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不再提供纸质文件。获取网址:http://www.zfcg.sh.gov.c n/
康桥城管弱电智能化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310115136240506196196-15111097
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编号:施招 2024-915
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
康桥城管弱电智能化建设项目
采 购 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八月
0
康桥城管弱电智能化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编号:甲级 F131000583
审 定 人:x x |
审 核 人:x x |
项目负责人:xxx |
编 制 人:xxx |
核 稿 人:xxx |
1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康桥城管弱电智能化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云采交易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4-08-13 09:30: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10115136240506196196-15111097
项目名称:康桥城管弱电智能化建设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3,180,000.00 元
最高限价(元):包 1-2,771,258.00 元采购需求:
包名称:康桥城管弱电智能化建设项目数量:1
预算金额(元):3,180,000.00
简要规则描述:为提升队伍规范化、科技化水平,把“智慧城管”建设向纵深推进,对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规定>的通知》的标准,结合康桥实际情况,拟开展康桥城管弱电智能化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城管新办公楼智能化设备的建设、原办公楼设备迁移、外场智能感知设备的建设、城管视频专网的建设。(具体数量及要求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合同履行期限:工期要求:施工工期 6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 年 08 月 28 日)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1、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落实预留份额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评审时,中小企业产品均不执行价格折扣优惠。 (2)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并将其视同小微型企业;(3)优先
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对财政部财库〔2019〕18 号和财政部财库〔2019〕19 号文公布的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对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供应商须提供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方能享受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政策。(4)购买国货政策: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 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 须系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项目不接受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参加采购活动);
4. 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5. 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6. 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其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7. 业绩要求:无;
8. 其他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08-02 至 2024-08-09,每天上午 00:00:00~12:00:00,下午 12:00:00~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云采交易平台)
方式: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不再提供纸质文件。获取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08-13 09:30:00(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响应文件:上海政府采购网(云采交易平台)xxxx://xxx.xxxx.xx.xxx.xx/;纸
质响应文件:xxxxxxxxxx 00 x 0 xxxx(详见当天会议指示牌)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4-08-13 09:30:00(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xxxx 00 x 0 xxxx(详见当天会议指示牌)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已于 2024 年 05 月 06 日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意向,公告链接: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xxxxxxxXxxX0XXXxXXxxX0XxxxXxx lwQ==&utm=site.site-PC-39935.1024-pc-wsg-secondLevelPage-front.42.982db800435c11ef9b 07afe25f8697a3。
2.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本公司不提供上网网络(WIFI),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 证书)及备用纸质响应文件前来参加磋商,另请自带无线上网卡及可无线上网的笔记本一台(笔记本电脑应提前确认是否浏览器设置、CA 证书管理器下载等,确保和 CA 证书匹配可以正常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
3.接受联合体的项目,供应商应在获取磋商文件阶段应上传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发布公告的媒介: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 地址:xxxxxxxxxx 0000 x 0 x联系方式:021-6806230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x 00 x 0 x
联系方式:1891830175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电话:00000000000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采购人 | 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 地址:xxxxxxxxxx 0000 x 0 x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 |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x 00 x 0 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1-50908715 | |
1.1.4 | 项目名称 | 康桥城管弱电智能化建设项目 | |
1.1.5 | 建设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
1.1.6 | 详见磋商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
1.1.7 | 项目相关单位 | 项目管理单位 | / |
设计单位 | 浙江恒欣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勘察单位 | / | ||
监理单位 | / | ||
1.2.1 | 建设资金来源 | 财力资金 | |
1.2.2 | 项目出资比例 | 100%财力资金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工程范围 | 关于工程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6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4 年 08 月 28 日(暂定,具体开工日期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1.4.1 (1) | 供应商应具备本项目施工的条件 | 资质条件 |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1.4.1 (2) | 项目负责人资 格 |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
1.4.1 (3) | 业绩要求 |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
1.4.1 (4) | 其他要求 |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
1.4.2 | 是否允许联合体 | □允许,联合体参与的,应满足: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供应商根据自身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踏勘。 □组织,集合时间:/ 集合地点:/联系人:/ 联系电话:/。供应商取得磋商文件后,可前往项目现场踏勘以了解任何足 以影响响应报价、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了解的全部信息,如现有设备情况、材料加工、材料堆放及用水、用电和道路运输等因素,都应在响应时一并考虑。供应商一旦成交,不得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延长合同期和提高合同价等不合理要求。供应商应自行承担现场踏勘的费用,并对踏勘现场后做出的判断自行承担责任和风险。 注: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人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 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 |
1.10.1 | 磋商答疑会 | 不召开。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盖单位公章)在 2024 年 08 月 12 日下午 15:00 时之前传真至采购代理机构(传真号码:021-50908715),原件可采用快递方式送达。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研究后,对认为有必要回答的问题,将在 xxxx://xxx.xxxx.xx.xxx.xx 上发布更正公 告,供应商自行网上下载。 | |
1.11 | 分包 | 分包的内容:/ 分包内容的金额或者比例:/ |
2.1.1 (9) |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 的其他材料 | 无 |
3.1.3 | 响应文件电子版 | 一份,包含全部响应文件的内容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组 价文件。 |
3.2.1 | 最高限价 | □无 ■有,最高限价为:人民币 2,771,258.00 元。 |
3.2.2 | 报 价 | 本项目为一轮磋商,二轮报价的形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磋商,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后报价进入符合性检查及计算报价得分。最后报价时不允许总价下浮,须现场进行重新组价后重新报价 并同时提交电子版组价文件,成交单位须在合同签订前将最后报价的商务文件(一正二副)(盖章、签字)重新提交代理机 构。 |
3.3.1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 日历天。 |
3.5.1 | 磋商保证金 | ■本项目无需交纳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需要交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金额:**万元 磋商保证金应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磋商保证金有效期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开户银行:上海银行蓝村支行 账 户: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账 号:3169 7100 0067 41975 注:请各供应商扫描以下二维码登记保证金缴纳信息,无须到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换取收据。保证金信息二维码:/ 另外:供应商应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登陆上海政府采购 网(云采交易平台)进行保证金的缴纳登记,且应及时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系统上确认。 |
3.6.2 | 类似项目定义 | 类似项目是指与本工程相似或相近的工程。 具体判别由磋商小组决定。 |
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 的年份要求 | 年份要求:近/年,本次磋商截止之日起计,倒推算日期。 |
供应商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年份要求:近三年,本次磋商截止之日起计,倒推算日期。 | |
供应商信誉的年份要求 | 年份要求:近三年,本次磋商截止之日起计,倒推算日期。 | |
3.7.3 | 纸质响应文件 | 正本一份,副本贰本(应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地方签字盖章),纸质文件仅作备查使用。 说明:若有多个标段,□应按标段单独编制装订。□可编制在同一本响应文件中,但响应内容应按标段独立编制。共性内容可不重复,但应在各标段都适用的内容前标明“以下内容适用于标段 *、标段*”。 |
4.2.1 |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 止时间(即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
4.2.2 | 磋商地点(即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 ■现场磋商:xxxxxxxxxx 00 x 0 xxxx(详见当天会议指示牌) □远程磋商,磋商平台: |
4.2.3 | 是否退还 纸质响应文件 | ■否 □是 |
5.1.1 | 供应商代表 | 磋商代表应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前来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响应文件解密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核对响应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若前来磋商的供应商代表与响应文件中的授权代表不一致或未携带上述材料原件,由磋商小组作无效响应处理。 注:远程磋商项目在远程视频系统里由各供应商的授权代表展 示自己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并截图保存。 |
5.1.2 | 供应商出席磋商时须提交的主要材料样品 | ■本工程无需提交主要材料样品。 □本工程需要提交主要材料样品: (1)提交样品时间:/ (2)提交样品地点:/ (3)提交样品种类:/ (4)提交样品包装要求:/ (5)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供检测报告:/ □无需附检测报告。 |
□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检测机构:/检测内容:/ 供应商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及具体要求送达样品及检测报告(如要求),未按上述要求及时送达的样品不予接收,评审时对应的分值扣除。 供应商应在本工程成交公告发布后第 10 至 30 天(日历天)内将样品取回,逾期未取回的样品将视作供应商放弃样品处置权, 无主样品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自行处理。 | ||
6.1.1 | 磋商小组组成 | 依法组建,成员为 3 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
7.1.1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 ■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量:3 □是 |
7.3.1 | 履约担保 | ■不提供 □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约担保的金额: |
7.4.3 | 合同形式 | ■单价合同 □总价合同 □其他: |
7.5.3 | 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xxxxxxxxxx 00 x 0 x,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一部,经办人: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9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9.1 | 政策功能 | (1) 中小企业: 1)中小企业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提供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评审时,中小企业产品均不执行价格折扣优惠。 3)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本项目中小企业所属的行业为建筑业。 4)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5)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 |
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6)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7)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8)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9)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10)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已上线,自测链接: xxxx://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对财政部财库〔2019〕18 号和财政部财库〔2019〕19号文公布的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对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供应商须提供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方能享受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政策。 (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最新公告及通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xxxx://xxx.xxxx.xxx.xx),若采购产品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目录内的产品,供应商应承诺提供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 证书的产品,且若成交,供货时须附上 3C 产品认证证书。 | ||
