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AX027】
中金安鑫信托型
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AX027】
投资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前 言
一、订立本产品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产品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本产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产品运作。
2、订立本产品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 “《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 36 号)(以下
简称“第 36 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令第 11 号)(以下简称“第 11 号令”)、《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
资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第 23 号文”)、《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第 24 号文”)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第 92 号文”)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产品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产品合同是规定产品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产品相关的涉及产品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产品合同有冲突,均以产品合同为准。产品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24 号文、产品合同、投资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产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投资管理人和第 i 期产品份额持有人。投资人自依本产品合同取得第 i 期产品份额,即成为第i 期产品份额持有人和本
产品合同的当事人,第 i 期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产品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其持有第 i 期产品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产品合同的承认和接受。企业年金计划资产或者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资产、职业年金计划资产或者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资产投资养老金产品,由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或者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投资管理人、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或者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投资管理人代为行使养老金产品的投资人职责,作为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
三、中金安鑫信托型养老金产品由投资管理人依照第 24 号文、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发行,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备案确认。
养老金产品经人社部备案确认,并不表明其对养老金产品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的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养老金产品没有投资风险。
投资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产品资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中金安鑫信托型养老金产品分期发行,本养老金产品项下的具体某一期养老金产品称为中金安鑫信托型养老金产品(第 i 期),各期产品相互独立,独立进行投资运作,独立进行估值与核算,独立进行收益分配,独立进行信息披露,各期产品资产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五、投资管理人在本产品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期产品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产品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产品合同有冲突,以产品合同为准。
六、投资人应保证委托投资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投资人应当仔细阅读本产品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充分认知本期
产品的投资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损益。
七、本期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产品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释 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产品或本产品或本养老金产品:指由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依照第 11 号令、第 24 号文等有关规定发行,并经人社部备案通过的中金安鑫信托型养老金产品;
2、第 i 期产品:即中金安鑫信托型养老金产品(第i 期),指本养老金产品项下分期发行时的具体某一期养老金产品。各期产品(为避免疑义,指分期发行的本产品中的任何一期)相互独立,投资管理人对各期产品独立进行投资运作,独立进行估值与核算,独立进行收益分配,独立进行信息披露,各期产品资产独立承担投资风险;本期产品为中金安鑫信托型养老金产品(第【27】期);
3、投资管理人: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金公司”);
4、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本合同、产品合同、本期产品合同或本产品合同:指本第【27】期《中金安鑫信托型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合同编号【AX027】)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6、投资说明书:指本第【27】期《中金安鑫信托型养老金产品投资说明书》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7、托管合同:指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就本产品签订的《中金安鑫信托型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8、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等;
9、第 36 号令:指 2016 年 12 月 20 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114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企业年金办法》;
10、第 11 号令:指 2011 年 1 月 11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同年 5 月 1 日起实施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11、第 23 号文:指 2013 年 3 月 22 日印发实施的《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
12、第 24 号文:指 2013 年 3 月 22 日印发实施的《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13、第 92 号文:指 2016 年 9 月 28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实施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4、人社部: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5、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7、企业年金计划:指受托人将单个或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单独或集合进行受托管理的计划,由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组成;
18、职业年金: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9、职业年金计划:为管理职业年金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代理人发起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单元;
20、产品合同当事人:指受产品合同约束,根据产品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投资管理人和份额持有人;
21、投资人: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于养老金产品的企业年金计划或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以及将职业年金基金投资于养老金产品的职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本合同中简称投资人;
22、份额持有人:投资管理人面向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职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养老金产品投资人)定向销售本养老金产品。投资人依据本合同取得第 i 期产品份额后,即成为第 i 期产品份额持有人;本期产品投资人可依据本合同约定取得第
【27】期产品份额。
23、产品销售业务:指销售机构宣传推介产品,办理产品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5、注册登记业务:指产品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份额注册登记、销售业务确认、清算及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6、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产品注册登记人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7、产品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投资管理人所管理的第 i 期产品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资金托管账户:指用于清算交收所托管各期产品资产而设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第i 期资金托管账户即指用于清算交收所托管第i 期产品资产而设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29、产品生效日:指投资管理人收到人社部关于养老金产品备案确认函,且产品首笔申购资金到账的日期;
30、产品终止日:指产品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人社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的日期;
31、产品合同生效日:指投资人成为本产品份额持有人之日;
32、产品合同终止日:指产品终止事由出现后,人社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的日期;
33、第 i 期产品成立日:指第 i 期产品的全部认购资金进入本期资金托管账户后,投资管理人宣告第 i 期产品成立之日,具体日期以成立公告为准;
34、《第 i 期产品份额持有期限确认书》:指用于明确第 i 期产品投资期限、投资风险、投资约定及管理费率等的书面文件,投资人进行第i期产品的认购前,需向投资管理人提交该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一;
