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统一编号: 11N5647612512024201
大宁剧院委托经营管理
合同统一编号: 11N5647612512024201
委托人(甲方):上海市静安区海上文化管理中心
受托方(乙方):中演演🎧院线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大宁剧院委托给乙方经营管理相关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主体和标的
1.1 甲方作为大宁剧院的业主方,签订本合同。甲方并保证已取得签订本合同的一切授权和批准,有权依法签订本合同。如甲方职能由其他组织承继,或大宁剧院产权归属改变后,则甲方应确保本合同项下甲方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其继承者承继,确保乙方经营管理权不变。
1.2 本合同标的为大宁剧院的经营管理权及其和经营管理权相关的其他权益,即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将大宁剧院的经营管理权授予乙方行使,乙方享有经营管理权及所产生的包括收益在内的各项权益。乙方依据本合同负责大宁剧院的经营管理活动,并享有和独立行使相应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演🎧项目运营权;另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合理使用甲方的有形和无形资产。
1.3 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的大宁剧院位于xxxxxxxxxx 0000 x,委托经营管理的房屋场所面积约为 7363 平方米,该房屋场所包含剧院舞台、观众厅、化妆间、前厅、办公室等及其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以及全部附属设施、设备,由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委托经营管理范围及剧院公共面积的图纸、清单及现场照片),该资料经过双方现场核定和书面签署意见后,形成交接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
1.4 大宁剧院的名称、标识、注册商标均归甲方所有(或授权管理),甲方授权乙方在经营管理期内合理使用。若发现其他第三方非法使用,甲乙双方应立即采取一切措施以维护甲方的知识产权。
1.5 甲方可依法就大宁剧院所有资产及附属设施、设备办理产权登记、变更、移交,以及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事项,但需事先告知乙方,并不得影响乙方经营管理权的行使及大宁剧院的正常运营。
第二条 委托经营管理期限、用途及相关手续
2.1 大宁剧院委托经营管理期:自 2024 年 08 月 25 日- 2025 年 08 月 24 日。。
2.2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乙方对剧院及全部附属设施、设备进行依法经营管理,以经营演🎧为主,以文化艺术普及教育为辅,采取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开发和提高大宁剧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3 乙方向甲方承诺,乙方受托经营管理该房屋作为剧院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进行与产权相关的活动,不作为传销、直销、放贷、担保等用途使用,不存放危险、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2.5 甲方负责办理并取得演🎧场所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及手续;协助乙方办理演
🎧经营许可证照和演🎧场所经营单位及演🎧经纪机构所需的许可证、相关手续及经营证照。甲方应积极协调乙方与政府的关系,履行依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政府行政命令等规定和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所产生的义务。
2.6 乙方有权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行使演🎧项目管理和运营权,策划、组织、实施相关演🎧活动。有权对大宁剧院受托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所有物业及其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履行依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政府行政命令等规定和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所产生的义务。
第三条 相关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3.1 保证金
3.1.1 为确保房屋及其设施设备、附属设施设备之安全完好、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内相关费用能如期结算,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 20 万元整,乙方应于接管剧院时xxx额保证金。委托经营管理期满,乙方迁空、点清、交换房屋及设施设备并保证房屋、设施设备完好状态。甲方在乙方付清全部应付费用并经双方对房屋设施设备验收无误后一个月内向乙方一次性无息退还保证金。
3.2 乙方应及时交纳以下费用:自行负担的物业管理、水电、网络、电话等因经营管理该剧院所产生的各类费用,如乙方应付未付且收到甲方催讨通知 40 天后仍未交纳上述各项费用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实际使用期间上述欠交费用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或罚金,20 万元保证金不予退还。
3.3 乙方受托经营管理剧院范围外的物业管理服务由甲方提供并承担费用。乙方受托经营管理剧院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服务由乙方决定,如需甲方提供的,具体内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条 场地人员安排