9.2 | 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要求 | 供应商应提供下列材料,以证明其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单位提供)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事业法人单位提供)或其他性质单位组织的合法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参与磋商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委托授权人参与磋商的应提供法定 |
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二)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 记录的书面声明(说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前 3 年内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若存在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且未显示具体数额时,应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书面说明其罚款数额);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1.提供供应商书面声明,承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相关规定; 2.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4.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无在建证明。 | ||
9.3 | 代理服务费等费用 | □响应总价包含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金额为: 元。 ■响应总价不包含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按照代理合同的约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相应费用。 |
9.4 | 图纸链接 | 链接: xxxxx://xxx.xxxxx.xxx/x/0xX00_XX0xX00XXXX-0XXXX 提取码: ve86 |
电子磋商特别提醒 | ||
1 | 注册登记 | 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本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用于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数字证书,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 为确保电子采购平台数据的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在云采 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入库并获得账号和密码。 |
2 | 磋商公告、磋商文件的更正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对磋商公告、磋商文件进行更正,更正文件应在云采交易平台上公告,并通过云采交易平台发送至已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 已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
3 | 响应文件的编制、加密和上传 | (1)供应商下载磋商文件后,应使用云采交易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响应文件。 (2)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商务文书和法律文书文件的彩色扫描文件,并在投标客户端中采用 PDF 格式上传所有资料,文件格式参考磋商文件有关格式。 (3)响应文件须先以 WORD 编辑器编辑,按磋商文件要求填写好内容后转换为 PDF 文件。此 PDF 文件应附带目录以及文档结构图功能,以便投标工具抽取目录。WPS 转 PDF 格式的文档,在 WPS Office 软件中,先点击左上角“文件”,选择“另存为”,并在弹框里选择保存路径、文件类型选择“PDF 文件格式”,点击 “保存”,生成 PDF 文件。Word 转 PDF 格式的文档,先点击左上角“文件”,再点击“导出”、“创建 PDF/XPS”,在弹框里选择保存路径、文件类型选择“PDF 文件格式”,点击“发布”,生成 PDF 文件(如第一次使用 Office 软件生成带目录结构文件,需在发布前点击“选项”,并勾选“创建书签时使用”)。 (4)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采购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商务文书和法律文书原件进行核对,供应商必须按时提供。否则,视作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并对该供应商进行调查,有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供应商和云采交易平台应分别对响应文件实施加密。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供应商通过投标工具使用数字证书对响应文件加密后上传至云采交易平台,再经过云采交易平台加密保存。 由于供应商的原因造成其响应文件未能加密而致响应文件在磋 商前泄密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
4 | 网上响应 | (1)登入投标客户端:供应商用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证书)登陆云采交易平台投标客户端。 (2)填写网上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投标客户端中选择要参与的项目,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按照系统设置和磋商文件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并勾选本次参与响应的包件号。填写完成后,导入线下编制的响应文件,并对各检查项、打分项进行标记匹配响应。匹配完成后,系统会对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导入响应文件”和“标书匹配”等操作进行完整度检查。 (3)完成响应:待检查进度变为 100%后,点击“生成电子加密标书”输入 CA 密码生成电子加密标书,点击“上传电子加密标书”将加密标书上传至云采交易平台,供应商须自行对上传情况 进行确认。 |
5 | 响应文件签收 | 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加密上传后,须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签收(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之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无法签收),供应商应及时查看签收情况,并打印签收回执。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磋商响应未完成,响应失败。 若项目未到达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供应商可对已完成上传响应文件的项目进行“撤回”,如状态显示为“签收成功”的,供应商应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撤销签收”后,再进行“撤 回”操作。 |
6 | 响应截止 | 响应截止与磋商的时间以云采交易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磋商截 止时间后云采交易平台不再接受供应商上传首次响应文件。 |
7 | 磋商 | (1)参加磋商会议。供应商在完成网上响应文件提交后,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应携带纸质响应文件及设备(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纸质响应文件),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磋商会议。 (2)磋商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云采交易平台参加磋商。 ☆(3)签到的操作时长为 30 分钟,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
上述签到操作,逾时未完成签到的供应商,将作无效响应处理。 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的除外。若发生影响正常磋商的系统故障,磋商时间将另行公告或通知。 | ||
8 | 响应文件解密 | 云采交易平台显示磋商截止时间后,由采购代理机构解除云采交易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解密的操作时长为 30 分钟,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解密操作,逾时未完成解密的供应商,将作无效响应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 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 |
9 | 其他 | 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1)云采交易平台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项目所产生的影响。 (2)本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云采交易平台中的不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 (3)云采交易平台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 (4)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 供应商若参加本项目,即视为同意上述免责内容。 |
10 | 云采交易平台 获取帮助 | 提供工作日 8:30-12:00,13:30-18:00 的热线咨询服务 服务热线:000-000-0000。 |
供应商须知正文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本项目已具备磋商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竞争性磋商。
1.1.2.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 本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6 本项目建设规模: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7 项目相关单位: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本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3 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竞争性磋商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项目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条件:
(1)资质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与职责分工;联合体各方应依据联合体协议所规定的分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使用牵头人数字证书(CA 证书)参加磋商。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的磋商,否则,相关响应均无效;
(4)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5)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牵头人与采购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 125 号)的规定,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联合体成交的项目,在成交公告中联合体各方的相关信息均应一并公告。
1.4.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采购代理机构;
(7)为承担建设工程的前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8)与本标段的设计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代建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标段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代建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取消磋商资格的;
(11)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的;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 “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16)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7)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的;
(18)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磋商、成交资格,采购人重新采购时,该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磋商。
1.5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知识产权和保密
1.6.1 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6.2 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
1.9.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答疑会
1.10.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参加答疑会。
1.11.分包
1.11.1 专业工程暂估价具体内容及暂估价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供应商成交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和采购人共同依法确定专业分包人。
1.11.2 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对本章第 1.11.1 项所指的工作以外的其他成交供应商自行施工范围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中“拟分包项目一览表”的格式及要求,明确载明拟分包内容和拟选分包人名称、资质、业绩等内容。
1.12 偏离
响应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供应商在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在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中作出其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1.13 同义词语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和“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成交供应商”,在磋商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理解。
2.竞争性磋商文件
2.1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2.1.1 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响应文件格式;
(9)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1.10 款和第 2.3 款发出的所有竞争性磋商补充文件,均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
2.2.1 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有特别规定外,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按竞争性磋商公告、评审办法、供应商须知、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2.2.2 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2.2.3 按本章第 2.2.1 项、第 2.2.2 项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2.3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2.3.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个工作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3.2 磋商文件的修改将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澄清公告,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应主动上网查询。
2.3.3 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补充文件与原磋商文件或此前发出的补充文件之间存在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3.响应文件编制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 商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报价承诺书、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5)供应商基本资料;
(6)其他。
3.1.2 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
3.1.3 响应文件电子版: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1.4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
3.2 磋商报价
3.2.1 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3.2.2 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应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要求进行报价。
3.2.3 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修改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中的总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相关要求。
3.3 响应文件格式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或网上投标系统中提供的格式,在网上完整地填写响应报价表以及相关响应内容。
3.4 响应文件有效期
3.4.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3.4.2 在原有效期期满前,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其磋商保证金有效期相应延长,但不得要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自原有效期届满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