35、第 i 期产品初始投资运作日/份额运作起始日:指第 i 期产品成立并起始运作的日期,具体日期以公告为准。
36、第 i 期产品份额运作期到期日:第i 期产品的存续期限为投资人
与投资管理人就该期产品签订的《第 i 期产品份额持有期限确认书》所载明的产品投资期限,该期限到期日即为该期产品的运作期到期日(如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7、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38、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司通常对外营业的任何一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临时工作日的星期六或星期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以及临时工作日以外的星期六或星期日;
3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认购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1、开放日:就每一期产品而言,不设开放日,每期产品到期前投资者不能发起申购、赎回申请;
42、开放时间:就每一期产品而言,不设开放时间,每期产品到期前投资者不能发起申购、赎回申请;
43、认购:就每一期产品而言,指在该期产品份额发售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该期产品份额的行为,每期产品份额的发售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44、申购/赎回:指在本期产品的开放时间,购买/卖出产品份额的行为;
45、产品转换:指第 i 期产品份额持有人按照本产品合同和投资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第 i 期产品份额转换为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养老金产品份额的行为。具体转换方案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46、元:指人民币元;
47、第 i 期产品收益:指第i 期产品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8、第i 期产品资产总值:指第i 期产品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第i 期产品应收认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第 i 期产品资产净值:指第 i 期产品资产总值减去第 i 期产品负债后的价值;
50、第 i 期产品份额净值:指计算日第i 期产品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第 i 期产品份额总数;
51、第 i 期产品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第 i 期产品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第i 期产品资产净值和第i 期产品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网站:指人社部指定的用以进行本产品信息披露的互联网网站;
5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突发停电、通信故障或、网络黑客攻击及卫星传送中断其他突发事件、注册登记机构非正常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和结算机构及银行系统的交易系统故障,政策、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
(包括但不限于监管/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出台与本合同项下业务相关的
任何书面或口头的规则、规范、政策、通知、指令、指引、备忘录、意见或问答等);
54、损失:本合同中所指的损失均指直接损失。
第三章 声明与承诺
一、投资人保证委托投资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期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二、投资人承诺投资本期产品以及签署本合同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履行其在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不违反适用于投资人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和协议;其向投资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投资管理人。
三、投资人声明:(1)其明确知晓本产品项下各期产品独立进行投资运作,独立进行估值与核算,独立进行收益分配,独立进行信息披露,各期产品资产独立承担投资风险;无论各期产品的投资标的是否相同,投资人不会因其投资的任何一期产品的收益低于其他期产品而要求投资管理人向其分配其他期产品的资产,和/或要求投资管理人承担任何责任;
(2)其明确知晓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自行决定各期产品的投资标的,投资人不得以任何一期产品的投资标的与其他期产品的投资标的相同或不同,或任何一期产品投资于或不投资于某一投资标的为由要求投资管理人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投资人能够证明投资管理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四、投资管理人声明已在投资人认购前充分地向投资人介绍了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业务,同时揭示了投资风险。投资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恪尽职守,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投资管理职责。
五、投资管理人声明在本合同、有关报告或文件中向投资人介绍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供投资人参考。市场存在风险,投资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投资管理人承诺遵从诚信原则,以委托投资资产利益为重,运用科学的手段管理和控制风险,以专业的投资管理争取委托投资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 产品基本情况
一、产品名称
中金安鑫信托型养老金产品。
本产品由分期发行的各期中金安鑫信托型养老金产品(即第 i 期产品)组成。本期产品为中金安鑫信托型养老金产品(第【27】期)。
二、产品类别固定收益型。
三、产品投资范围
中金安鑫信托型养老金产品主要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转股后应当于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本养老金产品资产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养老金产品不得投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可以投资股票一级市场,且应当在上市流通后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但不得投资股票二级市场。
四、产品投资比例限制
1、就每一期产品而言,该期产品对信托产品的配置比例不低于该期产品非现金资产的 80%;投资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该期产品资产净值的 40%。
2、本养老金产品的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或者该基金份额的 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该期产品资产净值的 10%;并且就每一期产品而言,投资于一家企业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允价值不得超过该期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五、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产品的运作方式
各期产品封闭运作。七、产品的投资目标
精选信托计划等适合企业年金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品种,有效规避权益市场风险,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产品长期的稳定收益。
八、产品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就每一期产品而言,第 i 期产品无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九、产品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就每一期产品而言,第 i 期产品设定为均等份额,第 i 期产品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第 i 期产品不收认购费用。十、产品存续期限
对整个产品而言,产品的存续期自第 1 期产品的产品合同生效日起,
至各期产品的存续期届满,人社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止;就每一期产品而言,第 i 期产品的存续期自第i 期产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期产品合同规定的产品合同终止事由出现之日止。
十一、本产品的建仓期
就每一期产品而言,各期产品的建仓期是 3 个月,投资管理人应当自第i 期产品初始投资运作日起 3 个月内使第i 期产品的投资范围及比例符合第 11 号令、第 23 号文、第 24 号文等法规文件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
第五章 产品份额的认购、转换及非交易过户
一、每期产品认购业务办理
本养老金产品项下各期产品的份额独立进行认购。
各期产品份额的认购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应当按销售机构制定的业务规则在管理人公告的份额发售日办理各期产品份额的认购。
若投资管理人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认购,具体办法由投资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认购的办理时间
1、份额发售日
投资人在管理人公告的第i 期产品的份额发售日办理第i 期产品份额的认购。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投资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人社部的要求或本产品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认购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投资管理人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 i 期产品发售期间内如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产品运作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环境及法规变动等),投资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终止该期产品的发售,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刊登终止发售公告,并将已收取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2、认购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产品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产品获得人社部备案确认函后,管理人可自行决定开始办理第i 期产品份额认购业务的开始日期,
产品份额发售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投资管理人不得在产品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各期产品份额的认购。
三、认购的原则
1、每期产品认购价格以该期产品份额的初始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认购”原则,即认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认购申请可以在投资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有权视投资人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资金来源及用途等,决定是否接受投资人的认购申请,并保留拒绝任何投资人认购申请的权利。
