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七日,長江生態環保、臨湘保障性安居工程、中交第二航、長沙三峽北控(為本公司的非全資附屬公司)、長江勘測及長江三峽䌾洲就有關 成立合營公司簽訂合資協議 ,目的為於中國湖南省臨湘市水環境綜合治理工程 PPP 項目的投融資、建設、運營、管理、維護和移交。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關連交易
於湖南省臨湘市成立合營公司
成立合營公司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七日,長江生態環保、臨湘保障性安居工程、中交第二航、長沙三峽北控(為本公司的非全資附屬公司)、長江勘測及長江三峽䌾洲就有關成立合營公司簽訂合資協議 ,目的為於中國湖南省臨湘市水環境綜合治理工程 PPP 項目的投融資、建設、運營、管理、維護和移交。
根據合資協議, 合營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78,257,700 元( 相等於約
210,160,000港元)。長沙三峽北控將以現金注資人民幣1,782,600元(相等於約
2,102,000港元),佔合營公司註冊資本之1%。其他合資協議訂約方分別為長江生態環保、臨湘保障性安居工程、中交第二航、長江勘測及長江三峽䌾洲將各自以現金注入人民幣121,037,000元(相等於約142,699,000港元),人民幣 35,651,500元(相等於約42,032,000xx),xxx00,000,000x(xxxx
00,000,000xx),xxx0,000,000x(xxxx0,000,000xx)及人民幣
178,200元(相等於約210,000港元),分別佔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67.9%,20%,
10%, 1%及0.1%。於成立後,合營公司將為以指定按公允值入賬並於其他全面收入中處理之股本投資。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佈日期,三峽集團作為本公司的主要股東,故根據上市規則,屬本公司的關連人士。由於三峽集團實益持有長江生態環保、長沙三峽北控、長江勘測及長江三峽䌾洲不少於30%的股本權益,故長江生態環保、長沙三峽北控、長江勘測及長江三峽䌾洲為三峽集團的聯繫人。因此,簽訂合資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構成本公司於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關連交易。
茲提述就有關第一份前公佈、第二份前公佈、第三份前公佈及第四份前公佈。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佈所用詞彙與該等前公佈所界定者具相同涵義。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81條 ,如有連串關連交易全部在同一個12個月期內完成及有關交易互相關連,則該等交易合併計算,並視作一項交易處理。成立合營公司連同該等前公佈所指的關連交易是互相關連及將於同一個12個月期內完成 。因此 ,有關交易應合併計算及視作一項交易處理 ,並以合計交易的合併數額用作計算適用的百分比率 。由於合併數額根據上市規則第14.07條計算出的一個或多個適用百分比率超過0.1%但低於5% ,故成立合營公司及其項下交易須符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有關申報及公佈的規定,惟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成立合營公司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七日,長江生態環保、臨湘保障性安居工程、中交第二航、長沙三峽北控(為本公司的非全資附屬公司)、長江勘測及長江三峽䌾洲就有關成立合營公司簽訂合資協議 ,目的為於中國湖南省臨湘市水環境綜合治理工程 PPP 項目的投融資、建設、運營、管理、維護和移交。
合資協議
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七日
合資協議訂約方
(1) 長江生態環保(為合營公司67.9%股本權益持有人之身份)
(2) 臨湘保障性安居工程(為合營公司20%股本權益持有人之身份)
(3) 中交第二航(為合營公司10%股本權益持有人之身份)
(4) 長沙三峽北控(為合營公司1%股本權益持有人之身份)
(5) 長江勘測(為合營公司1%股本權益持有人之身份)
(6) 長江三峽䌾洲(為合營公司0.1%股本權益持有人之身份)
於本公佈日期,三峽集團作為本公司的主要股東,故根據上市規則,屬本公司的關連人士。由於三峽集團實益持有長江生態環保、長沙三峽北控、長江勘測及長江三峽䌾洲不少於30%的股本權益,故長江生態環保、長沙三峽北控、長江勘測及長江三峽䌾洲為三峽集團的聯繫人。三峽集團之最終實益擁有人為中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因此,簽訂合資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構成本公司於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關連交易。
據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並經所有合理查詢,臨湘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中交第二航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本公司及其關聯人士以外的獨立且無關連的第三方。