3.5 磋商保证金
3.5.1 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
3.5.2 供应商未按本章第 3.5.1 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3.5.3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或转为履约保证金,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5.4 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磋商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3.5.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销其响应文件的;
(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4)成交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3.6 供应商基本资料
3.6.1 具体要求见第八章 响应文件组成中“供应商基本资料”。
3.6.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汇总表”和“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汇总表”应按实填写。“类似项目定义”、“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供应商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和“供应商信誉的年份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7 响应文件的制作及签署
3.7.1 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3.7.2 响应文件书写应清楚工整,除供应商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中不得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印章。
3.7.3 当“上海政府采购网”上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与提交的备用纸质文件不一致时,以供应商在“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为准。备用纸质文件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响应文件提交
4.1 响应文件的录入和上传
4.1.1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须登录云采交易平台投标客户端,将响应文件逐项录入。
4.1.2 供应商在投标客户端中选择要参与的项目,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按照系统设置和磋商文件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并勾选本次参与响应的包件号。填写完成后,导入线下编制的响应文件,并对各检查项、打分项进行标记匹配响应。匹配完成后,系统会对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导入响应文件”和“标书匹配”等操作进行完整度检查。
4.1.3 检查完成后,供应商须对电子响应文件进行加密、上传,并自行对上传情况进行确认。
4.1.4 响应文件加密上传后,供应商须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签收(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采购代理机构业务员将无法签收)。供应商应及时查看签收情况,并打印签收回执。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响应未完成,响应失败。
4.2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磋商地点
4.2.1 所有电子响应文件必须按磋商文件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上传、解密。
4.2.2 磋商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 是否退还纸质响应文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撤回及撤销
4.3.1 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4.3.2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必须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对已完成上传的项目进行撤销或重新修改。
4.3.3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再修改响应文件。
4.3.4 供应商不得在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磋商响应文件。 5.磋商
5.1 磋商准备
5.1.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磋商供应商代表须携带纸质响应文件及设备(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纸质响应文件)出席。磋商供应商代表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1.2 供应商出席磋商时须提交的主要材料样品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1.3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网上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少于 3 个的,不得进行磋商;采购人将重新采购。
5.2 磋商程序
5.2.1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将组织供应商网上解密,前来磋商的供应商代表须携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等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响应文件解密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核对响应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若前来磋商的供应商代表与响应文件中的授权
代表不一致或未携带上述材料原件,由磋商小组作无效响应处理。
5.2.2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组建磋商小组对响应供应商进行企业性质认定,并对其进行资格检查。
5.2.3 磋商小组完成资格检查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点击结束资格审查。磋商小组进入邀请供应商阶段。磋商小组专家完成邀请供应商操作后,该项目进入到磋商阶段。
5.2.4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按照电子抽签决定的磋商次序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小组可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及磋商的情况,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5.2.5 最后邀请各供应商自行登录采购平台进行最后报价。
5.2.6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如有)。
5.2.7 供应商需要登陆云采交易平台填写相关最后报价的信息,主要包含金额,商务条款及技术条款。供应商完成最后报价后将不得修改。最后报价时不允许总价下浮,须现场进行重新组价后重新报价并同时提交最后报价的组价文件,成交单位须在合同签订前将最后报价的商务文件
(一正二副)(xx、签字)重新提交代理机构。
5.2.8 磋商打分时以供应商最后一轮报价作为报价评分依据计算磋商基准价和最后磋商报价。
注意: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与首次报价保持一致不作调整,也须登陆云采交易平台按首次报价金额在填写最后报价。若放弃最后报价,则视作放弃响应本次项目。
5.3 磋商工作
5.3.1 整个磋商工作将由磋商小组负责。
5.3.2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磋商文件内容违法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5.3.3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由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相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3.4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与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以平等的磋商机会。
5.3.5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所有实质性变动均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3.6 供应商不得干扰磋商小组的评审及磋商活动,否则将取消其磋商资格。
5.4 最后报价
5.4.1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下列第 a 种方式要求供应商提供最后报价:
a.列明本采购项下所需技术、服务要求,并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符合财库〔2014〕214 号文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b.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
后报价(注:适用于经过磋商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方案的
情形)。
5.4.2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5.4.3 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所有优惠应体现在单价中,不得总价优惠。 6.评审
6.1 磋商小组
6.1.1 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对磋商公正评审产生影响的;
(4)曾因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以及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审
6.3.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6.3.2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6.3.3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7.成交和公告
7.1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符合财库〔2014〕214 号文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情形的除外),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7.2. 确定成交供应商
7.2.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7.2.2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7.2.3 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7.2.4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磋商文件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7.2.5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成交公告内容应包含竞争性磋商小组的推荐理由;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
(2020 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 号规定,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工程项目主要标的信息应包括工程名称、施工范围、施工工期、项目经理、执业证书信息等内容。
7.2.6 采购人在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未成交的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并以书面方式告知未成交供应商未成交的原因(但不得泄露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7.2.7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采购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成交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
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3.2 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网上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除向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和罚款;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采购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 本项目合同形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5. 质疑与投诉
7.5.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7.5.2 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否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处理。
7.5.3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94 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要求;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由代理人提出质疑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质 疑 函 应 当 按 照 财 政 部 制 定 的 范 本 填 写 , 范 本 格 式 可 通 过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xxxx://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详见前附表。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要补正的事项,供应商未按要求及时补正并重新提交的,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7.5.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7.5.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
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7.5.6 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7.5.7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7.6. 终止采购
7.6.1 磋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并将择日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符合财库〔2014〕214 号文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7.6.2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有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8.xxx监督
8.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8.3 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
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8.4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9.其他注意事项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第三章 评审办法
一、总则
依据《建筑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本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工程评审办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原则为百分制评审,即总得分=商务文件得分(25 分)+技术文件得分(75 分),按总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 3 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评审总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为一轮磋商,二轮报价的形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磋商,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根据最后报价进入报价得分。
二、确定入围供应商全部入围。
三、资格审查
(一)供应商应符合国家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本项指供应商的资质条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1)供应商及其联合体单位(如有)均属于中小企业,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八章格式要求填写完整《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9.1/
(1)/3)规定所属的行业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
(2)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
(3)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9.2 款);
(5)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同一工程分期施工的除外。以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加盖单位公章的
《投标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为准( 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xxx.xx.xxx.xx 查询、打印,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 7 天内打印有效),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
(6)响应文件中组成联合体的成员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时的保持一致;(如有)
(7)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信用信息应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
