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是由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共同出资设立,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该公 司成立于 2012 年,注册资本 20 亿元,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17 号国海广场 A 座 16 层。主要经营业务为: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 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
证券代码:600850 证券简称:华东电脑 编号:临 2016-013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有效期
本次金融服务协议的期限自协议约定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至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交易内容
1、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拟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下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由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存、贷款等金融服务。
2、协议有效期内,双方约定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14.52 亿元,用于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保函和应收账款保理、法人账户透支等业务。
●关联人回避事宜
公司八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本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此交易有利于公司开拓融资渠道,增加融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此次关联交易过程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本次关联交易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由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存贷款、结算、担保等金融服务。鉴于财务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控制的公司,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财务公司是由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共同出资设立,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该公司成立于 2012 年,注册资本 20 亿元,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xxxx X x 00 x。主要经营业务为: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财务公司拟向公司(含公司本部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主要包括:(1)存款服务;(2)贷款服务;(3)结算服务;(4)担保服务;(5)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服务价格的确定原则:
1、存款服务:财务公司吸收公司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如遇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可针对存款利率进行重新约定。
2、贷款服务:财务公司向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财务公司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在签订每笔贷款合同时,双方依据当时的市场行情进行协商,对贷款执行利率做适当调整,同时不高于公司同期在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取得的同档次贷款利率。
3、结算服务:结算费用均由财务公司承担,公司不承担相关结算费用。
4、关于其他服务: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四、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因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存贷款利率等于或优于商业银行提供的存贷款利率;提供的各项结算服务收费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在授信额度的期限内,公司可以随借随还,方便快捷等因素,此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开拓融资渠道,增加融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且此次关联交易过程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至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1、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公司按其《公司章程》及上市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法定程序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效力。
六、独立董事意见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关联方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市场交易原则进行的,对公司2016年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影响,也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故同意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并提请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事项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协议内容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本事项表决、审核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审批程序
1、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八届董事会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2、本次关联交易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八、备查文件
1、公司八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议案的独立意见;
3、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特此公告。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