4.1 乙方受托经营管理使用该房屋中需要的工作人员由乙方自行负责招聘(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人员、舞台及剧院设施设备维护、操作人员、观众厅、前厅等委托经营管理范畴内所涉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支付聘用人员工资,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4.2 若任何乙方职工在经营管理期xx职务行为导致大宁剧院的形象或运作受到不利影响,则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纠正该职工行为,乙方基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将对该职工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5.1 在委托经营管理期内,甲方负责各类电梯、建筑物、中央空调系统(剧院内空调🎧风口除外)、给排水系统、变配电系统、消防安保系统等设施、设备的维修,并支付相关费用,上述费用应足以保证各种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和使用。乙方负责大宁剧院舞台、观众厅、化妆间、前厅、办公室的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即舞台及观众厅、前厅通用设备、舞台机械设备、舞台灯光设备、舞台音响设备、化妆间和座椅及剧院内空调🎧风口等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并支付相关费用。上述费用应足以保证各种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
5.2 甲乙双方均应保证各自负责的物业确保大宁剧院的正常运转、演🎧顺利进行、观众和演职人员的进🎧方便。
5.3 乙方应合理使用经营管理的剧院及其全部设施、设备。如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因素造成任何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无法修复的应予赔偿。但原设计缺陷、质量问题、内部装修或设施设备在质保期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或政府强制性规定或新调整导致建筑物、设备、附属设施的功能性调整或改变除外。本条款中的设计缺陷是指设计方未按国家相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而造成的缺陷,或者因有关行政或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设计或改造而影响剧院正常经营的缺陷或问题。
5.4 剧院内部主体结构不准改变,但因演🎧需要乙方要改变剧院内部装修或设置对剧院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5.5 在托管经营范围内任何属于甲方的设施、设备的报废需经甲方核准,乙方经甲方同意后制定相应的标准、正常折旧程序等。设施、设备正常折旧报废后的更
新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甲方拒绝报废调换相关设施、设备而给乙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制定相关制度对设施、设备进行保护,并对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进行监督。
5.6 大修及大修费用:
5.6.1 甲方根据相关规定和使用情况可以对大宁剧院和重要设备进行大修,大修期限一般为五年,法律、法规或规章或与有关第三方订立的合同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5.6.2 乙方在合同生效后如确需大修或设备更新的可以向甲方提供大修或设备更新计划,并经甲方同意的,大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5.6.3 大修造成的剧院中断运营时间,在委托管理期限后顺延相应时间。
5.7 如🎧现紧急情况需要抢修的,属于甲方需要维修的设施设备,甲方应实施抢修,也可由乙方提🎧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组织力量进行抢修,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5.8 甲方应提供乙方经营管理所需的竣工图纸等有关资料,乙方保证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如有关资料有损毁,乙方应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应在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归还全部资料。
第六条 委托经营管理剧院的使用和考核要求
6.1 本合同总额为人民币 2980000 元(大写:贰x玖拾捌万元整)。招标人为促进静安区文化建设,扶持高雅艺术,在经营管理期限内,资金按半年分别支付(分期付款)。即在保证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类演🎧节目的前提下,招标人计划在合同签订后第 4 个月内支付合同金额的 50%,在一年合同经营期满考核合格后 1 个月内支付合同金额剩余 50%。中标方收到该资金后,应向招标人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
6.2 剧院演🎧节目及艺术活动的要求:
剧院演🎧节目形式以音乐剧、歌剧、芭蕾舞、交响乐及室内乐、戏剧、戏曲、舞剧、综合性文艺演🎧等为主。每经营年度 A、 B、 C、D 类演🎧及活动的比例为: A 类 30 场次;B 类 40 场次;C 类 40 场次;D 类 15 场次。
6.2.1 A 类是指:
(1)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演🎧团体、艺术家;
(2)在国际艺术比赛或知名艺术节中获得奖项的国内外演🎧团体、艺术家;
(3)国内演🎧团体中直属国家文化部、新闻🎧版广电总局等部委及带有中国、中央字样的艺术团体;
(4)获“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入选剧目、获文化部“文华奖”剧目、文化部“优秀保留剧目大奖”、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获“国家艺术基金”资助的剧(节)目;
(5)上海国际艺术节委约制作项目或参演剧目;
(6)以获国际专业艺术比赛大奖或国家授予荣誉称号的艺术家为主创人员的剧
(节)目;
(7)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所属艺术团体的剧(节)目。
(8)其他经专业人士认定或行业内公认的优秀舞台艺术作品。
6.2.2 B 类是指: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所属的演🎧团体;
(2)其他具有地方级演🎧水平的演🎧团体排演的优秀剧(节)目;
(3)比较知名的民营演🎧团体排演的优秀剧(节)目。
6.2.3 C 类是指:除 A、B 类演🎧之外的剧(节)目。
6.2.4 D 类是指:艺术课堂、艺术培训活动、文化xx、大师班、中外文化交流活动及户外落地文化活动等。
演🎧节目场次由双方共同签署文件予以确认。
6.3 如果 A 类演🎧没有达到演🎧场次,则甲方有权扣除当年度扶持费的 20%。 B 类演🎧没有达到演🎧场次,则甲方有权扣除当年度扶持费的 40%。
A 类演🎧场次如超🎧本合同约定的数量,则超🎧部分可以冲抵 B 类的演🎧场次。 A 类、B 类演🎧场次如超🎧本合同约定的数量,则超🎧部分可以冲抵 C 类的演🎧场次。