( 1 )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当日在“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各供应商在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当天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并打印查询结果留存。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
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将对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 12 个月内供应商存在违反《浦东新区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浦建委建管〔2020〕26 号)附件 4“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操作办法”规定的失信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且在信用中国(上海浦东)网站公示的。查询路径为:信用中国(上海浦东)-信息公示-双公示-行政处罚;查询网站链接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当日查询并打印结果留存。若供应商列入失信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且在信用中国(上海浦东)网站公示的,将对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四、符合性审查
(一)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并彩色扫描上传。
本项指响应文件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一、商务文件中的规定加盖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拟任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
(二)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未改变暂估价、暂列金额或者工程量;
2.工期未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
3.质量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
4.响应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被授权人与供应商 CA 证书上的被授权人保持一致;
5.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
6.前来磋商的供应商代表与响应文件中的授权代表保持一致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7.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的;
8.其他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条款(标☆条款,如有)。
(三)供应商不存在串通磋商、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四)报价未出现低于成本或者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的。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五、关于常数分的特别规定
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通过的供应商最后报价进行商务文件检查,如满足以下任意一条的供应商技术文件得常数分 40 分,不再参与技术文件的详细评审。
1.增值税:未按照《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019〕19 号)的规定执行的。
2.当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低于本项目最高限价的 80%,可能影响合同履约质量时,磋商小组应要求该供应商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如供应商未按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或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或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齐全但仍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六、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
1.技术文件评审(40 分—75 分),评审内容如下:
(1)确保工程在规定的工期内安全、优质完成的施工技术方案、措施(14 分至 20 分);
(2)施工现场平面图布置(3 分至 8 分);
(3)确保安全生产、xx施工的技术措施(9 分至 15 分);
(4)称职的项目负责人、强有力的项目管理班子及充足的技术力量配备(3 分至 8 分);
(5)施工机械配备(5 分至 8 分);
(6)保证施工场地xx人员正常出行的措施(防干扰、出入安全等)(5 分至 8 分);
(7)近三年类似业绩情况,每提供 1 份有效业绩证明材料得 1 分,满分 4 分(提供自身签订类似项目合同,有效证明材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须提供显示项目名称或项目内容的合同页和签字盖章页复印件)(0 分至 4 分);
(8)磋商现场答辩情况(1 分至 4 分)。
2.商务文件评审(权重为 25 分),评审内容如下:
(1)报价得分(20 分)
供应商报价得分=(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最终最低磋商报价÷最终磋商报价)×20;
(2)施工工期(2 分):
供应商自报施工工期相应的违约责任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得 2 分,自报相应的违约责任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不得分。承诺须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报价情况汇总表中列明,否则不得分。
(3)工程质量(2 分):
供应商自报工程质量有违约责任的得 2 分,自报相应的违约责任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不得分。承诺须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报价情况汇总表中列明,否则不得分。
(4)渣土垃圾(1 分):
凡响应文件作出有关对“渣土垃圾”的整治处置及违约措施并承诺若违约,采购人将有权从成交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不少于施工合同总价 1%的金额作为违约金的,得 1 分;若违约时从工程款中扣除施工合同总价的具体费率低于 1%的,或响应文件中对“渣土垃圾”的整治处置及违约措施未作出承诺的,供应商该项不得分。承诺须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报价情况汇总表中列明,否则不得分。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康桥城管弱电智能化建设项目施工合同
发包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康桥城管弱电智能化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已接受[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1](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磋商。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
(2)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
4. 合同形式: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审计,如审计价格高于合同总价的则按合同价进行
结算,如低于合同总价则按照审计价进行结算。
5. 计划开工日期:2024 年 08 月 28 日(暂定,具体开工日期以采购人通知为准);竣工日期以实际竣工日期为准。
工期:[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6.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详见响应文件。
7. 工程质量符合 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 标准。
8.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
9.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
11.本协议书一式 伍 份,发包人执贰 份,承包人执 贰 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12.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联系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承包人:[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2]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姓名]
联系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九部委局联合印发的《xx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 版)》(发改法规〔2011〕3018 号)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1.1.2.2 | 发包人 | 名 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 ;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通信地址:xxxxxxxxxx 0000 x 0 x。 |
1.1.2.5 | 监理人(如有) | 名 称: 详见监理合同 ;资质类别和等级: 详见监理合同 ;联系电话:详见监理合同 ; 通信地址: 详见监理合同 。 |
1.1.4.5 | 缺陷责任期 | 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算 12 个月。 |
1.4 |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1)本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
1.6.1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的期限 | 工程正式开工前 7 个工作日,提供施工所必需的图纸 |
1.6.1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的数量 | 4 套(含绘制竣工图所需的图纸) |
1.6.1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的内容 | 全套施工图 |
1.6.2 |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 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总计划及施工方案等 |
1.6.2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 为 | 工程开工后 7 个工作日 |
1.6.2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 | 4 套(包括工程总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 方案、工程量完成月报、下月的施工计划(施工方案)。) |
1.6.2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 | 书面及电子版文件(必要时) |
1.6.2 | 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 | 收到后 3 个工作日(如有) |
期限 | ||
2.3 | 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 限要求 | 开工前 5 个工作日完成施工现场水通、电通、路通, 具备施工条件。(如有) |
2.3 | 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 | 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由发包方指定接点,并满足施工要求,接点至施工现场段管道/管线、计量设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每月底向水电提供人缴纳水电费 (价格执行施工当地价格)。(如有) |
3.1.1 | 监理人需经发包人事先批 准才可以行使的权利 | 正式停工令(如有) |
3.3.4 | 总监理工程师可否将其确 定权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 否(如有) |
4.5.1 |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前自行认真踏勘施工现场,熟悉施工现场及xx环境、xx现状条件、施工空间、出入道路通道等情况,仔细了解和检查施工现场及xx的构筑物、建筑物、管线情况以及可作为储存和施工用途的空间,了解并掌握采购人提供的用水、用电设施情况,了解施工现场所在地物业公司对本工程施工的管理规定和要求(施工时必须服从接受物业公司的管理或安排),以获得一切可能影响报价的直接资料。因上述情况在本工程施工中需发生的费用列入措施费中,计入总报价一次包定。无论是否开列费用或费用高低,采购人将一律视响应文件为一个有经验的供应商已确认所有现场条件并预见到了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下的磋商。成交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施工现场情况为理由而提出费用索赔、增加工程价款或延长 工期或延后竣工日期等要求。 |
6.1 | 承包人提交详尽施工进度 计划的时间 | 成交后一周内 |
6.4 |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 (1)台风蓝色及其以上级别的预警,停止露天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 (2)暴雨黄色预警及其以上级别的预警,切断低洼地 带带有的室外电源,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
(3)大风黄色预警信号及其以上预警,停止露天活动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 (4)高温红色预警信号,24 小时内最高气温升至 40°以上,停止户外露天作业(除特殊行业外); (5)雷电黄色预警信号及其以上预警,避免户外活动。 | ||
6.5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 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及最高限额 | 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二/天计算 |
9.3 | 变更的估价原则 | (1)响应文件中已有相同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按原有单价执行。 (2) 响应文件中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组价方式执行组价。 (3)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 (4)响应文件中没有相同和类似的变更工程价格,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组成按以下原则处理:按相关预算定额 2016 ( 《 上 海 市 建 筑 和 装 饰 工 程 预 算 定 额 (SH01-31-2016)》等 7 本预算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数量,按磋商时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及费率、下浮率组成新的综合单价;响应文件中没有的材料、机械 、人工单价,按施工期间的《上海市建设市 场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 ( 网 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HyxxHynr?bmCode=003002)中对应的工料机信息价单价下浮 10%执行。无信息价部分主材由承包人自行报价,由发包人、工程监理、投资监理(如有)进行审核,办理签证认可后执行。 (5)暂定单价的材料,成交供应商在采购前一月事先征得监理单位、投资监理单位(如有)和发包人确认及同意后方可采用。 (6)以上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不能高于按上海市现行 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规定计算的价格,并按 |
磋商时下浮幅度下浮。 | ||
10.1 | 计量周期 | 按月计量(如有) |
10.2 | 预付款的额度 | 工程总包合同价的 30%(含 100%的安全xx施工措施 费) |
10.2 | 预付款预付办法 | 在施工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其他按通用条 款执行 |
10.2 | 预付款扣回与还清 | 无 |
10.3 | 工程进度付款 | (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4 份; (2)施工完成工程量 70%时,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60%; (3)工程竣工、审计结算结束后一周内,工程款项支付至审计结算金额的 97 %; (4)付款周期由承发包双方另行约定。 |
10.4 |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 | 一次性扣留; |
10.4 | 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保留结算金额的 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一年工程 缺陷责任期满后三十天内付清(无息)。 |
10.5.1 | 竣工结算价格调整因素 | 无 |
10.6 | 逾期付款违约金 |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应当自收到发票后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若甲方逾期支付资金或逾期退还保证金,乙方可 依法追究甲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
11.1 | 竣工验收的含义 |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 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
11.2 |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或发包 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11.3 | 竣工和验收 | 监理人或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 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 |
工程的,由监理人或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 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 ||
11.4 | 试运行的特别规定 | 无 |
12.2 | 工程保修质量保修范围 | 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
13.1.1 | 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无 |
14.1.1 | 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无 |
14.3 | 不可抗力导致的后果,合同 双方承担的原则 | 无 |
