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czsjqt202311-017
沙河集水库生态渔业资源管理项目
(电子招标投标)
项目编号:czsjqt202311-017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滁州市菇山湖生态渔业有限公司 (盖章)招标代理机构: 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
二〇二三 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沙河集水库生态渔业资源管理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xxxx.xxxxxxx.xxx.xx/)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 8 点 0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czsjqt202311-017
项目名称:沙河集水库生态渔业资源管理项目预算金额: 240 万元/年,六年 1440 万元。
最低限价:六年投标总报价最低限价为 1440 万元(其中一年最低限价 240万元),报价不得低于最低限价,否则,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采购需求:滁州市沙河集水库生态渔业资源管理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为水质管理、渔业生态养殖管理等。
合同履行期限:六年,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至 2030 年 1 月 31 日。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具有实际履行时间三年以上(含三年)的 5000 亩
以上(含 5000 亩)渔业养殖业绩。
3.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①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③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未被移除的;
④投标人被税收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⑤投标人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⑥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4、投标人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存在第 3 款信誉要求①-⑥项情形之一的,不接受投标人参加本项目。
备注:第 3、4 条按照“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查询或承诺。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5 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
起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地点: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方式:网上下载
售价:0 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3 年 12 月 5 日 8 点 00 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20 日)
地点: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xxxxx000 xxxxxxxxx)。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六、投标保证金金额及缴纳账户
1.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金额:40 万元。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支持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机构担保。
2.接收投标保证金的账户信息:
银行转账缴纳的投标保证金须投标截止时间前交纳完毕;投标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交易中心下列账户之一,投标保证金付款人的账户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不接受汇票和结算卡汇入,以资金到账时间为确认保证金交纳完毕时间。
①户名: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政务新区支行账 号:0000000000000000000
②户 名: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滁州中都支行
账 号:123340010400044210000000239
③户 名: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中国银行滁州分行
账 号:184249194522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交纳保证金时须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沙河集水库生态渔业资源管理项目”项目投标保证金。
各投标人请严格按照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载明的银行、账户汇入投标保证金,否则在开标时无法查询保证金是否到账将导致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3.保函递交要求:
1、采用电子保函的,投标人可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金融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电子保函。操作手册见“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融服务平台-通知公告”。为减轻投标人负担,鼓励优先使用电子保函形式。
2、采用纸质银行保函的,应为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采用纸质担保机构担保的,应为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采用纸质保证保险的,应为保险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证保险。
3、采用纸质保函(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担保机构担保)的,纸质保函原件扫描件须上传至投标文件资信证明文件中,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4、投标保函的保证期截止时间不得早于该项目投标有效期的截止时间,否则招标人予以拒收。
5、注意事项:
(1)投标人采用纸质保函(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担保机构担保)的,须提供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即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金融机构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2)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保证金缴纳材料进行核查。如提供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形式的,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查询途径进行查询核实并将是否存在异常情形的核实情况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3)中标候选人须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前将其开具至本招标项目的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原件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且原件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扫描件一致,如存在未按照规定提交或提交内容不一致,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发现弄虚作假的,招标人应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6、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发出追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标人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七、其他补充事宜
1. 本 项 目 只 接 受 在 安 徽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市 场 主 体 库
(xxxx://00.000.00.00/xxxxxxxx-xxxxxxx)登记并进行信息确认提交的投标人投标,未登记的投标人请及时办理 CA 数字证书并登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进行信息填写及确认提交;已办理过 CA 数字证书视为已在省库登记,进行信息更新及确认提交即可。办理流程为登陆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服务指南>办事指南中的“CA 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及“市场主体登记”。相关服务电话:1.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使用相关问题(系统登录、信息登记、
录入及提交、数字证书关联等):010-86483801 转 5-2 ;2. CA 数字证书有关问题:安徽 CA 客服 000-000-0000 、0000-0000000 (工作日), CFCA 客服 025-66085508 、0550-3801669(工作日);3.市场主体招标环节和投标环节系统使用问题:000-000-0000(8:00-21:00)、0550-3801701(工作日)。因未及时通过 CA 数字证书登录省主体库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充完善并确认提交,导致无法投标的,责任自负。为保证系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请各主体在工作时间进行主体信息登记、更新、投标文件制作等相关操作。
2.请投标人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查看参加本项目的程序。(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投标人填写投标信息、下载文件及网上提问操作手册)。
3.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远程解密)方式,开标时投标人无须至开标现场进行解密,开标采取远程解密方式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远程解密方式:投标人在开标时间前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滁州市“不见面开标系统”,网址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待开标并按系统提示进行相应的投标人解密等事项,无需到开标现场。采用本方式可以观看开标现场音视频直播并进行互动交流。具体操作方法见中心网站>服务指南>交易须知中的《滁州市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手册》。解密时间要求为:从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开始计时,至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时间,不得超过 60 分钟,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4.投标人接到远程解密指令后,须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投标文件无效;因采购代理机构原因或网上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经采购代理机构申请后可延迟解密时间。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滁州市菇山湖生态渔业有限公司
地 址: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
联系方式:0550-372036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 00 x 000 x
联系方式:xx 1539550261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xx
电 话:0550-3720368、1539550261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1 | 项目名称 | 沙河集水库生态渔业资源管理项目 |
1.1 | 项目编号 | czsjqt202311-017 |
1.1 | 供货期(服务期) | 六年,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至 2030 年 1 月 31 日。 |
1.1 | 供货(服务)地 点 | 滁州市(招标人指定地点) |
1.2 | 招标人联系人及 电话 |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
1.2 | 代理机构联系人 及电话 |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 |
1.3 | 资金来源 | 收取中标人渔业收益 |
1.4 | 预算金额 | 240 万元/年,六年 1440 万元 |
1.5 | 最低限价 | 六年投标总报价最低限价为 1440 万元(其中一年最低限价 240 万元),报价不得 低于最低限价,否则,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
2.1 | 采购内容 | 具体采购内容详见《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要求》。 |
3.1 | 标包划分 | 本项目划分为 一 个标包 |
4.1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7.2 | 投标人资格条件 及其他要求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
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0.2 | 投标人提出疑问 的截止时间及方式 | 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请于 2023 年 11 月 25 日 17 时(投标截止 10 日) 前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异议(质疑),具体操作步 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在线异议、质疑和投诉操作手册。 |
10.3 | 招标人澄清的时 间及方式 | 2023 年 11 月 28 日 17 时前, 以澄清公告形式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xxxx://xxxx.xxxxxxx.xxx.xx /)“答疑澄清文件”栏目予以公告。 |
