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GXTZ-ZB-2021 第(128)号
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兴宾区税务局 2021 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项目编号:GXTZ-ZB-2021 第(128)号
采购人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兴宾区税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19 日
目 录
竞争性磋商公告 1
(目录外标准下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兴宾区税务局 2021 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兴宾区红水河大道 133 号)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 10 点 0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XTZ-ZB-2021 第(128)号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兴宾区税务局 2021 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人民币柒拾伍万贰仟元整(¥752000.00 元)
采购需求:通过竞争性磋商选择 2 家供应商,负责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兴宾区税务局
2021 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合同签订时间: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5 日内。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等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享受预留份额(监狱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扶持中小企业政策
x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4.本项目由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满足本项目服务采购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格供应商参加磋商。
5.不良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等渠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8.本项目不接受未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参与磋商。
9.本项目不接受未交纳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参与磋商。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 年 3 月 19 日至 2021 年 3 月 23 日,每天上午 8 时 00 分至 12 时 00 分,下
午 15 时 00 分至 18 时 00 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兴宾区红水河大道 133 号)
方式: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授权人携带以下证件现场报名:(1)单位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代理时须提供);(2)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代理时须提供)。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在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兴宾区红水河大道 133 号】进行现场报名,资料合格、有效方可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
售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工本费每份 250 元(不含图纸及技术资料费用),售后不退,不办理邮购,不提供电子版。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 年 3 月 29 日 10 点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兴宾区红水河大道 133 号)五、开启
时间:2021 年 3 月 29 日 10 点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兴宾区红水河大道 133 号)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七、公告信息发布媒体
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兴宾区税务局地 址:来宾市兴宾区维林大道 417 号
联系方式:1507723363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来宾市兴宾区红水河大道 133 号
联系方式:雷裕清 1877805297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 电 话: 18778052975
采购人: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兴宾区税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19 日
竞争性磋商邀请
各供应商:
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兴宾区税务局的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兴宾区税务局 2021 年食堂食 材配送服务(项目编号:GXTZ-ZB-2021 第(128)号)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采购,现邀请你单位参与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活动。
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19 日
磋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名称 | 具体内容和要求 |
1 | 采购项目 | 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兴宾区税务局 2021 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
采购预算 | 人民币柒拾伍万贰仟元整(¥752000.00 元) | |
公告媒体 | 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 | |
2 | 采购人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兴宾区税务局地址:来宾市兴宾区维林大道 417 号 联系人:韦工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来宾市兴宾区红水河大道 133 号 联系人:雷裕清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4 | 供应商产生方法 | 🗹公告 □供应商库抽取 □专家和采购人推荐 |
供应商资格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5 | 条件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享受预留份额(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扶持中小企业政策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4.本项目由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满足本项目服务采购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格供应商参加磋商。 5.不良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等渠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8.本项目不接受未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参与磋商。 9.本项目不接受未交纳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参与磋商。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 ||
6 | 项目现场勘 察 | 🗹不组织 □组织: |
7 | 联合体 | 🗹不接受 □接受 |
8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价格扣除): ①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 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小型企业扣除 %,微型企业扣除 %。【以供应商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评审依据,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②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若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3%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其他优惠): |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 □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价格扣除):监狱企业可视同小微企业在价格评审时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扣除 10 %。【以供应商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 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评审 |
依据】 □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其他优惠): | ||
9 |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 定的 | 无 |
10 | 供应商须提供的其他材 料 | 《项目采购需求》须提供的材料 |
11 | 提供样品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
