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殘疾人士社交及康樂中心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簡介
殘疾人士社交及康樂中心讓殘疾人士有機會參加及組織不同種類的活動,以滿足他們的社交、康樂及發展需要。
目的及目標
殘疾人士社交及康樂中心的整體目標,是協助殘疾人士融入社會。中心的目標包括:
⚫ 鼓勵殘疾人士善用餘暇
⚫ 為殘疾人士提供機會,讓他們發展潛能及增進身心健康
⚫ 鼓勵他們發展社交技巧,以及促進人際關係的發展
⚫ 鼓勵殘疾人士積極參與社區活動。服務性質
各個中心提供的服務重點各有不同,以配合不同服務對象的特別需要。
中心提供的服務包括在中心或社區組織社交、康樂及體育活動,例如興趣及社會服務小組、小組訓練及大型/特別活動,以便促進殘疾人士融入社會。
服務對象
主要服務對象是殘疾人士 *,不設年齡限制。
為貫徹殘疾人士可融入社群這個理念,我們亦鼓勵家屬及健全人士參加中心的活
1 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動。
* 所有類別的殘疾人士,包括視障、聽障、肢體傷殘及智障,均可參與中心的活動,並且沒有年齡限制,只要參加者能參與中心所組織的活動便可。
II 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服務量
服務量標準 1
為視障人士服務的社康中心* | 250 |
為聽障人士服務的社康中心* | 280 |
為肢體傷殘人士服務的社康中心* | 490 |
為智障人士服務的社康中心* | 700 |
為智障/肢體傷殘人士服務的體育協會 | 1500 |
指標:一年內組織的社交、康樂及體育活動總數議定水平:
服務量標準 2
指標:一年內組織的社交、康樂及體育活動之中殘疾人士與健全人士 **的出席總數
議定水平:
為視障人士服務的社康中心* | 分別 6090 和 2030** |
為聽障人士服務的社康中心* | 分別 3230 和 1080** |
為肢體傷殘人士服務的社康中心* | 分別 3550 和 1180** |
為智障人士服務的社康中心* | 分別 9630 和 3210** |
為智障/肢體傷殘人士服務的體育協會 | 19000 |
* 「社康中心」指社交及康樂中心
** 有**的數字指 健全 人士的數字
殘疾人士與健全人士的比率/比例設定為 3:1(並無設定比率/比例的兩個體育協會除外)。
基本服務規定
⚫ 中心每周開放至少 11 節,每周最少開放 44 小時(開放時間可各有不同,但服務營辦者須個別匯報)。
⚫ 須有註冊社工*參與
⚫ 因香港弱智人士體育協會與香港傷殘人士體育協會的服務性質獨特而有不同的人手要求,故獲豁免聘僱註冊社工。
質素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 社工受《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規管。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社署會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IV 資助基準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機構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服務單位必須按照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發出的有效通函,遵守各項有關使用社會福利津助的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