投资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投资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公告。
四、认购的程序
1、认购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份额发售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认购的申请。
2、认购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必须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认购申请无效。
3、认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认购申请的当天作为认购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产品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内对该申请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投资人可在第 i 期产品成立日+1 个工作日后(包括该日)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认购不成功,则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认购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人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认购的数量限制
1、投资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认购和每次认购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以投资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投资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产品账户的最低产品份额余额,具体规定以投资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投资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各期产品份额上限,具体规定以投资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4、投资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投资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公告。
六、认购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每期产品认购价格以该期产品份额的初始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认购费用:无。
3、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第 i 期产品份额的初始面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第 i 期产品资产承担。
七、拒绝或暂停认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投资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认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第 i 期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投资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第i 期产品资产净值;
3、发生本产品合同规定的暂停第i 期产品资产估值情况;
4、投资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第 i
期现有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第 i 期产品资产规模过大,使投资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产品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第 i 期产品拟投资的信托计划或其融资项目无法正常成立;
7、法律法规规定或人社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认购情形且投资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认购申请时,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刊登暂停认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认购的情况消除时,投资管理人应重新发布份额发售公告进行第 i 期产品认购。
八、重新开放认购的公告。
投资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认购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发布重新开放第 i 期产品份额发售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第 i 期产品份额发售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公告。
九、产品转换
投资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产品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第 i 期产品与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养老金产品之间的转换业务,相关规则由投资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产品转换不收取费用。十、产品的非交易过户
养老金产品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人受理由于企业年金计划取消、变更、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取消、变更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资格取消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人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可补充其他情况)。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转换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产品份额的投资人。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人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产品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投资管理人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0153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二、产品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持有本产品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产品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人自依据产品合同取得本期产品份额,即成为本期产品份额持有人和产品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期产品份额。产品份额持有人作为产品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产品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企业年金计划资产或者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资产、职业年金计划资产或者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资产投资养老金产品,由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或者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投资管理人、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或者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投资管理人代为行使养老金产品的投资人职责,作为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
三、投资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第 24 号文及其他有关规定,投资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1、根据法律法规和各期产品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各期产品资产,并
将分期发行的各期产品按照各期产品合同的约定分别管理;
2、依照产品合同及时足额的收取各期产品管理费;
3、销售各期产品份额;
4、依据产品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产品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人社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5、指定或自行担任产品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6、依据产品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各期产品收益分配方案;
7、在产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各期产品认购申请;
8、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各期产品认购、转换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9、在法律法规和本产品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各期产品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0、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各期产品资产行使委托投资资产所享有的委托人/受益人权利、股东权利、债券持有人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等;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产品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按照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等相关法规、内部制度要求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审核,要求委托人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或购买本计划条件的委托人,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参与申请;
13、法律法规及人社部规定的和产品合同、投资说明书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投资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销售各期产品,办理产品份额的认购和登记事宜;
2、办理产品备案手续;
3、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各期产品的委托投资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各期产品资产;
5、保证所管理的各期产品资产和投资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以及本产品的各期产品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进行投资运作;
6、除依据第 24 号文、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产品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产品资产;
