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公务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公务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 算账户;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公务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四川银行公务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务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四川银行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是指经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审核并同意,向财政预算单位在职正式员工发放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活动支出、财务报销业务并兼顾个人消费的贷记卡产品。
第三条 发卡机构公务卡采用人民币结算,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和存取现金等功能,发卡机构为持卡人提供包括柜面、自助设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渠道的服务。持卡人可在发卡机构核定的透支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
第四条 公务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普卡、金卡和白金卡。第五条 公务卡仅发行主卡,不发行附属卡。
第六条 发卡机构、申请人、持卡人、担保人、申办单位、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七条 持卡人个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含公务卡)账户授信额度、各种分期付款汇总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受发卡机构对持卡人设定的总授信额度上限控制。
第八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公务卡并获得核发卡片的申请者本人。公务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售、出租、转让、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
“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分期额度、临时额度、现金提取额度等。卡片核发后,发卡机构可根据客户交易、还款等用卡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风险信息等情况调整申请人的信用额度。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将持卡人交易、费用、利息等记入其公务卡账户的系统记账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对公务卡透支金额、费用、利息、复利等进行结计并生成账单的日期。账单日默认为每月 10 日,使用公务卡达一个账期及以上的持卡人,可拨打发卡机构客服电话或者通过手机银行、网银修改账单日,每个自然年度最多修改一次。
“账期”指账单日次日起至下一期账单日止的期间。
“最后还款日(到期还款日)”指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发卡机构最后还款日为自账单
日次日起第 25 天(不论月份实际天数的异同,每个月均按照 30
天计算,非计息天数。如账单日为每月 10 日,则最后还款日均
为次月 5 日)。持卡人应在最后还款日之前按照账单要求进行全额或最低额还款,否则按逾期处理。
“实际还款日”指持卡人以存现、转账等方式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日期,以发卡机构收到客户还款资金的实际日期为准。
“全部应还款额”指账单日截止,公务卡账户下所有已出未还款总额,包括前期未还部分、当期新增账款、利息、费用等。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当期预借现金本金,所有费用、利息、违约金、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以对账单记载为准。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现金类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
“违约金”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或存在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溢缴款”指持卡人实际还款金额高于全部应还款额的部
分。
“预借现金”指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其中,现
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公务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公务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公务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第二章 申领
第九条 申办单位应符合本章程有关规定,发卡机构与申办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责义务。
第十条 公务卡申请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介于 18 周岁(含)至 60 周岁(不含)之间的财政预算单位在职人员,符合发卡机构资信要求,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及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公务卡时,申请人应按照发卡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资料,并与发卡机构签订《四川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申请人与发卡机构签订领用合约并签字确认,即表示确认遵守本章程并履行相关合约中各项条款及其后之修订版本,充分了解且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公务卡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公务卡账户。本章程及其后
的修订版本将通过适当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四川银行官方网站、营业网点、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等一种或多种渠道)公布。
第十二条 在审核申请人的公务卡申请、后续风险管理、异议核查等公务卡相关业务中,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向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查询、使用及提供其个人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相关资料。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向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个人信息。发卡机构依法对收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的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人自愿同意发卡机构出于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等目的向四川银行分支机构或发卡机构认为必要的与其有直接合作关系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以及其他合作机构披露申请人资料。申请人自愿同意发卡机构转让其所拥有的针对申请人的债权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债权受让方提供必要的申请人个人信息,用于业务处理的必要需求。发卡机构承诺将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的方式要求接收发卡机构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申请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确定领卡方式及核发卡种、核给账户信用额度、核给账户透支利率和最低还款额比例等。未通过发卡机构审批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五条 持卡人领取公务卡后,应立即在公务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公务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途径设置密码。
第十六条 公务卡卡片及密码由持卡人自行妥善保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密码泄露应立即修改,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使用密码、签名(含电子签名)或凭磁条、芯片、卡号(含 Token 号)、条码、聚合码、生物特征等电子数据进行的各类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办理交易时所产生的纸质或电子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以及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均属于交易的有效凭证,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或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持卡人同意公务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发卡机构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客服电话、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十八条 持卡人应履行配合发卡机构进行身份识别的义务。自持卡人公务卡申请时至所有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前,持卡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信息或有效期发生变更的,应立即联系发卡机构办理更新手续。若持卡人证件有效期过期超过 90天未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发卡机构有权对持卡人账户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公务卡交易、权益兑换、积分使用、分期业务办理、溢缴款转出等,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九条 持卡人凭卡面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标识,可在境内外带有该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特约单位消费,在境内外该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发卡机构指定的取现网点或带有其受理标识的 ATM 上取现,并享受发卡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条 持卡人凭卡在境外带有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或在境内消费时,持卡人须按与发卡机构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或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境内的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发卡机构、收单机构、特约单位及银行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持卡人在境外的消费、取现、
