年 11 月 5 日起 5 年 |
31 | 文华随身行手机期货交易软件 (IOS 版)5.6.1 | 沪 RC-2019-41 09 | 应用软件 | 2019 年 11 月 5 日 | 自 2019 年 11 月 5 日起 5 年 |
32 | 文华小红牛股票软件 V5.0.010 | 沪 RC-2020-32 41 | 应用软件 | 2020 年 9 月 30 日 | 自 2020 年 9 月 30 日起 5 年 |
33 | 文华赢智量化交易软件 V8.3.772 | 沪 RC-2020-41 53 | 应用软件 | 2020 年11 月30 日 | 自2020 年11 月30 日起5 年 |
34 | 文华量化交易云计算软件 V9.1 | 沪 RC-2020-41 87 | 应用软件 | 2020 年11 月30 日 | 自2020 年11 月30 日起5 年 |
35 | 文华量化交易中 台管理软件 V1.0.001 | 沪 RC-2021-40 92 | 应用软件 | 2021 年11 月15 日 | 自2021 年11 月15 日起5 年 |
5. 境内行情数据授权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境内行情数据授权许可协议及许可证,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取得的主要境内行情数据授权许可情况如下:
序号 | 合同名称 | 许可方名称 |
1. | 上海期货交易所信息经营 许可合同 | 上海期货交易所 |
2. |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 交易平台信息转发合同 | 上海期货交易所 |
3. | 大商所行情经营许可合同 | 大连飞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4. | 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平台 信息转发合同 | 大连飞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5. | 郑州商品交易所 Level-2 行情经营许可合同 | 郑州易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 |
6. | 郑州商品交易所指数编制 许可合同 | 郑州易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 |
7.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 信息经营许可协议 | 上海金融期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8. | 上海黄金交易所实时行情 信息使用许可合同 | 上海黄金交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9. |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经营许可合同 |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10. |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情信息 授权许可合同基本行情展示(股票期权) |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
11. |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情信息授权许可合同基本行情展 示(股票现货) |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
12. | 证券信息经营许可合同及 补充协议 |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
13. | 上证所股票期权行情经营 |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
许可合同 | ||
14. | 北京证券交易所行情信息 许可使用协议 |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15.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行情信息许可使用协议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 |
6. 境外行情数据授权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境外行情数据授权许可协议及许可证,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取得的主要境外行情数据授权许可情况如下:
序号 | 许可协议 | 供应商 |
1 | Information License Agreement | 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 Inc.(芝加哥交易所) |
2 | Quote Vendor Agreement | ICE Data LLP(洲际交易所数据公 司) |
3 | Bats Global Markets,Inc. Data Agreement | Cboe Global Markets, Inc.(芝 加哥期权交易所全球市场公司) |
4 | LME Market Data Licence Agreement | The London Metal Exchange(伦 敦金属交易所) |
5 | Supply of Real-Time Hang Seng Family of Indexes | Hang Seng Indexes Company(恒 生指数公司) |
6 | Market Data Dissemination Agreement of Deutsche Börse AG | Deutsche Börse AG(德意志交易所) |
7 | Market Data Vendor | HKEx Information Services |
Licence Agreement 及 Memorandum of Permitted Purpose | Limited(香港交易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
8 | 指数价值发布协议 | 富时金(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
0 | XXX Xxxxxxxxxxx Xxxxxx Xxxxxxxxx | Xxxxxxxxx Xxxxxxxx Xxxxxxxxxxx Xxxxxxx Xxxxxxx(xxx交易所 衍生品交易有限公司) |
10 | Data Distribution Agreement | Asia Pacific Exchange XXX.XXX. (亚太交易所) |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合法拥有了目前经营活动所需的各项主要经营许可。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0432 号
《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分行业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元
科目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主营业务收入 | 215,127,685.08 | 183,989,994.48 | 202,446,611.41 |
其他收益 | 2,036,409.74 | 6,626,215.57 | 1,395,223.43 |
营业利润 | 94,550,584.64 | 85,798,365.65 | 91,613,018.89 |
营业外 收入 | 19.95 | 13,852.03 | 3.83 |