11.1 | 联合体投标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12.1 | 招标代理费 | 代理服务费金额:13100 元。 代理服务费支付主体:中标单位。 |
12.2 | 专家评审劳务费 | 费用或支付标准:按滁州市现行标准支付。 支付主体:招标人。 |
15.4 |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及方式 | 同表 10.2 款 |
22.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有效期为 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 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
23 | 投标保证金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24.1 | 投标文件数量 | 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投标单位中标后须递交与网上电子投标文件完全一致的纸质版投标文件,并按要求加盖公章;份数:正本 1 份,副本 2 份;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并 递交给代理机构)。 |
24.2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电子投标文件须按格式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电子签章),招标文件格式中要求 “签章”部位,指电子签章或盖章后扫描上传均可。 否则经评委会一致认定且经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批准后,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
25.1 |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 网上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3 年 12 月 5 日 08 时 00 分(北京时间) 注: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解密程序开始后 60 分钟内(以本项目网上招投标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 2.解密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5 日 8 时 00 分至 2023 年 12 月 5 日 9 时 00 分。 |
26.1 | 是否退还投标文 件 | 否 |
27.1 | 开标时间及地点 | 开标时间:2023 年 12 月 5 日 08 时 00 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xxxxx 000 xxxxxxxxx) |
27.3 | 开标程序 | 开标顺序:解密电子投标文件后,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
28.1 | 评标委员会的组 建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专家评委由招标人在开标前 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30.1.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 选人 | 是,评标委员会推荐 1 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
30.1.2 | 中标结果公告媒 介 |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xx://xxxx.xxxxxxx.xxx.xx/)等网站 |
30.2 | 中标通知书 | 中标通知书发放形式:数据电文。 中标通知书须加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章后方可发出。 |
34.1 | 履约担保 | 不要求 |
付款方式 | 中标方按中标价上缴渔业收益,实行每二年一缴,即: 2024-2025 年度的渔业收 益在 2024 年 2 月 1 日前一次性缴清;2026-2027 年度的渔业收益在 2026 年 2 月 1 日前一次性缴清;2028-2029 年度的渔业收益在 2028 年 2 月 1 日前一次性缴清。 | |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和时间 |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网上下载; 获取时间:招标文件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 | |
招标文件公告期限 | 自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 |
同义词语 | 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1“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 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等章节中 “招标人”、“供应商”,等同于“招标人”、“投标人”。 | |
特别提示 | 1.投标人应填写投标信息并下载招标文件,否则无法上传投标文件。 注:投标人如为联合体的,牵头人必须填写投标信息并下载招标文件。 2.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请投标人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服务指南> 软件下载栏目点击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投标人需采用最新版投标文件制作工 |
具。软件运行需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投标人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投标文件制作错误,如因此导致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责任自负。如有技术问题请联系 0550-3801701,4009980000。
3.如果过程中出现招标文件更改,应以最后发布的招标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
4.投标人应当用本单位 CA 数字证书制作投标文件,制作成功后进行投标文件上传。
5.投标人须用 CA 数字证书盖章和加密投标文件,建议使用主锁。(如未办理 CA数字证书请及时办理,网上办理和窗口办理均可。查看办理所需资料请登陆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服务指南>办事指南>CA 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因未及时办理 CA 数字证书手续导致无法投标的,责任自负。
6.请投标人注意加密投标文件 CA 数字证书的有效期,不在有效期的 CA 数字证书无法解密投标文件。
7.投标人投标 MAC 地址或投标人联系人或联系电话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并报告监管部门作不良行为处理和进一步调查。
8.投标人单方面出现其他投标人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9.评标时查询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及造价软件加密锁号。若存在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或创建标识码或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信息与其他投标人雷同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0.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到系统后,需要投标企业和招标代理公司到开标截止时间后共同解锁,不存在商务报价等投标信息通过系统泄密的风险;投标截止时间前,已上传的投标文件也可以撤回修改。集中到开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可能出现由于投标企业制作电子投标文件不熟练、网络拥堵等不可预知的情况而且无法及时解决,丧失投标机会,请各投标企业提前制作、上传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否则由于无法及时上传电子加密投标文件而废标或无效投标的情况,责任自负!
1.项目概况
(一)总 则
1.1 本次招标采购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目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采 购 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供货期(服务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供货(服务)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人及联系人: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人: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本项目预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本项目最低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招标范围:
2.1 采购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要求》。 3.标包划分:
3.1 本项目划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招标方式:
4.1 本项目招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计价方式:
5.1 本次招标项目合同采用 固定总价。 6.评标办法:
6.1 本次招标评标采用 综合评分法(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7.投标人资格:
7.1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由于采购项目的差异性,投标人在参与具体采购项目活动时,应仔细阅读该项目的资质要求,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3 根据电子化采购的特点,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需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xxxx://00.000.00.00/xxxxxxxx-xxxxxxx)登记并进行信息确认提交。
7.4 投标人必须确保自己在信息库中注册的信息真实、准确,并保证投标文件中的有关信息与库中的信息相一致。否则,投标人因此蒙受损失,招标人概不负责。
8. 投标费用
8.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9. 踏勘现场
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0. 投标预备会(本项目不采用)
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 联合投标
11.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2.招标代理费和专家评审劳务费
12.1 招标代理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专家评审劳务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投标人应注意的事项
13.1 投标人一旦按规定参加投标,即被认为接受了本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件和规定。投标人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以便评委审核。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13.2 投标人对采购内容中规定的技术参数、规格、数量和要求等必须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
13.3 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都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日期前缴纳,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13.4 推荐品牌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所投产品,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品牌的产品,但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要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提供的详细参数。
13.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为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3.6 本项目只接受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xxxx://00.000.00.00/xxxxxxxx-xxxxxxx)登记并进行信息确认提交的投标人投标,未登记的投标人请及时办理 CA 数字证书并登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进行信息填写及确认提交;已办理过 CA 数字证书视为已在省库登记,进行信息更新及确认提交
即可。办理流程为登陆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服务指南>办事指南中的“CA 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及 “市场主体登记”。相关服务电话:1.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使用相关问题(系统登录、信息登记、录入及提交、数字证书关联等):010-86483801 转 5-2 ;2. CA 数字证书有关问题:安徽 CA 客服 000-000-0000、0000-0000000(工作日);3.市场主体招标环节和投标环节系统使用问题:000-000-0000
(8:00-21:00)、0550-3801701(工作日)。因未及时通过 CA 数字证书登录省主体库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充完善并确认提交,导致无法投标的,责任自负。为保证系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请各主体在工作时间进行主体信息登记、更新、投标文件制作等相关操作;
13.7 投标人被视为充分熟悉本招标项目所在地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国家对本次投标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安装调试、验收、维修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标准;
(2)安徽省及滁州市等有关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3)招标人的相关场地情况、基础建设、电力供应情况及相关设计标准。本招标文件不再对上述情况进行描述。