转账等交易除遵守上述规定,还须遵守当地有关法律法规。持卡人使用公务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发卡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第二十二条 发卡机构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风险管理需要,对持卡人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道的公务卡消费、现金提取、现金转账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
第二十三条 公务卡透支额度部分的取现、转账和现金分期所获资金不可用于房地产、投资、偿还贷款、生产经营及国家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用途。发卡机构保留对持卡人资金用途进行审核的权利,如持卡人违规使用所获资金,发卡机构有权要求持卡人立即偿还全部欠款并终止公务卡使用。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在互联网上使用公务卡,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卡机构对公务卡卡片设定有效期,卡片到期自动失效。发卡机构收回卡片或中止、停止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或持卡人销户的,卡片提前失效。但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债务和造成的损失不因公务卡卡片的到期失效、提前失效等消灭,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发卡机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章程、业务需要及持卡人资信、用卡情况等,在持卡人符合到期换卡条件的前提下,为持卡人提供到期自动换卡服务,在有效期届满前将新卡直接邮寄至持卡人的账单地址。持卡人同意,其使用的公务卡到期换卡时,发卡机构可以自行确定为持卡人更换新卡片的等级和有效期。持卡人激活新卡即视持卡人同意该更换并接受更换后的公务卡。如持卡人无换卡意愿,应于卡片有效期到期 60 天前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发卡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换卡。持卡人可以申请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但持卡人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发卡机构有权拒绝持卡人的申请。有效期内未激活的公务卡账户,发卡机构不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
第二十七条 发卡机构有权按照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通过适当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四川银行官方网站、营业网点、官方微信公众号、手机银行等一种或多种渠道)发布的最新公告为准。
第二十八条 若发生公务卡遗失、被窃、被冒用或遭他人非
法占有等情形,持卡人应立即到发卡机构营业网点或通过网银、手机银行、拨打客服电话及时办理挂失,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生效。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
再由持卡人承担,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持卡人未办妥挂失手续前发生的交易;遗失或被窃公务卡签名栏无持卡人签名。正式挂失前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等行为的,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时,持卡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卡机构无须对任何特约商户拒绝接受公务卡的使用而负任何责任,亦不会就特约商户提供的货品、服务负任何责任。持卡人及特约商户的任何投诉均应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自行解决,且持卡人不可将向特约商户的任何索偿用作抵销所欠发卡机构的债务或转向发卡机构索偿。
第四章 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三十条 公务卡透支利率按发卡机构公示的收费标准执行。发卡机构将评估并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及用卡记录调整持卡人的账户透支利率及最低还款比例,账户透支利率对应的年化利率上限为 18.250%,下限为 12.775%(账户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 0.7 倍;计算公式:年化利率=日利率*365,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
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如有变动按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发卡机构公告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发卡机构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对账单上列明上一期账单日次日至本期账单日(含)之间已经入账的交易明细、应还总额、最低还款额、到期还款日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已出账单的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发卡机构核给的对应期间的日利率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并以此日利率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发卡机构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免息还款期最长为 56 个自然日,发卡机构与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以公务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起按发卡机构核给的对应期间的日利率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并以此日利率按月计收复利,同时按发卡机构公务卡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
第三十四条 公务卡累计透支取现、转账总额不得超过透支额度的 50%,同一持卡人使用公务卡通过 ATM 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 1 万元;发卡机构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风险管理需要,对
持卡人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道的公务卡消费、现金提取、现金转账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
第三十五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公务卡账户中的存款(溢缴款)不计付利息、不计个人综合积分,但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公务卡还款方式可分为持卡人主动还款、申办单位批量还款和约定账户自动还款三种方式。持卡人若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约定的发卡机构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于偿还其公务卡欠款。
第三十七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 1~90 个自然日(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 91 个自然日(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本金部分按照先透支提现款、后透支消费款的顺序进行冲还。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单方变更上述还款顺序。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未在最后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须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收取标准和最低收费限额依照发卡机构通过适当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四川银行官方网站、营业网点、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一种或多种渠道)公示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持卡人如要停止用卡,应在清偿公务卡账户所有欠款后,及时通知发卡机构并向发卡机构提出办理销户申请,已缴纳的年费作为违约金由发卡机构收取并不予退还;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卡机构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追索差额部分。发卡机构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 45 个自然日后,为持卡人办理正式销户手续。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公务卡交还发卡机构,或按发卡机构的规定销毁卡片。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后,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持卡人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公务卡账款的追索权并受理客户还款。
