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 浙江拓嘉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4MA28D8E26L 住所 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里麻车村古里小区 188 号里麻车办公楼 175 室 法定代表人 👉旺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具体经营项目详见《广播电视节目 制作经营许可证》);演员经纪;影视策划;影视文化项目开发;体育项目开发;文化交流活动策划;影视器材、道具、影视机械设备研发、租赁、销售;摄影棚租赁;会务会展服...
宁波吉星吉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挂牌公司名称:宁波吉星吉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地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简称:吉星吉达股票代码:832798
收购人名称:浙江拓嘉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住所: xx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 000 x
二 0 一六年八月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公众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公众公司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将依法履行本次收购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三、收购人及控股股东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要业务的情况说明 7
四、收购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和仲裁的情况 9
五、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买卖吉星吉达股票的情况 15
六、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日前 24 个月内与xxxx的交易情况 15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xxx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吉星吉达、被收购方 | 指 | 宁波吉星吉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收购人、浙江拓嘉 | 指 | 浙江拓嘉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
本次收购 | 指 | 收购人根据《关于宁波吉星吉达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条款通过收购公司股份及股东权利托管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的交易 |
本报告书、收购报告书 | 指 | 《宁波吉星吉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监督管理办法》 | 指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投资者适当性细则》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
《准则第 5 号》 | 指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注:本报告书所涉及数据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浙江拓嘉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84MA28D8E26L |
住所 | xx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 x 000 x |
法定代表人 | 👉旺 |
注册资本 | 1,000 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具体经营项目详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演员经纪;影视策划;影视文化项目开发;体育项目开发;文化交流活动策划;影视器材、道具、影视机械设备研发、租赁、销售;摄影棚租赁;会务会展服务;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广告业务;旅游项目开发;计算机软硬件研发、销售(不含电子出版物及地理信息开发);工艺品、化妆品、服装、鞋帽、箱包、日用品 (不含危险品),饰品销售 |
成立日期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营业期限 | 201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35 年 12 月 30 日 |
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旺,认缴 1000 万元,实缴 1000 万元,持股比例为 100%。
👉旺:男,1980 年 2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
学历,现任浙江铭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总经理,宁波保税区铭恩合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宁波保税区铭恩卓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台州市铭恩涵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浙江拓嘉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三、收购人及控股股东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要业务的情况说明
除与宁波吉星吉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宁波吉星吉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对外投资的企业。
序 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经营范围 | 主营 业务 | 持股 比例 |
1 | 浙江铭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488.372 | 服务:受托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软硬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除网络),礼仪服务,文化艺术活动策划(除演出及演出中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有效期内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股 权 投 资 | 80% |
2 | 宁波铭恩 | 3000.00 | 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 | 股 权 | 33.33 |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关联企业及其主要业务的情况如下:
富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 限合伙) |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投 资 | 4% | ||
3 | 宁波保税区铭恩合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 合伙) | 3000.00 | 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股 权 投 资 | 96.67 % |
4 | 宁波保税区铭恩卓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 合伙) | 3000.00 | 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股 权 投 资 | 96.67 % |
5 | 台州市铭恩涵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 合伙) | 2100.00 |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投资业务;社会经济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股 权 投 资 | 28.57 14% |
6 | 上海映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500.00 | 从事计算机软硬件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工程,商务咨询,礼仪服务,公关活动组织策划,会务服务,文化艺术交流策划,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证券咨询(不得从事金融、证券、保险业务),财 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帐),娱乐 | 企 业咨询、活 动公关 | 95% |
资讯(不得从事文化经纪),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在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7 | 浙江蒂尔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1000.00 | 一般经营项目:信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及销售;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投资咨询服务;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服装、服饰、鞋帽、箱包、针织品、纺织品、皮革制品、日用百货、化妆品、体育用品、办公用品、床上用品、汽车用品、电子产品、厨卫洁具、家用电器、工艺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有效期内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 软 件开发 | 25% |
四、收购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和仲裁的情况
根据拓嘉影视提供的相关资料及适当核查,收购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序号 | 职务 | 姓名 |
1 | 执行董事、经理 | 👉旺 |
2 | 监事 | xxx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最近两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及刑事处罚的情形,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收购人浙江拓嘉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旺为执行董事、经理。收购人执行董事、经理👉旺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以危险驾驶罪被xxxxxxxxxxxx(0000)
