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
布隆迪共和国对外关系与国际合作部关于建立磋商机制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布隆迪共和国对外关系与国际合作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增进相互了解、推动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进一步发展的共同愿望,就建立磋商机制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实施范围
双方建立磋商机制,作为就双边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进行交流和协调的常设框架。
第二条 目 标
双方致力于加强两国在政治、经贸、文化、安全和领事等领域的双边合作,推动上述领域的两国机构、组织及企业之间的直接交往,推动两国地方之间建立直接联系。
第三条 双边会晤
双方将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在北京和布琼布拉轮流举行司局级或部级官员会晤,就双边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进行磋商。
第四条 多边交流
双方高级官员利用出席各类国际会议的机会,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协调与合作,并在必要时协调立场。
第五条 两国驻外机构间的合作
双方将根据需要,指示各自派驻对方国家、第三国和国际组织的代表机构就双边合作和两国共同关心的任何其他问题进行磋商、协调和交流。
第六条 生效、期限和终止
x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 年。如在期满前6 个月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5 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议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布隆迪共和国对外关系与外交部 国际合作部
代 表 代 表
x x xxxxx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