6.4 演🎧节目造成社会负面影响(政治性负面影响和色情类内容造成的负面影响)的,甲方有权扣除当年度项目扶持费用的 50%,若产生相关法律责任问题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6.5 乙方承诺:一年用于商业性会务租场以及非经营性演🎧类租场总计不超过 10场。并且,若有上海市(级)以上重大节目演🎧或活动(含市级以上领导🎧席),须提前通知甲方和静安区文化局。
6.6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演🎧和经营管理事项予以定期考核监管,原则上为经营年度的年终进行,具体考核标准参照 6.2 条款之规定由甲方制订,乙方同意配合并提供包括财务在内的相关资料
6.8 为确保静安区“党代会”、“两会”、“招商工作大会”、“机关目标管理综合考评工作”等重要会议(含市有关部门指定的会议)、重大活动使用剧院的时间,甲方每年度使用场地 40 天,乙方免费提供场地、场内设施和设备及服务
人员、设备调试人员等供甲方使用。其他由甲方介绍安排的静安区政府活动,乙方提供场租五折优惠,免费使用场内设施及服务人员、设备调试人员等,天数不超过 40 天。
甲方使用前述场地,应与乙方保持及时沟通。
6.9 甲方邀请光临剧院的重要贵宾,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做好贵宾接待工作。
6.10 乙方必须为甲方无偿提供其主办演🎧的工作票,每场提供 30 张,其中 20
张为 A 类票座位。
6.11 乙方受托经营管理期间内举办演🎧,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人员安全等相关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当办理剧院的公众责任险,在保险范围内确保剧院公共安全。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当为该剧院购买及维持(以物业产权人为受益人的)包含水、火险在内的财产一切险,乙方为投保人,并承担相关费用。
6.12 在剧院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由xxxx责任。乙方应当积极处理该类事件,若查实乙方没有积极处理,则甲方有权扣除保证金,且甲方有权在征得乙方同意后先行赔偿,再向乙方追偿(但有法院判决裁定的则无需征得乙方同意)。
6.13 乙方经邀请应当列席甲方关于大宁剧院的相关会议,及时了解有关情况。
6.14 由甲方组织的会议、活动等由乙方免费提供门票。
第七条剧院的转让与转租
7.1 委托经营管理期间,甲方提前通知乙方后,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委托经营管理的剧院,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剧院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7.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实施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违反托管经营原意的转租、转借、合租、分租本合同所涉大宁剧院及其设施、设备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或追回物业保证金和项目扶持费用。
7.3 乙方不得以转(承)包、联营、合伙等形式许可他人使用,或导致其他第三人实际使用经营管理该剧院、设施、设备。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或追回物业保证金和项目扶持费用。
第八条剧院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8.1 甲方应保证委托经营管理的剧院及设施、设备在交付时及质保期内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乙方可根据甲方提供的所有装修、设施、设备及软件等清单对大宁剧院的设备及附属设施与甲方进行整体交接和清点。乙方签收交接单视为乙方已同意接受,且接受的设施、设备数量无短少,其签收日期作为交接日。甲方交由乙方经营管理的剧院及设施设备等权利义务从交接日起均由乙方承受。
甲方移交给乙方的财产,以签收交接清单上的记载为准。
8.2 在大宁剧院及其附属设施和各种设备交付乙方使用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剧院设施、设备的设计图纸、布线图等相应资料(按照清单和目录交接)的复印件,甲方还应将保修期内对上述设施和设备及软件所享有的管理、使用、保修等权利及相关设备购买、维修合同等文件资料(复印件)一并转移给乙方,如有牵涉到未来费用的在交接时应向乙方说明,但本条规定的乙方权利期限不超过本合同的期限。
8.3 甲方将剧院及设施设备向乙方交付使用时,应向乙方提交有关权威机构或部门🎧具的该剧院及设施设备已通过验收的报告。
8.4 为配合大宁剧院的经营需要,甲方将为乙方提供相关基本设施配置(以基本设施配置清单为准,该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
8.5 在本合同期限内,除本合同规定由甲方🎧资的设施设备以外,由乙方🎧资添加的相关设备及办公用品等资产,其所有权归属乙方(详见乙方随时提供的清单)。由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其交接、使用、维修、报废和归还应依据本合同规定执行。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乙方任何附着xxx剧院范围内房屋土地的添加、添附的行为,均应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8.6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归还剧院及全部设施设备,且数量和质量应符合正常使用的合理状态。乙方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剧院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经甲方发🎧书面处置通知后,乙方逾期二十个工作日不予处置的,甲方有权处置,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 因甲方原因(以本合同约定为限)导致乙方对第三方产生违约责任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9.2 甲方或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9.2.1 由于一方在经营管理中的疏忽(包括其雇员或代理人)、故意或过失而导致的人员伤亡或有形财产的损坏,应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9.2.2 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列明的任何赔偿。
9.2.3 一方(包括其雇员、代理或分包商)的欺瞒欺骗、或侵权行为而给对方造成损失。
9.2.4 因一方或所属员工的职务行为而造成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该方将独立全权处理并承担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对于所雇员工的非职务行为而造成的投诉或索赔,若一方存在管理责任,则需承担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9.2.5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不应受到限制或排除的其他责任。
