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與東盟於2014年正式啟動自由貿易協議的磋商,在短短三年內「修成正果」,其本身堪稱是當前亞太地區經貿合作蓬勃發展的一個縮影。近十多年來,亞洲各經濟體之間的 經貿關係更形密切,內部貿易所佔的比重由2000年的45%上升至2016年的57.3%。同時,由於世界貿易組織(WTO)框架下多邊貿易自由化的談判長期停滯不前, 越來越多的國家轉為透過雙邊或區域性談判來尋求突破。在此背景下,亞洲地區的經貿合作亦日益從巿場主導的「功能性合作」階段向由政府協助和促進的「制度化合作」轉變,許...
香港—東盟自貿協定:區域合作新里程
2017年11月12日,香港與東盟十國在菲律賓帕賽市簽訂了《自由貿易協定》和《投資協定》(以下簡稱「協定」)。這兩份協定涵蓋了貨物和服務貿易、投資、經濟和技術合作、爭端解決機制以及其他相關範疇(摘要見附件表1),其重點包括對香港原產貨物減免關稅,以及為香港的貨物、服務貿易和投資等方面提供法律保障和市場准入的便利;預計最早可於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區域合作蓬勃興起
香港與東盟於2014年正式啟動自由貿易協議的磋商,在短短三年內「修成正果」,其本身堪稱是當前亞太地區經貿合作蓬勃發展的一個縮影。近十多年來,亞洲各經濟體之間的經貿關係更形密切,內部貿易所佔的比重由2000年的45%上升至2016年的57.3%。同時,由於世界貿易組織(WTO)框架下多邊貿易自由化的談判長期停滯不前,越來越多的國家轉為透過雙邊或區域性談判來尋求突破。在此背景下,亞洲地區的經貿合作亦日益從巿場主導的「功能性合作」階段向由政府協助和促進的「制度化合作」轉變,許多雙邊和複邊經貿協議應運而生;根據亞洲開發銀行的統計,亞太區內的自由貿易協議在2000年為14個,至2017年5月已劇增至138個。
作為區內最大的經濟體,中國內地在亞太地區的區域經貿合作中擔當了活躍的角色。截至目前,中國對外簽署的自貿協定達15個,涉及24個國家和地區,正在談判的自貿協定則有10個。其中,「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CAFTA)於2010年全面啟動,涵蓋11個成員國(其中,東盟10國包括馬來西亞、印尼、泰國、菲律賓、新加坡、汶萊、越南、老撾、緬甸和柬埔寨)和超過19億人口,區內的國內生產總值超過13.8萬億美元,貿易總額高達6.1萬億美元。CAFTA是全球人口最多的自貿區;按經濟總量計,則是繼歐盟、北美自由貿易區之後全球第三大自由貿易區。
面對亞太區內經濟合作的蓬勃興起,香港出於促進經貿以及避免被邊緣化的考量,近年的態度轉趨積極,在對外締結自貿協定方面取得了明顯的進展。香港特區政府於2003年與中央政府簽訂 CEPA,至今已累積簽署了14份CEPA補充協議;近年亦與新西蘭、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國家(即冰島、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智利等達成自由貿易協定,可以說在亞太地區、歐洲以及南美洲等本港重要的出口市場上均已取得「零的突破」。在中國商務部的支持下,香港於2011年底正式向東盟表達了加入CAFTA的意願;雖然CAFTA聯合委員會未能接納香港的申請,但亦反建議與香港磋商雙邊自由貿易協定。經過三年的談判,香港與東盟終於達成了雙邊受益的自由
貿易和投資協定。
「協定」利貿易促xx
