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用途 专户金额(元) 1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 5840000010120100627095 MEMS 微振镜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217,447,625.00 2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 79300078801300002146 补充流动资金 63,873,125.12 合计 281,320,750.12
证券代码:300131 证券简称:英xx控 公告编号:2022-06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1592号),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64,017,659股,每股发行价格为4.53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9,999,995.27元,扣除发行费用11,537,259.93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78,462,735.3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2]第2-00065号)以及《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2] 第2-00066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的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分别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后海支行以及浙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同时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办理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的事宜。
截至2022年8月9日(募集资金划至公司账户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用途 | 专户金额(元) |
1 |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 | 5840000010120100627095 | MEMS 微振镜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217,447,625.00 |
2 |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 支行 | 79300078801300002146 | 补充流动资金 | 63,873,125.12 |
合计 | 281,320,750.12 |
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9,999,995.27元,扣除发行费用11,537,259.93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78,462,735.34元。募集资金净额与上述表格的合计数差额,为尚未置换的已用自有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2,858,014.78元(不含税)。
三、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及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开户银行
丙方: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840000010120100627095,截至 2022 年 8 月 1 日,专户
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 应的 MEMS 微振镜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账号为 79300078801300002146,截至 2022 年 8 月 1 日,专户余额为 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提供账户管理服务,丙方负责对甲方资金用途进行监督。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单思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甲方每月可使用预留联系人手机号码登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网网上营业厅查询账户流水及回单,办理过程由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协助。丙方可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后每月向甲方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账单,办理过程由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协助;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交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
《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