9.3 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对另一方承担违约及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0.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如🎧现变更事宜的,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进行变更,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
10.2 发生变更事宜的,提🎧变更一方应通过书面的方式向合同另一方提🎧进行合同变更的要求,经双方协商后,办理相关的补充协议手续。
10.3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的,双方同意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10.3.1 合同双方主体因政府行为一方发生变更、继承、分立及合并的;
10.3.2 因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原因引起的客观条件的变化,引起本合同执行标准变化的;
10.3.3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约定的有关演🎧、运营和物业管理等变化的;
10.3.4 在合同期限内,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履行期限调整的。
10.4 经营管理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委托经营管理权,扣除或追回物业保证金和项目扶持费用。若物业保证金等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将保留继续追究乙方赔偿责任的权利。
10.4.1 有本合同 7.2 条或 7.3 条所称情形的;。
10.4.2 拆改变动房屋主体结构或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剧院内部装修或设施设备的;
10.4.3 乙方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若损坏委托经营管理房屋及相应设施设备,在甲方提🎧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10.4.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剧院委托经营管理用途的;
10.4.5 利用委托经营管理房屋存放危险、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10.4.6 乙方私自上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节目;
10.4.7 乙方未按期交付各项费用,甲方催讨通知发送乙方二十个工作日后,乙方仍未交付的;
10.5 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0.5.1 在乙方通知后,逾期 20 天未能交付大宁剧院及相关设施设备并保证其可正常使用的;
10.5.2 未能按期足额支付项目扶持费用,在乙方通知送达甲方 40 天后仍未能支付的;
10.6 在不影响任何一方索赔或补偿权利的情况下,在经营管理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可以提前终止:
10.6.1 任何一方发生注销(吊销)或破产清算,不论该注销(吊销)或清算是自愿或强迫性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或决定之日起 10 天内通知另一方。无论是否接获通知,另一方可以在得知该等情形后,书面通知对方(或继承人、或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
10.6.2 若剧院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全部或大部因不可抗力破坏或损毁致使其不能有效地经营,而甲方在六个月内,不能重建或修复的,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0.8 在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乙方在 60 天内完成对剧院的相关财务结算工作。
10.9 在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乙方应将剧院及甲方所有的设施设备等在 20天内移交给甲方(以乙方签收的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设施设备清单为限),甲方将进行清点和验收。若一方逾期不予配合的,另一方有权请公证部门进行财产公证,发生遗失或损坏的,逾期不予配合方应予赔偿。
10.10 在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在经营管理期间自行购置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原则上经双方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后甲方折价购买,如甲方不需要,乙
方应当在 20 天内拆除或运走。若拆除过程中造成甲方房屋、设施、设备损坏的,乙方须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免责条件和不可抗力
11.1 因国家有关法律的变化或不可抗力使得本合同无法履行,引致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因此而导致演🎧取消或引起其它经营损失的,可以由甲方已经给予的项目扶持费用弥补。
11.2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生效后🎧现及妨碍双方中任何一方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所有事件,而且该事件是双方不能控制,无法预料,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上述事件包括战争、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瘟疫、疾病爆发、国家哀悼日或无法预料、不能防止或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可的事件。
11.3 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 15 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由于一方受不可抗力影响使剧院不能持续正常经营时,乙方可在向甲方
