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号:HSLW-2024
天等都康基地抚育施工项目承包合同
合同号:HSLW-2024
甲方:广西南宁宏硕林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甲方将位于广西天等县都xxx布村那灌屯约303亩林业基地的桉树抚育施工项目承包给乙方(实际面积以双方现场勾图计算为准)。为确保基地抚育项目能按时按质按量顺利完成,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施工工序及单价
1、砍杂、砍萌: 元/亩(含税)。
本合同承包金总价约为 元,以甲乙双方验收结算数据为准。
第二条 完工时间:2024年8月30日前完成。
第三条 施工内容及质量要求
1、砍杂、砍萌
(1)全面将林地上的老树桩萌芽条、杂草、灌木、藤条、竹子等植物全部砍倒,砍根低于15cm;
(2)施工合格率(按面积计)经甲方验收达到98%以上。
第四条 检查验收
1、乙方施工完成应先行自检,然后向甲方递交申请报验单进行验收,甲方收到申请报验单后,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2、若验收不合格,甲方开具返工通知单给乙方,返工自检合格后方可再次报验。乙方最多只能申请2次验收。
3、如甲方最后一次验收的合格率仍达不到合同第三条施工质量要求的,按甲方最后一次验收合格比率降低数值的2倍扣减该工序的施工费用(例如:施工总面积1000亩,施工单价60元,合格率为95%,则该次验收扣减费用为1000×60×(98%-95%)×2=3600元)。
4、如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甲方后续返工验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加油费、伙食费等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的承包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第五条 合同履约保证金
1、乙方应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壹仟元整(¥1000.00)。
2、合同全部项目验收合格后且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退还履约保证金给乙方(无息)。
第六条 承包金的支付和结算办法
1、乙方全部完成合同施工任务,经甲方验收,并且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合法税务发票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扣除相关款项后支付承包金给乙方。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2、如乙方未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甲方有权按照已完成的验收结果决定给付乙方的费用。乙方同意甲方按不高于已完成验收部分总费用80%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费用,具体比例由甲方结合完工情况、损失情况等决定。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遭受的损失高于已完成验收部分总费用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费用,且有权扣罚乙方全部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弥补甲方损失。
第七条 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1)负责组织人员进行检查验收。
(2)负责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承包金。
2、乙方职责
(1)负责在本合同生效后按时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做好施工人员安全和防火教育,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有关技术文件及施工要求,机械设备操作人员须持合格有效的操作资格证。
(2)严格按质量要求进行施工。
(3)负责施工过程中的一切费用。
(4)遵守党纪国法,尊重当地村规民约,自觉维护社会治安,在施工过程中乙方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乙方负责。
乙方必须注意施工安全,对施工人员的安全负全责,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出现疾病、伤亡等情况,以及施工人员吸烟动火等引发森林火灾等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如在施工过程使用、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则应将易燃易爆物远离火源,在存放处至少放置2具有效的灭火器备用。施工过程发生安全事故的所有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违约赔偿原则为谁违约谁负责,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2、以下情况属甲方违约和应承担的责任:
收到乙方报验申请单后,无特殊情况未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验收,拖延验收时间,造成乙方人员滞留工地的,甲方负责赔偿拖延期间乙方滞留人员的生活费(20元/天·人)。
3、以下情况属乙方违约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1)乙方违约或施工不当,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造成本合同不能按时完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300元/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30天以上(含本数)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和另行组织施工方施工,乙方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
(2)因乙方未规范施工,引发火灾等事故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相应损失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同时乙方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
(3)乙方不按本合同要求施工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责成乙方整改,如乙方整改后仍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按最后一次验收合格率结算不合格工序款项,同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及不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
(4)乙方负责发放施工人员的劳动报酬。如出现施工人员因报酬、保险等问题停止施工或向甲方讨要报酬、赔偿等情况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乙方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
(5)乙方施工人员故意毁坏苗木,每发现毁坏一株赔偿甲方100元。如发现乙方施工人员故意损坏苗木达3株以上(含本数)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乙方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还应按损坏苗木的数量赔偿甲方。
4、乙方因违反本合同需支付的违约金、损失赔偿等费用,甲方有权从未付承包金中直接扣除。
第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遇到不可抗力发生时,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主动采取救灾措施,并于1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合同另一方,在10天内向对方提供有效的事件发生情况的书面报告,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双方必须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并采取有关措施。
第十条 甲方给乙方的有关技术文件、书面通知要求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进行更改、完善和补充,并形成书面补充协议,前述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相互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一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甲方对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的方式履行送达义务。
乙方的送达地址为:
乙方指定的收件人为: 联系电话为:
甲方邮寄的文件送达上述地址之日视为文件送达之日。乙方的上述地址及收件人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广西南宁宏硕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代表:
乙方:
代表:
年 月 日签订于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第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