13.8 凡投标人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破坏市场秩序等不良行为且被监管部门处罚的,一律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相关网站曝光。
13.9 投标人的不良行为、失信行为及行政处罚等效力不因企业名称的变更而改变。
13.10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其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被记不良信息记录。
13.11. 若存在不予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情形,银行转账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为收缴,递交保函的,由招标人予以追缴。
14.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5. 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
(二)招标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部、省、市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本招标文件。
16. 招标文件的组成
16.1 招标文件包括内容: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采购需求及服务要求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本文件的确认
16.2 除 16.1 款内容外,招标答疑亦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6.3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请于投标截止 10 日前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异议(质疑),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在线异议、质疑和投诉操作手册。
16.4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 xxxx.xxxxxxx.xxx.xx/)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7. 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解释
17.1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并以澄清公告形式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xx://xxxx.xxxxxxx.xxx.xx/)予以公告,请各位投标人注意查
看有关澄清内容,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等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7.2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关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有关本项目有无变更公告,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17.3 招标文件的解释
(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4)系统中提供的表格(或格式文件)与招标文件中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为准;
(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18. 招标文件的发出
18.1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及招标答疑等均应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出。
19. 样品(本项目不需要提供样品,故本条不采用。)
19.1 凡需要设置样品情形时,必须明确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并明确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中标样品封存等事项。(评标委员会无法判断样品是否合格且样品需要提供给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检测的,在投标人提供招标人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方可生效,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19.2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样品送检方式、检测费用支付方法、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提供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的处理方式。
20. 投标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20.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0.2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书所使用的度量衡均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21. 投标文件的组成、上传说明
21.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投标文件一(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文件二(技术标)和投标文件三(商务标)三部分组成。具体内容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内容。
21.2 投标文件的上传
(1)投标人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利用用户名或 CA 数字证书登录下载招标文件(.czzf 格式)后,在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安装后,在线制作投标文件,制作好的投标文件格式有 2 种:第一种.cztf 格式加密投标文件;第二种.ncztf 格式是非加密投标文件。请投标人将第一种投标文件通过系统“上传投标文件”上传到系统中。
(2)如果一个项目有多个标包,则需按标包下载对应标包招标文件分别生成对应的投标文件,通过系统 “上传投标文件”按标包分别上传到系统中。
(3)请投标人通过系统下载投标工具制作投标文件,并利用 CA 数字证书进行上传投标文件,上传已加密的投标文件,务必通过此方式上传投标文件。
(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编制、签章、上传过程中如有任何操作的疑问请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 0000-0000000。
(5)如果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投标文件无效;因招标人或代理公司原因或网上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经代理公司申请后可延迟解密时间。
21.3 投标文件的编制
(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本次招标投标不需要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按照电子招标投标的要求,在投标人的会员系统中制作、电子签章、上传投标文件。
(3)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等要求详见系统内帮助模块。
(4)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投标人分别签章。 22.投标报价
22.1 投标报价文件中的单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投标人的报价应含有服务(货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义务等,即为完成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货物)内容所包含的一切应有费用,中标价格今后将不作任何调整,投标供应商自行考虑投标风险。
22.2 投标人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个报价。
22.3 投标人应按照“采购需求及服务要求”规定的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为项目招标范围内中标单位所提供的全部服务工作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内容,依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和市场行情分析各项费用,确定项目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今后将不作任何调整。
22.4 投标报价的价格是货物交货地验收价格(包括后期的相关服务),其总价即为履行合同的固定总价。
22.5 投标报价的价格是完成项目全部内容(包括后期的相关服务)交付验收的价格,其总价即为履行合同的固定费率。若合同履行期间工作内容发生调整的,中标人须无条件响应招标人要求,且其投标报价不作任何调整。
22.6 投标报价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
22.7 投标人的报价不得低于本次招标最低限价,否则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3.投标有效期
2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60 天。
2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2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24.投标保证金
2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保证金格式递交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采用投标电子保函的保证期截止时间不得早于该项目投标有效期的截止时间)。招标人如果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2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2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24.3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同步推送至交易中心服务端,银行接到退还指令后一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到达原交纳的基本账户;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将公开信息推送至交易中心服务端,银行接到退还指令后一个工作日内退付保证金到达原交纳的基本账户
2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24.5 投标保证金按《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管理规定》(滁公管〔2021〕7 号)规定执行。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5.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25.1 投标文件份数: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投标人中标后须递交与网上电子投标文件完全一致的纸质版投标文件,并按要求加盖公章;份数:正本 1 份,副本 2 份;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并递交给代理机构)
25.2 电子投标文件须按格式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电子签章),否则经评委会一致认定且经过招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后, 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26.投标文件的提交
26.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网上递交投标文件。未在开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网上招标投标系统递交有效电子投标文件的,开标系统不予接收,投标将被拒绝。
27.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7.1 投标人在本章 26.1 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27.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27.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27.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三)投标文件的编制、第(四)投标文件的递交的规定进行编制、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27.5 采用网上招投标的,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自行从网上招投标系统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可修改后重新上传,开标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最终上传的投标文件为准。
28.偏离
28.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28.1.1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无效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28.1.2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四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或未被否决投标的情况下,出现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投标文件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28.1.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对于本章第 28.1.2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四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对于本章第 28.1.2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五)开标、评标和定标
29. 开标
29.1 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29.1.1 招标人按本须知第 26 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29.2 参与开标的监督部门
29.2.1 招标人可以邀请相关监管部门参加。
29.3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