12 | 澄清或者修改时间 | 答疑与澄清:供应商如认为采购文件表述不清晰、存在歧视性、排他性 或者其他违法内容的,应当于磋商截止日期 5 天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招 标采购单位作出书面解释、澄清或者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书面质疑;答 疑内容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份,并将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已报名的供应 商;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 磋商时间,但至少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5 日前, 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采购文件的收受人。 |
13 |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 点 | 时间:2021 年 3 月 29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兴宾区红水河大道 133 号) |
14 | 磋商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 | 时间:2021 年 3 月 29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截标后(具体时间由采购代理机构另行通知) 地点: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兴宾区红水河大道 133 号),参加磋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效证件[法定代 表人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委托代理人凭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依时到达指定地点等候 当面磋商。 |
15 | 磋商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本项目的磋商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元),提交方式为以电汇、转账、 |
汇票等非现金形式交至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账户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建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本级营业厅 银行账号:00000000000000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注:以电汇方式递交磋商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采购编号及用途(磋商保证金)。 | ||
16 | 磋商响应有 效期 | 60 日(日历日) |
17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 壹 份副本 叁 份 电子文件 0 份(扫描件,Word,可多选) |
18 | 响应文件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邮编: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拆封 |
19 | 信用查询 |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 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本次查询的信用记录打印的网页版将留存在评审报告中。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项目开标评审当天。 □供应商自行查询上述记录,如实提供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并加盖供应 商公章。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项目开标评审当天。 |
20 | 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项目服务期 限 | 提供服务的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提供服务的地点: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兴宾区税务局、大桥路和中南路办公区及所属分局(迁江、凤凰、小平阳、蒙村税务分局)。 项目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
21 | 采购资金的 支付方式和 | ①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②支付时间:根据每月采购清单(供货清单必须附有食堂负责人、食堂 |
时间 | 物资采购员和食堂物资管理员的签字)及完税的税务发票进行结算,每月一结,每月 15 日结算上个月的货款,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供货清单及 发票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无预付款)货款。 | |
22 | 履约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本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 元)提交方式为:以电汇、转账、汇票等非现金形式 。 收款人户名: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兴宾区税务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 银行账号:619757488334 注:成交供应商合同签订前必须向采购单位指定账户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成交供应商未能按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履约保证金与合同期同步,成交合同期满后采购人无息退还。以电汇方式递交履约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采购编号、用途(履 约保证金)。 |
23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 和 (发改价格〔2011〕534 号)规定的标准费率基础上下浮 20%;成交金 额 30 万元(含)以下执行标准费率,服务费由代理服务机构向采购项目的成交供应商收取。 |
24 | 其他规定 | 无 |
磋商须知正文
一、总则 1.定义
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产生。
1.4“磋商小组”是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履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职责的 3 人以上单数的磋商成员。
1.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1.6“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2.采购项目预算
2.1 本项目采购资金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金额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3.1.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1.2 政府强制采购资格条件。
3.1.3 其他特定资格条件。(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2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竞争性磋商:
3.2.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2.2 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
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 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参与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6.2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应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项目现场勘察
7.1 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勘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7.2 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供应商未在指定时间进行勘察的,采购人不再另行组织。
7.3 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4 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与其他规定
8.1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 □否
8.2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服务业
8.3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见下表,其中,对于营业收入(Y)、从业人员(X)、资产总额(Z)有非单一指标划分要求的,须全部指标均在划分范围内才可划入对应档位。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40000 | 300 ≤ Y<2000 | 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6000≤Y<80000 | 300 ≤ Y<6000 | Y<3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5000≤Z<80000 | 300 ≤ Z<5000 | 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20≤X<200 | 5≤X<20 | X<5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5000≤Y<40000 | 1000 ≤ Y<5000 | 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50≤X<300 | 10≤X<5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3000≤Y<30000 | 200 ≤ Y<3000 | 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200 | 20≤X<1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30000 | 100 ≤ Y<1000 | 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30000 | 100 ≤ Y<2000 | 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10000 | 100 ≤ Y<2000 | 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10000 | 100 ≤ Y<2000 | Y<100 | |