利润总额 | 94,520,395.64 | 84,776,700.23 | 91,432,184.57 |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主营业务收入及相应利润占其同期营业收入、利润比重较大,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三.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现有股东中部分非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 苏州中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苏州中新相关资料以及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查询的结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苏州中新的合伙人存在名称变更,其变更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合伙人性质 |
1 | 兴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400 | 0.4444 | 普通合伙人 |
2 | 宁波兴富新禾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5,000 | 27.7778 | 有限合伙人 |
3 |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8,000 | 20 | 有限合伙人 |
4 | 苏州工业园区元禾秉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10,000 | 11.1111 | 有限合伙人 |
5 | 上海科创中心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10,000 | 11.1111 | 有限合伙人 |
6 | 苏州国创兴润股权投资 | 8,000 | 8.8889 | 有限合伙人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7 | xxx导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 5,000 | 5.5556 | 有限合伙人 |
8 | 宁波君安控股有限公司 | 5,000 | 5.5556 | 有限合伙人 |
9 | 宁波团盛企业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00 | 3.3333 | 有限合伙人 |
10 | 宁波兴富新创企业管理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600 | 1.7778 | 有限合伙人 |
11 | 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00 | 1.1111 | 有限合伙人 |
12 | 长兴家之窗现代家居生 活广场有限公司 | 1,000 | 1.1111 | 有限合伙人 |
13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xxx玻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1,000 | 1.1111 | 有限合伙人 |
14 | 宁波上益行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1,000 | 1.1111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90,000 | 100 | -- |
(二) 兴富创投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兴富创投相关资料以及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查询的结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兴富创投的合伙人发生变更,其变更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性质 |
(万元) | (%) | |||
1 | 兴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50 | 0.9459 | 普通合伙人 |
2 |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 7,400 | 20 | 有限合伙人 |
3 | 上海荷花缘企业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 | 4,000 | 10.8108 | 有限合伙人 |
4 | 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00 | 5.4054 | 有限合伙人 |
5 | 宁波君安控股有限公司 | 2,000 | 5.4054 | 有限合伙人 |
6 | 上海晨光创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 2,000 | 5.4054 | 有限合伙人 |
7 |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 2,000 | 5.4054 | 有限合伙人 |
8 | xxx | 1,650 | 4.4595 | 有限合伙人 |
9 | 林松柏 | 1,500 | 4.0541 | 有限合伙人 |
10 |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 1,000 | 2.7027 | 有限合伙人 |
11 |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 | 1,000 | 2.7027 | 有限合伙人 |
12 | 周潇潇 | 1,000 | 2.7027 | 有限合伙人 |
13 | 吴限 | 1,000 | 2.7027 | 有限合伙人 |
14 | xxx | 1,000 | 2.7027 | 有限合伙人 |
15 | xxx | 1,000 | 2.7027 | 有限合伙人 |
16 | xxx | 1,000 | 2.7027 | 有限合伙人 |
17 | xxx | 800 | 2.1622 | 有限合伙人 |
18 | xx | 600 | 1.6216 | 有限合伙人 |
19 | 柏杨 | 600 | 1.6216 | 有限合伙人 |
20 | xx鸽 | 600 | 1.6216 | 有限合伙人 |
21 | xx | 500 | 1.3514 | 有限合伙人 |
22 | xx | 500 | 1.3514 | 有限合伙人 |
23 | xxx | 500 | 1.3514 | 有限合伙人 |
24 | xx | 500 | 1.3514 | 有限合伙人 |
25 | xxx | 500 | 1.3514 | 有限合伙人 |
26 | xxx | 500 | 1.3514 | 有限合伙人 |
27 | xxx | 500 | 1.3514 | 有限合伙人 |
28 | xxx | 500 | 1.3514 | 有限合伙人 |
29 | xxx | 500 | 1.3514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37,000 | 100 | -- |
(三) 国创至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国创至辉相关资料以及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查询的结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创至辉的合伙人发生变更,其变更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合伙人性质 |
1 | 国创至辉投资管理(苏 州)有限公司 | 300 | 1 | 普通合伙人 |
2 | 苏州亨通永贞创业投资 企业(有限合伙) | 11,000 | 36.6667 | 有限合伙人 |