7、依法接受份额持有人与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计算并公告各期产品资产净值;
9、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各期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各期产品的季度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第 24 号文、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各期产品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商业秘密,不泄露产品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第 24 号文、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各期产品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各期产品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产品份
额持有人分配产品收益;
14、按规定受理各期产品的认购申请;
15、按规定保存本产品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至少 15 年;
16、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产品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本期产品有关的公开资料;
17、组织并参加各期产品资产清算小组,参与产品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人社部并通知产品托管人;
19、因违反产品合同导致各期产品资产的损失或损害该期产品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托管人违反产品合同造成各期产品资产损失时,投资管理人应为该期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1、以投资管理人名义,代表各期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2、法律法规及人社部规定的和产品合同、投资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产品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第 24 号文及其他有关规定,产品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本期产品的资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本期产品剩余资产;
3、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本期产品信息资料;
4、监督投资管理人对本期产品的投资运作;
5、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和产品合同、投资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六、产品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第 24 号文及其他有关规定,产品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了解本养老金产品分期发行的运作方式;
3、了解所投资的本期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按照第 24 号文规定的投资比例投资本产品;
5、关注产品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6、缴纳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7、在其持有的本期产品份额范围内,承担本期产品亏损或者产品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8、不从事任何有损本期产品及其他产品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9、返还在本期产品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和产品合同、投资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产品的托管
各期产品资产由托管人保管。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按照第 24 号文、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中金安鑫信托型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订立托管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之间在各期产品资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各期产品资产的安全,保护各期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产品份额的登记
一、产品的注册登记业务
本产品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产品的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各期产品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份额注册登记、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建立并保管各期产品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注册登记人按照法律法规、产品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养老金产品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二、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产品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三、注册登记人的权利
注册登记人享有以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各期产品份额持有人账户;
2、保管各期产品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产品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等事项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公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和产品合同、投资说明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养老金产品注册登记业务规则》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人的义务
注册登记人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各期产品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各期产品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各期产品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各期产品份额持有人的产品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产品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和产品合同、投资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产品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精选信托计划等适合企业年金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品种,有效规避权益市场风险,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产品长期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中金安鑫信托型养老金产品主要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转股后应当于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本养老金产品资产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养老金产品不得投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可以投资股票一级市场,且应当在上市流通后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但不得投资股票二级市场。
三、投资限制
1、就每一期产品而言,该期产品对信托产品的配置比例不低于该期产品非现金资产的 80%;投资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该期产品资产净值的 40%。
2、本养老金产品的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或
者该基金份额的 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本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的 10%;并且就每一期产品而言,投资于一家企业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允价值不得超过该期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3、本养老金产品可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主体,限于以下三类:
(1)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金融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该金融集团公司的其他控股子公司;
(3)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大型企业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该类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仅限于大型企业自身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的企业年金计划投资,并且投资事项应当由大型企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4、本养老金产品可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风险等级为发行银行根据银监会评级要求,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或者二级;
(2)投资品种限于保证收益类和保本浮动收益类;
(3)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
管理;
(4)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300 亿元人民币或者在境内外主板上市,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 级或者相当于 A 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投资级或者以上的信用级别。
5、本养老金产品可投资的信托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限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为企业年金基金设计、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2)投资合同应当包含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
(3)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级或者相当于 AA+级的信用级别。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豁免外部信用评级: a.偿债主体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90 亿元人民币,年
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 亿元人民币;b.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的担保人,担保人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90 亿元人