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 ≤ Y<100000 | 100 ≤ Y<1000 | 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 ≤ Y<200000 | 100 ≤ Y<1000 | Y<1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5000≤Z<10000 | 2000 ≤ | Z<2000 |
Z<5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5000 | 500 ≤ Y<1000 | Y<5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8000 ≤ Z<120000 | 100 ≤ Z<8000 | Z<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8.4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8.5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见“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二、磋商文件
9.磋商文件的组成
9.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磋商邀请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9.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9.3 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
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9.4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0.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0.1 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0.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1.偏离
11.1 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实质性和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
11.2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磋商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 “必须”“应当”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违反或者不满足、不响应,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三、响应文件 12.一般要求
1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2.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必须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2.3 除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度、量、衡标准单位计量。未列明时亦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2.4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2.5 磋商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电子版的,必须按要求提供。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13.1 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注“必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内容均为资格证明材料)
13.1.1 商务部分
商务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采购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且不允许截
标后补正。
★(1) 磋商响应声明书(格式见商务部分);
★(2)报价一览表(格式见商务部分);
★(3)磋商保证金交纳证明复印件;
★(4)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非中国国籍应提交护照复印件,要求证件有效并与营业执照中的法定代表人相符,格式自拟);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时提供);
★(8)有效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委托代理时提供,如委托代理人非中国国籍应提交护照复印件,要求证件有效并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的授权人相符,格式自拟);
★(9)供应商 2020 年 1 月以来任意 1 个月的有效依法缴纳税费或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无纳税记录的,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或依法免税证明》;新成立的磋商单位请按实际情况提供依法缴纳社保费的凭证复印件)(格式自拟,复印件);
★(10)供应商 2020 年 1 月以来任意 1 个月的有效依法缴纳社保费的缴费凭证(无缴费记录的,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依法缴纳或依法免缴社保费证明》;新成立的磋商单位请按实际情况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复印件)(格式自拟,复印件);
★(11)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及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
(12)供应商的类似业绩证明文件(如有,请提供);
(13)供应商认为与商务分评分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格式自拟)。
14.1.2 技术部分
(1)服务响应偏离情况表;
(2)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一览表;(格式自拟)
(3)服务方案(包括服务承诺);(格式自拟)
(4)磋商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13.2 本项目是否要求提供样品的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3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3.4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3.5 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服务响应偏离情况表》中的对应内容处注明。
13.6 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4.报价
14.1 磋商报价应按采购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
14.2 磋商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应包括服务成果款、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税金、服务交付就位以及安装、调试、培训、保修等一切税金和费用。
14.3 响应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5.磋商保证金
15.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5.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应以转账、电汇或网上汇款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5.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5.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5.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6.磋商响应有效期
16.1 磋商响应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响应文件有效期从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磋商响应
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7.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7.1 供应商应根据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响应文件。纸质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7.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签字盖章处加盖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响应文件中的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7.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应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8.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 响应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注明“正本”或“副本”,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18.2 响应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8.3 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19.响应文件的递交
19.1 响应文件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和指定地点提交。
19.2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0.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0.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20.2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四、磋商与评审