3 | 苏州工业园区元禾秉胜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 9,000 | 30 | 有限合伙人 |
(有限合伙) | ||||
4 |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 引导基金管理中心 | 4,000 | 13.3333 | 有限合伙人 |
5 | 泰州东部新城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 | 3,000 | 10 | 有限合伙人 |
6 | 苏州工业园区人工智能 发展有限公司 | 2,400 | 8 | 有限合伙人 |
7 | 上海泓映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 300 | 1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30,000 | 100 | -- |
四.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0432 号《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除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外,2021年度新增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一) 接受关联方提供的服务
根据发行人与中伦律所于 2021 年 1 月 4 日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中伦律所就针对第 17562338 号商标、第 17562570 号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及其他商标相关事宜项目向发行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费为 7,000 元,复审、行政诉讼等特殊情况的费用另行商定。
根据发行人与中伦律所于 2021 年 4 月签署的《常年法律服务合同》,中伦
律所在 2021 年 4 月 16 日至 2022 年 4 月 15 日期间内向发行人提供常年法
律顾问服务,律师费为 8 万元(含税)。
根据发行人与中伦律所于 2021 年 9 月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中伦律所就左立志与发行人服务合同纠纷诉讼一审、二审(如有)项目向发行人提供法律服务,一审阶段律师费为 5.68 万元,如有二审,减半收费。
根据发行人与中伦律所于 2021 年 9 月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中伦律所就左立志与发行人服务合同纠纷诉讼法律风险咨询项目向发行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向发行人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律师费为 5 万元。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因前述法律风险咨询项目未实际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前述律师费抵作左立志与发行人服务合同纠纷诉讼二审阶段律师x。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0432 号《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2021 年度,发行人与中伦律所的交易金额为 192,264.15 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上述接受关联方提供的服务系双方参照市场价格定价,价格公允。
(二) 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根据发行人与中一期货签署的《文华财经行情软件服务合同》(合同号: cnfirst20210126),中一期货向发行人购买赢顺云行情交易软件(WH6),授权数量为不限终端数量,服务器云接入点包括上海、浙江、江苏、广东、湖北、四川、福建、河南、辽宁、山东,软件服务费为 90 万港元/年,服
务期限为 2021 年 1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 月 25 日,如到期前 30 日内双方无异议,则自动顺延一年。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0432 号《审计报告》并经
发行人确认,2021 年度,发行人与中一期货的交易金额为 704,716.98 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软件服务计价标准等文件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上述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系双方参照同类型交易的价格定价,价格公允。
(三)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0432 号《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其主要关联方之间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如下:
单位:元
款项类别 | 关联方 |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预付款项 | 中伦律所 | 18,867.92 |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 2021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一致同意发行人 2021 年度全年预计将开展的上述关联交易。发行人独立董事亦对该等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且涉及交易金额较小,未对发行人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五.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以及本所律师于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的于中国境内注册的已取得《商标注册证》的注册商标及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披露的注册商标的变更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 商标图形 | 注册号 | 权利人 | 分类号 | 取得 方式 | 有效期 | 他项 权利 |
发行人新增的注册商标情况 | |||||||
1. | 55295858 | 发行人 | 42 | 申请取得 | 2022 年 1 月 7 日至 2032 年 1 月 6 日 | 无 | |
已披露注册商标的变更情况 | |||||||
1. | 9784214 | 发行人 | 42 | 申请取得 | 2012 年 9 月 28 日至 2032 年9 月27 日(含续期) | 无 | |
2. | 9188586 | 发行人 | 42 | 申请取得 | 2012 年 3 月 14 日至 2032 年3 月13 日(含续期) | 无 | |
3. | 9188560 | 发行人 | 42 | 申请取得 | 2012 年 3 月 14 日至 2032 年3 月13 日(含续期) | 无 | |
4. | 9188615 | 发行人 | 42 | 申请取得 | 2012 年 3 月 14 日至 2032 年3 月13 日(含续期) | 无 | |
5. | 9188514 | 发行人 | 42 | 申请取得 | 2012 年 3 月 14 日至 2032 年3 月13 日(含续期)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