xxxxx,xx與東盟自貿協定的簽訂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義。其一,「協定」是除CEPA外,本港至今為止簽署的「最大宗」自由貿易協定,可為香港帶來的短期和潛在經濟利益均不容小覷。這項「10+1協定」涉及的國家數目多達10個;而且東盟的實質GDP在過去十年經歷了5%左右的較快增長,至2016年的經濟總量已達2.6萬億美元,是亞洲第三大以及世界第六大的經濟體。同時,東盟亦是亞洲供應鏈體系的一個重要環節,2016年的進出口貿易總額高達2.2萬億美元,約佔全球貿易總額的7%。
香港與東盟的經貿關係一向密切。東盟目前是香港第二大的貨物貿易夥伴,香港則是東盟的第七大貨物貿易夥伴;2016年香港與東盟的雙邊貿易額達8,330億港元,佔香港貨物貿易總額約11%。東盟還是香港第四大的服務貿易夥伴,2015年彼此的服務貿易額達1,215億港元,佔香港服務貿易總額逾8%。另外,截至2015年底,東盟和香港互為對方的第六大國際直接投資來源地,香港在東盟的直接投資存量為2,180億港元,而東盟對香港的投資累計達5,550億港元。
香港與東盟簽署自由貿易及投資協定之後,香港企業在東盟國家可獲得更佳的市場准入條件和更完善的投資者權益保障,對兩地的貿易往來以及港商到當地的投資經營活動均可產生正面的刺激作用。雖然東盟大多數國家屬於發展中國家,但其內需消費的增長強勁;以泰國、印尼和馬來西亞為例,當地私人消費開支佔本國GDP約五至六成。自由貿易協定的簽定不啻為賦予了港商一塊進入東盟內銷市場的「敲門磚」;根據這次香港與東盟簽訂的協議,東盟國家將分階段對香港原產貨物削減關稅,有助於增強港貨的價格競爭力,對一些目前仍在香港設有生產基地並較具優勢的行業尤為有利,例如食品、保健品、高科技產品等。這除了有助於提升本港出口商品的競爭力之外,亦為香港進一步推動出口市場的多元化發展帶來了契機。
另一方面,近年內地的生產成本持續快速上漲,加上「珠三角」以及沿海省份的產業升級壓力加大,一些港商開始部署將部分生產工序遷往東南亞,特別是勞動力等資源豐富的越南、緬甸、印尼等國家。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在今年上半年對會員進行的一項問卷調查顯示,一成半的回應企業表示有意遷出「珠三角」,當中打算往東南亞國家轉移的企業佔最大比例(43.5%);這從另一個側面反映了東盟在港商對外直接投資格局中的重要性正在提升,更成為近期「珠三角」港企產業轉移的熱門選項之一。此次簽署的「協定」有利於港商在區域內進行生產資源和經營佈局的重新規劃和優化配置,方便他們更靈活地安排業務模式和生產地點,特別是可以利用東盟各國的優勢原料、半成品以及工資成本較低兼且供應充裕的勞動力
開展加工製造,以改善港資製造業在成本控制以及供應鏈管理等方面的整體競爭力。
目前,香港正大力拓展創新及科技產業,特區政府透過提供設施、財稅、技術及業務諮詢等方面的支援,推動本地初創企業的發展;2016年,香港登記的初創企業達1,926間,較上一年增加了24%。鑒於香港的本土市場狹小,許多初創企業特別是從事新經濟行業的公司,在孵化培育和站穩腳跟之後,若想擴大市場規模或者達到客戶基礎的「關鍵臨界量」(Critical Mass),向海外擴張是必經之路;而東盟正正提供了一個內地市場以外的上佳選擇。例如,2013年7月創立的香港貨車電召平台GoGoVan,在成立的次年就開始拓展新加坡業務,該公司更表示將來的業務會主打東南亞市場。對於來自香港的「過江龍」來說,東盟除了在地理位置上與本港靠近之外,當地以亞洲消費者為主體的市場環境以及華人社區的強大人脈關係,在一定程度上亦有助於提高港企產品和業務在「移植」之後的「成活率」和滲透率;而香港—東盟自由貿易協定的簽訂,或可成為香港中小企業問鼎東盟市場的另一個新誘因。
助港提升中介角色
其二,「協定」有利於香港鞏固和提升在區域經貿關係中的地位。長期以來,香港是中國內地與東盟之間經貿往來的重要中轉站,但這一傳統的經貿中介角色近年已有弱化的跡象。在2010年至2016年間,內地與東盟的雙向貿易額累計增長57%,但兩地經香港轉口的貿易額在此期間僅增加 26%。同時,經香港之轉口貿易額佔中國與東盟整體貿易額的比重在過去十多年亦有明顯下降的趨勢,由2001年的27%下跌為2005年的17%,2016年則為11%左右。由此可見,自中國與東盟自貿協定於2010年生效以來,固然對協議雙方產生了不俗的貿易創造的效果,但「身處其外」的香港並未能同步受惠;原因之一可能是CAFTA導致了貿易轉向效應,特別是促使內地和東盟企業將經香港轉口改為在當地直接出口,以符合「直接運輸」的要求。