(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
(4)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
(5)开标结束。
多标包项目按照标包顺序按以上程序依次开标。
29.4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线上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30.评标委员会
30.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0.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30.3 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 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30.4 评标委员会应自觉接受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现场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人的确定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投标文件及与评标有关的资料应当保密。
31.评标
31.1 评标准备工作
31.1.1 阅读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编写的招标项目情况的说明材料;
31.1.2 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和相关评标资料,获取评标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31.1.3 熟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及在评标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31.1.4 核对评标工作用表。
31.2 评标办法
31.2.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31.3 评标原则: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31.4 关于提供相同品牌的处理(本项目不采用)
使用综合评估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
同的,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31.5 投标文件的澄清
31.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应做出书面答复。
31.5.2 书面答复须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答复将被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6 报价合理性的判断(本项目不采用)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1.7 评审意见分歧的处理办法
(1)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提供的报告、证明材料及详细说明认真研究。对存在意见分歧的,可采用投票方式表决决定(按多数评委意见为准);
(2)招标投标当事人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或者投诉,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机构认为需要重新进行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机构要求重新评标。
31.8 评标报告的签署
31.8.1 评标委员会应当编制书面评标报告,所有成员应签字确认。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xx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31.9 评标过程的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1.10 评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应将中标人的情况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网站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为 3 日。
32. 定标
32.1 中标人的确定
32.1.1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2.1.2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将中标信息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网站上公告。
32.2 中标通知书
32.2.1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网站公告中标结果并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2.2.2 中标通知书须加盖招标人、代理机构公章并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盖见证章后,方可发出。
32.2.3 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33. 开评标异常情况处理
33.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投标人的报价均脱离实际且无充分证据的; (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3.2 变更采购方式
按照滁州市公管局相关规定执行。
(六)合同的授予
34. 合同授予标准
34.1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将授予按本投标须知第 32.1.1 条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
35. 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5.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采购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5.2 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 35 条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对投标人进行赔偿,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5.3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 35 条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的,还应当对其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5.4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35.5 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者经查实其存在弄虚作假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骗取中标的,招标人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中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招标人可以依法继续开展招标活动。
36. 履约担保
3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金额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3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36.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七)纪律和监督
37.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37.1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8.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38.1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39.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39.1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9.2 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40.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40.1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八)质疑与投诉
41. 询问、质疑
41.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招标人将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41.2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41.3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注:一份质疑(异议)函只能针对一个项目提出质疑(异议),且针对同一招标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异议)应当一次性提出。
41.4 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对中标公告提出的书面质疑,负有举证的责任。在质疑函中应清楚地写明所质疑的项目名称、编号、标段号标段名(如果有分标段)、质疑的事项与事实等内容,并附上质疑事项、事实的证明文件。投标人在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上投标人公章后,将该质疑函递交至招标人或代理机构。
41.5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的质疑函后,将审查质疑函的格式、内容以及所附的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说明原因退回投标人;如符合要求,则接受该质疑函并向投标人出具受理证明。
41.6 处理质疑的时间,从实际接受投标人质疑函、出具受理证明的时间开始计算。
42. 投诉
42.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一、总则
1.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1.1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总得分从高到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1.2 综合评分法一般适用于较为复杂、评价指标难以量化且价格为非主要因素的非标准定制商品和非通用服务项目的项目评审。
2.评标程序
2.1 投标文件的初审
2.1.1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1.2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2 投标文件的澄清
2.2.1 本项目采用远程开标,具体操作方法详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开标大厅远程解密、质疑(异议)及回复以及评标过程中询标流程操作手册。
2.3 比较与评价
2.3.1 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资信、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4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2.4.1 中标候选人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人。
2.5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中标资格。
二 投标文件初审 3.资格性审查:
3.1 评审细则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重要要求 |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 人有效身份证) | 检验电子标书 |
(2)保证金缴纳情况 | 按规定数额和时间缴纳,提供证明材料,评审核验标书 | ||
评审核验电子标书中的下列证书、 | |||
证明材料: | |||
2 | 投标人应符合的基本资格条件 | (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投标人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 的营业执照) |
(4)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具有实际履行 | 评审核验电子标书中的下列证书、 | ||
时间三年以上(含三年)的 5000 亩以上(含 | 证明材料: |
5000 亩)渔业养殖业绩。 | 投标时须提供承包合同(若为投标人业绩,须提供投标人名义签订的合同,若为法定代表人业绩,须提供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和发包方出据的履约情况证明 ( 履约证明须体现实际履行时间)。若合同中无法体现签订时间、服务内容、养殖面积等关键评审因素的,须同时提供合同甲方(或采购方)证明材料,否则该项业绩视 为无效。 | ||
(5)诚信投标承诺书 | 格式见附件,检验电子标书 | ||
(6)服务承诺书 | 格式见附件,检验电子标书 |
3.2 资格审查材料可以选择上传到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中,制作投标文件时插上 CA 数字证书,从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中挑选相关材料,或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至指定位置;若所需材料无对应栏目,则将该材料上传至“其他所需材料”里,做电子投标文件时从“其他所需材料”里获取。请各投标人自行完善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中的单位信息,保证信息最新且有效。
3.3 如评标专家在检验电子投标文件过程中,如果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评标专家无法查看并检验电子投标文件中相关资料的,否决其投标。即使投标人将原件携带至现场的,同样按否决投标处理。
3.4 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及评标细则中涉及到的投标人需要提供企业的相关证书扫描件,如企业的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的有效证件)等可以提供公证件扫描件,公证件扫描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扫描件。交易活动资格审查和评标环节中,凡是要求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原件扫描件的,投标企业均可以提供带官方二维码的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扫描件替代原件扫描件,但投标企业自行承担复印件扫描件二维码不清晰,无法扫描,可能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后果。