21.磋商小组
21.1 磋商与评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22.初步审查
22.1 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除可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外,首次提交的响应文
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4)供应商不满足磋商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或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材料的;
(5)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的。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响应文件及磋商情况认定;
(6)供应商存在失信记录的:
失信记录是指,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失信情况查询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7)其他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 23.澄清
23.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4.磋商
24.1 初审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参加磋商。
24.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4.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4.5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
24.6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并确定磋商的轮次。
24.7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24.8 磋商结束后,供应商按照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及变动后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实质性要求的,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25.最后报价
25.1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25.2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如磋商小组没有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变动或增加新的需求,最后报价不得高于首轮报价。
25.4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6.最后报价评审
26.1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
(1)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4)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最后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或确定为无效响应。
26.2 价格评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评审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以进入评审的最高的综合价格折扣率报价为 20 分;
(2)价格分计算公式:
1- 有效磋商供应商最高综合折扣率报价(%)
某磋商供应商价格分 = ×20 分
1- 某有效磋商供应商综合折扣率报价(%)
27.综合评审
27.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7.2 评审办法及标准见第三章。
27.3 评审时,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28.提出成交供应商
28.1 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28.2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9.确定成交供应商
29.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9.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9.3 采购人自行组织磋商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30.磋商终止
30.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
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 3 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1.重新评审
31.1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32.保密
32.1 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3.禁止行为
33.1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五、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签订合同 34.成交信息的公布
34.1 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布成交结果信息。
34.2 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但成交结果公告前磋商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34.3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在公告结果同时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35.成交通知
35.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6.履约保证金
36.1 成交供应商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6.2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7.签订合同
37.1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补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7.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5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7.4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六、其他规定
38.采购代理服务费
38.1 成交供应商是否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9.询问、质疑、投诉
39.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9.2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9.3 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向财政部提出投诉。
40.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 1~3 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4)《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
41.其他规定
41.1 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2.未尽事宜
42.1 其他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3.文件解释权
43.1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一、评审原则
(一)磋商小组成员组成:本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 0 名、评审专家 3 名。
(二)评审:
(1)资格审查
x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内容为第二章磋商须知正文商务部分中第(1)-(11)项,以上内容缺任何一项或任一项不合格均会被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2)响应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磋商小组会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对各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的方可进入下一步的评审。
(三)评审依据:磋商小组将以响应文件为评审依据,对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技术、商务等方面内容按百分制打分。
(四)评审方式:以封闭方式进行。
(五)本采购文件所称中小企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关于我区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采〔2015〕24 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小型、微型企业评审的政府采购政策(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否则不予以认定)。
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小型、微型企业评审的政府采购政策(必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予以认定)。
二、评定方法:
(一)对进入详评的,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
(二)计分办法(按四舍五入取至百分位):
1、价格分 20 分
(1)以进入评审的最高的综合价格折扣率报价为 20 分;
(2)价格分计算公式:
1- 有效磋商供应商最高综合折扣率报价(%)
某磋商供应商价格分 = ×20 分
1- 某有效磋商供应商综合折扣率报价(%)
(注:本项的综合折扣率 M 的报价范围(%):0≤M≤10%。超出该范围不予接受,做无效磋商处理。)
2、项目实施方案分 60 分
(1)食品配送服务方案分(满分 15 分)
