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CSCA08-2021-160 号
合同编号:CSCA08-2021-160 号
信达证券睿鸿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
补充协议
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二O二一年 二 月
鉴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已签署合同编号为:CSCA08-2020-156 号的《信达证券睿鸿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根据《原合同》“第二十四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规定: “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应和托管人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以管理人网站公告或书面通知或其他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具体方式以管理人为准),委托人应在征询意见函指定的日期内按指定的形式回复意见。变更事项自征询意见函指定的日期届满的次一工作日开始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据此,管理人根据信达证券睿鸿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同意,将与托管人签订《信达证券睿鸿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本集合计划《原合同》条款进行以下修改,本集合计划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相关内容对应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 修改条款
合同章节 |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二十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一)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x集合计划自成立日次日起计提管理费。管理费按集合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的 1.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G = E ×1.2% ÷ 365 G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集合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 | (一)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x集合计划自成立日次日起计提管理费。自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管理费率由 1.2%调整至 0.6%,并按集合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的 0.6%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G = E ×0.6% ÷ 365 G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集合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 |
(七)费率的调整 管理人和托管人与投资者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履行本合同 约定的程序、修改本合同并报中国证 | (七)费率的调整 x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调高管理 x、托管费等费用,需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后,履行 x合同约定的程序、修改本合同并报中 |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管理人和托管人有权调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调低经管理人公告即生 效。 |
二、除本补充协议第一条所规定外,资产管理合同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三、其他条款
3.1 本补充协议经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后,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指定的日期届满的次一工作日开始生效,随《原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3.2 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及其附件,以及三方未来可能签署的其他修改或补充协议共同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 本补充协议所涉及之释义,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否则适用《原合同》中的相关定义或条款。
3.4 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适用《原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原合同》亦未予规定的,可由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一致同意后另行签署补充或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规定为准。
3.5 本补充协议一式伍份,管理人执贰份,托管人执壹份,其余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备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睿鸿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签字/盖章页)
管理人: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