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x保险的被保险人包括被保险个人、被保险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保障。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
被保险个人在以其被保险个人的身份履行职务的过程中,由于单独或共同的过失行为导致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该第三者向被保险个人提出索赔,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个人承担,且被保险个人不能从被保险公司获得补偿的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人承担上述赔偿责任时,以被保险个人引起索赔的过失行为发生于保险单约定的溯及日后,并且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个人提出索赔为前提。
第四条 被保险个人配偶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被保险个人因过失行为被提起索赔时,其配偶如因配偶身份或因与被保险个人共同拥有财产而被连带提起索赔或被执行财产,保险人对其配偶的损失视同被保险个人的损失,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因被保险个人配偶本人的过失行为所致的赔偿责任,则不在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
第五条 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责任
x被保险个人死亡、失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财务困难时,第三者对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索赔,索赔原因是由于被保险个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过失引起的,保险人将该索赔视同第三者对被保险个人的索赔,适用于本条款的规定。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欺诈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个人因获知其他交易者无法得知的内幕消息,而买卖被保险公司的证券获得不当得利、非法透露内幕消息的行为;
(七)为获取利益,而对政治团体、政府或军方官员、客户、债权人或债务人或其代表、利益关系人赠与、贿赂、支付款项、佣金的行为;
(八)被保险个人、被保险公司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九)被保险个人以受托人、管理人的身份在管理或经营退休金、年金、分红、职工
福利基金或其他职工福利项目时违反职责或义务的行为;
(十)在本保险单生效日前,已经发生且被保险个人亦已知悉或应当知悉的过失行为;
(十一)盗窃、抢劫;
(十二)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或已被威胁或
暗示提出的索赔;
(七)由被保险个人、被保险公司或以被保险个人、被保险公司名义提出的索赔,但
以下情况不在此限:
1. 由非被保险个人之一人或数人以被保险公司名义所提出的衍生性索赔案件,且被保险个人、被保险公司就该索赔并未参予或提供协助;
2. 由被保险个人因第三者索赔向其他被保险个人提出责任分摊或损失补偿;
3. 被保险个人基于其他被保险个人的不当解雇、涉及不当解雇的诽谤、歧视或性骚扰
而提出的索赔;
(八)下述情况导致被保险公司、被保险公司的证券持有人或其债权人发生经济损失
而被提起的索赔:
1. 因污染物的释放、渗漏或处理污染物而造成或被称造成,或行将造成动产、不动产、大气或水源的污染;
2. 被保险个人、被保险公司被指示或被请求或自行进行测试、监控、清除、解除、处
理或中和污染物。
(九)直接或间接造成任何人的疾病、伤残、死亡、精神损害,或任何有形财产的损
坏,包括财产不能使用;
(十)对属于以往保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在以往保险单下已提出索赔,但因索赔金额超出原保险单的最高赔偿限额而未获赔偿的部分;
(十一)由本保险单列明的主要股东向其他被保险个人提出的索赔;
(十二)由第三者向被保险公司提出的索赔;
(十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与证券、公司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谨慎行事,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
除合同。
第二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
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公司发生兼并、分立、收购、股权转移、资产置换、成立新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分支机构停业,应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向保险人提交有关文件材料。保险人有权根据风险状况决定是否予以扩展承保;如保险人决定扩展承保,将办理有关批改手续,并根据风险状况补收相应的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列明的大股东的持股数量发生变化,或者被其他当前存在的、新增的大股东所取代,或者有新的按照保险单要求必须列明的大股东产生,被保险个人、被保险公司应自知悉该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保险人并提交与该交易有关的资料。保险人有权根据风险状况补收相应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个人的过失行为或被第三者推定为过失行为的性质及情况说明;
(四)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五)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
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个人对本保险的存在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无关单位和人员透露本保险合同的存在。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对每次事故
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 10%,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公司被其他公司全面收购、兼并或取得被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或享有 50%以上的表决权,本保险合同仍会继续生效至保险xxx的截止日期为止。但在此情况下,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个人在该兼并、收购或股权转移生效日之前的过失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
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x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
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八条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 3%手续费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
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累计赔偿限额扣除累计已赔偿金额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四十条 被保险公司同意代表全部被保险个人接受保险合同终止的通知,缴付保险
x、协商保险条件;并且所有被保险个人均同意授权被保险公司为其代理人。
第四十一条 保险人仅受理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赔付请求:
(一)被保险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过失行为引致索赔请求;
(二)索赔涉及诉讼的,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保险人不受理不符合上述约定的赔付请求。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个人破产,不影响本保险合同的效力。
释义
【被保险人】指被保险个人。
【被保险公司】指:(一)保险单上载明的公司;(二)该公司在本保险合同签订时直接
或间接控股 50%或享有 50%以上表决权,且在保险单上予以载明的子公司。
【被保险个人】指保险单追溯期及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公司任职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清算财产管理人,但不包括法院指派的接收人或清算人。
【被保险个人的身份】指被保险个人在被保险公司担任“被保险个人”定义中所指之职位及职务,不包括在非被保险公司所担任的任何职位或职务。但如果该项职务由被保险公司授权或派任,且经记载或批注于保险单中的,不在此限。
【过失行为】指被保险个人在以其被保险个人的身份履行职务过程中,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失职、与事实不符的xx、误导性的xx、应作为而不作为等错误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
【索赔】以被保险个人之过失行为为理由,针对其提出的:(一)偿付损失的书面请求;
(二)以传票送达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三)以传票送达开始的刑事诉讼程序;(四)以正
式通知、调查命令或类似文件开始的行政或监管机关的调查程序。
【保险期间】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的保险期间。如该期限少于或多于一年,则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的责任限额为该期限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
【首次向被保险个人提出索赔】指被保险个人因某项过失行为或被诉称的过失行为而被提起的索赔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保险生效日之前任何一个或多个被保险个人从未因该项过失行为而被提起过索赔。
【诉讼费用】为辩护或调查索赔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专家鉴定费及为提供诉讼保全而支付的保证金等合理支出,但不包括被保险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员工的酬劳、固定薪资及加班费。
【污染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环境保护机构所订定的危险物质清单中定义或注明具危险性质的任何物质。该物质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热刺激物、沾染物、烟、蒸气、煤烟、酸、碱、化学物质或废弃物。污染物亦包括其他气体、气味、废水、油、油类产品、传染性或医疗废弃物、石棉、石棉产品、噪音等。
【损失】指被保险个人因保险人承保范围内的过失行为而依法应付的全部金额,该金额可能是一次索赔提出的,也可能是保险期间内的所有索赔提出的,上述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判决给付、或和解金额、诉讼费用。
损失的定义不包括下列事项:(一)被保险公司(包括其董事会或董事会设立的委员会)为调查或评估索赔案件或可能发生的索赔案件所发生的费用;(二)依法应缴纳的罚款或其他惩罚性的违约金;(三)依法不得投保的部分。
【子公司】指所有由被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其 50%或以上的股权或董事选举权或表
决权的,在本保险单上载明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或从事业务的公司。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次事故】在保险期间内或追溯期内,由于被保险个人的同一过失行为,或与其有因
果关系的过失行为所导致的索赔视作一次事故。
【衍生性索赔案件】由于被保险个人的过失行为(此过失行为亦包括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之外的过失行为)从而导致被保险公司发生经济损失,而该经济损失亦间接造成被保险公司股东、证券持有人或债权人的经济损失。如果被保险公司股东、证券持有人或债权人就此类损失向被保险个人或被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即称为衍生性索赔案件。
【追溯期】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列的溯及日之后,保险期间开始之前的一段时间。
附录: 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个 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年费率的比例(%)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