民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 亿元人民币;
(4)安排投资项目担保机制,但符合上述第 5(3)a 条规定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豁免担保;
(5)发行信托产品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30 亿元人民币。
6、本养老金产品可投资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规
定:
(1)履行完毕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所有合法程序;
(2)基础资产限于投向国务院、有关部委或者省级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债权资产;
(3)投资合同应当包含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
(4)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 级或者相当于 A 级的信用级别;
(5)投资品种限于信用增级为 A 类、B 类增级方式;
(6)发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7、本养老金产品可投资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限于结构化分级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
(2)不得投资于商品期货及金融衍生品;
(3)不得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
(4)发行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8、本养老金产品资产不得从事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9、各期产品的具体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同时也需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在监管部门调整相关规定时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可自动作出相应调整。
10、第 i 期产品的建仓期是 3 个月,投资管理人应当自第 i 期产品初始投资运作日起 3 个月内使第i 期产品的投资范围及比例符合第 11 号令、第 23 号文、第 24 号文等法规文件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养老金产品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信托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等产品到期等投资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第 i 期产品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相关投资品种具备交易条件之日起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1、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规定发生变化,且适用于本产品的,投资管理人有权对本产品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相应变更,并及时通知托管人。
12、委托人知悉并认可,托管人的投资监督责任限于托管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及投资限制,并以相关主体提供的资料、数据、说明、承诺为限。
四、投资策略
本养老金产品建立在对宏观经济走势、央行政策、债券市场供给等重要因素的研究基础上,以此形成对未来一段时间的收益率曲线预测。
投资管理人通过对收益率曲线波动预测,并根据该预测对各信托产品合作方备选库中项目加以筛选。筛选判断主要依赖于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自身对于该项目发行主体的信用评级、该项目还款渠道、担保方式、信托产品收益率等进行综合判断。同时投资管理人对已投资信托产品发行主体进行定期信用评价,融资项目进行长期跟踪以及担保主体资
信情况变化以检视相关资产安全性和收益性。必要时可通过转让信托收
(受)益权来获取流动性及避免资产风险。五、业绩比较基准
一年期贷款利率。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养老金产品为固定收益型产品,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产品及混合型产品,高于货币型产品。
第十章 投资经理及变更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本产品的投资经理由投资管理人指定。本产品的投资经理为:王珏。
王珏女士,南开大学金融学博士,毕业后加入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资产管理部投资主办人。王珏女士拥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对养老金客户投资需求有着深刻的理解,擅长养老金产品开发设计,参与过诸多大型养老金客户产品定制开发工作,具备多元化投资能力。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
发生投资经理离职或投资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等情形时,投资管理人从维护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角度出发,可以变更投资经理并任命新的投资经理。
投资经理变更,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及投资管理人官网上进行披露。
第十一章 证券经纪商的选择
证券经纪商由投资管理人指定并及时通知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选择有足够交易能力和清算能力的证券经纪商。
当投资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证券经纪商不能履行证券经纪职责时,投资管理人应当另行选择新的证券经纪商,并及时通知托管人。原证券经纪商在业务完全移交后方可卸任。
第十二章 产品的资产
一、第i 期产品资产总值
第 i 期产品资产总值指第 i 期产品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第i 期产品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第i 期产品资产净值
第 i 期产品资产净值是指第 i 期产品资产总值减去第 i 期产品负债后的价值。
三、第i 期产品份额净值
第 i 期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第 i 期产品资产承担。T 日的第 i期产品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人社部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四、产品资产的账户
本养老金产品项下各期产品分别开立账户,包括但不限于:
以第 i 期产品的名义开立的第i 期资金托管账户,是用于清算交收所托管产品资产而设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以托管人的名义开立的第 i 期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第 i期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以第 i 期产品的名义开立的第 i期交易所证券账户、第 i 期银行间债券账户、第i 期上海清算所持有人账户等账户。
开立的第i 期产品专用账户与本产品其他期产品的专用账户,投资管
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产品资产账户相独立。
五、产品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产品财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资产,并由托管人保管。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和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产品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的规定处分外,产品财产不得被处分。
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产品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产品合同的约定收取产品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投资管理人管理运作产品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投资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产品的产品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三章 产品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本养老金产品财产的价值。二、估值日
估值日为交易日。三、估值对象
本养老金产品项下各期产品分别进行估值,分别计算产品资产净值及产品份额净值。第 i 期产品的估值对象为:第 i 期产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范围内运营取得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一级市场新股(含增发)等金融产品。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及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办法,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扩大投资范围后新增投资产品估值核算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及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6、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计算。
7、货币市场基金按成本估值,每日按公布的前一日万份收益率计提收益。
8、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以当日银行营业终了的存款余额为基数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投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投资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产品估值违反产品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第 i 期产品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投资管理人承担。本产品的产品会计责任方由投资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产品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投资管理人对第 i 期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并应当注明该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未经托管人复核一致。
五、估值程序
1、第 i 期产品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第 i 期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第i 期产品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计算第i 期产品资产净值及第i 期产品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投资管理人应每个交易日对第 i 期产品资产估值。但投资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产品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投资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第 i 期产品资产估值后,将第 i 期产品资产净值及第 i 期产品份额净值结果发送托管人,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投资管理人于 T+1 日内在指定网站及其官方网站上对产品份额持有人披露。月末、季末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各期产品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各期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第 i 期产品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第i 期产品份额净值错误。