17.1 | 争议的解决方式 | (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2)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则向工程所在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17.3.1 | 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 | 无 |
第四节 合同附件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2: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附件 3: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附件 4:xx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附件 5: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附件 6: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 包 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承 包 人:[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3](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签订本工程的质量保修书(以下简称本工程保修合同)。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 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5 年;
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5.装饰装修工程为 2 年;
6.零星维修维护为 2 年。
7.其他约定: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质量保修期为 1 年。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一 年,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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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5.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1]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_1]
承包人:[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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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廉政责任书格式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5]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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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2]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_2]
承包人:[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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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
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
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xx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xx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 至 5000 元,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
至 5 万元。
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包人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按《发包工程安全抵押金实施细则》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五、承包人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 JGJ59-2011)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六、承包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科技委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
七、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 号)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xx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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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九、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十、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发包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十一、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
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
十三、承包方应该接受发包方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
十四、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3]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_3]
承包人:[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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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xx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
xx施工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xx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xx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xx施工和xx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 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xx施工。
二、 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xx施工原则。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xx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xx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xx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
三、 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xx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
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
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
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
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
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每年 5-8 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发包人备案。
8.如发现承包人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发包人代为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加倍承担。
四、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
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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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xx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 至 5000 元,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
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上限
为 10 万元。
六、因承包人违反xx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4]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_4]
承包人:[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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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 至 1000 元/次)。
4.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
(2)未严格按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 (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集
体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
(4)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熨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
5.承包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承包人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对承包人进行 2000 至 50000 元的一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
6.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发包人开具书面通知单给承包人认可。处理款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发包人可按“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分担,承包人不得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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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
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和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公安部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向公安部门和发包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发包人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6.承包人应该接受发包人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
三、其他
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5]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_5]
承包人:[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9]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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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编 制 人: 复 核 人: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复核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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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说 明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应用规则(两者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磋商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应在本章第 1.4 款约定;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 1.4 款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咨询或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磋商文件中的供应商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是响应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本条第 1.1 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5 本条与下述第 2 条和第 3 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报价说明
2.1 响应报价应根据磋商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磋商文件;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应用规则和《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建标定联〔2023〕120 号);
(3)国家或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企业定额,本市或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标准(定额);
(5)补充磋商文件;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其他的相关资料。
2.2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3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
(SHT0-33-2016)》和《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建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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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联〔2023〕120 号)执行。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本市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取消规费项目单列,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人工单价中增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企业管理费中增加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2.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供应商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适用总价合同)。
2.5 “响应报价汇总表”中的响应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增值税组成,并且“响应报价汇总表”中的响应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增值税的合计金额一致。
2.6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
2.6.2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 3.3.2 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的增值税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
2.6.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中列出的材料和设备,其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计入响应报价。
2.6.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供应商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主要分部分项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勾选的项目),响应报价中必须给出详细的综合单价组价分析,且组价内容必须包含完整的项目工作内容。
2.6.5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递交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但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响应报价中考虑。
2.7 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7.1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供应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可以计量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
2.7.2 采购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磋商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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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采购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重要措施项目报价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符,并开列措施项目费用的明细清单;