4.符合性审查
4.1 评审细则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
1 |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 (1)投标文件签署 | 签字、盖章符合要求。 |
(2)投标方案 | 每个分包只能有一个方案投标。 | ||
(3)报价唯一 | 只能在限价范围内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 ||
(4)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 完全响应。 | ||
2 | 投标文件的完整性 | (5)投标文件份数 | 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 |
(6)投标文件形式内容 | 投标文件内容清晰、齐全无遗漏。 | ||
3 | 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 | (7)技术参数响应程度 | 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除必须满足项外) |
(8)商务条款响应程度(包 括供货期、售后服务、技术培训等)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4.2 资格审查及评分细则中涉及的有关证明材料及相关证书,电子投标文件中须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扫描件,以供审查。
4.3.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4.4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4.5 只有通过初审的投标人才能进入下一步程序。
温馨提示:1.请各投标人自行完善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中的单位基本信息,保证信息最新且有效。
2.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请精心准备,如评标专家在检验电子投标文件过程中,如果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评标专家无法查看并检验电子投标文件中以上相关资料的,按无效投标处理。即使投标人将原件携带至现场的,同样按无效投标处理。
三、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5.1 评审阶段,评委可能会要求有关投标人就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投标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回复,如因投标人未参加开标导致开评标过程中无法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视同投标人放弃该权利。
5.2 本项目采用远程开标,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在系统进行,但不得超出投标书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具体操作方法详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开标大厅远程解密、质疑(异议)及回复以及评标过程中询标流程操作手册。
5.3 评委会修正错误的原则:
5.3.1 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当投标数量与招标数量不一致时,以招标数量为准;当分项报价清单、投标函的投标报价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时,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5.3.2 如果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及开标一览表;当单价小数点有明显的错位时,评委会将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其单价。
5.4 评委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无论投标人是接受或是拒绝调整后的价格,都应当由投标人在系统中确认。投标人拒绝对投标文件出现的错漏按上述原则进行修正、澄清、说明,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四 比较与评价
6. 详细评审即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委员会将对通过初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资信、技术和商务部分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6.1 技术评审细则(60 分)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审细则 | 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
1 | 生态渔业技术方案 | 36 分 | 评委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人提供的对饮用水源水质保护与渔业利用关系的理解与阐述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1)对本项目特点和难点理解准确,对饮用水源水质保护与渔业利用关系的理解与阐述优于本项目,完整详细,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强,得 10 分; (2)对本项目特点和难点理解基本准确,对饮用水源水质保护与渔 业利用关系的理解与阐述适合本项目,完整详细,具有可行性、实用性和针对性,得 8 分; | 评审核验电子标书,投标文件须能反映本细则规定的评审内容,否则不得分。 |
(3)对本项目特点和难点理解有待提升,对饮用水源水质保护与渔业利用关系的理解与阐述基本适合本项目,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有待改善,得 6 分; (4)方案不可行或者未提供者得 0 分。 | ||||
评委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人提供的水库投放品种、数量和规格的方案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1)对本项目特点和难点理解准确,水库投放品种、数量和规格的方案优于本项目,完整详细,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强,得 8 分; (2)对本项目特点和难点理解基本准确,水库投放品种、数量和规格的方案适合本项目,完整详细,具有可行性、实用性和针对性,得 6 分; (3)对本项目特点和难点理解有待提升,水库投放品种、数量和规格的方案基本适合本项目,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有待改善,得 4分; (4)方案不可行或者未提供者得 0 分。 | ||||
评委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人提供的水库捕捞时间、品种、数量和规格的方案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1)对本项目特点和难点理解准确,水库捕捞时间、品种、数量和规格的方案优于本项目,完整详细,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强,得 8 分; (2)对本项目特点和难点理解基本准确,水库捕捞时间、品种、数量和规格的方案适合本项目,完整详细,具有可行性、实用性和针对性,得 6 分; (3)对本项目特点和难点理解有待提升,水库捕捞时间、品种、数量和规格的方案基本适合本项目,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有待改善,得 4 分; (4)方案不可行或者未提供者得 0 分。 | ||||
评委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人提供的组织管理、安全生产、渔政管理措施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1)对本项目特点和难点理解准确,组织管理、安全生产、渔政管理措施优于本项目,完整详细,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强,得 10分; (2)对本项目特点和难点理解基本准确,组织管理、安全生产、渔政管理措施适合本项目,完整详细,具有可行性、实用性和针对性,得 8 分; (3)对本项目特点和难点理解有待提升,组织管理、安全生产、渔政管理措施基本适合本项目,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有待改善,得 6 分; (4)方案不可行或者未提供者得 0 分。 |
2 | 水质保护方案 | 24 分 | 评委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人提供的水质保护与改善技术方案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1)对本项目特点和难点理解准确,水质保护与改善技术方案优于本项目,完整详细,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强,得 12 分; (2)对本项目特点和难点理解基本准确,水质保护与改善技术适合本项目,完整详细,具有可行性、实用性和针对性,得 10 分; (3)对本项目特点和难点理解有待提升,水质保护与改善技术方案基本适合本项目,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有待改善,得 8 分; (4)方案不可行或者未提供者得 0 分。 | 评审核验电子标书,投标文件须能反映本细则规定的评审内容,否则不得分。 |
评委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人提供的水质污染应急处理预案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1)对本项目特点和难点理解准确,应急处理预案优于本项目,完整详细,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强,得 12 分; (2)对本项目特点和难点理解基本准确,应急处理预案适合本项目,完整详细,具有可行性、实用性和针对性,得 10 分; (3)对本项目特点和难点理解有待提升,应急处理预案基本适合本项目,可行性、实用性、针对性有待改善,得 8 分; (4)方案不可行或者未提供者得 0 分。 |
注:1、该项由评委评审打分,以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人的技术最终得分。分值保留两位小数点,第三位四舍五入;
2、该项目技术标为暗标横向评审。暗标横向评审技术标不设目录,评审前系统自动对所有投标人的技术标及各评分点分别进行编号;投标企业制作的技术标部分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技术标部分不得签章)等有关表述,否则该评分点按零分处理。
3、技术标实行暗标的,对技术标(暗标)部分不予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6.3 商务标评审细则(40 分)
1 | 商务评分 (40分) | 六年投标总报价最低限价为 1440 万元(其中一年最低限价 240 万元),报价不得低于最低限价,否则,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商务标评分按下列步骤计算:第一步:计算 B 值。 ①B 值为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第二步:计算评标基准价F 值。 ①F=B×(1-K),其中 K 为调整系数,K 的取值为-0.5%(1 号),0%(2 号),0.5%(3号),1.0%(4 号),1.5%(5 号)。 第三步:计算报价偏差率。 ①偏差率=|(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第四步:计算报价得分 ①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 ②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得分=报价满分值-偏差率×100×1 ③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得分=报价满分值-偏差率×100×0.5 注:计算商务标得分按六年价格计算。计算过程中,B 值、评标基准价 F 值、偏差率、报价得分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
特别说明:
1.评标专家检验电子投标文件的上述材料,如果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评标专家无法查看并检验电子投标文件中以上相关资料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以上分值均保留二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五 推荐中标候选人
7.评标委员会按技术和商务得分之和,从高到低按顺序,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的规定数
量推荐中标候选人。
7.1 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排名。
7.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第一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招标人可以依法继续开展招标活动。
8. 无效投标条款
8.1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的的招标人将拒收投标文件:
(1) 未在开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网上招标投标系统递交有效电子投标文件的,开标系统不予接收,投标将被拒绝。
(2)所有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里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投标企业接到远程解密指令后,须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以网上招投标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投标文件无效;因招标人或代理公司原因或网上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经代理公司申请后可延迟解密时间】。
8.2 投标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审查为不合格:
(1)未上传电子标书或电子标书经审查不合格;
(2)联合体投标人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本条不采用)
(3)保证金不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其前附表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人未办理省主体库登记入库手续的;
(5)投标人投标 MAC 地址一致的;
(6)投标人申请开具电子保函 MAC 地址一致的;(本条不采用)