2016年香港輸往東盟的出口總額為2,638.7億港元,惟當中僅有3%是港產品,其餘的97%屬轉口貿易;而這些轉口貨物中,逾71%是源自內地。礙於香港並非CAFTA的成員,目前經香港轉口往東盟的內地貨物並無法獲得關稅減免的資格。「協定」一方面可為香港推行「再工業化」政策增加新的「賣點」,吸引更多以內地和東盟為目標市場的港商、內地企業以及海外公司來港開設立高增值產品的生產線。另一方面,在「協定」的基礎上,特區政府日後亦可繼續向東盟爭取更為寬鬆的原產地規則。例如,考慮到香港、內地和東盟之間存在特殊的經貿關係和產業分工型態,可引入區域性「累計原產地標準」的概念,容許把源自三地的原料價值合併計算;更可對於原產於中國、東盟並經香港轉口往對方的貨物視同為「直運」並給予相應的關稅優惠。如果能達致這些互惠的後續安排,除了便利三地的企
業以及更大限度地發揮自由貿易協定的作用之外,還將有助香港在中國與東盟貿易迅速擴容的過程中分一杯羹。
另一方面,香港還可藉著「協定」中的服務貿易和投資便利化措施,進一步更新和提升中介功能,在促進亞太區內特別是內地與東盟之間的經貿與投資往來中發揮新的作用。例如,香港可擔當內地與東盟企業「引進來,走出去」的平台功能,透過香港國際金融中心、人民幣離岸結算中心、區域商貿樞紐等綜合優勢,為內地與東盟企業提供商貿、金融、物流支援以及會計、法律等專業服務,幫助他們拓展區內以至國際市場。這將帶動香港輸往東盟的服務貿易,特別是金融服務、商貿支援、旅遊、運輸物流、餐飲等本港具備優勢的行業,未來將會有更大的增長空間。
開啟「一帶一路」商機
其三,「協定」的簽訂還有利於香港與東盟在「一帶一路」的平台上拓展商機。東盟國家與中國一衣帶水,一向與中國有著密切的經貿和社會關係,其本身更是古代海上絲綢之路的要衝;憑著優越的地理位置,加上其近年經濟表現「亮眼」,東盟成為「一帶一路」建設的重要一環,其與香港的經貿合作亦因此而注入了新內容。例如,在「一帶一路」倡議下,中國與東盟國家在製造業、能源、跨境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的合作項目漸次展開,帶動兩地之間的雙向直接投資明顯提速。在此過程中,許多內地企業選擇以香港作為投資東盟市場的跳板;根據中銀香港的研究估計,2010年至2015年平均每年有約13.8億美元的內地資本經香港流向東盟,佔香港對東盟直接投資額的比重約27%。
正如特區政府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xxx所言,「協定將擴大香港的
《自貿協定》和《投資協定》網絡至涵蓋東南亞所有主要經濟體,所建立的更緊密聯繫,將加強香港作為貿易和投資樞紐的角色,更在策略上配合我們迎接『一帶一路』的商機」。的確,「協定」一方面有助強化香港作為內企拓展東盟市場支援平台的角色,另一方面亦可提升港商參與東盟的
「一帶一路」相關項目的興趣,包括基建融資、合作設廠和拓展市場等。
從另一個角度看,香港和東盟國家均是「一帶一路」沿線的關鍵節點。香港已和內地簽訂CEPA,加上與東盟締結了自貿及投資協定;挾著與這兩個亞洲經濟龍頭簽訂自貿協定的優勢,香港勢必「行情看漲」,將來在與其他經濟體特別是「一帶一路」國家洽談經貿合作協議時,相信亦會有更強的「叫座力」和更大的「籌碼」,其作為連接內地與東盟的橋梁乃至「一帶一路」中「超級聯繫人」的地位亦將更形穩固。
2017 年 12 月
附件1:香港—東盟自由貿易及投資協定的要點摘要