第五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条 发卡机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和核实申请人和持卡人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给和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有权处理、转让发卡机构拥有的债权,无须征得持卡人的另行同意。无论是否予以发卡,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均不予退还。
(二)对不遵守有关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授权有关单位人员收回其公务卡。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
程或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发卡机构有权基于风险管控要求,亦可因发卡机构认为的正当理由,自行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停止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或将该公务卡列入止付名单,由此产生风险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触发以上规则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申请挂失或否认交易;申领单位(或持卡人)书面要求止付指定公务卡;法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冻结;交易密码连续三次输入错误或查询密码连续六次输入错误;账户存在信息泄露风险;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以积分套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持卡人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持卡人存在出卖公务卡等行为的;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的;持卡人在发卡机构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发卡机构无法评估持卡人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发卡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持卡人存在将公务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的;持卡人存在非法或未经发卡机构授权的渠道申请公务卡等行为的;公务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资信状况经发卡机构评估存在异常;持卡人身故;持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公务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本章程或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等。
(四)若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发卡机构有权选择采取如下一种或几种措施:要求持卡人立即归还公务卡项下全部欠款;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停止该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公务卡使用;要求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处置担保物;从持卡人在四川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他相应的追索措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五)发卡机构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免费增值服务的,发卡机构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行使此项权利时应采用适当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四川银行官方网站、营业网点、手机银行、官方微信公众号等一种或多种渠道)进行公告,且公告一经发布即生效。
(六)发卡机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价目名录,持卡人使用公务卡需按照政府规定及发卡机构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记入公务卡账户。具体收费价目名录详见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发卡机构网站等渠道查询。若持卡人未依约支付费用,发卡机构有权终止提供
相应服务,并对持卡人应付未付的费用进行追索。收费价目名录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示为准。
(七)因非发卡机构原因引起的供电、通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发卡机构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八)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发卡机构不承担责任。
(九)发卡机构可通过信函、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持卡人发送对账单、其他与发卡机构相关的信息。
(十)发卡机构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冻结或扣划持卡人的公务卡账户。
(十一)卡片注销或账户结清后,发卡机构保留对该卡片在此后发生的、因非发卡机构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的追索权。
第四十一条 发卡机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公务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包括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的查询给予答复。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持卡人提供账户透支利率及最低还款额比例的通知与查询服务。
(四)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但若自上月账期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仅向持卡人提供特定渠道的对账服务。
(五)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或发卡机构与申请人或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公务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通过拨打客服电话(四川 96998 全国 40010-96998)进入人工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公务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有权索要公务卡领用合约并应妥善保管。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免费获取最近 12 个月内的对账单,或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的,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
向发卡机构提出核查申请。如查明交易确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相关费用(如有)由持卡人承担。
(四)发卡机构因持卡人交易、还款等用卡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风险信息等情况调整其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的,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仍负有清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持卡人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的资料,姓名或身份证件信息未填写的申请资料为无效申请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等,申请单位、持卡人和担保人应当及时到发卡机构或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发卡机构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公务卡及卡号、有效期、卡片背面签名栏数字信息等卡片信息、密码和短信验证码等信息。若因公务卡、相关卡片信息、密码或短信验证码等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本金、利息、复利、年费、手续费等费用并按照约定承担违约金,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
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公务卡的单据有误、内容不全或无交易凭证,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主动通过柜面、客服电话、手机银行或网银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发卡机构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六)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卡片,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通过发卡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公务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售、出租、转让、转借或以其他方式将公务卡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七)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持卡人名下公务卡内资金所导致的后果均由持卡人承担。
(八)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机构、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第七章 申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申办单位权利
(一)申办单位享有发卡机构对公务卡申办单位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办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持卡人个人状况随时向发卡
机构申请调整持卡人透支额度。
(三)申办单位有权调取或知晓本单位持卡人透支额相关数据,有权要求发卡机构提供对账服务。
第四十五条 申办单位义务
遇公务卡持卡人岗位或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申办单位有义务事先通知发卡机构,以及时变更公务卡的使用权限或撤销持卡人的持卡资格。
第八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