合資協議之主要的條款如下:
(a) 資本出資
根據合資協議,合資協議各訂約方的出資金額及合營公司註冊資本架構如下:
合資協議訂約方 | 註冊資本出資額 (人民幣) | 持股份百分比 |
長江生態環保 | 121,037,000 | 67.9% |
臨湘保障性安居工程 | 35,651,500 | 20.0% |
中交第二航 | 17,825,800 | 10.0% |
長沙三峽北控 | 1,782,600 | 1.0% |
長江勘測 | 1,782,600 | 1.0% |
長江三峽䌾洲 | 178,200 | 0.1% |
178,257,700 | 100.0% |
合營公司 50%的註冊資本須於取得營業執照後一個月內出資,剩餘的註冊資本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及融資要求在取得營業執照後三年內分期出資,合資協議各訂約方按股本權益比例繳納。
合營公司的出資金額乃經參考合營公司的建議資本需求及合資協議各訂約方的權益比例後由合資協議各訂約方公平磋商釐定。長沙三峽北控於合營公司的出資金額將以現金及由內部資源撥付。
於成立後,合營公司將為以指定按公允值入賬並於其他全面收入中處理之股本投資。
(b) 營運期
合營公司的經營期限為發出合營公司營業執照當日起計三十年,以工商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為實。
(c) 項目
合營公司主要從事於中國湖南省臨湘市水環境綜合治理工程PPP 項目的投融資、建設、運營、管理、維護和移交。
(d) 董事會
合營公司之董事會由五名董事成員組成,其中,臨湘保障性安居工程有權提名一人,長江生態環保有權提名兩人,中交第二航有權提名一人及長江生態環保有權提名一名員工為董事。合營公司董事長職位由長江生態環保提名。
(e) 利潤分配
合營公司各訂約方於合營公司提取稅後利潤的百分之十作為法定公積金後,便可根據各自實繳的出資比例享有利潤分配。而該提取利潤作為法定公積金累計至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結束。
(f) 合營公司的股權轉讓限制
合資協議各訂約方持有的股本權益可以於彼等之間轉讓。除非獲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合資協議各訂約方不可轉讓其於合營公司的股本權益給其他獨立第三方。
合資協議訂約方可於必要時同意對相應協議進行修改,變更,修正和補充。
有關本集團之資料
x公司為一間投資公司並為本集團之控股公司。本集團主要從事建造污水和再生水處理及海水化淡廠及於中國、馬來西亞、澳洲及博茨瓦納共和國提供綜合治理項目之建造服務;於中國、新加坡共和國、葡萄牙共和國、澳洲提供污水及再生水處理服務;於中國、葡萄牙共和國及澳洲分銷及銷售自來水;於中國及澳洲提供有關污水處理及綜合治理項目之建造服務之技術及諮詢服務以及設備銷售;及於中國授權使用有關污水處理之技術知識。
長沙三峽北控為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由北控水務(中國)投資持有 51%權益及由長江生態環保持有 49%權益。長沙三峽北控為本公司的非全資附屬公司。長沙三峽北控主要從事污水處理及其再生利用;環境綜合治理項目諮詢、設計、施工及運營;污染治理項目的運營;污泥處理項目的運營;環保設施運營及管理;環保工程設施、污染治理項目施工及城市綜合管廊運營管理、維護管理。
有關三峽集團之資料
長江生態環保為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及為三峽集團的全資附屬公司。長江生態環保之最終實益擁有人為中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其主 要從事依託長江經濟帶建設,負責與生態、環保、節能、清潔能源相關的規劃、 設計、投資、建設、運營、技術研發、產品和服務等,依法經營相應的國有資 產公司。
長江勘測為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為由三峽集團持有40%權益及由長江勘測規劃設計研究院持有60%權益。而長江勘測規劃設計研究院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為中國水利部。長江勘測主要從事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諮詢、總承包、監理及投資。
長江三峽䌾洲為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為由長江生態環保持有 50%權益及由長江三峽設備物資有限公司持有 50%權益。而長江生態環保及長江三峽設備物資有限公司均為三峽集團的全資附屬公司。長江三峽䌾洲之最終實益擁有人為中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長江三峽䌾洲主要從事環保、節能、新能源設備、材料、自動化控制系統設備、給排水設備、水處理設備的研究、設計、開發、生產、銷售及其安裝及環保設施項目的投資、設計、諮詢、技術服務、建設、運營。
有關其他合資協議訂約方之資料
