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華南產物住宅綜合保險日常生活責任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第三人死亡、體傷或財物損失責任保險金
第一條 承保範圍
110.05.17(110)華產企字第 121 號函備查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華南產物住宅綜合保險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加繳保險費後,投保華南產物住宅綜合保險日常生活責任附加條款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保險期間內,於主保險契約所載明地址之住宅建築物外因日常活動所引起之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之責。前述所稱日常活動,係指經營業務或執行職務以外之一般日常行為。
第二條 用詞定義
x附加條款用詞定義如下:
一、被保險人:包括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
(一)列名被保險人:主保險契約上所載明之被保險人。
(二)附加被保險人:係指下列之人 1.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
2.與列名被保險人或其配偶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家屬。附加被保險人與列名被保險人之關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存在者為準。
二、第三人:係指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以外之人。
第三條 不保事項
x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一、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二、因颱風、暴風、龍捲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海嘯、土崩、岩崩、土石流、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者。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教唆行為或從事犯罪或構成誹謗、公然侮辱或違反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之行為所致者。
四、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六、因不法製造、儲存或使用爆裂物所致者。
七、因承保之住宅建築物變更其使用性質或進行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者。八、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機)所致者。
九、被保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遙控飛行器、動力車輛、飛機、輕航機、飛行船、船舶、軍用艦艇、水上設施或槍械所致者。
十、任何罰金、罰鍰、違約金或懲罰性賠償金。
十一、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十二、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前述所稱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十三、因各種傳染疾病所致者。
十四、被保險人因心神喪失或酗酒或吸食毒品、施打或服用麻醉藥品、違禁品、迷幻劑所致者。
十五、因被保險人生產、製造、建造、安裝、改裝、加工、經銷、輸入、供應、修復、維修或保養產品或貨物之瑕疵所致者。
十六、被保險人之住宅建築物所屬大樓或公寓之共有設施,發生意外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或財損,且未能歸責於特定人時,該超過被保險人持分比例之
賠償責任。
十七、被保險人因執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擔任法人、俱樂部、協會等組織之董事、監察人、負責人、經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法務主管之職務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十八、被保險人從事各種競技、比賽、特技或表演活動時所致之賠償責任。
十九、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之賠償請求,且無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一)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二)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三)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二十、因電腦病毒或駭客行為所致者。
二十一、於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台、澎、金、馬及其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外發生意外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
第四條 理賠責任之限制
x公司在保險期間內累計賠償金額,最高以本保險單附加條款所載日常生活責任保險金額為限。
第五條 承認、和解或賠償之參與
除必要之急救費用外,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本公司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第三人直接請求權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第七條 抗辯與訴訟
被保險人因發生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危險事故,致被起訴或受賠償請求時:
一、本公司得經被保險人之委託,就民事部分協助被保險人進行抗辯或和解,所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若非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之;被保險人經本公司之要求,仍有到法院應訊並協助覓取有關證據之義務。
二、本公司經被保險人之委託進行抗辯或和解,就訴訟上之捨棄、承諾、撤回或和解,非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三、被保險人自行處理民事賠償請求所生之費用及民事訴訟所生之費用,經本公司同意者,由本公司償還之。但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之。
四、被保險人因刑事責任所生之一切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本公司不負償還之責。
第八條 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遇有本保險契約所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向本公司申請理賠,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體傷責任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診斷書影本。
(三)醫療費收據影本。
(四)和解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仲裁判斷書。 (五)請求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死亡責任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第三人之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和解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仲裁判斷書。
三、財物損害責任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估價單或損失清單。
(三)和解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仲裁判斷書。
被保險人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依前項約定申請理賠,如有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被保險人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提供政府相關單位處理證明文件。
被保險人請求理賠給付時應另行檢附支付第三人賠償金額之證明文件,或通知本公司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第九條 條款之適用
x附加條款所記載之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
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