由评委在打分前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对比各供应商提供的“食品配送服务方案”内容的完整性、可靠及合理性、针对性、实用性,在相应档次内独立打分。
一档(5 分):服务方案完整性、可靠及合理性、针对性、实用性、人员配置一般二档(10 分):服务方案完整性、可靠及合理性、针对性、实用性、人员配置较好三档(15 分):服务方案完整性、可靠及合理性、针对性、实用性、人员配置优良
(2)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分(满分 15 分)
由评委在打分前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对比各供应商响应文件提供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内容的完整性、针对性、合理性,在相应档次内独立打分。
一档(5 分):应急处置方案完整性、针对性、合理性一般二档(10 分):应急处置方案完整性、针对性、合理性较好三档(15 分):应急处置方案完整性、针对性、合理性优良
(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方案分(满分 15 分)
由评委在打分前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对比各供应商响应文件提供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方案”内容的完整性、针对性、具体性、合理性,在相应档次内独立打分。
一档(5 分):管理措施方案完整性、针对性、具体性、合理性一般二档(10 分):管理措施方案完整性、针对性、具体性、合理性较好三档(15 分):管理措施方案完整性、针对性、具体性、合理性优良注:若未提供项目实施方案的,“项目实施方案分”计为 0 分。
(4)食材安全措施分(满分 15 分)
由评委在打分前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对比各供应商响应文件提供的“食材安全措施”内容的完整性、针对性、具体性、合理性,在相应档次内独立打分。
一档(5 分):对进货采购渠道、 食材控制管理措施、 检验检疫措施、 食材质量标准这几个方面描述较一般,较简单
二档(10 分):对进货采购渠道、 食材控制管理措施、 检验检疫措施、 食材质量标准这几个方面描述较清晰,较详细
三档(15 分):进货采购渠道、 食材控制管理措施、 检验检疫措施、 食材质量标准这几个方面全部描述清晰,详细
注:若未提供项目实施方案的,“项目实施方案分”计为 0 分。
3、服务承诺分 10 分
评委根据响应文件中服务承诺书内容的完整性、可行性、针对性及其他优惠措施等方面,在相应等级档次内独立打分。
一档(3 分):综合评定一般的二档(6 分):综合评定良好的三档(10 分):综合评定优秀的
4、企业信誉业绩及综合实力分 10 分
(1)拟投入本项目人员具备《健康证》的,每有 1 人得 1 分。满分 2 分。(需提供有效健康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计分。)
(2)投标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承接过类似项目业绩,每个得 2 分,满分为 8 分;
(提供合同(协议书)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计分。)
(三)总得分 = 1+2+3+4。
3、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原则
(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至少 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磋商小组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若得分相同时,以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若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方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并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采购单位应当确定磋商小组推荐排名第一、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协议的,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应当提交质量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采购单位可以与第三名成交候选人进行谈 判,由其代替供应,以此类推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不再组织第二轮招标。
技术服务类合同范本
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兴宾区税务局 2021 年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技术支持服务类)
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采购人名称)
乙方: (供应商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采购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通过 采购(采购方式)确定
(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为 项目(项目名称)的
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签署《 项目(项目名称)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条款;
(2)报价表;
(3)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
(4)其他。
2.合同标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服务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具体服务承诺(包含但不限于服务内容、范围和基 本要求) |
项 | |||
... |
3.价格优惠
供应商对食材市场实时销售价格综合折扣率作出报价,综合折扣率为: %
(备注:每月参考来宾市市区几大市场或超市的市场价乘以成交供应商的综合折扣率确定相 应的食品单价,即(结算价格=市场价格*(1-综合折扣率)。)
4.合同签订地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5.合同生效
x合同一式 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 保证金后生效。
甲方:(采购人名称) 乙方:(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盖章: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一、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 内容 |
1 |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
2 | 甲方名称: |
甲方地址: | |
甲方联系人: 电话: | |
3 | 乙方名称: |
乙方地址: | |
乙方联系人: 电话: | |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 |
4 | 合同金额:综合折扣率为: % |
5 | 服务时间、地点: |
6 | 服务履行期: |
7 | 验收方式及标准: |
8 | 付款方式: |
9 | 履约保证金及其返还: |
10 | □违约金约定: □损失赔偿约定: |
11 | 误期赔偿费约定: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 0.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 同价的 1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 |
12 |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
13 |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请在方框内 画“√”选择): □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程序在 (仲裁地)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定义
x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甲方”是指采购人。
1.2“乙方”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
1.3“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服务”是指乙方按照招标(采购)、投标(响应)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
1.5“项目现场”是指甲方指定的最终服务地点。
1.6“天”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
2.服务标准
2.1 乙方为甲方交付的服务应符合招标(采购)文件所述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 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服务
3.1 乙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 4.知识产权
4.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的起诉。因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4.2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5.保密条款
5.1 甲乙双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5.2 乙方在使用甲方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及甲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包括税收政策、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硬软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露、公开或传播甲方的信息;
(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 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 (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
(5)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其他保密措施。
5.3 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5.4 甲乙双方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是不限于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6.服务质量保证