臨湘保障性安居工程為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為由岳陽惠臨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臨湘保障性安居工程之最終實益擁有人為岳陽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臨湘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從事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的投資和開發建設,城市棚戶區和舊城改造項目的綜合開發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投資、建設和運營,開展新體化建設,環境污染治理項目投資,工業地產開發,污水處理及其再生利用,直飲水的生產,飲用水供水,水處理設備製造,房地產仲介服務自有場地及房屋租賃,文化旅遊產業投資與管理,旅遊資源開發,建築材料及環保設備的銷售。
中交第二航為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為由中國交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建信金融資產投資有限公司及農銀金融資產投資有限公司分別持有 86.64%、6.68%及6.68%, 中交第二航之最終實益擁有人為中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交第二航主要從事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水利、水電、能源、環保、機電安裝、特種專業工程、爆破與拆除工程、城市改造和開發工程項目施工;各類橋樑預製構件;公路、水運工程及工民建築設計和品質檢測;水、土結構材料科研及測試;船舶修造、船舶租
賃及工程品質檢測;承包境外港口、碼頭、航道、機場、鐵路、公路、隧道、土木、水利、市政、橋樑、工業與民用建築、環保建設工程項目及上述工程所需的設備、材料的採購與出口和對外派遣實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勞務人員;國際工程諮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設備、材料的採購、出口與供應;工程機械製造、安裝、改造和維修和租賃;鋼結構製作、安裝;物流、倉儲和運輸服務;房地產開發、商品房銷售;電力工程施工;電子工程安裝服務;園林䌾化工程施工;物業管理;汽車銷售及汽車維修。
成立合營公司之理由及裨益
x集團作為中國最大的水務公司,充分運用本集團的專業能力,積極參與到長江大保護。PPP項目進一步加強與三峽集團項目層面的合作,進一步推行輕資產轉型。
合資協議的條款是經合資協議訂約方公平磋商後確定。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合資協議的條款及條件乃按本公司一般商業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之整體利益。
概無董事於批准合資協議交易中持有任何重大權益,亦無董事須就有關的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佈日期,三峽集團作為本公司的主要股東,故根據上市規則,屬本公司的關連人士。由於三峽集團實益持有長江生態環保、長沙三峽北控、長江勘測及長江三峽䌾洲不少於30%的股本權益,故長江生態環保、長沙三峽北控、長江勘測及長江三峽䌾洲為三峽集團的聯繫人。因此,簽訂合資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構成本公司於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關連交易。
茲提述就有關第一份前公佈、第二份前公佈、第三份前公佈及第四份前公佈。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佈所用詞彙與該等前公佈所界定者具相同涵義。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81條 ,如有連串關連交易全部在同一個12個月期內完成及有關交易互相關連,則該等交易合併計算,並視作一項交易處理。成立合營公司連同該等前公佈所指的關連交易是互相關連及將於同一個12個月期內完成 。因此 ,有關交易應合併計算及視作一項交易處理 ,並以合計交易的合併數額用作計算適用的百分比率 。由於合併數額根據上市規則第14.07條計算出的一個或多個適用百分比率超過0.1%但低於5% ,故成立合營公司及其項下交易須符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有關申報及公佈的規定,惟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釋義
在本公佈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語具有以下涵義:
「合計交易」 | 指 | 成立合營公司連同該等前公佈所指的關連交 易; |
「聯繫人」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
「北控水務(中國) | 指 | 北控水務(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 |
投資」 | 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且為本公司的全資附屬公 | |
司; | ||
「董事會」 | 指 | 本公司董事會; |
「中交第二航」 | 指 | 中交第二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 |
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 ||
「本公司」 | 指 | 北控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於百慕達註冊成 |