2.7.3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磋商文件约定的供应商成交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2.7.4 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析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
2.8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8.1 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采购人在磋商文件中统一给定的。
2.8.2 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 3.3.2 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 3.3.3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2.8.3 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增值税,其中:
(1)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2)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3)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括增值税。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
2.8.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磋商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
2.9 增值税:_9__% 。(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参照《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9]19 号执行)。
2.10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响应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供应商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2.11 管理费应由供应商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供应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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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2.12 供应商在响应报价中应考虑磋商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响应总价除暂列金额、暂估价外均应按规自主确定报价,但不得低于其成本。
2.13 响应总价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磋商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磋商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14 有关响应报价的其他说明:
3.其他说明
3.1 词语和定义
3.1.1 工程量清单
是表现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和增值税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3.1.2 总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 1 的子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均没有合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合同条款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除外)。
3.1.3 单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以实际完成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
3.1.4 子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目编码同义。
3.1.5 子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子目特征与项目特征同义。
3.1.6 增值税
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
3.1.7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3.1.8 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采购人”和“供应商”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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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工程量差异调整
3.2.1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工作内容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磋商)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3.2.2 供应商应对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供应商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供应商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供应商须知规定递交的要求采购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递交给采购人,采购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本条适用总价合同)
3.2.3 如果采购人在检查供应商根据上文第 3.2.2 项递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采购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供应商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递交采购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采购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响应报价(适用总价合同)。供应商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 2.7.3项要求对采购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工作内容、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采购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磋商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采购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供应商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响应总价的计算。
3.3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3.3.1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增值税。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响应价格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不需要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3.2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增值税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增值税。除应按本磋商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以外,供应商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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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取相应的增值税。
3.3.3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增值税。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响应价格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除按本磋商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响应价格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以外,供应商还需要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内容考虑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以及与总承包服务费有关的增值税。
3.4 其他补充说明
4. 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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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图 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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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图纸目录和图纸
图纸链接: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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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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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要求
1.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1.1.1 工程名称:康桥城管弱电智能化建设项目
1.1.2 工程地址:详见前附表
1.1.3 工程规模:为提升队伍规范化、科技化水平,把“智慧城管”建设向纵深推进,对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规定>的通知》的标准,结合康桥实际情况,拟开展康桥城管弱电智能化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城管新办公楼智能化设备的建设、原办公楼设备迁移、外场智能感知设备的建设、城管视频专网的建设。(以上仅为该工程的简要描述,正式施工时施工范围以采购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确认的图纸和其它书面的工作内容及施工要求为准)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基本满足具备施工条件。采购人为本工程施工可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用临电、施工用临水。
1.2.2 施工期间的临电头子由采购人在踏勘现场时告知接驳位置。施工用临电接驳以及施工区域内的临电布线和接装计量表具由供应商负责(包括供应商另需增加临电容量的接驳),相应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1.2.3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参与磋商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无
1.4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 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范围
2.1 自行施工范围、暂估价和暂列金额项目
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按发包人要求 。
2.1.2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1)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2)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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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3)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 2.1.1 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1) 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明细表”和“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磋商报价中按“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
(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
(3)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 (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4)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 。
2.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
/ 。
2.2.2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2.3.1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按发包人要求 。
2.4 承包人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2.4.1 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其详细要求如下:
按发包人和监理人指示 。 3.工期要求
3.1 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报价情况汇总表》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 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约定的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 如果承包人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工程总报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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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3.2.3 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 2.1.2 项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上述 2.1.3 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3.2.4 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标准:若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总工期延误,工期违约金为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造价的万分之二执行。
4.质量要求
4.1 质量标准
4.1.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本市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
4.1.2 本工程竣工时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成交供应商原因质量达不到自报约定工程质量等级标准者,成交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总造价的 2%金额的幅度计算质量违约金,同时不免除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缺陷的整改的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承担质量赔偿金,质量赔偿金按照给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计算。质量违约金和赔偿金互不抵冲。供应商也可在磋商标书中自报质量违约金标准,以资竞争。质量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时由采购人直接在成交供应商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
4.2 特殊质量要求
4.2.1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 / 。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本市规范、标准和规程、及各类专业标准图集,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工程师予以澄清,除工程师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5.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6.安全xx施工
6.1 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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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xx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
(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
(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
(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
(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 24 小时 36 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
(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11)其他: / 。
6.1.3 安全xx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xx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 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
70