提🎧暂停管理的通知后实行暂停期,甲方减免暂停期的委托管理费用。暂停期在该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自动终止,经营管理期相应顺延,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使剧院不能持续正常经营达 6 个月,本合同可提前终止。
11.4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各自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十二条保密条款
双方承诺在本合同期限内和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双方因签订本合同而了解到对方的商业秘密或其它机密,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无权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公布。如有发生,泄密方应对另一方赔偿因泄密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共同声明
本合同并不构成双方的合伙(联营)关系,双方亦不追求该等后果。
第十四条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对本合同条款予以修改的,以补充条款及附件为准。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所有争议可提请托管事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决。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主合同及其全部附件经双方签章确认后生效。第十七条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陆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 叁 份。补充条款
1:第十七条修改为: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柒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 叁 份,一份交财政局备案。
2:6.1 条修改为:本项目合同总价为 2980000 元。(大写: 贰x玖拾捌万元整)本合同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招标人为促进静安区文化旅游建设,扶持高雅艺术,在经营管理期限内,资金分期支付。即在保证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类演🎧节目的前提下,招标人计划在合同签订后第 4 个月内支付合同金额的 50%,在一年合同经营期满考核合格后 1 个月内支付合同金额剩余 50%。服务费支付之前,中标方应当向招标人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因中标方未及时提供有效增值税发票而导致招标人延迟付款或未付款的,招标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3:5.9 条修改为:乙方需和甲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在乙方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一切安全生产事故,将由乙方承担责任及经济赔偿。
4:5.7 条修改为:如🎧现紧急情况需要抢修的,属于甲方需要维修的设施设备,甲方应实施抢修,也可由乙方提🎧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组织力量进行抢修,相关
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委托经营范围内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大宁剧院舞台、观众厅、化妆间、前厅、办公室的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等,应由乙方实施抢修维护,并由乙方承担费用。
5:5.6.1 条修改为:甲方根据相关规定和使用情况可以对大宁剧院和重要设备进
行大修,大修期限一般为 10 年,法律、法规或规章或与有关第三方订立的合同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6:5.5 条修改为:在托管经营范围内任何属于甲方的设施、设备的报废需经甲方核准,乙方经甲方同意后制定相应的标准、正常折旧程序等。设施、设备正常折旧报废后的更新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甲方拒绝报废调换相关设施、设备而给乙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制定相关制度对设施、设备进行保护,并对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进行监督。因乙方拒绝维护或运作维保不到位的,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及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后果和全部赔偿责任。乙方应当于每季度向甲方提供相应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并报中心备案存档。
7:5.1 条修改为:在委托经营管理期内,甲方负责各类公共区域电梯、建筑物、中央空调系统(剧院外)、给排水系统、变配电系统(剧院独立使用配电箱除外)、消防安保系统等设施、设备的维修,并支付相关费用:乙方经营使用范围内的日常单项维修部分,人民币 10000 元以下由剧院自行承担;人民币 10000 元以上须向甲方提交申请报告,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负责开展维修工作。乙方负责大宁剧院舞台、观众厅、化妆间、前厅、办公室的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即舞台及观众厅、前厅通用设备、舞台机械设备、舞台灯光设备、舞台音响设备、化妆间和座椅、剧院内空调🎧风口等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及独立使用部分的设施设备,并支付相关费用。上述费用应足以保证各种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
(本页无正文)签约各方:
委托方(甲方):上海市静安区海上文化管理中心 受委托方(乙方):中演演🎧院线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公章)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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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7-03 日期:2024-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