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 371) ; |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
「長江勘測」 | 指 | 長江勘測規劃設計研究有限責任公司,一間於 |
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
「三峽集團」 | 指 | 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本公佈日期為本公司的主要股東; |
「長沙三峽北控」 | 指 | 長沙三峽北控水務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 |
成立的有限公司且為本公司的非全資附屬公 | ||
司; | ||
「長江三峽䌾洲」 | 指 | 長江三峽䌾洲技術發展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 |
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且為三峽集團的全資附屬 | ||
公司; | ||
「董事」 | 指 | 本公司董事; |
「第一份前公佈」 | 指 | x公司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就(其中包括) PPP合同所指定提供的財務資助及於中國南京 |
市六合區成立合營公司; | ||
「第四份前公佈」 | 指 | 本公司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五日就(其中包括) |
於中國重慶市xx區成立合營公司; | ||
「本集團」 | 指 |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港元」 | 指 | 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
「香港」 | 指 |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合營公司」 | 指 | 受限於當地機構批准,合營企業將會稱為臨湘 |
市三峽水環境綜合治理有限責任公司,並為一 | ||
間由長江生態環保、臨湘保障性安居工程、中 | ||
交第二航、長沙三峽北控、長江勘測及長江三 | ||
峽䌾洲根據合資協議成立的合營公司; |
「合資協議」 | 指 | 由長江生態環保、臨湘保障性安居工程、中交 第二航、長沙三峽北控、長江勘測及長江三峽䌾洲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七日就成立合營公司簽訂的股東協議; |
「臨湘保障性安居 | 指 | 臨湘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一 |
工程」 | 間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該等前公佈」 | 指 | 第一份前公佈、第二份前公佈、第三份前公佈及第四份前公佈; |
「PPP」 | 指 | 公營-私營-合夥; |
「PPP項目」 | 指 | 於中國湖南省臨湘市水環境綜合治理工程PPP |
項目; |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佈而言,不包括xx, |
xx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 ||
「人民幣」 | 指 |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
「第二份前公佈」 | 指 | 本公司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日與長江生態環 |
保就有關(其中包括)向中信正業投資發展有限 | ||
公司收購武漢正業東方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 | ||
司; |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主要股東」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
「第三份前公佈」 | 指 | x公司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日就(其中包括) |
於中國武漢市成立合營公司; |
「長江生態環保」 | 指 | 長江生態環保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 |
成立的有限公司且為三峽集團的全資附屬公 | ||
「 % 」 | 指 | 司;及 百分比。 |
就本公佈而言及僅供說明用途,人民幣乃按港幣 1 元兌人民幣 0.8482 元之匯率換算為港元。概無任何聲明表明任何人民幣金額已按或可按上述匯率或任何其他匯率換算。
承董事會命
北控水務集團有限公司
主席
xxx
xx,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七日
於本公佈日期,本公司董事會由九名執行董事包括xxxxx(主席)、xxxxx、xx先生(行政總裁)、xxxxx、xxxxx、xx先生、x寧女士、xxxxx及xx先生,以及五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包括xxxxx、xxxxx、xx先生、xxx先生及xxxxx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