(7)投标人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及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信息雷同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3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性审查后其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签字、盖章不全,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对开评标内容有实质性影响并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核准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实质性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经评委会一致认定并经综合监管部门同意。
(3)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4)投标文件中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实质性条件;
(5)投标报价低于规定的投标限价或公布的采购预算的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各项单价低于招标文件给定的单价最低限价;
(6)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或者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招标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后,投标人不接受修正的投标报价的。
(7)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拟任项目负责人与资格审查通过的项目负责人前后不一致的。
(8)其它情形,经评标委员会委提出按无效投标处理,并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核准的; (9)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0)投标人投标 MAC 地址一致。
(11)投标人单方面出现其他投标人材料。
(12)评标时查询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及造价软件加密锁号。若存在投标文件制作机
器码或创建标识码或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信息与其他投标人雷同的,投标无效。 (13)投标人申请开具电子保函 MAC 地址一致。(本条不采用)
(14)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形。
7.4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详细评审后其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产品不符合必须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的;
(2)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投标文件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或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4)在同一项目(或同一标段)中有多个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接近最低限价,且评标委员会认为报价出现异常的,可以宣布其投标无效;
(5)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本条不采用)
(6)拒不确认评标委员会评审修正的投标无效;(本条不采用)
(7)其它情形,经评标委员会委提出按无效投标处理,并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核准的; (8)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形。
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服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为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向社会公开招标,通过实施生态渔业,确保饮用水源地的水质得以良好保护。
二、项目规模
沙河集水库为国管大型水库,初设批复蓄水位 38.00 米,相应面积 22000 亩,上游集水面积 300 平方公里,集水区主要为山区、农田和集镇。
三、有关要求
1、沙河集水库是重点人饮水源地,水质要求较高,Ⅲ类水质标准是底线,纯粹的“人放天养”模式是养殖的目标要求。在养殖过程中严禁使用任何饲料、肥料和化学药物。若为了消除上游农田、村镇流入库区的富营养成分所形成的藻类等水体危害物,必须经环保、水产及水利部门专家会商同意后,方可施用生物制剂进行降解,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中标人承担。发生违规行为的,中标人须按合同中的条款支付违约金。
2、水库周边因利益纠葛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矛盾均需乙方自行处理。中标人应充分认识此类风险,在管理期间需加强库区巡逻,发现情况应立即依法处置。
3、中标人不得将管理权全部或部分转包、分包、出租或转让给他人,否则招标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
4、因国家政策需要提前终止合同,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否则,招标人有权单方收回水面管理权,中标人缴纳的剩余渔业收益不予退还。
5、中标人在开展渔业生产时严格按照《沙河集水库生态渔业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实时接受招标人的监管管理。否则,招标人有权禁止捕捞作业。
6、做好水质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处理堆放或倾倒废渣、粪便、垃圾、污水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水质的废弃物及垂钓和游泳等违法行为。
7、管理期间中标人不得破坏水库工程管理设施和水库植被、生态。无条件服从水利管理部门的调度,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水库蓄水和防洪泄洪等管理活动。
8、管理期间中标人需在库区及沿岸增加其他设施的,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9、中标人在管理过程中应守法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行缴纳各项税费。
四、生态渔业管理及渔业收益付款方式:
1、招标方参照水产专家对“人放天养”鱼产力的测算值,并结合沙河集水库的实际情况,要求中标人每年需要在该水域投放规格 250 克/尾以上的鲢鱼种 5 万尾以上。
2、中标方按中标价上缴渔业收益,实行每二年一缴,即: 2024-2025 年度的渔业收益在 2024 年 2 月
1 日前一次性缴清;2026-2027 年度的渔业收益在 2026 年 2 月 1 日前一次性缴清;2028-2029 年度的渔业收
益在 2028 年 2 月 1 日前一次性缴清。
五、中标人职责
1、中标人必须全天候(24 小时)对水库进行巡逻,做到认真看护和做好防盗、防逃工作。发现有偷捕人员及时交给相关执法部门或者交给公安部门处罚,不得私自处理。
2、中标人在巡逻时发现有向水库倒垃圾、排放污染物以及对水体侵占的应及时制止,并立即向水库管理处报告。
3、中标人巡逻时要及时禁止在一级保护区钓鱼、游泳。
4、中标人负责对捕捞人员的生产、安全进行管理,捕捞人员和渔业船只必须符合安全制度规定方可下水作业。
5、中标人要按照《管理合同》履行职责,如有违反严格按照《管理合同》中规定执行。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沙河集水库以鱼保水发展生态渔业管理合同
招标方:滁州市菇山湖生态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标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生态渔业对饮用水源的保护作用,实现水库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通过公开招标,乙方取得了甲方沙河集水库生态渔业管理权。经过协商,双方就相关事项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乙方管理沙河集水库生态渔业须按照水利、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对水质管理的要求开展生产经营,利用天然饵料资源进行“人放天养”。乙方享有管理期内的水质保护权、生态渔业管理权和合同规定的受益权,不得转包、分包、出租、转让或另行委托他人管理等。
二、管理期限:六年,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至 2030 年 1 月 31 日。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沙河集水库主要功能是保障滁城饮用水供应,合同期间可能出现干旱或洪涝等不可预测情况,甲方不承担任何风险。
2、甲方不干涉乙方的经营管理,但有权按照本合同和《沙河集水库生态渔业监管办法》,监督乙方履行义务。如乙方存在违约或违规行为,影响到水质保护时,甲方有权按合同处置。
3、甲方有权利用乙方管理的水面资源申报渔业项目,并有权支配项目资金,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实施项目。
4、甲方拥有安全监管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加强职工教育,协助乙方管理职工。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渔业法》和《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全天候对水库进行巡逻,认真做好防盗、防逃工作,严禁在一级保护区内垂钓和游泳。同时要做到文明、依法看管,不能采取极端、违法手段来制止不当行为。
2、按照最严格的饮用水源管理要求,乙方只能开展生态渔业,不得使用饲料、化肥、畜禽粪便进行喂养,不得在水域内施用化学药物。为了降解外源性污染而需要施用生物制剂时必须经过市水利、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部门专家的认可。
3、乙方必须认真做好安全管理、水质保护和渔业资源管理工作,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监管和应急调度。在从事生态渔业活动中,乙方应做到安全生产,要为自聘人员和捕捞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人员禁止下水作业。乙方对聘用、雇用人员所发生的事故及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在鱼种投放、成鱼捕捞和日常管理时须严格按照《沙河集水库生态渔业监管办法》的规定执行。
5、乙方在管理过程中应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行缴纳各项税费。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经营风险和损失。
6、乙方需要在库区及沿岸适当地点增加生产管理设施的,须报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实施。
五、渔业收益及上缴办法:乙方每年上缴甲方渔业收益 万元人民币(以中标价为准),实行两年一缴,即: 2024-2025 年度的渔业
收益在 2024 年 2 月 1 日前一次性缴清;2026-2027 年度的渔业收益在
2026 年 2 月 1 日前一次性缴清;2028-2029 年度的渔业收益在 2028 年
2 月 1 日前一次性缴清。乙方不按时缴清渔业收益的,逾期每日按欠缴金额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若乙方超过合同规定时间一个月仍未缴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停止乙方在水库内捕捞,并按合同约定的缴费标准的二倍收取逾期期间的渔业收益。
六、乙方须接纳甲方 11 名待岗职工在水库就业(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不再安排其工作),按照《劳动法》和相关规定,协商工资福利待遇,签订聘用合同(无需缴纳“五险二金”)。乙方应尊重甲方职工自主择业的权利,对要求自谋职业的职工不承担安排工作岗位和保障工资福利的义务。
七、合同期满或由于乙方违约而终止合同时,乙方对水库内水产品及其他水生资源不得主张权利,须无条件履行交付手续,将水面管理权立即交还甲方,按期撤走自行购置的可移动设施,其他固定基础设施(如:道路,码头等),无偿交归甲方所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阻挠,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八、合同的解除与变更
1、因国家政策调整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2、乙方有严重违约行为或因违法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合同期内,如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因素而严重影响到本合同履行,需要对部分条款变更时,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
九、违约责任
1、如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后,乙方因逾期交付水面给甲方造成直接损失的,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渔业收益标准的二倍收取逾期期间的渔业收益。
3、乙方如有使用饲料、化肥、畜禽粪便进行喂养或施用化学药物等影响水质保护的行为,发生在准保护区内的,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 万元;发生在二级保护区内的,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万元;
发生在一级保护区内的,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 万元。违约金须在
甲方通知发出后 7 日内缴清,否则甲方有权禁止乙方捕捞作业。如出现下列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已经缴纳的渔业收益不予退还,并由乙方支付违约金 50 万元:
(1)被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处罚三次(含)以上,或一年内有三次
(含)以上水质检测低于三类水标准的(以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检测为准);
(2)在水利工程建设、防汛、抗旱等特殊时期不服从调度管理的;
(3)不按约定期限支付渔业收益的。
4、乙方如有其他违约行为,且不服从甲方监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在合同期满、合同被解除或提前终止时,如甲方需向乙方返还款项的,在乙方向甲方交付水面后七日内给付。
十一、附件《沙河集水库生态渔业监管办法》作为本合同的条款之一,甲乙双方须遵照执行。
十二、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二份,滁州市水利局、市亭城文旅集团各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件:《沙河集水库生态渔业监管办法》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沙河集水库生态渔业监管办法
为切实保护饮用水源,保障饮用水安全,发挥生态渔业净水作用,现制定《沙河集水库生态渔业监管办法》,以规范沙河集水库生态渔 业行为,使生态渔业真正起到保护水质、绿色发展的作用。
一、 基本原则
所有行为均须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渔业法》及《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采用“人放天养”的大 水面生态渔业模式,严禁投饵、施肥、用药,禁止开展“三网”养殖,走水域生态保护与渔业利用相协调的高质量发展道路。