6.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不符时,乙方应负全责并尽快处理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保留终止合同及索赔的权利。
6.2 乙方应保证通过执行合同中全部方案后,可以取得本合同规定的结果,达到本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对任何情况下出现问题的,应尽快提出解决方案。
6.3 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7.履约保证金
7.1 乙方应在签署合同前,以银行保函、银行电汇或履约担保函形式向甲方提供。
7.2 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及返还要求见合同条款前附表。
7.3 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 15 天内,及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
7.4 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服务时间、地点与验收
8.1 服务地点: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地点。
8.2 服务时间: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时间。
8.3 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相关服务工作后及时对服务质量、技术指标、服务成果进行验收。 9.违约责任
9.1 服务缺陷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关于服务的要求和承诺,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将服务款项目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标的相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新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1)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10 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10 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 甲方有权从应付服务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履约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9.2 迟延履约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3)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且没有在甲方同意的延长的期限内进行补救时,甲方有权从服务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 0.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 1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
(4)如果乙方延迟履约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9.3 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1)守约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2)没收全额履约保证金。
(3)由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见合同条款前附表(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
(4)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可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额予以赔偿。
10.不可抗力
10.1 如果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合同无法实施,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0.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10.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
明文件。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 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
11.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1.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协商 30 日内(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能解决,可以按合同规定的方式提起仲裁或诉讼。
11.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1.3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1.4 诉讼应由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费除人民法院另有判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1.5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2.合同修改或变更
12.1 如无重大变故,甲方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12.2 如确需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3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 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3.合同中止
13.1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4.违约终止合同
14.1 若出现如下情况,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4.1.1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
14.1.2 因乙方技术人员自身技术能力、经验不足等原因造成甲方硬件设备、应用系统发生重大紧急故障或应用系统数据丢失,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14.1.3 乙方对甲方硬件设备、应用系统重大紧急故障没有及时响应,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处理故障,恢复系统正常运行的;
14.1.4 不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的管理要求和规范,且经多次整改无明显改进的;
14.1.5 在合同规定的每个服务年度(12 个自然月)内,在运行维护支持服务过程中,出现 2 次经甲乙双方确认的违规操作的。
14.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 14.1 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乙方未能提供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同时,xxx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 止的部分。
15.破产终止合同
15.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15.2 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6.其他情况的终止合同
16.1 若合同继续履行将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6.2 乙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对履行合同有直接影响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6.3 甲方因重大变故取消或部分取消原来的采购任务,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无须继续履行的,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7.合同转让和分包
17.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或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7.2 除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分包。 18.适用法律
18.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9.合同语言
19.1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19.2 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20.合同生效
20.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和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1.合同效力
21.1 除本合同和甲乙双方书面签署的补充协议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双方约定和往来函件均不具有合同效力,对本项目无约束。
22.检查和审计
22.1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对乙方投标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复核。
22.2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或者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应允许甲方检查乙方与实施本合同有关的账户和记录,并由甲方指定的审计人员对其进行审计。
响应文件(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合订装订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响应文件封面格式(不可缺):
正本(或副本)
响应文件
(商务部分、技术部分)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一、资信/商务文件:
1. 磋商响应声明书(格式见商务部分); 2.报价一览表(格式见商务部分);
3.磋商保证金交纳证明复印件;
4.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非中国国籍应提交护照复印件,要求证件有效并与营业执照中的法定代表人相符,格式自拟);