浙 0108 刑初 122 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旺拘役一个月十五日,
并处罚金 4000 元。除此之外,收购人执行董事、经理👉旺最近 2 年无其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收购人监事xxx最近 2 年均未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收购人资格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已开通新三板账户。根据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收购人浙江拓嘉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股转 A股东账号:0800300707,该机构满足全国股转公司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
因此收购人具有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公开转让及定向发行的资格,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规定且具备收购人资格。
收购人浙江拓嘉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不存在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且收购人出具承诺,xxxx并保证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收购方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②收购方最近两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③收购方最近两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④《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因此,收购方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
六、收购人财务状况
因收购人浙江拓嘉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成立,成立时间较短,尚未实际开展业务,因此无财务数据。
第二节 x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本次收购前后权益变动情况
(一)收购人本次收购前后权益变动情况如下表:
单位:股
收购人名称 | 股份性质 | 收购前 | 收购后 |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持股自己 名下的股份 |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 合计 | 持股比例 | ||
浙江拓嘉 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 有限售 条件股份 | -- | -- | 1,291,666 | 3,708,334 | 5,000,000 | 100% |
(二)本次收购实施之前,吉星吉达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1 | xxx | 0,000,000 | 65% |
2 | xxx | 1,250,000 | 25% |
3 | 宁波吉洲投资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500,000 | 10% |
(三)本次收购实施之后,吉星吉达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1 | 浙江拓嘉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 1,291,666 | 25.83% |
2 | xxx | 0,000,000 | 48.75% |
3 | xxx | 937,500 | 18.75% |
4 | xxxxxxxxxxxx (xxxx) | 000,000 | 6.67% |
二、本次收购涉及的协议及及其主要内容
2016 年 8 月 24 日收购xxx影视与转让方xxx、xxx、宁波吉洲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各方就本次收购涉及股份转让数量、股份购买选择权、对价、交割、股东权利委托、股权质押、优先认购权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作出了明确约定,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吉星吉达股东xxx、xxx、宁波吉洲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意将其持有的无限售条件股份中的 1,291,666 股股份转让
给拓嘉影视,拓嘉影视同意受让前述股份,前述 1,291,666 股股份的
转让价格为 2.4 元/股,总价为 3,099,998.40 元。
2、转让方同意授予收购方拓嘉影视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
24 个月内购买转让方持有的公司余下 3,708,334 股股份的选择权,
若收购方在前述期间内任意时点要求购买前述 3,708,334 股股份的,
转让方应于收购方提出该等要求的 5 日内无条件与收购方签署书面股份转让协议,并于二期解禁股份和三期解禁股份分别解除限售条件之日后 5 日内过户至收购方名下。收购方若选择收购前述 3,708,334
股股份的,应就收购该 3,708,334 股吉星吉达股份向转让方按照 2.4
元/股的价格支付对价 8,900,001.60 元。
3、转让方应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授权委托协议》的约定将余下 3,708,334 股股份全部质押予收购方拓嘉影视,且转让方应同时将
该 3,708,334 股股份的全部股东权利授予收购方享有并行使直至转
让方根据收购方要求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该等股份全部过户至收购方名下或收购方明确表示放弃受让该 3,708,334 股股份时为止。
4、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转让方应协助收购方按相应法律、法规完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并同时向收购方移交公司的所有公司印章和银行账户。
5、转让方同意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至转让方将其所持有的公司余下 3,708,334 股股份转让至收购方名下或收购方书面明确表
示放弃受让余下 3,708,334 股股份前,若公司进行任何增资的,转让方应无条件放弃优先认购的权利。
本次收购方式等相关安排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份转让协议》和《授权委托协议》的内容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形。《股份转让协议》和《授权委托协议》将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收购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收购已经履行的相关程序
x次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外商投资等事项,无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
收购方于 2016 年 8 月 24 日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拓嘉影视以自
有资金,收购各转让方持有的吉星吉达 1,291,666 股股份,并授权执行董事办理收购事宜,包括签订协议及文件等。
(二)本次收购尚待履行的程序
x次收购尚需向股份转让系统报送材料,履行备案程序。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x次收购将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转让方式完成,具体为协议转让方式。本次收购价款总额为 3,099,998.40 元,每股转让价
格为 2.4 元,支付方式为货币资金,不涉及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收购人本次收购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本次收购所需资金全部为
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在用于收购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吉星吉达或其关联方的情况。
五、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买卖吉星吉达股票的情况
x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买卖吉星吉达股票的情形。
六、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日前 24 个月内与吉星吉达的交易情况
x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吉星吉达不存在任何交易。
第三节本次收购的目的和后续计划
一、收购目的
浙江拓嘉通过本次收购取得吉星吉达控股权后,将积极寻求具有市场发展潜力的投资项目并纳入公司,利用定向发行股份等方式融得公司业务发展所需流动资金,改善吉星吉达的经营情况及资产质量,提高吉星吉达的盈利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提升公司股份价值和股东回报。
二、后续计划
1、对公司主要业务的调整计划
x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适时寻求具有市场发展潜力的投资项目并纳入公众公司。收购人在制定实施相应项目投资计划时,将会严格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对公司管理层的调整计划
收购人将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适时对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必要的调整建议。
3、对公司组织结构的调整计划
收购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对公司的后续经营管理过程中,将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吉星吉达的组织架构。
4、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x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并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吉星吉达的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
5、对公司资产进行重大处置的计划
收购人不排除在本次收购完成后的经营过程中根据吉星吉达的发展需要,在保证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出售、租赁或其他方式,对吉星吉达的主要资产进行相应处置。
6、对公司员工聘用做出调整的计划
截止《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未来 12 个月内对吉星吉达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第四节对挂牌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和风险
(一)吉星吉达控制权变化
收购方拓嘉影视在完成吉星吉达收购后,由于xxx、xxx、宁波吉洲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托其行使股东权利,拓嘉影视将成为拥有最多表决权的股东,👉旺将成为吉星吉达实际控制人。