二、 职责分工
中标人为沙河集水库生态渔业管理主体责任单位(以下简称渔业管理人),全面负责沙河集水库生态渔业管理工作;滁州市菇山湖生态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渔业公司)为监管责任单位,负责沙河集水库水质保护、生态渔业监管工作。
三、 苗种投放要求
1.品种:仅限鲢、鳙、滁州鲫鱼种。
2.👉种质量:👉种质量应符合《水产👉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3.规格:鲢鳙鱼种规格≥250g/尾,滁州鲫鱼种≥4cm。
4.投放时间:鲢鳙鱼种投放时间以每年 11 月至翌年 2 月为主, 滁
州鲫投放时间为每年 6 月至 7 月。
5.投放量:鲢鱼种投放数量≥5 万尾,鳙鱼种数量根据当年的鱼产力确定,以确保对水体的净化作用得以有效发挥。滁州鲫鱼种投放量为 5-10 万尾。
6.监督管理:渔业管理人须在👉种投放前 15 天,向渔业公司报告投放时间、投放地点、品种、规格、投放量等具体内容,由渔业公司派人到现场进行监督管理。投放结束时,渔业管理人须对投放现场进行全面清理,不得有任何设备、设施残留,更不得有任何污染水体的现象发生。
四、成鱼捕捞要求
1.渔具渔法:宜采用“赶、拦、刺、张”联合渔具渔法,不得采用禁用渔具渔法。
2.鲢鳙鱼捕捞:每年大规模捕捞不超过 3 次,每次不超过 30 天,捕捞须远离一级保护区。
2.1 捕捞规格和数量:鲢鱼须≥1500g/尾,鳙鱼≥2000g/尾。以保持水库渔业资源生态平衡、水质良好为依据,合理确定捕捞量。
2.2 暂养箱设置:活鱼暂养箱临时设置在码头水域附近,总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须在捕捞结束后一周内撤离水域,不得有任何设备、设施残留,更不得有任何污染水质的情况发生。如果设置常年性的暂 养箱须经市水利局和市环保局批准。
3.其他鱼蟹捕捞:其他鱼类在禁渔期内(每年 3 月 21 日-4 月 20
日)禁止捕捞,捕捞船只禁止使用燃油船,年捕捞总量不得超过 10 万公斤,滁州鲫起捕规格须≥200g/尾。
4.监督管理:捕捞起止时间由渔业管理人根据市场行情决定(其他鱼蟹须在非禁渔期),捕捞前须提前 15 天向渔业公司报告,由渔业公司向市水利局提交捕捞书面申请,申请须注明具体起止时间、网具船只的种类和数量、预计捕捞品种和捕捞量、需使用的暂养箱数量、捕捞人员数等。捕捞申请经市水利局批准后,由渔业公司派人到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五、日常管理要求
1.按时开展机动渔船年检、船员证书年检和培训,做到持证上岗,配齐救生设备,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2.做好码头仓库等岸上场所和机动渔船的保洁工作,严禁保养和维修船只、动力设备时污染饮用水源。非捕捞期内除巡逻船只外,其他船只一律有序停靠码头或上岸维护,不得驶入湖中。报废船网应及时撤离水库,不得随意放置。
3.网具管理:在原渔场码头到对岸处可以常年设置 1 道防逃网,
汛期在距此网 1500 米处可临时再增设 1 道防逃网,并在珠龙桥附近
设置 1 道拦污网,汛期结束这两道网必须全部拆除。暂养箱和捕捞网 具(含畚箕网、拦网、刺网、地笼等)在捕捞结束时须全部撤离水库,存放于仓库中。
4.加强日常巡查管理,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水政管理人员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5.监管要求:渔业公司要加强对沙河集水库生态渔业工作的日常监管,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发现违规情况,应立即制止并上报市水利局,确保沙河集水库生态渔业管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所有监管工作均要有详细的记录,相关责任人必须签字确认,做到有据可查、责任明晰。
六、 奖惩措施
1.渔业管理人未能履行本办法明确的生态渔业要求,渔业公司将按照《沙河集水库以鱼保水发展生态渔业管理合同》中条款对渔业管理人给予处罚。
2.如被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和有关部门发现违反生态渔业相关规定发生污染情况,并被通报、反馈、交办问题的,将依照合同约定处罚渔业管理人,并对相关监管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严格执行生态渔业有关要求,得到上级部门表扬的,将给予渔业管理人和监管人员一定数额的奖励。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资信证明文件
(投标文件一)
项目
项目编号:
投标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目 录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有效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格式见附件);
(2)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材料;
(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具有实际履行时间三年以上(含三年)的 5000 亩以上(含 5000 亩)渔业养殖业绩;
(4)诚信投标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5)服务承诺: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书面说明和服务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6)缴纳保证金证明材料;
(7)投标保函格式(如有);
(8)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资信评审和资信评分的支持资料;
(9)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信证明材料。
附件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_日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_ 职务: _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2.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 ”(项目名称、编号)招标文件,全权处理与该项目投标、评审答疑、签订合同以及与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事务,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授权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 2 诚信投标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一、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 项目的投标,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二、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让他人挂靠投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我公司没有下列情形:1、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2、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前三年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3、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4、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5、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6、被滁州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7、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信用信息记录,且在披露期内的;8、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
七、严格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服从监管人员管理; 八、保证中标后不转包,若有分包征得招标人同意;
九、保证中标之后,按照投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后续服务;
十、保证企业及所属相关人员在本次投标中无行贿等犯罪行为;
十一、如在投标过程和公示期间发生投诉行为,保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投诉内容符合要求,投诉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附有关身份证明复印件。不恶意投诉,对本公司提供的投诉线索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
以上内容我已仔细阅读,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投标或者中标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
投标单位(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3 服务承诺书
致: (招标人):
本承诺声明: (投标人名称)对本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完全响应。若有幸中标将严格按照以上承诺进行服务。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 4 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地址: 受益人:地址: 开立人:地址:
致:(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各县、市交易中心)
我方(即“开立人”)已获得通知,本保函申请人(即“投标人”)已响应贵方于 年 月 日就 (以下简称 “本工程”)发出的招标文件,并已向招标人提交了投标文件(即“基础交易”)。
一、我方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申请人要求,我方在此同意向贵方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二、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招标项目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3)投标人在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的。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保函生效时间为投
保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保函有效期同该项目的投标有效期,如该项目投标有效期延长的,该保函有效期一并延长。投标人如存在保证担保责任所述情形被有关部门调查的,其有效期限自动延长至有关部门调查终结,结案时间以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决定)书为准。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因保函有效期延长的,付款通知到达日期一并延长;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
(5)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
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本保函自我方(开立人)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技术标
(投标文件二)
项目
项目编号:
年 月 日
商务标
(投标文件三)
项目
项目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目 录
(1)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附件);
(2)投标函(格式见附件);
(3)招标文件商务评审中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4)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附件 1
开标一览表
(注:开标一览表必须编入投标文件,唱标时,以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进行唱标)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投标人名称 | |
总投标价/供货 (服务)期 | 六年投标价 (大写): 元 (小写) : 元 其中:一年投标价 (大写): 元 (小写) : 元 供货(服务)期:六年,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至 2030 年 1 月 31日。 |
法定代表人(签章): 投标人(盖单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 2
投 标 函
致: (招标人)
1.我们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 (项目名称) (编号: )”的采购。我方授权 (姓名和职务)代表我方 (投标人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2.我方愿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招标人提供“ (项目编号)”项目的货物或服务,六年投标价为人民币(大写) 【其中一年投标价(大写) 】;供货(服务)期 :六年,自 2024 年 2 月 1 日 至 2030 年 1 月 31 日。
3.一旦我方成为合同签字人,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愿意提供可能另外要求的、与采购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是真实的、准确的。
5、我单位提供如下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地址),确认本项目相关法律文书均通过提供的以上地址送达,相关文书只要发送至以上电子邮箱(地址)即视为送达,投标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签章)日 期:
通讯地址:电 话:
传 真:
附件 1 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
一、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范围和查询渠道
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对存在下列失信行为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实施联合惩戒,禁止参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一)工程建设项目
1、“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③投标人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④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3、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chuzhou.gov.cn/)查
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②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信用信息记录,且在披露期内的。