7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时提供);
8.有效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委托代理时提供,如委托代理人非中国国籍应提交护照复印件,要求证件有效并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的授权人相符,格式自拟);
9.供应商 2020 年 1 月以来任意 1 个月的有效依法缴纳税费或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无纳税记录的,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或依法免税证明》;新成立的磋商单位请按实际情况提供依法缴纳社保费的凭证复印件)(格式自拟,复印件);
10.供应商 2020 年 1 月以来任意 1 个月的有效依法缴纳社保费的缴费凭证(无缴费记录的,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依法缴纳或依法免缴社保费证明》;新成立的磋商单位请按实际情况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复印件)(格式自拟,复印件);
1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及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
12.供应商的类似业绩证明文件(如有,请提供);
13.供应商认为与商务分评分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格式自拟)。二、提供符合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1.服务响应偏离情况表;
2.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一览表;(格式自拟)
3.服务方案(包括服务承诺);(格式自拟)
4.磋商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一、资信/商务文件:
1、磋商响应声明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 )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响应有效期内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纸质响应文件正本 份和副本 份,电子响应文件(Word 格式/扫描件) 套,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否则,按规定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相关的法律发规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报价一览表
报价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1 | 报价 | 综合折扣率报价: % | ||
2 | 合同履行期限 | 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 ||
3 | … | |||
备注 |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最终报价承诺书 (第 次报价书)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 |
磋商内容 | |
最终报价(详见备注说明) | 综合折扣率报价: % |
备注说明 | |
磋商小组签字 |
供应商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年 月 日
注:本页《报价表》由供应商在磋商现场依磋商情况填写,请加盖公章后带至磋商现场备填(不需装订在响应文件内)。
3、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
4、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非中国国籍应提交护照复印件,要求证件有效并与营业执照中的法定代表人相符,格式自拟);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磋商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磋商代表,就 (项目名称)磋商及相关事务代表本公司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8、有效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委托代理时提供,如委托代理人非中国国籍应提交护照复印件,要求证件有效并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的授权人相符,格式自拟);
9、供应商 2020 年 1 月以来任意 1 个月的有效依法缴纳税费或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无纳税记录的,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或依法免税证明》;新成立的磋商单位请按实际情况提供依法缴纳社保费的凭证复印件)(格式自拟,复印件);
10、供应商 2020 年 1 月以来任意 1 个月的有效依法缴纳社保费的缴费凭证(无缴费记录的,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依法缴纳或依法免缴社保费证明》;新成立的磋商单位请按实际情况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复印件)(格式自拟,复印件);
1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及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
本单位xxxx:
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本单位xxxx,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3.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我单位已就上述不良信用行为按照磋商文件中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进行了查询。我单位承诺:合同签订前,若我单位具有不良信用记录情形,贵方可取消我单位成交资格或者不授予合同,所有责任由我单位自行承担。同时,我单位愿意无条件接受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
磋商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用投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12、供应商的类似业绩证明文件(如有,请提供)
13、供应商认为与商务分评分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格式自拟)。
二、提供符合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附件 1
中小企业声明函
x公司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 期:
备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
/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日 期: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1、服务响应偏离情况表(格式)
请根据所竞服务的实际参数,对应本项目磋商采购文件第六章“项目需求”中的服务技术要求认真填写该表。“偏离说明”一栏选择“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进行填写。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项号 | 磋商采购文件需求 | 供应商承诺 | 偏离说明 | ||
服务名称 | 服务内容及要求 | 服务名称 | 所提供服务的内容 | ||
1 |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2、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一览表;(格式自拟)
3、服务方案(包括服务承诺);(格式自拟)
4、磋商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第六章 项目需求
项目需求和说明
一、采购内容及质量要求
(一)蔬菜类(含:叶菜类、花菜类、根茎菜类、果菜类、菌类)
1、叶菜类、花菜类:外形正常,叶梗光滑幼嫩。不干瘪凋萎,无过多黄叶,色泽正常。去除根须,不含土,无虫害,大白菜、卷心菜切开心不变黑,无腐烂情形,无明显浸水现象;根茎类:无虫咬、发芽、发霉现象,新鲜,形态大小统一。
2、根茎菜类、果菜类、菌类:外表光亮无斑点,有新鲜链接的秧,形状正常、大小均匀,无软榻,成熟度适度。无腐烂,无污染,清洁,新鲜,无异味、无病虫损害。
3、必须保证新鲜,绿色环保。无公害、无污染、无农药残留;蔬菜残留农药检测合格,必须提供残留农药检测合格证明。质量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
(GB18406.1-2001)的要求,每批次有检测合格证明。采购单位每天对每批次蔬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如含量超标将要求成交人无条件退货或换货。
4、蔬菜可食用率必须达 95%以上。
5、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尽量采用当地时令新鲜蔬菜。
(二)禽畜肉类(猪肉、牛肉、鸡肉、鸭肉、鹅肉、羊肉等)
1、猪肉、牛肉等: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经过防疫站检验盖有合格的图章的鲜猪肉,并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宰杀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肌肉有光泽、颜色均匀、脂肪洁白、无出血点、无伤斑,外表微干或微湿润,不黏手,指压后凹陷立即恢复,无变质无异味、无冰冻、无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无传染病和致人中毒的毒素、无危害人体健康的各种有害激素、瘦肉精等,大肠杆菌不得超标:严禁病死猪肉。
2、鸡鸭鹅肉(必须为当天屠宰)等:必须保证新鲜,不带血、屎、污,皮下没有淤血,没有怪味,肉质有弹性,指压后凹陷立即恢复,无伤斑,外表微干或微湿润,不黏手。保证随时实物抽检动物检验检疫、肉质等合格。鸡鸭鹅宰杀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无变质无异味、无冰冻、无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无传染病和致人中毒的毒素、无危害人体健康的各种有害激素、瘦肉精等,大肠杆菌不得超标;严禁病死鸡鸭鹅肉。
(三)水产类(鲜活鱼、虾等水产品)
1、鱼类:游水生猛,对外界刺激敏感,无翻肚;无嘴烂及其它外表损伤。鱼鳞完整有
光泽,不易脱落,眼隔膜有光泽、透明,眼球突出;腹部坚实不膨胀,肛门内部洁净无异常红尾。大小均匀。
2、虾类:游水快,对外界刺激敏感;头尾完整,有一定弯曲度;虾眼突起,虾身较挺,肉质坚实;虾壳发亮、发硬,呈青绿色或青白色。