本产品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产品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投资管理人或托管人、或注册登记人、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的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投资管理人过错造成产品资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产品的利益向投资管理人追偿,如果因托管人过错造成产品资产损失时,投资管理人应为产品的利益向托管人追偿。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产品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协调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产品合同或其他规定,投资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投资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人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第 i 期产品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第 i 期产品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投资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投资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第 i 期产品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第 i 期产品资产价值时;
3、人社部和产品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七、第i 期产品净值的确认
用于产品信息披露的第i 期产品资产净值和第i 期产品份额净值由投资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投资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第i 期产品资产净值和第i 期产品份额净值并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投资管理人,由投资管理人对第i 期产品净值予以公布。如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充分讨论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投资管理人对第 i 期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但应当注明该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未经托管人复核一致。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投资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产品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产品资产估值错误,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章 产品的费用与税收
一、产品费用的种类:
1、投资管理人的产品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产品的证券交易费用;
4、产品的资金划拨费用;
5、产品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的开户、变更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6、产品合同生效后与产品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产品合同约定,可以在产品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产品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养老金产品项下各期产品单独计算及计提产品费用,在第 i 期产品进行收益分配时从第 i 期资金托管账户扣收。
1、投资管理人的产品管理费
各期产品的管理费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 0.1%—0.5%的年费率计提。各期产品的管理费率将以《第 i 期产品份额持有期限确认书》所载为准。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T=E1×R/当年实际天数 T:每日应计提的第 i 期管理费;
E1:前一日第 i 期产品资产净值(首日不计提,第 i 期产品收益分配日或第i 期产品运作到期日管理费于当天计提);
R:本合同约定的第 i 期产品管理费年费率。
管理费自第i 期产品初始投资运作日次日开始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第 i 期产品收益分配日支付或第i 期产品运作到期日支付,由投资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产品管理费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第 i 期产品收益分配日次日起、第 i 期产品运作到期日次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从第 i 期产品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投资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托管人的托管费
第i 期产品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第i 期产品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C=E2×S/当年实际天数 C:每日应计提的第 i 期托管费;
E2:前一日第 i 期产品资产净值(首日不计提,第 i 期产品收益分配日或第i 期产品运作到期日托管费于当天计提);
S: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费年费率。
托管费自第i 期产品初始投资运作日次日开始每日计提,托管费逐日累计至第i 期产品收益分配日或第i 期产品运作到期日,由投资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第 i 期产品收益分配日次日起、第 i 期产品运作到期日次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从第 i 期产品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第 i 期产品费用,由托管人根据第 11号令、第 24 号文的规定,按费用支出的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第 i 期产品费用。
三、不列入产品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各期产品费用:
1、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第 i 期产品资产的损失;
2、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处理与第 i 期产品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产品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第 24 号文的有关规定不列入第 i 期产品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第 i 期产品发展情况调整第
i 期产品管理费率、第 i 期产品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产品管理费率、产品托管费率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调整前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社部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该期份额持有人。
调低产品管理费率、产品托管费率的,变更自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日期生效,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该期份额持有人,并同时向人社部报告。
五、产品税收。
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章 产品的收益与分配
一、第i 期产品收益的构成:
1、投资信托产品所获得的收益;
2、买卖证券差价;
3、养老金投资所得红利、债券利息;
4、银行存款利息;
5、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第i 期产品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二 、第 i 期产品净收益
第 i 期产品净收益为第 i 期产品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第 i
期产品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三、 产品收益分配原则
1、本产品项下各期产品独立进行收益分配;
2、本产品的默认的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同一期产品的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第 i 期产品当期收益先弥补累计亏损并扣除收益分配期间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第i 期产品费用及税收后,方可进行第i 期收益分配;
5、第 i 期产品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6、如果第i 期产品当期出现亏损,则该期产品不进行收益分配;
7、投资管理人有权根据第 i 期产品的资产配置比例调整要求或投资
管理的需求进行第i 期产品的收益分配,但应提前将第i 期产品的收益分配方案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披露;
8、第 i 期产品的收益分配方案应载明截止第 i 期产品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收益、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和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9、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收益分配方案
养老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养老金产品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养老金产品收益分配方案由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拟订,由养老金产品托管人复核;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养老金产品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养老金产品托管人按照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第十六章 产品的会计与审计
一、投资管理人为本产品的会计责任方。
二、各期产品的会计年度均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三、本产品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
单位。
四、本产品采用份额法核算,会计制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
—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修订后的相关会计准则执行,并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