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1.6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6.1.7 承包人应在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 承包人应对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 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工程师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或纠正当之处;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11 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工程师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工程师,以防止引起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沉降、变形或其他损害。
6.1.12 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工程师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1.13 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工程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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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4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工程师。经工程师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6.1.15 当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时,在实施这些工程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之前,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6.1.16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本市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本市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17 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6.1.18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2 临时消防
6.2.1 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
6.2.2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工程师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 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
72
本知识和进行消防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6.2.4 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要进行有明火施工的工序时,应当实行严格的 “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3 临时供电
6.3.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 承包人应为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
6.3.4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 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 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 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4 劳动保护
6.4.1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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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5 脚手架
6.5.1 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5.2 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工程师核查后方可实施。
6.5.3 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6.5.4 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5.5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工程师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工程师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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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 28000)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工程师审批。
6.6.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其他: / 。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 H、I、J 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 xx施工
6.7.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xx施工义务,确保xx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 (2)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
(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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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在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xx施工责任牌等xx施工警示牌;
(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或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
(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
6.7.6 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
6.7.8 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6.7.9 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 28 天报工程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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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0 xx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8 环境保护
6.8.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6.8.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8.3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 承包人应当做好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现场的冲刷。
6.8.5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8.6 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xx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
6.8.7 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6.8.8 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现场及其xx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现场xx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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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要求。
6.8.9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3)其他: / 。
6.9.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7.治安保卫
7.1 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 24 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7.2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现场xx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7.3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现场出入制度并报工程师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印制。
7.4 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工程师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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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6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7 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双方另行约定 。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双方另行约定 。
7.9 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双方另行约定 。 8.地上、地下设施和xx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xx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 7 天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 3 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xx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xx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
8.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xx建筑物的保护:另见发包人 指示 。
8.4 地上、地下设施和xx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 另见发包人指示 。 9.样品和材料代换
9.1 样品
9.1.1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按照发包人要求 。
9.1.2 对于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工程师同意的格式填写并提交样品报送单。工程师应及时签收样品。
9.1.3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 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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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 3 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工程师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9.1.4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工程师的书面审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工程师转交的样品以及工程师的审批意见后 7 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工程师应在收到样品后 21 天内通知承包人对他相关样品所作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工程师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 21 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工程师,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后 7 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工程师和发包人已经批准。
9.1.5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工程师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材料代换
9.2.1 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工程师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9.2.2 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 5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工程师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 28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示。如果在 28天内未向工程师发出书面指示,应视为工程师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9.2.3 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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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工程师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 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格差值,并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1 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 。
10.2 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 / 。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 进度报告
11.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工程师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提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 9 时前提交,月进度报表应随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提交。
11.1.2 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1.1.3 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 3 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
11.1.4 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工程师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11.1.5 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工程师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授权代表签名,并报工程师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11.1.6 如果工程师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
81
文件的形式提交给发包人和工程师。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工程师的审批。
11.1.7 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 / 。
11.2 进度例会
11.2.1 工程师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工程师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11.2.2 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工程师准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 24 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 工程师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工程师应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 24 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 24 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由工程师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工程师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11.2.4 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 。 12.试验和检验
1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
12.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按相关规定执 行 。
工程师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2.3 本工程需要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按监理人指示执行 。
12.4 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工程师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2.5 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工程师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 (或)许可。