3、蟹类:游水快,对外界刺激敏感;头尾完整,有一定弯曲度;蟹眼突起,蟹身较挺,肉质坚实;蟹壳发亮、发硬,呈青绿色或青白色。
4、蛙类:大小均匀,没有伤痕,没有异味,表皮光滑,有较强的跳动活力。
5、黄鳝:大小均匀,没有伤痕,没有异味,表皮光滑,有较强的跳动活力。
6、贝类:肉质新鲜,无臭味,两贝壳相碰发出实响,且响声均匀,在静水中会伸出触角;表面清洁完整,无寄生物,外观完美,有光泽。
(四)调味品干货类(食用油、食用盐、酱油、醋、鸡精、料酒、腐乳、生粉、五香粉、糊椒粉、八角、茴香、干木耳、香菇、腐竹、紫菜、海带、干辣椒、海带等调味品。)
必须是定型保鲜包装,具有“QS”食品质量认证标志。需提供厂家的生产许可证编号。调味品须为定型包装、有明显的标签、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保质期和产品合格证。干货每批次必须提供检验合格证明。提供的原料必须在保质期内。确保采购单位饮食安全,严禁供应假冒伪劣产品。
(五)粮食、糕点、饮品、蛋类(含:大米、面粉、面条、米粉、湿粉、糕点、面包、豆浆、豆奶、牛奶、酸奶、八宝粥、鸡鸭蛋、皮蛋、咸蛋、鹌鹑蛋、小食品等。)
1、大米必须符合 GB1354-2009 标准,并拥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的标志。生产大米的稻谷原料储存期不超过 1 年;每批次产品必须提供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检验报告。
2、食用花生油必须为一级花生油,必须符合《GB/T1534-2017 花生油》标准,并拥有 “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标志。为确保质量,供应的食用花生油生产过程从原料选取、压榨至包装必须为自动生产线生产,产品必须为物理压榨、非浸出花生油;生产过程须有去黄曲霉毒素设备;产品为密封预包装的 5L、10L、20L、22L 罐装产品,且具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每批次产品必须提供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检验报告,每罐油须标明原料、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执行产品标准号等。3、糕点类、粉类、豆制品类、奶制品类等,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具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或具有“QS”食品质量认证。产品包装要求机械封装,印上产品名称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产品要求为即产即销。
(六)冷冻食品类(冻鸡鸭腿、冻鸡翅、热狗、冻海鲜等)
必须是定型保鲜包装,具有“QS”食品质量认证标志。需提供厂家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每批次必须提供检验合格证明。提供的原料必须在保质期内。确保采购单位饮食安全,严禁供应假冒伪劣产品。配送到食堂的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新颁发的《食品安全法》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食品中污染限量应符合 GB2726-2012 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量符合 GB2763-2014 标准。不得采购转基因食品或利用转基因食品原料加工的成品。食品原料新鲜、清洁卫生,同时对每批次食品原材料进行检测,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质量检验报告
(同批次)。
四、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五、合同签订期: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5 日内。六、对定点供应商供应能力、配送能力和管理等要求
1、可追溯体系和监管体系要求
供应商能够对生产和销售的食品原材料追溯到种植(养殖)源头,原材料从生产到加工每个环节实行实时监管。实行商品质量责任制,有严格的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质量保证体系,有稳定的进货渠道。销售商品在保质期内,商品质量、卫生检测合格,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企业信誉要求
定点供应商在合同期内应无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配送服务态度好,自觉遵守采购人单位各项管理规定,并接受采购人评价。如定点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政府部门处罚的;或违反合同约定或要求,服务态差,导致食堂、职工投诉次数多的;或不服从管理,不按要求整改,配送原材料质量严重影响到职工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政部门有权立即终止合同,记入不宜参与食堂原材料定点供应工作黑名,并责令对方退出成交食堂原材料定点供应工作。
3、安全监管要求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材料进货查验制度、购销登记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商品质量承诺制度、检测检验制度以及其他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必须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4、成交人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必须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局指定成交的保险单位进行投保,投保险种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否则采购单位有权终止合同。
七、定点供应的食品原料价格确定方法及结算方式
1、价格确定:定点供应商供货结算价格要随着市场的价格变化而变化,每月参考来宾市市区几大市场或超市的市场价乘以成交供应商的综合折扣率确定相应的食品单价,即【结算价格=市场价格*(1-综合折扣率)】。
2、结算方式:根据每月采购清单(供货清单必须附有食堂负责人、食堂物资采购员和食堂物资管理员的签字)及完税的税务发票进行结算,每月一结,每月 15 日结算上个月的
货款,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供货清单及发票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无预付款)货款。
3、服务单位的选用:按照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择优选取 2 名成交供应商,成交后采购单位采用轮流承担配送项目的方法确定最终实际配送单位。
八、送货要求
1、一般供货要求: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列出一份第二天需要补充采购的食品请购清单,在收到采购人发出供货通知后,供应商最迟在次日上午 6:00 前提供当次现场供货。
2、紧急供货要求:在收到采购方发出紧急供货通知后,供方最迟 2 小时内完成当次现场供货。
3、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人食堂采购人员通知的时间、数量、品种、品质要求及协定的价格准时送货,经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不能以任何理由推托,一旦影响到采购人食堂的正常运转,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4、供应商不能满足供货要求时,应提前 1 个月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同意后方可中止合同。
5、送货地点: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兴宾区税务局、大桥路和中南路办公区及所属分局
(迁江、凤凰、小平阳、蒙村税务分局)。九、检查验收和监督机制
1、定点供应商供应的食品原料,须按照质量要求同时提交相应的检验检测报告、质量合格证件等资料,有各个食堂的验收员进行检查验收,符合有关质量标准要求、证明资料完整、而且数量、外观、感官检查均合格后,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否则,拒绝接收相关不合格食品原料。
2、食堂食堂验收员实行不定期轮换,由验收员每日对供应商提供的食品进行评价(分优秀、合格及不合格)。
3、每月由采购人工作人员及食堂代表对供应商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及价格等因素进行测评,同时每月由单位组织人员收集统计各个食堂的评价情况,投票合格率低于 80%的,对供应商进行约谈整改:投票合格率低于 60%的,停止供货一个月,由供应商进行整改;投票合格率低于 50%的,终止其供货合同。
4、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提供的质量标准,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是经过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并取得合格证明的产品,每批次产品提供时应交存货物质量合格证明、产品质
量检测合格报告或检疫报告复印件。肉类产品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证明。
5、供应商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所提供的产品是合格安全的产品,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采购方除全部退货外,将立取消供货单位的供货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6)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7)超过保质期限的。十、履约保证金
成交供应商合同签订前必须向采购单位指定账户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 元),如成交供应商未能按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履约保证金与合同期同步,成交合同期满后采购人无息退还。
十一、其他要求
1、为保证项目质量,成交供应商在来宾市城区有超市门面或直销商铺以便市场调价(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营业场所的产权或房屋租赁合同、办公电话、营业时间以供核实,否则磋商无效,若该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上述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采购人有权认为该供应商虚假应标,取消其成交决定。考察费用(包括:油费、住宿费、伙食费等)由成交人负责,在履约保证金内扣除。
2、具有专用冷藏库,拥有食品安全检测设备,每天提供的蔬菜必须经过农药残留检测,农残不达标的蔬菜必须退货处理,供应商合同期内有 3 次提供农残超标的蔬菜,采购方有权随时中止合同。
3、负责送货上门,搬运至指定地点。出现质量问题的,必须在 12 小时内更换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每批次成交人无法按规定时间交货,采购人从其他地方进行临时应急补货的,产生的相关成本及费用由成交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