本次收购实施前,吉星吉达已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本次收购完成后,吉星吉达将进一步规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整体经营效率、提高盈利能力。收购人将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履行股东职责,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二)对吉星吉达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的影响
收购人将积极寻求具有市场发展潜力的投资项目并纳入公司,提升公司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改善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利用定向发行股份等方式增强吉星吉达的业务发展,缓解公司流动资金的压力,使公司财务结构更趋稳健,提升公司整体经营能力,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
二、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吉星吉达的关联交易及其规范措施
x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吉星吉达不存在任何交易。
收购人承诺收购人及其所控制的子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吉星吉达的关联交易。对于确实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依法签订协议,按照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三、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吉星吉达的同业竞争及其规范措施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关联企业与吉星吉达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吉星吉达及其子公司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研制、生产和销售与吉星吉达及其子公司研制、生产和销售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任何产品,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xxxx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次收购对吉星吉达独立性的影响
收购人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收购人作为吉星吉达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公众公司的要求,对吉星吉达实施规范化管理,合法合规地行使
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保证吉星吉达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吉星吉达的独立经营。
第五节收购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行为做出的公开承诺事项
(一)关于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收购人已出具《收购人声明》,声明如下:“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符合收购人资格的承诺
收购人出具《关于符合收购人资格的承诺》,承诺如下:
最近两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及刑事处罚的情形,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
不存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02 号)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的以下情形之一: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2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
3、收购人最近 2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司其他情形。
(三)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保证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收购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不与吉星吉达发生同业竞争,收购人承诺如下: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吉星吉达及其子公司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研制、生产和销售与吉星吉达及其子公司研制、生产和销售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任何产品,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吉星吉达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股份锁定承诺
收购人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其所持有的宁波吉星吉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完成宁波吉星吉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2 个月的限制并,承诺如违反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吉星吉达所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五)关于独立性的承诺
收购人承诺,其作为吉星吉达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保证吉星吉达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吉星吉达的独立运营。
(六)关于尽量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承诺,收购人承诺将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星吉达章程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和披露义务,并按照“等价有偿、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法签订交易合同,
参照市场同行的标准,公允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收购人及收购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通过向公司借款或由公司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原因侵占公司的资金;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谋求与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优于其他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收购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二、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收购人承诺如下:
“(1)收购人将依法履行宁波吉星吉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宁波吉星吉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收购人将在吉星吉达的股东大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xxx.xxxx.xxx.xx 或 xxx.xxxx.xx)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吉星吉达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宁波吉星吉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吉星吉达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收购人将向吉星吉达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截止本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参与本次收购的相关中介机构
参与本次收购的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一、财务顾问
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法定代表人:xxx
财务顾问主办人:广泽峰 xx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56437018
二、被收购方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住所: 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 240 号苏泊尔发展大厦 8 楼单位负责人:xxx
经办律师:xx、xxx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0571-86799606
三、收购方律师事务所
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xx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单位负责人:xxx
经办律师:xx、xx电话:0571-00000000传真:0571-87902008
第八节 其他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清单
1、收购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与本次收购有关的《股份转让协议》、《授权委托协议》、《股份质押协议》等
3、收购人做出的相关承诺及说明情况
4、法律意见书
5、财务顾问报告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依法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吉星吉达办公地。 1、公司联系方式如下:
名称:宁波吉星吉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xx区光华路 317 号 2 号楼电话:0000-00000000
2、投资者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xxx.xxxx.xxx.xx 或 xxx.xxxx.xx)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宁波吉星吉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收购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