12.6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工程师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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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2.7 承包人应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 甲方指定的 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2.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依据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检测费用不在此工程项目清单中。 13.计日工
13.1 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实施。
13.2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应当在收到之日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3.3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工程师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 24 小时内给予批复。
13.4 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 小时)计量,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工日,单次 4 小时至 8小时按 1 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13.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照经工程师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增值税另计。
13.6 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 小时),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台班,单次 4 小时至 8 小时按 1 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工程师审批。
13.7 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 。 14.计量与支付
14.1 付款申请单
14.1.1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准备一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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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对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工程师批准的格式、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所有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工程师审批。
14.1.3 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次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
14.1.4 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1)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目; 1)所有暂列金额;
2)所有暂估价;
3)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5)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
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5)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增值税差额部分。
14.1.5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应当扣除的金额:
1)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4)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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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当增加的金额:
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
3)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4)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
14.1.6 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2 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 / 。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1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5.1.1 在向工程师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 (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它们开启的顺畅; (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工程师。
15.1.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工程师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5.2.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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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工程师的审批。
15.2.3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附下列内容:
(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工程师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按工程师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工程师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
(7)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
(8)其他: / 。
15.3 竣工清场
15.3.1 工程师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 56 天内按以下要求对现场进行清理:
(1)从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
(2)从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工程师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
(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
(4)工程师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16.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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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按国家、上海市颁布的现行有关建设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图集执行。
附件 A:施工现场现状平面图
说明:该图由采购人准备,并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内容提供给供应商。图中应当标示本章第一节第 1.2.1 项规定的内容,并作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八章 技术参数
1.主要设备技术要求
序号 | 项目 | 参数描述 | 数量 | 单位 |
一、城管办公楼 | ||||
1 | 人脸门禁 | 主处理器:高性能嵌入式处理器按键类型:触摸按键 网络协议:IPV4;RTSP;UDP;P2P;RTP;TCP;SIP. OSDP 协议:支持 接入标准:ONVIF;CGl 是否支持 SDK 和 API:支持产品款式:一体机 显示屏:4.3 寸液晶屏屏幕类型:电容触摸屏 显示屏分辨率:272(H)x480(V) 摄像头:2MP CMOS 高清双摄像头宽动态:DWDR 光照补偿:自动红外补光语音提示:支持 蜂鸣器:支持 | 4 | 套 |
2 | 窗口对讲 | 采用单 DSP 多通道语音自动控制技术; 采用全触摸透亮按键设计,保持通话中无任何按键音干扰,并伴有按键光环灯; 能识别发音源,同时抑制环境噪音,自动调节音量,真实还原人的声音; 提供三种场景模式(安静、标准、嘈杂)一键调节; 内机与外机接线方式采用一根尾端线到桌底;专业的腔体结构设计,采用硬质金属腔体,杜绝机身共振; 个性化定制服务用语,手动播报“您好,欢迎光临”、“谢谢,欢迎下次光临”; 支持远程对讲,一键呼叫到服务器指定的终端;设备智能自检,可检测内外机状态,出现异常可本地语音提示; LED 灯区分显示窗口内机的实时状态; | 4 | 套 |
3 | 拾音器 | 频率响应:20Hz ~ 20kHz监听面积:5~150 平方 音频传输:3000 米 指向特性:全指向性动态范围: 80dB 输出阻抗:600 欧姆非平衡麦 克 风:电容咪头 | 9 | 个 |
4 | 音频线 | RVV4*0.5 | 100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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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电插锁 | 材质:铝合金; 信号输出:COM/NO/NC 门状态检测:1 路,继电器安全类型:断电开门 最大拉力:220kg±10%(490Lbs±10%)直线拉力 | 3 | 套 |
6 | 出门开关 | 工作温度:-30℃-+60℃, 工作湿度:≤95%;产品尺寸 86*86*25mm 产品材料 塑料外壳 | 2 | 套 |
7 | 门禁控制器 | 1.支持 TCP/IP 通讯方式; 2.支持 RS485 协议和韦根协议; 3.支持 3 万用户容量,存储 6 万条刷卡记录; 4.支持多门互锁、多卡开门、防反潜、远程开门等功能; 5.支持读卡器防拆报警、非法闯入报警、门超时报警等报警信息; 6.支持消防联动; 7.内置 RTC,支持手动校时、自动校时功能; 8.数据断电永久保存,支持在线升级; 9.内置看门狗程序,确保设备长期稳定运行; 10.适用于园区、高档写字楼、金融大楼、保险大楼、学校、工厂、场馆、CBD 商务中心、高档住宅区、高级政府部门、海事局等场所; | 1 | 套 |
8 | 门禁电源 | 12V3A | 1 | 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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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开关电源 | 12V30A | 1 | 台 |
10 | AC 控制器 | 64 路授权基本信息 颜色分类 授权文件 尺寸(mm) 200x150x15规格信息 Wan 口数量(百兆) 授权文件 Lan 口数量(百兆) 授权文件传输标准 其他 Wan 口数量(千兆) 授权文件 Lan 口数量(千兆) 授权文件网络协议 其他 属性信息 工作温度 不超过 100℃存储温度 不超过 100℃电源 无电源 天线信息 适用频段 其他 输入阻抗 授权文件 3G/4G 路由信息 接口类型 授权文件网络类型 其他 存储卡 授权文件 | 1 | 套 |
11 | 放装 AP | 网络接口 1 个(10/100/1000M 电口)天线类型 内置智能天线系统 工作模式 存储湿度:5%~95%(非冷凝)安全性能 发射功率:23dBm 其它参数 状态指示灯 黄绿蓝三色 供电方式 支持 54V DC0,poE:支持 802.3af供电 电源功率 ≤11.88W | 63 | 台 |
91
12 | 半球摄像机 | 外观 半球像素 200 万 传感器类型 1/2.8 英寸 CMOS最大分辨率 1920×1080 调整角度 水平:0°~355° 垂直:0°~+75° 旋转:0°~355° 最低照度 0.002Lux(彩色模式);0.0002Lux(黑白模式);0Lux(补光灯开启) 电子快门 1/3s~1/100000(s 可手动或自动调节)降噪 3D 降噪 日夜转换 ICR 自动切换镜头类型 定焦 扫描方式 逐行扫描镜头焦距 8mm 镜头接口 M12宽动态 120dB镜头光圈 F1.6 光圈控制 固定光圈信噪比 >56dB 数字变倍 16 倍 增益控制 手动/自动 视场角 对角:47° 水平:40° 垂直:22°白平衡 自动/自然光/路灯/室外/手动/区域自定义 音频接口 支持背光补偿 支持强光抑制 支持 H.265 支持 视频码率 H.264:32K~6144Kbps H.265: 12K~6144Kbps 视频帧率 50Hz: 主码流(1920×1080@25fps),辅码流(704×576@25fps) 60Hz: 主码流((1920 ×1080@30fps),辅码流(704×480@30fps) 默认分辨率下默认码流 4096kbps(1080P)报警 支持 音频输入 1 路(RCA 头) 报警输入 2 路(湿节点,支持直流 3V~5V 电位, 5mA 电流) 音频输出 1 路(RCA 头) 报警输出 2 路(湿节点,支持直流最大 12V 电位,0.3A 电流) 音频压缩标准 G.711a;G.711Mu;G.726;AAC音频采样率 8KHz/16KHz 图像设置 亮度;对比度;锐度;饱和度;gamma OSD 信息叠加 时间;通道;地理位置; 图像翻转 支持 走廊模式 90°/270° 录像模式 手动录像;视频检测录像;定时录像;报警录像 录像优先级从高到低依次为手动 > 外部报警 > 视频检测 > 定时 | 13 |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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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 卡 支持 | ||||
13 | 摄像机 | 产品类型 网络摄像机 产品功能 日夜转换,宽动态产品外形 半球 成像色彩 日间彩色,夜间黑白硬件性能 成像器件 1/2.7 英寸 CMOS有效像素 200 万 镜头参数 镜头焦距:2.8mm/3.6mm镜头接口:M12 光圈控制:固定镜头类型:定焦 最低照度 0.01Lux(彩色模式);0.001Lux(黑白 模式);0Lux(红外灯开启) | 27 | 台 |
14 | NVR | 支持 WEB、本地 GUI 界面操作;支持 Smart H.265;H.265;Smart H.264;H.264/MJPEG 码流; 支持 VGA、HDMI 异源输出,HDMI 视频输出分辨率 zui 高达 4K; 支持 1 路后智能人脸检测比对; zui 大 10 个人脸库,共 20000 张人脸图片;2 路后智能周界检测;4 路后智能 SMD; 支持前智能:人脸检测比对、周界防范、通用行为分析、立体行为分析、人群分布、人数统计、热度图、SMD 功能; 可接驳支持 ONVIF、RTSP 协议的第三方摄像机和主流品牌摄像机; 支持 IPv4、IPv6、HTTP、NTP、DNS、ONVIF 网络协议; 支持 16M/12M/8M/6M/5M/4M/3M/1080P/960P/720PIPC 分辨率接入; 支持本机硬盘、网络等存储方式,支持硬盘、外接 USB 存储设备备份方式; 支持设备操作日志、报警日志、系统日志的记录与查询功能; 支持断网续传功能,能对前端摄像机断网这段时间内 SD 卡中的录像回传到 NVR; 支持即时回放功能,在预览画面下回放指的定通 道的录像; | 1 |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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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览图像与回放图像的电子放大 支持远程管理 IPC 功能,支持对前端 IPC 远程升级,支持远程对 IPC 的编码配置修改等操作;支持远程零通道预览功能,可将接入的多路视频图像多画面显示在一路视频图像上; 支持盘组管理功能,实现视频录像的定向存储;支持配额管理功能,实现按通道分配不同的录像天数进行存储; 支持走廊模式功能,支持 IPC 画面旋转 90°或 270°,成 9:16 走廊模式; | ||||
15 | 网络交换机 | 端口参数 端口数量 24 个 端口描述支持 IEEE802.3x 流量控制(全双工)支持多播风暴抑制 支持广播风暴抑制 支持基于端口速率百分比的风暴抑制支持基于 PPS 的风暴抑制 支持基于 bps 的风暴抑制传输模式半双工 功能特性 VLAN 支持基于端口的 VLAN支持基于 MAC 的 VLAN 基于协议的 VLAN 基于 IP 子网的 VLAN 支持 QinQ,灵活 QinQ*支持 VLAN Mapping 支持 Voice VLAN支持 SuperVLAN支持 Guest vlan支持 PVLAN 支持 MVRP | 1 | 台 |
94
16 | 硬盘 | 容量(GB) 8197接口 SATA 转速(rpm) 5900传输速率 6Gb/s 缓存 256MB 环境条件 工作温度 0-60℃ 存储温度 -40-70℃ | 8 | 块 |
17 | 网关 | 传输速率 10/100/1000Mbps广域网接口 2 个(电口) 局域网接口 8 个(电口)其它端口 1 个 USB2.0 端口 1 个 CON/AUX 扩展模块 3 个 SIC 插槽功能参数 防火墙 内置防火墙 Qos 支持 支持 VPN 支持 支持 网络安全 支持开放系统认证和共享密钥认证支持 WEP、TKIP 和 CCMP 加密 支持 WPA 和 RSN 安全协议 支持端口认证:PSK、802.1X、PSK 和 MAC 网络管理 SNMP V1/V2c/V3,MIB,SYSLOG,RMON, WEB 网管,TR069 | 1 | 台 |
18 | 程控交换机 | 双核双线程独立 CPU、16GB 内存、120 并发、具备 HDMI、USB、Console 接口、2 个千兆网口、 API 接口。最大支持 2E1、48FXO、512SIP 中 继;48FXS、512SIP 分机、双电源热备; 200IP 授权 | 1 | 台 |
19 | 网络配线架 | 24 口 六类配线架 | 1 | 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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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核心交换机 | 吞吐量:4Gbps; 接口:WAN 2*GE & LAN 6*GE+ 2* SFP+;最大管理 AP 数:64; 最大用户数:2048 | 1 | 台 |
21 | 汇聚交换机 | 应用层级 二层 传输速率 10/100/1000Mbps交换方式 存储-转发 背板带宽 336Gbps/3.36Tbps包转发率 64Mpps/80Mpps MAC 地址表 支持黑洞 MAC 地址,支持设置端口 MAC 地址学习最大个数 端口数量 14 个 端口描述 8*10/100/1000TX 接口+2Combo 接口网络协议 支持 IPv4/IPv6 静态路由 支持 RIP/RIPng,OSPFV1/V2/V3堆叠功能 可堆叠,IRF2 VLAN 支持基于端口的 VLAN支持 QinQ 支持 Voice VLAN支持协议 VLAN 支持 MAC VLAN QOS 支持包过滤功能 支持 SP/WRR/SP+WRR 队列调度支持双向 ACL 支持基于端口的限速支持基于流的重定向 | 12 | 台 |
22 | 接入交换机 | 产品类型 千兆以太网交换机传输速率 10/100/1000Mbps交换方式 存储-转发 背板带宽 336Gbps 包转发率 81Mbps/96Mpps MAC 地址表 支持黑洞 MAC 地址支持设置端口 MAC 地址学习个数端口参数 端口结构 非模块化端口数量 28 个 端口描述 24 个10/100/1000Base-T 自适应以太网端口 4 个千兆 SFP+口功能特性 VLAN 支持基于端口的 VLAN支持 QinQ 支持 Voice VLAN | 15 |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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