4、由竞争主体进行承诺,不进行现场网上信用查询的失信行为:
①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②被滁州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③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
④被列入省级、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在限制其参加全市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期限内的;列入县级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在限制其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投标的期限内的。
(二)政府采购项目
1、“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③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3、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4、由竞争主体进行承诺,不进行现场网上信用查询的失信行为:
①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二、在开评标活动中的查询程序
1、实行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对入围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是否存在上述要求查询的失信行为进行网上核查;若核查结果与投标人承诺不一致,则提交评标委员会取消其入围资格,依次进行替补,并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评审结论以核查后入围的结果重新计算最终评标基准值。
2、不实行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对预中标候选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上述要求查询的失信行为进行网上核查后,提交网站截图等查询记录给评标委员会复核。若核查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信誉要求,由评标委员会取消其预中标候选人资格,并依次替补,再次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如评标现场未发现问题但标后质疑(异议)、投诉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信誉问题,则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启动复核程序。核查结果不改变原评标基准值。
3、项目单位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做好信用查询结果截图和记录留存。
三、相关要求
1、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竞争主体根据上述范围查询的内容进行自查或承诺,出具《诚信投标承诺书》(诚信投标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自查或承诺内容)并注明承诺日期(投标截止时间前 5 日内)。
经核查,竞争主体在承诺日期之前(没有承诺日期的以资格审查日或开标日之前)有上述失信行为进行虚假承诺的,将视作不诚信行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及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公共资源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判定依据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中规定的行为(按附件 2 执行)。
3、资格预审的项目以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查询为准;资格后审的项目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查询为准。
附件 2 “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类别及判定依据
“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判定依据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中规定的行为。下面将部分类别的严重失信行为列举如下:
一、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 1 年内累计发生 3 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 号)第二条
二、环境保护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的;
(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
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八)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九)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十)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十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十二)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十三)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
的;
(十四)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
的。
依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
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 150 号)
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违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 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 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 情况的;
(九)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 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 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协议的;
(十二)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十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 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形的;
(十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与供应商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 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或者开标前泄露标底等情形的;
(十五)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十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十七)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 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 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或拒 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情形的;
(十八)疫👉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的;
(十九)存在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
依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 号)
四、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三)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
(四)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 投资运营的;
(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 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七)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
(八)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 行调查核实的;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 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 号)
五、建筑市场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 1 年内累计发生 2 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依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 号)六、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
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三年内受到财政部门作出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一)三万元以上罚款;
(二)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三)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四)撤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仅针对《政府采购法》第 78 条修改前作出的处罚决定)。
依据:《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 号)
七、水利建设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1 年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扣分达到 20 分的;
(二)"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满后仍不整改的;
(三)存在以下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以及特别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
1.发生重大、特大质量或安全事故,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2.在单位公开信息、工程相关技术成果和工程建设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经处理后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或减少工程使用寿命的;
4.违反规定施工,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且拒不修复的;
5.被证实恶意制造工程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危害较大的。
(四)存在以下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之一的:
1.不按合同约定,恶意拖欠承包人项目款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虚假信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
3.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等弄虚作假方式承揽业务的;
4.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营业范围承揽业务的;
5.操纵招标过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7.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
9.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业务的;
10.弄虚作假,以欺诈手段降低工程或设备质量的;
11.单位行贿、受贿,受到刑事处罚的;
12.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的;
13.参与非法集资,受到刑事处罚的;
14.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合同欺诈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15.虚构工程项目,套取资金的;
16.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17.发生社会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五)存在以下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行为之一的:
1.发生事故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不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3.拒不执行仲裁、法院判决结果的。
(六)被相关联合惩戒部门列入"黑名单",符合联合惩戒措施的。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黑名单"列入标准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附件。
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7 号、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 号
未列出的其他类别严重失信行为,由招标人(代理机构)根据各类别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进行判断。
第七章 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对本招标文件的确认
我单位对沙河集水库生态渔业资源管理项目项目招标文件进行确认。 采购单位:滁州市菇山湖生态渔业有限公司经办人:李洪涛 联系电话:0550-3720368 (单位盖章) 2023 年 11 月 |
采购代理机构: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经办人:徐颖 联系电话:15395502612 (单位盖章) 2023 年 11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