貨物貿易 | ⚫ 東盟成員國同意逐步對香港原產貨物撤銷或削減關稅,個別成員國作出的承諾如下: ⮚ 當《自貿協定》於新加坡生效時,新加坡承諾所有貨物將徵收零關稅; ⮚ 文萊、馬來西亞、菲律賓和泰國將於十年內撤銷其約百分之八十五關稅稅目的關稅,並於十四年內削減額外約百分之十關稅稅目的關稅; ⮚ 印尼和越南將於十年內撤銷其約百分之七十五關稅稅目的關稅,而另外約百分之十關稅稅目的關稅將於十四年內削減;以及 ⮚ 柬埔寨、老撾和緬甸將於十五年內撤銷其約百分之六十五關稅稅目的關稅,另外約百分之二十關稅稅目的關稅將於二十年內削減。 ⚫ 關稅削減承諾涵蓋不同類型商品,包括珠寶、服裝及衣服配件、鐘錶和玩具等。舉例而言,文萊將於三年內為香港原產服裝及衣服配件提供免關稅安排,而泰國將於三年內撤銷香港原產鐘錶及其配件的關稅。 ⚫ 符合有關的優惠產地來源規則及相關規定的香港出口商,向東盟成員國出口貨物時可享有優惠關稅待遇。 ⚫ 香港承諾在《自貿協定》生效後,對所有東盟成員國的原產貨物給予免關稅的安排。 ⚫ 香港和東盟亦會在衞生與植物衞生措施、技術性貿易壁壘及海關事項方面加強合作。 |
服務貿易 | ⚫ 除特定豁免外,雙方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可在對方的市場享有以下優惠︰ ⮚ 在類似的情況下,雙方的服務提供者可享有國民待遇,即獲得與對方本地服務提供者同等的待遇。 ⮚ 雙方承諾取消或減少多方面的限制,包括經營模式、外來資金參與、服務提供者或服務業務數量、服務交易價值、僱員人數等。例如泰國、菲律賓和越南在多個行業容許香港企業的資金參股上限達 50%甚至全資擁有。 ⚫ 在商務臨時入境逗留安排方面,東盟成員國為香港服務提供者提供不同程度的便利,例如承諾香港商務旅客的一般逗留時間可達 90 日,而企業內部調動人員一般可在當地逗留不超過兩年,並容許續期兩年。另外,馬來西亞和越南的承諾均進一步擴展至其他類別,即獨立專門人員/專家/專業人士和合約服務提供者。 ⚫ 另一方面,個別東盟成員國向我們開放的服務行業,包括他們尚未在世界貿易組織多邊協定下承諾開放的行業,例如馬來西亞會開放城市規劃和園林建築服務和海運(貨物)代理服務,泰國會開放仲裁服務和電郵服務,印尼會開放餐館服務及與能源相關的分析服務,新加坡則開放技術測試和分析服務和成人教育服務。 |
⚫ 香港也在廣泛服務行業對東盟成員國作出承諾。 ⚫ 《自貿協定》包含促進服務貿易的其他一般義務,包括設立規則規定本地法規須透明及公正。《自貿協定》亦設置定期檢討的機制,為未來就改善市場准入承諾和進一步開放的談判鋪路。 | |
其他範疇 | ⚫ 《自貿協定》載有經濟和技術合作的章節,雙方同意於五個重點領域,即海關合作、專業服務、中小型企業合作、貿易便利化和物流,以及電子商貿合作方面,進行經濟和技術合作活動。 ⚫ 此外,《自貿協定》和《投資協定》設有定期檢討機制,讓雙方商討擴大協定的開放範圍,為未來進一步鞏固及加強香港和東盟之間的貿易、投資和經濟聯繫鋪路。 ⚫ 為確保各方能貫徹執行《自貿協定》和《投資協定》下的承諾,協定設有爭端解決機制,供磋商和解決協定下可能出現的爭端。 |
投資協議 | ⚫ 就香港和東盟投資者在對方的投資,《投資協定》與《自貿協定》互補,為非服務行業的投資提供非歧視性待遇,以及為所有投資提供保護。有關保護包括要求各方: ⮚ 給予投資公正和公平的待遇; ⮚ 給予投資實體保護和保障; ⮚ 在投資被徵收時按商定的標準作出補償,並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定義的可自由使用貨幣支付; ⮚ 在戰爭、武裝衝突、內亂或類似事件引致投資損失或損害時給予非歧視性補償待遇;以及 ⮚ 容許投資和收益自由轉移。 |
資料來源: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廠商會研究部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