五、本产品项下各期产品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投资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七、托管人定期与投资管理人就产品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八、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养老金产品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从养老金产品资产中扣除:
(1)养老金产品终止时;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行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养老金产品进行审计。
第十七章 产品的信息披露
本产品项下各期产品分别进行信息披露,产品的信息披露应符合第 24 号文、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产品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收到养老金产品备案确认函的下一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及投资管理人官网上披露养老金产品信息。养老金产品的投资经理发生变更,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及投资管理人官网上披露。
二、投资管理人应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公开披露产品合同、投资说明书、托管合同。
三、养老金产品存续期间,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在指定网站及投资管理人官网上披露经养老金产品托管人复核、审查和确认的第i期产品份额净值,但投资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产品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四、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应于每个季度结束15 日内在其投资管理人官网上向份额持有人披露经托管人确认的各期产品季度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各期产品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披露。如产品投资管理合同生效至当年度末不满 3 个月的,投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本期养老金产品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五、如发生特殊情况,投资管理人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供第 i 期临
时报告并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以公告等方式向份额持有人披露事项发生的时间、内容、原因等。
六、投资管理人、产品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人社部报告本产品的管理情况,同时抄报有关业务监督部门,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七、产品合同、托管合同、产品投资说明书或更新后的产品投资说明书、产品成立公告、临时公告、第i 期产品年度报告、第i 期产品季度报告和第 i 期产品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投资管理人所在地、产品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投资管理人官网上进行查询。
八、本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产品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及投资管理人官网上披露。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向投资管理人披露。
九、本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产品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或者产品份额发售机构;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本产品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产品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第十八章 产品合同的变更、终止与产品资产的清算
一、本期产品合同的变更。
1、产品合同变更对产品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内容的,应当由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在变更前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重新向人社部履行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
(1)产品名称变更;
(2)产品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调高;
(3)产品投资政策变更;
(4)投资管理人申请发行养老金产品时向人社部报送的备案材料的其他主要内容变更。
投资管理人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
2、投资管理人可以在不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对养老金产品下列内容进行变更:
(1)调低各期产品管理费率;
(2)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3)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产品投资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及托管合同;
(4)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变更自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日期生效,投资管理人
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该期份额持有人,并同时向人社部报告。
二、本期产品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合同终止:
1、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2、发生本期产品终止事由;
3、人社部按照规定决定终止的。三、本期产品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期产品终止:
1、本期产品的份额运作期期限届满且不续期的;
2、本期产品所投资的信托计划发生终止情形而终止;
3、本期产品拟投资的信托计划或其融资项目无法正常成立;
4、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期产品不能继续运作。四、各期产品的清
算
1、第 i 期产品终止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第 i 期产品合同的有关规定对第i 期产品资产进行清算。
2、资产清算组
(1)自第 i 期产品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投资管理人组织成立资产清算组,在资产清算组接管第 i 期产品资产之前,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按照第 i 期产品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第 i期产品资产安全的职责。
(2)资产清算组成员由投资管理人、产品托管人组成。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机构或其他工作人员。
(3)资产清算组负责各期产品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资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第 i 期产品终止后,由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第 i 期产品资产,在资产清算组接管资产之前,托管人应继续履行保护资产的职责;
(2)资产清算组根据资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资产清算组对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提交清算报告;
(7)对资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资产清算组在进行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组优先从第i 期产品资产中支付。
5、第 i 期产品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第 i 期产品管理费和托管费;
(2)支付第 i 期产品清算费用;
(3)交纳第 i 期产品所欠税款;
(4)清偿该第 i 期产品资产投资运作形成的债务;
(5)按第i 期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产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 i 期产品资产未按前款(1)-(4)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第 i
期产品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知悉并同意,本产品项下各期产品独立进行投资运作,独立
进行估值与核算,独立进行收益分配和清算,各期产品资产独立承担投资风险;如因第 i 期产品所投资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或信托计划所投资项目的相关付款义务人违约等不可归责于投资管理人的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足额支付信托收益的,投资管理人有权以届时扣除前款(1)-(4)项费用后的现金形式第 i 期产品资产为限,一次或多次分配部分或全部向该期产品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投资管理人向该期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分配,以投资管理人实际收到的该期产品所投资的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利益以及其他投资收益(如有)之和扣除前款(1)-(4)项费用后的余额为限。
6、资产清算的报告
资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以书面信函方式发至第 i 期产品份额持有人。
7、第 i 期产品资产或产品资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共同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九章 违约责任
一、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第 24 号文的规定或者产品合同约定,给产品资产或者产品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产品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投资管理人及/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人社部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3、投资管理人由于按照产品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4、本产品所投资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或信托计划所投资项目的相关付款义务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二、产品合同当事人违反产品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产品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由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产品资产或投资人损失,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章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产品合同而产生的或与产品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各方当事人同意,对因仲裁而提交或通过仲裁庭而交换的所有证据、文件、资料、陈述、中间裁决和最终裁决(以及该等裁决中所认定的事实),在仲裁期间和其后均承担保密义务。
