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 2009 年 10 月 16 日与佛得角政府住房和国土资源部(现更名为环境、住房与土地管理部)签署了佛得角社会福利房项目 EPC 合同(以下简称“EPC 合同”)。(具体内容详见 2009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在维持 EPC 合同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对合同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并于 2012 年 11 月 30 日签署了该项目EPC 合同的补充合同。根据《深圳证
证券代码:000151 证券简称:中成股份 公告编号:2012-3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补充合同公告
x公司于 2009 年 10 月 16 日与佛得角政府住房和国土资源部(现更名为环境、住房与土地管理部)签署了佛得角社会福利房项目 EPC 合同(以下简称“EPC 合同”)。(具体内容详见 2009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在维持 EPC 合同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对合同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并于 2012 年 11 月 30 日签署了该项目EPC 合同的补充合同。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告如下: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
EPC 合同的生效条件为:业主和承包商共同签署本合同;中国有关银行和佛得角财政部签订相关贷款协议并生效;本合同签署方的书面认可。本补充合同与 EPC 合同同时生效。
目前上述条件尚未满足,本补充合同尚未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
自EPC 合同规定的开工日起 48 个月内完成项目工程。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合同生效后,可能存在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可能导致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同时存在可能出现的汇率风险,分包商履约不力风险,成本上涨、
业主支付工程款不及时以及项目所在国政治变化、战争等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履行的风险,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业主:佛得角政府环境、住房与土地管理部承包商: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2、履约能力分析:考虑到本合同资金来源拟使用中国有关银行提供的贷款,结合业主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如合同正式生效,业主具备向本公司及时支付合同款项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主要内容
1、本补充合同标的为向业主提供 1384 套住房,32 间商业用房和 11 间
公共活动房(总建筑面积为 112,880 平方米)。
2、交易价格:固定总价 402,840,000 元人民币。
3、结算方式:业主将根据EPC 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和进度向承包商支付合同款。所有款项以人民币支付。
4、本补充合同签署时间:2012 年 11 月 30 日签署。
5、本补充合同生效条件:与 EPC 合同同时生效;EPC 合同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后方可生效:
a)业主和承包商共同签署本合同;
b)中国有关银行和佛得角财政部签订相关贷款协议并生效; c)本合同签署方的书面认可。
目前业主和承包商已签署EPC 合同及本补充合同,中国有关银行和佛
得角财政部的相关贷款协议也已签订,贷款协议尚未生效。
6、本补充合同生效时间:与EPC 合同同时生效。
7、履行期限:自 EPC 合同规定的开工日起的 48 个月内完成项目工程。
8、预付款: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天内,业主需支付承包商合同总价
30%的预付款。
9、违约责任:如果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工,承包商将依据佛得角现行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合同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产生影响;若合同生效并正常履行,将对公司未来会计年度财务状况产生积极影响。
2、合同对我公司业务独立性不产生影响。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x合同不需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不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六、其他相关说明
1、合同生效开工后,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此外,公司也将在今后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佛得角社会福利房项目EPC 合同的补充合同。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