争议处理期间,产品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的履行产品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章 产品合同的效力
产品合同是约定产品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产品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人社部书面确认后,本产品合同自本期产品的首笔认购资金进入本期资金托管账户之日起生效;
本期产品合同生效但本期产品未被宣告成立的,本期产品合同终止,投资管理人将已收取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2、本产品合同的有效期自本产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产品合同终止日止。本产品合同终止日为本产品合同终止事由出现之日,且人社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的日期。3、本产品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投资管理人和产品份额持有人在内的产品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投资说明书、经投资管理人确认有效的份额持有人认购产品份额的申请材料和销售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购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期产品成立日为本期产品的全部认购资金进入本期资金托管账户后,投资管理人宣告本期产品成立之日,具体日期以成立公告为准。
第二十二章 风险揭示
参加本养老金产品将面临由于市场波动等因素而产生的各类投资风险,因此本养老金产品的单位资产净值也将会随着市场变化而呈现上升或下降的波动。本养老金产品的投资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养老金产品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养老金产品资产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本养老金产品的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指由于利率、汇率、权益价格、通货膨胀水平、国际政治和经济不稳定、突发性灾害事件等因素的不利变动而使本产品的投资遭受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本金及收益风险:指任何一期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时,如因信托产品不能足额偿付本息或不能及时足额变现,或信托产品资产对应的保证人不及时履行担保责任,或发生其他导致资产减值或损失的情形,造成所投资的信托产品实际获得的资金,不足该期产品所应获得的本金和收益金额,由此而导致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延迟收回乃至损失的风险。
三、利率风险:因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导致利率大幅波动时,将产生利率风险,导致账户资产受到损失或机会损失;
四、信用风险:任何一期产品所投资信托产品的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和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交割责任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将对账户资产造成损失;
五、流动性风险:指本养老金产品因主要投资于信托计划,导致本产品份额持有人可能无法在理想的时点赎回本产品的风险。
六、操作风险:指由于不完善的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本产品资产损失的风险,包括越权违规交易、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也包括法律及监管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可能来自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七、投资信托计划所带来的风险
当本产品进行信托计划所带来的风险,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存在的法律和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等各项风险因素。
1、法律与政策风险: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等因素,可能将对信托财产运用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可能对投资信托计划的收益产生影响。
2、信用风险:投资信托计划存在因借款人、交易对手等的经营环境、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人力资源等因素发生变化而对其生产经营状况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风险。该风险可能对投资信托计划的收益产生影响。
投资信托计划还可能存在保证人或担保人未能按照《保证合同》或
《担保函》履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还款义务,可能对投资信托计划的收益产生影响。
3、市场风险:信托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存在市场风险,包括经济周期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利率风险、金融市场风险等。该风险可能对投资信托计划的收益产生影响。此外,投资信托计划还可能包括担保物的市
场风险,可能因市场变化而发生担保物价值大幅下跌的可能。该风险也可能对投资信托计划的收益产生影响。
4、经营风险:借款人、交易对手等的经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各种原因导致借款人或交易对手等公司破产或公司发生亏损导致净资产降低等情况。该风险可能对投资信托计划的收益产生影响。
5、管理风险: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过程中,可能由于受托人的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可能对投资信托计划的收益产生影响。
6、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受托人不能将信托财产迅速变现的风险,以及因此而引起的不能及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风险。
7、不可抗力风险:因发生委托人或受托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导致信托计划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
8、其他风险:是指除上述风险外,所有导致信托计划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
八、与投资管理人利益相关的风险:投资管理人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自营、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业务。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投资管理人可能为本产品提供经纪、销售及其他服务,或与本产品存在其他业务关系。投资管理人可能在本产品所投资的标的中存在利益关系。投资人应当了解与投资管理人利益相关的事实,以及因此可能产生的潜在利益差异的风险。该等事实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管理人的资产管理部(简称“资管部”)将以本养老金产品项下每一期产品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做出投资决策。该等投资决策可能与投资管理人其他部门或资管部为其管理的其他产品所作出的建议或投资决策内容不同甚至相悖。管理人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业务及信息隔离制度,不同部门的投资、运作完全独立,资管部管理的各个客户账户也可能采用不同的投资策略,本养老金产品项下各期产品的收益可能与管理人公司其他部门或资管部所管理的其他产品的收益存在显著不同。并且,尽管本养老金产品项下每一期产品的投资范围相同,但每一期产品可能投资于不同的投资标的,也可能投资于相同的投资标的,本养老金产品项下任何一期产品的收益可能与本养老金产品项下其他期产品的收益存在显著不同。
(2)投资管理人在管理本产品的过程中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投资品种的选择、第三方服务机构的选定、有关业务关系的安排以及其他事项作出各种决定。投资管理人最终实际做出的决定相对其他可选方案而言,客观效果上并不一定是最优的。
(3)投资管理人其他部门没有义务向本产品提供任何信息、研究成果或技术支持。投资管理人其他部门可能拥有对管理本产品非常重要的信息,但基于业务及信息隔离制度的要求,将不会与资管部的有关人员共享该等信息。
九、托管人职责限定风险:本计划资产托管人的监管范围并不涵盖资产管理人全部投资管理行为,托管人仅对部分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承担投资监督职责,具体以托管合同的约定为准。对于托管人不承担监督职责的事项,该类投资行为将严重依赖于管理人的自律管理,
请投资者详细阅读本合同及托管合同,明确托管人的监督范围及可能带来的风险。
十、其他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相关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本养老金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本养老金产品的资产收益安全。
第二十三章 其他事项
1、本产品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产品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 陆 份,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贰 份,投资管理人持有肆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是《中金安鑫信托型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签署页。)
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公章):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中金安鑫信托型养老金产品 第[•]期产品份额持有期限确认书
投资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致:中金安鑫信托型养老金产品(第 期)投资人
我司拟发行中金安鑫信托型养老金产品(第[•]期)(“本期产品”),认购本期产品的投资人应当与我司签署《中金安鑫信托型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投资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除《投资管理合同》中列明的与本期产品相关的条款外,我司特就本期产品的相关细节说明如下:
1、 产品份额认购及赎回事项
(1)初始投资运作日/份额运作期起始日:【】;
(2)份额运作期到期日:【】;
(3)本期产品总份额数:【】;
(4)认购份额:【】;
(5)其他:关于本期产品份额认购及份额转换的其他事宜,以《投资管理合同》的约定为准。此外,投资管理人对份额收益和清算款项的支付,以本期产品收到的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利益为限。
2、 管理费率
本期产品的管理费率为[ ]%/年。
3、 投资约定
投资人交付的资金将用于认购【】。
4、 投资风险尊敬的投资人:
首先感谢您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人")的信任,选择认购本期产品。为了使您更好了解本期产品的风险,请认真阅读《投资管理合同》、《说明书》及相关文件,充分了解本期产品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请认真仔细阅读本投资风险揭示,慎重决定是否认购本期产品。
本期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请您仔细详读并充分理解:
[ ]
本确认书未定义之术语具有《投资管理合同》相同术语的含义。
本确认书系就本期产品对《投资管理合同》的补充。贵司签署本确认书即表明贵司知悉并同意本确认书的内容,贵司申购的本期产品份额亦将受本确认书的约束。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
我司确认知悉并同意上述内容,并且我司认购的本期产品份额将受本确认书约束。
[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